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管理规定(试行)》
公司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公司宣传工作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公司宣传工作,提高宣传效果及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宣传部门的职责(一)宣传部门是公司及其产品形象展示的窗口,担负着设计管理公司宣传工作的任务。
应本着服务公司业务,营造公司好形象,促进公司发展,全面负责公司宣传工作。
(二)负责制订公司宣传工作计划、方案、策略,设计和制作宣传材料,并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
(三)协调各部门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领导团队策划和组织新闻发布会、展览、推广和公益活动等,宣传公司形象和品牌。
二、宣传策略和计划的制定(一)宣传部门要开展深入的市场调研,根据市场情况和发展趋势,制定合理的宣传策略和计划。
在宣传计划中应明确目标、任务、时间、内容、要求。
(二)宣传部门需要确定宣传方式和渠道。
结合产品特性和目标用户群体,采用传统媒体(如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和新媒体(如网络、微博、微信等)相结合的方式,多角度深入宣传。
(三)宣传部门要针对公司不同发展阶段、不同业务需求,随时调整和优化宣传策略和计划,确保宣传工作有效、及时和精准。
三、宣传活动的组织和实施(一)宣传部门应积极与各部门合作,协调策划各种宣传活动,并确保宣传活动的顺利进行。
预防宣传工作出现不必要的重复、低效的现象。
(二)各类宣传材料的设计、印刷、发放都必须经过宣传部门的统筹处理,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发布。
确保公司形象、产品质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宣传部门要关注各项宣传活动的效果,进行有效评估。
纠正不足,加大成功力度。
形成完整、闭环、高效的宣传体系,拓展品牌影响力。
四、宣传工作的保密要求(一)公司各级领导和宣传部门工作人员应掌握公司相关的技术、经营、财务、运作等核心信息,严格遵守保密要求。
(二)宣传部门在使用公司相关信息或资料进行宣传时,应注意保密。
不得随意泄露公司重要信息,以免损害公司利益。
(三)宣传部门与媒体的合作,应当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合理使用相关资源,严禁私自泄露公司、客户信息。
五、宣传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一)宣传部门各级人员应具有较高文化修养和良好政治素质,以及广泛深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学校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学校广告宣传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的进步,学校的广告宣传变得越来越重要。
广告宣传对于学校的形象塑造、宣传效果的提升和社会招生的推动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学校广告宣传的行为,保护学校的利益,制定学校广告宣传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目的、范围、基本原则、广告发布、内容审查、教师行为、宣传渠道、宣传费用、违规处理等多个方面展开回答。
目的学校广告宣传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广告宣传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保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推动学校的发展和提升。
范围学校广告宣传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学校的广告宣传活动,包括小学、中学、高中、大学等各个层次的学校。
基本原则学校广告宣传管理规定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宣传的合法性;2. 突出真实性和客观性,禁止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3. 尊重学生和家长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对家长和学生进行误导和欺诈;4. 尊重教育公平,不得进行与教育无关的商业广告宣传;5. 提倡创新和独特性,鼓励学校通过广告宣传展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
广告发布学校广告宣传应选择适当的环境和渠道进行发布,其中包括学校网站、校园广告牌、学校内部宣传刊物等。
同时,学校也应积极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平台进行广告宣传。
内容审查学校广告宣传应经过内容审查,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在审查中,要对广告的主题、文字、图片、声音等多个方面进行细致的检查,以避免出现夸大宣传、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等问题。
教师行为学校广告宣传中,教师的行为也需要进行规范。
教师要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广告宣传进行个人或组织的营利活动。
同时,教师在宣传中要宣传学校的办学理念、教学过程和教育成果,不得从事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
宣传渠道学校在选择宣传渠道时,应充分考虑目标人群的特点和宣传效果。
可以结合校园宣传、社区宣传和互联网宣传等多种方式,确保广告宣传的广泛性和覆盖面。
宣传费用宣传费用是学校广告宣传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和宣传需求来合理规划宣传费用,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使用。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日期】2004-11-30【生效日期】2005-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办理广告经营许可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
(三)有广告经营设备和经营场所。
(四)有广告专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规的广告审查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按照《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参照《条例》、本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细则(试行)
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细则(试行)广播电视宣传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全台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和监督,坚决杜绝和抵制有偿新闻、虚假报道、低俗之风,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切实履行舆论引导职责,自觉维护广播电视主流媒体的公信力和美誉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XX 市广播电视台管理体制和节目制作运行机制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管理范围台属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网络广播电视台及其它直属宣传单位。
第三章管理内容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规定,结合我台实际情况,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7个方面:一、新闻类节目二、涉法涉案类节目三、谈话故事类节目四、综艺娱乐类节目五、生活服务类节目六、科教类节目七、播音主持评价第四章管理制度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提升舆论引导能力。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是抵制低俗之风,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强广播电视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措施。
要加强领导,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确保认识到位,领导有力。
要坚决贯彻执行台党委对宣传工作的指示、决议和要求,广播电视宣传的重大活动、重要选题要按规定上报审批。
2、对广播电视新闻从业人员进行三项学习教育培训,不断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要认真组织采编播人员学习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广播电视节目监管细则》,掌握细则内容,认真贯彻执行。
3、要不定期召开新闻宣传例会,传达上级有关宣传精神,通报近期宣传情况,分析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宣传报道任务和要求。
4、台总编室要站在确保全局政治安全的高度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管。
要对各单位贯彻上级宣传指示精神的情况,以及对广播电视宣传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全台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安全正常运行。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8.24•【字号】京政管字[2001]228号•【施行日期】200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的通知(京政管字[2001]22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
根据市政府决定,市市政管委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订了《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附件:北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招牌)的管理规定(2001年2月28日)为加强对本市自设性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其设置行为,保持良好的市容市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自设性户外广告(以下简称自设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做如下规定:一、本规定所称自设广告指:以标牌、灯箱、霓虹灯、单体字等为媒体形式,在本单位登记注册地址,利用自有或租赁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阵地设置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社会团体的名称(含标识等)。
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和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自设广告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和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市自设广告的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自设广告的设置,应当适应首都的地位和城市性质,设置规范、合理布局、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四、自设广告内容要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65号令(废止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5 号《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10年11月11日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音像制品王太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规章制度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以下1个规章和154个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的1个规章及理由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广电部文化部令第18号)(职能已调整)二、废止的154个规范性文件及理由(一)综合1.广播电视部关于健全责任制和改进工作方法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发办字〔1985〕877号)(已失效)2.广播电影电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广办发办字〔1989〕912号)(已有新规定)3.关于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线电视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权限的复函(广法字〔1995〕56号)(已失效)4.关于印发《广电部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和《广电部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借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67号)(已有新规定)5.关于进一步加强影视剧著作权保护的通知(广发办字〔1995〕490号)(已有新规定)6.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广发办字〔1995〕693号)(已有新规定)7.关于认真执行《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和《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7〕209号)(已有新规定)8.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法制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59号)(已有新规定)9.印发《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办字〔2003〕1407号)(已有新规定)(二)宣传10.关于不得在电视新闻节目播出中插播字幕广告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688号)(已有新规定)11.关于严格控制酒类广告宣传的通知(广发明电〔1997〕356号)(已有新规定)12.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9〕703号)(已有新规定)13.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广播电视舆论监督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037号)(已有新规定)1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谈话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1500号)(已有新规定)15.广电总局关于切实做好广播电视现场直播报道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5号)(已有新规定)16.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读报或报摘类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5〕558号)(已有新规定)(三)电影17.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艺术档案管理办法(广发办字〔1998〕352号)(已有新规定)18.关于修订《影片交易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电字〔1998〕第428号)(已失效)19.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2000〕320号)(已有新规定)20.关于印发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电字〔2000〕404号)(已有新规定)21.关于影片参加海外(含港澳台地区)电影节、展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广影字〔2003〕758号)(已有新规定)22.印发《关于加快电影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41号)(已有新规定)23.关于进一步做好少年儿童电影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39号)(已有新规定)24.关于印发《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影字〔2005〕154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5.关于印发《农村电影改革发展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广发办字〔2006〕7号)(已有新规定)26.关于印发《试点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6〕16号)(已有新规定)27.关于印发《关于摄制科教影片改革办法》的通知(影字〔2006〕64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8.关于科教片采购暂行规定的通知(影字〔2007〕263号)(管理方式已改变)29.关于实施影片红光还音过渡的通知(影字〔2007〕696号)(已有新规定)30.关于重申电影审查标准的通知(广发〔2008〕32号)(已有新规定)31.关于开展数字电影流动放映系统设备技术检测与质量认定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影字〔2008〕368号)(已有新规定)32.关于数字母版实行有偿收集的通知(影字〔2008〕380号)(已有新规定)(四)电视剧33.关于委托总政宣传部艺术局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27号)(已有新规定)34.关于加强省级电视台上星节目黄金时间电视剧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明电〔2002〕11号)(已有新规定)35.关于实行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75号)(已有新规定)36.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已有新规定)37.关于变更《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356号)(已有新规定)38.关于试行调整中央电视台电视剧审查职责的通知(广剧发审字〔2005〕14号)(已有新规定)39.关于推荐优秀现实题材电视剧的通知(广剧发规字〔2005〕15号)(已有新规定)40.广电总局关于印发《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剧字〔2006〕15号)(已有新规定)41.广电总局关于变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备案表的通知(广局剧字〔2006〕268号)(已有新规定)42.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电视剧月报备案管理的通知(广办发剧字〔2008〕116号)(已有新规定)(五)传媒机构/网络视听节目43.关于申请市、县开办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地发字〔1983〕47号)(已有新规定)44.关于加强有线电视台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714号)(已有新规定)45.关于进一步搞好县级电视台办文艺节目试点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857号)(已失效)46.关于审批有线电视分台问题的意见(广发地字〔1991〕939号)(已有新规定)47.关于加强对经济广播电台管理的意见(1991年11月)(已有新规定)48.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宣传部(1992)2号文件精神办好农村广播电视(广地综字〔1992〕2号)(已有新规定)49.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2〕250号)(已有新规定)50.关于地方开办经济台的意见(1992年11月)(已有新规定)51.关于电台、电视台使用呼号的通知(广地综字〔1993〕18号)(已有新规定)52.关于审批影视制作公司(中心)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3〕373号)(已有新规定)53.关于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必须完整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1993〕836号)(已有新规定)54.关于加强对县(市)电视台管理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地电字〔1994〕3号)(已有新规定)55.关于开办专业台须报我部审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245号)(已有新规定)56.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591号)(职能已调整)57.关于在有线电视系统中必须共缆传送广播和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56号)(已有新规定)58.关于进一步做好音像管理工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广发社字〔1994〕696号)(职能已调整)59.关于当前申报批台文件处理办法的通知(广社发字〔1995〕1号)(已有新规定)60.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台验收工作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2号)(已有新规定)61.关于对有线电视节目供片若干事项的通知(广社有字〔1995〕8号)(已失效)62.关于印发《县级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广社无字〔1995〕8号)(已失效)63.关于加强影视市场稽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152号)(职能已调整)64.关于暂停审批新建无线和有线广播电台、电视台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254号)(已失效)65.关于加强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346号)(已有新规定)66.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级无线和有线电台、电视台以及电视差转台节目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1995〕713号)(已有新规定)67.关于由我部社会管理司审批设立各类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的函(广发社字〔1996〕86号)(已失效)68.关于有线电视节目发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18号)(已失效)69.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有线电视台和县级无线电视台统一供片管理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26号)(已失效)70.关于做好省、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广播电视台设台审批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6〕162号)(已失效)71.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6〕246号)(已有新规定)72.关于加强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播出管理的通知(广发办字〔1996〕338号)(已有新规定)7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广发法字〔1996〕436号)(已失效)74.关于制止部分地方电视台切换中央电视台广告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699号)(已有新规定)75.关于认真执行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6〕707号)(已失效)76.关于坚决取缔非法设台建网严格执行宣传纪律的通知(广发社字。
【精品文档】横幅标语相关管理规定-word范文模板 (5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横幅标语相关管理规定篇一:关于制作横幅等宣传广告的管理规定附件3:XX学院关于制作横幅等宣传广告的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和加强我院校园横幅、喷绘、写真等宣传广告(以下统称宣传广告)制作的统一管理,现特作如下规定:1、从201X年6月1日开始,各部门需要制作的宣传广告,必须统一填写申请表(附件4),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院领导审核批准,由党委宣传部制作。
2、举行大型活动的宣传广告,由举办部门提出专项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部门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院领导审核批准后才能填写申请表送交党委宣传部下单制作。
3、所需部门应于需要使用之日前两天以上时间,办妥相关报批手续,以确保宣传广告按时制作,如期交付使用。
4、在填写申请内容时,要认真如实填写规格、数量和悬挂时限,如因填写不清有误造成重新制作的费用,由申请部门承担。
5、每次活动临时悬挂的宣传广告,按照所需部门申请悬挂时限,由党委宣传部通知有关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撤下。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悬挂时间较长而出现横幅标语或广告牌匾脱落、污损等问题,由申请部门自行处置。
6、凡未填写《XX学院制作横幅等宣传广告申请表》和未报经有关领导及审核部门批准同意的(包括主办单位认为特殊、急需的宣传广告和横幅标语),一律不予制作。
否则,一切后果由所需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及其所有费用。
7、本规定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XX学院党委宣传部201X年6月1日篇二:关于规范生产现场宣传标语的通知关于规范生产现场宣传标语的通知安【201X】— 002 B公司各单位:为加强现场管理,规范生产现场宣传标语的使用,凡固定长久式(即悬挂期超过15天)的标语、横幅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禁止悬挂。
动员口号类标语必须经宣传部审批并抄送安技环保部,其余类的标语必须经安技环保部审批,方可悬挂;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在生产现场悬挂广告;请各单位在本通知下达后立即清理已悬挂的宣传标语,并在春节放假前整改完毕,确需长久悬挂的按照要求补办手续。
《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
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XXX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XXX(以下简称中国xx)企业品牌下的全业务品牌战略,建立完整的品牌体系,对品牌进行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充分发挥宣传推广在市场营销中的作用,使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参照《中国xx品牌管理办法(试行)》,《XXX品牌和宣传推广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以下简称市分公司)所属各县市分公司、市分公司各部门(中心)。
第二章品牌管理职能划分第三条市分公司市场部为全市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1-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公司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各项工作。
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根据总部和省公司品牌管理和宣传推广工作的各项制度、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区各项品牌和业务宣传推广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及实施细则。
二)负责公司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的管理,组织编制全区广告宣传费用预算,负责市分公司本部业务广告宣传费用预算的执行,对市分公司各单位及各县(市)分公司有关业务广告宣传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审查和监督。
三)负责按照总部企业品牌、全营业品牌的传播计谋、方案,组织施行公司总部和省公司各项品牌及营业在全区的宣传推广。
四)负责根据营销计划,制定全区宣传推广计划,负责全区业务宣传推广的组织、实施和效果评估。
五)负责监督管理公司VI在全区的正确使用,对全区代2-理商、经销商等合作伙伴使用VI标识进行授权、培训、指导和监督,并对其发布的涉及中国xx的广告进行授权、管理、审核、监督。
六)负责主办或组织参加各类境内、境外展览展示活动。
七)负责对县(市)分公司品牌管理和业务宣传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八)负责组织全区品牌宣传推广经历交换、营业培训等举动。
九)负责市级媒介资源管理,配合物资采购管理部选择并管理广告代理商,统一购买市级媒介资源和其他共享媒介资源,执行统一媒体投放。
同时负责公司相关自有媒体资源的统筹管理。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12.01•【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施行日期】2000.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改,新法规名称为《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发布日期:2004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05年1月1日)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3号发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管理范围包括:(一)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二)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三)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间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墙壁等广告。
(四)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商场等场所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五)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
(六)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七)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八)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第三条申请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除符合企业登记等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负责市场调查的机构和专业人员。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及广告设计、制作、编审人员。
(三)有专职的财会人员。
(四)申请承接或代理外商来华广告,应当具备经营外商来华广告的能力。
第四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以及设计、制作广告的技术、设备。
(二)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
(三)单独立账,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
第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申请经营广告业务,参照《条例》、本细则和有关规定办理。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
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10.08•【字号】京政发[1984]112号•【施行日期】1984.10.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北京市广告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十月八日京政发[1984]112号文件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的管理,充分发挥广告在促进生产、扩大流通、指导消费、活跃经济和对社会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刊播为宣传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的经济广告,文化、社会广告,外商广告以及自设广告的,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广告包括下列各种形式:1.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幻灯、录音、录像播放的广告;2.利用报纸、书刊、印刷品(包括年挂历、海报、车船飞机时刻表、产品目录、节目单、印刷邮寄品等)刊登的广告;3.在街巷、建筑物、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设置、张贴的路牌、霓虹灯、灯箱、招贴以及墙壁上绘制的户外广告;4.利用橱窗、柜台、货架陈列的商品、模型、图像等宣传的广告;5.实物馈赠广告;6.摄影广告以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广告。
第三条北京市的广告管理机关是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监督检查有关法令、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保护广告的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行为。
凡在本市经营、制作广告的单位、广告刊户和自设广告者,都要服从管理。
第四条一切专营、兼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发给广告营业证照,方可经营广告业务。
核准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
登记项目有变化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经营代理广告业务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专业广告公司、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综合性刊物,可以代理国内各类广告和外商广告业务;其它经营代理广告业务的单位应按批准的范围经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310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印发你们,请转发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广告活动道德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广告活动道德规范是广告活动的基本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同时,应当注重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告业树立良好风尚。
第四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其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
二、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五条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其他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七条广告主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以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低级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广告的感官刺激和轰动效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广告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公益事业,响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广告宣传内容管理规定
广告宣传内容管理规定1. 规范广告宣传的目的和原则广告宣传是指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向公众传递商品、服务等信息的宣传行为。
为了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规范广告宣传内容非常重要。
以下是广告宣传内容管理的一些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防止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 产品说明规范在广告宣传中,涉及产品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告应当明确标注产品名称、规格、功能和特点,并以客观的方式描述产品的优点和适用范围。
广告中的统计数据、实验结果等应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避免夸大宣传和虚假承诺。
3. 禁止虚假宣传广告宣传中严禁出现虚假、夸大、误导性的言辞。
广告不得夸大产品效果、功能,不得虚构或歪曲事实,以获取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
对产品的功效、特点等宣传必须符合真实情况,不能夸大其作用或美化产品质量。
4. 保障消费者权益广告宣传内容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主要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安全性、售后服务、价格透明等。
广告宣传不得误导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造成损失,不得隐瞒商品的本质信息,特别是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
5. 禁止歧视性和攀比性宣传广告宣传不得以歧视、侮辱或攻击他人作为手段。
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嘲笑、恶搞他人的营销手段。
广告宣传不得使用攀比性词语和图片,不得以竞争对手为对象进行侮辱、诋毁或贬低。
广告宣传的目的是促销,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
6.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广告宣传对未成年人的伦理道德影响巨大,因此需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符合未成年人的思维水平和价值观,不得煽动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或产生不良影响。
此外,广告宣传中对产品的描述和效果都应经过专业机构的审查,确保对未成年人不会产生任何伤害。
7. 广告宣传的合规性广告宣传内容需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广告主必须确保广告宣传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涉及色情、暴力、违法等禁止内容。
广告在发布之前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秦政[2006]117号
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秦皇岛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秦政[2006]117号2006年7月2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美化市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建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建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店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造型、充气装置、彩旗、条幅等广告;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升空器具)外部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涂写、刻画、绘制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实施初审报批和日常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资格核准、内容审批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用、交通、公安、物价、文化、房产、旅游、园林、质监、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其设置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
第二章设置一般规定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规范。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范,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和损害市容市貌。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7〕85号
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龙政综〔2017〕85号新罗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2017年4月20日龙岩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岩市中心城区主城区(包括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城、西陂、曹溪、东肖、龙门、铁山、红坊、江山十二个镇、街道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活动。
主城区内的高速、国、省、县、乡道沿线的户外广告设置,须先经公路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并批准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即户外广告设施),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外部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或水域上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投影等广告设施;(二)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设施;(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标识;(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广告宣传费管理办法
某某公司广告宣传费管理办法(2020年5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家能源集团)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告宣传费管理,根据《某某集团广告宣传费管理办法(试行)》(某某集团财〔2019〕68号)规定,结合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宣传费是指企业为拓展产品销售渠道,提高市场占有份额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某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相关部门管理职责:(一)计划财务部是广告宣传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广告宣传费管理制度、开支范围并组织实施;按照全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广告宣传费预算管理(二)党群工作部是广告宣传费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党委书记为广告宣传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开支范围与标准第六条开支范围(一)开支范围1.广告费;2.宣传用品制作费;3.新闻宣传稿费;4.产品推介会;5.展台布置费;6.其他相关费用:日常及自定的专项宣传工作、全集团的大型宣传品(含内部刊物、喷绘、横幅、印刷品、音像制品、画册、展览、演出等)、主流媒体的宣传版面(新闻专版、广告专版等)、突击任务的重点宣传费及其他对外宣传费(地方各级新闻媒体)等。
(二)广告宣传费的使用标准应充分考虑宣传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理念,为公司总体发展服务。
做到专款专用、支出合理、高效。
第七条宣传用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党群工作部根据经批准的宣传用品申购单进行采购、制作,达到招标限额的,应通过招标方式采购。
宣传用品领用时,应办理出库登记手续。
第八条公司不允许自行发生广告费。
第九条新闻宣传稿费的标准按照《某某公司新闻宣传稿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预算与审批第十条广告宣传费预算是指根据宣传工作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由党群工作部编制。
第十二条广告宣传项目的立项,要根据实际,需提交项目方案及预算明细,经公司会议研究决定。
甘肃省广告发布活动合规指引(试行)
甘肃省广告发布活动合规指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甘肃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甘肃省广告发布活动合规指引。
本《指引》适用于甘肃省内利用传统媒介和互联网等媒介发布的商业广告活动。
一、广告活动总体要求1.广告要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2.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3.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4.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在互联网上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5.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指导行业不断提高广告宣传规范管理水平,加强与企业、其他行业组织和相关监管部门的交流,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二、广告活动主体责任义务6.广告活动主体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传统或互联网媒体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8.广告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9.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互联网媒介等,应当设立专门的广告业务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相应的场所、设备。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确保其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广告发布活动。
10.广告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各相关主体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国有企业宣传费使用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宣传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宣传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工作需要,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及广告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纪念品,以及企业制作的宣传牌匾、宣传栏、会标横幅、宣传画册、电视专题片,冲洗照片,发生的宣传稿费、参加产品展示以宣传公司产品等。
不包括为安全宣传而发生的费用以及企业的新闻宣传机构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宣传部门为宣传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下达的年度预算作为年度内宣传费使用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使用管理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使用宣传费时,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使用,依次由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最后报董事长批准同意后,进行支付使用。
第五条费用的报销按照“谁经办、谁报销”的原则进行,签字审批流程为: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宣传部门备案—宣传部门、财务部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董事长。
第六条如因需要,确需发生预算外费用的,需履行以下程序:由各部门、各单位向宣传部门提出费用需求申请;宣传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分管领导核实同意,报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按规定使用;超出使用范围或年度预算,由宣传部门向公司提出请示,按照公司批示落实。
第七条宣传部门每年对宣传费的预算和使用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发现偏差、改进、加强控制。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国有企业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国有企业宣传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神地党群〔2022〕65号文件同时废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告宣传管理规定(试行)
1 总则
1.1为了确保广告宣传发布有序,发布的广告宣传内容准确、符合法律法规和风俗民情,更好地发挥广告宣传在企业、项目宣传中的作用,规范坤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及下属各地区公司广告宣传工作程序,使广告宣传工作及其管理贴近实际,更加科学、高效,特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下属各地区公司等。
2定义和种类
2.1广告宣传的定义
为提升集团形象,提升项目形象、促进项目销售通过媒介进行支付费用的信息公开发布。
2.2广告的种类
2.2.1以媒介特性为标准,广告可分为:
2.2.1.1大众媒介广告。
主要包括:报纸广告、电视广告、广播广告、杂志广告、户外广告、公交广告、网络广告、电影广告。
2.2.1.2售点(及展点)广告。
主要包括:展览/展示广告、易拉宝、展板、展位、POP、海报(招贴)、包装、礼品。
2.2.1.3印刷品广告。
主要包括:固定印刷品、临时印刷品。
2.2.2 以广告内容为标准,广告可分为:
2.2.2.1集团形象广告
2.2.2.2项目广告
2.2.2.3营销线以外职能部门委托广告
3 职责
3.1集团品牌营销部
3.1.1负责全国性、全省性、跨区域的集团广告宣传;
3.1.2委托或授权地区公司在当地执行集团统一策划发布的广告宣传;
3.1.3 根据集团其他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各类招聘、公告、声明等广告宣
传的设计、制作、投放。
3.2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
3.2.1负责所在地区各项目的广告宣传;
3.2.2负责所在地区坤和品牌形象建立及维护;
3.2.3负责集团委托完成的各项广告宣传;
3.2.4根据本地区其它职能部门的委托,负责各类招聘、公告、声明等广告宣
传的设计、制作、投放。
3.3集团、地区各职能部门
3.3.1负责本部门因自身工作需要的广告宣传任务的提出和资料准备。
4 广告宣传管理程序
4.1 任务规划
4.1.1任务规划依据营销策划方案、推广方案(计划)、销售计划等。
4.1.2由责任部门提出广告宣传任务规划,并填写“坤和集团广告宣传任务单”(表单格式见附件一),由有权审核人审核后,交由有权签发人签发。
(有权审核人是指负责广告宣传的高级经理或部门经理。
有权签发人集团为分管副总裁或其授权人,地区公司为总经理或其授权人。
)
4.2任务下达
4.2.1由责任部门内部下达,并对成果产生过程进行监控。
4.2.2由责任部门向协作单位下达,并对成果产生过程进行监控。
4.3审核
4.3.1广告宣传成果需由广告宣传责任人、有权审核人分别进行审核。
4.3.2若根据会签要求广告需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签,则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会签后,再交由有权签发人签发,该过程需填写“坤和集团广告宣传发布会签单”(表单格式见附件二)。
4.3.2.1若广告属于集团形象广告由集团品牌营销部和分管副总裁分别会签。
4.3.2.2若广告属于针对设计、工程、物业等方面的专项宣传的,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
4.4签发
由有权签发人予以签发。
4.5发布
由责任部门将广告宣传成果发布。
4.6评估
4.6.1评估主体
4.6.1.1集团品牌营销部负责的广告宣传由集团品牌营销部自评和各地区
公司营销管理部联合评议。
4.6.1.2地区公司负责的广告宣传由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门自评和集团品牌营销部综合评议。
4.6.2评估方法
广告宣传评估主要从广告质量、投放媒介、售点反应、广告宣传目的达成程度、广告宣传成本控制五个方面来进行,因广告投放媒介、广告类型的不同而不同。
4.6.2.1 广告质量、投放媒介、售点反应等由广告归口部门按照“坤和集团广告宣传效果评估单”要求进行填写(填写要求及表单格式见附件三)。
4.6.2.2广告宣传目的达成程度
广告宣传效果与广告宣传目的达成程度由广告责任人根据实际情况在“坤和集团广告宣传效果评估单”中填写。
4.6.2.3 广告宣传成本控制
4.6.2.4.1广告宣传预算与投入费用的相符程度。
4.6.2.4.2 不同种类广告吸引来电来访客户各自成本。
4.6.2.4.3 本公司内同类项目或者不同区域内同类项目项目运作各阶段广告投放费用的横向对比。
4.7.3评估时点
4.7.3.1自评时点
4.7.3.1.1广告宣传效果自评由评估主体根据广告宣传评估的具体要求(见4.6.2)及时进行。
4.7.3.2他评时点
4.7.3.2.1地区公司负责的广告宣传的集团品牌营销部综合评议每季度进行一次,集团品牌营销部需在下一季度第一个月末将由分管副总裁签发的评估报告
传阅至地区公司。
4.7.3.2.2集团品牌营销部负责的重大的品牌广告宣传,在广告宣传结束后一个月内由各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联合评议,各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需在下一个月15日前将各自的评议报告提交集团公司。
4.7.3.2.3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上季度制作或发布广告的自评资料提交集团品牌营销部;集团品牌营销部在重大的品牌广告宣传结束后一周内将相关的广告自评资料提交各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
5广告宣传资料存档、备案
5.1各广告宣传责任部门负责的广告宣传需及时在本部门存档。
5.2存档内容包括:
5.2.1报纸广告、杂志广告以样刊2份加电子文档1份存档;
5.2.2公交广告、户外广告以日间、夜间效果照片电子文件(TIF或JPEG,不
小于2M)及打印稿各1份存档;
5.2.3电视广告、电影广告以BETA带形式存档1份;
5.2.4广播广告以光盘和文字稿形式各存档1份;
5.2.5网络广告以电子文档和打印稿的形式各存档1份;
5.2.6售点(及展点)广告以效果照片电子文件(TIF或JPEG,不小于2M)及打印稿各1份,其中礼品以实物提供10份;
5.2.7印刷品存档10份。
5.3地区公司营销管理部负责的广告宣传需在广告宣传发布后或制作完成3个工作日内(非杭州地区公司可延后1天)向集团品牌营销部备案。
5.4备案内容包括:
5.4.1报纸广告、杂志广告以样刊2份加电子文档1份备案;
5.4.2公交广告、户外广告以日间、夜间效果照片电子文件(TIF或JPEG,不
小于2M)及打印稿各1份备案;
5.4.3电视广告、电影广告以BETA带形式备案1份;
5.4.4广播广告以光盘和文字稿形式各备案1份;
5.4.5网络广告以电子文档和打印稿的形式备案1份;
5.4.6售点(及展点)广告以效果照片电子文件(TIF或JPEG,不小于2M)
及打印稿各1份备案;
5.4.7新闻广告原件备案1份;
5.4.8印刷品备案30份。
6广告宣传资料的查阅、借阅
6.1查阅、借阅在广告宣传责任部门、集团品牌营销部、档案室存档的广告宣传资料需填写广告资料查阅、借阅申请,并由部门经理同意。
6.2借阅的相关资料若遗失,记入借阅人及其部门经理的员工档案。
7附则
7.1本规定解释和组织修订授权集团品牌营销部负责。
7.2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1、营销策划方案
2、推广计划
3、销售计划
4、营销费用管理规定
相关表单:
1、坤和集团广告宣传任务单
2、坤和集团广告宣传发布会签单
3、坤和集团广告宣传效果评估单
附件一:
坤和集团广告宣传任务单
备注:
投放媒介的具体情况平面广告需填写版面、规格、色彩等;电视广告需填写频道、时段、栏目、播放频次;广播需填写时段、栏目、播放频次;电影广告需填写上映城市、院线、片头或片尾;户外广告需填写广告牌位置、大小、时间跨度;售点广告需填写场地情况、时间跨度。
备注:该表单需与“坤和集团广告宣传任务单”一起使用。
备注:1、该表格用于责任部门自评。
2、该表格需与“坤和集团广告宣传任务单”、“坤和集团广告宣传发布会签单”一起使用,并要求一起存档。
3、不同媒介的具体评估指标如下:
报纸广告、直邮广告:发布后1周内来电来访量、一月内成交量、版面设计、印刷质量、发行量;
电视广告:以月为单位来电来访量及成交量、制作质量、收视率;
杂志广告:以月为单位来电来访量及成交量、发行量、版面设计、印刷质量;
电影广告:以月为单位来电来访量及成交量、上座率、制作质量;
户外广告、公交广告:以月为单位来电来访量及成交量;同时,设立户外广告(公交广告)巡查制,指定专人,每月对户外广告进行日间和夜间的检查,并进行记录,日间主要关注画面的整齐、清洁、是否破损等情况,夜间主要关注亮灯情况;
网络广告:以月为单位来电来访量及成交量、点击率、设计、制作质量;
售点(或展点)广告:整体设计、制作质量、客户评价(抽样不得少于10人);客户评价这项评价指标在展览展示广告、展位中要求运用,在其它售点(或展点)广告中不作强制性要求。
印刷品广告:版面设计、印刷质量、装订质量;楼书、刊物等增加客户评价(抽样不得少于10人)这项评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