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最高国家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 检 察 院
最高国家检察 机关,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
资料卡
“检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 置情况及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 求;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 案标准等;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 的工作规程;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范;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 控告的途 径、方法。
2、中央国家机关
(组织系统简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 共和国主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最高 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
国务院
中央军事 委员会
各部、委
我国中央国家机构性质和职权简表
机关名称 全 国 人 大 性 质 职 权
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
有最高立法权、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国 家 主 席
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代表大会 产生的法院和1)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而这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但存在着监督与互相支 持工作的关系。 • (2)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 门,而司法机关则主要由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 构成。至于公安局的性质比较特殊,当其在依据 行政法律规范执行行政管理职能时,被认定为是 行政机关,而当其依据刑事法律规范行使刑事侦 查职能时,被认定为是司法机关。
• 2007年5.1放假期间,某甲逛商店,他发现某个商店 卖的新型照相机标价880元,此款相机在其它店里至 少2000元,于是某甲购买了2台,只交货款1705元。 数日后,某甲将相机分别于1900元卖给某乙和某丙, 共得款3800元 该商店售货员去库房提货,发现相机没有这个价 格,后来发现是售货员把价格标错了,应该是1880元。 后商店找到某甲,要求补足价格或归还相机,某甲不 同意退货或补价,并且这两台相机已卖出。商店无奈, 只能上诉。
法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职责

法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职责引言:法院行政工作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既包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也涉及到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建设等方面。
本文将探讨法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职责,并分析其在司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法院行政工作的重要性法院行政工作是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性:1. 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法院行政工作的重要职责之一是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通过健全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规范的程序,法院能够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责,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保障司法效率和质量法院行政工作的另一个重要职责是保障司法效率和质量。
通过合理的资源配置和高效的工作流程,法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审理和公正裁决。
3. 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法院行政工作还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法治秩序的重要责任。
通过加强对社会矛盾的调处和纠纷解决,法院能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法治建设。
二、法院行政工作的职责法院行政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管理法院行政工作的核心职责之一是行政管理。
这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和流程,法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2. 司法改革与创新法院行政工作还涉及司法改革与创新。
通过推动司法体制改革和创新机制的建立,法院能够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率,推动司法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3. 社会服务法院行政工作还包括社会服务。
通过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合作,法院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法院行政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法院行政工作在司法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法院行政工作是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重要保障。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程序,法院能够有效地履行审判职责,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 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法院行政工作对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

法院的职责与权力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国家授权的权力机构,拥有一系列的职责和权力,它对于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的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法院职责与权力的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法院的职责之一是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处理民事、刑事、行政等各类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和争议。
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要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法院还有权力进行法律解释和裁定。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决,尤其对于案件中存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统一法律适用的标准,保障司法公正的实现。
另外,法院还有权力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制裁。
法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同时,还起到了威慑和教育的作用,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此外,法院还具有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的要求进行履行,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判决的实际效果。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采取拘留、查封、冻结财产等手段,增加执行力度,保护权益。
最后,法院还有权力开展司法监督和指导。
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对下级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要求其依法行使审判权,保证审判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法院还可以依法接受上级法院的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总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审理案件、解释法律、惩罚犯罪和执行裁判文书的权力,同时还有司法监督和指导的职责。
法院通过行使这些权力,维护了法治的原则,保障了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法院的工作中,公正、独立、严肃是最为重要的价值追求,法官们应当根据法律和职责,客观公正地判断案件,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人民法院的职权和作用

人民法院的职权和作用人民法院是我国宪法赋予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律机构,其职权和作用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
一、人民法院职权范围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享有依法审判犯罪案件和办理民事、行政、赔偿等案件的独立职权。
具体来说,它们的主要职权包括两个方面:(一)审判权。
这是人民法院最主要的职权。
它负责审理起诉终审案件,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重审已审结案件,或适用法定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案件,或者按程序审理诉讼行为不正当的案件。
(二)非诉讼审查权。
这是除审判权外的另一项主要的职权。
人民法院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各种规范法律行为进行非诉讼审查,包括仲裁案件、非诉讼纠纷以及补正他人已经实施的诉讼的行为的合法性等。
(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社会正义。
在依法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作出相关保护和宣传,使社会正义成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基础。
(二)做出实质性判决,维护当事人正当权利。
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当事人得以获得真实的判决,从而得到有效的维权,实现他们的正当权利。
(三)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做出实质性的判决,而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接受当事人的申辩,确保不同实体的正当得到充分的表达,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贯彻执行案件判决,维持法治秩序。
当社会和谐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一个社会才能实现稳定发展,人民法院负责审判案件,也需要贯彻执行案件判决,以维持法律秩序,确保社会正常运行。
总之,人民法院有赖于法治的体现,其职权和作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不仅负责审判犯罪案件,也要负责审理民事、行政等案件来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当事人正当权利,推动社会和谐稳定,贯彻执行案件判决,实现法治,真正发挥它作为审判机关的作用。
法院司法职能及设置

法院司法职能及设置1. 引言法院作为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机关,具有重要的司法职能。
本文将重点探讨法院司法职能及其设置的相关问题。
2. 法院司法职能法院的司法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法律解释和裁判法院作为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并做出裁定或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需要解释和适用法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2 法律监督和保障法院具有对法律的监督和保障职责。
法院通过审理案件,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同时,法院还对行政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合法、公正、公平地行使职权。
2.3 法律宣传和教育法院通过开展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
法院积极开展法律讲座、法治宣传片等活动,向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律教育,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公正。
3. 法院的设置法院的设置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能,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
根据实际情况和司法需求,法院的设置分为以下几个层次: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最高行政法院案件以及其他重大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大法庭、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若干个专门的审判组织,以保障司法的专业性和效率。
3.2 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最高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设立若干个专门的审判庭,负责审理涉及本地区的重大案件。
3.3 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是各县、市、区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地理位置和人口分布的需要,设立相应数量的法庭和审判组织,负责审理本地区的案件。
4. 结论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设置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职能,法院能够有效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同时,合理的法院设置能够确保司法工作的高效运行,实现公正公平的司法结果。
总之,法院的司法职能及其设置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
法院审判管理论文

法院审判管理论文一、传统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一)传统审判模式不符合审判规律。
法官承担程序性工作多,浪费审判资源。
在“法官+书记员”审判组合模式下,法官不仅需承担审判核心事务,还要承担送达、接待当事人、案件信息录入等审判程序性事务。
这些非审判核心事务耗费了法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分散了法官处理核心审判事务的精力,使得法官无法专司核心审判事务,从而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审判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辅助性工作量大,挤压法官裁判空间。
法官承担了过多的辅助性工作。
关系定位不清,职能发挥不明显。
改革之前,担任书记员是为了晋升法官,向法官学习业务知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是“师徒+上下级”关系,很多书记员不安心本职工作,只想等工作年限满足条件之后晋升为法官。
书记员的辅助职能不明显。
法官与书记员的关系定位不清使得书记员的业务水平不高,影响办案质量。
工作权限不明,分工不科学。
(二)审判权运行行政化。
在传统审判权运行中,院庭长和一般审判员之间,存在着不同情形的层层汇报和层层审批的不成文却具有重要影响的非正式制度。
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拟制后须经院、庭长审核并签发后,才能予以发布。
长期以来存在的院庭长审批案件制度、提前请示和汇报制度,从权力行使的过程来看,虽是以审判管理的名义实施,但实质上却是典型的“命令与服从”的行政管理模式。
这种权力运行方式,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本院裁判标准的统一,但使法官的审与判相分离,由此产生了“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现象,违反了审判的独立性与亲历性原则,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精神相违背。
(三)审判队伍参差不齐。
一直以来,法院干警主要由部队转业干部、招干、大中专毕业生分配以及近年来招考的公务员,人员虽然经过各种形式的法律业务的培训,经过了多年的工作实践,但法律素养仍存在较大的差别。
未能按司法规律配置司法人力资源,没有实现法官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高素质的人才未充实到审判一线,审理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无法应对案件持续增长的压力。
法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法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法院作为国家权力机构的一部分,负责解决纠纷、审理案件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了解法院的基本知识对于每个公民都是必要的。
下面是一些关于法院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
1. 法院的职能:法院的主要职能是审理和解决各种纠纷和案件。
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通常由多个审判庭组成,每个审判庭由一名或多名法官组成。
法院还设有行政机构,负责案件管理和行政事务。
3. 法院的级别:法院分为不同的级别,包括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等。
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层次的案件。
4. 法官的角色:法官是法院的核心成员,负责主持审判并作出裁决。
他们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根据法律和证据作出决策。
5. 法庭程序:法庭审理案件时,双方当事人有权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
法官负责控制庭审程序,确保公正和合法。
6. 判决和裁决:法院在审理案件后会作出判决或裁决。
判决是对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决定,裁决是对行政案件和仲裁案件的决定。
7. 上诉程序:当一方对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重新审理案件,如果认为原判决有错误,可以予以改变。
8. 法院的权威:法院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被执行。
违反法院判决的行为可能会面临法律制裁。
通过了解以上基本知识,公民可以更好地了解法院的作用和职责,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在面临纠纷或案件时,公民也能够更加理性地处理和解决问题。
法院的职权职责范围

法院的职权职责范围
法院的职权职责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判案件: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法院通过依法审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执行判决:法院有权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法院可以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拍卖财产等,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 司法解释:法院可以对法律、法规进行司法解释,以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司法解释对于指导审判实践、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具有重要作用。
4. 监督行政机关:法院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5. 维护社会稳定: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注重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依法公正审判,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6. 推进法治建设: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积极宣传法治,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
法院还可以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开展司法调研等方式,推动法治建设。
7. 保障人权:法院要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等。
在审判工作中,法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总之,法院的职权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推动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职责

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是指人民法院运用计划、组织、指挥和协调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以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其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审判流程管理:对案件从立案、审理、执行到结案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确保案件在法定审限内高效、公正地审结。
2. 审判质量管理:通过对案件质量的评查、分析和反馈,及时发现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
3. 审判绩效管理:对法官的审判工作进行量化考核,激励法官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4. 审判信息管理:收集、整理和分析审判工作中的各类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5. 审判监督管理:对审判工作进行内部监督,防范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维护司法廉洁。
6. 审判资源管理: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司法成本。
7. 审判服务管理:为审判工作提供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改善审判环境,提高审判工作的现代化水平。
总之,法院审判管理工作旨在通过科学、规范、精细的管理,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构建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的探讨

对构建审判管理一体化机制的探讨摘要本文以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运行机制为切人点,对审判管理的功能定位进行了全面阐述,认为基层法院审判管理运行机制还存在职能行使行政化、运行管理虚弱化、内设机构职能交叉化及人员配置角色混同化等方面的的问题,分析了审判管理四个维度方面的问题,提出审判管理机制一体化在构建过程中成立专门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审判管理流程、要设立法院各类人员分列管理体系、要丰富审判管理指标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管理工作的整体性和统一性,既要注重审判管理的科学调度,又要充分利用案件质量、效率评估指标体系来激发活跃审判管理中的“生产力”。
关键词审判管理运行机制一体化构建作者简介:陈春光、吴爱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9-02一、审判管理的功能定位(一)审判管理应当服从于审判权审判管理是与案件审判相伴而生的,有案件审判就必然有审判管理,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审判管理权是衍生、从属于审判权的辅助性权能,不能超越审判权而独立存在,更不能取代审判权。
审判管理权的根本价值是基于对审判活动规律的认识和把握,通过对审判权及审判行为的组织、动员、控制和协调,实现对审判公正高效的保障。
豍审判管理作为实施诉讼制度的重要工具,既需按照管理科学模式设计,又须符合审判活动特点。
(二)审判管理应当发挥服务与监督审判权的双重功能审判管理包括服务和监督两方面的功能。
审判管理服务功能主要体现,一是通过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分析审判工作在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成绩、经验、问题和困难,为领导提供“科学决策服务”;二是及时了解掌握业务部门的期望和需求,为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审判管理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一是对生效案件进行归档前的常规评查;二是对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案件、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以及涉诉信访案件进行重点评查。
法院主要工作职能

法院主要工作职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着解决司法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等职能。
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包括审判和裁判、执行、监督、调解等方面。
下面我们来详细介绍法院的主要工作职能。
一、审判和裁判法院的主要职能就是审判和裁判。
审判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调查证据,依法进行裁决的过程。
裁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等决定。
法院通过审判和裁判,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
在审判和裁判过程中,法院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坚持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司法公信力。
法院还要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审判效率,不断为社会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二、执行执行是法院的另一个重要职能。
执行是指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裁判文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推动案件的实际执行。
法院通过执行工作,确保裁判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秩序。
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障执行对象的权益,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有效,提高执行效率,保障执行的质量。
法院还要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三、监督法院还具有监督职能。
监督是指法院对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执行法律、裁判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制的实施。
在监督工作中,法院必须加强对司法人员和其他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强化监督措施,保证监督的全面、深入、持续,确保监督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促使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尽责,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效能。
四、调解法院还具有调解职能。
调解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解决纠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减轻司法负担,促进社会和谐。
在调解工作中,法院必须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加强调解机构建设,提高调解效率,加强调解人员培训,提高调解质量,不断提升调解水平,促进调解工作的繁荣和发展。
法院包括哪些部门和机构,有什么职能

法院包括哪些部门和机构,有什么职能⼈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使审判权,上级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民法院的审判⼯作,⼈民法院有具体的机构进⾏分⼯,那么,法院包括哪些部门和机构,有什么职能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的部门和机构以及相关职能介绍(⼀)办公室协助院领导处理司法公务,办理院务会、院长办公会等会议事务;负责综合性⽂件、报告的起草;组织综合性会议;负责信息、⽂秘、档案、保密和办公⾃动化管理;负责内外联络与协调⼯作;处理⼈⼤、政协议案提案事项;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有关事项;负责本院机关⾏政财务管理;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管理⼯作;指导下级法院相关⼯作。
(⼆)政治部主管法院系统思想政治⼯作;协助地⽅党委管理基层⼈民法院领导班⼦和队伍建设;负责法院机构编制⼯作;主管本院的⼲部⼈事⼯作;负责党组的会务及交办事宜;组织离退休⼲部进⾏政治学习和开展活动;承办离退休⼲部的有关事宜及计划⽣育⼯作;承办本院法官考评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及⽇常⼯作;负责全市法院系统法官等级评定、晋升的呈报及⽇常管理⼯作;负责组织争先创优、表彰奖励、教育培训、法官管理调研等⼯作。
(三)⽴案庭对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进⾏⽴案登记;依法审理不服下级法院不予受理、管辖异议的上诉案件;依法审查申诉、申请再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卷。
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案⼯作。
负责司法救助⼯作;根据当事⼈申请,依法进⾏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负责信访接待⼯作,处理来信来访;对本院审理的各类案件进⾏审限流程管理;监督和指导下级⼈民法院的⽴案⼯作。
(四)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刑事案件;办理相关⼤案要案的协调⼯作;监督、指导下级⼈民法院相关的刑事审判⼯作。
(五)民事审判庭依法审判民事案件;办理相关的申请复议案件;审批下级⼈民法院相关案件延长审限的申请;监督、指导下级⼈民法院相关的民事审判⼯作和⼈民法庭⼯作。
(六)⾏政审判庭(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依法审理⾏政案件;指导下级⼈民法院的⾏政审判⼯作;审查⾏政机关申请强制执⾏案件;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承担本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常⼯作。
浅议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相互关系

查等 司 法活 动 中 行使 权 力, 体 是指 审判 权 、 察权 、 查权 等 。 征 。 具 检 侦 从狭 义 上 讲 , 权 是 指法 院的 审判 权 。 法 院及 法 官运 用法 律 司法 即 l 主动 性 。 、 办理 刑 事 、 民事 、 济 和 行政 案 件 的 活动 。 经 行 政 是 国 家 的组 织 活 动 。 行政 机 关 的职 责 是 执 行 和 实施
出公 正 的判 决 。
3统 一 性 。 、
审判 权 的 统一 性 有 两个 方 面 的 内涵 . 一 是审 判 权 由法 定 其
一
、
司 法 权 与 审 判 权 的概 念
机关统一行使, 其他机关不能分享; 其二是用司法解释或指 导性
判 例 统 一全 国各级 审 判 机关 的裁 判尺 度 。
行 政权 自产 生伊 始 。 伴 随着 主 动 管理 、 力强 制 , 且 , 就 暴 并 的权 力 进 行 了充 分 的 论证 。 因 而 根 据 司法 权 行 使 主体 的不 同, 们可 以给 “ 我 司法 权 ” 行 任 何 时代 的 权力 拥 有 者或 多 或少 都要 提 供 一 定 的社 会服 务 。 进 行政 权 天生 就具 有 主 动性 、 制 执行 性 、 共 服 务性 三 个特 强 公 如下 界 定 。 广 义上 讲 “ 从 司法 权 ” 是指 司法 机 关在 审 判 、 察 、 检 侦 此 ,
原则。
公共 服 务 性 是 行政 权 的合 法 性 基础 。行 政 权 的 实 质 内涵
就 是管 理 公共 事 务 , 供 公 共 服务 , 然 行政 权 最 终保 护 和 促 提 虽
三、 审判 权 与 行 政 权 的 关 系
进 的是 个 体利 益 , 当行 政权 保 护 和 促进 了所 有 个 体利 益 的 时 但 ( ) 权 的特 征 。 一 审判 候 , 实质 也 就 是保 护 和促 进 了公共 利 益 。 其 人 们 对 审 判 权特 征 的探 索 经 历 了一 个 漫长 的历 程 。随着 ( ) 三 审判 权 与 行政 权 的 关键 区. 。 5 1 】 审 判 实 践的 积 累和 对 审 判性 质 认 识 的加 深 , 们将 审 判权 区 别 人 行 政 管理 发 生在 社 会 生活 的全 过 程 , 不一 定 以争端 的 存 它 于 行 政权 的特 征 主要 归纳 为 以 下几 个 方面 :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论我国法院行政审判权的界限 作为我国三大诉讼之一的行政审判制度,从其制定到实施的近20年来,对维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无疑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不容忽视的是,我国的行政审判权在实际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有的行政纠纷本应由法院解决,却被拒之门外;而某些应由其他机关或组织处理的案子法院却受理了,并因此造成了一些纠纷同时被两个机关作出了不同的处理,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如我国南方的某市,为了保证城市开发建设及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政府竟然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引起的任何纠纷只能向政府的职能部门请求解决,并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至于在司法实践中,当同一个纠纷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行政法律关系或与仲裁管辖有冲突时如何妥善解决,在管辖问题上如何对当事人予以救济等,由于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太明确,更是引发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
基于这种原因,在当下我国司法改革陷入困境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厘清我国行政审判权的界限这个在司法改革中带有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
1 我国行政审判权界限之内涵考察作为审判权构成部分之一的行政审判权,是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站在中立的立场,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并在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照诉讼程序审理、裁判行政纠纷的权力。
行政审判权作为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权力,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终局性,受特殊程序的制约。
[1]行政审判权具有审判权的全部权能,一般包括主管权和管辖权、受理权、取证权与采纳证据权、对事实问题的认定权、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权力、诉讼活动的主持权以及裁判权等。
为了更好地论述行政审判权的界限问题,这里需要对行政审判权产生的背景作些简要回顾。
在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只能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力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行使权力,这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

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及司法审查的有限性随着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建设已经成为了世界各国共同的追求。
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就是关系到国家权力运行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本质、优缺点和司法审查的有限性三个方面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本质司法权和行政权作为国家权力划分的两大重要部分,其关系可以从不同角度来分析和界定。
从技术上说,司法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审判工作的权力,行政权是指国家依法行使行政工作的权力。
司法和行政的权力分别对应于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具有各自的特点和规则。
从权力制约和平衡的角度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之间应该相互制约和平衡。
司法权可以对行政权进行监督和制约,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误用,维护公平正义;而行政权则是司法权实现其职能的前提,行政机关具有制定和实施法律的职责和权力,司法机关需要依靠行政机关提供法律和事实材料、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支持。
从行政管理和法律实施的角度看,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又是不可分割的。
司法权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裁判,保障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而行政权则通过对法律的贯彻落实和管理执行,推动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落地实施。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实质上是相辅相成的,互为条件,共促进,但同时也要相互制约和平衡,保证国家权力平衡的实现。
二、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优缺点1.优点(1) 司法审查弥补了行政审批的不足。
行政权往往有过度行使、任性行使的局面,而司法审查可以制止这种行为,保障公民的利益和权利。
(2) 司法审查保护了法律和公正。
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法律的权威得到保障,公正得到推动,司法能力得到提高,司法制度得到规范。
(3) 司法审查促进了司法和行政之间的相互促进。
司法审查在一定程度上往往需要依靠行政机关提供有关材料、证据等信息,促进了司法和行政之间的合作、制约和平衡。
2.缺点(1) 司法审查有时会陷入法律漏洞和解释的泥潭。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体现在哪些方面10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体现在哪些方面10分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10分法院职责(一)审判法律规定、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市法院管辖和市法院认为依法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由市法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市法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
(四)审判由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五)对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辖。
(六)监督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七)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八)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十)研究、征集对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一)负责指导全市法院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及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机构、人员编制工作;主管全市法院监察工作。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市法院负责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有哪些?审判全国的重大案件,高院的上诉案件,再审案件等,对下面法院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体现在哪些方面百姓想维权都不立案,还能是人民法院吗。
如何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一、始终坚持忠诚,永葆人民法院政治本色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使命,要坚决服从党的领导,服务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坚决贯彻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是有效履行职责的基本前提,要坚持忠诚这一政治本色,时刻忠诚于党的事业,时刻忠诚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时刻忠诚于宪法法律,才能更好地推进法院整体工作,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始终坚持为民,牢记司法为民服务宗旨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源于人民、属于人民、服务人民、受人民监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
法院的行政管理理论是什么

法院的行政管理理论是什么法院的行政管理理论包含多个方面,包括管理理论、组织理论、决策理论、领导理论等。
其中,管理理论是指对法院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科学规划、合理组织、有效协调和有效控制的理论,它是法院行政管理的基本架构。
组织理论是指对法院内部组织机构、职能、职责和关系进行合理设计和优化,保证法院行政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高效进行的理论。
决策理论是指对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中所做各种决策进行科学合理、全面准确、快速高效进行的理论。
领导理论是指对法院领导层的管理、领导和指导作用进行科学地理论阐述和实践。
法院的行政管理理论要求经营的管理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独立性对机构成果和机构发展至关重要。
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理论要注重法院内部行政机构的规范运作,依法、合法、公正地开展工作。
并且,要强调科学管理、合理分工、规范行政、建设高效的行政服务机构。
这一理论强调在法院行政管理中,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坚持纪律观念,保证法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合法合规。
法院内部行政管理理论还要求注重内部行政工作中的监督和制约机制,防止行政工作滥用职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在法院的行政管理中,要积极发挥法官和行政人员的优势,加大对行政服务机构的职能和权限赋予。
培养行政管理人才队伍,提高行政服务机构的水平和能力。
在法院行政管理工作中,要重视法院行政管理文化建设,弘扬法院行政管理精神和价值观念。
培养法院行政管理人员的先进敬业精神,提倡团队协作,为法院行政管理的全面推进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法院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最高审判权,直接承担着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使命。
因此,法院行政管理理论必须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为根本。
法院要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效率,保证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法治。
法院行政管理理论要强调服务法院司法事业的重要性,强调公平合理,依法依规地为司法事业服务。
法院行政管理理论要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对法院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科学地评价,鞭策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法院 综述

法院综述法院综述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对法院的职能、组织结构、审判程序以及司法改革等方面进行综述。
一、法院的职能法院的职能主要包括审判职能和非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法院的核心任务,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非审判职能包括法院的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等工作,以保障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法院的组织结构法院的组织结构一般分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三个层级。
最高人民法院是全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是省级的审判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案件进行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是县级的审判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案件进行审理。
三、法院的审判程序法院的审判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理和执行三个阶段。
立案阶段是指法院对申请人的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调查、举证、辩论等程序,并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执行阶段是指法院对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四、司法改革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旨在提升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其中的重要举措包括推行审判公开、加强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司法独立机制等。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为法院的规范运作和司法公正提供了重要保障。
五、法院的作用与意义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对于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的维护起着重要作用。
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保障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同时,法院的存在也起到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六、法院的面临的挑战与展望尽管我国法院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司法资源不均衡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基层法院的办案条件和审判质量有待提高。
其次,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如何在确保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审判效率,仍需要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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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的审判职能与行政管理苏力一、问题一个国家的法院系统的职责是完成国家赋予它的司法审判职能,这一点已是常识。
但是,这通常只是从政治学或宪法的角度对法院功能所作的规范性分析和规定,是法院概念的赘述。
在现实中,各国法院都由人(法官以及其他辅助人员)组成,有财政预算和支出,还必然有其他办公室的工作,因此,总是会有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事务。
一般说来,这些事务性工作在各国至少有一部分是由或必须由法院自己承担,尽管由于各国的制度不同,各国法院所承担的这类工作的总量会有所不同。
例如,与中国的法院相比,由于种种制度设置,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承担的行政管理工作相对较少,美国法官的工作比较单纯。
但是,即使在关于美国司法的著作中被当作纯粹司法之标志的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和大法官们,也仍然要履行着某种行政管理职能。
以首席大法官为例,除了要负责最高法院案件的上诉状清单,主持最高法院的会议、讨论案件,把握时间,以及当其属于多数意见派之际,有权分配法院意见的撰写这类与司法有关但有显然具有行政性的事务之外,他还要负责最高法院的其它行政管理。
此外,还有超过50多条法律规定了由他负责的其他管理工作。
由于现实的法院总是要履行与审判相关的某些行政管理职能,因此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就有可能与法院的审判工作有所交叉、混合,甚至与司法权行使发生某种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司法权的行使。
一个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研究者们所周知的事实是,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就常常利用其行政管理职权来谋求并实际获得了对司法决定的影响。
例如当他处于多数派时,他往往考虑各种因素,运用各种技巧,通过分配司法意见的撰写来影响法院的决定。
尽管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对法院的审判会产生某种有时甚至是重大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在传统的规范性法学研究中,这个问题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特别是在中国。
由于中国近代以来的司法制度是从西方移植过来的,并且移植以后司法制度一直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实践传统,而更多是理念的移植,法学界长期以来更为注重的是抽象的“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司法理论或对司法原则规定的注释,不很了解——严格地说是不自觉、不反省——中国法院运作实际。
因此,中国法学界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注释和批评往往是从概念出发的批评。
在我所见到的有限的中国学者的系统论述中,1997年贺卫方发表的《中国司法管理制度的两个问题》是一个例外。
该文第一次比较系统且尖锐地提出了当代中国法院(即贺文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问题。
贺文指出了我国法院系统具有严重的行政色彩和官僚色彩,例如法官中的等级制、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等等,并具体指出了这种色彩严重影响了中国法院充分履行其审判职能。
但在我看来,贺文的分析还可以深入,并且在分析框架上也可以作出调整。
应当说,贺文的分析在某种程度上仍然停留在规范性研究,即更多以外国的(主要是美国的)或所谓的“国际标准”的正式司法制度同中国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式制度进行比较,因此这可能影响他对中国司法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作出更深入理解和更中肯的批评。
因为,如果前面的分析有道理,那么影响中国法院的审判功能的因素就不仅包括了《法院组织法》、各个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明文规定的正式的审判制度,同时还势必包括与审判有关的其他行政管理以及其他非正式的制度。
如果紧紧或过分注重正式制度的考察,在分析上将审判制度同行政管理制度混淆起来,这容易将一些本来可能是由于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或非正式制度引发的问题或弊端归因于法院的某些审判制度,或是容易夸大法院的某些审判制度的问题或弊端。
而以所谓的“国际标准”作原则性比较,固然有警醒作用,即通过参照系的改变而唤起人们对问题的认识从而促进问题的解决,但这种原则性比较本身不能帮助人们如何着手解决我们面临的问题。
一般说来,强调原则总是容易的,原则可以而且也总是比较单纯的。
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的原则可以将现实中法院必然面临的行政管理问题在概念层面、原则层面完全排除在外;但是,如果任何现实的法院都不得不面临着内部的行政管理问题,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自己如同霍姆斯在分析案件审理时指出的:一般原则并不能决定如何处理具体案件。
本文试图从中国基层法院的实际运作来进一步探讨中国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是如何影响其司法职能的。
我将主要从法院系统内部的制度设置来考察。
我的基本前提是,法院不可避免地要面临一系列内部行政事务,因此,法院行政管理制度的设置具有其自身的合法性。
但是法院的行政管理制度可能侵入、侵蚀审判制度,造成正式审判制度的变形。
我的分析将指出,中国法院系统现在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包括司法独立或审判独立的问题,可能都与这个问题处理不当或重视不够相联系。
我的结论是,重要的不是排斥这种行政管理事务,而是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注意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法院的司法职能逐步分离开来。
二、法院的两套制度及其结构我将首先简单叙述一下中国法院内部的两套正式制度,这两套制度从原则上讲是为了分别针对法院的宪法职能即审判工作和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工作。
首先是审判制度。
从正式制度层面上看,我国的各级法院均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
对于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乃至审判员作为法官在审判职责上的差别,法律并没有作出区分。
相反,依据《法官法》第6条,似乎在审判上这些“长”们同其他审判员是一样的,首先是法官,必须履行法官的职责。
在法院内部,尽管依据《法院组织法》设立了各个业务庭和设有庭长,但是并没有规定,在审判上,这些业务庭有什么具体功能,庭长有什么特殊的职责。
对业务庭庭长之职责的明确法律规定,只有一条,即合议庭的审判长由法院院长或业务庭庭长指定。
但这严格说来,并不是对其审判职责的规定,也不是对审判权限的分配,而只是对审判活动中不可避免的、附属性的行政管理职责的一种分配。
依据《法院组织法》,具体审理案件的是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
但在实践中,只有基层法院的一审简单案件中适用独任审判,中级以上的各级法院以及基层法院审理非简单案件均适用合议庭制;依据《法院组织法》,法院内部还设有一个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专门机构,即审判委员会,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这是另一个真正与审判有关的制度。
但是,不清楚的是,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究竟通过什么程序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无论是《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而仅仅规定了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事实或法律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只有《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对该法的解释概括地规定了独任审判或合议庭审判之案件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程序:即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提起。
这是中国法律对各级法院的审判制度所作出的正式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安排,如果仅仅从文字上看,并且如果仅仅就履行审判职能而言,虽然与西方法院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相比有很多不同,但是,由于西方国家法院的审判组织也并不相同,因此,我们很难说,中国的这种法院的审判组织制度就一定有毛病。
即使是颇受非议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如果认真考虑到中国社会的一系列制约因素,也不是全无道理。
如果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我们无法说,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在审判上具有比一般的审判员具有更大的法定的司法权威,更不用说具有司法决定的正确性了。
就司法审判而言,他们都只是法官,在审判上是平等的。
这一点在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法律规定中也有体现。
参见《法院组织法》第11条,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而不是实行如同检察委员会实行“首长负责制”。
又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第87条,“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方能通过。
”在我们的调查中,发现这一条在基层法院是普遍得到贯彻的,参加审判委员会的无论是院长、副院长还是庭长,都是一票。
当然,这一普遍性结论并不排除现实中院长或某个委员对其他委员的影响。
当然,依据这种正式的制度安排,院长、副院长、庭长和副庭长在法院审判体制内还是会拥有某种影响其他法官乃至影响案件判决的能力,例如通过指定审判长和确定合议庭的组成来影响判决。
但是,一来由于在一个有众多法官的法院中,这种附属于审判的管理权势必存在,因此不可能理想主义地指望在不增加其他费用或产生弊端的情况下完全消除这种影响;二来,假定美国法院的运作模式是可欲的,那么这种影响力也未必会超过美国法院内部首席法官对其他法官的影响。
这里必须讨论一下法院内部业务庭的设置。
依据《法院组织法》,各级法院都要设置或可以设置(基层法院)各个“业务庭”,民庭、刑庭、行政庭、经济庭等等,并分别设有庭长、副庭长。
尽管这一设置为美国法院所没有,但是,如前所说,法律并没有规定这一设置在审判中的功能。
如果从法院内部专业分工的角度上看,特别是考虑到目前中国法官普遍存在的法律专业素养的相对欠缺,这种分工或许可以弥补专业化不足的弱点(至于是否起到这个作用,则需要实证研究)。
当然,如果从另一角度看,这种分工也会有不少弊端,而且,如同我将在后面讨论的,也确实引发了一些弊端。
事实上,一些欧陆国家的法院内部也有类似的分工或者分设了各种专门性的法院。
由于分了庭,必然也有一些庭内行政管理的事务,设立庭长,也不无道理。
如果这就是中国的审判制度,虽然不能说尽善尽美,至少也无可非议。
但是,仅仅从政治学或宪法理论上看法院制度,我们就无法理解任何现实中的法院内部的制度设置。
我们也因此完全有理由怀疑设立许多副职的必要。
显然,中国法院内部的这种制度设置还有其他功能。
其中对于本文所讨论的问题最重要的就是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
而这类事务在中国法院系统内,根据我的一般了解,至少要比美国法院复杂得多,也繁重得多。
依据法律,院长和副院长不仅要承担许多与审判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还必须承担与法院审判工作并无直接联系的诸如监察、甚至是统计这样的行政管理工作。
此外,还有一些虽无明文规定,但是由于现行制度设置势必要由或者事实上一直由院长、副院长承担的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
例如,各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的各人民法庭的庭长、副庭长,以及院机关的非业务的负责人的任免、调配;法官职称评定等等。
至于其他非正式的行政性的、事务性的工作就更多了。
据我们基层法院的调查,就了解到法院系统内部为提高法官文化和业务素质而举办的各类业余教育(函大、业大、电大),法院系统的改革,法院为解决经费不足和提供法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进行的各种事实上具有“创收”性质的工作,各种评比、检查,同时还必须参与当地政府的扶贫、抗灾、捐献、精神文明等大量的非专业性的工作。
这些工作都给法院增加了许多行政管理事务。
不仅院这一级有大量行政工作,而且在业务庭这一级也有不少具有行政性质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