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启示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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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

英国司法制度概述及启示2011年10月底,司法部地市司法局长英国培训团在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郑先红的带领下,赴英国曼彻斯特和伦敦进行培训考察。

通过培训考察,我们对英国的法律体制、制度,司法体系和运作方式,刑事民事案件办理和矛盾纠纷处理的渠道、方式等有了基本了解,特别是对英国的法律教育、律师管理、律师事务所运行、法院的司法地位、对公民的法律援助和服务、社区矫正的执行、监狱管理、民事商事矛盾调解等与我国司法行政工作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并结合国内工作实际进行了比较,加深了对英国法律制度的认识。

这对于借鉴英国法制制度,更好地开展司法行政工作意义深远。

一、英国法律制度简介(―)英国法律构成和法院体系1、英国法律构成。

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鼻祖,崇尚经验,注重实用,只相信经过实践验证过的理论,认为法律的生命是经验而不是逻辑。

与大陆法各国不同的是,遇到新问题时,大陆法国家的法律回答“这次我们应该怎么办”而英国的法律则会找出“上次我们是怎么办的”。

受信奉经验的法律思想影响,自13世纪开始,普通法亦即判例法便在英国生根发芽,并逐渐影响了大半个世界。

在英国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例分为四级。

一是欧洲一审法院、欧洲司法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解释和判例。

英国作为欧盟和欧洲地方议会的成员国,必须接受欧洲司法法院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判例、欧洲一审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对英国的各级法院具有约束力。

二是英国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未成立前为上议院司法委员会的判例),它们有最高约束力,除被议会制定的成文法典取代外,英国的各级法院必须遵循。

三是英国上诉法院的判例。

上诉法院作出的判例对郡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自身都具有约束力,但该判例可以被最高法院作出的判例推翻。

四是英国高等法院的判例。

对郡法院和高等法院自身具有约束力,但可以被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判例推翻。

英国历史上没有成文法。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沉淀,英国法院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门类繁多,数量更是浩如烟海。

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3本文系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内地与香港民事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项目编号:07YG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淑钿,深圳大学讲师,法学博士。

① [英]克雷・希尔:《英国的法律制度》,载英国文化委员会编:《英国法律周专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② Sarah Carter,A Guide to the U K Legal Syste m ,参见htt p://www .llrx .com /features/uk2.ht m ,Oct .26,2006.③ 张海廷:《评英国〈苏格兰法〉》,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5期,第66页。

部门法专论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3张淑钿 摘 要:基于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特点的相似性,英国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我国可以直接适用条约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但应考虑我国各法域的条约适用方式,也可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双边安排,分阶段逐步制订统一立法,并可考虑设置协调机构。

关键词:区际冲突;管辖权冲突;协调模式;条约适用 中图分类号:DF9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09)04-0086-05一、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形成及特点英国,即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包括英格兰及威尔士、北爱尔兰和苏格兰三个法域。

英国多法域国家的形成经历了很长的历史阶段。

1066年诺曼底的威廉征服英格兰;16世纪威尔士被并入英格兰;1707年英格兰与苏格兰根据《苏格兰法》合并,宣布成立大不列颠联合王国;1801年大不列颠王国和爱尔兰合并成立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1921年至1922年爱尔兰南部脱离联合王国的统治成立主权国家爱尔兰共和国,北爱尔兰继续受联合王国统治,英国更名为“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英国境内三个法域各自不同的法律制度并存,不断地激起有关管辖权的争论和革新,①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单一制国家内部的两大法系管辖权制度的冲突。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

英国行政权力配置与启示【摘要】: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政体,采取三权分立的方式,由议会,法院以及内阁分掌立法,司法和行政权力。

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则采取地方自治的方式,其地方自治理论对于中国目前行政体制改革中加强地方自主权及如何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建立中国式治理模式,有利于提高中国政治民主化水平的整体提高。

【关键词】:内阁制; 地方自治; 治理理论一、英国的政治体制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这一政体确立于1688年的”光荣革命”。

这一政体采取分权的形式,由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关行使国家权力,即实行三权分立。

国王是名义上英国乃至英联邦的第一国民,是世袭的国家元首,形式上拥有一切大权,是议会成员、政府首脑、法院首领、国家武装部队总司令、英国国教世俗领袖。

宪法规定国王有多项大权,但实际上,国王乃是”有职无权”的虚君,名义上的国家元首。

而真正的国家权力,则由君主立宪政体下的立法行政及司法部门掌控。

自国王以下,则议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内阁是中央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

英国的君主立宪政体及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决定了其行政权力具有相对复杂性。

一方面行政权力受英王的影响,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同时与立法、司法权相互影响和制约,因而,英国行政权力的配置不仅要考虑政府部门内部设置,同时要考虑其横向与立法,司法及君主的关系。

二、英国行政权力的横向配置(一)英国行政机关的构成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机关,在英国主要由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各部及地方政府共同组成。

其中又以中央政府中的内阁最为重要,可以说,内阁是英国政府的头脑,也是整个行政机构的核心。

1. 中央政府。

英国的中央政府主要由内阁,首相,大臣和枢密院四部分组成。

内阁(Cabinet)。

英国的中央行政机关是政府,内阁则是政府的领导核心。

一切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全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军队、警宪、法院、鉴于亦由内阁直接掌控。

英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和几点启示

英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和几点启示

英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和几点启示英国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和几点启示内容提要:本文全面、深入地探讨了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绩效管理的历史演变过程、当前的政府绩效管理体制、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绩效评估对改善地方政府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的作用以及评估结果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影响。

文章最后阐述了对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和评估的几点有益的启示。

人们通常认为,法国是西方国家中央集权行政制度的典型。

但实际上,英国中央集权的程度比法国有过之而无不及。

这一点集中体现在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独特的绩效管理体制上。

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绩效管理经历了长期的历史发展,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而严密的体系。

这个体系目前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最优价值绩效指标”(BVPIs)[1]体系和“全面绩效评估”(CPA)[2]体系。

一、英国政府绩效管理体制的历史发展十九世纪中叶以前,英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是以政治、司法监督和审计三种传统的责任机制为基础的。

但这种监控的责任机制基本上是地方性的。

十九世纪中叶的改革运动改变了这种地方性的监控责任机制,代之以一种在中央政府和相关的独立委员会监督下、由地方官员履行职责的行政体制。

而中央政府和相关委员会最初使用的监控方法就是监察和审计的方法。

这种中央集权的监控模式影响了此后100多年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1. 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绩效管理功能的演变在整个二十世纪,尽管地方政府由当地选民选举产生,因而首先对当地选民负责并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英国中央政府及其代理机构(Agency)以及相关的独立委员会依然保留着对地方政府的高度监控权,如受理上诉、审批、监察、审计、指导、任命等等。

其中监察和审计是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进行绩效管理的主要方式。

十九世纪以来,英国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功能是以效率为核心内容的。

中央政府的监察人员拥有很大的权力。

其主要表现是,如果监察结果表明某地方政府在某一项或几项职能上的服务效率和质量不符合标准,他们可以建议中央政府减少、甚至撤销对地方政府这些职能的财政拨款或补贴。

英国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英国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英国实行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较为明确的职权划分,不仅可以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控制,而且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与灵活性。

为寻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应当推进地方自治、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控方式、加强法制化、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规范和调整政府间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单一制;地方自治;政府间关系;监控方式;单一制是一种与复合制相对的国家结构形式,指根据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将一个国家划分为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结构形式。

根据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又可以将单一制国家划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与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

英国实行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一方面,中央政府集中了国家的最高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另一方面,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通过实行广泛的地方自治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性。

一、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英国由实行自治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联合而成。

由于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政府结构、权力及运行原则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

根据现行的行政权力运行状况及各单行法律规范的规定,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情况大致如下:(一)英国中央政府及其职权英国实行议会制政体,中央政府即内阁由议会多数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

与地方政府相比,英国中央政府的职权主要有:1、提供全国范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治安、外交、司法、初等教育等;2、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协助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如地区道路整治等;3、在议会通过有关施政法案后,监督各地方政府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政府的工作进行仲裁与平衡。

英美 民商法

英美 民商法

英美民商法的概念及其发展历程民商法,又称为商法或商事法,是指相对于刑法、行政法等公法而言的一种私法领域。

它是指调整个人和法人在进行商业活动中发生的关系及其法律地位的一系列法律规范、原则和法律制度。

民商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商业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英美民商法作为世界上最为发达的民商法体系之一,其深受英国普通法和美国判例法的影响。

早在中世纪,英国就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农场与市商法规则,奠定了民商法的初步基础。

18世纪后期,英国通过一系列法令和法规的颁布,例如《商法委员会法》(1770年)和《欺诈法》(1772年),进一步完善了民商法制度。

在美国,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领域得到了广泛发展。

美国商法主要以州法为基础,协调了联邦法和普通法的关系,为商业主体提供了相对统一的经营环境。

美国商法主要涉及合同法、公司法、商标法、专利法等领域,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不断完善法律制度。

英美的民商法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普遍适用性:英美的民商法适用于所有在国内从事商业活动的个人和法人,不分国籍和居住地。

这种普遍适用性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投资和合作的信心。

2.重视合同自由原则:英美民商法注重个体的自主选择和自由契约精神,尊重合同双方的意愿,倡导契约自由原则。

合同在英美法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法院不会轻易干预合同的内容。

3.单一体系与判例法的应用:英美民商法采用的是单一体系,即法院只需要关注案件本身,不需要考虑法律的起源和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的重要特点,法官通过对类似案例的解释和裁决,不断完善和丰富民商法的内容,形成判例法。

4.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英美民商法强调契约精神和公平原则的平衡,既要尊重契约自由,又要保护弱势合同方的利益。

在合同解释和争议处理中,法院会考虑契约双方的交易背景和正当期望,以实现公平和正义。

5.财产权保护:英美民商法重视财产权的保护,法律规范了财产的产权归属和转移方式。

英国民商法主要内容

英国民商法主要内容

英国民商法主要内容一、概述英国民商法是英国的一套民事和商事法律体系,包括了英国法院判例法和立法法规等。

该法律体系对于英国的民事和商事活动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英国民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和贸易法等。

二、合同法合同法是英国民商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英国合同法,当两个或更多的当事人就某种交易达成一致时,他们之间就形成了一个合同关系。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各个方面的规则和原则。

合同法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并促进合同的有效履行。

三、侵权法侵权法是英国民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侵权法主要规定了当一个人通过非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受害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赔偿。

侵权法包括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和名誉侵害等。

侵权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和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四、公司法公司法是英国民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法主要规定了公司的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的规则和原则。

公司法涉及了公司的注册、股东权益、董事责任和公司治理等问题。

公司法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五、贸易法贸易法是英国民商法中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贸易法主要规定了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的规则和原则。

贸易法涉及了合同的国际销售、货物运输和支付方式等问题。

贸易法的目的是促进贸易的自由和公平,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权益。

六、其他法律内容除了上述内容,英国民商法还涉及了其他一些重要的法律内容,如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内容都是为了保护个人和企业的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总结英国民商法是英国的一套民事和商事法律体系,包括了合同法、侵权法、公司法和贸易法等。

这些法律内容在保护个人和企业权益、促进社会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了解和遵守英国民商法对于在英国从事民事和商事活动的个人和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在与英国相关的民事和商事交易中,遵守英国民商法的规定是确保自身合法权益的基础。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

国内外民商立法历史沿革及启示民商立法是指关于个人、家庭和商业交易,以及民事责任和合同关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历史经历了不同的发展过程和阶段,对我们今天的法律体系有着重要的启示。

国内外的民商立法起源于古代社会的经济活动。

在古代,各种商品交换和商业活动发展起来,人们开始寻求一种规范和保护交易的制度。

古代罗马的贸易法规定了商业交易的基本原则和责任,成为后来法律的重要基石。

这一阶段的启示是,民商立法的出现是以经济活动需要为基础的,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在中世纪进一步发展。

中世纪的欧洲,各个城邦和国家开始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以保护市民和商人的权益。

意大利的商法典规范了商业活动的各个方面,成为后来欧洲各国商法的基础。

这一阶段的启示是,民商立法需要针对特定的地域和经济活动特点进行制定,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规范。

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在近代进入了现代化阶段。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规模不断扩大,民商立法也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需求。

19世纪英国通过颁布商事法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商业法律制度,为当时世界上最发达的商业国家提供了法律基础。

这一阶段的启示是,民商立法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在现代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

不同国家和地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为我国的民商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阶段的启示是,民商立法不仅需要与国际接轨,还要根据国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国内外的民商立法历史沿革为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民商立法是以经济活动的需要为基础的,与社会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

民商立法需要针对特定的地域和经济活动特点进行制定,以提供有效的保护和规范。

民商立法需要与时俱进,随着经济活动的发展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民商立法不仅需要与国际接轨,还要根据国内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

简述英国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特征

简述英国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特征

简述英国土地登记管理制度的内容与特征2010-08-18 | 作者:宋国明 | 来源:国土资源情报 | 【大中小】【打印】【关闭】摘要:英国有法可依的土地登记制度发展已有140多年的历史,目前已经比较完善。

本文对其土地登记的程序、内容、矛盾的处理、组织管理的运行机制,以及管理特点等方面进行了总结和分析,以期为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提供参考。

关键词:英国土地登记管理英国最初的土地登记始于1535年,由于早期的登记是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所以一直发展得比较缓慢,直到1990年,强制性土地登记法律才开始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境内全面实施,从此英国土地登记跨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迄今这两个地区境内约有70%的面积已完成土地登记。

一、土地登记管理机构英国全国分为3个土地登记系统,即英格兰、威尔士为一个系统,苏格兰为一个系统,北爱尔兰为一个系统。

在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地区分别由当地政府专设土地登记机构,独立负责本地区的土地登记事务。

英格兰、威尔士土地登记的主管机构是英国土地登记局(Land Registry),也是3个系统中管辖范围最大的一个。

该局是一个非部委政府部门,英国内阁司法大臣是土地登记局的上级主管部长。

土地登记局成立于1862年,最初是在资源的基础上办理登记,18%年一项法令规定凡进行土地买卖必须登记,由此,土地登记局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政府从事土地所有权登记的部门。

1.土地登记局的职能和任务英国土地登记局目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土地登记的统一管理。

包括该地区土地所有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发证以及办理过户换证等事项。

2008/2009年度,英国土地登记局新增自由保有土地登记839207公顷,约占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总量的5.5%。

截止到2009年3月底,登记局在登记的土地相关权力已经达到2200万份,其中1770万份是自由保有土地权。

登记在册的土地所有权总占地面积已经达到1000万公顷,占英格兰和威尔士土地总面积的69.4%。

的启示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

的启示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

的启示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标准化管理部编码-[99968T-6889628-J68568-1689N]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欧福永提要: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

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一般称为英国,在行政区划上它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

英国没有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一个政治联盟之内几个法律制度并存: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制度①,苏格兰实行大陆法制度,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

英国是普通法系民事诉讼和国际私法制度的源头,在开拓殖民地时英国便将普通法和衡平法带到了世界各地。

普通法系数十个国家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虽各有特色,但其法律原理、制度精神乃至具体的程序都深深地打上了“日不落帝国”的烙印。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世界诉讼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1999年4月26日,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②生效,它基本上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适用不同诉讼程序规则的历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受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英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

研究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不仅可以了解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运行和汲取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优势和改革成果,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其意义更在于从本源上把握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机理和演变。

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
英国政治制度是一种设定了国家权力分配的政治体系,它是英国政治体制的核心,也是英国政治体制的基础。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是多元化、分权制衡、民主选举和法治。

首先,英国政治制度的多元化特点表现在它的政治体制中,它是一个联合君主立宪制国家,具有议会制、行政制和司法制三大政治体制,这三大政治体制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多元化的政治体制。

其次,英国政治制度的分权制衡特点表现在它的政治体制中,它是一个联合君主立宪制国家,具有议会制、行政制和司法制三大政治体制,这三大政治体制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

英国的议会制是一种多党制,它由两院议会组成,上议院和下议院,上议院由贵族和上层社会人士组成,下议院由选举产生,它们相互制衡,形成了一个分权制衡的政治体制。

英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最新发展

英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最新发展

英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最新发展
林锐鑫
【期刊名称】《经济与法》
【年(卷),期】2002(000)003
【摘要】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传统上,英国将民事案
件分为对人诉讼和对物诉讼两大类,对这两类诉讼分别实行不同的管辖原则。

同时,以“有效控制原则”作为这一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也即只要管辖国对该案件有实际支配力,就有权对该案行使管辖权,而不管诉因是否与英国有一定的联系。

【总页数】2页(P36-37)
【作者】林锐鑫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厚积薄发填补空白的一部力作--评《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研究》 [J], 郑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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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研究——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看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J], 申沐坤
3.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以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J], 王珂瑶
4.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J], 欧福永
5.浅析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J], 林锐鑫;陈晓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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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君主制度的特点

英国君主制度的特点

英国君主制度的特点篇一:英国政治制度特点概述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摘要】:英国的政治制度具有古老而又鲜明的特色,这主要体现在它的君主制与民主制的结合、“议会至上”的议会内阁制以及风格独特的两党制上。

英国政治制度对于世界政治体制的建立具有巨大的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有历史文化层面和政治文化层面。

由于其保守主义的政治文化使得君主制与民主制得到了结合,保留了国王与贵族组成的上院;而其自由主义传统,又使得王权渐渐消失,并使议会具有最高权力的同时受到来自行政、司法机关的一定制约。

【关键词】:英国;政治制度;保守主义;自由主义英国是一个单一制、君主立宪的民主国家,它没有成文的宪法,但宪法惯例具有宪法的作用;各种成文法和普通法共同组成了所谓的英国宪法。

英国的国家元首和理论上最高权力的拥有者是英国君主,目前为伊丽莎白二世。

实际上,女王只拥有象征性的地位,其权力的形式受到惯例与民意的约束。

但是君主基本上还是可以行使三个重要的权利:被咨询的权利、提供意见的权利和警告的权利。

一个君主在位的时间越长,经验与学识越丰富,他的意见就越会受到内阁和首相本人的重视,而这种君主与内阁之间的交流是在每周例行的秘密会议中进行的。

事实上在英国,拥有最高政治权力的人是内阁首相,他必须得到下议院的支持。

“君临国会”代表了英国的国家主权。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独特的地理环境、政治文化、经济发展轨迹造就了英国独特的政治体制,使英国的政治制度呈现出了自己的独创性和适应性。

通过对君主制、议会制、内阁制、政党制等政治体制实际运作理路及其形成的诸多历史条件的分析中可以窥见到其独特的政治体制设计的特殊适应性。

1、君主制与民主制相结合英国实行的是二元制政治体制,这种议会制下的二元行政体制是君主制长期演变的结果。

原本君主制与民主制式水火不相容的。

君主制是指一个君主的统治,民主制是指一个君主的统治,民主制指多数人的统治。

在英国宪政中,虽然保留了君主的位置为国家元首,但目前这只是一个名义上的元首,并无实质性权力。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经济交往的日益紧密,国际民商事案件的频繁发生给各国司法系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在国际交往中,当一方当事人位于A国,而另一方位于B国,如果发生纠纷,那么应由哪个国家的法院来管辖此案呢?这就涉及到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问题。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意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提起的诉讼进行审理的权力。

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管辖权的正确适用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以及跨国经济交流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各国立法体制、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不同,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二、管辖权冲突的原因1. 地域性原因地域性原因是指当事人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案件发生的地域也涉及到多个国家或地区。

当发生案件时,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院都可能宣称对该案拥有管辖权,从而引发管辖权冲突。

2. 法律制度差异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包括法律规范、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等方面。

由于这些差异,当事人在选择管辖法院时可能会出现冲突,使案件陷入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三、国际公约与协定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国际社会通过制定国际公约和协定,建立了一套管辖权的解决机制。

例如,国际私法公约和国际仲裁公约等文件为各国提供了在国际案件中解决管辖权冲突的指导原则和方法。

1. 国际私法公约国际私法公约是指各国政府为解决民事和商事案件的管辖权争议而签订的协议。

这些公约在规定管辖权争议解决原则的同时,也明确了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规则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2. 国际仲裁公约国际仲裁公约是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而制定的一套国际仲裁规则。

根据这些公约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这一管辖方式,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避免了不同国家法院管辖权的冲突。

四、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原则为了解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1. 接近当事人原则接近当事人原则是指应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院来行使管辖权。

英国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及对我国的启示摘要:英国实行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有着较为明确的职权划分,不仅可以实现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与控制,而且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独立性与灵活性。

为寻求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之间的动态平衡,我国应当推进地方自治、完善中央对地方的监控方式、加强法制化、转变政府职能,通过规范和调整政府间关系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关键词:单一制;地方自治;政府间关系;监控方式;单一制是一种与复合制相对的国家结构形式,指根据国家政治统治的需要,将一个国家划分为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的国家结构形式。

根据单一制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权划分及相互关系,又可以将单一制国家划分为中央集权型单一制国家与地方分权型单一制国家。

英国实行地方分权型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一方面,中央政府集中了国家的最高权力,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授权;另一方面,英国素有“地方自治之家”的称号,通过实行广泛的地方自治保证了地方政府的相对独立性。

一、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下,英国由实行自治的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联合而成。

由于没有一部成文的宪法,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有关政府结构、权力及运行原则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具体的法律规范之中。

根据现行的行政权力运行状况及各单行法律规范的规定,英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情况大致如下:(一)英国中央政府及其职权英国实行议会制政体,中央政府即内阁由议会多数党产生,并向议会负责。

与地方政府相比,英国中央政府的职权主要有:1、提供全国范围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治安、外交、司法、初等教育等;2、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协助提供地方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如地区道路整治等;3、在议会通过有关施政法案后,监督各地方政府的贯彻实施,并对地方政府的工作进行仲裁与平衡。

(二)英国地方政府及其职权英国的地方行政区划分为三级,第一级为郡、大都市与大伦敦地区;第二级为郡属区、城市区政府;第三级为教区和城镇议会。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特点.doc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特点.doc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特点()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从成文法角度来考察,中国国际私法未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分别以不同的法律为载体。

与冲突法规范相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起步早,相应的法律规范更为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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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成文法角度来考察,中国国际私法未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国际私法中的冲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分别以不同的法律为载体。

与冲突法规范相比,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起步早,相应的法律规范更为完备。

第一,我国基本上是以行政区划所确定的地域来划分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具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确定的地域管辖的根据以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主,并辅以标的物所在地或财产所在地、法律事实发生地。

第二,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采用专章式的立法模式。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未采用法典化的立法模式,民事诉讼法第1编第2章与第4编第25章分别对管辖权制度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作出专章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章则对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特别规定作出专章规定。

第三,在构建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过程中积极参与民商事管辖权国际统一化的进程。

从我国国际私法的总体发展来看,我国对于冲突法层面的国际立法态度较为消极,至今尚未参加或缔结任何专门的有关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但在接受或加入统一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态度较为积极。

英国民事司法制度

英国民事司法制度

英国民事司法制度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完整版)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完整版)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③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或外国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或外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特征性履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则而确立的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比上述情况复杂得多
2)特别管辖。即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有关地方的人们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因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由中国法院管辖
1、什么是国际私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P11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5)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为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英国地方政府治理的变迁及启示

英国地方政府治理的变迁及启示

产业与科技论坛2008年第7卷第5期英国地方政府治理的变迁及启示t胡熙华=摘要>英国地方政府的治理变革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

笔者根据在英国学习期间掌握的第一手资料,对英国地方政府治理变革的理念与背景、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发展轨迹与方向等进行了探索与概括,并指出其对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与机构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行政改革;地方政府;比较研究;英国=作者简介>胡熙华,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在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一、英国地方政府的基本情况英国地方政府构成较为复杂,并且不断变动。

根据2005年英国选举产生的地方政府情况,第一层为郡、大都市、大伦敦地区政府,数量为66个;第二层为郡属区、城市区政府,数量为848个;第三层为教区和城镇议会,这一层比较弱,数量约10,000个。

在基于地方自治的基础上,对于各级政府的关系而言,地方是平等的自治体,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只对本范围的选民负责。

在地方政府之外,英国社区与地方政府部(2006年5月由副首相办公室改名而来)下设9个区域办公室,代表中央政府在该区域面对各地方自治体。

1999年开始又陆续设置了12个地区发展署(R eg i ona lD eve l op m en tA gency),接管了区域办公室的某些职能,负责地区经济发展和复兴,重点在于商业支持和促进投资、就业与可持续发展。

作为外部的推动和支持机构,地区发展署要求地方政府公开自己的治理目标和绩效评估措施,定期检查。

一旦出现地方政府无法处理的复杂事项或绩效长期达不到要求,中央政府将直接介入,帮助改进工作。

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英国人口为6,059万,就业人数为3,169万,全国公职人员(含国家卫生体系)为579万。

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为294万,分别占总人口、就业人数、全国公职人员的4.85%、9.28%、50.78%。

二、英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关系英国地方政府的职能不是由宪法规定,而是国会的授权。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英国政治制度的特点Happy First, written on the morning of August 16, 2022英国的政治制度是典型的君主立宪制;其主要特点是“议会至上”、以内阁为权力核心、君主虚位、政党组织严密..首先;英国实行议会民主制;体现“议会至上”的原则..议会至上;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他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政党获得权力的主要途径就是赢得议会选举的胜利;即获得下院即众议院议席的多数;同时一般由获得下院相对多数的党领衔组建内阁;并由该党的领袖出任政府首脑..其次;实行内阁制;作为“议会至上”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即国家的权力体系以内阁为核心;内阁拥有国家的最高行政权力..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内阁不仅拥有行政权力;而且具有立法建议权;由执政党所控制的议会多数保证立法的通过..再次;英王更多的是一种荣誉性职位;并无真正的实权..在英国政治制度中;国王作为国家元首均为世袭;更多地体现为一种象征性、礼仪性意义;是在特殊情况下介入政党间的权力调解;平常较为超脱;不承担具体责任..最后;英国政党的组织体系相对比较严密;但右翼党比左翼党要松散..政党无论是作为群众党还是精英党;大都有一个从上到下的组织系统;乃至还有一套党的外围组织如工会、青年、妇女组织;对本党执政起着一种辅助作用;甚至可以对政府形成某些牵制..可见;英国政治制度最大的特点是“议会至上”;司法权和立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这种政治制度的优点是;无论是体制形成还是实际运作都相对民主、公正;更有利于决策的科学和周全..但缺点是;体制或制度容易模式化;导致官僚主义;影响执政效率..英国政治民主的发展道路是一条介于传统与变革、激进与保守之间的道路;从中反映出英国政治文化的特点;那就是独具特色的不列颠式岛国心态;培育出了英国人在政治变革中的二元主义行为方式以及一种绅士风度的政治心态..英国位于欧洲西部的不列颠群岛上;由大不列颠岛、爱尔兰东北部及周围5500多个小岛组成;西濒大西洋、东隔北海、南以多佛尔海峡和英吉利海峡同欧洲大陆相望..温和湿润的气候;平缓的地势造就了英国舒适的生存条件;自17世纪末以来;国内再无革命发生;社会稳定..这种特殊的自然地理条件和独特的社会发展走势;使英国人形成了以稳健、审慎、理性、独立、灵活、保守、调和、谦卑、妥协、隐忍、克制等特质为核心的不列颠式的“岛国心态”.. 一方面;他们在政治上“容易安于现状;重视传统经验;不易受极端观念、理想主义和个人感情的支配;乐于遵循、服从某些古板陈旧的、约定俗成的习惯法和规定”..久而久之;逐渐形成了念旧守成的群体心态..另一方面;相对独立安定的社会人文环境;促使他们在政治上“注重保持自身特色;善辟蹊径;自成体系;在政治制度的建设中造就自己的风格特点”..首先;具有老资格的英国工人阶级;常把争取经济利益作为主要斗争目标..如果生活水平有所改善;他们便不思革命与暴力..其次;英国上层统治者;一向奉保守主义为圭臬..为维护阶级统治和等级制度;他们宁肯保留君主和贵族;一本正经地遵循君臣礼仪..在权力争夺的关键时刻;他们宁肯诉诸宫廷政变;邀请外国君主驾临不列颠..再次;在欧洲大陆的封建君主由于拒绝妥协和让步而被历史无情推翻之时;英国的王室及君主却因顺应历史潮流而没有被淘汰;作为一种旺盛的适应机制保存下来;在现代文明中占有一席之地..这种既重视传统又追求特色的不列颠式岛国心态造就了英国政治民主发展道路上的二元主义行为方式..所谓二元主义的行为方式;即保守主义与激进主义相互交织;共同对英国政治民主发展道路发挥作用..在英国政治民主的发展道路上;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扮演了两个关键的角色..这两种相互矛盾的历史传统在传统与变革的交织中;推动着英国式发展道路的形成..英国的保守主义并不像它的名字那样保守;它是承认进步的;但是这种进步是有限度的进步;是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的进步;他也承认变革;但是对变革的进程和方式持稳重的态度..英国的激进主义一方面主张对现存制度进行根本变革;另一方面又要求回归过去;回归自然传统;回归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正是在保守主义和激进主义的斗争中;才使两种理论得以融合;形成了独具特色的英国式的渐进发展之路..但是;在英国政治制度的发展道路上;保守主义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这种二元主义的行为方式使得英国两党在坚持各自利益的同时总能通过妥协来解决矛盾;避免了因各自固执己见而导致政治僵局或者暴力冲突;也使得基本的民主原则能在没有成文宪法保护的情况下完全按照一系列惯例正常运转;真正实现了民主文化与民主制度的完美结合..英国的贵族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已起源;随着社会的发展;贵族逐渐形成为社会的一个阶级;控制着上院和最高司法权;对社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同时;英国社会富于开放性、流动性、灵活性和竞争性;门阀之见和阶级偏见较小;具有很强的亲和趋向..在英国;“没有因袭的社会风尚去阻挠拥有土地的士绅经营工业或做买卖;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会阻止一个工匠的社会地位上升”..结果常常形成独特的社会景观:“贵族、绅士与商人、农夫杂处;商人与修理机械的工人共同饮酒;贵族的幼子进入贸易圈..”这种既以进入上流社会为目标;又追求平等与自由的精神;最终形成了绅士风度的政治态度..绅士风度的政治态度主要体现为政治上的谦恭有礼;也就是说;在政治上发生无法解决的冲突时;通常就表现为为保存双方的颜面;各自后退;以形成一种新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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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启示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关于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欧福永提要: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大量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判例;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具有过分性,英格兰法院的普通法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

在“惯常居所地”管辖、保护性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冲突的协调、中止诉讼和禁诉命令、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和判例法制度方面,英国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可为我国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简称联合王国,一般称为英国,在行政区划上它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部分。

英国没有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一个政治联盟之内几个法律制度并存:英格兰和威尔士实行普通法制度①,苏格兰实行大陆法制度,北爱尔兰实行与英格兰相似的法律制度。

英国是普通法系民事诉讼和国际私法制度的源头,在开拓殖民地时英国便将普通法和衡平法带到了世界各地。

普通法系数十个国家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虽各有特色,但其法律原理、制度精神乃至具体的程序都深深地打上了“日不落帝国”的烙印。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于整个普通法系民商事管辖权机制的建构和走向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在世界诉讼法发展史上的地位也不容忽视。

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民事诉讼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1999年4月26日,英国《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②生效,它基本上结束了高等法院和郡法院适用不同诉讼程序规则的历史。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受欧盟统一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英国的国际私法理论与实践也有了新的发展。

研究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不仅可以了解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运行和汲取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优势和改革成果,以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其意义更在于从本源上把握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机理和演变。

“英国民商事管辖权”这个标题使人联想到在英国有一个统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由于上述原因,英国没有单一的民商事管辖权法律制度。

本文讨论的主要限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

在本文中,除有特别说明以外,提及的英格兰包括威尔士。

一、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主要特色(一)英国是个多法域国家,各法域有独立的管辖权规则前面已经阐述,英国没有单一的法律制度,而是由三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组成或者说存在三个法域。

这些制度反映了各自的历史,并在法律、组织和惯例方面有相当大的差异,对于苏格兰而言更是如此。

这些不同的法律传统在同一个政治联盟之内共存,不断地激起有关管辖权的争论和革新。

同时,由于三个法域的法律制度差距很大,不同法域之间的管辖权的冲突明显,协调难度大。

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以下简称2001年第44号规则)有时把管辖权分配给英国的法院,在其他一些场合则把管辖权分配给英国某一具体法院。

如果规则把管辖权分配给英国某一具体法院——例如,住所在不同成员国的当事人书面选择由伦敦高等法院管辖他们之间的案件,或者被告在该法院出庭应诉,或者特别管辖权被赋予事件已经发生或者应当发生的地方的法院——则该确定的法院将拥有国际管辖权;并且不需要通过英国法律来确定哪一法院拥有国内管辖权。

但是,在其他的案件中,2001年第44号规则只把管辖权分配给某一成员国的法院,例如分配给英国的法院。

一旦英国被确定为拥有国际管辖权的成员国,2001年第44号规则的任务或者国际管辖权的分配便已完成。

在此类案件中,国内管辖权的分配由英国国内法决定。

在英国,规定国际案件管辖权的国内分配的规则是经《2001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令》③附件2第4款修正的《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附件4。

《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原来的版本规定了英国的国内管辖权,它反映了1968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上述规定后来同样被用于确定1988年《关于民商事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洛迦诺公约》)分配给英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

但是,不管英国法院的国际管辖权是源于2001年第44号规则、《布鲁塞尔公约》还是《洛迦诺公约》,或者根本不存在国际管辖权问题,而仅仅是关于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之间的国内管辖权问题,通过《2001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令》插入的、以《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新附件4的形式出现的规定都可适用。

(二)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且差别颇大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由于英国是欧共体以及现在的欧洲联盟的成员国,而欧共体以及欧洲联盟存在自己独立的一套管辖权规则,故英格兰存在两套独立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即《布鲁塞尔公约》、《洛迦诺公约》和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201号《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欧盟理事会2000年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确立的管辖权制度,以及英格兰普通法确立的管辖权制度。

欧洲联盟的管辖权规则主要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管辖权制度,而英格兰本身的管辖权规则反映了普通法系国家的管辖权制度④,两者无论是在确立管辖权的基本理念、原则,还是在具体制度上均存在颇大的差异,但这两套制度也存在相互吸收和融合的现象。

(三)除成文法外,英格兰还存在有关确定民商事管辖权的大量判例在未制定成文法的领域,法院管辖权的确立完全由判例法支配;即使是已经制定了成文法的领域,判例法仍然对成文法起着补充和解释作用。

成文法,加上判例法的补充,使得英格兰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颇为完善和复杂。

(四)英格兰普通法民商事管辖权的过分性在长期的实践中,英格兰逐渐形成了本国传统的管辖权规则,或者称为普通法管辖权规则。

英格兰普通法管辖权规则可简要地概括为: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取决于传票的送达,而传票的送达可基于被告在管辖区内的出现。

如果被告身处管辖区之外,则进行送达前要取得法院的许可。

对于管辖区内的送达,只要作为被告的个人在英格兰出现,不论其出现的时间如何短暂,而且不管其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只要该住所或惯常居所不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境内),也不管诉因的性质如何,只要对其进行了传票送达,英格兰法院就拥有对被告的管辖权。

如果不能在管辖区内对被告进行送达,则有必要进行域外送达。

原告可请求法院授予向域外送达诉状格式的许可。

许可申请根据《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章第3节提出。

原告可在不通知被告的情况下提出申请。

法院可以授予也可以不授予许可,但通常法院将授予许可,此时送达将被实施。

《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6章第20条的规定具有过分性,被认为授予了英格兰法院足够广泛的域外管辖权。

⑤(五)英格兰的中止诉讼制度和禁诉命令制度富有特色在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不影响英格兰法院管辖权的案件中,如果被告已在管辖区内被适当送达,则就该案件而言法院享有对被告的管辖权。

除非传票的送达被撤销,任何关于法院不应当行使管辖权的抗辩,要通过依《1998年民事诉讼规则》第11章提出的中止诉讼申请提出。

法院有中止诉讼的普遍自由裁量权,这已得到《1982年民事管辖权和判决法》第49条的确认。

该自由裁量权在不违反《布鲁塞尔公约》和《洛迦诺公约》的情况下,不受其他成文法的限制。

这是许多普通法管辖权制度的典型特征,且不同于大部分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

现在英格兰普通法已承认:(1)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则针对他们在英格兰法院诉讼的共同意愿,英格兰法院不得拒绝管辖;(2)但是,如果被告不愿意他的案件由英格兰法院审理,他有权向英格兰法院表明自然法院(natural forum)在其他的地方;如果被告这样做,英格兰法院可能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而中止本院的诉讼,以促使原告在外国法院对被告起诉。

⑥如果在外国法院被诉的一方当事人相信诉讼应当在英格兰提起,他可以考虑申请英格兰法院的禁诉命令:即一个送达给已经是外国诉讼原告或者威胁要成为外国诉讼原告的当事人的、要求其不继续参与或不提起上述诉讼的命令。

在国际诉讼竞合问题上是否可以适用禁诉命令,当初还有争议,因为那将影响到两国的关系,会被认为侵害他国的主权。

一般认为,禁诉命令的发出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外国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英格兰或在英格兰有财产。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英格兰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发展到实际上只要英格兰法院有保护的利益,与英格兰有实质性联系,即使可以强制的客体不在管辖区内也可以发出禁诉命令。

[很明显,英格兰法院不能发布指令外国法院停止审理某一案件的命令,但是英格兰法院可以命令隶属于其管辖的个人,要求其以某种方式行事。

但是,禁诉命令无疑将影响外国法院对自己程序的控制,外国法院不会重视禁止它本身和禁止答辩人两者之间的细微差别,并且不会与请求其遵守英格兰禁令的当事人合作。

⑦针对上述背景,现代规则已经提出了司法自我约束的需要,并且大多数人日益意识到:获得中止法院审理案件的命令的最好、最公平的地方是该法院本身。

⑧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以上特色无疑使它成为世界上最复杂和完善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之一。

二、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制度对完善?我国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启示我国目前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是以《民事诉讼法》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为基础,以其他相关法律为补充的。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够充足完善,许多现实问题仍然无法可依,即使是已有规定的,也存在某些模糊不清的缺陷,需要加以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2000年第六稿,以下简称《示范法》)对国际民商事管辖权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包括基础管辖权、特别管辖权、专属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以及一些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具体措施等,尽快将其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将成为迅速弥补我国立法不足最为便捷的途径。

但是,与包括英国民商事管辖权在内的国际民商事管辖权制度的最新发展相比较,《示范法》中的某些规定仍有值得商榷之处。

(一)“惯常居所地”管辖的启示以被告住所为管辖根据为各国立法普遍采用,但各国对住所的认识和规定不尽相同。

我国则以当事人的户籍所在地作为确立住所的标准。

户籍制度是我国独有的一种制度,其他国家和地区没有相应的法律概念,仅就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发展趋势而言,我国的户籍制度也有软化和弱化的趋势,预计不久的将来,户籍制度将不复存在,以户籍所在地为管辖根据便会成为无本之源。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出现了以居所或惯常居所取代住所的趋势,而有关的国际立法(如欧盟理事会2001年第44号规则、欧盟理事会2003年第2201号《关于婚姻案件和亲子责任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则》)也印证了这样一种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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