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某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某动监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1. 背景介绍某动监所是一家负责监管和管理动物福利的机构,在该机构的日常运营中,很有可能遇到一些投诉和举报。
对于这些投诉和举报,某动监所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2. 立项背景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工作,制定一套完整的流程和标准,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
4. 投诉举报的层级范畴本制度中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对某项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满意,举报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言行或不当行为;2.举报投诉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疑问;3.对于未经批准或未符合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4.对于行政执法违规行为的投诉。
5.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所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均由某动监所的主管单位负责受理。
接到投诉举报的主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6. 投诉举报处理的流程步骤一:受理投诉举报人需要先向某动监所主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加上本人身份证合影扫描件,正反两面,这一步的时间节点以申请卷收到时间为准。
步骤二:初步调查主管单位收到申请后,应该对投诉举报的相关内容进行初步调查。
调查期间,工作人员应该进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初步确定投诉举报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步骤三:审核依据实际情况,主管单位应该审核并确定是否受理投诉举报。
如果被确认为违法行为,则主管单位应该作出相应的处罚措施。
步骤四:处理针对受理的投诉举报,主管单位应该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并采取相应措施。
步骤五:反馈主管单位应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当面或书面细致解释处理过程,如果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申诉。
7.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的时限主管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对接收到投诉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则需经主管单位负责人批准。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五篇)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为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改进服务作风,促进党务政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保障群众的投诉、举报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一、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镇履行公开义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二)不编制、不提供、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务信息目录的;(三)公开的政务信息不真实的;(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五)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应当纠正而不纠正,应当追究而不追究的;(六)公开信息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七)违反政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政务公开投诉由镇监察室负责受理。
四、对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实行主管单位责任制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
五、政务公开投诉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不能即时答复办理的,本机关各相关部门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对一般性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二)对比较复杂疑难投诉,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三)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人,并承诺办理期限;六、政务公开投诉的办理工作由受理、转办、承办、反馈、存档五个部分组成。
(一)受理。
对属于受理范围内的投诉,镇监察室应及时受理,并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登记表》。
(二)转办。
县监察局填写《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于____个工作日内转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
相关部门收到《南溪镇党务政务公开投诉转办单》后,由专人签收,报主管领导确定承办科室并送交其办理。
承办科室根据信件所反映的问题,按照依法、真实、准确的原则,提出解决办法,形成回复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核后,由专人及时报镇监察室。
转相关部门单位办理的,单位应对其投诉处理结果负责。
综合执法局投诉举报制度
附4:
投诉举报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群众信访举报的社会监督作用,保证综合行政执法的公正、合法、廉洁、高效,推进投诉举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上级有关政策、法规及条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投诉举报的范围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来电、来信、来访的投诉举报。
(二)受理执法人员违反党章和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受理对执法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违反政纪行为的投诉举报。
(四)受理文明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在执法中态度粗鲁,语言不文明、行为不得体、举止不端正的;
2、执法简单、粗暴,打骂执法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良行为被群众投诉,经调查属实并未及时纠正,造成反复投诉,群众意见较大的;
4、因上述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济损失、人身伤害被媒体曝光的。
(五)受理在规范执法方面的投诉举报。
1、执法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2、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或超越执法权限进行调整、立案、处罚的;
3、行政执法不作为的;
4、不使用统一执法文书或使用过期执法文书的。
二、投诉举报处理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处理
(一)涉及行政执法相对人违反相关规定的投诉举报,分流相关科室、执法中队调查、处理、回复。
(二)涉及执法中队人员不依法行政、不文明执法、违法违纪行为等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由局法制科机构调查、处理和回复。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行使监督和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
第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维护公正、公平,实行法治执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要任务包括事故调查、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监督等,各部门严格执行职责,确保行政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举报。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检举、揭发违法行为。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市应急管理局的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事故调查处、救援指挥部、应急管理处等。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是指具有执法资格的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二章投诉举报方式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出投诉举报:(一)书面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举报信函或举报材料;(二)口头投诉举报:向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地点进行口头投诉;(三)电话举报:拨打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四)网络举报:通过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众号等平台进行网络举报。
第十条投诉举报内容应当真实、准确、清晰,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投诉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便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核实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不实、恶意投诉举报的,市应急管理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机关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成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下文将从三个步骤分别阐述。
第一步,了解投诉举报的范围和程序。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范围包括了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机构和人员等等。
投诉举报的程序主要是分为接受、调查和处理三个环节。
其中,接受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承担,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电话、网络以及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调查环节主要是由相关部门负责,举报部门会对涉及到的案件进行核实、调查,并制作调查报告。
最后一个环节是处理环节,举报人可以根据调查报告选择是否提出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裁决处理。
第二步,掌握投诉举报的技巧。
投诉举报需要依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因此大家需要掌握一些技巧。
首先需要了解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己的投诉要求和目的,尽可能准确地提供投诉信息,提供有关证据。
其次,需要保持适度的耐心,了解相关法规的处理期限,也需要随时跟进投诉进展,掌握投诉处理的最新情况。
最后,不断完善自己举报投诉的技巧,积极参加相关的研讨活动,增强自身的法律素养。
第三步,关注投诉举报后果。
在投诉举报过程中,我们所寄予的期望是能够获得应有的公正和合法权益。
因此,需要关注投诉举报的后果,查看是否得到了公正裁决。
若果发现有问题,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对于那些涉及行政工作的投诉举报,也可以通过社会监督和人民的参与实现权益的保障。
总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发展形态,它为人民群众保障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投诉举报渠道。
我们需要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规,具备一定的表述能力,积极举报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
投诉举报处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合法合规、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原则。
二、投诉举报范围第四条投诉举报范围包括:(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滥用职权的行为;(三)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行为;(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三、投诉举报方式第五条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
第六条投诉举报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二)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三)投诉举报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四)投诉举报的证据和线索。
四、投诉举报受理第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负责投诉举报的接收、登记、审核和转办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举报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五、投诉举报处理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有权查阅、复制与投诉举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投诉举报人和相关当事人,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投诉举报内容。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一、为有效监督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而依法提出的投诉和举报:一是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是无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或者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
三是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罚没票据的。
四是不落实罚缴分离规定,或者擅自挪用或者处理没收扣押财物的。
五是拒绝、推诿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的。
六是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七是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的。
八是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和处理公布工作。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代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对象等基本情况逐一如实记录,填写《龙湖镇综合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登记台账》。
五、镇党政综合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当向投诉举报人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30日内调查终结,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情况确属复杂、案情确实重大的,经镇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六、接受调查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向投诉举报处理科室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七、调查中对属于党员、监察对象的案件(线索),认为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及时移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认为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八、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应当将投诉材料、调查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归档。
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制度
婺源县文广局行政投诉受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本局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营造良好法治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越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
(四)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五)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六)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八)其他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文化市场稽查大队为投诉受理机构,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并公布投诉电话,投诉电话:7346578。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后,对符合投诉范围的
应当受理。
不符投诉范围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投诉受理登记表》,在3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时间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多不得超过30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应于5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调查人员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六条因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依照本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1. 简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违法、滥用职权、失职等问题进行投诉和举报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政务公开和行政约束,增强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建设。
2. 目的与意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投诉和举报来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提升行政执法的效能和公信力。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具有重要意义。
3. 投诉举报程序3.1 提交投诉举报材料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时,可以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提交书面或电子版的投诉举报材料。
投诉举报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投诉人(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联系方式等); - 被投诉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如已知); - 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和理由; - 相关证据材料的提供(如有)。
3.2 受理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来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在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的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
初步审查的目的是判断投诉举报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
3.3 调查核实如果初步审查认为投诉举报材料符合受理条件,并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投诉举报事实,行政执法机关将会展开调查核实工作。
调查核实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调查取证,收集更多的证据材料; - 进一步梳理投诉举报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 询问相关当事人和目击者; - 验证投诉举报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4 处理结果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调查核实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举报人)。
处理结果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对投诉举报事实的认定; -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措施; - 对投诉人(举报人)的权益保护和救济措施。
4. 保障措施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的实施效果,需要采取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 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 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防止其受到不正当处罚或报复; -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行政执法监督,形成多方监督格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模板】
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控告和举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投诉或控告、举报:(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上述情形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再依照本规定投诉举报。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四)属本局职权范围、由有关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纪检监察室和政策法规处共同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的受理工作,并为不愿公开姓名或单位的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条一般投诉、举报、控告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二)投诉举报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其他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控告案件应在2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对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
第六条接到投诉、举报、控告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属我局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扣除年度考核奖、取消先进评比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七条建立回访制度。
对社会反响较大或当事人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案件,由有关单位、处(室)进行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意见。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处理工作,依据《政务公开条例》和《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接受、受理和处理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机关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行政效能投诉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部门行政行为的效能问题提出的投诉。
第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应当真实,合法,合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严格保护投诉人的隐私,不得向外泄露个人信息。
第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应当依法审查,不得擅自决定事项的结果。
第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能力,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第九条行政效能投诉可以以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登记,并给予投诉号。
第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投诉人。
第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送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建立受理登记台账,并及时更新和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行政效能投诉受理机关应当对于无法受理的投诉事项作出不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理由。
第三章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第十五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及时、便捷,不得拖延时间。
第十六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尊重事实,不得捏造事实。
第十八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公正、客观,不得带有个人偏见。
第十九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注重社会效益,不得只考虑行政便利。
第二十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实事求是,不得随意判定结论。
第二十一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有据可依,不得凭空猜测。
第二十二条行政效能投诉的处理应当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其利益。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1. 引言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工作量大、人员有限以及工作中的主观因素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执法不规范、权力滥用等问题,这给公众权益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成为必然选择。
2.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定义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是指政府部门为接受、处理并解决公众关于行政执法工作中不规范、不公正等问题的投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并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和效能的制度安排。
3.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重要性3.1 保护公民权益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公众解决遭遇不公正行为的问题,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众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合理申诉不当执法行为,得到及时的回应和解决措施。
3.2 提高政府执法效能通过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政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群众对于执法工作的不满和建议,根据投诉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提高执法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效能。
3.3 促进行政执法透明化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公众可以通过投诉渠道了解执法过程和结果,监督行政执法部门行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
4.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核心内容4.1 投诉受理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首先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投诉受理机制,包括投诉途径的设立、联系方式的公布等。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交投诉,并包含必要的证据和材料。
4.2 投诉调查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确保投诉内容真实可信。
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法取证、听证、调阅相关资料等,形成调查报告,提供给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4.3 投诉反馈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需要及时给予投诉人反馈,明确处理结果和处理理由。
无论是投诉成立还是不成立,行政执法部门都应该向投诉人说明处理原因,并告知投诉人可以选择上诉或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
闽侯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
闽侯县教育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工作制度为监督闽侯县教育局执法科室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违法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工作由局成教服务中心(行政审批科)牵头负责,各执法科室配合执行。
第二条举报投诉内容:发现有下列行为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进行投诉或举报:1、认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2、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履职,造成不良后果的;3、认为正当理由拒绝审批、颁发许可证,或延期审批、发证的;4、认为不依法告知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权利的:5、认为制订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6、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未持有或不出示证件,不按法定程序执法或不文明执法,态度蛮横、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投诉举报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投诉举报的条件:1、属于可以投诉举报的范围;2、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本局科室或行政执法人员;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第四条举报投诉方式:电话、信函、来人来访等方式。
举报电话:,地址:栋3层县教育局322成教服务中心。
办公时间:08:00-12:00,14:30-17:30(冬令时),15:00-18:00(夏令时)。
第五条受理投诉举报事项,必须注意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向无关人员泄漏投诉或举报人的情况。
第六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做到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言语礼貌、切忌草率、急躁、激化矛盾。
第七条接待投诉举报人或接听电话,必须对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所反映的问题认真规范地做好记录,并完整保存。
第八条接到投诉举报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分别处理:符合受理范围的,经分管领导同意核签后正式办理,并明确具体承办人;对于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投诉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并告之其他投诉渠道。
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
板桥镇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镇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不文明执法、服务态度差、收取钱财礼物、吃拿卡要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向镇政府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镇政府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和承办工作。
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合法方式进行投诉举报,也可委托他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镇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投诉举报的具体内容和投诉举报的对象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条镇政府办公室自接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5个工作曰内,凡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规定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应向投诉举报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镇政府办公室自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后的30个工作曰内,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应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如需延长办理时间的,须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办理终结后,镇政府办公室应将投诉材料、办理结果等资料归档。
第八条承办人员应严守纪律,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
对未按本制度处理投诉举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办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板桥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分析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分析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是指政府和执法部门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接受、受理并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的不满、不服甚至投诉的程序。
这个制度旨在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管和约束,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和执法部门的服务与管理水平。
本文将从制度意义、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环节等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一、制度意义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的制定,对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而言,该制度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功能。
1、强化行政执法透明度和公开性通过投诉处理制度,可以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不合理指责,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开化。
同时,投诉处理制度也可以迅速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妥之处,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
2、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通过建立投诉处理渠道,可以对违法、失职、渎职等不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监督和制约,推动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公正和有效。
同时,对于被违法执法行为侵犯权益的群众,可以及时得到维权和赔偿。
3、提升执法部门服务水平通过投诉处理机制,可以及时了解民意和群众需求,加强和改进执法部门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推进行政服务的“放管服”改革,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二、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受理制度是指政府和执法部门接收和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不满、不服甚至投诉的规定和程序。
目的是为了保证投诉的顺利进行和及时得到处理。
1、投诉对象范围在行政执法领域中,投诉对象可以是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
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抽样检查、行政处罚、听证会、案卷查阅等行为中发现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2、投诉种类和方式在投诉申请方面,可以采取书面或电子形式提交。
投诉类别分为正面、反面和匿名三种形式。
正面投诉是指投诉人明确表态的投诉形式,反面投诉则是指不具名或委托代表的投诉形式。
而匿名投诉,则是指没有留下任何有效联系方式的投诉形式。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市财政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第一条为监督本局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的投诉受
理范围:
(一)认为本局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执行不合法、不适当的;
(二)认为本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不按照规定程序行政执法的。
第三条凡已进行行政复议或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其投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由预算科受理,在核实和调查后,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有关执法机构执行。
第五条对投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搪塞、推诿或刁难,对口头投诉,受理单位应作规范的记录,所有的投诉要登记整理入卷。
第六条受理的追究行政执法过错及要求赔偿的投诉案件,由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昆山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局各执法机构要根据领导小组的决定认真办理投诉案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投诉人,并报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财政法制宣传和依法理财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
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应的一种机制。
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秩序。
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渠道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1.电话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一般在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上公布。
2.网络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其他政府网站进行在线举报投诉。
3.书面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书面信函或邮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4.现场举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到相关部门进行现场举报投诉。
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内容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执法行为的违法、不当或不公正行为。
2.行政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如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
3.行政执法程序的不当行为,如程序不合法、程序不公正等。
4.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关的问题。
三、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处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相关部门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举报人投诉的处理流程和时间。
2.调查:相关部门应当对举报投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情况,查明事实。
3.处理: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处理,如责令改正、撤销行政行为、追究责任等。
4.回应: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回应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和理由。
四、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举报投诉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能捏造事实或故意诽谤他人。
2.举报投诉必须有具体证据或证人,不能凭空指控或无中生有。
3.举报投诉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4.举报投诉必须尊重行政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不能侮辱、诽谤或威胁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溧水县国土局
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为加强对本局的行政执法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行政执法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局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向本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的申诉和举报。
本局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向本局执法监督部门提出申诉和举报:
1、行政执法中态度冷漠、生硬,作风蛮横、粗暴等不礼貌、不文明的行为;
2、工作时间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或在岗位聊天、办私事等擅离职守的行为;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工作效率低下,无故超过办事时限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4、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该办的事不予办理等不作为行为;
5、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或者故意拖延、刁难等“吃、拿、卡、要”行为;
6、对群众举报的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处理的行为;
7、其他不满意的行为。
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
1、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2、投诉内容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
3、内容简明扼要,说清事实;
4、投诉人应如实告知本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家庭地址,不得留下虚假信息。
投诉可采取口头(电话)投诉和书面投诉等形式。
二○○八年三月十日。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doc
县政印发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县域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内制止乱收费若干规定、乱罚款、乱摊派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政府所有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县政府设立投诉中心,具体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受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2)调查、验证报告、投诉内容;(三)对上报的、投诉进行立案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限期处理,并将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四)负责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投诉整改;(五)对违反本办法的相关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六)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行政执法投诉。
投诉受理电话:第四条办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应当坚持合法性、公平性、及时性、便民性原则,错误必须纠正。
第二章报告、投诉受理范围第五条行政许可投诉举报范围:(一)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且未告知申请人必须一次性补正的全部内容;(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申请或者拒绝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四)在受理、行政许可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履行法定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义务;(五)在受理行政许可时,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六)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九)行政机关违反《行政许可法》规定,采用招标、拍卖等合法方式,但未采用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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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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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
(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
(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
第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职权的;
(五)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未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
(六)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不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投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视不同情形,在七日内分别按精品资料网()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
下列规定处理:
(一)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二)不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人;
(三)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权管辖的机构投诉;
(四)能够申请行政复议的,告知投诉人向有权复议的机关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应当依有关法律作出处理决定。
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七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八条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投诉人的投诉和报复投诉人。
第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应做好投诉事项的保密工作,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人,不得泄露投诉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29号邮编:010051
投诉电话:0471--2257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