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保卫部题库
A: 25-30 B: 20 C: 10-12 D: 5-6答案[C]
49.()不是引起中暑的诱因。
A:高温车间工作B:暑天在户外长时间活动C:温度高、通风设备不好的公共场所D:嘈杂的环境答案[D]
50.救助抽搐病人,()做法是不可取的。
A:让病人平卧在安静通风的地方B:立即对病人进行口对口吹气C:用手指掐病人的人中穴D:拨打120急救电话答案[B]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51.下图安全标志属于( )。
A:禁止标志B:警告标志C:指令标志D:提示标志答案[C]
52.某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员马某系回族,信仰伊斯兰教。马某信教的权利和自由属于()
赋予的。
A:宪法B:民族区域自治法C :宗教法D:民族法
答案[A]
53.某保安公司保安员张三因就餐在饭店将与其发生争执的李四打成重伤,则张三直接侵犯
答案[A]
55.保安员白某在某小区门卫值勤时,经常私自拆业主的信件。白某的行为()。
A:危害客户安全B:妨碍物业管理C:侵犯业主权益D:泄露业主秘密答案[C]
56.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是指关系到()的部位和生产环节。
A: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B:本单位生产业务全局C:国家经济发展大局D:城乡
经济发展大局
答案[B]
A:停在路口以外B:停在路口以内C:随意停车D:可以继续行驶答案[A]
44.以下停车场中,属于公共停车场的是()。
A:物业小区自用停车场B:大型超市设置的停车场C: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D:
写字楼自用停车场
答案[B]
A:人行道B:车行道C:小区通道D:指定位置答案[D]
46.对创伤者实施现场救护的错误做法是()。
答案[B]
36.某单位柴油储罐发生火灾,该类火灾不能使用()灭火器。
2022-2023年演出经纪人《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预测试题14(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演出经纪人《演出市场政策与法律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以下不符合未成年人就业相关规定的是()A.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B.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可以招收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C.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D.经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可以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正确答案:B本题解析: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2.属于舞台系统口划分的是()A.舞台音响B.舞台机械C.舞台摄像D.幕布正确答案:A、B、D本题解析:舞台系统口可以划分为以下部分:a)舞台机械;b)舞台灯光;c)舞台音响;d)舞台视频;e)舞台监督与通讯;f)舞美装置;g)舞台工艺;h)舞台威亚;i)幕布;j)刚性防火幕。
3.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正确答案:正确本题解析: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文艺表演团体和演出经纪机构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除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押。
4.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正确答案:正确本题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纳税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提供或者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所得、扣缴税款等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修改。
扣缴义务人拒绝修改的,纳税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监督检查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体防护状况。
第七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为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土木建筑、机械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专业人员,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参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处理建议,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检测单位和设备租赁单位等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一、背景近年来,大型群众性活动不断增多,为了保障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制定一份全面、科学、有效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是必要的。
二、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保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进行,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并能做到有序疏导、快速应对和果断解决。
三、组织机构1.总指挥部负责全面协调、指挥、监督本次活动的安全工作,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2.分指挥部负责各个活动区域的安全工作,分别设在各大区域内。
四、活动场地的安全准备1.场地选择选择场地时要考虑人流密集度、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等因素,确保人员的安全。
2.临时搭建结构物的安全搭建临时结构物必须经过严格的计划、设计和审批程序,并要有专业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
五、安全管理措施1.人员控制通过设立安全检查站,对进入场地的人员进行身份确认和安全检查,确保参与活动的人员没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2.交通管理合理规划交通路线,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并通过执勤人员进行疏导,确保交通有序进行。
3.紧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合作机制,确保在事件发生时能迅速做出反应并展开救援工作。
4.安全宣传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提高参与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如在现场悬挂安全宣传横幅、发放安全手册等。
六、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1.发现突发事件后,首先要立即向总指挥部报告情况,由总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处置。
2.总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规模,调度相应的应急力量进行处置,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七、安全评估和总结1.活动结束后,对本次活动的安全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工作方案。
2.向社会公布本次活动的安全成果和安全数据,提高社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的认知和关注。
八、预算和物资保障根据具体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规模和要求,进行预算编制,并进行物资保障和设备采购,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九、其他事项本方案的实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应在活动前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通知和培训。
临时设施安全监理细则
临时设施安全监理细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各种大型活动、建设项目和临时设施的出现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这些项目和设施所带来的安全风险和隐患也日益增加,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
因此,临时设施安全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随着监理工作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和开发商都开始制定“临时设施安全监理细则”,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临时设施安全的概念与重要性临时设施是指建造、搭建、修建等活动过程中暂时性的设施,如搭建的临时建筑、临时道路、临时停车场等。
这些临时设施因为时间短暂和工程量大都处在比较特殊和危险的情境下,安全监管就显得十分重要。
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管涉及到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具有极高的重要性和较大的现实和经济意义。
一方面,临时设施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生产财产安全的保证,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临时设施进行有效的监管和管理,可以控制工程质量,减少成本损失,避免环境污染。
在这个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和企业都开始制定临时设施安全监理细则,规范和加强管理措施,以提高临时设施施工的科学性和安全性,确保各级政府管理部门的工作推进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临时设施的安全监理方式随着市场经济和科技的发展,目前的临时设施安全监管方式有以下三种:1、人工巡查。
人工巡查是传统的监管方式,巡查人员在各个重点环节和地点随时监测施工过程,并注意发现和解决安全风险和隐患。
这种方式,需要有专门的人员来负责现场巡查,且成本较高,不适用于大规模临时设施项目。
2、视频监控。
通过安装在工地周边的高清摄像机,对临时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可以远程监督施工过程,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3、物联网监测。
物联网技术运用于临时设施,可以通过传感器在线监测数据,并自动上报相关信息,进行分析识别和采集核心比较信号,对设施状态进行实时监测,监控工作也更加精准。
以上三种临时设施安全监管平台均有优缺点,但都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与场地选择适合的监管方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1)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危险源;
(2)对涉及安全生产的设计变更进行审核;
(3)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施工单位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履行以下职责: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3.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临时用电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十六、施工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遵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止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职业病的发生。
2.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物的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环境达标。
3.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施工机械、电气设备等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4.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施工安全生产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应急救援与事故处理
1.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应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2.建设工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6月28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0月17日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6年6月28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文明施工第三节消防管理第三章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噪声污染防治第二节扬尘污染防治第三节其他污染防治第四章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305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成建委〔2013〕305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6月7日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近期其他地区连续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教训,根据省安委会《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川安委〔2013〕1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成办发〔2013〕31号)的有关要求,我委决定在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展为期半年的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严格督促各主体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职责,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各项措施的落实,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
现将制定的《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6月28日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方案一、专项整治目标通过深入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落实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深入推进“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易发生群死群伤的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和深基坑等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专项整治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地铁工程。
三、专项整治重点(一)加强建筑安全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施工现场应加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的学习,对照《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等标准认真开展检查;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建筑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等三项制度,进一步理顺安全生产责任,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4•【字号】成办发[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3〕2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14日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为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一)体育比赛活动;(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三)展览、展销等活动;(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发包单位对其发包的临时工程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临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全负责。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或安全评价机构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理或安全评价;在编制临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临时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成公通〔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公通〔2018〕34号各分局,市、县公安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腾飞发展,在我市范围内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呈种类杂、数量多、规格高的总体特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也随之面临着“涉及面更广、牵扯线更细”的新挑战。
然而,在我市举办的各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部分场地存在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的各项安全措施,切实确保场地的硬件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保障各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举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制定了《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各区(市)县公安机关要按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于各项大型活动前认真踏勘活动场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场地及时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公安局2018年5月4日成都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安全措施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规范举办大型活动场地的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场地管理方切实落实自身的安全责任,督促活动承办方完善场地临时安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成都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规定》、《成都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市大型活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川建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成建委发[2010]256号•【施行日期】201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建委发【2010】256号)各区(市)县建设局,在蓉各建设、监理、施工、租赁等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和《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安发[2008]88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八日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理顺建筑起重机械在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各环节的关系,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的安全使用,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成都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龙门架)和门式起重机等。
第三条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受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五城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
【实用型】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doc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997年7月23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03年11月13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成人发[2004]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的场地。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
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资质年审及市场准入、清出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六条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证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深化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7〕9号)和市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93号)精神,为实现全市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抓好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我市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数量多,用工形式多样,作业环境复杂,专业性较强,监管难度较大,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高处坠落、坍塌等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有的还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成都的高度,认清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机制,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切实扭转事故多发势头。
二、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管职责。
1.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明确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特别要明确工业开发区、农村“新居工程”、城镇旧房拆除和农村建拆房的安全监管部门,完善村镇建设施工安全监管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和房屋拆除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房屋建设及拆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试行)
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试行)成都市城市公园管理规范(试行)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管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3〕73号)的要求,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加强城市公园管理工作的要求,切实抓好城市公园管理工作,提升城市公园规范化管理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休闲、娱乐、健身等生活需要,特制定本规范。
我市城市公园应按本规范进行管理。
一、公园环境管理(一)园容卫生管理。
1. 公园内公共卫生工作应分工定责,卫生清扫工作应做到全日立体保洁,清扫时间应与游人晨练时间错开,垃圾做到日产日清,无焚烧垃圾树叶污染环境现象。
2. 公园内道路和游览区无袋装垃圾和零散垃圾堆放,地面整洁干净,无果皮、纸屑、烟蒂、塑料袋、痰迹或其他污物;各类建筑物墙面整洁,无乱图画、乱张贴,无明显污渍,墙角无蛛网。
3. 湖、池水面清洁,无飘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蝇孳生,无各种污水、废弃物等排放到公园湖、池等水域内的现象,水体水质达到国家景观用水标准。
4. 垃圾箱定置摆放,完整无破损。
垃圾箱定时清理,无污物外露,无乱张贴乱图画,箱体干净整洁无锈迹,周围地面无污渍。
5. 公厕标志规范,冲洗设备、洗手设备、水电等设施完好;蹲位手纸筐、挂衣钩等设施齐全;便池洁净无污垢、无堵塞、无异味;地面干净、干燥;立面(包括蹲位)无乱张贴乱图画,无蛛网。
6. 公园应做好除“四害”及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喷药清毒,基本达到无鼠、无蝇标准。
7. 公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噪音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噪音,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乱设广告、乱设招牌;餐饮服务设施采用清洁能源,坚持每天清理废油和定期清渣;茶园、游乐园等经营设施应采用绿化手段软隔离达到美化的效果。
(二)园容植物景观管理。
1. 公园绿化美化要突出各自特点,古典园林要保持历史风貌;新建园林提倡因地制宜安排树种,达到植物景观有特色。
2. 公园的绿化工程施工严格按照施工操作规范进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21施行日期2009.08.21文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12日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市政府成府发〔2000〕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发展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补充通知2市政府成府发〔2000〕7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我市郊区(市)县城镇新建房屋全面实施电话户线工程的通知3市政府成府发〔2003〕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4市政府成府发〔2004〕1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失地无业农民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5市政府成府发〔2004〕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6市政府成府发〔2005〕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意见7市政府成府函〔2003〕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8市政府成府函〔2005〕7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关于高新区西部园区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及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批复9市政府成府函〔2005〕19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从土地开发成本中列支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经费的通知10市政府成府函〔2005〕20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有关事宜的批复11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0〕3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12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2〕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13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9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参与农村扶贫开发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14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11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加强我市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15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3〕1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公益性岗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16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6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宅建房、拆房安全管理的通知17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12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成都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18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4〕1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和公布管理规定》的通知19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发〔2007〕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重大项目投资促进工作的试行意见20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1〕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成都机动车拍卖中心等5家企业具有拍卖罚没物资资格的批复21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3〕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收取增值费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2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4〕2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成都市企业基础信息共享和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23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6〕1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通知24市政府办公厅成办函〔2008〕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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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
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办发〔2013〕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4日
成都市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切实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安全工作主体责任,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二、责任分工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工作负总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发包单位对其发包的临时工程安全负责。
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临时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全负责。
(一)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发包单位,应将临时工程的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设计、施工能力的单位组织实施;负责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或安全评价机构对工程设计、施工进行监理或安全评价;在编制临时工程概算时,应确定临时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二)承接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参照国家现有的相关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行业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并出具临时工程的设计专篇(方案),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三)承接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临时工程设计专篇(方案)进行施工,严禁非法转包、分包等行为。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专篇(方案)存在安全隐患,应书面通知设计单位进行调整,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为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不得提供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应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实
施。
(五)承接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的工程监理或安全评价机构应对设计专篇(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对工程监理或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或安全评价机构应及时向临时工程发包单位或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单位报告。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竣工后,临时工程发包单位应牵头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或安全评价等单位进行综合验收,出具能否投入安全使用的书面意见,并报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单位备案。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三、责任追究
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工程发生安全事故的,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由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