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地接社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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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地方接待协议书

订立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组团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地接社:(以下简称乙方)

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关于“游”旅游线路与产品的合作事宜,订立以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宗旨:确保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的服务质量及其在价格上的竞争力,充分发掘乙方“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在安徽省尤其是市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互利共赢的合作目的。

第二条甲方负责“游”的旅游线路与产品在安徽(重点是市,下同)旅游市场的同行销售和直客销售,并通过与安徽境内的其它组团社的合作或者以直接收客的方式招徕旅游者,组织旅游活动;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旅游团队的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社,由乙方负责旅游团队的接待(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的地方接待)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同行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的组团社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安徽各组团社招徕的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接受甲方委托,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本协议第二条所指的直客销售的含义为,甲方将乙方的“游”系列旅游线路和产品对安徽旅游者进行推介与宣传,并组织相关旅游线路的旅游者赴乙方所在地区,乙方作为地接社,,接受甲方委托,做好对旅游团队在旅游目的地接待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甲乙双方进行该项业务合作时,甲方每组织一次旅游团队(或散客)委托乙方进行地方接待,由甲乙双方以传真的方式另行确认接待服务中的具体事宜,该传真视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具有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第五条

甲乙双方按照下列方式和原则确定乙方提供的旅游地方接待服务的价格标准:

1、乙方就“游”系列旅游线路与产品对甲方的报价及最终结算价格应为最低优惠价,该最低优惠价应明显低于乙方所在地区其它旅行社对安徽组团社的报价。乙方应当确保甲方宣传、推介“游”系列产品在价格上具有竞争力。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以书面分项单列形式提供报价单,特殊项目标注清楚。

3、对不占床位儿童执行的结算价格为:不满两周岁免收费用,2—12周岁儿童,乙方提供地面交通车位、餐位,均按照成人价格的50%结算。

4、甲方委派的全陪导游员在旅游目的地即接待地发生的常规接待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有权根据安徽旅游市场的情况,自主确定对安徽组团社和游客的报价。

第六条地接款的核算,隔月清。双方每月日就上月的地接款进行一次核算(双方第一次核算日为年月日),核算价格以双方往来传真中确认的价格为准,甲方应当自双方确认核算结果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已经核算的地接款。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税务发票。

第七条甲方作为组团社在安徽市场组织的“游”旅游团队(包括散客)可根据旅游市场的具体情况及服务对象的特点等因素,在包括乙方在内的多家旅行社中自主选择地接社。

第八条乙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直接与安徽境内的甲方以外的其它单位(或个人)建立组团社与地接社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九条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进行旅游接待服务的业务操作:

1、乙方应当确定专门的业务部门和人员与甲方进行日常工作的联络与协调;

2、常规旅游团队及散客接待,应当在出团前(旅游行程开始前)20日内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春节、五一、十一期间应当在出团前15日前提供标准行程和价格;

3、单团、特殊团队在接到甲方的询价信息后,应当在2小时内提供行程及地接报价。

4、在接到甲方的团队接待通知后,在团队出发前1个工作日前,以传真形式确认最终团队行程及相关信息。

第十条乙方按照下列方式和要求为甲方的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

1、按照同团同价的原则,可将甲方的散客旅游者安排在相同旅游行程、相同价格、相同服务标准的团队中同团接待;甲方旅游者在20人(含)以上的,必须独立成团提供旅游接待服务。乙方不得违反上述原则拼团接待甲方的旅游者。

2、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擅自改变旅游行程的含义按照《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解释)。如因旅游者的要求或其它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旅游行程的,应当取得旅游者的书面确认并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3、乙方安排的旅游车、船应当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按接待计划由乙方负责的飞机、火车票,应当严格按照甲方计划执行,并落实保障;地陪导游员在送团时,应当在确认航班飞行或列车开行后方可离开,如遇晚点等情况要协助安排团队,不得先行离开。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当地定点旅游商店、购物日程与次数安排情况并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不得擅自增加购物次数与时间。特殊旅游团队按照甲方接待计划执行,不得安排旅游者购物。购物地点、次数、停留时间,购物场所,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游行程中予以明示。

5、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自费项目(需要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约定费用外另行付费的项目)安排清单,并报甲方书面确认。乙方不得安排未经甲方确认的自费项目。自费项目乙方应当在提供给甲方的旅游行程中予以明示。

第十一条乙方在从事旅游团队的旅游接待服务时,应当保证其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各项规定;保证接待服务质量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低于甲乙双方的相关约定,不低于甲方与安徽组团社(或旅游者)订立的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

乙方在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接待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的旅游者现收费用或者差价。同一旅游团队中,不得因旅游者存在职业或年龄上的差异或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自费项目,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事项和要求。否则,由此引起旅游者的投诉或诉讼,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应付给乙方的旅游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保证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乙方约定的旅游饭店、车船公司、餐馆、购物场所、旅游区(点)等在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服务中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的,乙方应当先行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四条旅游行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应当按照规定上报相关管理部门并通报甲方,保留现场资料备查,启动应急预案。

旅游行程中发生旅游行程变更、行李损坏或丢失、旅游者伤病等突发事件的,乙方应当立即通报甲方,涉及报案、保险的,应当立即报案并保留现场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无论甲乙双方是否存在旅游款(团款)纠纷或其它任何纠纷,均不得以此为由,违反国家旅游局关于“三不准”(即不准因旅行社之间合同纠纷“甩客”、“甩团”;不准因合同纠纷扣留“人质”特别是扣留旅游者;不准旅行社工作人员在与游客发生纠纷时态度蛮横,激化矛盾、酿成更大事端)的要求,侵犯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乙方每违反该约定一次,除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外,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三万元整。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自行完成旅游团队的地接工作,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游客转让给其他旅行社从事地接服务,否则,由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第十五条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应当通过传真确认或其它约定方式向甲方明示旅游行程中的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内容。乙方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擅自改变旅游行程或者违反《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应当按照甲方与旅游者在旅游合同中约定(或法定)的赔偿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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