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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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试题一、根据下述合同内容审核信用证,并指出不符之处。

经审核信用证后存在的问题如下:

______

二、根据买方订单及相关资料缮制形式发票

三、根据合同、信用证及补充资料缮制商业发票、海运提单、汇票及普惠制产地证FORM A

补充资料1.INVOICE NO. YL71001

2.INVOICE DATE: NOV.10,2007

3.C.W: 36KCS/CTN N.W: 35KC5/CTN MEAS.0.55CBN/CTN 4.H. S. CODE: 4819.1000

5.VESSEL: KAOHSIUNG V.0707S

6.B/L NO.TH14HK07596

7.B/L DATE: NOV.29,2007

8.C/N: SNBU7121820

9.REFERENCE NO.20070819

10.ORICINAL CRITERION:"P"

国际商务单证缮制与操作试题

一、审核分析

根据合同审核信用证是每年全国单证考试“规定动作”,也是从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因为尽管凭信用证付款在各种付款方式中的比例逐步下降,但信用证仍是最主要的方式。该种试题考核重点大同小异。本年度考核并不要求考生对不符合合同的地方进行修改,这样,考生在回答本题时可根据所学知识,结合所给条件对比分析并列明信用证存在的问题

即可。经审核该证存在的问题如下:(括号中的数字表示SWIFTMTT00格式中的数字编码。) 1.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名称(59)与合同卖方(Seller)不符。合同中显示的是“SHANGHAI SHENG DA CO.,LTD.,”而信用证中是“SHANGHAI DA SENG CO.,LTD.”。

2.开证申请人(50)的地址不符。合同中规定的是"28,IMAMGONJ",信用证中则误为"26,IMAMGONJ"。

3.商品名称不符。合同中买卖的货物(COMMODITY & SPECIFICATION)是“STEEL TAPE RULES”,而信用证中(45A)里却显示“TAPERULES”,缺少了“STEEL”字样。

4.商品规格不符。合同中有两种规格:JH-392W和JH-380W,而信用证中显示的是“JH-395W和JH-386W”。从对应的数字可以直接发现两者的不同。

5.单价不符。合同中表格第3列显示的单价是“USD3.60/DOZ PAIR CFR CHITFAGONG”和“USD4.20/DOZ PAIRCFR CHITFAGON”,而信用证(45A)中则显示“HKD3.60 PER DOZEN CIF CHITFAGONG和HKD4.20 PER DOZEN CIF CHITYAGONG”。

6.总金额不符。合同中的表格第4列(AMOUNT)列明的金额是USD9,300.00(以美元表示),信用证(32B)中的金额为CURRENCY HKD AMOUNT 9800.00(以港币表示,同时数字错误)。

7.包装不符。合同规定货物包装为“Packing: In Cartons”(纸箱装),而信用证中规定“PACKING: EXPORT STANDARD SEAWORTHY PACKING”(出口标准的适宜海运包装)。单纯从使用词汇也可以判断出两者的不同。

8.装运期不符。合同规定的期限是2008年5月任何一天(During May,2008),信用证(44C)则规定“LATEST DATE OF SHIPMET: MAY 2,2008”(最迟装运期为2008年5月2日),这样就比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足足提前了29天。

9.装运港(Loading port)不符。合同规定在我国Shanghai发货,信用证(44A)显示“ANY CHINESE PORTS”(中国任意口岸)。

10.分批和转运要求不符。合同中规定的是“Partial Shipment and Transshipment are allowed.”(允许分批和转运),而信用证(43P)规定不准分批(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43T)“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禁止转运)。

11.使用的贸易术语和单据要求不符。因为合同使用的是CFR术语,规定由买方办理保险手续(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所以受益人不需要提交保险单据,而信用证(45A)中则显示CIF术语,并且在单据条款中要求受益人提交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这与合同显然不符。

12.付款期限不符。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Terms of payment)明确规定采用“Sight Letter of Credit”(即期信用证)支付,而所开立的信用证(42C)中规定的汇票付款时间却是“DRAFTS AT 60 DAYS SIGHT”(凭60天远期汇票支付),明显不符。

13.信用证到期地点不符。合同中付款条件明确规定信用证在我国到期(“Valid for negotiation in China”),而信用证(31D)中显示的到期地为“MAY 23,2008 IN BANGLADESH”(在孟加拉国到期)。

以上所有内容均可以按合同和信用证进行对比找出其差异。

14.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和单据显示的内容不符。本合同和信用证采用的是CFR交易条件,按此条件成交,受益人提交的提单上应注明“FREIGHT PREPAID”或“FREIGHT PAID”,不可显示“FREIGHT COLLECT”。

15.根据我国目前有关产地证的规定和做法,对孟加拉国出口时不应使用GSP FORM A 产地证,这种产地证主要用于我国向发达国家出口部分产品的情形。

二、审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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