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
公基专业知识15: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公基专业知识 15: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导读】河北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辨析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近几年的考试中,故意犯罪的形态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而且考法也越来越灵活,尤其是在省直事业单位考试中。
对于大多数没有接触过法律的同学来说区分故意犯罪的形态还是比较有难度的。
所以今天我给大家讲解一些关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如何区分的小技巧。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生产、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的状态。
包括了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知识点一】犯罪预备: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这里的“准备工具、创造条件”就包括了比如说:买刀,买炸药,蹲点,踩点等。
【知识点二】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知识点三】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注意:其实这里的重难点是如何区分三者:一、我们先来看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它们两者都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但是预备是在准备阶段停止的,而未遂是在实施阶段发生的,区分二者就看犯罪的行为人是否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如何去判断是否已经着手实施呢?那就要看对受害人是否已经达到了危害的紧迫性,比如:张三已经把到架到了李四的脖子上,情况已经很危及了。
【真题一】一日张某趁邻居外出,拿仿制的钥匙开门行窃,因制作不准,未能打开房门,准备回家加工后继续作案,此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答案】C。
解析:张某趁邻居外出而去行窃,而且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制作不准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后被抓被迫停止,是犯罪未遂。
二、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中止是由于意志内的原因停止的,而且可以发生在准备和实施任何一个阶段。
如何区分意志内还是意志外,大家记住八个字,意志外:欲而不能;意志内:能而不欲。
犯罪未遂知识点总结
犯罪未遂知识点总结一、犯罪未遂的法律定义犯罪未遂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犯罪未遂的定义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中国刑法中,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不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未能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只造成轻微危害结果的情形。
可以看出,犯罪未遂的定义主要包括犯罪主体明知行为构成犯罪、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和结果未达到一定程度这几个要素。
二、犯罪未遂的类型根据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犯罪未遂可以分为完全未遂和不完全未遂两种类型。
完全未遂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最终未能造成任何危害结果。
而不完全未遂是指犯罪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完成全部犯罪行为,最终只造成了轻微危害结果。
不同类型的犯罪未遂在刑法上的定性和处罚上都可能有所不同。
三、犯罪未遂的处罚在刑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处罚一般是轻于犯罪完成的处罚。
这是因为犯罪未遂相比已完成的犯罪,在危害结果上存在一定的差距。
但是,对于不同类型的犯罪未遂,具体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可能会有所不同。
对于完全未遂的犯罪,一般会依法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而对于不完全未遂的犯罪,一般会考虑到实际危害结果的轻微程度,酌情决定处罚幅度。
四、犯罪未遂的证据和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需要依据一定的证据。
犯罪未遂的证据认定一般以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轨迹为主要依据。
例如,需要考虑犯罪主体的前科记录、犯罪工具、犯罪准备行为等相关证据。
同时,对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也需要考虑危害结果的实际情况和可能性,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会对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造成实际危害。
以上是关于犯罪未遂的法律定义、类型、处罚和证据认定等知识点的总结和阐述。
通过对这些知识点的了解,可以更好地理解犯罪未遂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和重要性,对于相关法律实践和司法裁判都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同时,也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全和法治秩序,减少犯罪事件的发生和危害。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开始预备实行着手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法定既遂预备着手状态出现(犯罪既遂)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1、未完成形态是故意犯罪终局性的停止形态。
2、如果是犯罪行为没有结束,犯罪事实还在继续,则不会出现未完成形态。
3、如果出现了预备、未遂、中止的任一停止形态,也不能在同一犯罪构成下向其他形态转化。
234两个阶段,三种形态,出现四次两个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三种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出现四次: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1、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1)“为了犯罪”是指为了“实行犯罪”。
为此,为了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例如:为了实行抢劫而购买菜刀,是预备行为。
为了购买菜刀打出租车前往商店,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为了实行犯罪,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
例如:甲为了盗窃,让乙帮助自己制作一把“万能钥匙”,乙制作好后交给甲,甲未使用便放弃盗窃。
甲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乙是犯罪预备。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包括:准备工具和制作条件(1)准备工具:包括制造工具、购买工具、租借工具、盗窃工具(2)制造条件:a 调查犯罪现场; b调查被害人行踪;c 出发前往犯罪现场;d 守候被害人到来;e 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现场;f 排除犯罪障碍;g 商议犯罪计划;h 勾引同伙.(3)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分:关键看对法益的危险程度。
预备行为对法益造成一定危险;犯意表示对法益无任何危险,只是将犯意单纯流露于外部。
3、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这是指犯罪预备行为没有进入实行阶段。
4、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的区分:关键在于自动性。
2015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一)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有关犯罪预备,错误的说法是:A.犯罪预备包含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B.刑法规定对犯罪预备予以必要的处罚C.犯罪预备已经造成犯罪客体的实际损害D.刑法规定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者免除处罚(二)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就是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三)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24条第2款修改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考点预测】1.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
乙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获。
甲的行为:A.属于强奸预备 B.属于强奸未遂C.属于强奸中止 D.不构成强奸罪2.下列属于犯罪中止的是:A.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犯罪未发生B.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C.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结果未发生D.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准备了工具,但没有着手实施犯罪3.甲乘在路上行走的妇女乙不注意之际,将乙价值12000元的项链一把抓走,然后逃跑。
跑了50米之后,甲以为乙的项链根本不值钱,就转身回来,跑到乙跟前,打了乙两耳光,并说:"出来混,也不知道戴条好项链",然后将项链扔给乙。
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A.抢夺罪(未遂) B.抢夺罪(中止)C.抢夺罪(既遂)D.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 备。”根据这一规定及有关刑法理论,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 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的犯罪停 止形态。犯罪预备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一方面,预备行为已经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威胁。另一方面,预
备行为只是为实行行为创造便利条件,因而不可能直接造成实行行为所要造成的 危害结果。
总体而言,预备行为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为,但刑法将预备行为规定
为两类,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准备工具事实上也是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行 为,只因是最常见的预备行为,故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 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准备工具以外的其他犯罪预备行为,包括:(1)拟 定犯罪计划、学习犯罪技巧。(2)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 (3)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4)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5)勾引他人参 加犯罪,等等。以上列举的各种犯罪预备行为,其实质都是为实行犯罪而制造条 件。
2.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犯罪预备是犯罪的一种未完成形态;而犯罪的预备阶段则是
行为发展的一个过程。两个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犯罪预备发 生在犯罪的预备阶段中。但是两个概念又有着显著的不同,犯罪预 备是行为人应对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行为状态,而犯罪的预备阶 段是一个时间的概念,在犯罪行为经过犯罪预备阶段进入实行阶段 并最后完成犯罪时,应以犯罪既遂处理而不再考虑犯罪预备的行为; 只有犯罪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实 现犯罪时,才以犯罪预备论处。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预备行为或者自动不着手实行犯罪,则不成立 犯罪预备,而成立犯罪中止。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未遂
司法考试刑法常考考点之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可见,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主要标志。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关于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如杀人罪中的杀害行为,抢劫罪中的暴力或劫取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未得逞。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犯罪未得逞,不是指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没有实现,而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未得逞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具体情况:1.结果犯以法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例如,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规定以死亡发生作为其完成的标志。
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而未造成死亡结果的,就是杀人未遂。
要注意的是,犯罪未得逞并不说犯罪没有造成任何犯罪结果,而只是说没有造成法律所规定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未能把人杀死就是杀人未得逞,但可能造成了被害人伤害的结果。
2.行为犯以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例如,强奸罪,如果已经着手对妇女实行暴力或胁迫,但未能进一步实施违背妇女意志的性交行为,就是强奸未得逞。
3.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法定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
例如,我国刑法第116条规定的破坏交通工具罪,只要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就是犯罪既遂。
但如果刚动手破坏,就被当场抓住,尚未造成上述危险,就应认为是犯罪未得逞。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这一特征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分的主要标志。
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应以“足以阻止犯罪意志的原因”作为认定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标准。
从性质上看,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该是阻碍其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志和活动的因素。
大体可以分为三类:(1)犯罪人本人以外的原因,包括被害人、第三人、自然力、物质障碍、环境时机等方面对完成犯罪具有不利影响的因素;(2)行为人自身方面对完成犯罪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如其能力、力量、身体状况、知识技巧等;(3)行为人主观上对犯罪对象、犯罪工具性能以及犯罪结果是否发生等的错误认识。
刑法总则课件 第11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二)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特征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 中。
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形态,不是 故意犯罪形态。例如:
某甲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 想法,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来打消了念 头。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产,数 日后自动将所盗窃财产返还给丁。
为了实行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自 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他人预备 罪);为了实行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 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 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才能为具 体犯罪的实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为了实行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体犯罪故 意的支配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 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 结果的发生起积极促进作用;
前者没有先后连续性,后者具有连续性;
一个故意犯罪行为不可能有几个形态,但 可以经过几个阶段。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国外刑法理论对未遂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有 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
我国刑法理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 成理论,认为犯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是 基本的犯罪构成,而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 成是修正的犯罪构成。
2.考察行为对犯罪对象是否构成了直接 的威胁,构成了直接的现实威胁的,一 般认为是着手。
2. 犯罪未得逞(未完成)
即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顿下来,这 是犯罪未遂区别于既遂的主要标志。 具体表现为:
一是以特定的结果未发生作为未遂的 标志,如故意杀人罪。 二是法定的犯罪行为未完成作为犯罪 未完成的标志,如偷越国边境罪。 三是以法定的危险状态未发生作为犯 罪未完成的标志,如放火罪。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居于中途而停止下来,犯罪未进行到终点,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的情形。
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又可以根据犯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其距离犯罪完成的远近等情况的不同,进一步再区分为犯罪的预备形态、未遂形态和中止形态。
我国刑法典第22条第1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的规定,是对犯罪预备行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预备行为的主观和客观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理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这一概念包含了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所谓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
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刀具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根据上述特征,犯罪预备不同于犯罪表示,两者有原则区别。
二是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所谓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
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点是行为人必须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点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又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
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
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第贰拾玖期_犯罪形态——重点知识点
【壹】未完成形态概述1.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即既遂,而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它们都未能完全实现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只是因为总则条文对分则的修正才具有可罚性。
只有在直接故意犯罪中才存在未完成形态;在间接故意、过失犯罪中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它们只有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也即是否成立既遂的问题。
如果没有达到既遂,那就不构成犯罪。
2.一个标准的直接故意犯罪有如下几个阶段:起意阶段、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实行后阶段。
起意阶段没有刑法意义,它只是一种思想的流露。
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行为终了是实行行为完成的结点(不等于既遂)。
犯罪预备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终局性停顿,犯罪未遂是在犯罪实行阶段至既遂之间的停顿,犯罪中止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以及实行后至既遂的阶段。
3.形态之间是不可互逆的,成立中止之后就不可能成立未遂、预备和既遂,成立既遂之后也不能成立中止、未遂和预备。
4.刑法并非处罚所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有些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的不法和责任程度没有达到值得处罚的程度,实质上不认为是犯罪。
三种情况:(1)罪质严重的未遂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如故意杀人未遂、抢劫未遂、强奸未遂等;(2)罪质一般的未遂,只有情节严重时,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如盗窃未遂、诈骗未遂等;(3)罪质轻微的未遂不以犯罪论处,如非法侵入住宅未遂、侵犯通信自由未遂等。
一般来说,至于对犯罪预备的处罚,则极为例外。
5.就基本犯而言,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
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的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但就加重犯、结合犯而言,犯罪的特殊形态可能只是就加重部分、结合部分而言。
例如虽然作为基本犯的抢劫罪既遂,但作为加重犯的抢劫杀人可能未遂;虽然作为基本犯的绑架罪既,但作为结合犯的绑架杀人可能未遂。
【贰】犯罪预备|「犯罪预备的特征」起于预备后、止于实行前、停顿因不能。
犯罪未完成形态解析
刑法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概念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与犯罪完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犯罪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打消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未完成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因此,犯罪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部分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
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部分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部分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犯罪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规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由于过失犯罪没有未遂,也没有必要肯定其有犯罪既遂。
2017重庆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知识点小结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知识点小结》,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的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本文将详细介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及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3、如果犯罪行为已经着手,则判断犯罪是否未得逞,即实行行为的逻辑结果、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如果实行行为实现了危害结果,犯罪得逞,即属于犯罪既遂;如果犯罪结果并未实现,绝不可能是犯罪既遂。
4、判断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内的,则属于犯罪中止;如果未得逞的原因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属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
练习题:甲为了害死妻子而在妻子的饭中放了毒药,妻子在吃饭时觉得饭有异味,将饭倒掉未吃,下列选项中不正确的有( )。
A.甲构成犯罪预备
B.甲构成犯罪未遂
C.甲构成犯罪中止
D.甲不构成犯罪
【答案】ACD。解析:甲为了杀害自己的妻子,已经开始实施了投毒的杀人行为,因为妻子将饭倒掉这一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因此,甲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未遂。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当减轻处罚。
二、故意犯罪形态的判断
1、判断行为人是否着手,即是否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有法益侵犯紧迫危险的行为。
2、如果行为尚未着手(绝对不可能是故意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即根据行为人没能着手的原因,分别认定犯罪预备(意志以外的原因)与犯罪中止(意志以内的原因);如果行为已经着手,绝不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九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PPT
1、行为人真诚悔悟,不愿继续犯罪 2、有得就是由于她人得规劝、教育或者斥责, 思想起了变化
案例视频:劫匪心虚而放弃犯罪
3、有得就是对被害人产生了同情与怜悯;
4、有得就是慑于法得威严与法网难逃,惧怕 日后罪行暴露受到惩罚;
注意:行为人自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得,就是 犯罪中止 。
第二种:在实行行为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 会发生犯罪结果得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 积极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三种情形:
(1)行为人得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 时,成立犯罪中止;
(2)行为人得中止行为与其她人得协力行为, 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 作出了真挚得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1、犯罪人意外得客观原因
(1)遭到被害人强有力得反抗;
案例视频:女试驾员勇斗劫匪
(2)遭到第三者得制止或政法机关得拘捕; (3)被害人有效得逃避; (4)受到自然力得破坏; (5)时间地点使犯罪难以继续进行; (6)遇到了难以克服得物质障碍。
2、犯罪人自身得客观原因
(1)犯罪人智能低下,犯罪技术拙劣, 致使其未能完成犯罪;
(一)实行终了得未遂与未实行终了得未遂 (二)能犯得未遂与不能犯得未遂
三、未遂犯得处罚原则
“对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三、犯罪预备与阴谋
1、阴谋得概念及成立条件 所谓阴谋,就是指二人以上就实施一定得犯罪
共同进行谋议。构成阴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就是二人以上。一个人秘密图谋犯罪,不构 成阴谋。 (2)必须就是为实行一定得犯罪进行得谋议。 (3)必须就是共同进行谋议。 2、犯罪预备与阴谋得关系
刑法学-未完成罪
练习:
甲深夜潜入乙家行窃,发现留长发穿花布睡衣的乙 正在睡觉,意图奸淫,便扑在乙身上强脱其衣。乙 惊醒后大声喝问,甲发现乙是男人,慌忙逃跑被抓 获。甲的行为:
A. 属于强奸预备 B. 属于强奸未遂 C. 属于强奸中止 D. 不构成强奸罪
练习:
药店营业员李某与王某有仇。某日王某之妻到药店 买药为王某治病,李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王 妻。后李某后悔,于第二天到王家欲取回砒霜,而 王某谎称已服完。李某见王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 有将真相告诉王某。几天后,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 的砒霜而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 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练习:
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 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 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 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 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 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按照其停止下来时是否已经完成犯罪为标准,可分为: 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
第一节 概 述
(二)未完成形态与犯罪过程 预备——着手——实行终了--------法定既遂状态出现
或者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
②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结果的行 为。
③ 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 客观方面的行为。
第三节 犯罪未遂
认定“着手”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 应把犯罪的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区分开来。 ② 教唆犯、帮助犯以及间接正犯的未遂。 ③ 选择性罪名的着手认定。
刑法专题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考点提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定成形态,合称为(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故意犯罪的几种形态——预备、中止、未遂与既遂都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它们之间是一种彼此独立存在的关系,而不能发生相互转化。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的关系犯罪过程大体可分为犯罪预备阶段与犯罪实行阶段。
处于预备阶段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处于实行阶段的行为是实行行为。
只有在实行行为终了之后,才可能出现犯罪的完成形态;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既可能出现在预备阶段,也可能出现在实行阶段。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犯罪既遂是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虽然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构成,但符合了刑法总则所规定的修正的犯罪构成。
犯罪的事实上没完成与法律上的未完成,并不等同。
犯罪预备概念作为一种犯罪形态的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
特征1、主观上为了犯罪。
为了犯罪实际上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即为了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即准备工具与制造条件。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①途中行为(行为人尚在前往犯罪地点的途中;②尾随行为(行为人尾随被害人伺机侵害;③守候行为(行为人埋伏或等候在预定地点准备实施加害行为;④寻找行为(行为人寻找预定的犯罪对象;⑤准备行为(行为人制造、准备作案工具或对作案现场进行踩点等行为。
3、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①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②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完成形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犯罪未完成形态,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犯罪行为尚未达到既遂状态,但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未完成形态主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
本文将围绕这三种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进行探讨。
二、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 犯罪预备的概念犯罪预备,是指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准备活动。
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2. 犯罪预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犯罪预备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犯罪预备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 犯罪未遂的概念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2. 犯罪未遂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未遂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 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2. 犯罪中止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2)刑罚种类:根据犯罪中止的具体情况,可以适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五、结语犯罪未完成形态的法律后果,体现了我国刑法对于犯罪行为的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在处理犯罪未完成形态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本文“2017司法考试二卷考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希望能帮到你!一般认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标准不同犯罪有不同的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
有实害犯(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
——犯罪是否既遂是一个分则问题——取决于分则的具体规定。
二、未完成形态之间的关键区别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
(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犯罪预备和中止。
)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1.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
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备。
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才算着手。
何为实行行为?2.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
未遂犯的种类:——实行完了的未遂和未实行完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3.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
但在有危害结果发生时,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既遂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
此时犯罪必须尚未既遂,否则就属于既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
认定“能而不欲”和“欲而不能”时,“能”是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有时可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中止。
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
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都成立中止。
4.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依据不同。
——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未遂犯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止犯的量刑依据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1.不存在共犯中止的情况:如果共犯中没有中止的,整个犯罪无论处在哪一犯罪形态,各共犯人的犯罪形态都是一样的,都从实行犯的犯罪形态。
(完成)第四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四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法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主观上是为了实行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1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2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32、原则上不处罚预备犯,只能将实质上值得处罚的犯罪预备作为犯罪处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法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既遂对于既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行为所造成的危险状态就是未遂处罚的依据1既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也包括为了他人实行犯罪2为实行行为制造条件的行为3如果是以内的原因,则是犯罪中止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未得逞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一、已经着手实施犯罪1、“着手”是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为实行行为作准备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2、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实质的客观说中的结果说:行为产生了侵犯法益的具体危险状态就是着手3、某一犯罪的预备行为可能是其他犯罪的实行行为4、有的犯罪的实行行为有多个形式/环节,只要实施了任何一个环节/形式,就认定为着手二、犯罪未得逞1、只要证明实行行为没有既遂,就认定为“未得逞”42、行为人所追求的放任的结果应限定在实行行为的性质本身所能导致的构成要件的结果53、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64、在有目的进行犯罪时(绑架索要赎金,赎金作为目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开始实施绑架行为就是着手)(拐卖妇女儿童罪原则上不要求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只要实际上控制、支配妇女儿童就是既遂)4我们只能去确定有什么,而不能去确定没什么5盗窃罪既遂的要求是:转移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数额较大的情形),数额未达到,不成立既遂(有可能未遂)for ex:甲潜入银行,保险柜只有300元,拿走后逃离//甲看乙的车未锁,刚要开动就被乙看到并且抓获--没有盗窃数额较大//未移转占有--盗窃罪未遂6a将自己的汽车藏起,谎骗保险公司车被盗要求保金,保险公司认为有疑点遂报警。
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十一章犯罪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的形态与犯罪的停止形态(一)犯罪的形态◆犯罪的形态是指某种犯罪因成立所需犯罪构成要件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
它一般可分为犯罪的典型形态与修正形态。
(二)犯罪的停止形态◆犯罪的停止形态又称为犯罪的终止形态、结局形态等,是指犯罪行为因不同的原因而在不同发展阶段停止下来,不再继续向前发展的情形。
二、犯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一)犯罪的完成形态◆犯罪的完成形态又称为“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在主观罪过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已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指犯罪行为在未达既遂形态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不再向前发展的情形。
◆犯罪未完成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为何在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二节犯罪预备一、犯罪预备的概念刑法第22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预备犯)是指已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
◆预备犯是否为犯罪行为?二、犯罪预备的特征(一)行为人以顺利着手实行犯罪为直接目的(二)客观上实施了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①制造条件的行为包括调查犯罪现场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现场或诱骗被害人赴犯罪地点、追踪被害人或守候被害人的到来、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拟定实施犯罪的计划、在共同犯罪中勾结同伙、为了实施犯罪练习犯罪技能以及为实施犯罪而筹措款物等等。
②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具有犯罪意图的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单纯地将自己的犯罪意图表露出来的外部活动。
它具有非传授性和非诱唆性的特点。
(三)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四)预备行为停留在预备阶段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止行为人犯罪意志、迫使其不得不停止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
通常包括:由于作案条件不成熟而未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由于被害人闻讯逃避或不在犯罪现场或防范措施严密难以下手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司法机关的及时行动或被群众抓获而未着手实行犯罪。
刑法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
第五章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第一节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概述一、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概念通说认为,刑法分那么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
有的人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预备);有的人着手实行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犯罪未遂);有的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中止)。
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与犯罪的完成形态,合称为(成心)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可能形成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例如,某甲因与某乙有仇,而产生了杀害某乙的犯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消除了杀害某乙的犯意。
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某甲消除犯意的情形,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再如,某丙盗窃了某丁的财物,数日后又自动将所盗财物返还给某丁。
这是犯罪既遂后所实施的行为,也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开展。
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状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状态。
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不是就犯罪行为的某一局部而言,而是就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整体而言。
不能认为一个人实施的一个犯罪中一局部是此犯罪形态,而另一局部是彼犯罪形态。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成心犯罪中,过失犯罪没有犯罪目的,不可能为犯罪实施预备行为;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
所以,过失犯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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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总结之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
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1.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6/2/53)BC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
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
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
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
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
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
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一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
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
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解析】
A选项,考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标准。
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在于停止犯罪是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自动放弃”,该标准是以行为人“主观说”为核心的标准。
行为人自认为当时能既遂、没有阻止其继续实施的障碍而放弃,就是中止;无论客观情况如何。
本选项虽客观上郝某未受致命伤,但主观上甲是自动放弃,按“主观说”当然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B选项,“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并没有放弃犯罪的意愿;抢劫未成是因被害人逃走,是犯罪未遂。
C选项,考察“数额较大型盗窃罪”的既未遂标准,应当以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为既遂。
本题只盗窃到数额较小的财物,有可能盗窃到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认定盗窃罪未遂。
D选项,考察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既未遂标准,该罪是帮助行为正犯化,不再是帮助犯,既未遂判断无需再根据从属说认定。
因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本身就是正犯,资助行为完成即构成既遂。
本选项是既遂。
2、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2015/2/5)(D)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以及贩卖毒品罪、受贿罪、行贿罪、诈骗罪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标准。
A选项,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是“贩卖”,亦即开始实际出售行为,既遂标准是将毒品卖出。
本选项中行为人仅实施了订购即购买行为,还未实施贩卖行为,贩卖毒品罪预备。
B选项,受贿罪的实行行为是收受,既遂标准是收受到财物,不记名、不挂失的现金支票的性质与财物性质相同,已收受到现金支票尚未兑现,应为受贿罪既遂。
比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项,
“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C选项,行贿罪的实行行为是给与财物,既遂标准是财物给与完成,本选项应为行贿罪既遂。
D选项,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是实施骗人行为,既遂标准是取得财物(控制说),本选项行为人实施了实行行为但尚未取得财物,是诈骗罪未遂。
3.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2/54)
A.甲、乙二人合谋抢劫出租车,准备凶器和绳索后拦住一辆出租车,谎称去郊区某地。
出租车行驶到检查站,检查人员见甲、乙二人神色慌张便进一步检查,在检查时甲、乙意图逃离出租车被抓获。
甲、乙二人的行为构成抢劫(未遂)罪
B.甲深夜潜入某银行储蓄所行窃,正在撬保险柜时,听到窗外有响动,以为有人来了,因害怕被抓就悄悄逃离。
甲的行为构成盗窃(未遂)罪
C.甲意图杀害乙,经过跟踪,掌握了乙每天上下班的路线。
某日,甲准备了凶器,来到乙必经的路口等候。
在乙经过的时间快要到时,甲因口渴到旁边的小卖部买饮料。
待甲返回时,乙因提前下班已经过了路口。
甲等了一阵儿不见乙经过,就准备回家,在回家路上因凶器暴露被抓获。
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
D.甲意图陷害乙,遂捏造了乙受贿10万元并与他人通奸的所谓犯罪事实,写了一封匿名信给检察院反贪局。
检察机关经初查发现根本不存在受贿事实,对乙未追究刑事责任。
甲欲使乙受到刑事追究的意图未能得逞。
甲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未遂)罪
【答案】ACD
【疑难辨析】
本题考查犯罪预备与未遂的区分。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两者的区分在于:着手实行之前停顿(预备),还是着手实行之后停顿(未遂)。
【解析】
A选项,抢劫罪的着手实行行为是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压制被害人反抗的其他方法,本案中行为人尚未实施这些行为,不是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不是中止,属抢劫罪的预备。
B选项,盗窃罪的着手实行行为是触碰财物、接近财物,本案已经撬保险柜,属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属于盗窃罪未遂。
C选项,杀人罪的着手实行是实施杀害行为,本案等待被害人,还未着手实行,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
D选项,诬告陷害罪是行为犯,只要捏造事实和诬告行为实施完毕,就成立既遂,受害人是否被刑事追究,不是本罪既遂标准。
故本案是诬告陷害罪既遂。
4.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2004/2/4)A
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
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
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
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
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
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
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
”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
【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遂与中止的区别。
A选项,得财结果与诈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既遂,已着手被人识破是犯罪未遂。
B选项,属“停止重复性性侵害行为”的情形,按通说是犯罪中止。
C选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控制人身。
该犯罪已经成立犯罪的既遂,在此之后放弃对被害人控制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但是可以认为有悔罪情节在量刑上予以考虑。
D选项,丁为了出卖妇女而实施了绑架行为,抓住了被害人的手腕,但尚未控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犯罪还没有既遂。
由于本罪是拐卖罪,既遂标准为控制住人身,而不是卖出,有性病也可以控制住人身拐卖既遂,李某声称自己有性病这一情节,并不足以阻止丁将其控制,不能成为阻止拐卖妇女罪既遂的障碍。
故属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可以实施到底而自愿放弃,系犯罪中止。
5.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2/5)
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
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
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
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
【参考答案】B
【解析理由】
本题考察数额犯中部分既遂部分未遂的处理,以及诈骗罪的司法解释规定、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关系。
甲合同诈骗罪的整体数额为220万,其中100万既遂、120万未遂,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6条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
由于合同诈骗罪是诈骗罪的特别法(法条竞合),故而,适用于诈骗罪的规则,也能适用于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100万既遂,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既遂(第224条);120万未遂,属数额特别巨大的未遂,可以从轻、减轻(第23条)。
如果对120万未遂从轻,则与100万既遂属“同一量刑幅度”,以100万既遂论处;如果对120万未遂减轻,则与100万既遂属“不同量刑幅度”,择一重处仍以100万既遂论处。
当然,120万未遂可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故正确答案选B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