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中洲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合集下载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2【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16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审理法官】费汉定陈可舒刘涵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当事人-公司】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珊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黎伟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珊黎伟【代理律所】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深圳大世界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深圳市金北圣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大世界公司并未否认其参与签订的涉案房地产买卖合同、按揭借款合同的真实性,亦未否认其出具《付清楼款证明》的真实性,且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按揭借款合同有效,并判决金北圣公司承担偿还借款责任、贷款方对涉案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大世界公司对涉案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上述证据已经形成金北圣公司向大世界公司购买涉案房产及已履行合同义务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房产买卖合同关系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兼具实体和程序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

【权责关键词】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追认催告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第三人一般代理特别授权诉讼代表人反证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反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强制执行拍卖变卖释明权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252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审理法官】单卫东孙世光王晗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公司】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宋军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刘春晖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宋建明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汪晓波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宋军亮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刘春晖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宋建明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汪晓波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宋军亮刘春晖宋建明汪晓波【代理律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浙江同守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嵊州市新绿洲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华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二是一审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三是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对于法律事实的还原,不应仅是根据单份协议的落款情况机械的认定,尚应综合审视案涉纠纷的由来以及其他协议内容、各方陈述,方可准确界定案涉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胁迫恶意串通显失公平撤销实际履行共同诉讼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中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三:一是本案法律关系是否为民间借贷纠纷;二是一审是否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参与人;三是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30【案件字号】(2022)赣11民终4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立峰毛丽丽姜一珉【审理法官】周立峰毛丽丽姜一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叶涛【当事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海燕叶涛【当事人-个人】张海燕叶涛【当事人-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陈孝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戴海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郑娜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席新波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陈孝文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戴海娇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郑娜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席新波陈孝文戴海娇郑娜【代理律所】江西得其门律师事务所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海燕;叶涛【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基本原则回避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撤诉一事不再理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诉讼标的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1181民初808号生效判决认为,“......银田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不包括从事金融相关业务,依法不应从事借贷等金融业务活动,其还与其他不特定购房者签订类似借款合同,近三年诉至本院同类案件10件,标的超千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人为增加了房地产及金融市场的波动及不稳定性,危害金融安全,扰乱房地产秩序;银田公司在与张周亮签订借款合同时尚欠银行贷款未还,与张周亮约定逾期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符合《九民会议纪要》认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的情形。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

中新产业集团破产方案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2020)浙10破申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浙10破字41号决定书,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为联合管理人。

经管理人调查,截至2020年8月27日,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尚欠职工的工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以上统称职工债权)的总额为人民币957636.73 元(详见职工债权清单)。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公示。

公示日期至2020年11月6日止。

职工对本公示所附清单记载的债权数额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更正请求并附相应材料及理由。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债务人的经营方案;(二)债权分类;(三)债权调整方案;(四)债权受偿方案;(五)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六)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七)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债权的分组分类《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三)债务人所欠税款;(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3表决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7•【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案例2:河田集团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案例3:嘉善三浦灵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4:湖州红剑聚合物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5: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6: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八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7:浙江家园门业有限公司等三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案例8:温岭市阳光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9: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破产重整转清算案案例10:蔡某宝个人债务重整案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整体合并+部分重整”模式;互联网+;府院联动【受理法院】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沈柏生、朱若君、陈维专)【管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北京高朋(杭州)律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万邦分所【基本案情】以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为中心的祐康系企业主要生产冷冻制品、速冻制品、饮料制造等,是国内著名的食品生产商。

后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因盲目扩张、市场形势等多种因素叠加导致企业资金紧张。

2015年起,因受房地产业务、山东版块投资业务拖累及实际控制人因病去世的影响,祐康集团陷入资金链困局,企业危机爆发。

2017年,祐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祐康系五家企业分别向江干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江干法院经审查后分别裁定受理。

同年,经债权人申请,杭州中院裁定受理祐康食品(杭州)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由江干法院审理。

【审理情况】祐康系企业关联程度高,管理人接管后,对祐康系企业开展了全面的梳理,除已受理破产的六家企业外,对于祐康系企业四家主要平台公司也申请纳入合并破产范围。

经江干法院审查,于2018年9月11日裁定祐康系十家企业合并破产清算。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

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文章属性•【案由】申请破产清算•【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原绍兴县法院)•【审理程序】破产裁判规则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的。

可以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实现“产能重整”。

正文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度破产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关键词】执行转重整、网络拍卖、两次表决【基本案情】苏州东恒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燃气)系一家具有燃气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受为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提供保证担保的影响,加之经营不善,逐步陷入债务危机,自2018年8月起陆续被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东恒燃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具有挽救价值,经引导和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将东恒燃气移送破产重整审查。

2021年4月21日,吴江法院受理对东恒燃气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审理情况】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后,经公开招募,某石化公司被确定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对价820万元。

2021年9月30日,债权人会议通过非现场方式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因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职工债权人、税款债权人权益不作调整,故分普通债权组、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资人组表决通过,普通债权组虽有98.04%的债权人同意,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仅占21.5%,普通债权组未能表决通过。

吴江法院指导管理人积极与不同意的债权人协商,债权人提出应通过网络拍卖的方式确定最终重整投资人及重整投资金额。

在已有投资主体承诺托底,并经原重整投资人某石化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管理人在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对东恒燃气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进行公开拍卖,并于2021年11月23日以1390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11月26日,管理人根据拍卖结果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调整,再次提交普通债权组表决,后获该组100%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31名职工获得全额清偿,近300名出租车司机的加气充值卡债权因普通债权分段清偿的安排亦获全额清偿。

2021年12月6日,吴江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

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海安中洲一号置业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朱吉成、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吉成、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吉成、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1【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审理法官】孙世光王晗莉徐燕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朱吉成;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朱吉成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朱吉成【当事人-公司】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王小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王小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东海王小刚【代理律所】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吉成;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浙江中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朱吉成还款所涉管理费的抵扣方式应当如何认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管辖第三人新证据关联性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朱吉成还款所涉管理费的抵扣方式应当如何认定。

朱吉成二审中明确主张2015年1月14日至2017年11月28日的各笔管理费应当自入账之日起逐笔按照先支付利息后抵充本金的方式进行扣减,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案涉承诺函出具前已就管理费的抵充达成了合意,其主张的抵充方式缺乏合同依据。

另根据承诺书附表记载,朱吉成与中联公司在2018年3月21日出具承诺函确认欠款数额时已就代扣的5357734.45元管理费以及待代扣的1652997.62元管理费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和结算,现朱吉成抗辩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扣除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依据不足,也与双方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16【案件字号】(2020)浙02民终16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永森朱亚君赵保法【审理法官】黄永森朱亚君赵保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方丽川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丽川【当事人-公司】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李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迪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蒋天童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李涛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迪蒋天童李涛【代理律所】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丽川【被告】慈溪嘉年鸿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是“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之一是“用水、用电、用气、道路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小区的管道天然气设施配套项目燃气工程于2019年1月23日验收合格,故应视为商品房正常用气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至于管道内何时接通燃气,则需要燃气公司、被上诉人以及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根据安全因素和实际使用等综合考量予以确定。

故上诉人主张燃气接通之日的2019年5月10日作为用气符合基本条件之日的理由不足,本院难以采信。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车位按个计算,储藏室按间计算,且约定如车位、储藏室面积误差超过3%,买受人可以退房,故上诉人以储藏室面积不足为由主张索赔的依据不足,本院亦难采信。

69 套房产的代持风波

69 套房产的代持风波

法治在线·案件聚焦69套房产的代持风波文/王伟伟2019年11月22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张玲妨害清算罪二审裁判结果,披露了该案案发的来龙去脉……蓄谋代持,69套房产金蝉脱壳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嘉置业”)是一家经营房地产开发的企业。

公司总经理为杨立新,财务经理为张玲。

2014年年底,万嘉置业因涉债务纠纷,被常州二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二建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受理后,根据常州二建司的申请,将万嘉置业开发的“上书房车库”进行了查封。

由于当时万嘉置业对外还欠有其他债务,债务人随时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了尽可能保全公司现有的财产不再被法院查封,杨立新遂召集公司营销部和财务部人员开会讨论如何应对。

最后,决定由财务部以还款走账的形式,将万嘉置业的款项转至个人名下,再由这些人以个人名义用这笔钱“出资”购房,由销售部与这些“个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公司剩余房产转移到个人名下。

由于涉及“购房人”多,且事实上并没有发生交易,客观担心房产因诉讼被法院查封,濒临破产的房产公司老总授意财务经理编造虚假债务和房产交易事实,将公司所有的69套房产转移,由他人代持,结果双双被法院以“妨害清算罪”判刑并处罚金。

上存在对方“假戏真做”,从而损害万嘉置业利益的风险。

为了防止这一潜在风险发生,万嘉置业还特意制作了一份承诺书,明确“购房人”只是代持有而已,这些交易过的房产并不归这些个人所有。

拟定方案后,杨立新就与张玲商量代持人选,最后确定代持人选主要是各自亲戚以及与万嘉置业股东万联上书房集团有限公司或杨立新个人有债务关系的人。

代持人选确定后,张玲就出面与这些人商量“虚拟”购房事宜。

2015年1月至6月,万嘉置业陆续由财务部、营销部按上述方法经手操作了万嘉置业开发的桂花园4期和上书房5期的房产。

张玲自己当时也签了一些房子,后来有一部分已经交给当地的永红街道,至案发,其名下还有两套房子。

2017年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2017年全国法院破产十大典型案例

全国法院破产典型案例案例1: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破产清算案(一)基本案情浙江南方石化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石化)、浙江南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系绍兴地区最早一批集化纤、纺织、经贸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三家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

其中南方石化年产值20亿余元,纳税近2亿元,曾入选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由于受行业周期性低谷及互保等影响,2016年上述三家公司出现债务危机。

2016年11月1日,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柯桥法院)裁定分别受理上述三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通过竞争方式指定联合管理人。

(二)审理情况由于南方石化等三公司单体规模大、债务规模大,难以通过重整方式招募投资人,但具有完整的生产产能、较高的技术能力,具备产业转型和招商引资的基础。

据此,本案采取“破产不停产、招商引资”的方案,在破产清算的制度框架内,有效清理企业的债务负担,阻却担保链蔓延;后由政府根据地方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入战略性买家,实现“产能重整”。

三家企业共接受债权申报54.96亿元,裁定确认30.55亿元,临时确认24.41亿元。

其中南方石化接受债权申报18.58亿元,裁定确认9.24亿元,临时确认9.34亿元。

鉴于三家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主要债权人高度重合、资产独立、分散以及南方石化“破产不停产”等实际情况,柯桥法院指导管理人在充分尊重债权人权利的基础上,积极扩展债权人会议职能,并确定三家企业“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

2017年1月14日,柯桥法院召开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高票通过了各项方案。

2017年2月23日,柯桥法院宣告南方石化等三家企业破产。

2017年3月10日,破产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三家企业 550亩土地、26万平方米厂房及相关石化设备等破产财产以6.88亿余元一次拍卖成交。

根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职工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的清偿率达14.74%。

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4【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43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夏文杰魏之薏梁琦【审理法官】夏文杰魏之薏梁琦【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强;杭州中铁投资有限公司;张伟强【当事人】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张国强杭州中铁投资有限公司张伟强【当事人-个人】张国强张伟强【当事人-公司】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中铁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袁樟盛、曹洁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李璧君、郑陈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袁樟盛、曹洁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李璧君、郑陈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袁樟盛、曹洁李璧君、郑陈良【代理律所】浙江国圣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张国强;杭州中铁投资有限公司;张伟强【本院观点】张国强提供的其与中铁房地产公司等主体订立的借款协议书、《回购协议书》、中铁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据,结合中铁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强等人的相关陈述,可以证明张国强与中铁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

中铁房地产公司与张国强等人在2015年1月签订商铺买卖合同等协议再次确认借款事实及还款意愿,对还款方式及期限进行了新的安排,张伟强亦陈述后续张国强进行过催讨,故原审判决认定张国强提起本案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诉讼代表人书证自认高度盖然性维持原判破产清算清算折价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国强提供的其与中铁房地产公司等主体订立的借款协议书、《回购协议书》、中铁房地产公司出具的收据,结合中铁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强等人的相关陈述,可以证明张国强与中铁房地产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

【实务】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几个热点争议问题初探讨

【实务】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几个热点争议问题初探讨

【实务】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几个热点争议问题初探讨作者:蒋阳兵,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破产业务部执行主任。

中山大学法律硕士,具有独立董事资格,深圳市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理事,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个人破产委员会秘书长,深圳律师协会破产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律协遗产管理人入库律师,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山市国资委外部董事专家库成员。

长期专注于商事法律风险防范、商事争议解决、企业破产与重组法律服务。

房企破产(重整)中的几个热点争议问题初探讨烂尾楼盘涉及众多主体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我们在办理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纠纷可能认为法律规定很明确没什么争议,但在破产程序中,则复杂很多。

今天主要跟大家探讨如下几个问题。

一、预重整问题在《企业破产法》中并无预重整的概念。

从法律层面来说,只有《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总共两个条款提到了预重整,即在申请重整之前债务人可先行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征求相关权利人的意见,或与相关权利人达成协议。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破产审判纪要》、2019年颁布《九民会议纪要》以来,最高院提出了鼓励和支持庭外重组。

在一些关于执行的司法文件中亦提到引导债务人进行庭外重组。

为此,全国各地一些法院颁布了预重整制度,并进行了很好的实践。

预重整是新崛起的一种新式的“将法院外资产重组与法院内重整相连接”的困境企业挽救机制。

主要原则是市场化、法治化,尊重各方主体的意思自治。

所不完全统计,现已有数近四十家法院出台与预重整案件办理有关的司法文件。

江西高院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理论上来说,江西的所有法院都可执行该预重整制度。

各地法院的预重整制度规定有所不同,但主要内容都有如下几个方面:一、法院以决定的形式决定受理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

对于临时管理人,大多法院是接受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推荐机构担任管理人,有些要求相关主体协商一致推荐,有些不要求。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9.2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20年9月28日)目录1、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2、杭州谛都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3、“中都系”19家企业合并破产重整案4、浙江中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5、杭州怡丰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6、杭州兴隆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杭州雷泰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8、浙江绿链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9、杭州索爱电动车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10、浙江创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案例索引】(2014)杭余商破字第1号【关键词】府院联动、涉众涉稳、债权人委员会【基本案情】杭州子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鑫公司)名下主要资产为尚未完工的“农业经济总部大厦项目”,子鑫公司于2008年取得该项目土地,后因资金链断裂,工程烂尾,项目仅主体完工,外墙、内部装潢及市政管网等工程处于未建或未完工状态。

子鑫公司违规销售所谓的商铺、酒店式公寓等,涉及890户“购房业主”,债务危机及衍生社会问题在破产受理前已持续5年之久,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维稳压力大。

2014年8月14日,我院裁定受理子鑫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子鑫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共967户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约9.2亿余元,审查确认债权约6.7亿余元。

2016年11月14日,子鑫公司被裁定宣告破产。

2018年6月1日,案件审结。

【审理要点】本案的审理要点是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作用,妥善处置重大涉众涉稳型破产企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该案审理过程中,一方面强化府院联动,坚持法院主导程序、政府配套保障,由政府相关部门重点协调“购房业主”维稳信访风险,并成功引入第三方收购99%的“购房业主”债权,极大“压缩”了债权人规模,多措并举,确保该案平稳推进,审理中无重大群访事件发生;另一方面以债权人委员会为桥梁,充分保障债权人意思自治,吸纳前期积极参与子鑫公司项目处置工作的“购房业主”代表作为债委会成员候选人,债委会成立后,先后召开十余次专门会议,就债权人的诉求反馈、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资产处置、投资者引进和破产财产分配等事项作出决议,如在资产处置阶段,依托与大量意向投资人的对接情况,参考评估结果,经债权人会议授权,由债委会决议以合理起拍价对“农业总部经济大厦项目”通过司法网拍方式公开处置,确保资产一次拍卖成交,有效提高资产处置效率,推动破产案件顺利审结。

柯桥英豪

柯桥英豪

绍兴柯桥有一家省内乃至华东地区最大的公馆,全称叫英豪洲际公馆,听说是诸暨人创办的。

资料显示,英豪洲际公馆是一家“以文体产业为主导、消费性服务产业为附属”的超五星标准的集群式项目,属最顶尖的巴洛克皇家园林式现代商务休闲会所。

公馆单体营业面积45000平方米,总投资1.95亿元,日接待人流5000人左右,预计实现年总产值1.7亿元,创造就业岗位1200多个,年利税1500万元以上。

内设江南明珠大剧院(3000多雅座)、罗马假日浴场(下设吉源水疗会所)、环球一号娱乐会所(近40间KTV包房)、戴维营SPA会所,都是属于文化产业模块的;消费性服务产业,包括东江海鲜餐饮会所(2500多个餐位)、英豪洲际大酒店(60多个客房)。

到了柯桥,过去一看,果然气势不凡。

英豪洲际公馆坐落在绍兴县金柯桥大道的世贸中心,公馆前头挡一座凯旋门,抬头看去,与我记忆中法国巴黎那座星形广场的凯旋门(又称戴高乐广场凯旋门)别无二致,结构相仿,大小相近,前两年我去过巴黎,那凯旋门也是一个拱券门洞,也是满身浮雕。

英豪洲际公馆的凯旋门,雄浑气派,给人一种品位的炫耀、实力的展现和企业形象的确立,牢牢地吸引我非走进公馆里看看不可。

走进公馆,空间宽敞,结构恢宏,陈设高雅。

怎么也没有想到,迎面出来的老总居然是我的学生宣淑英,诸暨安华人,毕业于红桥初中,1990届,我教她的初三数学……一经认了亲,谈起话来自然距离拉近,离别后的酸甜苦辣一股脑儿倒将出来。

后来学会计专业的淑英,于1996年开始在江苏经营服装批发贸易,1997年到柯桥中国轻纺城做面料批发销售,2003年创办了绍兴县乐达纺织品有限公司,2007年又办绍兴震豪纺织品有限公司和浙江埃沃泰科针纺有限公司,同年去俄罗斯、迪拜开了两个国外的销售窗口,2009年6月引进了美国金仕堡健身中心,并取得绍兴地区和杭州的代理权,之后又在市中心广场另开了一家近2000平方米的茶餐厅,2009年7月,成立了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开发“中洲大厦·坂湖明珠”房产项目。

府院联动机制下政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中的职能与定位——以嘉鱼金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为例

府院联动机制下政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中的职能与定位——以嘉鱼金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为例

公司管理人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在本案中各个环节都一丝不苟、严谨细致、精益求精,于细微之处见精神,在细节之间显水平,尽可能把各种可能的情况想全想透,把各项措施制定得周详完善,确保SQ公司破产案高效、顺畅、圆满完成!(本文作者:陈丽,湖北省宜昌市信访局)责任编辑:钟雪府院联动机制下政府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工作中的职能与定位——以嘉鱼金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案为例周敏一、基本案情2014年3月7日,嘉鱼金昌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园公司)注册成立。

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唯一的建设项目是“嘉鱼天瑞时代广场综合体”。

项目建设过程中,金昌园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向嘉鱼县人民法院起诉,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致使“嘉鱼天瑞时代广场综合体”项目停工,无法按时交付已出售的商铺和住宅,金昌园公司陷入各类纠纷。

2020年9月10日,金昌园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嘉鱼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2020年11月18日,嘉鱼法院作出(2020)鄂1221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金昌园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为帮助金昌园公司纾困解难、推进债务人重组,嘉鱼县房地产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成立了金昌园公司清算组。

2020年11月18日,嘉鱼法院作出(2020)鄂1221破3号决定书,指定金昌园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经管理人对债权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并认定,金昌园公司存在无争议债权44户48笔:工程款优先债权6户6笔,金额为5283.193446万元;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的债权1户1笔,金额为4097.14809万元;职工债权15户15笔,金额为43.625431万元;普通债权26户26笔,金额为1104.927517万元。

存在待确认债权49户54笔:工程款债权7户7笔,金额为1532.032806万元;职工债权5户5笔,债权金额125.4879万元;税收债权1户1笔,金额为73.015219万元;普通债权36户41笔,金额为6279.747403万元。

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02【案件字号】(2019)浙06民终451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启龙梅云韦玮【审理法官】赵启龙梅云韦玮【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当事人】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当事人-公司】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张月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朱汉钧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小刚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张月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朱汉钧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小刚张月朱汉钧【代理律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新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绍兴市博大房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本院观点】案涉鉴定机构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资质,其基于现场勘察、检测的情况出具的处理建议符合生活常识和本案实际,该证据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一、本案的诉讼主体是否适格;二、上诉人应否对涉案小区地下车库及1号楼健身设施处起沙、渗水等质量问题承担修理、重作责任,具体包括涉案的司法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案涉质量问题有否超出质保期。

新昌县山水天地花园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以特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可以提起民事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债权申报表
申报人(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债权陈述表
申报人(盖章):
申报日期:年月日
债权申报材料清单债权申报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先生(女士)在本公司任职务,系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盖章)
二〇一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受托人:
因绍兴县中洲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一案,现委托下列人员作为我方(本人或单位)的代理人。

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申报债权、与管理人核对债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债权);
2、代为签署、签收各项文书;
3、代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异议权和表决权;
4、代为领受分配款项;
5、代为行使债权人的其他权利,代为履行债权人的其他义务。

代理期限:
委托日起至破产案件终结之日止。

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及方式如下:
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年月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