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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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引言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公正性和效力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行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缺陷分析1. 缺乏信息公开透明当前,我国环境保护部门在信息公开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环境保护部门对于环境问题的调查、监测、评估等结果的公开不够及时,导致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程度有限。

其次,环境保护部门在信息公开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无法获取到真实、准确的环境信息。

再次,环境保护部门对于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反馈不够及时,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

2. 参与机会有限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主要以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为主,但参与机会有限。

一方面,环境保护部门举办的听证会、座谈会规模较小,无法容纳更多的公众参与。

另一方面,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导致公众参与的机会受到限制。

3. 参与结果不被重视虽然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公众参与的程序和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公众参与的结果往往不被重视。

环境保护部门常常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视为形式主义,缺乏实质性的回应和采纳。

这导致公众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信任度降低,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减退。

二、完善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透明为了解决信息公开不及时、缺乏透明度和反馈不及时的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标准。

•加强环境监测数据的公开,提高环境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设立环境保护部门的在线平台,方便公众获取环境信息和提出意见和建议。

•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扩大参与机会为了增加公众参与的机会,环境保护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扩大听证会、座谈会等公众参与形式的规模,提高公众参与的容纳量。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主体采取的一种法律责任制度,其目的是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责任制度也暴露出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

本文将就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进行深入探讨。

1. 法律体系不完善在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善的问题。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但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法律法规的更新速度与完善程度明显滞后。

而且,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发展变化的不确定性,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无法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导致了经济法责任制度的不适应性。

2. 监管不力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监管不力也是其存在的一个显著缺陷。

尽管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责任监管体系,包括了行政监管、司法监管等多种方式,但是由于监管的专业性、精细化程度不够,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不够紧密,导致了监管不力,使得一些经济活动主体对法律法规的遵守程度不够,不少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和处理,从而影响了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3.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够经济法责任制度也存在着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够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一些企业和经济活动主体为了谋取暂时的经济利益,往往忽视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造成了一些不法行为。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是在实际执行中,由于法律法规的存在漏洞,监管措施不力,以及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等原因,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二、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针对经济法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着力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应该加大对法律法规的修改力度,加快立法步伐,及时推出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

应该加强对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法律法规的执行不受到任何干扰和阻力,以此来强化经济法责任制度的适应性和约束力。

网络安全管理中的缺陷与完善

网络安全管理中的缺陷与完善

网络安全管理中的缺陷与完善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在网络安全管理中,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本文将从技术、法律和教育等角度探讨网络安全管理中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一、技术层面的缺陷1.1 弱密码管理弱密码是网络安全的一个重要隐患。

许多用户在设置密码时,往往过于简单或者使用常见的密码,容易被破解。

此外,一些网站和应用程序对密码的复杂度要求不高,也未能有效引导用户设置更强大的密码。

因此,完善密码管理机制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1.2 漏洞修复不及时网络应用程序和操作系统中存在各种漏洞,黑客可以利用这些漏洞进行攻击。

然而,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发现漏洞后,未能及时修复,导致安全风险进一步扩大。

因此,加强漏洞修复工作,及时发布安全补丁,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法律层面的缺陷2.1 缺乏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

虽然有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因此,加强网络安全立法工作,明确相关责任和权益,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2.2 执法力度不足尽管有一些网络安全法律法规,但执法力度仍然不足。

一方面,网络安全事件数量庞大,执法资源有限,导致很多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处理;另一方面,一些网络安全事件涉及跨境,执法难度较大。

因此,加强网络安全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教育层面的缺陷3.1 缺乏网络安全教育网络安全教育在我国的普及程度还不够高。

许多人对于网络安全的意识不强,缺乏基本的网络安全知识和技能。

这使得他们容易成为网络攻击的目标,也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安全风险。

因此,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是网络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3.2 缺乏网络安全专业人才随着网络安全威胁的不断增加,对网络安全专业人才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城市综合执法总队为主,由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执法机构。

在城市管理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负责处理城市管理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和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运行中,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1. 执法权责不清: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划分不清,存在重复执法、争抢执法权等问题。

由于执法部门众多,彼此之间往往存在着不同部门之间的执法之间存在交叉、重叠的现象,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成本高。

2. 执法标准不统一:由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的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不统一,容易导致执法不公正和不规范现象出现。

这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信誉,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3. 执法监督不到位: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存在着执法监督不到位、执法不公正的问题。

由于执法权力分散,监督体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导致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执法过程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

4. 执法部门薄弱: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有些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相对较弱。

这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专业知识和执法手段,对一些复杂的执法案件处理不当,容易引起社会矛盾和纠纷。

5. 缺乏社会参与: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缺乏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

一些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公开和透明度,不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导致执法效果不佳,社会矛盾加剧。

2. 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议功能,提高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水平。

3. 推进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建立健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社会参与和公众监督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家学者,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评价,提高执法效果和社会满意度。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建议一、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现状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益而设立的制度,通常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和公平提供了支持,但也存在一些缺陷。

1. 缺乏全面覆盖当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虽然涵盖了大部分人群,但还有一部分弱势群体无法获得充分的保护。

例如,农民工、个体经营者和低收入者往往不能得到相应的社会福利待遇。

2. 福利水平不均衡尽管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对于各个方面进行了评估和调整,但不同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以及行业之间仍然存在差异化待遇。

这导致某些地区或行业的公民在享受福利时受到不公平对待,进一步加剧了贫富差距。

3. 融资来源单一目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融资主要依靠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政府的财政支出水平相对较低。

这种模式限制了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并且在经济危机时可能面临财政困境。

二、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以实现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发展。

1. 建立全面覆盖的福利体系应当加强对弱势群体、特殊行业和农民工等人群的保护。

通过建立更健全的信息系统和参保机制,确保每一个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社会福利待遇。

2. 提高福利水平并消除差距应当逐步提高基本养老金、医疗补助等福利项目,并定期评估和调整标准。

同时,改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统一待遇标准,促进城乡之间公平共享福利资源。

3. 多元化融资来源除了企业和个人缴费外,应该通过多元化融资方式来支持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发展。

政府可以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吸引私人投资以及开拓慈善捐赠渠道等方式来增加福利资金的来源。

4. 加强监管和调整机制要建立更加有效的监督机制,严肃追究滥用、浪费福利资源及腐败行为。

同时,及时调整制度,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进行相应的改革,确保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一致。

5. 提高公众参与度应当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决策和管理,通过民意调查、听证会等方式收集公众意见,并充分考虑民众的需求和期望。

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缺陷与完善

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的缺陷主要表现在评估标准不够科学、评估结果不透明、评估层次不够完善、评估程序不规范以及评估反馈不及时等方面。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评估标准、提高评估结果透明度、加强评估层次建设。

通过科学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结果的透明度可以增加评估的公信力,加强评估层次建设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高职教育机构的需求。

只有不断改进评估机制, 才能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的发展和提升教育质量。

【关键词】高职教育,评估层次,缺陷,完善,科学,透明,规范,反馈,标准,结果,建设。

1. 引言1.1 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重要性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重要性在于提高高职教育的质量和水平,促进高职院校的健康发展。

通过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学校改进和提升提供有效的参考和指导。

评估结果可以为学生和家长选择合适的高职院校提供依据,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高职教育评估也可以促进高校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激励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推动整个高职教育体系的发展。

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通过科学、规范的评估,才能真正实现高职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

1.2 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存在的问题我国高职教育评估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评估标准不够科学、评估结果不透明、评估层次不够完善、评估程序不规范和评估反馈不及时等几个方面。

评估标准不够科学是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标准还比较粗糙,无法真正反映出学校的实际情况,也无法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有效的指导。

评估结果不透明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评估结果的公开程度不够高,学校和社会公众往往无法了解评估的具体情况,导致学校在改进中缺乏有效的动力和方向。

评估层次不够完善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当前我国高职教育评估的层次较为单一,缺乏细化和具体化,难以全面评价学校的各项工作。

评估程序不规范和评估反馈不及时也会影响评估的效果和价值。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可持续发展战略下我国环境立法的缺陷与完善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战略之一。

我国也在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但在环境立法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

本文将从环境立法的缺陷和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环境立法的缺陷1. 立法体系不完善我国环境立法虽然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立法体系仍然不够完善。

目前,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立法的基础法律,但它的法律效力不够强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导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落实。

2. 立法标准不够严格我国环境立法的标准相对较低,很多环境污染问题的标准都比国际标准要宽松。

例如,我国的空气质量标准比国际标准要宽松很多,导致空气污染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3. 立法执行不到位我国环境立法的执行力度不够,很多企业和个人违法排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

此外,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环保监管难以落实。

二、环境立法的完善1. 完善立法体系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我国应该完善环境立法体系,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基础法律、实施细则和配套法规等,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2. 提高立法标准我国应该加强环境立法的标准制定工作,制定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以确保环境质量的持续改善。

此外,应该加强对环境污染问题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环境保护标准。

3. 加强立法执行为了确保环境立法的有效执行,我国应该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

同时,应该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环保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之,环境立法是保障环境质量的重要手段,我国应该加强环境立法的完善和执行,以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为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

论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缺陷及完善一、引言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自治权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如西藏、新疆等地。

这些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法律和政策。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存在的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法律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这些缺陷,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缺陷分析1. 缺乏统一标准由于我国各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处的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不同,因此在制定法律时也会出现差异。

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标准差异过大,甚至存在相互矛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不仅会给人们带来困扰,也会影响到国家整体形象和统一运行。

2. 立法程序不规范在制定法律时,应该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范。

但是,在某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立法程序并不规范。

例如,在一些地方立法机构的选举和组成可能存在违法情况,或者立法机构的职能范围不明确。

这些问题都会导致立法程序的不规范和效果的不确定性。

3. 法律内容不完善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考虑到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适合该地区的法律。

但是,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立法机构的能力和素质等因素影响,可能会出现法律内容不够完善、条文表述不清等问题。

这种情况下,就会影响到法律在实践中的效果和可操作性。

4. 法律执行难度大制定好了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意味着其可以得到有效执行。

在一些民族自治地方中,由于人员流动、基层管理薄弱等原因,导致一些优秀的法律无法得到有效执行。

这种情况下,就会使得民众对于立法机关产生怀疑和质疑,并且影响到自治地方整体形象。

三、完善建议1. 建立统一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标准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统一标准。

这些标准可以涵盖立法程序、法律内容、法律执行等方面,以确保各个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质量和效果。

2. 规范立法程序为了规范立法程序,我们可以通过加强对立法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选举和组成符合规范。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建议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与完善建议一、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旨在为全体民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然而,当前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还存在一些缺陷,限制了其实现公平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首先,现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在覆盖面上存在局限性。

尽管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社会福利政策体系,但仍有很多弱势群体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待遇。

例如,农民工、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等人群经常面临着较高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却不能获得足够的生活补贴或医疗保险。

其次,在福利待遇方面存在差距。

由于地理位置、经济水平和行政管理等因素的影响,不同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可能有较大差异。

这导致了城乡之间、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之间、富裕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的福利待遇不均衡,加剧了社会的不公平感。

再次,现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面临着财政压力。

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社会福利支出呈上升趋势。

但是,财政资源有限,使得国家无法做到对所有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充分的福利保障。

这导致一些弱势群体在追求福利权益时遭遇困境。

二、完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建议为了弥补当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并促进更加公平和可持续的发展,以下是一些建议:1. 扩大覆盖范围。

应该将社会福利保障面向尽可能多的人群扩展,特别是那些容易受到经济风险影响的弱势群体。

农民工、失业人员和低收入家庭等人群应该获得与其生活需求相匹配的基本生活补贴和医疗保险。

2. 提高福利待遇的均衡性。

应该建立一个统一标准和机制来确保全国范围内各地区的福利待遇相对均衡。

政府可以采取措施来调整地区之间的福利差距,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受到基本福利权益。

3. 多元化筹资渠道。

为了应对财政压力,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需要探索多元化的筹资渠道。

除了依靠纳税人的贡献外,政府还可以考虑吸引私人投资和社会组织参与,以增加福利保障基金的规模和稳定性。

4. 制定更加科学和具体的政策措施。

社会福利保障制度需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群体的需求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缺陷及完善经济法责任制度是指国家依法规定的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的各方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调整资源配置、保障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不足,有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具体操作细则,有的规定过于片面,缺乏全面考虑。

2.责任主体不清晰。

在一些经济活动中,相关责任主体并不清晰,造成了违法行为的逃避和推诿现象。

特别是在企业法人责任和个人责任划分上存在模糊不清的情况。

3.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够。

一些经济违法行为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执法和保护,导致了经济责任制度的松懈和失效。

4.责任追究不及时。

在一些经济违法行为中,由于执法部门的追责不力,导致责任不及时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形成了一定的法律盲区。

5.经济法责任制度与社会发展脱节。

由于经济迅速发展,现行的经济法责任制度可能已经不适应当前的社会环境,在某些方面存在滞后性和不适应性。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加强对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立法工作,完善各种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定,确保法律的严密性和完整性,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明确责任主体。

在经济法责任制度中,要明确各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企业法人和个人责任,明确合适的违法责任主体,形成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3.强化执法力度。

加强对经济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法律责任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4.及时追究责任。

对于经济违法行为,要及时追究责任,确保违法行为的及时查处和责任的及时追究,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惩处。

5.多元化的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的经济形势不断变化,经济法责任制度也应该不断调整和改进,形成更加多元化的法律制度,以应对经济发展中的各种新情况。

6.促进经济与法律的良性互动。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一、概述在当今社会,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监护制度作为对成年人进行法律监护和保护的制度,在日常生活和法律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监护制度也暴露出了一些缺陷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全面评估,并提出个人观点和理解。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分析1. 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法律上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2. 监护利与义务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存在着模糊不清的问题。

监护人在履行监护义务时,往往会面临权利与义务不明确的困扰,导致监护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

3. 监护制度的执行不到位另外,监护制度在执行方面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

一些监护工作虽然有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着不到位的情况,导致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受到了制约。

三、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1. 加强法律规定针对监护制度的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问题,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监护制度的法律保障,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强化监护制度的法律基础。

2. 明确监护利与义务还可以通过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监护人进行相关的培训和监督,提高监护人的监护水平和专业能力,以确保监护工作的有效执行。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针对监护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可以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体系,确保监护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提高监护制度的实际效果。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通过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进行分析,我认为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从法律、制度和实践三个方面着手。

通过加强法律规定、明确监护利与义务以及完善监护制度的执行机制,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增强监护制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

市场管理的缺陷与完善

市场管理的缺陷与完善

市场管理的缺陷与完善一、市场监管机构问题分析(一)管理机构重叠资源浪费严重。

1.市场在空间上的局限性。

在多数状况下,由于很多特殊因素的缘由,某一个特定的商品市场有可能扩大也有可能缩小。

然而,那些具有广大市场的商品,几乎都可以满足人们的普遍要求,并且可以被人们精确地识别出来。

为了便于消费者安全消费,在消费者开始买卖前,需要确定数量的市场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员从商品中抽取一些典例的样品对商品总质量进行评估。

在市场管理的相关风险监管规定中,具体比方《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第四十八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管制度,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隐患的市场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实施风险联动防控,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市场风险。

2.市场在时间上的局限性。

市场在时间很短的状况下,市场的供给只能局限在现有的存货。

存货的的规模与种类确定市场监管机构的数量,而在中国这个大市场的环境下存货规模与种类必定不小,这一点再加上上述的一点就造成了市场监管机构重叠,造成资源浪费的结果。

(二)市场管理机构个人本位主义分析。

市场监管人员面对市场出现的状况,不顾大局,从个人角度出发考虑,这是一种放大化的个人主义。

要正常地剖析出工作人员的正常价值这冗杂的问题,我们首先接受的方法是静态假设。

在静态假设的思维关怀下我们会更好地对这一问题进行处理。

在静态中,价值取决于生产本钱,这些结果之间也没有较多地作用于反作用的存在。

在其他经济力量的作用下,被经济力量所包围的那种经济力量会慢慢发生转变。

商量本位主义的出现缘由,我们可以先假设后在对他有影响的力量进行商量,同时也要对趋于均衡力量的全部趋势进行商量。

对于不能一次解决的困难,我们只要通过局部的商量就可以解决。

(三)组织层次过多带来影响的分析。

市场监管人员过多,职位过杂导致降低办事效率,管理人员之间不明白对方分工,使事务无法精确传达。

我们要从其他方面来考虑这个问题,在如今的供给当中,其中一部风产品产生于生产者以往的生产活动。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城管是指城市管理者的简称,城市管理者是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基层行政主体,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是城市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针对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权责不清、执法主体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往往存在多个部门的执法主体,如市容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综合执法等部门都具有执法权力。

由于执法主体很多,而且各具一定的执法权限,导致了权责不清,执法行为的协调性差,容易出现执法盲区和执法死角,进而影响执法的效果。

二、执法标准不一、执法意识淡薄在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不同部门的执法标准不一致,有的严格执法,有的宽松执法,导致了执法意识的淡薄。

在一些违法行为发生时,由于执法主体的不同,就容易出现执法宽松的情况,造成了一定的执法漏洞。

三、执法过程不透明、容易滋生腐败由于执法主体多、权责不清,执法过程往往不够透明,管理和监督困难。

在执法的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利用职权进行一些不正当行为,导致了腐败现象的滋生。

四、执法效率低下、群众满意度不高由于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中的种种缺陷,导致了执法效率的下降,执法成本的增加,群众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不高。

群众往往对城管执法存在着一定的怀疑和不满,这对城市的管理和社会的稳定都是不利的。

综合分析上述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我们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完善。

一、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职能转变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需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职能转变。

在城市管治的过程中,需要由过去的单一部门执法向多个部门协同执法转变,形成综合执法的合力,提高执法效率。

二、健全执法主体的权责机制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需要健全执法主体的权责机制,明确各个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标准,减少权责不清所带来的执法盲区和执法死角,提高执法效果。

三、加强执法过程的监督和公开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需要加强执法过程的监督和公开,建立执法过程的档案记录和信息公开机制,提高执法的透明度,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

内部晋升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内部晋升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内部晋升机制的缺陷与完善内部晋升机制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通过内部选拔和培养,发掘和提拔企业内部人才,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人才储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内部晋升机制也存在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内部晋升机制的缺陷和如何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内部晋升机制的缺陷1.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内部晋升机制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缺乏公平性和透明度的现象。

一方面,由于企业内部的员工往往存在着亲疏关系,容易出现人情关系和拉帮结派的情况,导致晋升结果不公正。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确的晋升标准和程序,容易造成晋升过程的不透明,导致员工对晋升结果产生质疑和不信任。

2.忽视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培养在内部晋升机制中,企业往往更注重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和职位等级等静态指标,而忽视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能力的动态培养。

这会导致员工缺乏必要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提升的机会,无法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无法满足员工的职业发展需求。

3.晋升机会不均等由于企业内部岗位数量有限,晋升机会往往集中在部分员工身上,而其他员工则难以获得晋升机会。

这种机会不均等的现象会导致员工之间的竞争加剧,影响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同时,也会导致企业内部出现“近亲繁殖”的现象,不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二、内部晋升机制的完善1.建立公平、透明的晋升机制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的晋升机制,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晋升标准和程序,并公开透明地执行。

同时,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晋升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企业还应该加强员工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避免出现拉帮结派和人情关系的情况。

2.加强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能力培养为了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能力,企业应该建立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员工提供各种培训机会。

同时,企业还应该注重员工的职业发展规划,为员工提供更多的晋升机会和职业发展路径。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设立奖励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员工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水平。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与完善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权力过于集中,城管行政执法机构与其他行政机构的分离度不高,给予城管机构的执法权力过于庞大。

这导致了城管执法力度过大,执法行为容易偏激和失控,不符合科学执法原则。

二是执法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城管行政执法机构存在混淆职能的现象。

这导致执法机构在执法实践中不明确自身的权力边界,容易出现滥用执法权力的问题。

三是执法机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导致执法行为的违法和不当问题难以得到有效监督和制约。

四是执法机构的队伍建设存在问题,存在执法能力不足、作风不端正等问题,导致执法实践中出现不合规、不公正的执法行为。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一些缺陷,但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权力分配机制、明确职能定位、健全监督机制和加强队伍建设等方式可以进行完善,从而提升城管综合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

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

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会计管理体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正如任何制度一样,会计管理体制也存在一些缺陷。

针对这些缺陷,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与改进。

本文将对会计管理体制的缺陷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的方案。

一、现行会计管理体制的缺陷1. 缺乏透明度与规范性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在透明度与规范性方面存在缺陷。

一方面,部分企业存在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不规范的问题,给外界获取准确信息造成了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一致的会计准则和规范,不同企业间的会计处理方式存在差异,使得会计信息的比较和分析变得困难。

2. 内部控制不健全在一些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中,内部控制不健全的问题比较突出。

例如,缺乏严格的会计制度和审核制度,导致了会计核算不准确、财务数据容易被篡改的情况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损害了企业自身的利益,也对整个市场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

3. 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企业在会计管理中应充分利用信息系统来加强对财务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分析。

然而,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对信息技术的应用还不够充分,导致一些企业的会计信息管理效率低下,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财务数据。

二、完善会计管理体制的建议1.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与规范为了提高会计管理体制的透明度与规范性,可以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并采取相应的监督和制裁措施。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与规范,加强不同企业间的会计处理方式的一致性,以便更好地进行会计信息的比较和分析。

2. 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为了解决会计管理体制中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可以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和审核制度,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数据的处理过程。

此外,可以加强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价,及时纠正问题,确保会计管理体制的健康运行。

3. 积极应用信息技术鉴于信息技术的重要性,企业应积极引入信息系统来提升会计管理效率和质量。

可以采用电子化会计核算、数据采集等方式,实现财务数据的快速、准确和安全处理。

此外,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进行财务数据的深度分析和预测,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依据。

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

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

会计管理体制缺陷与完善在现代社会中,会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

会计的作用不仅仅是帮助企业对财务进行管理,还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管理体制的缺陷也越来越明显,这给企业管理和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会计管理体制缺陷1.管理方式单一目前,大部分企业的会计管理仍依靠人工来完成,存在着人为因素影响,精确度和效率都存在着不足。

同时,大多数企业的会计管理仍处于“后台”和“看门口”状态,不能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

2.财务信息公开不透明企业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往往处于已经经过加工处理的状态,缺乏真实可信的信息,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声誉甚至会带来独占市场等问题。

3.审计不够严格由于对审计人员的要求不够高、审计规模不够庞大、审计周期不够持久等原因,导致目前的审计结果常常存在不足之处。

这可能会对企业的投资和融资决策等关键问题产生误导作用。

4.不少公司自己去做财务由于很多企业财务知识不深刻或资金不充赚,为了省钱就招一部分员工兼任财务职位。

往往这部分员工的会计知识和处理能力不足以保证财务计算的准确合法,会增加企业财务出错的风险。

5.会计人才短缺会计人才缺口是企业现在遇到的问题,同时也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社会问题。

像注册会计师、税务师等高端人才的空缺这些成为了企业财务的“瓶颈”。

二、会计管理体制完善措施1.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企业可以建设一个功能完善、性能优越的信息化会计管理系统来实现财务管理模式的全面升级,促进了企业管理现代化。

2.加强财务信息公开和透明度企业应该加强对外公开财务信息,营造企业诚信、透明和可靠的形象,为市场竞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3.增加审计机构应该选择富有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审计机构,提高企业的财务审查水平,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

4.提高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政府和企业应该共同加强对高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积极提高学历和研究能力,并促进人才的流动和交流。

如何克服自己的缺点并进一步改进

如何克服自己的缺点并进一步改进

如何克服自己的缺点并进一步改进自身缺陷常常成为我们前进道路上的一道绊脚石,成功要靠扬长避短,通过辩证的思维方式,全面认识自己,并针对自己的缺陷寻找解决方案,走向完善的自我。

本文将探讨如何克服自己的缺点并进一步改进。

1、认知自我人的思维方式是通过认知 -> 探究 -> 总结 -> 获得进步的。

因此想要了解自己,即寻求解决缺陷的方法,首先要清晰明确地认识自己。

了解自己不仅仅是了解自己的长处和优点,更是对自己的缺陷和不足有清晰、准确的认知。

2、深刻分析自身缺陷原因缺陷的成因多种多样,可以是家庭环境、社会影响、自身天性等等,每个人的缺陷也各自不同,针对每个人的缺陷排查缺陷成因至关重要。

3、制定改良计划根据分析,可以制定改良计划,比如针对自己性格的缺陷可以制定改进方案,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在处理问题时尽量不要受到情绪的影响;而对于其他方面的缺陷,也可以采取类似的措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实际可行的计划和目标。

4、注重实践只有将制定好的计划贯彻到实际行动中,才能真正有效克服自己的缺点。

这时需要积极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形式的练习、尝试和实践,培养自己的能力和技能。

5、反思总结、不断完善最后,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反思,不断总结。

反思是对自己行为的一种审视,一种意识形态的反思。

通过总结自己的行为和想法,能够不断完善自己,进一步成长。

同时,反思也要有具体的方向、方法和目标,才能走得更远。

除了以上的几个方面,克服自己的缺点还有很多细节可以注意。

例如,在面对自己缺点时,不要过于苛求自己,也不要完全否定自己,正是自己的缺点和不足,才能够让自己更加完美。

面对缺点时,应该用一种既不断自责、也不过度自信的态度,建立一种客观的、平衡的心态。

总之,克服自己的缺点需要我们准确有效地认知自我、分析缺陷、制定改良计划、注重实践和反思总结。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可以不断超越自我,完成自我完善的蜕变。

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议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1. 不够全面覆盖。

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城镇职工和部分农民工,但还有大量的自由职业者和低收入群体未得到有效保障。

这导致部分人口在面临疾病、失业等风险时无法得到及时的救助,增加了他们生活困境的可能性。

2. 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社会保障需要大量的经费来提供保障服务,但现行制度中政府负担较重,而个人和企业缴费水平相对较低。

这导致社会保障基金面临着收支不平衡的问题,限制了其运作和发展。

二、解决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缺陷的建议1. 扩大覆盖范围。

应该将社会保障制度向所有居民开放,包括自由职业者、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居民等。

可以通过多方筹集资金并建立统一管理机构来实现全民社会保障,并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和需求,制定不同的政策和服务。

2.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政府应当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提高财政补贴、减免等方式来降低个人和企业缴费负担。

同时,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作,提升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改革养老保障制度。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可以逐步延长退休年龄,并适当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

此外,要推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鼓励市场化运作,并完善养老金调整机制,确保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能够与经济发展保持相对平衡。

4. 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全民医保覆盖,并逐步取消以药品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支付模式,转向按病种付费或者按诊治过程付费模式。

此外还需要加大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的支持力度,并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高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5. 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安置。

社会保障不仅需要提供经济支持,也需要帮助失业人员重新就业。

政府应该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资力度,提升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同时,建立更加完善的就业信息发布平台,并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要解决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缺陷,需要全面覆盖、充足的资金支持以及改进各项具体政策措施。

缺陷与完善

缺陷与完善

在我国,确立行政程序违法后果处理和责任追究机制时,必须事先考虑两个关键性问题:行政程序的地位;公正和效率之间的选择。

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和责任追究直接与行政程序的地位和作用相关。

毫无疑问,行政程序的地位和作用一直处于不断提升之中,人们愈来愈认识到行政程序在行政法上的意义和价值。

不过,就行政程序的地位和作用而言, 至今尚没有形成较为一致的看法,甚至学术界也歧见纷1·明确规定因程序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

与一般违法行为相比,无效行政行为属重大违法行为,其不仅自始无效力,而且其撤销和确认不受时效的限制。

行政行为无效制度的确立,意味着行政机关需要对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更为严厉的否定后果,有利于给行政机关施加更强的约束力。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行政行为无效制度,行政程序法在构建此项制度同时,应明确规定因程序存在明显、重大违法而导致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加大对这些违法行为的追究力度。

2·对程序违法撤销做适当限制。

为弥补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律撤销而无法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的缺憾,行政程序法应当对行政机关仅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撤销行政行为予以限制。

具体为:对于授益行政行为,除非受益人存在过错,法院和行政机关均不得仅以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为由将其撤销,但如果此授益行政行为的实施将给第三人带来不利影响,在第三人起诉(或向行政机关提出撤销请求)的情况下,由法院(或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驳回第三人诉讼请求或撤销此行政行为的裁判(或相应的行政决定),不过无论结果如何, 行政机关均应补偿或赔偿受益人或第三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对程序违法撤销行政行为的限制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而且有利于促使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充分认识到程序违法的代价。

3·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因程序违法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重作。

按照我国现行制度,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被撤销后允许行政机关重作。

在目前程序法治意识尚未树立、行政法治水平不高的背景下,这一制度设计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不利于行政机关和公务员树立正当程序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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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审程序中,被告人有上诉权,且“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被害人只有请求抗诉权,其上诉权被公诉人的抗诉权完全排斥了。很明显,被害人的请求抗诉权是不能与被告人的上诉权相提并论的。
此外,在整部刑事诉讼法中,还有许多对被害人的其它诉讼参与权加以限制的规定。如该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却没有规定应送达被害人,这直接影响到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和被害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的对等性;又如,法律给予了罪犯可以获得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的机会,而被害人对此却无任何发表意见的机会,这有可能使被害人在心理上再次受到伤害,等等。
历史考察表明,建国以后,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肯定、衰落、兴盛的过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在开始一段时间受到重视,正式颁布法典后有所忽视,到了当代又重新受到关注。这说明提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刑事诉讼规律的要求。
三、我国现行法律对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缺陷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明确赋予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且“从保障人权和健全法制的高度,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新的规定。”1但某些规定仍没有真正体现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难以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新刑诉法在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中对辩护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对被害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则无相应的规定,这使得其在诉讼过程中比辩护人更有可能遭受各种各样的阻挠,包括司法机关设置的障碍。另外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明确列举了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但对被害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能否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及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无明确的规定。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地位现状
建国后的第一部刑事程序法典1979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诉和自诉并行,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格局,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作了比较系统的规定。之后,司法机关又作了一些补充性司法解释,使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利益得到了更为有效的保护。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被害人利益保护不足的情况就逐渐凸显了出来,其表征之一就是被害人上访现象出现。加之,在国际范围内,保护被害人利益的呼声日益高涨,各国因此都相应加强了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这种宏观背景使得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在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与起诉权相关的是上诉权。上诉权从本质上讲是起诉权的延伸,是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重要标志。既然公诉人与被害人均有起诉权,那么公诉人享有抗诉权,被害人则应享有上诉权。与“公诉权”和“私诉权”一样,公诉人的抗诉权应先于被害人的上诉权,但也应该使两者相互制约。当公诉人已提出抗诉,则抗诉权制约上诉权,被害人无须再提起上诉;当公诉人不提起抗诉,而被害人认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没有给其利益以足够的维护,则应当允许被害人提起上诉。现行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仅赋予被害人请求抗诉权,却剥夺了其上诉权,而请求抗诉并不必然导致第二审程序的启动。法律只强调抗诉权对上诉权的制约,忽视了上诉权对抗诉权的制约;只注意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没有兼顾对个人利益的维护。
我国刑事被害人学的研究始于80年代中期,尽管起步很晚,但由于学者的不懈努力,再加上我们的后发优势,我国的刑事被害人学对维护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积极预防被害都发挥了十分积极的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与国外的发展情况有较大差距。由于理论研究滞后,立法及我国实际情况的限制,法律对刑事被害人保护的规定还存在着缺憾,与全社会对犯罪人人权的日益关注和改善相比,刑事被害人仍是一个被轻视的社会群体,刑事被害人的失落正期待着社会的冷静的深思。今年宪法修正案新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对刑事被害人人权的保护应是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刑事诉讼中的应有之义。本文试图从刑事诉讼角度对刑事被害人问题作一研究探讨。
2、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报案、控告权和直接起诉权,但报案、控告权要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限制,有报案、控告不一定就会立案。至于被害人的直接起诉权,如前文所述更是难以行使。相反,法律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却是极其充分的,几无任何限制,“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因此,被告人在合议庭形成判决前,仍有最后影响判决的机会和权利。被害人却没有同等的机会,只有在判决作出后才有请求抗诉的权利。
在进入正题之前,首先有必要明确刑事被害人的概念。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仅仅是具体的自然人、单位及其合法财产和权益,有许多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整个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如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可见,刑事被害人不仅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自然人、单位在内的具体的被害人,还应当包括遭受犯罪行为侵犯的国家、社会、信仰在内的抽象的被害人。因此,所谓刑事被害人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整个社会。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和最基本的刑事被害人。本文试图研究的,仅指自然人形态的刑事被害人。
综上所述,立法者在强调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虽然从保障人权出发力求平衡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但在保护个体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时仍显得顾虑重重;明显地限制或剥夺了被害人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国家应通过司法解释等多种方式真正确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进一步加强对被害人各种权益的保护。
那么公诉案件中与被告人地位对等的另一方当事人是谁?这成为法律的一个空白。新刑诉法解决了这个问题,它为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奠定了基础。保障人权要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应给予被害人和犯罪人以充分的诉讼参与权。在刑事诉讼法中,两者权利义务在很多方面是对等的。新刑诉法增加了被害人的许多权利,表明立法者已经认识到提高被害人地位的重要性,力求从保障人权的高度使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对等。但我们看到两者的诉讼权利在一些方面并非完全对等,主要表现在: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由诉讼参加人提升为当事人,并赋予其当事人的一系列诉讼权利。其中,在总则中增加了被害人的申请回避权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在立案阶段,增加了被害人对被侵害的事实和行为人有报案权并有权要求对其控告行为的保密采取保障措施;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在原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申请复议权的基础上,增加了保障这一权利行使的措施。在侦查阶段,增加规定了未成年被害人接受询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权利。在起诉阶段,增加规定了在审查起诉时,被害人有权发表意见;对不起诉不服,被害人有提出申诉和起诉的权利。在二审和再审程序中,增加规定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收到判决书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收到请求后5日内必须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等,对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权提出意见;二审法院开庭审理的,被害人等有权依照第一审程序行使权利。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被害人的起诉权是确立其当事人地位的首要标志,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赋予被害人以控诉犯罪的权利。我国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肯定了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时的起诉权。对于公诉人不立案的案件,刑诉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控告人 (包括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至于复议的期限、次数及法律后果等均无明确规定。如果公诉人不受理复议申请,或受理后迟迟不复议或复议后仍不立案,被害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对此,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即当公诉人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可以启动自诉程序。被害人负有举证责任。按照该项规定: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的行为己构成犯罪,此其一;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侵害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其二;被害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公检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此其三。公检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借助国家机器,尚难以证明侵害人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却要求被害人凭借私权去收集证据证明犯罪,谈何容易!即便被害人在受害后有足够的法律观念能及时收集证据证明犯罪,我们也没有理由要求每一个公民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了如指掌,从而去证明该犯罪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绝对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情况。至于证明公检机关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予追究,根本不应成为被害人的举证责任,更何况法律没有规定被害人应举主要证据还是全部证据。可见,刑诉法虽赋予了被害人有“私诉权”,却为此设置了严格的限制条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被害人是当事人,但立法者在立法时仍更多地考虑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而对被害人的利益并没有从保障人权的高度予以应有重视。
(二)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地位不平等,两者的诉讼权利义务不对等
“天赋人权”思想反映在诉讼中,就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和自由平等权等基本权利不可被恣意侵犯。现代刑事诉讼中,被追究对象的犯罪人,其弱小地位无法与强大的国家机器相抗衡,因而其合法权利更易被侵犯且往往难以得到有力的救济,这种情况决定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点是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利2。人权运动的发展使刑事诉讼越来越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保护,却没有对被害人的人权给予应有的重视,以致于常常使人感到刑事司法系统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利益和满足其需要而建立的。而当前许多学者认为,“以前刑事诉讼立法和理论研究只重视如何保障刑事被告人和嫌疑人的权利,而今后应当赋予被害人以平等的防御权,使过于向被告人倾斜的天平恢复平衡。”3可见,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还有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这长期以来被忽视了。
(一)被害人在诉讼中的诉权的不完善
犯罪既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又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损害,那么国家对罪犯就享有追诉权,此谓“公诉权”,同时被害人也应有权对罪犯进行控诉,此谓“私诉权”。诉权作为任何公民都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他受到犯罪侵害时,有权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就产生了两种诉讼:“公诉”和“私诉”。显然两者不能并行,否则就可能产生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那么孰轻孰重,孰先孰后?毫无疑问,国家利益重于个人利益,“公诉”先于“私诉”,但不能忽视“私诉”。“公诉”和“私诉”应当互相制约:在公诉人提起公诉且能代表被害人意志时,“私诉权”应该通过或借助“公诉权”来实现。同时,“私诉权”也应制约“公诉权”,当公诉人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应该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当被害人认为公诉不能完全代表其意志时,应当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补充起诉。现行刑诉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而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则重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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