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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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电力安全生产治理,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证电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保持电网稳定运行和热能可靠供应,爱护国家资产和投资者权益免遭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治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进展,充分发挥党政工团作用,依靠全体职员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各企业应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系统完善、层次清晰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
第四条各企业应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治理。在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打算、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五条各企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制度和规定,制定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①。
第六条各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DCA)”动态循环模式要求,不断检查、纠正和完善,建立并保持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第七条对控股但不负责治理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治理责任,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对参股并负有治理职责的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明确安全生产治理责任,依照协议履行职责。
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电力生产类企业②的安全生产治理,工程建设、煤炭和煤化工产业另行制定方法。
第二章安全目标
第九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
(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
(四)不发生造成严峻社会阻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条二级单位(指集团公司直接治理的上市公司、区域分公司和子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等,下同)安全生产目标:(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损害。
(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
(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阻碍的安全生产事件。
第十一条对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操纵:
(一)企业操纵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
(二)部门(车间)操纵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
(三)班组操纵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
(四)个人不发生违章。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应按照分级治理原则,指导所属企业逐级制定具体的安全生产目标,实现下一级保上一级的要求,建立安全目标“包、保”体系,且不得低于本规定要求。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制度。每年(或任期)上一级行政正职与下一级行政正职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基层企业应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逐级负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也可结合其他生产经营责任制一并签订。
第十四条各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
第十五条各企业行政正职安全生产工作的差不多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企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二)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组织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并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五)及时了解和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每月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研究解决生产工作中发觉的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六)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的配备符合要求,确保其正常履行职责。
(七)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爱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所需经费的投入、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发放。
(八)其他有关安全治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六条各企业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
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并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各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实行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一)各级治理人员必须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处理或者组织人员疏散。
(二)操作(检修)人员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检修)规程和劳动纪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和撤离危险场所。
第十八条各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安委会主任应当由各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含例会)制度。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目标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所治理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为所治理的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全面贯彻落实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