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张某离婚案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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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典案例分析体会(3篇)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体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经典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学习和分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法律的内涵和精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本文将以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经典案例为切入点,结合个人体会,对法律经典案例分析进行探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本案涉及离婚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结婚多年,因感情破裂,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体会:本案涉及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婚姻法在保护婚姻自由、维护家庭和谐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时,应遵循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案例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的房屋内因火灾受伤,经鉴定为三级伤残。

王某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火灾发生过程中存在过错,判决李某承担赔偿责任。

体会:本案涉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侵权责任法在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侵权纠纷中,应明确侵权责任,合理分配责任。

3. 案例三:陈某诉刘某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

租赁期满后,陈某要求刘某支付租金,但刘某拒绝支付。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租金。

体会:本案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合同法在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同时,也使我们认识到,在合同纠纷中,应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案例四:赵某诉钱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中,原告赵某在被告钱某的店铺内购物时,因店铺内地面湿滑导致摔倒受伤。

赵某要求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在经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体会: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了解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家庭纠纷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家庭纠纷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家庭纠纷案例,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旨在探讨家庭纠纷的成因、法律适用及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发现张某有出轨行为,且张某还经常酗酒、赌博。

李某多次与张某沟通,希望张某改正错误,但张某不仅不改,反而变本加厉。

2019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婚姻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夫妻一方出轨:张某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了李某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

(2)家庭暴力:张某的酗酒、赌博行为不仅给家庭经济带来负担,还可能对李某及孩子造成身心伤害。

(3)沟通不畅:李某与张某在沟通过程中,可能存在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法律适用(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提出离婚。

本案中,张某的出轨行为符合离婚条件。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应依法进行分割。

(3)子女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父母共同抚养。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的儿子应由双方共同抚养。

3. 解决途径(1)调解: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组织李某与张某进行调解,争取双方达成和解。

(2)判决: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三、案例启示1. 加强家庭沟通: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避免因误解、争吵等问题导致矛盾激化。

2. 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夫妻双方应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尊重对方,关爱家庭。

3. 法律意识:家庭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应树立法律意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四、结论家庭纠纷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解决家庭纠纷需要当事人具备法律意识、沟通能力和正确的价值观。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法律案例及分析婚姻法(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张某与李某感情一直很好,但自2018年起,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2019年,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离婚。

李某对此表示不同意,认为双方还有感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离婚诉讼。

二、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受理了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张某与李某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张某与李某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二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审查。

经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裁定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1)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2)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③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④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⑤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经过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律_离婚案例分析报告(3篇)

法律_离婚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1. 案件名称:离婚纠纷2. 案号:(2021)XX民终XX号3. 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4. 当事人:- 原告:张某某,女,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区。

-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XX市人,现住XX市XX区。

5. 案件起因: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感情不和,原告提出离婚。

二、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2010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逐渐显现。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性格差异:张某某性格内向,不善言辞,而李某某性格外向,喜欢交际。

这种性格差异导致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缺乏沟通,矛盾不断。

2. 生活习惯:张某某喜欢安静的生活环境,而李某某则喜欢热闹。

李某某经常下班后邀请朋友到家聚会,影响了张某某的生活。

3. 家庭责任:在家庭责任方面,张某某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和育儿责任,而李某某则忙于工作,对家庭付出较少。

由于上述原因,双方矛盾日益加深,张某某遂于2021年3月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依法调取了双方婚姻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明等证据,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2. 二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理了本案。

四、法院判决1. 一审判决: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性格差异和生活习惯的冲突是导致双方矛盾的主要原因。

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且双方育有一子,故判决驳回原告张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 二审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性格差异:性格差异是导致夫妻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法律案例摘要(3篇)

法律案例摘要(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但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

原告张某某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离婚的法定事由;2.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3. 子女的抚养权归属。

三、法院判决(一)关于原告张某某是否具有离婚的法定事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原告张某某具有离婚的法定事由。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

鉴于双方对财产分割无争议,法院判决:房产一套归原告张某某所有,车辆一辆归被告李某某所有,存款按双方实际出资比例分割。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儿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双方共同抚养,现原告张某某要求抚养儿子,被告李某某表示同意。

考虑到双方共同抚养子女的事实,法院判决:儿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

四、案件评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家庭矛盾,离婚纠纷成为焦点。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后感情破裂,双方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加剧,最终走向离婚。

这提示我们在婚姻生活中,应注重沟通与理解,妥善处理家庭矛盾。

2.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较为顺利。

双方对财产分割无争议,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分割。

这表明,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日常离婚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男)与李某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家庭矛盾逐渐增多。

2021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矛盾进一步加剧。

2022年,张某某提出与李某某离婚,李某某不同意,遂起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2. 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三、案件事实1. 婚前双方感情尚可,婚后初期生活较为和谐,但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导致家庭矛盾增多。

2. 张某某在外地工作,夫妻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矛盾进一步加剧。

3. 张某某与李某某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存在争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严重过错:经法院审理,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故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不存在严重过错。

2. 关于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无法维持:法院认为,张某某与李某某婚后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虽经法院调解,但双方矛盾仍未得到有效解决。

且双方聚少离多,沟通不畅,婚姻关系已处于破裂边缘。

故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夫妻双方因性格差异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加之聚少离多,沟通不畅,使得婚姻关系处于破裂边缘。

在此情况下,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家庭稳定。

同时,法院也强调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妥善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以减少离婚对家庭和孩子的影响。

3. 本案提醒广大夫妻,婚姻生活需要双方共同努力,相互理解、包容。

在遇到矛盾时,应积极沟通,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影响家庭和谐。

六、启示1. 夫妻双方应加强沟通,增进相互了解,共同维护家庭和谐。

2. 在遇到婚姻矛盾时,应积极寻求解决之道,避免矛盾激化。

3. 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夫妻双方应珍惜婚姻,共同努力,共同创造美好的家庭生活。

法律案例分析离婚案(3篇)

法律案例分析离婚案(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的离婚纠纷。

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产生了分歧。

2018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情概述1. 原告主张:-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赵某性格自私,对家庭缺乏责任心,经常在外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

- 李某还指出,赵某对其父母态度恶劣,经常当众争吵,严重影响了家庭和谐。

- 李某强调,自己已尽力挽救婚姻,但赵某态度坚决,无和好之意。

2. 被告答辩:- 被告赵某承认自己在外赌博,但表示已戒赌,并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 赵某认为,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主要原因。

- 赵某强调,自己愿意为家庭付出努力,希望法院给予机会,给予夫妻双方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三、法院审理1. 事实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 被告赵某在外赌博的事实确实存在,但已戒赌,并表示愿意承担家庭责任。

- 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 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3.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与赵某婚后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故判决准予离婚。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破裂的原因:-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破裂,主要原因是双方在家庭观念、生活习惯、经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

- 被告赵某在外赌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恶化,也是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

- 李某对其父母的态度不佳,加剧了夫妻矛盾。

2. 法律适用分析:-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严格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离婚法律案例真实事件(3篇)

离婚法律案例真实事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离婚案件一直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之一。

本案例讲述了一起因情感纠葛引发的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李明。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李某某性格强势,经常对张某某进行言语攻击,导致张某某身心俱疲。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三、诉讼请求1. 判决原、被告离婚;2. 子女李明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 共同财产中,房产归被告所有,原告分得汽车一辆;4.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四、被告答辩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表示同意,但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方面提出以下答辩意见:1. 子女抚养:李某某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责任,但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3000元/月;2. 财产分割:李某某认为房产归其所有合理,但同意原告分得汽车一辆;3. 精神损害赔偿金:李某某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金过高,请求法院酌情减少。

五、法院审理1. 子女抚养:法院认为,李某某作为母亲,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但考虑到原告工作较忙,故判决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

2. 财产分割: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价值100万元,共同购买的汽车价值20万元。

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法院判决房产归被告所有,汽车归原告所有。

3. 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婚姻期间对原告进行言语攻击,给原告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六、判决结果1. 判决原、被告离婚;2. 子女李明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3. 房产归被告所有,汽车归原告所有;4. 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七、案例分析本案例中,原、被告因情感纠葛引发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起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

二、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2. 案件涉及情感因素。

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对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3. 案件涉及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4. 案件涉及子女抚养。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至关重要,如何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案件成因1. 性格不合。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家庭矛盾。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矛盾,如婆媳关系、子女教育等问题,加剧了夫妻矛盾。

3. 外界诱惑。

现代社会,外界诱惑增多,导致部分夫妻在婚姻中追求物质和精神满足,忽视家庭责任。

4.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五、案件处理方法1. 审理程序合法。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调解为主。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3. 依法分割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分割财产。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婚姻法法律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18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事实1.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3.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张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法律问题1.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应当判决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分割?四、案例分析1.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五)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张某经常对李某进行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补偿。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庭责任,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李某。

五、判决结果1.法院判决张某与李某离婚。

2.法院根据双方财产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与李某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归李某所有,车辆归张某所有,存款按比例分割。

六、结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纠纷案件,通过对案件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处理婚姻法相关案件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的感情、子女权益和财产分割等因素。

法律情感调解案例分析(3篇)

法律情感调解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女,28岁,某市人。

2019年,李某与张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张某性格暴躁,经常对李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021年,李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受理后,考虑到李某及其儿子的生活困难,决定组织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离婚事实无异议,但对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存在争议。

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纠纷,法院邀请了专业法律情感调解员参与调解。

二、调解过程1. 了解双方情况调解员首先与李某、张某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基本情况。

李某表示,她曾多次向张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以孩子为由拒绝。

张某则表示,他愿意离婚,但对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有异议。

2. 分析争议焦点调解员分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财产分割:张某认为,李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工资应归其所有,而李某则认为,张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工资也应归其所有。

(2)抚养权:张某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而李某则希望获得孩子的抚养权。

3. 进行调解调解员根据双方情况,制定了以下调解方案:(1)财产分割:鉴于李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工资较少,张某同意将部分财产分割给李某,以保障李某及其儿子的基本生活。

(2)抚养权:考虑到李某在婚姻期间照顾孩子较多,张某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暂时判给李某,待孩子年满10周岁后,再由双方协商确定。

4. 签订调解协议经过调解,李某与张某就财产分割和抚养权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协议。

三、案例分析1. 调解员的作用在李某离婚纠纷调解案中,调解员发挥了重要作用。

调解员通过深入了解双方情况,分析争议焦点,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最终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这充分体现了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2. 法律情感调解的意义法律情感调解是一种新型的调解方式,它将法律与情感相结合,既考虑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关注了当事人的情感需求。

在李某离婚纠纷调解案中,调解员充分关注了李某及其儿子的生活困难,使李某在离婚后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法律文书裁判案例分析(3篇)

法律文书裁判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融洽。

2015年,张某某因工作原因调至外地,夫妻双方开始分居生活。

2017年,李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张某某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恶化。

2018年,李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某离婚。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是否准许双方离婚;2.财产分割问题;3.子女抚养问题。

三、裁判理由(一)关于离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且双方分居已达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故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一套、车辆一辆、存款若干。

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及子女抚养问题,判决如下:1. 房产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50万元作为补偿;2. 车辆一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3. 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

(三)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婚生女现年3岁,尚处于哺乳期内。

综合考虑双方的生活环境、经济条件及子女的身心健康,法院判决如下:1. 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2. 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女的医疗、教育等费用。

四、裁判结果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

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2. 房产一套归被告李某某所有,被告李某某应支付原告张某某人民币50万元作为补偿;3. 车辆一辆归原告张某某所有;4. 存款由双方平均分割;5. 婚生女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婚生女年满18周岁;6. 双方共同承担婚生女的医疗、教育等费用。

离婚案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离婚案案例及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女)与张某(男)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两人感情融洽,共同生活。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逐渐产生矛盾。

张某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李某则在家照顾孩子。

张某在异地期间,李某发现张某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心生疑虑。

2019年,李某向张某提出离婚,但张某不同意。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是否有离婚的充分理由?2. 双方财产如何分割?3. 子女抚养权归谁?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四、案件审理及判决1. 李某提供的证据显示,张某在外地与其他女性保持暧昧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因此,法院认定李某有离婚的充分理由。

2.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根据李某的诉求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张某支付李某一定的财产补偿。

3.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考虑到李某在照顾孩子方面付出较多,且李某的工作性质有利于孩子成长,故判决子女由李某抚养。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在财产分割方面,法院充分考虑了双方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割了共同财产。

法律书记员案例分析题库(3篇)

法律书记员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诉讼笔录的准确性案情简介: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书记员小王负责制作诉讼笔录。

在记录被告张某的陈述时,小王由于注意力不集中,将张某提到的“婚后双方经常争吵”误记为“婚后双方经常打架”。

庭审结束后,原告李某对诉讼笔录提出异议,认为记录有误,要求重新制作。

问题:1. 书记员在制作诉讼笔录时,应注意哪些事项以确保准确性?2. 本案中,书记员小王的记录错误是否构成严重错误?3. 法院应如何处理原告李某的异议?答案:1. 书记员在制作诉讼笔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以确保准确性:- 认真倾听庭审过程,确保记录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对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复述确认,避免记录错误。

- 仔细核对当事人身份、诉讼请求等关键信息。

- 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检查笔录,确保无遗漏和错误。

2. 本案中,书记员小王的记录错误虽然不是故意为之,但确实存在严重错误,因为它直接影响了案件的事实认定。

3. 法院应当:- 认真审查原告李某的异议,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庭审,要求双方当事人就争议事实进行陈述和质证。

- 如确认书记员记录错误,应重新制作诉讼笔录,并告知双方当事人。

- 对书记员小王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其责任心和业务能力培训。

二、案例二:送达法律文书的程序案情简介:某公司因拖欠供应商货款被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判决书。

由于该公司地址不详,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判决书送达。

问题:1. 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遵循哪些原则?2.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是什么?3. 本案中,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是否合法?答案:1. 法院在送达法律文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及时送达原则:确保法律文书在法定期限内送达当事人。

- 正确送达原则:确保送达对象正确,送达内容准确。

- 公开送达原则:送达过程应公开,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2. 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包括:- 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婚姻调解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妇,张先生和李女士,双方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家庭事务、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产生分歧,导致夫妻关系紧张。

2023年,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进行了调解,现将调解过程及结果进行分析。

二、案件事实1. 婚姻状况: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现年12岁。

2. 争议焦点:- 家庭事务分工: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家庭事务中过于依赖自己,缺乏独立处理事务的能力。

- 子女教育:张先生认为李女士的教育方式过于溺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 财务管理: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在财务管理上缺乏规划,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不佳。

3. 调解过程:-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解。

- 调解过程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双方在争议焦点上的立场和诉求。

- 法院邀请专业调解员参与调解,帮助双方达成共识。

4. 调解结果:- 双方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

- 张先生和李女士就家庭事务分工、子女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 双方同意聘请专业财务顾问,共同管理家庭财务。

- 双方同意共同参加婚姻辅导课程,提高沟通能力。

三、案例分析1. 婚姻调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调解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达成协议。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调解过程中,法院应引导当事人以和为贵,促进家庭和谐。

3. 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 调解协议的履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违反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案例进行分析(3篇)

法律案例进行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某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2. 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二、案件分析1. 离婚原因分析(1)家庭矛盾:张某某与李某某在婚后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原因产生矛盾,导致感情破裂。

(2)经济压力: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经济压力增大,双方在金钱观念、消费观念等方面存在分歧。

(3)子女教育:双方在教育子女方面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2. 法院判决分析(1)离婚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张某某与李某某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

(2)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离婚的同时,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

三、案件启示1. 婚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在婚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性格、生活习惯、家庭背景等方面,避免婚后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适应等问题导致家庭矛盾。

2. 婚后应注重沟通:婚后,夫妻双方应注重沟通,及时解决生活中的矛盾和问题,避免矛盾激化。

3. 重视子女教育:子女是家庭的希望,夫妻双方应共同关注子女的教育问题,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4. 合理处理经济问题:家庭经济问题是导致夫妻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夫妻双方应合理处理经济问题,避免因金钱观念、消费观念等方面的分歧导致家庭矛盾。

四、结论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家庭矛盾、经济压力等原因导致的离婚案件。

通过分析本案,我们应认识到,在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注重沟通、关注子女教育、合理处理经济问题,以维护家庭和谐。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库(3篇)

法律判决文书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李某长期在外地工作,两人聚少离多,感情逐渐出现裂痕。

张某多次与李某沟通,希望其能够多回家陪伴家人,但李某以工作忙为由,并未改变。

2019年,张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李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判决准予张某与李某离婚,婚生子由张某抚养。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的离婚纠纷主要源于夫妻感情破裂。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工作、家庭等原因,夫妻双方长时间分离,导致感情疏远。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二、案例二:王某诉李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案情简介王某与李某系邻居,2018年,李某在自建房施工过程中,不慎将王某的房屋损坏。

王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王某的房屋损坏,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房屋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案例三:赵某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一)案情简介赵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赵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

然而,该住宅小区交付时,赵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

判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赵某房款人民币30万元,并赔偿赵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合同违约责任问题。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家庭纠纷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对夫妻因家庭纠纷导致的离婚诉讼。

原告(女方)张某与被告(男方)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

2022年,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争议焦点1. 双方婚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是否应准予离婚?2.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三、案件分析(一)婚姻关系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琐事、性格差异等问题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沟通障碍: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缺乏有效沟通,遇到问题往往各执一词,导致矛盾激化。

2. 性格不合:双方性格差异较大,难以适应对方的生活习惯和性格特点。

3. 家庭责任分担不均:在家庭生活中,双方对家庭责任的承担存在分歧,导致家庭矛盾加剧。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 房产:夫妻双方名下有一套房产,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2. 车辆: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辆车辆,该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存款:夫妻双方名下共有存款若干,该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1. 照顾子女权益:本案中,双方有一子,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充分考虑子女的生活和教育需要。

2. 照顾女方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法院应照顾女方权益。

法律服务婚姻典型案例(3篇)

法律服务婚姻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日益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婚姻案件为例,分析律师在婚姻法律服务中的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名称: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案当事人:原告:李某,女,35岁,某公司职员被告:张某,男,38岁,某公司经理案情简介:李某与张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经济观念等方面的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张某在外有外遇,李某发现后多次与张某沟通,但张某态度坚决,不愿悔改。

李某在多次努力无效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律师介入在李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后,她寻求了专业律师的帮助。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后,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李某提供了法律服务:1. 法律咨询:律师为李某提供了婚姻法律知识咨询,解释了离婚的法律程序、离婚的条件、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使李某对离婚案件有了更清晰的认识。

2. 证据收集:律师指导李某收集证据,包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通讯记录、证人证言等,为诉讼提供有力支持。

3. 起草诉状:律师根据李某的诉求,起草了离婚诉状,明确了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确保诉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诉讼策略: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诉讼策略,包括庭审过程中的答辩、举证、辩论等环节,以确保李某在庭审中能够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后,律师代表李某出庭应诉。

以下是庭审过程中的一些关键环节: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核实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2. 举证质证:李某在律师的指导下,提交了相关证据,并对被告的陈述进行了质证。

3. 法庭辩论:律师针对被告的辩解,进行了有力的反驳,论证了李某离婚诉讼的合理性。

4. 判决结果: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及法律规定,判决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并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明确了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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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张某离婚案案例分析
原告李某,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彭村乡。

被告张某,男,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固安县人,农民,现住固安县
牛驼镇。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曾于2007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
要求与被告离婚。

立案后经过法庭调解、调查发现原、被告离婚的主要“焦点”
在双方的老人身上,而且矛盾极大,原、被告之间并未有较大的矛盾。

同时发
现被告张某性情爆燥,对问题不能理智处理,因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便多次到
原告娘家吵闹、打架,并扬言我“我死都不离婚”,而且在法庭向其送达法律
文书时拒绝签收。

法庭经过综合考虑,为避免原、被告造成不良后果,且原、
被告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主办法官便开始耐心作原告李某的思想工
作,给其分析案件的原因、事态发展的后果等因素,最后原告李某于2007年
10月24日向法院申请撤回了离婚诉讼。

在原告撤回离婚诉讼半年之后,原、被告仍未和好如初,原告于2008年4月16曰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庭遂向被告张某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有了第一次的接触,被告也了解到了法庭干警真是真心真意地为当事人着想,所以这次被告比较痛快便签收了法律文书。

在第一次调解过程中,被告张某在法庭情绪特别激动,大喊大叫,用头撞墙,在法庭干警的极力阻止和劝说下被告终于稳定住了情绪,但仍然扬言“谁给我离婚,我就杀了谁,杀了谁全家”,当时主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的情绪非常激动,此案在当时这种情况下不宜再进行继续调解,而且被告的行为过激,如果再继续调解会将事情闹大,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且该案以后也难再继续调解下去,遂终止了当时的调解。

此次调解终止后,主办法官便开始动脑筋、想办法,此案一定要调解解决,如果一判了之不但矛盾化解不了,而且极有可能造成恶劣的后果。

主办法官决定一定要“情、理、法”并用,利用社会一切可以利用的积极因素,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障碍,化解当事人心中的“症结”,决对不能就案办案、孤立办案,现在已经找准了“症结”,就要开始对症下药。

此案的办理一定发挥人民陪审员和和民调组织接触当事人多、了解情况多的优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在找准思路后,主审法官便与人民陪审员一同找到镇政府包村干部、村干部及民调组织成员共同分析案情、分析当事人的心理、分析调解此案的切入点,在研究出调解方案后,各自分工协作,由村干部和调解信息联络员找被告作其思想工作,使其真正从思想上转变过来,接受法庭的调解。

主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针对此案的特殊性,决定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以避免双方当事人见面后的情绪激动和造成不良的后果。

在村干部与调解信息职络员作通被告的思想工作后,法庭便单方传唤了原、被告,调解过程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先是从民风、民俗、家庭、社会讲起逐渐引仲到案件的实际,先后从情、理、法上对被告作思想疏导工作,讲明案件的发展趋势及如果判决后有可能出现的结果,通主办法官与人民陪审员耐心、细致、入微的工作,被告终于从思想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无知,不仅同意调解离婚,而且还对以往為己的过激行为表示后悔,并主动向法官道歉。

被告虽然已经同意调解离婚,但摆在法官面前的又一个难题浮出了水面,那就是了女抚养问题。

原、被告在此问题上谁都不肯让步,主办法官考虑到孩子现在在被告处,被告是绝不可把孩子交给原告的,所以只有从原告处着手,作通其思想工作,让其放弃抚养孩子的请求。

法官耐心地向原告讲解了《婚姻法》关于子女抚养的相关规定,向告知你们离婚后,孩子无论由谁抚养、随谁生活都永远是你们双方的子女,孩子随你生活也不见得过得好,跟被告生活也不见得过得差,孩子如果由被告抚养你可随时去看望孩子的,如
果你发现孩子的生活条件差或受虐待你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通过法官的耐心劝解,讲法律、讲道理、摆事实,最后原告终于点头同意孩子
由被告抚养。

这件极易引起不良后果的的离婚案件,经过36天也就是在2008 年5月21日原、被告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在该案结案三天后被告母亲、姐姐亲自来到法庭,向主审法官表示感谢,并对
张某的一些过激言语及行为道歉。

此案以调解形式得以圆满解决,真正做到了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注意保持了中立地位,及时掌握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避免了庭审对抗性激化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通过全方位、多形式、深入细致的
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解开了“心结”。

其次是此案的圆满调解,还引入了一
切可以利用的外来积极因素,首先是发挥了人民陪审员参加调解案件的作用,
其次是通过了民调组织、村委会、镇政府等党政组织的力量在其外围打“攻
坚”,不仅使调解工作事半功倍,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而且增加了办案透明
度,杜绝了暗箱操作,真正做到了“阳光审判”。

此案得以圆满调解,真正体
现了牛驼人民法庭在案件审理中紧紧围绕深化发展“廊坊经验”这个理念,做
到充分体现出廊坊经验的真正内涵。

深化发展“廊坊经验”,使我们的工作效
率有了明显提高,并且呈现出“三无”的良好局面,即无缠诉缠访、无矛盾激
化、无越级上访,节约了审判资源,有效地缓解了当前审判力量的不足,群众
的满意度提高了,社会和谐稳定了,法官、法院形象更加高大了,“廊坊经验”
真正的成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作者:刘艳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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