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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3【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43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审理法官】罗翔刘翠翠刘东行【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邓琳李玉海【当事人-个人】邓琳李玉海【当事人-公司】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宇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高丛梅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刘礼宽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宇高丛梅刘礼宽【代理律所】天津方思律师事务所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天津市龙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邓琳;李玉海【本院观点】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反证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借款协议的效力问题,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的出借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的无效情形,被上诉人的出借资金虽非自有资金,但并不存在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行为,不符合该无效情形,上诉人以此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借款协议对利息有明确约定,且未超出法定利息保护上限,上诉人应依约支付利息。

关于律师费问题,虽借款协议约定由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但该费用应以实际发生为限,现被上诉人仅支出一万元律师费,一审法院将尚未发生的六万元律师费也予以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可待剩余律师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1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韩兴娟王作杰谷昔伟【审理法官】韩兴娟王作杰谷昔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建华【当事人】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建华【当事人-个人】夏建华【当事人-公司】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许静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殷小柳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李霞丽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许静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殷小柳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李霞丽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许静殷小柳李霞丽【代理律所】江苏希言律师事务所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标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夏建华【本院观点】本案所涉借款均有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标龙公司从工程款中抵扣了部分借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拍卖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借款均有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标龙公司从工程款中抵扣了部分借款。

关于2015年10月30日的借款200万元,夏建华向标龙公司出具了承诺,载明:“本人在吴尧农村信用社借款贰佰万元正由标龙公司代还,海城项目工程款到位优先还标龙代还贷款,三个月内不记息,如到期不能偿还,将按照月息贰分计算。

"其中,“海城项目工程款到位优先还标龙代还贷款"系夏建华对标龙公司的单方承诺,并非标龙公司主张偿还借款所附的前置条件。

即夏建华赋予标龙公司优先从海城项目工程款中优先抵扣的权利,标龙公司有权选择从该工程款中优先扣除200万元借款,也有权直接向夏建华主张200万元借款。

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16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审理法官】赵慧莲崔诗君张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尹志新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志新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志新【代理律所】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山东炜烨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沾化浩华果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炜烨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借款,虽然提交了浩华公司与其之间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手续,但浩华公司对借款事实并不认可,且炜烨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借款在期限届满后一直未予主张亦不合常理,同时浩华公司在一审期间以涉案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了抗辩,故一审以炜烨公司诉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民事权利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炜烨公司所主张的涉案借款,虽然提交了浩华公司与其之间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手续,但浩华公司对借款事实并不认可,且炜烨公司对于其主张的借款在期限届满后一直未予主张亦不合常理,同时浩华公司在一审期间以涉案借款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了抗辩,故一审以炜烨公司诉讼主张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1【案件字号】(2020)闽民辖终12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蔚谢德森陈顺利【审理法官】陈蔚谢德森陈顺利【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外文名);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大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吕孙勇;吕奕炜;厦门恒达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创鑫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外文名)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大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吕孙勇吕奕炜厦门恒达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创鑫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吕孙勇吕奕炜【当事人-公司】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外文名)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大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恒达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融创鑫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昊天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王一伟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昊天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王一伟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昊天王一伟【代理律所】北京市金格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外文名);融创鑫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厦门大俊达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吕孙勇;吕奕炜;厦门恒达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涉港民商事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协议管辖原告住所地公司住所地第三人证明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大联达集团有限公司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的公司,故本案属涉港民商事纠纷。

案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如果发生争议,由厦门融创新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李琦、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琦、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琦、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56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建伟林幼吟彭湛【审理法官】叶建伟林幼吟彭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琦;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李琦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琦张朋起宋雪云【当事人-公司】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鹏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郭锋、许梁燕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刘晓涵、陈莉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锋、许梁燕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刘晓涵、陈莉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锋、许梁燕刘晓涵、陈莉【代理律所】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广东合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李琦;广州金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广州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张朋起;宋雪云;深圳市前海朋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申子和股权投资【本院观点】本案的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借款合同的效力;二是名义借款人的责任。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申请再审审判监督合同约定撤销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执行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自认违约金财产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因此,我方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驳回金控资本公司对我方提出的诉讼请求。

王瑞琥、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瑞琥、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瑞琥、孙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甘11民终10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喜林王兆张建文【审理法官】马喜林王兆张建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瑞琥;孙小丽【当事人】王瑞琥孙小丽【当事人-个人】王瑞琥孙小丽【代理律师/律所】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岳效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小东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岳效成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小东岳效成【代理律所】甘肃洮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瑞琥【被告】孙小丽【本院观点】证人阎某4的证言证明的事实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即以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作为借贷关系生效的法律要件,而不以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条等作为借贷关系生效的法律要件。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合同约定证人证言关联性诉讼请求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的规定,即以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作为借贷关系生效的法律要件,而不以出借人和借款人签订借条等作为借贷关系生效的法律要件。

本案中,虽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孙小丽向王瑞琥借款300万元,但王瑞琥实际履行了180万元的出借义务,故应认定实际借款数额为180万元。

上诉人王瑞琥主张上诉人实际出借数额为200万元,因提前扣除借款期限内的利息遂实际履行180万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栾大伟与周波、天津博众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栾大伟与周波、天津博众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栾大伟与周波、天津博众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4【案件字号】(2020)晋06民辖终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华孙海荣郭振义【审理法官】李华孙海荣郭振义【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栾大伟;周波;天津博众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栾大伟周波天津博众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栾大伟周波【当事人-公司】天津博众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栾大伟【被告】周波;天津博众康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方周波住所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朔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有周波提供的居委会居住证明、起诉状及周波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证。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权异议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借款合同纠纷中,贷方周波住所在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平朔某某某某楼某某某某,有周波提供的居委会居住证明、起诉状及周波本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为证。

故一审据此认定朔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驳回栾大伟的管辖权异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但一审裁定主文中既已认定“周波现居住在朔州市朔城区平朔五区66号楼3单元305号",却又在当事人身份项下错误列明为“现住北京市宣武区博苑2号楼"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栾大伟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或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5 19:51:29【二审上诉人诉称】栾大伟上诉称,周波的户籍地及现居住地均在北京市,原审裁定书第一页载明的周波现居住地址为北京市宣武区博苑2号楼,裁定书第二页又载明周波现居住在朔州市朔城区平朔五区66号楼3单元305号,说法自相矛盾。

公司与公司借条范本

公司与公司借条范本

公司与公司借条范本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公司与公司借条范本,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公司与公司借条范本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类:贷款)借款单位:地址:贷款银行:地址:签订日期:年月日立合同单位:借款单位(简称甲方)贷款银行(简称乙方)甲方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依据,特向乙方申请贷款,经乙方审查同意发放。

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万元,规定用于2.借款期限约定为年个月,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乙方保证按计划和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供应资金,甲方保证按规定的用途用款。

预计分次用款计划为: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3.贷款利息,自支用贷款之日起,以支用额按月息计算,按季(或月)结息。

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挪用部门罚收利息%;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国家调整利率,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结)算贷款利息,同时书面通知甲方和担保单位。

4.甲方保证按还款计划归还贷款本金。

还款计划为: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年月万元。

甲方保证按下述方式按时付息:甲方不能按时付息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帐户中扣收或暂时停止支付贷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偿还,由担保单位代为偿还。

担保单位在收到乙方还款通知一个月后仍未归还,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方)的各项投资和存款户中扣收,或变卖甲方抵押的财产归还其借款。

6.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甲方保证按季提供有关统计、会计、财务等方面的报表和资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兼并等而变更经营方式的,必须通知乙方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的全过程,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

8.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应签订补充文本。

唐山弘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朝楷王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弘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朝楷王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唐山弘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刘朝楷王彦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3【案件字号】(2020)冀02民终2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阳利毕作宝吴凡【审理法官】赵阳利毕作宝吴凡【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唐山弘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朝楷;王彦华;杨桂娟【当事人】唐山弘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朝楷王彦华杨桂娟【当事人-个人】刘朝楷王彦华杨桂娟【当事人-公司】唐山弘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樊宏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樊宏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樊宏【代理律所】河北唐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唐山弘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刘朝楷;王彦华;杨桂娟【本院观点】当事人对本案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借款事实应予认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本案借款事实均无异议,本案借款事实应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是自2016年11月29日起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本案中《单位内部借款承诺书》系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凭证,2016年11月28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单位内部借款承诺书》载明:借款期限为1-2年,期间如有急用,可随时支取和退款,并按实际天数计息,借款利息为年息10%,累计借款额为360506元(含计入本金的利息),上诉人陆续还款200000元,2018年2月10日,上诉人也为被上诉人出具了160506元的现金收据。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庭审过程中,也认可2018年2月1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了一份《单位内部借款承诺书》,载有欠款金额160506元。

但对承诺书中打印的利息为0%的情况,被上诉人不予认可。

孙明明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348号孙明明民事判决书

孙明明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348号孙明明民事判决书

孙明明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9348号孙明明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4【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93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尹腾【审理法官】尹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孙明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孙明明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明明【当事人-公司】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李良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陈亮亮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尹德存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李良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陈亮亮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尹德存李良陈亮亮【代理律所】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明明【被告】山东蓝金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蓝金公司提交的该份判决尚未生效,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故不予采信。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孙明明、孔庆忠与蓝金公司、达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权责关键词】无效合同管辖本证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孙明明、孔庆忠与蓝金公司、达森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孙明明虽提交了六份《借款合同》、转款凭证、《收据》、《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证实其因本人出借或受让孔庆忠对达森公司、蓝金公司的债权而对蓝金公司享有332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债权,但因孙明明、孔庆忠签订上述六份借款合同时,孔庆忠担任达森公司、蓝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生效判决认定孙明明代孔庆忠持有达森公司的股权,双方具有利害关系,此种情况下,孙明明应提交达森公司、蓝金公司相应的财务账簿资料或财务审计报告与上述证据进行印证,以证实涉案借贷的真实存在。

尹潮峰、深圳市名博睿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潮峰、深圳市名博睿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尹潮峰、深圳市名博睿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8【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121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审理法官】王雅媛伍芹陈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尹潮峰;深圳市名博睿创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尹潮峰深圳市名博睿创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尹潮峰【当事人-公司】深圳市名博睿创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双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韩琼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双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韩琼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双韩琼【代理律所】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尹潮峰【被告】深圳市名博睿创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名博睿创公司诉请上诉人尹潮峰偿还的借款27551元,提交了尹潮峰签署的借条、平安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的对账单予以证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一审据此判决尹潮峰偿还借款本金2755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合同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名博睿创公司诉请上诉人尹潮峰偿还的借款27551元,提交了尹潮峰签署的借条、平安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诺华(杭州)纺织有限公司的对账单予以证明,事实清楚,依据充分,一审据此判决尹潮峰偿还借款本金27551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予以认可。

上诉人尹潮峰上诉主张双方存在合作关系,27551元款项不是借款,但其不能证明本案款项系双方合作款项,其要求被上诉人依照双方在合作合同中的约定按照固定比例分担本案债务,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谢林海、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林海、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林海、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21【案件字号】(2020)川民终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魏图强周力非谢可【审理法官】魏图强周力非谢可【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谢林海;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冯森树;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事人】谢林海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冯森树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谢林海冯森树【当事人-公司】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雷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雷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王大伟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雷王大伟【代理律所】北京市高通(成都)律师事务所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谢林海;四川宝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成都丰盛企业管理开发有限公司;冯森树;成都鸿顺置业有限公司;四川盛大国防科教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经查,案涉十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均为丰盛公司、冯森树与谢林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谢林海、马海、李晓兵均曾任同益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13年至2014年期间,宝通公司、汪衍荣与李晓兵、李俊之间存在连续多笔大额金额往来。

宝通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查,案涉十份《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均为丰盛公司、冯森树与谢林海。

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印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印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印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鲁04民终103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金颖【审理法官】朱东徽张硕金颖【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印真【当事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印真【当事人-个人】万印真【当事人-公司】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彭承涛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承涛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承涛【代理律所】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万印真【权责关键词】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00:14:40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万印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04民终103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滕州市解放西路香格里拉小区物管会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8179037935XL。

法定代表人:于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涛,山东光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印真。

审理经过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印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481民初7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滕州市亿和丰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胜利、邵洪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胜利、邵洪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王胜利、邵洪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8【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180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审理法官】张金星林洪全张振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利;邵洪春;徐翠【当事人】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胜利邵洪春徐翠【当事人-个人】王胜利邵洪春徐翠【当事人-公司】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姚江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姚江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姚江【代理律所】北京威诺(成都)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王胜利;邵洪春;徐翠【本院观点】从现有证据来看,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借款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权责关键词】无效部分无效合同过错无过错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双方当事人无争议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争点2,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四川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借款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7【案件字号】(2020)鲁06民终6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秀红陈日文张秀波【审理法官】赵秀红陈日文张秀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高建荣【当事人】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李广武高建荣【当事人-个人】李广武高建荣【当事人-公司】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西藏中茵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李广武;高建荣【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已实际收到借款400万元,本案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中止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诉人已实际收到借款400万元,本案借贷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明确。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一、涉案借款是否被上诉人的自有资金。

二、本案是否应予中止审理。

关于争议的焦点一:涉案借款是否被上诉人的自有资金。

涉案《借款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借款协议合法有效。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提交的银行流水的骑缝图章不完整,并以股权转让协议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为由,质疑被上诉人出借的资金来源于不合法的股权转让款,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出借资金来源不合法,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单志国、廖均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志国、廖均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单志国、廖均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9【案件字号】(2020)闽02民终14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肖东)【审理法官】(王肖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单志国;廖均畴;厦门康乐健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单志国廖均畴厦门康乐健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单志国廖均畴【当事人-公司】厦门康乐健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江建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高韶云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荣文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江建明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高韶云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刘丽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荣文江建明高韶云刘丽【代理律所】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上海段和段(厦门)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单志国【被告】廖均畴;厦门康乐健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围绕单志国的上诉请求,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单志国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9年6月11日及2018年12月5日的两份《借款合同》项下的案涉借款均转入单志国的个人账户或其指定账户,虽其辩称厦门康乐健投资有限公司为借款使用人,但在一、二审中均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个人印章与个人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单志国在一审中经合法传唤无故未到庭,二审中也未予合理说明。

廖均畴在本案中主张2019年6月11日及2018年12月5日的两份《借款合同》的债权,在廖均畴自认收到的10万元还款中,单志国辩称其中6万元系偿还2018年12月5日《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而非2。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围绕单志国的上诉请求,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单志国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季隆与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季隆与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季隆与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渝05民辖终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潘小美刘杨兵李春伟【审理法官】潘小美刘杨兵李春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李季隆;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李季隆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李季隆【当事人-公司】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吴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冯源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李思伦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吴凡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冯源李思伦吴凡【代理律所】重庆志和智律师事务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季隆【被告】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李季隆签订的《关于借款及债务免除协议书》等起诉,请求判令李季隆偿还借款20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其与李季隆签订的《关于借款及债务免除协议书》等起诉,请求判令李季隆偿还借款20万元。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

案涉《关于借款及债务免除协议书》约定,发生争议,由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是在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某某还是在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某某。

中冶赛迪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8日以前的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双钢路1号。

2011年4月28日,该公司将注册地变更为重庆市北部新区赛迪路1号。

孙洁峰与陶成、盐城美丰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洁峰与陶成、盐城美丰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洁峰与陶成、盐城美丰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1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岳维群林洪全张振福【审理法官】岳维群林洪全张振福【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洁峰;陶成;盐城美丰科技有限公司;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孙洁峰陶成盐城美丰科技有限公司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孙洁峰陶成【当事人-公司】盐城美丰科技有限公司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孙洁峰【被告】陶成;盐城美丰科技有限公司;春兴铸造(苏州工业园)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认为案涉相关交易行为涉嫌伪造印章以及诈骗的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并以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基于已经查明的事实,认为案涉相关交易行为涉嫌伪造印章以及诈骗的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处理,并以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7:17:2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孙洁峰系美丰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7年9月28日,美丰科技公司向陶成借款500万元,孙洁峰提供担保,三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该借款合同载明:出借方(甲方)陶成,借款方(乙方)美丰科技公司担保方(丙方)孙洁峰。

白德友、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德友、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白德友、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川05民终6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何锋李霞黄霞【审理法官】何锋李霞黄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白德友;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吴锋;方开江;柯咏煌【当事人】白德友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吴锋方开江柯咏煌【当事人-个人】白德友吴锋方开江柯咏煌【当事人-公司】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梅虹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何燕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雷林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梅虹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何燕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雷林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梅虹何燕雷林【代理律所】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卫(重庆)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白德友【被告】泸州东之阳实业有限公司;吴锋;方开江;柯咏煌【本院观点】白德友与东之阳公司之间的4000000元借款由股东吴锋、方开江、柯咏煌三人担保偿还的事实有协议约定,各方无争议。

在吴锋和白德友“合意过账"之前,白德友未经其他股东知晓,通过与吴锋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权代持协议》作为隐名股东存在,白德友与吴锋之间的“合意过账"导致公司欠款金额和股东的担保责任发生变化,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权益,故对东之阳公司股东方开江、柯咏煌、东之阳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权责关键词】催告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白德友与东之阳公司之间的4000000元借款由股东吴锋、方开江、柯咏煌三人担保偿还的事实有协议约定,各方无争议。

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07【案件字号】(2020)粤03民终53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审理法官】梁媛刘向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来;钱伟东【当事人】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国来钱伟东【当事人-个人】徐伟徐国来钱伟东【当事人-公司】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妙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林惠紫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妙纯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林惠紫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妙纯林惠紫【代理律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徐国来;钱伟东【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反诉按撤诉处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徐伟、深圳市金开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8:16: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守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分别于2014年5月29日向马丹丹、庞大勇借款200000.00元,2014年6月29日借款50000.00元,2014年7月3日借款60000.00元,2014年7月13日借款200000.00元,徐守成借款合计510000.00元,并由徐守成给马丹丹出具借据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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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NDARD AGREEMENT SAMPLE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15312
2020公司借款合同
2020公司借款合同
甲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乙方:
地址:邮编:
电话:
代表人: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条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年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提用贷款前,应向乙方提交具体提款计划,并按提款计划提款。

乙方应在甲方按提款计划办理提款后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

第三条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交具体还款计划,按还款计划还款。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贷款,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结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也有变化时,乙方毋需通知甲方,从调整之日起即按调整后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获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和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贷款使用情况,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解除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有担保人的,应经担保人同意)签订延期还款协议。

三、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它条款时均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四、甲乙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就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解除合同的协议达成后,甲方已占用乙方的贷款和应付利息应付给乙方。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它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时,应最迟于天前通知乙方。

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

甲方如果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变更住所、通信地址时,应在变更后天内书面通知对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提款计划,按时到乙方营业部门办理提款手续,又为和乙方达成变更提款计划协议,应根据违约的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百万分之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二、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三、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本息,也未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加收%的利息。

四、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应按违约金额和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的违约金。

但出现本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的情况时除外。

五、甲方在乙方按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后,不按新的利率计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约定,或者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六项约定,对方均可要求违约方支付贷款总额万分之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七、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其它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或者甲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万分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它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

甲方拒不纠正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保证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或者抵押财产发生损毁、灭失,危及贷款安全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十、上列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八项和第九项贷款,乙方可直接从甲方存款帐户中扣收。

对于逾期贷款,需要其它金融机构协助扣收时,可商请其它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十一、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双方约定如下:
第十条甲乙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者通过协调解决。

协商或者协调不成,可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或:向苏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分期提款和还款计划、分期提款凭证、双方签订的延期还款协议书和其它有关变更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由担保合同的,和担保合同同时生效。

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清偿时,本合同自动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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