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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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销售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公司销售市场价格,保护公司与客户的合法利益,促进销售健康发展,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各级营销组织和个人,指导与销售有关的各种价格活动。
第三条各种产品由公司进行统一定价。
第四条公司坚决支持和维护正常的销售价格运营秩序,对各级组织和个人的价格活动实行严格管理、监督和调控。
第五条本制度是公司价格管理基本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组织均应遵守。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价格管理委员会(待定)是公司价格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销售价格委员会由公司营销副总和各销售部部长、财务总监组成,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负责公司整体价格规划工作,制订公司价格有关制度草案。
2.负责年度市场调查和价格预测及其情报收集。
3.制订公司年度产品销售价格方案。
4.调整公司产品的价格。
5.监督检查公司产品销售价格运行情况、处罚价格违规行为。
6.裁定销售价格有关争议。
第三章价格制订
第八条公司价格制订的原则
1.以利润导向为原则,实现公司利润倍增愿景。
2.以刺激用户的感受价值为原则,合理制订终端价格。
3.充分理解价格运作的关键在于相对价格差异,而非绝对价格水平。第九条公司制订销售价格的依据如下:
1.依据公司成本规律和现状制订价格。
2.依据财务杠杆原则制订价格。
3.依据公司营销盈利能力制订价格。
4.依据经验管理定价。
5.依据公司产品生命周期制订价格。
6.依据公司的产品线组合进行定价。
7.依据消费者行为进行定价。
8.依据国家有关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府管制定价。
第十条价格制订流程如下图
第十一条在新年度销售到来前,价格委员会必须召开一次价格分析会,制订公司新年度各种产品价格。有关会议的时间、地点、组织形式、会议内容和议事规则由价格委员会另定。
第十二条公司价格一经内部公布,即为公司的指导价格,并配订操作说明书以及操作指南。
第四章销售价格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价格一经确定,销售部部长为公司指定价格公布人,但只能发布本部内的价格。销售部部长可授权区域经理对外公布公司价格。公司其他人员除非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价格信息。
第十四条对于公司制订的价格,各销售部部长有权针对不同品种选择不同的发布时间,但必须与价格委员会统一口径。
第十五条公司价格表的制订以销售部为一个单位制定价格表,价格表的制订由销售部部长起草,营销副总批准,并报备价格委员会。各销售部的价格表只能在本部内张贴和发布,绝不允许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报价的基准价为统一零售价,批发价格可依据各销售部的具体情况,销售期间可报可不报,具体事项由各销售部部长确定。
第十七条公司的价格一经对外公布,各级领导和人员必须耐心向用户解释,以期和用户达成共识,同时将信息反馈至价格委员会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公司各级营销组织在没有特殊条款限制和相关制度的规定情况下,与客户的交易价格必须公平对待,不得擅自决定同一品种、统一价格与不同客户签定不同交易价格,造成价格歧视。
第十九条公司鼓励各级营销组织根据客户分等级情况、资信情况对大客户经销商实行价格保护和价格区别,以此激励与大客户的紧密合作与地域开拓。
第二十条公司鼓励各级营销组织运用价格折扣政策或数量折扣进行产品促销,但必须符合公司的有关规定和销售部制定的有关政策,并经价格委员会批准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各级营销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返利销售制度,通过统一终端零售价格,保证与客户合作的经济利益。
第二十二条各级营销组织不得擅自降低公司规定的价格从事交易,任何擅自降价行为,一经发现,必须由价格委员会立即制止,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
第二十三条因市场变化、竞争需要、供求关系发生逆向或价格纠错等原因导致公司必须进行降价、调价者,调价必须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销售部提议、价格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因市场变化等原因,在用户可以接受并能完成公司销售数量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允许各级营销组织在公司指导价基础上增加20%以内的销售价格,超出部分的加价全部归公司所有,但公司不鼓励超额加价。
第二十五条如果市场进程遇到非常时期或非常情况,可由价格委员会组长和相关销售部部长协商后,进行调价,调整后的价格称为非常价格,调整后的24小时以内,组长必须向其它销售部部长通报,并协商有关调整事宜。
第二十六条各级营销组织的价格活动均必须无条件接受公司价格委员会的监督与检查,督查方案由监督者自行制订。
第二十七条由于不同销售部之间出现价格差异导致价格争议现象发生时,由价格委员会进行调解和仲裁,调解和仲裁程序由价格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奖励与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价格奖励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外,不再单独制订奖励政策。
第二十九条公司坚决反对因擅自涨价而给公司市场带来损害行为,一经证实此种情况发生,价格委员会立即制止。
第三十条公司严格禁止销售部进行公开降价行为,一经发现,专委会必须立即进行制止,并警告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并对其组织和个人酌情予以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公司任何销售人员在价格活动中,索要回扣,吃里扒外等损公肥私行为,无论金额多少,均以职业不道德认处,并立即予以开除,情节恶劣者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