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网络诽谤有哪些民事责任,又有哪些刑事责任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网络诽谤有哪些民事责任,又有哪些刑事责任导读: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前段时间,我国最高法将在互联网上对他人进行诽谤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然还是需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才能依法追究诽谤人的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由于诽谤行为还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就有可能需要承担民事方面的责任。
下面,就?“网络诽谤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的问题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网络诽谤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个要件:1、要有损害行为。
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网络诽谤通常会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网络诽谤的民事责任往往也就是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名誉权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个人享有的关于自己名誉的保护权利。
名誉,是指社会对个人品德、才能、声望、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名誉权是人格尊严的体现,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对名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名誉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名誉权的法律规定1. 名誉权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己的名誉,不受他人侮辱、诽谤的权利。
2. 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2)法人的名称、标志、名誉、荣誉、隐私等权利;(3)公民、法人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权利。
3. 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口头、书面、网络等形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损害他人名誉;(2)诽谤: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损害他人名誉;(3)侵犯他人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4)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捏造他人犯罪事实、违法行为等,损害他人名誉。
4. 名誉权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①停止侵害;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赔偿损失;④赔礼道歉。
(2)刑事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行政责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名誉权的保护措施1. 公民自我保护(1)增强法律意识,了解名誉权的法律规定;(2)遇到名誉权受到侵害时,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不参与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 社会舆论监督(1)新闻媒体要正确引导舆论,避免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2)社会各界要关注名誉权保护,对侵害名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3. 法律援助(1)为受侵害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其维护名誉权;(2)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质量。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名誉权受损起诉赔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有关部门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他人的名誉权。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侵害其名誉权的行为提出请求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决;如果遭受伤害方就侵害行为所受到的伤害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赔偿。
”
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2、精神损害没有确定数额,但是可以根据其他因素确定,如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计算赔偿金额。
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1、行为人捏造、歪曲事实。
故意利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对他人提供的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因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而使事实背离真相,是过失所为;
3、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在新闻报道、舆论监督中,有过度贬损他人名誉的侮辱性言辞,对其人格有损害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关于名誉权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某市某区居民。
两人系邻居,平日里关系尚可。
2021年4月,张三发现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张三的不实言论,严重损害了张三的名誉。
张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四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事实1. 2021年4月,被告李四在其朋友圈发布了一条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称张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已刑满释放。
2. 原告张三从未犯过盗窃罪,该言论严重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3. 原告张三得知此事后,多次要求被告李四删除该言论,但李四拒绝。
4. 原告张三认为,被告李四的行为给其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2. 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三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其从未犯过盗窃罪。
3. 被告李四辩称,其在朋友圈发布的言论是事实,但承认未经核实,给原告张三造成了名誉损害。
4.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已构成名誉侵权。
四、法院判决1. 被告李四立即删除其在朋友圈发布的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
2. 被告李四在公开场合向原告张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五、案件评析1. 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四在朋友圈发布关于原告张三的不实言论,侵犯了张三的名誉权。
2.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公民的名誉权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广大网民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在网络上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3. 面对名誉侵权行为,受害人应勇敢维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法院在审理名誉侵权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名誉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启示1. 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利,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在网络传播信息时,要谨慎核实,不得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如何认定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如果你觉得自己的隐私权被他人侵犯的话,此时在经过认定之后,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但是实践中,该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呢?对于很多人来讲,这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让小编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怎么认定侵犯隐私权侵害隐私权或者侵害隐私利益的责任构成,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
首先,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
2、侵害隐私权的损害事实。
隐私是一种信息、一种活动、一种空间领域,也是一种秘密状态。
隐私的损害,表现为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
3、侵害隐私权的因果关系。
它是指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主观过错。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
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二、侵犯隐私权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停止侵害受害人对于正在发生的侵害,如加害人正在宣扬传播受害人的隐私资料、侵入受害人的私生活领域等,可以请求停止侵害,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或扩大等。
(2)赔礼道歉(3)赔偿损失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当对隐私权人产生严重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成应当承担上述法律责任外,还将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
侵犯名誉权认定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是规定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或团体声誉的重要手段。
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指:任何有意的、故意的或未经授权的行为,严重损害他人正当的名誉权、荣誉权或其他人格权利,如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侵犯名誉权被认定的标准如下:
1、首先,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必须是有意的,也就是企图损害
他人正当的名誉权的行为,如虚假的诽谤、谩骂等行为。
2、其次,侵犯者必须有能力损害他人的名誉权,这种能力是
指侵犯者有能力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荣耀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与荣誉。
3、第三,侵犯者的行为必须引起公众对他人的正当名誉权和
荣誉权的注意,以致损害他人的名誉权和荣誉权。
4、最后,侵犯者必须做出能够损害他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行
为或言论。
通过上述标准,我们可以看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
违法行为,会直接影响个人或集体的声誉,从而使受害者遭受更大的精神和物质痛苦。
因此,希望大家能够尊重他人的名誉权,不要以假冒、否认、诋毁、抹黑、嘲笑及其他恶意行为而损害他人名誉权,以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网络暴力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无形的杀手在摧毁着很多人的精神意志,例如现在很多“键盘侠”,他们就像米虫一样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而本质可能就是因为之间存在微不足道的矛盾。
因为可能到现在还有人不清楚网络名誉诽谤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是属于民事侵权,但情节严重的话就是要被量刑的。
网络暴力现在已经成为了一种无形的杀手在摧毁着很多人的精神意志,例如现在很多“键盘侠”,他们就像米虫一样在网络上随意捏造不存在的事实对他人的名誉进行诽谤,而本质可能就是因为之间存在微不足道的矛盾。
因为可能到现在还有人不清楚网络名誉诽谤的这种做法有可能是属于民事侵权,但情节严重的话就是要被量刑的。
▲一、网络名誉诽谤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中国,诽谤行为可能构成违反民法,诽谤行为人被追究民事责任;也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诽谤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诽谤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民事的),也可能构成犯罪(刑事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最低管制一个月。
▲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
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名誉权是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中的一种,名誉权侵权责任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即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成立过错侵权责任,需具备四个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文以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名誉权侵权案件的特殊性及相关司法实践,对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认定进行梳理。
一、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侵权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型违法行为——侮辱、诽谤。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侮辱既可能是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明确表达的嘲笑、辱骂等的侮辱,也可能是通过特定行为表达的侮辱。
诽谤是对事实的捏造或者歪曲。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对于侮辱行为的举证较为简单,由原告对被告实施的侮辱行为进行举证,但是对于诽谤的举证,则相对复杂,对被告实施了可能具有诽谤性质的言论这一事实应当由原告举证一般没有争议,但是对于被告的言论是否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实践中目前并不统一。
笔者认为,根据民诉法第64条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民诉法解释第91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对于被告言论与事实不符的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但是司法实践中,相当一部分案件中,法院均认为被告需就自己的言论存在事实依据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在北京兰世达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纠纷中【指导案例143号,案号((2018)京03民终725号)】,法院认为,被告针对原告兰世达公司的“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等贬损性言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因此认定被告侵犯兰世达公司的名誉权,实际上是将被告言论是否失实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
另外,在原告基于某些原因对于被告的言论负一定的容忍义务(诸如商家对消费者评论的容忍义务)的情况下,法院又倾向于认为被告的举证责任则不应过于严苛,甚至可能直接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传播事件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传播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发酵,引发了广泛关注。
传播事件涉及众多法律问题,如名誉权、隐私权、著作权等。
本文以一起传播事件为例,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期为类似事件提供参考。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知名演员因涉嫌违法行为被网友曝光。
事件发生后,该演员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
网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该演员,导致其社会形象受损。
此外,部分网友还将该事件改编成段子,在社交媒体上传播,侵犯了该演员的著作权。
三、法律分析1.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社会评价、名誉享有的保护。
本案中,网友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该演员,严重损害了其名誉。
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侮辱: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
(2)诽谤: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3)侵犯隐私:未经他人同意,公开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
本案中,网友散布虚假信息,恶意攻击该演员,属于侮辱和诽谤行为,侵犯了该演员的名誉权。
2.隐私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行踪、通讯、健康状况等信息的保护。
本案中,网友在网络上公开该演员的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侵犯了其隐私权。
3.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本案中,部分网友将该事件改编成段子,在社交媒体上传播,未经该演员同意,侵犯了其著作权。
四、法律责任1.名誉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九条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隐私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隐私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什么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处理)
侵害他人名誉权承担什么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怎么处理)侵害名誉权一般要承担什么民事责任不法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请求停止侵害是指在行为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正在进行时,受害人有权要救济金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制止侵权人侵权行为的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的精神,在诉讼过程中,如果遇到需要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作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例如,如果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内容的书籍正在发行,受害人有权请求人民作出裁定停止侵害人的书籍发行,并销毁该书籍。
(2)恢复名誉。
恢复名誉是侵害名誉权所特有的责任形式。
由悄宏于不法行为人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是损害他人名誉,所以不法行为人应负责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只有不法行为人为受害人恢复名誉,才能彻底消除侵害名誉权的直接后果,消除造成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根源。
一般说来,以何种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就应以同种方式为受害人恢复名誉;在多大的范围内侵害他人名誉,应在斗李该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例如,在一家省级报刊上发表失实文章损害他人名誉,就应该同样在该省级报刊上以书面方式进行更正和赔礼道歉,为受害人恢复名誉。
(3)赔偿损失。
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能给受害人带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例如,不法行为人散布公民作风不正派,道德败坏的虚假事实,致使该公民名誉严重受损,并被原工作单位辞退。
该公民就蒙受了因丧失工作而产生的财产损失以及精神遭受极大痛苦的损失。
财产损失可以是既有财产的损失,也可以是可得利益的损失。
精神损失只在侵害自然人名誉权时才会产生,侵害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名誉都不存在精神损害问题。
(4)赔礼道歉。
即不法行为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谅解。
赔礼道歉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当面道歉,也可以采用局面道歉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小编希望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 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在法律中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 是人格的重要内容, 并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名誉权侵权法律规定, 从而有效维护自己利益。
请继续往下阅读。
1、侵权形式(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
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 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 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 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 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造成一定影响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行使诋毁、诽谤法人名誉, 给法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二)诽谤诽谤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散布有关他人的虚假事实, 导致他人名誉降低或者毁损的行为。
诽谤的主观状态可以是故意, 也可以是过失, 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虚假事实散布开来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101条后段规定, 禁止用诽谤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 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因提供新闻材料引起的名誉纠纷, 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1)主动提供新闻材料,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2)因被动采访而提供新闻材料, 且未经提供者同意公开, 新闻单位擅自发表,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对提供者一般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虽系被动提供新闻材料, 但发表时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许的, 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 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2、名誉权法律条款1986年4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侵犯个人隐私赔偿标准
侵犯个人隐私赔偿标准
1. 违法所得赔偿,如果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导致了侵权人获得
了不当利益,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返还所得,这部分赔偿是为
了消除侵权行为所带来的不当利益。
2. 经济损失赔偿,如果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导致了被侵权人的
经济损失,比如因隐私泄露导致的财产损失,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
权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3. 精神损害赔偿,侵犯个人隐私可能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上的
痛苦和折磨,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赔
偿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
4. 名誉权、人格权赔偿,如果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涉及到侵犯
被侵权人的名誉权、人格权,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名誉权、人格权赔偿责任,赔偿被侵权人的名誉权、人格权受到的侵害。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赔
偿标准和具体计算方法可能有所不同,具体的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当
地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当然,赔偿标准的确定也需要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被侵权人的诉求等因素。
网络言论案例: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
网络言论案例: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网络诽谤行为的法律认定和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案例一:微博中的网络诽谤事件(2009年)时间:2009年6月10日细节:某微博用户“小明”在其微博账号上发布了一条言辞激烈的帖子,指责一名知名企业家“张华”涉嫌贪污腐败。
该帖子在短时间内迅速传播,并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一些媒体纷纷报道该事件,并对“张华”进行公开谴责。
然而,在该帖子发布之后的两天,“小明”撤回了此前的指控并公开致歉。
事实证明,“小明”发布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而“张华”也并未参与任何贪污腐败活动。
法律认定:根据现行的诽谤罪刑法规定,如果某人故意中伤他人并且有损对方名誉,那么他的行为将会被视为诽谤。
在本案中,“小明”发布的指控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且后续撤回并道歉,因此,其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自由言论权的平衡研究: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其行使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以保护他人的名誉权和社会公共秩序。
在网络时代,言论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都得到了极大提升,因此,网络言论的责任和限制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而平衡自由言论权与他人名誉权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律师点评:网络诽谤行为在社交媒体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方面有很大的特点,其对受害者的名誉造成的伤害可能超过传统媒体。
法律应结合网络时代的特点,依法制定相关立法,明确网络诽谤行为的标准以及责任追究的手段。
同时,也应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倡文明网络言论,维护公共秩序。
然而,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并导致短时间内的舆论狂潮,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一定的灰色地带,需要法律及相关机构更加及时有效地介入,遏制不实言论的传播。
案例二:论坛中的网络诽谤事件(2010年)时间:2010年4月15日细节:某个网络论坛上的用户“小红”发表了一篇帖子,指责一名地方政府官员“李东”涉嫌参与一起严重的贪污案件。
该帖子中附有一份据称是调查报告的文件,显示李东与贪污案件有牵连。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论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及其责任承担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社交媒体平台成为公众聚焦的重点,微博作为其中的佼佼者,汇集了广大用户群体。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微博名誉侵权的问题。
本文将从认定微博名誉侵权的标准和对应责任承担方面进行探讨。
微博名誉侵权是指微博用户通过发布、传播含有非法言论、虚假信息、抄袭侵权等内容,给他人造成了名誉损害的行为。
本质上,微博名誉侵权是一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荣誉的行为,在信息时代下,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微博名誉侵权的认定,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言论是否属于不实信息在评估微博言论时,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言论是否属实。
虚假言论、谣言等信息,容易给他人造成不良影响,属于不实信息时,往往更容易引发名誉侵权纠纷。
(二)言论是否具有明显的贬低和攻击性在评估微博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时,需要考虑言论是否带有贬低和攻击性。
若言论不当,含有攻击性、侮辱性、诽谤等内容,就可能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严重的影响,构成名誉侵权。
(三)被侵权人名誉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在评估微博名誉侵权时,还需要考虑被侵权人的名誉是否受到实质性损害。
如果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的名誉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那么就可能被认为是名誉侵权。
二、责任承担方面的探讨在微博名誉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微博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主体是谁呢?根据实践经验和相关案例分析,责任主体主要有两个方面:微博平台和微博用户。
(一)微博平台的责任承担尽管微博平台为用户之间的交流和信息传递提供了便利,但其作为提供服务和信息平台的主体,必须承担相应的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责任。
具体而言,微博平台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管理措施,规范、管理平台的信息内容,防止平台上的言论和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违规的言论、行为,微博平台应当及时删除、封禁等措施,以维护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除了微博平台方面的责任,微博用户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用户在使用微博的过程中应当认真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微博社群规范,慎重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谨慎发布言论,注意文明用语,避免言论过激,攻击性过强,避免侵犯他人名誉、声誉等合法权益,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良好风气。
名誉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名誉权的概念与意义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的评价所享有的权利。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有独立的人格属性,是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名誉权受到宪法、民法典、刑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
名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尊严的体现,维护名誉权有助于保障其尊严和地位。
其次,名誉权是公民和法人参与社会活动、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保障。
再次,名誉权的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二、名誉权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名誉权法律保护的具体内容1.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名誉权保护的对象包括公民和法人。
公民的名誉权保护范围较广,包括个人品德、才干、声望、信誉等方面。
法人的名誉权保护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的信誉、品牌等方面。
2.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名誉权侵害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侮辱: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如侮辱他人的人格、尊严等。
(2)诽谤:捏造事实,公然散布他人的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
(3)诬告陷害:捏造事实,向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告发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名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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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千零⼆⼗四条【名誉权】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第⼀千零⼆⼗五条【名誉权的限制】⾏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为,影响他⼈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捏造、歪曲事实;(⼆)对他⼈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侮辱性⾔辞等贬损他⼈名誉。
第⼀千零⼆⼗六条【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认定⾏为⼈是否尽到前条第⼆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内容来源的可信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了必要的调查;(三)内容的时限性;(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五)受害⼈名誉受贬损的可能性;(六)核实能⼒和核实成本。
第⼀千零⼆⼗七条【作品侵害名誉权】⾏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以真⼈真事或者特定⼈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名誉权的,受害⼈有权依法请求该⾏为⼈承担民事责任。
⾏为⼈发表的⽂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千零⼆⼗⼋条【媒体报道内容失实侵害名誉权的补救】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名誉侵权的形式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种⽅式:侮辱,诽谤,泄露他⼈隐私等。
侮辱:是指⽤语⾔(包括书⾯和⼝头)或⾏动,公然损害他⼈⼈格、毁坏他⼈名誉的⾏为。
如⽤⼤字报、⼩字报、漫画或极其下流,肮脏的语⾔等形式辱骂、嘲讽他⼈、使他⼈的⼼灵蒙受耻辱等。
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名誉的⾏为。
恶意造谣污蔑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信息传播速度极快,这也使得恶意造谣、污蔑他人的现象愈发猖獗。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还可能触犯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围绕恶意造谣污蔑的法律后果展开论述。
一、恶意造谣污蔑的定义恶意造谣污蔑是指故意编造虚假信息,捏造事实,对他人进行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行为。
这种行为往往通过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传播,给被造谣者带来极大的名誉损害和精神痛苦。
二、恶意造谣污蔑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恶意造谣污蔑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恶意造谣污蔑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因恶意造谣污蔑给被侵权人造成的不良影响。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2.刑事责任恶意造谣污蔑情节严重,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构成犯罪:(1)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诽谤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捏造事实,利用网络等媒体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恶意造谣污蔑的行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恶意造谣污蔑他人,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防范恶意造谣污蔑的措施1.提高自身素质,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自觉抵制恶意造谣污蔑的行为。
2.增强法律意识,了解恶意造谣污蔑的法律后果,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网民的网络安全意识,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
诽谤诬陷他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诽谤和诬陷他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诽谤和诬陷他人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尊重他人,维护社会和谐。
一、诽谤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损害。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体包括:(1)捏造事实:捏造与他人性关系、违法犯罪行为等虚假信息。
(2)散布虚假信息:通过口头、书面、网络等途径散布虚假信息。
(3)情节严重:包括捏造事实的次数较多、捏造事实的情节恶劣、造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等。
二、诬陷的法律后果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1)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2)消除影响:侵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损害。
(3)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
(4)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因名誉受损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包括:(1)捏造事实:捏造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等虚假信息。
(2)诬告陷害: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诬告陷害他人。
传媒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兴起,网络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
然而,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网络暴力事件频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暴力事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一篇涉及恶意诽谤的文章,指责一名无辜女子与他人有染。
该文章迅速传播,引发了网友的广泛关注和热议。
随后,被诽谤女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博主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三、法律分析1.侵权责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博主恶意诽谤他人,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名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在本案中,博主的行为已经构成对被诽谤女子名誉权的侵害。
3.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被诽谤女子的名誉受到损害,导致其精神受到极大压力,有权要求博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博主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侵犯了被诽谤女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博主向被诽谤女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五、案例分析1.网络暴力事件的危害网络暴力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秩序。
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导致受害者产生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
2.网络暴力事件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网络暴力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恶意诽谤、侮辱等行为,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诽谤罪立案标准及赔偿标准
诽谤罪立案标准及赔偿标准
1、严禁采取言论、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对他人实名或昵称,在公开媒体上传
播虚假诽谤信息;
2、严禁以任何媒介,谩骂、恐吓他人,以侵害他人名誉,或者威胁要害;
3、严禁将虚假的侮辱性、诽谤性的信息发布在网络政府、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等官方
网站上;
4、严禁将侮辱、诽谤其他人的信息发布在自己身份核实完整、可追溯的网络空间
(如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等),同时提供准确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5、严禁极端言行,发布明显侮辱、诽谤、宣扬暴力、仇恨、歧视和煽动性内容。
二、赔偿标准
1、在损害被害人个人名誉、荣誉的情况下,如果被害人函告、诉讼,且法律最终认
定的,对违法行为方应予以赔偿,则可以联合被害人一起索赔;
2、诽谤索赔时,被害人所受的精神损失应正当考虑,有权要求赔偿;
3、诽谤行为首先要求撤销,酌情考虑删除或更正文字信息,防止传播及蔓延;
4、对诽谤明显在网络上蔓延,危害民众社会公共安全的,除撤消或更正诽谤文字外,并根据被害人发出诉讼时所受损失大小,赔偿上述损失;
5、针对在实体媒体上发表诽谤,可以除了撤消、更正外,仍可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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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网友在网上发帖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享有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发表内容失真或者内容真实但带有侮辱性字眼的文章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非法披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则构成侵犯隐私权。
若网络经营者明知存在类似侵犯权益的文章或言论而没有及时删除或做相
应处理,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小张购买某品牌木门时,与销售员小李就配置的锁具发生争执,双方多次沟通无效。
愤怒的小张于是在论坛里发帖称,让大家别被某某品牌木门的销售员给坑了,同时附上了销售员的电话和姓名。
小李认为,小张的行为使自己的名誉受损,影响到自己生活和工作。
小李曾口头和书面要求论坛的所有者网站删除小张的帖子,但网络公司均未采纳。
故将小张和网络公司告上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及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论坛上侵犯自己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贴子,赔礼道歉,并在论坛上发表致歉信及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6000元。
法院向网络公司送达诉状及相关证据后,网络公司删除了小张的帖子。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作为网民在网站上撰写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
网络公司作为某论坛的管理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网文字设定相应的监控和过滤审查,但没有尽相应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故判决小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论坛上刊登向小李道歉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如到时不刊登道歉函,法院将在论坛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张某负担。
另外,小张还需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朗山评析:
该案的法律焦点有二,一是,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二是,网络公司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
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小张与小李因配置的锁具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
这时,我们实际难以认定小李出售的品牌木门是否真的不合格,是否真是“坑了”小李。
在结论未定的情况下,小李声称自己被“坑了”就具有了弯曲事实的味道,显然属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名誉权没有大的问题。
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内容属实与内容失实情况是不同的。
在是否侵犯名誉权时,首先要判断内容是否属实,其次再判断文章或言论中有没有侮辱的内容。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侵犯隐私权一般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披露他人信息的行为。
在这一点上,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是不同的。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隐私权被包括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所以,《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隐私的规定其实是属于隐私权范围。
在本案中,小张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员,其姓名和联系方式均属于隐私,在未经小张的同意下,小张私自在论坛上公开小李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应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注意,判断姓名和联系方式是否属于隐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公众人物或者是具有有特殊的环境,姓名和联系方式不一定就属于隐私。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小李曾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论坛所有者网站删除小李帖子,但网络公司不予理会,网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