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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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2008年9月6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修订)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授权事务管理办法
第三部分担保管理办法
第四部分其他
第一部分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完善公司合同管理,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订各类合同,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签订和履行合同应遵循合法、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业务归口”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公司实行合同归口管理,根据各部门职责确定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作为经办单位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七条公司与公司以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必须订立书面合同。
第八条签订合同应根据需要进行法律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技术可行性的研究。
第九条签订合同要做到当事人具有签约资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可行,主要条款
完备,权利义务对等,文字表达准确,手续完备。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货物、劳务、工程等);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十条签订合同应当进行会签。经办单位主管领导及会签单位代表必须在会签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字,方可报请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公司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公司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附件一);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法人授权委托书》应加盖公司行政公章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正确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代理人订立合同必须贯彻“一事一授权”原则。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签订合同应遵守合同归口管理制度。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而又需由其签订的合同应事先经公司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资料,确认其具备合同主体资格。
签订合同应查验对方签约代表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证明书》和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文件,确认其代表资格或代理资格,不得与无代表权或无代理权的人签约,也不得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对仅有单位介绍信和个人工作证的,不得与之签约。
对以上文件和证明材料应互换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条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过一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合同各方的签约代表须亲笔签字,不得复写(印)或以私章代替签字。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程序
第十六条资信调查:经办单位应全面、充分考察合同对方的基本情况和履约能力。
第十七条合同的谈判:经办单位组织合同谈判,并应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第十八条合同的起草:经办单位起草合同时,原则上采用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印发的示范合同文本,没有示范合同文本的,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作合同。
经办单位应对合同进行编号。
第十九条合同的会签及审核: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合同一般由经办单位、项目主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董事办公室等单位会签,会签后由公司领导按照相应权限签署审核意见(附件三:《合同会签审核单》)。
以下事项,应由会签单位会签、董事会办公室审查,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应规定审核批准后,报公司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方可签订合同:
(一)对外投资;
(二)收购或出售资产;
(三)资产抵押;
(四)对外担保(含子公司担保);
(五)委托理财;
(六)关联交易;
(七)融资合同;
(八)不动产买卖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九)涉外(含涉台、港、澳)合同。
(十)标的额为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其他各类合同。
无合同和合同未按规定会签的,公司各级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重大合同应由公司法律顾问会签意见并出具出面法律意见书。重大合同系指本制度第十九条所列事项,以及按照其他规定属于重大合同的范畴。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授权委托:经办单位签订合同前,代理人须持《合同会签审核单》,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明确授权意见,到董事会办公室开取《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二),以获得签订合同的代理资格。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签字盖章:合同经会签后,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字,经办部门持《合同会签审核单》,并到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公司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存档:合同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经办单位应将合同会签单、合同文本及与合同有关的材料存档,并分别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备案。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条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签订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对有效合同,公司予以承认,其相应权利义务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第二十五条经办单位应依约履行已生效的合同,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履行,有关单位有义务根据合同和经办单位的要求协助履行合同。合同副本应送协助履行单位。
经办单位应主动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维护公司权益。
第二十六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公司违约情况时,经办单位应主动与对方协商处理,除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