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各区园林绿化局、各国有林场: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2月18日北京市国有林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建设、管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生态作用,提供生态服务,维护生态安全,促进首都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国家所有、政府行使所有权、主管部门监管、国有林场经营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局负责全市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区园林绿化局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三)批准所属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四)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督管理;(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六)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七)组织实施国有林场场长森林资源离任审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国有林场实行“生态优先、保育结合、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办场方针,主要任务是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开展科学试验和技术创新,推广先进技术;保护和利用森林文化资源,提供优质生态服务产品,增强民生福祉。
第六条国有林场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国有林场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和实施森林经营方案;(二)依据市、区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及本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制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开展宜林地造林、中幼林抚育、低效林改造等营林生产工作;(四)组织开展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政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管理工作;(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各类自然资源;(六)依法对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进行统一管理;(七)依法依规开展本场机构建设、人事管理和党建等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北京市绿化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5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绿化条例(2009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9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义务植树第四章绿地保护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绿化工作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城乡统筹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共建共享的原则,妥善协调、处理各种利益关系,依法明晰树木权属,完善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护补偿补助机制,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首都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2.03.05•【字号】京绿资发[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京绿资发〔2012〕5号)各有关区、县园林绿化局:为保证我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我局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印发<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的通知》(资地函〔2012〕2号)研究制订了《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我局将按照《实施办法》开展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工作。
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抽调精干技术人员,集中时间和精力,认真开展自查自检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检查任务,自检情况请于3月15日前报告我局,我局将于3月中旬后开展市级验收检查工作。
验收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附件: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和全国林地“一张图”成果数据质量,统一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程序,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验收检查采取区(县)自检、市级验收检查、国家验收检查的组织方式,实行分级检查、分批验收。
(一)区(县)自检工作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负责所在区(县)林地落界成果质量检查,编写区(县)自检报告,向市园林绿化局提出本区(县)林地落界成果验收申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87〕105号8月20日)为实施《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具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针对林政工作的实施需要,特作以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林木资源的保护管理,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细则》、《条例》和本规定。
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一级防火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行政区交界的林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划定联防区域,负责联防区域的护林防火工作。
三、一级防火区内每千亩林地,营林单位应至少配备一名专职护林员;在重点防火期内,应根据实际需要,增配临时护林员。
平原地区的防护林,经济林,均按二级防火区管护。
防火区内,禁止在林间、树下堆放秸秆和柴草。
四、各区、县和营林单位的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本市年林木采伐限额指标核定下达,各区、县和营林单位应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本市每年林木采伐期为11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在非采伐期,除特殊情况经市、区、县林业局批准者外,不办理采伐审批手续。
林木材积计算方法,按照市林业局印发的《北京市一元立木材积表》计算。
被盗伐、滥伐的林木,均应计入年采伐量。
农民砍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树林,采伐自有的经区、县林业局确认的薪炭林,以及因自然灾害(火灾、病虫害)和林木自然枯损所导致的林木资源损失,不计入年采伐量。
133号:《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33号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3年7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岐山
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04.27•【字号】京绿资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局属各林场、苗圃:《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3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局长(主任)办公会第11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4月27日北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管理工作,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据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收林地的定额管理。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定额管理。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的Ⅳ级林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调整备案管理,不计入定额。
第三条本市占用征收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合理供地、节约用地、森林面积占补平衡”制度。
第四条经国家林业局批复的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是本市年度内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
第五条市、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提请本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将保护林地、保护森林资源纳入工程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建立并完善定额管理工作情况的考核体系和办法。
第六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有关部门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意见,最大限度保护林地资源。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7号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88年3月16日京政发〔1988〕27号文件批准)第一条为保护林木资源,防治林木病虫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和《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的林木、苗木和花木(以下统称林木)的病虫害防治,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林业局主管全市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区林业局负责本地区的农村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林业保护站负责农村林木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本乡、镇林木病虫害防治的技术服务,其职责是:(一)定期调查并及时向区、县林业保护站报告林木病虫害的发生和为害情况;(二)宣传普及林木病虫害的防治、农药安全使用的知识和技术。
(三)组织指导开展林木病虫害防治工作;(四)检查林木病虫害防治效果;推广防治林木病虫害的技术,乡、镇林业技术服务机构可以实行有偿技术服务。
第五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等营林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市、区、县林业局的要求,设立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
凡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林木发生病虫害,或不论面积大小发现本市从未发生过的林木病虫害,林木病虫害预测预报点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区、县的林业保护站。
第六条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其林木病虫害防治,由本部门、本单位负责。
属于几个部门或单位共同营造的林木,应当以合同的形式规定各方防治林木病虫害的责任。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包括国有森林、集体林、私人林以及其他自然界的森林资源。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优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可持续发展,实现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依法管理,加强对森林资源的法制和规范化管理;全面参与,鼓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调查与监测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资源的调查与监测工作,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数据库,定期公布森林资源状况,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森林生态系统,禁止滥伐滥采、毁林垦荒和破坏森林生态的行为。
同时,鼓励森林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发展,推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重点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各级政府应制定重点保护方案,加强对关键森林区域的保护和管理。
对于特有物种、珍稀濒危植物和动物,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保护和繁育,确保其种群数量和栖息地的稳定。
第三章森林资源管理第七条森林资源开发森林资源的开发应当符合可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法进行。
在森林资源开发之前,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和许可。
第八条森林资源合同管理对于经济林、集体林和其他出租或承包的林地,应当建立森林资源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禁止违规转让、抵押、出资经营等行为,保障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第九条森林防火和治理各级政府应加大森林防火工作的力度,建立健全森林火灾预警体系,加强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能力。
同时,加强对森林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减少病虫害对森林资源的危害。
第十条森林资源监管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森林资源的监管,对违规采伐、盗伐、滥伐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对于自然灾害、人为破坏等造成的森林资源损失,应进行修复和补偿。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正文:---------------------------------------------------------------------------------------------------------------------------------------------------- 北京市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1989年10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林木火灾),保护林木资源,根据《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农村林木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必须全面执行《条例》、《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条例》和本办法。
本市的林地划分为三级防火区,划分标准执行《北京市农村林木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护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林地区的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有林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护林防火指挥所,根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职责,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林业局作为同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负责护林防火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有林地区的国营农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工矿企业、部队和水利、公路、铁路、供电部门所属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义务植树责任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相应的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在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乡、镇护林防火指挥部(所)的领导下,负责本系统、本单位责任区内的护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行政区域交界的有林地区,相关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以及相关的单位,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商定牵头单位,划定联防区域,明确联防责任,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共同做好联防区域内护林防火工作。
有林地区驻有部队的,应当建立军民联防制度。
第七条有林地区的基层组织和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配备护林员,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任并发给《护林员证》。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3.30•【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号•【施行日期】2018.03.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森林防火第四章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依照《北京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受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森林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本市根据国家规定,建立林业基金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第六条森林资源实行分类经营,森林和林木划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经济林、用材林和薪炭林。
生态公益林范围的划定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修改)正文:---------------------------------------------------------------------------------------------------------------------------------------------------- 《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11月2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00号令第一次修改根据2014年7月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59号令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森林、林木分为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
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公益林和市级公益林。
国家公益林的范围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市级公益林的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商品林的范围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市林业发展总体规划认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条例》办理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防治检疫性森林病虫害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因工程建设需要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符合《森林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并提交工程建设批准文件、林地现状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补偿协议、绿化方案等资料。
因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文件外,还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手续。
北京市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大纲
北京市区(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大纲(2011-2020年)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一、总则 (1)1.1规划范围 (1)1.2规划期限 (1)1.3规划深度 (1)1.4指导思想 (1)1.5编制原则 (2)1.6编制依据 (2)二、规划任务 (3)2.1确定林地规模 (3)2.2落实林地布局和林地边界 (5)2.3确定目标和调控指标,安排保护利用进程 (5)2.4确定林地保护等级和保护措施 (6)2.5明确林地利用措施 (7)2.6统筹区域管理,制定规划林地管理政策和措施 (8)三规划编制程序 (8)3.1前期工作准备 (8)3.2收集资料 (8)3.3落实规划基数 (8)3.4形成初步规划文本 (9)3.5规划论证协调 (9)3.6成果报批 (9)四规划成果 (9)4.1规划文本 (9)4.2规划附表 (9)4.3规划图件 (10)五规划文本提纲 (10)一、总则1.1 规划范围规划范围指区(县)级人民政府已经确认或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辅助林业生产用地和未来发展林业的土地。
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
1.2 规划期限规划期限为2011-2020年,以2010年为规划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1.3 规划深度将林地面积和主要规划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将分类、分级结果落实到小班,林地保护利用措施具有可操作性。
1.4 指导思想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建设,大力实施“生态园林、科技园林、人文园林”发展战略,构建高标准生态体系、高水平安全体系、高效益产业体系、高品位文化体系和高效率服务体系,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对林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开发进行时间上和空间上的总体规划,制订林地保护利用的具体目标,明确林地保护利用方向,合理布局,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科学管理,维护林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打造良好环境条件。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已经2011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北京市森林防火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应当遵守《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普及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森林防火意识。
每年11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街道办事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承担森林防火工作。
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及其林缘外侧一定范围内划分为三级防火区:一级防火区是指自然保护区、风景游览区、特种用途林地和千亩以上的有林地;二级防火区是指一级防火区以外的成片有林地;三级防火区是指护路林、护岸林、宜林地和农田林网。
防火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并设置醒目的标识。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危险树木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危险树木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字号】京绿资发[2013]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开展危险树木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京绿资发〔2013〕5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市级有林部门,市属国有林场、苗圃:为贯彻落实全市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的精神,加强林木、树木(以下简称树木)安全,最大限度避免树木倒伏安全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全市园林绿化系统平稳度汛,现就做好2013年我市危险树木排查清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全面排查,做好分类统计处置工作危险树木不仅影响和破坏绿化景观,更重要的是其存在明显或潜在的安全隐患,特别是进入汛期以后,大风和强降雨天气增多,极易造成倾斜、枯死和病腐树木发生倒伏及枯枝坠落砸物伤人情况,严重威胁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确保树木安全,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和有林部门要从现在开始到汛期结束,针对可能出现极端天气及不可预见因素,对所辖范围内存在各种安全隐患的危险树木开展全面排查,特别是公路、铁路、河流、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园、街头绿地、距离高压线过近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
对于排查发现的危险树木要进行分类统计、汇总,采取恰当措施处理。
二、建立工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和有林部门要高度重视危险树木清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危险树木排查、申报、审批工作机制和流程。
区县园林绿化局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的职能作用,并加大对直管专业队排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级有林部门、市属国有林场、苗圃对排查发现的危险树木,要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完成树木补植补造工作。
清理危险树应坚持树木保护的原则。
对于可采取修剪、截干、抹头、支撑加固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要按照《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林木修剪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京绿资发〔2009〕6号)执行,不得随意采伐。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与法规
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的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与法规自然资源部作为中国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主管部门,承担着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的责任。
在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方面,自然资源部设立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以确保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保护。
本文将对自然资源部工作人员需了解的一些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政策与法规进行梳理和介绍。
一、森林资源管理政策1. 森林保护政策自然资源部通过制定和推行森林保护政策,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
其中,重点政策包括:1.1 国家森林资源保护纲要该纲要以森林保护为中心,旨在构建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
纲要明确了加强森林保护、激励林业经营者保护森林资源、强化森林防火管理等方面的目标和措施。
1.2 森林防护体系建设政策为了防止森林资源遭受病虫害的侵害,自然资源部制定了森林防护体系建设政策。
该政策鼓励建立完善的森林防护网络,实施灾后恢复工作,提高森林资源的连续利用能力。
1.3 森林生态补偿政策为了激励广大农民和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自然资源部推行了森林生态补偿政策。
该政策通过给予经济补偿和优惠政策,鼓励各方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
2. 森林资源利用政策自然资源部也关注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相关政策包括:2.1 森林培育和经营政策该政策旨在加强森林培育、经营和更新,提高森林资源的利用效益。
自然资源部鼓励推行科学管理,采取合理的林木更新措施,保护和充分利用森林资源。
2.2 资源林长制政策资源林长制是自然资源部倡导的一种区域森林管理模式。
该政策要求各地建立资源林长制度,通过明确责任和目标,推动森林资源的保护和规范利用。
二、森林资源管理法规除了政策外,自然资源部还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管理森林资源。
这些法规为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 森林法《森林法》是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进行规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森林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明确了森林保护和利用的原则和要求。
2. 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是对《森林法》的具体细化和补充。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市各有林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维护生态资源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8年10月23日北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巩固绿化建设成果,提高森林林木质量水平,发挥多重功能效益,维护生态资源安全,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象】本市以下平原生态林适用本办法:(一)第一道、第二道绿化隔离地区森林林木林地(绿地);(二)平原地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滨河公园等公园绿地;(三)平原地区实施“两轮”百万亩造林绿化工程营造的林地林木;(四)以“五河十路”为重点的道路、铁路、河流等通道、廊道两侧营造的景观防护林;以上平原生态林,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有其他规定的,应一并遵守。
第三条【原则】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严格保护、分类管理、科学经营、绿色惠民”的原则,建立严控严管的制度。
第四条【职责】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平原生态林的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建设、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平原生态林保护管理、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管控和保护第五条【管控原则】坚持总量不减、质量提升、功能增强的原则,在平原生态林内严格限制与保护管理无关的活动,必要的建设工程实行分类管控,确保平原生态林植被面积不减少。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
2024年森林法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修订宗旨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202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1. 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为主;2.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3.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4. 坚持科学规划、综合治理。
第二章森林资源保护第四条森林资源保护目标1. 提高森林覆盖率,优化森林结构;2. 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森林生态功能;3. 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资源质量。
第五条禁止行为1. 非法砍伐、毁坏林木;2. 非法占用林地;3. 非法猎捕、买卖、运输、食用野生动物;4. 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六条森林资源利用1.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实行采伐限额管理;2. 提倡使用木材替代品,减少木材消耗;3. 加强林产品市场监管,禁止非法木材贸易。
第三章森林培育和管理第七条森林培育1. 实施造林绿化,提高森林覆盖率;2. 加强中幼林抚育,提高林木质量;3. 推进退化林分改造,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第八条森林管理1. 实行森林资源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2. 加强森林资源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资源状况;3. 建立健全森林灾害预警和应急体系。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处理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行政责任1. 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 违反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时间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和草原行政部门所有。
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北京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 1 -第一章规划背景 (1)一、基本概况 (1)(一)自然概况 (1)(二)社会经济条件 (2)二、林地资源现状 (3)三、林地保护利用情况 (5)四、规划必要性与紧迫性 (8)(一)坚持科学发展,建设生态文明的客观要求 (8)(二)应对气候变化,促进固碳减排的战略要求 (8)(三)建设世界城市,提升环境品质的紧迫要求 (8)(四)优化主体功能,保障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 (9)(五)发展绿色经济,推进城乡统筹的现实要求 (9)第二章总体思路 (10)一、指导思想 (10)二、基本原则 (10)三、规划依据 (11)四、规划目标 (12)五、主要任务 (14)第三章全面保护林地 (16)一、严格用途管制,限制林地逆转 (16)二、实行分级管理,规范林地保护 (17)(一)Ⅰ级保护林地 (17)(二)Ⅱ级保护林地 (18)(三)Ⅲ级保护林地 (19)(四)Ⅳ级保护林地 (19)三、加强森林保护,巩固绿化成果 (20)四、引导节约用地,减少征占林地 (22)五、积极补充林地,维持动态平衡 (23)第四章合理利用林地 (25)一、优化结构 (25)二、保障重点 (26)三、科学经营 (27)四、持续利用 (28)第五章统筹区域管理 (30)一、优化区域布局 (30)(一)林地功能分区 (30)(二)调整和优化林地利用空间布局 (31)二、实行差别管理 (36)(一)主体功能分区 (36)(二)区域差别管理 (37)三、加强宏观调控 (39)第六章实施保障 (40)一、完善规划体系 (40)二、健全管理制度 (41)三、强化政策支撑 (42)四、加强基础建设 (43)附件 (44)前言林地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森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野生动植物栖息繁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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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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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99年9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3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属管理第三章森林防火第四章森林病虫害防治第五章森林采伐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巩固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
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管理,依照《北京市绿化条例》执行。
第三条市和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