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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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省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7.09.12
•【字号】林法〔2017〕74号
•【施行日期】2017.09.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废止和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省
林业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166号)要求,省林业厅对厅本级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17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2件、修改1件,具体如下:
一、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1.《关于公布〈安徽省给予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林自〔2011〕76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林木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林种〔2014〕82号)。

二、对《关于实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台账式管理的通知》(林自函〔2015〕101号)作出修改,将该文件中的“驯养繁殖”修改为“人工繁育”。

附表中“驯养证号”修改为“繁育证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台账式管理的通知》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林业厅
2017年9月12日。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4个制度

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14个制度

目录一、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 (1)二、木材检查站职责 (4)三、站长岗位职责 (4)四、副站长岗位职责 (5)五、检查员岗位职责 (6)六、植物检疫员职责 (7)七、职工平时考核制度 (7)八、值班制度 (11)九、学习制度 (11)十、职工考勤制度 (12)十一、车辆查验制度 (13)十二、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14)十三、廉政纪律 (15)十四、工作人员行为规 (16)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的执法作用,实现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制度化、规化,根据《人民国森林法》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和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木材检查站的设立,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撤销。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四条木材检查站由县级以上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职人员,统—归口管理本行政区的木材检查站工作。

木材检查站是林业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第五条木材检查站的职责是:(一)宣传、执行《人民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

(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运输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单位的依法授权或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六条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由设立木材检查站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配备。

(一)木材检查站工作人员的数量,根据实际需要配备。

站设站长、财务管理人员(可兼职)和木材检查员。

(二)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的工作人员担任。

《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木竹检查站建设与木材运输管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木竹检查运输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省林业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二OO六年二月六日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竹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木竹运输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木竹检查站的设立、审批和现有的省批木竹检查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木竹检查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和法人登记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迁址更名、站长任免审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各种资质证件管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木竹检查站的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木竹检查站的职责:(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木竹检查站第五条木竹检查站的设立,须依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木竹流量的大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方便流通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合并、关闭、撤销。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六条木竹检查站要公布站名、站址、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检查内容、程序及处罚依据、标准和处理结果;公开检查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公开监督机关和电话号码。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法〔2020〕45号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林法〔2020〕45号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各市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直有关单位: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以下24件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5月3日起施行。

1.关于修改《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林计〔1994〕240号)2.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发生区松木除治性采伐和疫木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03〕51号制定,林办函〔2015〕848号修改)3.关于加强林权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2003〕159号)4.安徽省木材运输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林资〔2006〕10号)5.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林资〔2006〕10号)6.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林资〔2006〕10号制定,林办函〔2015〕848号修改)7.安徽省重点公益林采伐管理办法(林资〔2006〕84号制定,林办函〔2014〕17号修改)8.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林资〔2006〕106号)9.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07〕13号)10.安徽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林火〔2009〕87号)11.关于印发《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林防〔2010〕77号)12.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农村集体林权流转的意见》的通知(林改〔2011〕11号)13.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11〕12号)14.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计财〔2011〕13号)15.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森林公园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林园〔2011〕134号)16.关于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组织资质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林防函〔2012〕36号)17.关于印发《安徽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自〔2012〕83号)18.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资〔2013〕23号)19.关于千万亩森林增长工程有关树种认定问题的复函(林造造〔2013〕66号)20.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林办函〔2014〕17号)21.关于印发《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宜猎种类及年度猎捕量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林办函〔2014〕34号)22.关于印发《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的通知(林种〔2014〕83号)23.关于印发《安徽省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资〔2014〕97号)24.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条款的通知(林办函〔2015〕848号)特此通知。

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木材检查站的管理工作,保障木材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木材质量,保护森林资源,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管理(一)木材检查站设立1. 木材检查站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取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登记备案。

2. 木材检查站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并制定管理制度。

3. 木材检查站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保障木材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管理人员1. 木材检查站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岗位培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考核评价制度,激励管理人员提高工作效率。

3. 木材检查站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维护木材检查站的形象。

(三)内部管理1. 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工作流程、员工行为规范、安全管理等。

2. 木材检查站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培训,提高员工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3. 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防范财务风险。

三、业务流程(一)进场检查1. 木材检查站应当对进场的木材进行全面检查,包括木材的数量、质量、品种等。

2. 木材检查站应当制定严格的进场检查标准和程序,并建立相应的记录档案。

3. 木材检查站应当对检查不合格的木材进行处置,合格的木材进行标识并入库。

(二)出场检查1. 木材检查站应当对出库的木材进行核对,确保木材的出库手续合法完备。

2. 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出场检查程序,保证木材的安全出库。

3. 木材检查站应当对出库的木材进行记录和统计,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四、监督检查(一)日常监督1. 木材检查站应当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木材检查站应当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工作检查。

3. 木材检查站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木材检查工作的合规运行。

(二)案件处理1. 木材检查站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并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84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84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法〔2017〕8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部署,结合我省林业实际,省林业厅组织修订了《关于印发〈森林法〉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的通知》(林办〔2015〕49号),制定了其他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表,已经2017年第10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本基准制定后,在安徽省林业厅网站“安徽省林业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清单”专栏公开。

有关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由其地方立法设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市县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实践中,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省林业厅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细化、量化,也要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二是实行说明理由制度。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最高限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三是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

具体按照《安徽省重大林业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试行)》(林办函〔2016〕838号)实施。

四是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作出适用听证程序林业行政处罚的或者作出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适用最高限的处罚标准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

木材检查站管理制度一、总则木材检查站是负责对进出口木材进行检查与管理的单位,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障木材贸易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维护国家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木材检查站的工作人员,包括检查站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二、职责与权限木材检查站的主要职责是对进出口木材的来源、种类、数量、质量等进行检查与监管。

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对进出口木材进行查验,确保木材的种类、数量与相关证明文件一致;2. 对木材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测;3. 对木材的来源进行调查,确保木材的合法性;4. 对木材的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确保木材的运输安全;5. 对违规木材进行扣留、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

三、工作流程1. 木材进出口登记进出口木材在抵达检查站前,由相关企业或个人提前提交进出口登记申请,包括木材信息、证明文件等。

检查站接到登记申请后,将依照规定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木材查验进出口木材抵达检查站后,工作人员将对其进行查验,包括查看木材的物种、数量和质量,并与登记信息核对。

必要时,还可能对木材进行抽样进行化验和检测。

3. 木材来源调查检查站将对木材的来源进行调查,包括联系所申报单位或个人,核实木材的合法性,并咨询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必要的核查。

4. 违规木材处理如果发现木材存在违规问题,如虚假登记、木材种类不符等,检查站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扣留木材、罚款等,并及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

四、保密原则1.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有关木材贸易商、木材来源等相关信息。

2. 检查站应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保障进出口木材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3. 不得将进出口木材信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不得利用信息谋取个人私利。

五、培训与考核1. 检查站应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木材鉴别、证件审核、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培训。

2. 定期进行工作人员的考核,以确保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3.25•【字号】林防[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防〔2011〕34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现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森林植物检疫队伍建设,规范森林植物检疫人员(以下简称检疫员)管理,根据《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植物检疫员,是指从事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并依法取得有效证件的专职和兼职人员。

森林植物检疫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

专职检疫员依法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条检疫员依法履行检疫执法职责,受法律保护,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疫员的管理工作。

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五条专职检疫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森林植物检疫事业,遵纪守法,工作认真,坚持原则,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二)具有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等以上专业学校毕业、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两年以上;(三)从事森林植物检疫岗位工作;(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取得专职检疫员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推荐,填写《森林植物检疫员推荐表》;(二)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三)参加省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检疫员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国家林业局统一制作的《森林植物检疫员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5•【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回良玉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规范立法、执法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的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51件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用带有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殖材料进行育苗、造林,后果严重的;(二)发生疫情,所在单位未及时封锁、除治或封锁除治不力,造成疫情蔓延的;(三)从疫区或疫情发生区调出未经检疫合格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或将特大疫情发生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入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四)未按时报检、补检或未经检疫,擅自引进、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五)对引进的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未按检疫要求进行处理或隔离试种的;(六)运输单位或个人私自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七)转让、涂改、伪造、骗取《植物检疫证书》,或虽领取《植物检疫证书》,但又私自启封换货,逃避检疫的;(八)隐瞒或者虚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的。

木竹检查站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木竹检查站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村乡科技XIANGCUN KEJI64XIANGCUN KEJI2019年11月(上)木竹检查站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郭寿生(舒城县马河口木竹检查站,安徽舒城231300)[摘要]木竹检查站是林业执法的组成部分之一,在林业系统的逐渐完善过程中,木竹检查站的执法问题有很大程度的改善,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有关工作人员予以解决。

本文针对木竹检查站中林业执法现存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一些改革思路,以期有助于提升我国木竹检查站林业执法整体水平。

[关键词]木竹检查站;林业执法;执法方式;社会认知度[中图分类号]F32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909(2019)31-64-21我国木竹检查站林业执法方式问题及解决建议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发展,我国城市交通情况变得越来越复杂,同时近年来我国物流行业发展迅速,这两者的发展都会给木竹检查站的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很多木竹检查站的林业执法监督方式都有待更新。

我国发展交通的首要目的是将全国各地都连接起来,这样发达的交通网给不法分子带来了更多的逃窜机会,依据法律规定中的空子,很多农用车辆完全可以通过一些乡间小路到达目的地,从而达到绕过固定关卡、检查站的目的,进一步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我国在发展过程中对一些路况较差的公路进行翻修,对路面进行加宽、平整等施工,新建成的城市道路与省道、国道路面路宽都十分可观,这样的条件给很多不法分子提供了强行高速冲卡的机会,路面情况的改善使得很多违法运载木竹的运输车辆可以高速行驶,从而躲避检查站的执法,更有可能给执法人员带来生命危害。

另外,就目前我国的林业监察执法情况来看,很多执法工作在夜间很难进行,大部分检查车辆没有对应的警示装置,无法进行警示,这让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有了很大的提升。

而且没有足够的警示装置会给执法过程带来很多危害,无法对执法人员的生命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同时,现在物流业发展迅猛,物流行业的货物配送方便快捷,无证木材半成品完全可以利用厢式货车进行运输,以逃避检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取消83名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取消83名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资格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取消83名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资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4.03.05
•【字号】林检函〔2024〕57号
•【施行日期】2024.03.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取消83名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资格的通知
各市林业局:
根据《安徽省林业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林法〔2020〕47号)规定,在专职检疫员所在县级林检机构评鉴、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和市级林检机构审核的基础上,经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复审确认,因退休等原因,全省共有83名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不再从事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现取消其检疫员资格(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其所持的《林业植物检疫员证》自即日起作废。

特此通知。

附件:取消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林业局
2024年3月5日附件
取消专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16•【字号】皖政[1994]33号•【施行日期】1994.05.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1994年5月16日皖政〔1994〕33号)现将《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木竹运输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木竹是指:(一)木材(含原条、原木)、竹材(含毛竹、篙竹、杂竹、元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二)人造板(含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木丝板、竹胶板)和造纸原料材;(三)商品柴炭、杉松杂棍、搪材、矿笆。

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运输木竹,必须遵守本办法。

外省经过我省境内运输木竹的,按起运省规定办理有关证件;违章运输的,按林业部颁布的《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办法》和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木竹运输管理工作,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经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木竹运输检查工作。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设置木竹检查站。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应配合林业主管部门以及木竹检查站做好木竹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运输木竹必须持有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木竹及其制品运输证》或《出省木材运输证》。

《安徽省木竹及其制品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由省林业厅委托地、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和松香产品的运输,授权木竹检查站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申请办理木竹运输证件,应提交下列证件、票据或证明:(一)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持商品材采伐许可证和检尺码单;铁路、部队、厂矿、农场以及其他部门特法定主管机关核发的采伐许可证。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5.23•【字号】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施行日期】1994.05.2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9年2月28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1994年5月23日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

)第一条为保护森林植物,防止危险性病虫害传播蔓延,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和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省森林植物检疫站。

各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市、县森林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第三条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应配备专职检疫员。

在检疫任务较重的苗圃、林场、种子园、母树林基地、木竹检查站、林业站等单位,可聘请兼职检疫员,配备必要的检疫设施。

兼职检疫员的推荐、考核、审批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条森林植物检疫应检物品包括:(一)森林植物的种子、种根、种条(含穗条)、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二)木材、竹材、薪炭材、枝桠、竹梢及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林产品(不含纤维板、胶合板、刨花板和木炭)和标本;(三)乔木、灌木和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花卉、药材、果树及果品;(四)可能被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所等;(五)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检疫的其他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第五条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定期组织各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对象普查。

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疫区和疫情发生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

未经省森林植物检疫站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保护区。

第六条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应根据全省疫情变化,及时修定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金山二00四年八月十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订: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疫区和疫情发生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保护区。

”二、安徽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三、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一)第九条修改为:“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

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十条修改为:“具备旅游价值的保护区,在确保不损害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实验区内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旅游活动。

”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删去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一款。

五、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应当经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裕安区木竹检查站现状和改进措施

裕安区木竹检查站现状和改进措施

裕安区木竹检查站现状和改进措施
姚群;杨爱农
【期刊名称】《农技服务》
【年(卷),期】2014(031)007
【总页数】2页(P205,208)
【作者】姚群;杨爱农
【作者单位】安徽省戚桥木竹检查站;六安市裕安区林检局,安徽六安237000【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舒城县木竹检查站发展现状及对策 [J], 徐华兵;罗浩;徐善传
2.木竹检查站流动管理之对策——以舒城县马河口木竹检查站为例 [J], 陈伟
3.安徽省木竹检查站建设现状、存在问题及对策 [J], 冯伟
4.木竹检查站林业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泾县木竹检查站为例 [J], 高学龙
5.安徽省林业厅关于授予赤岭口木竹检查站“执法模范检查站”称号的决定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绩溪县木竹检查站现状及对策

绩溪县木竹检查站现状及对策

现代农业科技2022年第4期林业科学摘要本文阐述了绩溪县木竹检查站现状,分析了木竹检查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具体包括组建林业综合执法队、加强队伍建设、解决单位编制问题、维护森林资源安全等方面内容,以期为森林资源管理提供科学参考。

关键词木竹检查站;现状;问题;对策;安徽绩溪中图分类号F326.2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739(2022)04-0130-03DOI :10.3969/j.issn.1007-5739.2022.04.042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绩溪县木竹检查站现状及对策程飞侠(绩溪县扬溪镇人民政府,安徽绩溪245300)木竹检查站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据森林法设置的部门。

在传统林业经营模式中,绩溪县木竹检查站在森林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林业育林资金征收取消和交通建设快速发展,木竹检查站的作用已明显下降,与此同时,木竹检查站人员老化严重、执法水平偏低、执法难度加大等问题也日渐突出,木竹检查站改革已迫在眉睫[1-2]。

现对绩溪县木竹检查站现状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以期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

1现状1.1单位现状绩溪县38号桥木竹检查站、浩寨木竹检查站是1993年经批准设置的,地处省道215、217,与宁国市和旌德县交界。

木竹检查站共有事业编制30个,建有办公用房、职工食堂、车库、宿舍、仓库、会议室等,共占地1335m 2,配备执法检查汽车2辆。

绩溪县林业局对木竹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比较重视。

2013年绩溪县林业局投入松材线虫三道防线专项资金20万元,建设标准化检疫室,配备了电脑、监控设备、摄像照相机、打印机等。

2018年绩溪县林业局投入3万元,安装了路面监控,添置了执法记录仪。

2019年绩溪县林业局投入10万元,改建了厕所,修缮了楼房,打了深水井,解决了木竹检查站干旱缺水的问题。

木竹检查站职工工资福利由绩溪县财政全额拨款解决,但单位性质仍然定性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林种函〔2017〕668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林种函〔2017〕668号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委托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委托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林种函〔2017〕668号各市、县(市、区)林业局(农委):为规范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严肃查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省林业厅委托省林木种苗总站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委托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承担由安徽省林业厅依法行使的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相关工作,委托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安徽省林木种苗总站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在履行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时,应当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严格依法规范行使林木种苗行政执法权。

三、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省林木种苗总站开展林木种苗行政执法工作。

安徽省林业厅2017年9月14日
——结束——。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木竹检查站建设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木竹检查站建设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木竹检查站建设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2.26•【字号】林资函〔2018〕104号•【施行日期】2018.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安徽省林业厅关于开展全省木竹检查站建设管理情况调研的通知各有关市林业局:为准确掌握全省木竹检查站建设情况,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的职能,切实加强木材运输检查队伍的管理,配合做好全国木材检查站规划编制工作,促进木竹检查站建设标准化化、规范化,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关于上报木材检查站建设情况的函》(资用函〔2018〕9号)要求,决定对全省木竹检查站建设和管理情况开展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调查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辖区内木竹检查站进行系统全面调查,详细摸清木竹检查站建设管理的基本情况,并认真填写《木竹检查站基本建设情况统计表》及《2011-2017年木竹检查站投资建设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2,可在安徽省林业厅网站下载)。

二、认真进行总结各地要对调查的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形成文字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辖区内木竹检查站概况;2011-2017年各站投资建设、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数量及挽回经济损失情况;新形势下开展执法检查工作的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三、按时上报成果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调研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完成调研。

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于2018年4月5日前将本辖区内的调研成果汇总并以文件形式(包括电子文档)报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联系人:冯伟;联系电话:*************;邮箱:**************附件:1.木竹检查站基本建设情况统计表2.2011-2017年木竹检查站投资建设情况统计表安徽省林业厅2018年2月26日。

木材检查站职责

木材检查站职责

木材检查站职责一、**木竹检查站的设置及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

**木竹检查站是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置的,并持有编制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为基层林业行政执法单位,承担着对木材、竹材、野生动植物运输以及森林植物检疫证的监督检查。

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

(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二、木竹凭证运输范围根据国家林业局林资通字4、竹材:包括毛竹、元竹等。

5、木材、竹材加工的半成品。

三、违法运输木材的法律责任凡被列入上述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的,但没有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将受到以下行政处罚:i、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罚款。

2、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3、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四、事情调查核实情况根据楼主反映的情况,应当属于木材凭证运输范围第2项、第5项所规定的内容,必须开据省内木材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在途经木材检查站时,要主动接受检查。

对于所提500元辛苦钱问题,我委派员前往**木竹检查站进行调查,并调阅了案件卷宗,掌握的情况如下:根据货主的实际情况及要求,**木竹检查站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十条“对依法没收的树木、木材及其制品应当妥善处理,其变价款纳入育林资金管理”之规定,作出了现场变价500元的处理,开据了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通字n0:99348256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12)【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4.24【实施日期】2012.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李斌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1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经检疫发现有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调运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当停止调运。

”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修改为:“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交付水费。

用水户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用水单位在合理期限内经催告仍不交付水费和违约金的,水管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三、《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盐的,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劣质盐,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食物中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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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木竹检查站建设与木材运输管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实现木竹检查运输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省林业厅组织制定了《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和《安徽省木材运输证签证员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林业厅二OO六年二月六日安徽省木竹检查站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竹检查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木竹检查站保护森林资源的作用,实现木竹运输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木竹检查站的设立、审批和现有的省批木竹检查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木竹检查站实行条块结合、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省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和法人登记管理;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木竹检查站的迁址更名、站长任免审核、业务指导、检查监督和各种资质证件管理;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木竹检查站的日常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木竹检查站的职责:(一)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家、省及其他有关木竹运输检查监督的法规、政策;(二)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检查珍贵、稀有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制止、暂扣违法运输的木材;(三)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二章木竹检查站第五条木竹检查站的设立,须依据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木竹流量的大小,按照统一规划、合理设置、方便流通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合并、关闭、撤销。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一律撤销。

第六条木竹检查站要公布站名、站址、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公开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检查内容、程序及处罚依据、标准和处理结果;公开检查员姓名、照片、执法证件号;公开监督机关和电话号码。

第七条木竹检查站不得设立分站,不得超越权限实施检查,不得为其他行业代收代征税费,不得以征收林业税费金代替行政处罚。

第八条木竹检查站的迁址、更名,应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迁址、更名后的木竹检查站人员编制不变。

第九条木竹检查站为副科级建制的事业单位。

木竹检查站的办公经费与人员工资由当地财政统一解决。

第十条木竹检查站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轮岗、调离,应报省林业厅审核同意。

上报审核材料包括:(一)申请审核文件;(二)该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执法资格;(三)德、能、勤、廉等方面情况说明。

对材料完备的,省林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竹检查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建议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一)无正常经费来源渠道的;(二)无固定的站房和职工住房,且无法解决的;(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且屡教不改的;(四)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且不予纠正的;(五) 因森林资源、道路变化,难以发挥检查监督作用,且又不宜调整迁移站址的。

第十二条木竹检查站必须按照批准的地点,修建永久性的站房、宿舍、停车场和木材存放地,办公用房不得小于100平方米,职工住房面积每户不小于60平方米。

站房正面设置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站名牌匾等显著标志。

第十三条木竹检查站必须配备下列设施:(一)有设置显著的交通停车检查示意标志;(二)有必要的执法公务车辆;(三)有通讯设备;(四)有照明、检测等专项设备。

第三章木材检查人员第十四条木竹检查站人员数量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辖区内资源分布和木材运输管理的需要配备。

山区的木竹检查站人员按10~15名编制配备;丘陵、平原地区的木竹检查站人员按8~12名编制配备。

木竹检查站设站长、副站长各一名,检查人员若干名,财务管理、木材检尺员实行兼职。

第十五条木材检查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站长应由思想进步,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有熟练的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业务知识,能全面掌握和运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并持有上岗证的国家工作人员担任。

(二)木材检查人员应由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掌握木材检尺、木材运输查验的业务知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适应工作需要并持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岗位培训合格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或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木竹检查站站长应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县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命。

木竹检查站站长离职(免职)须事先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并经离任审计后,方可离职(免职)。

第十七条木材检查人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任务;(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热心为群众服务;(三)服从组织安排,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四)文明执法,清正廉洁,不谋私利。

第十八条木材检查人员享有下列的权利:(一)有履行自己工作职责所应有的权利;(二)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三)有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四)有对主管部门和站领导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五)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木材检查人员任职之前必须进行资格认证,并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木材检查人员岗位培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省林业主管部门培训对象为木竹检查站站长,市林业主管部门培训木材检查员。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一般的培训学习。

岗位培训教材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编写。

木材检查人员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轮训。

木材检查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合格证书后,方可发给有关检查证件,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木竹检查站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需着装整齐,佩证上岗,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珍稀陆生野生动植物运输证件。

对违法运输木材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木材检查人员必须进行轮岗,检查人员调离木竹检查站或轮岗后,必须收缴其有关检查证件或换发有关检查证件。

第四章制度建设第二十二条木竹检查站人员必须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木竹检查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站长全面负责木竹检查站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工作。

副站长在站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并向站长负责;木竹检查站一般工作人员在站长、副站长的领导下从事各自分担的工作,并向站长、副站长负责。

第二十三条木竹检查站对在检查木竹运输中依法收取的罚款、变价款和其他费用实行收缴分离;对没收、扣留的木材及其制品,应妥善保管,登记入帐,并发给当事人合法凭据。

第二十四条木竹检查站的财物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木竹检查站财务人员应严格遵守《会计法》及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记帐、算帐、对帐、报帐,做到日清月结,凭证合法,手续完备,帐务公开,档案完整。

木竹检查站物资管理人员应对站内查扣木竹及其制品做好进入库的登记工作,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做到出、入库平衡,货帐两清。

第二十五条建立工作台帐。

木竹检查站实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做好交接班时间、交接班人员、有关事项等的记录。

木材检查人员对木材运输检查,应填写“木材运输检查登记表”。

第二十六条木竹检查站应加强档案管理,对上年档案要全部立卷,一案一卷,装订整洁,并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木竹检查站的领导与管理,监督木竹检查站建立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木竹检查站的工作程序,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加强木竹检查站的基础设施建设,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适当的经费,用于木竹检查站的房屋建设、维修,购置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及其办公设备。

第二十九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明查暗访,督查木竹检查站的执法行为,查验建立违章运输木材案件处罚档案和木材运输登记情况,及时纠正、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条木竹检查站要做到站务公开并定期召开职工会议,听取职工的意见及建议,努力做好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木竹检查站应聘请站外义务监督员,定期通报站内工作情况,听取、采纳监督员的合理化建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在木材运输检查监督工作中模范执行公务,文明执法和廉政建设等方面起表率和示范作用,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木竹检查站,应进行表彰、奖励。

对木竹检查站的奖励,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木竹检查站具备下列条件的,应予以表彰、奖励:(一)领导力量较强,具有凝聚力,站内财务、业务和检查人员分工明确,相互协作;(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且得到落实;(三)查处违法运输木材案件定性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程序正确、手续完备;(四)站纪站风好,执勤人员着装整齐,纪律严明,服务周到,文明执法,全站职工遵纪守法,未发生过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将对木竹检查站和负有相应责任的责任人实施处罚:(一)有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即“三乱”现象的;(二)有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或收款不给票据的;(三)有参与走私木材、经营木材或私放运输木材车辆的;(四)在值班期间,着装不整,擅离岗位,以至参与赌博、打牌等非公务性质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有不服从上级指示,擅自作主改变上级意图的;(六)有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对木竹检查站的处罚有批评、通报批评、停止检查权、撤销检查站四种形式。

在对木竹检查站实施处罚时,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站长及主要责任人相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木竹检查人员在执行木材运输检查监督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安徽省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木材运输检查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木竹检查站实施木材运输检查执法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木材,是指原木、原条、锯材、竹材(含毛竹、元竹、杂竹)、木片、木竹制品和半成品、商品薪材和木炭、搪材、矿笆、人造板(含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竹胶板等)、野生大树活立木,其他消耗木竹原料的产品。

第三条木材运输检查执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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