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医保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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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诊待遇

1、门诊起付标准(一个结算年度内累计计算)

在职人员:1000元

企业退休人员:300元

其他退休人员:700元

建国前老工人:2010年7月1日起不设起付标准

2、超过起付标准,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

二、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

住院起付标准及符合医保开支范围费用的个人承担比例

注: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3、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以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4、2010年7月1日起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三、家庭病床

●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

1、脑血管意外,肢体肌力在3级及以下者;

2、骨折牵引固定需卧床治疗者;

3、恶性肿瘤晚期者;

4、长期卧床不起或8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慢性病需要连续治疗者。

●申请建床登记手续

由建床机构家庭病床责任医师填写《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登记表》,加盖建床机构公章后,附参保人员证历本、市民(医保)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结算和报销

1、建床周期

一般不超过90天,确需继续建床治疗的,须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但每一结算年度累计不超过180天2、结算

(1)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

(2)不设起付标准;

(3)病人年度内最高限额包括家庭病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4)建床治疗期间,因建床机构条件限制,无法提供有关检查、治疗和药品的,可由建床机构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其费用由建床机构报销并记入家庭病床费用;

(5)在建床治疗期间,如病情需要进行住院治疗的应予转诊,并终止其医保家庭病床建床并记录撤床小结。住院治疗结束后,需重新进行家庭病床治疗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四、医疗困难和救助

在职、协缴、灵活就业人员

退休人员

五、中断参保 什么是中断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符合参保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或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的,视为中断参保。

中断参保对医疗待遇的影响

1、对即时医保待遇的影响

在中断后办理参保手续并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2、对退休医保待遇的影响

六、杭甬医疗费委托结报

申办对象:

已办理长住宁波登记备案手续的杭州医保参保人员。

申报内容:

在宁波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

办理材料:

身份证(或市民卡)、工商银行储蓄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包括治疗、检查费用明细,西药及中成药单价和数量,中草药处方等)、出院小结及其他审核所需的相关资料。

办理程序:

持上述办理材料至宁波市城镇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服务大厅(解放南路257号,咨询电话:5/)申请委托结报。

相关事项:

1、长住宁波参保人员报销时,可自主选择执行杭州市或宁波市的医疗保障范围(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及其分类支付标准,须由参保人员签字确认),但一次报销时不能同时依照两地的规定,医疗保障水平(指个人账户资金的使用,门诊起付标准和自负比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起负标准、自负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杭州医保

规定执行。除另有规定外,其他均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和《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2、委托办理的还需出示代理人身份证。

3、外伤病人需提供由相关部门核实盖章的外伤经过证明。

办理时限:

1、当年发生的医疗费应在次年1月底前报销。

2、法定工作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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