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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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

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管理制度民间信仰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搞迷信活动和邪教活动~不得居住僧人~不得搞大型活动~只允许本地信众搞一般性的活动~信仰活动要求做到“六个必须”、“六个不准。

一、信仰活动“六个必须”要求1、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在登记备案的民间信仰点内进行.2、活动中产生的一切财物归民间信仰点集体所有~善款善用~积累的资金大部分必须用于公益事业。

3、严禁一切违法建筑行为~确有安全隐患必须维修的应报街道宗教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民宗局批准。

4、民间信仰点管理人员大多数必须是义务的.5、按照场所的容纳量~必须严格控制信仰点的活动人数。

6、所有的信仰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信仰活动“六个不准"要求1、不准上街抬神游神。

2、不准乱摊派。

3、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搞宗派活动~搞家长式管理~重要事项须报街道、区民宗局及信仰点管理小组批准.4、不准利用民间信仰点为个人或家庭敛财。

5、不准请外地游僧或无证的人员主持民间信仰活动。

6、不准请巫婆神汉装神弄鬼、求药等迷信活动或邪教活动。

民间信仰点人员管理制度一、根据大碶街道《关于加强民间信仰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二、民间信仰点在街道和村二委会的监督下~由信徒自己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民间信仰点负责人,即组长,实行选贤任能原则~经信众民主推举~由村老年协会、村二委会同意后确定~报村、街道备案。

负责人任期三年~根据实际情况可连选连任。

四、民间信仰点配备好有关专兼职人员~如财务人员、消防安全人员~报村老年协会和村二委会.村二委会对信仰点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正常性检查和督促。

加强日常财务和安全工作~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

五、民间信仰点不得常住外来僧人和从事有关佛事活动~不留宿外来人员~不进行涉外往来。

民间信仰点财务管理制度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制度.二、财务管理以管理小组组长为主~管理好民间信仰点财物~配备好专兼职会计、出纳人员~或委托村代理~会计、出纳各司其职~一切收支均需手续健全~使用收款收据~由村老年协会监管~财务收支由各村财务人员审核~并把结果报告老年协会与所在村。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05.09•【字号】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号•【施行日期】2000.05.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9日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2000年5月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是指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是指宗教与国家、社会、公民之间存在的社会公共事务。

第三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宗教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四条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国家主权,破坏民族团结,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干预和妨碍国家行政、司法、教育制度。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事务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共同做好宗教事务工作。

第二章宗教信仰第六条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选择信仰某种宗教的自由,也有脱离某种宗教的自由。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不信教公民,不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不同信仰或者不同宗教之间的宣传和争论。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5.26•【字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2006年5月26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工商、旅游、宗教、规划等部门和海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科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第四条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

不得将国有博物馆、纪念馆和文物收藏单位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体制和用途。

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扶持和发展博物馆事业,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博物馆。

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设立的审核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定期检查、定期报告制度和文物安全责任制度,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辖区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级别,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人为和自然破坏,确保文物安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寺庵林舍、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从事宗教活动的固定处所。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管理和监督。

公安、工商、文化、园林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

第五条设立宗教活动场所,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规定向宗教事务部门登记,并接受年度检查。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迁移或变更登记内容时,应当到原登记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代表组成的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管理组织成员由民主选举产生,并报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政策,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接受当地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二)教育信教群众,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爱国爱教,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与不同的宗教、教派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和睦相处;(三)制止自由传道、私设聚会点、私自选任宗教教职人员、不按规定发展信徒等非法宗教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打击邪教组织的破坏活动;(四)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原则,抵制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五)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古迹、建筑设施、古树名木及其它财产不受损害;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安全防火、绿化美化等工作;(六)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开办社会服务业和公益事业。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其财产,不得无偿调用其收入。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整理版]

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消防规划,建立处置特大火灾和特殊灾害事故抢险救援组织,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城市街道办事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强对村民、居民用火、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开展经常性的群众防火工作。

第七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单位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二)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三)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完好有效;(六)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七)发生火灾后及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第八条教育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内容。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配合驻地中小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九条多产权建筑及居民小区、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和物资集中的场所,由其业主、主管单位、物业管理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承包、租赁、委托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研究处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有关机构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及其负责人履行相关职责。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林业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法定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和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配备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宗教场所管理规定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宗教场所宗教活动管理制度1、各宗教场所要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活动次数由场所负责人决定。

2、组织本宗教活动场所外的教职人员到本场所举行的宗教活动,必须报经县民宗局批准。

3、宗教活动场所内,禁止搞封建迷信活动。

4、一切宗教浩动,必须由本地本宗教场所的教职人员主持。

信众可以到开放的宗教场所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散发宗教宣传品和主持宗教仪式。

5、宗教场所的殿堂、教堂,是教徒、信众进行宗教活动的庄严场所,一切宗教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管理制度l、宗教教职人员身份由宗教团体根据本教章程、教规的规定和程序认定,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2、教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本教教规、教仪和所在场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因病或因事外出均应请假。

3、教职人员不能胜任宗教职务或违反有关规定的,由认定其身份的宗教组织解除其职务,并报县民宗局备案。

4、经认定并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按本教的教规、教仪履行职责,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主持宗教活动,办理教务和参与民主管理。

5、本县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县外或县外宗教教职人员应邀到本县主持宗教活动,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能主持宗教活动。

宗教场所民主决策制度l、宗教活动场所实行以法人代表为主的民主管理制度,场所实行法人负责制,对县民宗局负责。

2、重要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组织管理小组成员,按宗教场所管理的有关规定研究后形成报告、请示,报县民宗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3、在决策议事内部事务前,法定代表人必须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广纳良言,科学决策。

4、实行寺务公开,接受教职人员、信众的监督,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把宗教场所管理建设好。

宗教场所教职人员学习制度1、学习负责人:宗教场所法定代表人。

2、学习对象:场所管理小组全体成员。

3、学习时间:每季度或半年学习一次。

4、学习方法: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相结合,并采取召开座谈会、交流学习体会、演讲等形式,提高学习效果。

宗教场所管理规范

宗教场所管理规范

宗教场所管理规范宗教场所作为宗教活动的重要载体,对于宗教信仰的传承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对宗教场所进行规范管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宗教场所的设立与登记宗教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首先,应当有明确的宗教教义和宗教活动形式,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规范。

在选址方面,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交通条件等因素,避免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宗教场所的设立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登记。

申请设立宗教场所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向当地宗教事务部门提交详细的申请材料,包括场所的规划设计、宗教活动的安排、管理人员的情况等。

宗教事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只有经过审批并登记的宗教场所,才能够合法开展宗教活动。

二、宗教场所的建筑与设施宗教场所的建筑应当符合宗教教义和文化传统,同时也要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风格应当庄重、肃穆,能够体现宗教的神圣性和庄严性。

在设施方面,宗教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宗教用品和设备,如神像、法器、经书等。

同时,还应当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安全监控设备等,以保障场所内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一些大型宗教场所,还应当配备医疗急救设备和人员,以应对突发状况。

三、宗教场所的人员管理宗教场所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宗教素养和道德品质,熟悉宗教教义和宗教活动的组织管理。

他们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宗教事务部门的管理规定,不得利用宗教场所从事违法活动。

对于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备案。

他们应当遵守宗教教义和戒律,为信教群众提供正确的宗教指导和服务。

宗教场所还应当对前来参加宗教活动的信教群众进行管理和引导,确保他们的活动合法、有序、文明。

四、宗教活动的组织与开展宗教场所组织开展的宗教活动应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宗教教义和传统,不得宣扬邪教、封建迷信等不良思想。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消防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经依法登记的、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方针原则】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场所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政府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宗教事务部门及其他负有宗教活动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将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统一协调并督促宗教活动场所整改火灾隐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履行消防监督职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保护、发展和改革、旅游、林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场所主体责任】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具体负责本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维护保养,保持完好有效;(五)开展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建立记录,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七)依法组建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青羊宫庙宇管理制度

青羊宫庙宇管理制度

青羊宫庙宇管理制度一、青羊宫庙宇管理的背景与意义青羊宫庙宇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建于唐代,距今已有千余年的历史。

作为成都市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青羊宫庙宇承载着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宗教信仰意义,是当地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对青羊宫庙宇的管理,不仅关系着历史文化的传承和保护,也体现了政府对文化遗产的责任和担当。

青羊宫庙宇管理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要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让后代子孙能够了解和感受古代建筑的魅力和历史意义;另一方面,要规范和管理宗教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宗教和谐。

因此,青羊宫庙宇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在这一基础之上,才能够实现其目标和使命。

二、青羊宫庙宇管理的制度建立和完善青羊宫庙宇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法规依据:青羊宫庙宇的管理制度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确保其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应当建立和健全青羊宫庙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结构和管理职责,规范宗教活动和庙务管理。

2. 沟通协调机制:青羊宫庙宇是一个具有历史底蕴和宗教特色的宫庙,其管理工作需要政府、宗教组织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密切协调和合作。

因此,应当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庙务会议,协调宗教和庙务管理,促进宗教和谐。

3. 经费管理制度:青羊宫庙宇的经费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必须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保障宫庙的正常运转和宗教活动的顺利进行。

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法。

4. 文物保护制度:青羊宫庙宇是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其文物保护工作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和规章。

应当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制度,加强文物保护意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文物被破坏和盗窃。

5. 宗教活动管理制度:青羊宫庙宇是一个宗教场所,举行各种宗教仪式和活动,必须建立健全的宗教活动管理制度,规范宗教活动,保障宗教自由,维护宗教和谐。

要严格执行宗教政策,加强宗教团体管理,确保宗教活动合法合规。

6. 安全管理制度:青羊宫庙宇是大众聚集的场所,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宗教场所焚化遗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宗教场所焚化遗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宗教场所焚化遗体有关问题的答复
川民事[1999]69号
成都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宗教场所焚化遗体有关问题的请示》(成民事[1999]33号)收悉。

依据《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条例在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四川省民政厅负责解释”),经请示民政部并商省政府法制局,答复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利用宗教设施从事遗体火化、骨灰存放等殡葬服务。

民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当地殡葬服务行业的统一管理,依法查处违法殡葬服务行为。

二、根据《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照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条例》中所称的“宗教教职人员”,有关部门和法律上有明确界定,不包含信教群众。

宗教活动场所安置、处理(包括焚化)遗体的对象不能扩大至“宗教教职人员”以
外的信教群众和社会人士。

三、《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信教群众在丧葬活动中举行宗教仪式,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的规定,是指丧葬活动中,信教群众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以宗教仪式举行的祭悼仪式,不涉及遗体的安置和处理(包括遗体的焚化)。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宗教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合法的宗教信仰基础,有稳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有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

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前,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 经批准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1.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由信教群众代表、宗教教职人员以及有关方面代表组成,实行民主管理。

2. 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人员管理、宗教活动管理等。

3.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1.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宗教活动的规定,不得利用宗教活动进行非法活动。

2.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当在场所内进行,不得在场所外进行。

3. 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应当尊重信教群众的意愿,不得强迫信教。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与收入1.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用、侵占。

2.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与终止1. 宗教活动场所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2. 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后,其财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这些实施细则旨在为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管理、活动、财产等方面提供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以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接受信教群众自愿捐献的布施、奉献、乜贴。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销售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书刊。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和收入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或者无偿调用。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宗教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公安、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不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支配。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户籍管理的规定。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对本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合并,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其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由该场所的管理组织或者其所属的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证书。
国家征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15修正)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15修正)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15修正)【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09.25【实施日期】2007.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5年9月25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开展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当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一般由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民宗局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成都市温江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职责:副组长:职责:组员:职责:成都市温江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为保证宗教活动场所正常教学秩序,保护信教群众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杜绝、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各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是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由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2、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值日制度;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秩序正常;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宗教活动场所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3、宗教活动场所每季度要对信教群众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对信教群众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

4、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区外侨民宗局和区安监局,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5、加强信教群众纪律教育,对重大集会活动,要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保证集会纪律。

确保宗教活动秩序良好,严防挤压意外事故发生。

6、定期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立即上报。

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停止使用,予以维修或拆除,确保宗教活动场所设施安全又可靠。

7、加强信教群众的防火安全教育。

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教学楼、办公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8、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定期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一、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地位:宗教活动场所应依法进行宗教活动,同时,也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宗教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共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活动场所从事非法活动。

二、宗教活动场所的用途:宗教活动场所应以宗教活动为主要目的,不能用于其他非宗教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设施设备应以满足宗教活动需要为主要考虑,同时要符合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三、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责任:宗教活动场所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场所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秩序。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宗教知识和管理能力,并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四、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宗教活动场所的开放时间应根据宗教的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开放时间一般应符合宗教活动的时间要求,并兼顾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五、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防范:宗教活动场所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制定并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范恐怖袭击等方面的工作,保障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

六、宗教活动场所的卫生保健:宗教活动场所应保持卫生清洁,制定并执行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管理,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信众的健康。

七、宗教活动场所的文化建设:宗教活动场所应开展丰富多彩的宗教文化活动,传承和发扬宗教文化,提高信众的文化素质。

同时,也要保护宗教文化遗产,修缮和管理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和文化遗址。

八、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同时,也要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经济监督,防止出现违法经济活动。

以上就是宗教活动场所八项管理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这些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维护宗教活动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促进宗教事务的健康发展。

同时,也为信众提供了良好的宗教环境和服务,增强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团结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携手共筑中国梦--四

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团结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携手共筑中国梦--四

■■■四川统一战线I 特稿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团结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携手共筑中国梦四川宗教工作创新发展70年9月28日,四川省宗教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 国成立7(>周年系列活动在峨眉山市举行。

当天上 午,全省宗教活动场所统一举行了升国旗仪式。

2018年的国庆节,我省佛教、道教、伊斯兰教、 天主教、基督教界代表人士齐聚成都市文殊院, 举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9周年升旗仪式, 全省21个市(州)也分别集中组织开展了庆国庆 升国旗仪式,全省3000余个宗教活动场所统一升 挂国旗,五星红旗在全省宗教活动场所高高飘 扬。

国旗的“红”,已成为我省宗教界一道靓丽 的色彩。

四川多元文化交织,佛教、道教、伊斯 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五大宗教并存。

新中国成 立7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始终坚 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 基本方针,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下,不断 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不断提高宗教 工作法治化水平,增强做好宗教领域重点工作的 针对性和有效性,团结引导宗教界和广大信教群 众,增进社会和谐,携手共筑中国梦.2019年4月,四川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应急演练在泸州市江阳区云峰寺举行162019年10期.总第403期特稿I四川统一战线H H HI全面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今年8月初,“8 • 8”九寨沟地震两周年前 夕,省民族宗教委调研组来到阿坝州九寨沟县扎 如寺、达吉寺,松潘县郎依寺、尕米寺等寺庙调 研检查宗教活动场所灾后重建项目完成情况,与 寺庙僧人交流沟通,为他们排疑解难。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政府对待宗 教的基本政策。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 开放以后,我省始终坚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 自由政策,切实保障全省1000万信教群众的基本 信仰需求,支持爱国宗教团体的建设,加强爱国 爱教的宗教人才培养,弘扬爱国爱教精神,共同 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正文:----------------------------------------------------------------------------------------------------------------------------------------------------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若干条款的解释(1994年4月21日发布)根据国务院一九九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条例》的若干条款解释如下:一、第一条中的“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是本《条例》的立法宗旨,并贯彻于整个法规。

“根据宪法”,是指制定本《条例》的法律依据。

主要有:《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二、第二条中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信仰宗教的公民进行宗教活动的公共场所,包括佛教的寺院、庵堂,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的教堂、会所,基督教的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处所。

其中“其他固定处所”,主要是指那些不是寺观教堂、而信教群众经常进行宗教活动的简易活动点。

按基督教的传统习惯,教徒在自己家里过宗教生活,参加的人以自己家庭成员为主,有时有少数亲戚、邻居参加,其活动内容和形式也比较简单,一般只作念经祷告。

这种传统的家庭聚会,不属本《条例》中的“其他固定处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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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宗教事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人发[2006]44号
【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批准日期】2006.09.28
【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6.10.12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人发[2006]44号)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由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6年6月8日修订通过,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批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0月12日
成都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宗教活动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活动场所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和经批准筹备建设完工后申请登记,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该场所的管理组织应到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依法设立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预。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务的原则。

第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

管理组织一般由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信教公民代表等人员组成,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三)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仪和宗教活动场所制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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