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水县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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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开展创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活动的实施方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按照《“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指导标准(试行)》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立活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按照党的十七大要求,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方略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我县农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增强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全面推进农村依法治理,为建设现代化农业、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的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立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进一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立活动,对于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广大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完善村民自治,进一步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

范、辐射作用;对于实现和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证农民当家作主,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创立标准

(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自制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村民自治章程》规范完善并能保证实施;

(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够由村民讨论决定;

(四)民主管理扎实有效,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

(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帐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

(六)法制宣传深入人心,有法制宣传教育阵地和场所,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八)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

(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改进,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四、方法步骤

1、从4月到9月,各乡镇、社区在之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创立活动的实施方案,选择好典型单位,扎实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立活动,并对照《合水县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进行初审,推选出本乡镇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选比例为行政村(社区)总数的20%以上),于 10月底前上报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2、从1月到6月,继续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立活动,分年度、按比例推选“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当年推选示范村占村、社区总数的比例分别为: 30%, 30%, 20%,至 6月时,全县80个行政村、5个社区全部达到“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标准。每年10月底前将当年推选出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上报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评选工作,采取书面申报与考核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司法局、县民政局联合成立“县创立活动评定小组”,各村根据《合水县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提出申请,乡镇初审打分后向县创立活动评定小组推荐,经评定小

组审查评定,对符合示范村标准95分以上的予以命名,并颁发奖牌。今后省、市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推荐,将依据县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命名予以申报推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乡(镇)和村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做到组织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任务落实。司法所要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创立工作。

(二)切实把创立活动纳入工作日程。各乡镇要将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立活动纳入乡镇的全局工作之中,明确主管领导的工作职责和任务,与工作政绩、评先创优同考核、同评比、同奖惩。

(三)加强指导,抓好落实。在开展创立活动过程中,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积极开展调查与理论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把握工作内在规律,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矛盾和问题;建立督导和检查机制,切实做到检查及时,指导有力;大力总结推广有指导示范作用的创立典型,确保创立活动取得实效。

合水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3月27日

合水县“民主法治示范村”考评标准

一、组织建设(14分)

1.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的村级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工作协调,发挥

自身作用明显(2分)。

2.村各项工作制度健全,组织活动经常,能认真执行。(2分)。

3.村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好;村党员无严重违

纪违法问题(2分)。

4.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村党支部领导,村"两委"班子团结(2分)。5.村民委员会对村民会议负责,认真履行八项工作职责,每年至少向村民会议报告工作一次(2分)。

6.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村民代表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2分)。

7.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关系协调,工作运行正常;村民委员会自觉接受乡镇政府指导,完成乡镇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2分)。

二、民主选举(6分)

8.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均由村民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按期换届选举,无任期届满不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的行为(1分)。

9.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撤换或变相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1分)。10.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无违法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行为(1分)。

11.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无非法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1分)

12.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经过,罢免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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