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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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下称交易所)仓储保管业务,保障会员、客户和指定仓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所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指定仓库,是指经交易所确定的进行现货实物储存、保管、收发的仓库。

第三条指定仓库的职责是根据交易所规定,及时、准确、保质保量地完成接货、验收、制单、装卸、入库、储存保管、出库及调拨出入库等业务,为会员和客户服务。

第二章指定仓库的确定和取消

第四条指定仓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位于黄金等贵金属生产、流通或消费的主要集散地,实物收发规模、流转达到规定要求,并具备良好的交通状况;

2. 具有与存放黄金等贵金属性质相适应的金库,具备黄金等贵金属实物交接场地;

3. 具有保障库存黄金等贵金属安全的相应设施、设备;

4. 验收设备齐全,计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 具备规范的收发、储存保管制度;

6. 配备一定数量的贵金属仓储管理人员;

7. 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或拥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为其应负的经济责任起到保障作用。非金融机构必须提供保险证明;

8. 承认并遵守交易所章程、有关管理规则办法及交易所的其它要求。

第五条指定仓库的确定与启用程序:

1. 指定仓库所属总行向交易所提供基本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

2. 交易所与商业银行总行共同派员实地考核该仓库情况,择优选定;

3. 交易所与指定仓库所属商业银行总行签订《指定仓库仓储保管协议书》;

4. 向交易所会员公布指定仓库名单。

第六条现有指定仓库地区新增指定仓库,在当前使用指定仓库无法全部承担仓储业务情况下,可考虑增设。若遇其它特殊情况,交易所也可考虑增设。

第七条交易所开业初期设立部分指定仓库延伸库,随着市场的发展,交易所不再增设指定仓库延伸库。原有延伸库将根据实际情况,待条件成熟时逐步转为指定仓库或取消延伸库。

第八条指定仓库暂停、取消。

1. 指定仓库年实物出入库量合计不足1000公斤的,交易所根据指定仓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使用该指定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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