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责任认定与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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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网友在网上发帖属于言论自由范畴,但享有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发表内容失真或者内容真实但带有侮辱性字眼的文章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而非法披露他人的隐私信息则构成侵犯隐私权。若网络经营者明知存在类似侵犯权益的文章或言论而没有及时删除或做相

应处理,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案情简介:

小张购买某品牌木门时,与销售员小李就配置的锁具发生争执,双方多次沟通无效。愤怒的小张于是在论坛里发帖称,让大家别被某某品牌木门的销售员给坑了,同时附上了销售员的电话和姓名。小李认为,小张的行为使自己的名誉受损,影响到自己生活和工作。小李曾口头和书面要求论坛的所有者网站删除小张的帖子,但网络公司均未采纳。故将小张和网络公司告上安徽省合肥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张及网络公司立即删除论坛上侵犯自己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贴子,赔礼道歉,并在论坛上发表致歉信及赔偿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计26000元。

法院向网络公司送达诉状及相关证据后,网络公司删除了小张的帖子。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作为网民在网站上撰写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行使该权利的过程中侵犯了小李的名誉权,应当对小李进行赔偿。网络公司作为某论坛的管理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上网文字设定相应的监控和过滤审查,但没有尽相应职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故判决小张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论坛上刊登向小李道歉的道歉函,道歉函的内容由法院核定,如到时不刊登道歉函,法院将在论坛或省级新闻媒体上刊登判决内容,费用由张某负担。另外,小张还需赔偿小李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朗山评析:

该案的法律焦点有二,一是,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小李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二是,网络公司的责任应当如何认定。

1、《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

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小张与小李因配置的锁具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这时,我们实际难以认定小李出售的品牌木门是否真的不合格,是否真是“坑了”小李。在结论未定的情况下,小李声称自己被“坑了”就具有了弯曲事实的味道,显然属于《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其构成侵犯名誉权没有大的问题。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内容属实与内容失实情况是不同的。在是否侵犯名誉权时,首先要判断内容是否属实,其次再判断文章或言论中有没有侮辱的内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犯隐私权一般表现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披露他人信息的行为。在这一点上,侵犯隐私权与侵犯名誉权是不同的。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隐私权被包括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所以,《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隐私的规定其实是属于隐私权范围。在本案中,小张只是一个普通的销售员,其姓名和联系方式均属于隐私,在未经小张的同意下,小张私自在论坛上公开小李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应当是一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注意,判断姓名和联系方式是否属于隐私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公众人物或者是具有有特殊的环境,姓名和联系方式不一定就属于隐私。

2、《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小李曾口头和书面形式要求论坛所有者网站删除小李帖子,但网络公司不予理会,网络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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