发票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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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基本知识

一、发票的概念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一)发票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

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

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

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二)发票式样的确定: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

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在全国范

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在省、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第三联为记帐联,开票方作为记帐原始凭证。

2.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统一规定为四联,各联次必须按以下规定用途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销货方留存备查。第二联为发票联,购

货方作付款的记帐凭证。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购货方作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帐联,销货方作销货的记帐凭证。

(四)发票的基本内容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税务登记号。

(五)发票的印制

普通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专用章。

(六)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七)发票的保管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10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单位和个人在领购和启用整本发票时,应当检查发票是否缺号、重号等,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填错的发票,全部联次应当完整保存。发票丢失,应当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八)违反发票管理的处罚规定

未按规定印制、购领、填开、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要分别处罚:(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

1.未经省国家税务机关指定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

2.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伪造、私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3.用票单位私自印制发票;

4.其他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的行为。

(二)未按规定购领发票:

1.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或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委托以外的单位和

个人领购发票;

2.私售、倒买倒卖发票;

3.贩卖、窝藏假发票

4.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

5.盗取(用)发票;

6.其他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三)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1、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2.应开具未开具发票;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填开发票;

11.以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填开发票的行为。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4.专用发票只取得记帐联或者只取得抵扣联;

5.自行填开发票入帐;

6.未从销售方取得专用发票;

7.其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

2.损(撕)毁发票;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以及发票登记簿;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5.未按规定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6.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

8.专用发票的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要求装订成册;

9.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

10.其他未经国家税务机关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六)未按规定接受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

2.隐瞒真实情况;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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