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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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20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为防治巢湖流域水环境污染,改善巢湖流域水环境质量,控制巢湖水体富营养化,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流域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针对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排放的主要水污染物,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技大学、安徽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合肥市环境保护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培华、潘成荣、蒯文玲、周正、宣煜婷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李梦、奚姗姗、徐梦虬、丁昌东

本标准由安徽省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年××月××日首次发布,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安徽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DB34/×××-2015 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的4种水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同时规定了标准实施的监测和监控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巢湖流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含山县、和县及芜湖鸠江区江北产业园。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引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使用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544 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3456 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458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580 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21 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523 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1 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4 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6132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1 发酵及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8661 铁矿采选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DB34/×××-2015 GB/T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钾法

HJ493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667 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 水质磷酸盐和总磷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HJ/T 195 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 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T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T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T 636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巢湖流域ChaoHu Basin

巢湖流域包括巢湖湖体,巢湖市、肥西县、肥东县、舒城县和合肥市庐阳区、瑶海区、蜀山区、包河区的全部行政区域,以及长丰县、庐江县、含山县、和县、无为县、岳西县、芜湖市鸠江区、六安市金安区行政区域内对巢湖水质有影响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汇水区域。

3.2城镇污水处理厂municipal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接纳污水中工业废水量≥50%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3.3工业行业key industries

指污水直接排入巢湖流域地表水体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 污水waste water

指在生产、经营与生活活动中排放的水的总称。

DB34/×××-2015 3.5 排水量drainage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包括与生产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现有排污单位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3.8 新建排污单位new fac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设施建设项目。

3.9 其他排污单位other faclity

在某一项污染物控制项目中,除所列行业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外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凡排入巢湖流域水体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的废水,执行本标准。4.2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其他水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标准。

4.3 直接排入地表水体未规定的工业行业其他水污染物执行相应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制定行业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一级标准。

4.4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污单位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设计指标或《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中三级标准。对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三级标准没有明确排放限值的水污染物可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

4.5 标准值及执行时限

4.5.1 2015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和城镇污水处理厂Ⅱ,执行表1的规定。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

4.5.2 2016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Ⅰ、Ⅱ,执行表2的规定。

4.5.3 自2017年1月1日起除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除排入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新扩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3和表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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