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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发国家政策的规定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转载的作品是原报社履行职务撰写的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可以不经过原报社的许可,但应当向该报社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许转载的以外,既不需经过许可,也不需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一般投稿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过许可,但应当向作者支付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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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通知还指出,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
网络转载作品稿酬的支付机制评议
Me dia Re view传媒评论传媒∷M DI 55(下)网络转载作品稿酬的支付机制评议陈颖大众报业集团战略运营部法律事务主管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愿望和诉求,并有效监督国家和社会事务,从而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攀升,新媒体在我国的社会影响力已远远超过图书、报纸、杂志、电视等传统媒体,同时,由于社会转型所引发的人民群众参政议政、表达诉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新媒体逐渐成为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的首选方式。
当前,新媒体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强大的自身优势,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党和政府的新利器。
新媒体优化了群众监督的技术环境。
新媒体技术引领了信息传播方式的飞跃,带来了信息传播技术的解放,使传播内容与传播方式更加生动灵活,不仅帮助人民群众以更加快捷的方式实现信息的搜集与整合,而且使群众监督更加有声有色,丰富了群众监督的载体。
集文字、声音、图像、动画等于一体的新媒体技术,可以逼真地展现问题和事件的经过,使信息传递的内容与方式更加丰富多彩。
广大网民可以利用新媒体技术多方面搜集信息,并以多样化的表现形式呈现出来,这使得群众监督更加直观、立体和形象,增强了监督的感染力和影响力。
新媒体拓展了群众监督的空间和渠道。
新媒体扩大了人民群众政治参与的范围,使群众监督不仅涉及到党和政府机关,同时也使政治发展、经济建设、思想文化及社会生活等方方面面的国家和社会事物都被囊括在群众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之中,其中任何一方面都将可能成为广大网民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这使得新媒体条件下群众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变得更加宽泛。
新媒体增强了群众监督的效果。
新媒体环境中的用户,不仅是各种信息资源的消费者,更是其生产者和提供者,接收者与传播者之间通过新媒体可以实现信息的交流与互动。
一方面,作为信息的接收者,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其所关注的内容;另一方面,各种论坛、民意调查、话题讨论等方式能够吸引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监督,进而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群众监督力量,很大程度上增强了群众监督的效果。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
使用作品付酬标准对于作品等,创作者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任何他人都是不能擅自使用作品的,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作品是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和授权才可以的,还需要支付相关的费用,那么,使用作品付酬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我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使用作品付酬标准著作权法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如合理使用),使用他人的作品应当支付报酬。
依照本条的规定,付酬标准由当事人选择,要么由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自行约定确定,要么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二、著作权作品使用范围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8、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三、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1、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稿酬支付的法律要求与版权保护
稿酬支付的法律要求与版权保护在当今信息时代,创作者们的作品被广泛传播和使用,因此,稿酬支付的法律要求和版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并探讨其对创作者和社会的意义。
一、稿酬支付的法律要求1. 版权法的规定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都应当向作者支付合理的稿酬。
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他们积极创作。
同时,也规范了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避免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2. 合同约定除了法律规定,创作者和使用者之间还可以通过合同来约定稿酬支付的具体细则。
合同可以明确约定使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方式等,从而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二、版权保护的重要性1. 保护创作者的权益创作者们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创作作品,他们应当享有对作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版权保护的目的就是确保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并且对其作品的使用有一定的控制权。
只有这样,创作者才会有更多的动力去创作,推动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
2. 促进创作活力版权保护不仅能够保护创作者的权益,还能够激发创作活力。
如果创作者的作品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他们的劳动成果可能会被他人非法使用或者盗版,这将严重打击创作者的积极性和创作热情。
而有了版权保护,创作者们就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从而更加积极地投入到创作中。
3. 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版权保护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只有当创作者们的权益得到保护,他们才会更加愿意将自己的作品推向市场,从而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
同时,版权保护也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文化产业,推动其进一步发展壮大。
综上所述,稿酬支付的法律要求和版权保护是保护创作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可以确保创作者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而版权保护则能够保护创作者的权益,激发创作活力,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文章侵权赔偿标准
文章侵权赔偿标准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文学、博客、新闻、社交媒体等媒体逐渐成为人们获取信息、表达观点和分享创作的主要平台。
然而,互联网上的文章侵权问题也逐渐突显,给作者和读者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和争议。
为了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法律对于文章侵权行为的处罚和赔偿标准进行了规定。
一、文章侵权行为的界定文章侵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表、传播他人的文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篡改、抄袭、转载未经授权等。
二、侵权赔偿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和修改权等权利。
当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构成了侵权行为,著作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在《合同法》中也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三、侵权赔偿的标准1.赔偿方式对于文章侵权行为,赔偿方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金以及公开道歉等。
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者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以弥补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另外,对于严重的侵权行为,法院还可以判决侵权者在相关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以恢复著作权人的声誉。
2.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对于文章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著作权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程度;(2)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其他权益造成的损失;(3)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可能产生的合理利润的影响;(4)侵权行为对著作权人的惩罚因素。
依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获取其侵权所得,并酌情加倍赔偿;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判决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法院可以判决赔偿额提高一倍。
考虑到文章的发布与传播方式的多样性,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四、保护措施为了防止文章侵权行为的发生,作者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1)明确署名权与署名方式,对原创作品进行鉴定、保护;(2)与网络平台或转载方签订合同,明确使用范围和权限;(3)加强自身版权保护意识,提高文章的创作质量和独特性;(4)及时发现侵权行为,并保留相关证据。
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是否需要支付作者稿酬
⽹站转载他⼈⽂章,是否需要⽀付作者稿酬
个⼈撰写的⽂章被报社采⽤,随后门户⽹站也转载了这篇⽂章。
那么,⽹站转载他⼈⽂章,是否需要⽀付作者稿酬?店铺的⼩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站转载他⼈⽂章,是否需要⽀付作者稿酬
如果作为商⽤是需要向作者⽀付稿酬的。
《著作权法》第四⼗七条
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作品的;
(五)剽窃他⼈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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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载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转载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享受便捷的同时,网络转载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以某知名博主侵权案为例,分析了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旨在为网络用户和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某知名博主在未经原作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了一篇名为《人工智能的崛起与挑战》的文章。
原作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博主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网络转载是否构成侵权。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转载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2. 转载行为是否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权?3. 转载行为是否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具体分析如下:1. 转载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转载原告作品的目的并非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而是为了吸引关注、增加粉丝等商业目的,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
2. 转载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3. 转载行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个人微信公众号上转载原告作品,违反了该条例。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转载的法律问题,以下是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分析:1. 网络转载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理使用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使用他人作品等情形。
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通过手机微信阅读时常会看到有批注:本文转载自网络。
大家都知道,著作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那么,转载他人的文章算是侵权吗,转载与引用有何区别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转载算侵权吗《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纸期刊已发表的作品的行为。
报纸、期刊转载其他报纸已经发表的作品,是《著作权法》赋予的。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1、《著作权法》允许其他报纸、期刊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遵守以下三个要求:(1)著作权人未作不得转载声明的作品,才可以转载;(2)只适用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3)必须按规定支付著作权报酬。
2、对于报纸、期刊转载作品的要求,《著作权法》的规定是:(1)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2)对作品内容的修改,应经作者许可。
报纸、期刊转载他人作品,是否应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处,《著作权法》未作明确规定,但是转载人应当按《著作权法》的其他规定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最初载登的报纸、期刊的出处,否则,应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的出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引用和转载有什么区别引用与转载在著作权限制领域中,也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广义上的转载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转载,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对声明的情况下,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最高法院:网络转载摘编须支付报酬
最高法院:网络转载摘编须支付报酬
佚名
【期刊名称】《《法治与社会》》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通过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
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这一决定在作上述规定的同时,还明确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摘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总页数】1页(P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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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报酬支付——翁立克诉上海浦东伊维燃油喷射有限公司、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设计人报酬纠纷案 [J], 顾昕
2.论网络转载摘编作品应适用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 [J], 王青林
3.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4.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有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读《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J],
5.网络转载须以报社同意为前提 [J], 李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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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91]权字第29号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报刊转载摘编已发表作品付酬标准的通知
(1991年8月27日(〔91〕权字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
目前,国家版权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出版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在该规定未颁布实施之前,各报刊社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向著作权人付酬的标准,可以参照《书籍稿酬暂行规定》(<90>权字第11号)第三条第(1)项规定的著作稿基本稿酬标准幅度的平均额执行。
对转载、摘登后不足500字的按上述标准作半计酬,请通知各报刊社执行。
——结束——。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法中关于转载的法定许可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第33条第二款)以上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五种法定许可的一种,即报刊之间的转载、摘编的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是著作权法给予作品使用者的一种特别许可,即可以不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其已发表的作品。
依据法定许可而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并应当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
法定许可规定的五种情形:《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法定许可规定了5+1种情况:1、期刊转载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33条第2款: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2、制作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3、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和摆放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第43条第二款: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第44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编写出版教科书的法定许可、著作权法23条第一款: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5、制作和提供课件的法定许可、信息条例第八条: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稿费支付
关于稿费支付
报刊之间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互相转载、摘编作品,除非作者事先有不许转摘的声明,这叫法定许可。
按法律规定,早报要注明你的姓名和作品出处,并在一个月内按每千字50元给你付酬。
只是你的名气不大,地址不详,稿费也许已经寄到了当地版权使用报酬收转机构。
1. 基本稿
报刊之间可以不征得作者同意互相转载、摘编作品,除非作者事先有"不许转摘"的声明,这叫法定许可。
按法律规定,早报要注明你的姓名和作品出处,并在一个月内按每千字50元给你付酬。
只是你的名气不大,地址不详,稿费也许已经寄到了当地版权使用报酬收转机构。
1. 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
公式是:[?元/千字X千字]+[印数X基本稿酬的?%]
目前,按每千字以元计算是:
原创作品:30-100;
演绎作品:
(1) 改编10-50;
(2) 汇编3-10;
(3) 翻译20-60;
(4) 注释30-100。
2. 版税。
公式是:?元(图书定价)X?%
(版税率)X发行数;
版税率标准为:原创作品3%-10%; 演绎作品1%-7%;
3. 一次性付酬。
编辑推荐
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后著作权的处理
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如何处理?侵犯著作权人权利应当怎样赔偿?。
网络媒体转载软文付酬标准正式明确!
网络媒体转载软文付酬标准正式明确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从国家版权局获悉,国家版权局和发改委近日联合下发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经济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了解到,办法共十七条,分别从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一次性付酬等支付方式规范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的标准和计算方法。
记者还注意到,办法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
以下为政策原文:《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规范使用文字作品的行为,促进文字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以纸介质出版方式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可以选择版税、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或者一次性付酬等方式。
版税,是指使用者以图书定价×实际销售数或者印数×版税率的方式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基本稿酬,是指使用者按作品的字数,以千字为单位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印数稿酬,是指使用者根据图书的印数,以千册为单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一次性付酬,是指使用者根据作品的质量、篇幅、作者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使用方式、使用范围和授权期限等因素,一次性向著作权人支付的报酬。
第四条版税率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3%—10%(二)演绎作品:1%—7%采用版税方式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可以与使用者在合同中约定,在交付作品时或者签订合同时由使用者向著作权人预付首次实际印数或者最低保底发行数的版税。
首次出版发行数不足千册的,按千册支付版税,但在下次结算版税时对已经支付版税部分不再重复支付。
第五条基本稿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一)原创作品:每千字80-300元,注释部分参照该标准执行。
转载别人的文章侵权吗
转载别人的文章侵权吗由于网络的日益发达,传统的手写印刷文章日益被电子文档所占据,我们可以便捷的在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阅读乃至分享。
可是,在转载他人作品时,也应当警惕莫侵权。
网友咨询:转载别人的文章侵权吗?律师解答:转载别人文章不一定侵权。
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话,那么转载是构成侵权的;如果著作权人没有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话,那么转载要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中规定1、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
2、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3、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了部分情形可不经作者的许可,也无需向作者支付报酬就可以转载该文章,即合理使用,但应当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律师解析:在公众平台转载文章涉及的常见情形包括:1.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5.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
作品转载法律知识点
作品转载法律知识点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对信息的获取变得越来越便利。
在浏览网页、社交媒体、论坛时,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有趣的文章、图片、视频等作品。
当我们想与他人分享这些作品时,会经常遇到一个问题:作品的转载是否涉及法律问题?本文将通过介绍作品转载的法律知识点,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作品的概念。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指以独创性表达方式呈现的文学、艺术和科技作品。
这包括文字、音乐、图片、视频等多种形式。
因此,当我们转载他人的文章、音乐、图片等作品时,必须牢记这些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即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定权利。
然而,在互联网上,我们经常看到一些没有注明作者、出处的转载作品。
那么,这样的转载是否合法呢?答案是不合法。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发表、传播、展览、表演、播放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作品。
因此,当我们转载他人的作品时,必须确保得到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那么,什么情况下的作品转载是合法的呢?首先,我们可以考虑作品是否属于公有领域。
在公有领域中的作品,由于其已经失去著作权保护,因此可以自由转载。
其次,我们可以关注作品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
合理使用是指在不侵犯著作权人权益的前提下,基于个人使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等目的对作品进行使用。
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我们可以转载他人的作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需要具体分析具体情况,以免侵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除了著作权的问题,作品的转载还涉及到署名权的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对其署名的权利。
所以,当我们转载作品时,应当尊重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并在适当的位置注明作者的署名信息。
这样不仅有助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传播正版作品并避免侵权行为。
此外,作品的转载还需要考虑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如商标法、专利法等。
在转载他人的商标、专利等作品时,也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文章转载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文章转载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享受转载便利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本文将详细阐述文章转载侵权的法律规定,并提供一些注意事项,以帮助广大读者在转载文章时合法合规。
一、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1. 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 文章转载的著作权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品被转载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未经许可转载他人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二、文章转载侵权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转载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行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刑事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文章转载的注意事项1. 获取授权在转载文章之前,务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授权:(1)联系文章作者或出版社,获取书面授权;(2)使用网络平台提供的转载功能,按照平台规定进行操作;(3)使用具有合法授权的转载平台,如正规新闻网站、学术机构等。
2. 确保内容完整转载文章时,应保持文章内容的完整性,不得对文章进行篡改、删减或添加。
3. 保留原作信息在转载文章时,应保留原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出处等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标注。
4. 适当引用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应注明出处,并按照合理引用的原则进行使用。
网络转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络转载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哪些在我国,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逐渐被重视,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种,当然也被纳⼊了法律法规。
同时也随着互联⽹的异军突起,⽹络转载涉及的著作权的问题,也开始受到社会的关注。
店铺⼩编就⽹络转载涉及的法律问题进⾏阐述,欢迎⼤家阅读。
⼀、⽹站转载的⽂章是否拥有著作权作品都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所有⼈为该作品的作者。
那么,何谓“作品”?⽹站转载的⽂章属于“作品”吗?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学、艺术和⾃然科学、社会科学、⼯程技术等作品:(⼀)⽂字作品;(⼆)⼝述作品;(三)⾳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九)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
所以,结论很清楚,⽹站上转载的⽂章作为纸媒体⽂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仍为该⽂字作品的作者。
⼆、⽹站是否可以转载已在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站上发表的⽂章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包括发表权、使⽤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最⾼院解释》也规定“将作品通过⽹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作品的⽅式,著作权⼈享有以该种⽅式使⽤或者许可他⼈使⽤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院解释》的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他⼈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的范围,不需要⽀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
民法典网络转载侵权如何处罚
民法典⽹络转载侵权如何处罚在现实社会⽹络是⽐较发达的,很多时候⼈们却利⽤⽹络损害他⼈的利益,给他⼈的财产名誉等造成损害。
这样的⾏为是属于违法的,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那么民法典⽹络转载侵权⾏为应该要如何处罚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络转载侵权如何处罚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停⽌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五条⽹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因错误通知造成⽹络⽤户或者⽹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络侵权主体的分类(⼀)、⽹络服务提供者⽹络服务提供者是⽹络空间中⼀种全新的主体,对⽹络的正常运⾏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
到⽬前为⽌,中国已经出现了将⽹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中国⽹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
⽹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平和质量,⽽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络服务业的⽣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数⽹络⽤户的利益。
由此,⼈们必须综合考虑多⽅⾯的因素最终确定⼀个合理的标准。
(⼆)、⽹络内容服务提供者⽹络内容服务提供者是选择某类信息上⽹供公众访问的⼈,如为⽤户发送信息的电⼦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
作品转载有哪些规定-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页眉可删)作品转载有哪些规定?导读:关于转载的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转载已经不仅仅存在于平面媒体之间,网络间也产生了转载问题。
但是关于网络转载,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关于转载的含义,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
”但是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转载已经不仅仅存在于平面媒体之间,网络间也产生了转载问题。
但是关于网络转载,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
有学者下的定义为:“转载就是从网到网的过程,主要是指从一个中下载获得作品然后上载到另一个中的行为”。
(1)我认为比较贴切。
本文所探讨的作品转载问题,不局限于著作权相关法律规定的“转载”即报刊转载。
我认为转载一词的范围应该扩大。
应将其定义为同种介质或媒体间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应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很显然网络的出现冲击了原有的转载的界定。
很可能若干年后有除了报刊转载和网络转载之外新的转载形式出现,立法者在立法或修订法律时,就应当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问题,给转载下一个概括性的定义,然后再针对不同的转载行为制定具体的法规。
可以将转载分为传统意义上的转载(即报刊转载)和非传统意义上的转载(网络转载和其他未知形式的转载)。
被转载的作品的界定从广义上讲,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都可以作为被转载的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必须是作者自己创作,即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第二,必须是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第三,必须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表现出来或固定下来的作品;第四,作品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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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是否需要支付作者稿酬
个人撰写的文章被报社采用,随后门户网站也转载了这篇文章。
那么,网站转载他人文章,是否需要支付作者稿酬?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网友咨询】
我撰写的新闻稿件被某日报采用后,某狐和某浪网均予以了转载。
请问这些网站转载我在某日报上发表的文章是否需要支付稿费?如若他们声称已经和某日报签订了版权协议,可以免费转载,我还能否主张向这些网站支付稿费?
【律师解答】
你好,可以的,你可以向某狐和某浪网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稿费,即使其与某日报签订了版权协议,某日报允许其可以免费转载但仍需向你支付一定的稿酬。
根据国务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的规定。
某狐和某浪网转载你的稿件当向你支付一定的稿费。
即使他们与某日报签订了版权协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对你这个合同外的第三人产生约束力,你仍然可以要求某狐和某浪网支付的一定的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