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3 183 企业改制重组涉及印花税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公司制改造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二、企业股权重组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国有、集体企业实施“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由职工买断企业产权,或向其职工转让部分产权,或者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对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三、企业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税屋财税政策法规(可编辑)
企业重组并购的税务问题黄德汉在中国,企业重组并购几乎涉及现行所有的税种,重组并购的涉税问题是企业在重组并购前必须关注与安排的问题,也成为目前投资者和财税专业人士面临的最具挑战性的税务问题之一。
一、非跨境重组并购营业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165 号文与、财税[2002]191 号文(165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191 )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三、《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 〕149 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 年1月1日起执行。
相关问题分析:*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企业所有者转让其所拥有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转让企业产(股)权行为,必须符合如下的条件:1.产(股)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所有者(即投资者);2.转让的客体是投资者所投资的经营实体的整体所有者权益。
* 对投资者转让以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投资入股的产(股)权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 企业的所有者转让企业产(股)权是否符合不征营业税条件,必须报经企业产(股)权所有者总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
报送地方税务征收机关审核确认时,至少须提交以下的资料:1.申请审核确认的书面报告;2.转让企业产(股)权的合同文件复印件;3.企业产(股)权来源或性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 是否开具发票问题。
动产的增值税问题关于国税函〔2002 〕420 号文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最新印花税税率、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印花税优惠政策
最新印花税税率、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免交印花税的合同列举很多人都以为,只要签订合同就要交印花税,其实这是对印花税的误解哦!合同只是印花税的应收凭证之一,但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交印花税。
那么哪些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呢?快来看看吧~一、印花税的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确13个税目。
具体税目和税率如下表列举: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在境内书立或领受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印花税的缴纳方式1、应税凭证贴花纳税。
由纳税人在应税凭证上一次性贴足印花税票缴纳。
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要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粘贴使用印花税票纳税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2、大额税额开票征收。
纳税人印花税应纳税额较大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单笔开具缴款书缴纳。
3、频繁业务汇总申报。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
4、难以计算的依法核定。
纳税人不能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三、印花税的申报期限1、一般凭证即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2、资金账簿按年计缴。
3、汇总缴纳按月申报。
4、国外合同使用贴花。
如果合同国外签订国内使用应贴花。
贴花纳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合同在国内使用的当天;汇总申报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是汇总登记的次月15日内。
四、印花税减免税优惠十大类根据总局发布的最新减免税代码表,目录中列明的印花税减免税优惠项目有67个,优惠项目可以分10类,具体分类情况如下:第一类,普惠政策,一共有3项。
分别是副本抄本免税、资金账簿减半、其他账簿免税。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2003-01-23国家税务总局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
企业改制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许多企业会选择进行改制来适应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
企业改制不仅对组织架构和经营模式进行调整,同时也对税收政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重点探讨企业改制涉及的税收政策,并分析其对企业的影响。
一、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股权转让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的规定,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股权转让的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税基范围。
但是,在具体征收方式上,地方税务机关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具体的调整和执行,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股权转让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企业通过股权转让获得的利润,应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具体税率根据企业所在地的优惠政策和税收政策的规定而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并购重组税收政策企业改制中的另一种常见方式是并购重组。
并购重组涉及到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增值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合并和分立企业时的资产交换、产权转移和债务处理等行为,属于货物的交易,应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对于合并过程中涉及的固定资产转让,根据税务部门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
2. 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
企业所得税主要根据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并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重大产权变更等,可能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股份制改制税收政策股份制改制是一种常见的企业改制方式。
在股份制改制中,涉及以下税收政策:1. 企业所得税政策股份制改制可能涉及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税收政策的规定,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处理,以适应企业改制的需要。
2. 印花税政策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股权的转让和资金的调整,而这些行为都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国税发[2004]15号,财税[2003]183号,国税函[2004]150号,财税[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颁布时间:2004-1-2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印花税的违章处罚适用条款明确如下:印花税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
二、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三、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四、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五、纳税人违反以下规定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的处罚规定:(一)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二)违反《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没有明确规定的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取得和处置企业破产时的房地产如何缴税
的一种税;其纳税义务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 取得货币资金,但取得了股权,从法律角度上
领受、使用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 讲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因此,应缴纳增值税
个人,即:对于同一凭证,如果由两方或两方以 (1350-300)÷(1+5%)×5%=50(万元),假设城
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均为纳税 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率分别为 5%和 3%,则
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但有的征税,有的免 年合同到期后,员工甲以此作为主要投资作价
税,具体政策如下:
1350 万元(中介评估作价),支付评估费 10 万
一、取得时免征印花税,符合条件的可免 元,创建了个人独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在
征契税
重组个人独资企业时对该房地产的投资应缴
1.印花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 纳印花税为 1350×0.05%=0.675(万元)。
邢
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 货物征收增值税。也就是说,从上述规定看,
国
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 员工甲将企业改制时取得的房地产投资兴办
平
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 其个人独资企业,一方面不是销售;另一方面
财税 2003 183 企业改制印花税政策
财税〔2003〕183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程 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 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 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 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 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一)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 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 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 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 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 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 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 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 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 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税收优惠汇总关于税务方面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选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资本运作的税收政策与税务规划
资本运作的税收政策与税务规划陈玉琢 教授一个香港股市的真实并购战争案例—包玉刚强取九龙仓:并购背景20 世纪七八十年代,世界海运业逐渐萧条,香港船王包玉刚早已洞察先机,一边大规模缩减船队,一边侍机进军香港地产业。
并购目标:作为弃舟登陆的第一个重大举措,包玉刚将目光盯在九龙仓。
九龙仓是英资怡和集团的子公司,拥有香港中区、尖沙咀西侧的大片土地,在怡和集团的地位与大名鼎鼎的置地公司旗鼓相当。
由于九龙仓公司经营不善,股价一度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而当时怡和集团手中资金周转不灵,也无力开发九龙仓所属大片土地。
战争准备:包玉刚从1978 年9月开始,吸纳九龙仓股票2000 万股,占九龙仓发行在外股票的20%左右,并进入了九龙仓董事局。
双方之后暗中较量了两年时间,直到九龙仓收购战正式爆发时,包玉刚约持有九龙仓30%的股票,怡和则持有20%左右。
战争过程:1980 年 6 月,这场华资与英资之间的生死较量终于爆发。
基于当时旗鼓相当的股权形势,怡和置地率先发动这场震撼人心的增购战。
【置地发起挑战】6月20 日,置地正式宣布增持九龙仓股权,由原20%增购至49%,方式是:以两股置地作价12.2元另加一股面值75.6 元已缴足的无抵押保证债券(周息率6 厘)换九龙仓一股。
换言之,置地出价约100 元价值的置地股和债券去换取上日收市市价77元/股的一股九龙仓股,溢价23 元/股,条件显然颇为诱人。
手头有一万股九龙仓的股东一下子便可赚到23 万元,让九龙仓股东怎不眉开眼笑呢!置地发起进攻后,股市顿时沸腾。
【包玉刚果断反击】包玉刚立即起而应战,一面宣称置地的换股条件繁杂,没有吸引力,呼吁小股东们切勿接受;同时召集隆丰(包所控公司)与财务顾问汇丰银行属下的获多利公司高级人员共商对策。
包玉刚的智囊顾问团认为置地不过以价值约百元的证券换九龙仓股,建议包玉刚以现金百元的条件应战便可取胜。
胸襟气魄过人的包玉刚却提出,要确保万无一失的争购胜利,要出价多少?于是,顾问们重新考虑一番后,建议提价为以105 元现金条件应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家对于题⽬的内容是否都了解呢?为了帮助⼤家更好地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相关内容,赶快跟着⼩编⼀起来看看吧。
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号:财税[2003]183号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农业标准化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的重要技术基础,是规范农业⽣产、保障消费安全、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有效措施,是现代化农业的重要标志。
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标准化⼯作⽐较薄弱,缺乏统⼀的标准体系和建设规划,标准⽔平低,与国际标准存在较⼤差距。
为了进⼀步做好农业标准化⼯作,适应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临的新形势,促进实现农业现代化,不断增加农民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农业标准化⼯作的指导思想、⼯作⽅针和主要⽬标农业标准化⼯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贯彻党的⼗六⼤精神,以市场为导向,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化发展,以提⾼我国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为重点,建⽴健全统⼀权威的农业标准体系,加强农业标准化⼯作,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全⾯发展。
农业标准化的⼯作⽅针是:政府⼤⼒推动、市场正确引导、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积极实施。
近三年内农业标准化⼯作的主要⽬标是:(⼀)建⽴结构合理的农业标准体系。
制(修)订农业标准10000项,其中国家标准、⾏业标准2880项,采标率(采⽤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例)达到50%。
(⼆)加强农业标准化⽰范区建设。
农业标准化⽰范区累计达到6000个,其中国家级⽰范区累计达到2000个。
(三)强化流通领域标准化管理。
培育2000个实⾏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的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推进优势农产品区域化种植(养殖)的标准化⽣产。
优势农产品标准化⽣产覆盖率达到80%。
(五)培养⼀⽀具备专业技术和标准化知识的农业标准推⼴队伍(80000⼈),建⽴农业标准化信息服务体系。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专题企业改制重组是指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兼并、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组织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以提高企业效益、适应市场环境的需求。
为了鼓励和促进企业改制重组,许多国家都颁布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税收因素。
为了减轻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负担,很多国家都制订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企业在合并或分立过程中,可以享受税务机关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合并后产生的股东权益调整,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免征所得税。
这样的政策有助于鼓励企业进行合并和分立,促进企业改制重组的顺利进行。
其次,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许多国家对股权转让收入征税进行了一定的减免,以鼓励股权的流动和企业的重组。
例如,企业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根据企业资产和净资产增值情况,享受部分或全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此外,对于企业重组中产生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商誉等各项资产的调整、转让和处置,也可以享受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企业合并形成的新公司,可以根据规定享受税务机关给予的巨额资产重组优惠政策,减免资产处置所得税。
二、印花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外,企业改制重组还涉及到印花税的征收。
为了优化企业改制重组的营商环境,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很多国家在印花税方面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
首先,许多国家对企业合并和分立过程中的印花税进行了减免。
例如,企业合并时,涉及到的合同签订、发股票等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优惠政策可以降低企业合并过程中的成本,促进企业重组。
其次,对于企业进行资产转让时的印花税,也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
例如,企业进行合并或分立时,涉及到的资产转让行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减免或免征印花税。
这样的政策可以降低企业改制重组的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公司重组股权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印花税答疑
公司重组股权无偿划转是否缴纳印花税一、股权无偿划转是否交印花税无偿转让股权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通常情况下,如果是有偿的转让股权,那么需要缴纳印花税。
此时缴纳印花税是按照股权转让的价款为基数乘以万分之五。
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下,股权转让的价款是0,那么自然印花税的金额也就是0,也就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在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纳税申报手续的时候,需要准备身份证复印件,股东会决议公司新的章程,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还有公司的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及时办理税务的申报手续。
提交相关的材料,进行纳税申报。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十、“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无偿划转不产生经济利益吗?划转目的是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一般由上一层级公司主导,将资产或股权由一个公司划转至另一个公司。
股权无偿划转,从表面看,没有对价,单纯将被划转股权进行转移,因此也就不存在通常意义上的“收入”或者“所得”,也就没有了征税的基础。
但从实质上看,虽然表面没有对价,但不可否认,这种划转是基于合理的商业目的做出的,因此,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转移。
从税收角度看,“穿透”无偿划转的表面,对实质上的经济利益征税似乎也是合情合理的。
因此,在《征管法》中,赋予税务局核定权,防止出现由此产生的规避纳税行为,也就顺理成章了。
对于无偿划转行为,税收处理的基本原则按照“视同转让”的方式进行,即使没有对价,仍然要按照公允价值或者市场价值进行征税。
三、无偿划转征税范围印花税法规定,只要书立应税凭证,就要缴纳印花税,这是一个行为税。
股权无偿划转必然涉及从一个公司变更过户到另一个公司,从应税凭证上看,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关于产权转移书据中的说明中,将转让界定为包括买卖(出售)、继承、赠予、互换、分割。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
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
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
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
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
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
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
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
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
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三、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
性税务处理规定。
四、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
通知》(财税〔2003〕183号,2003年12月8日)
II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
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2009年4月3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是怎样的
The speed of making money must exceed the speed at which parents get o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是怎样的是否缴税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经济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仅仅机械地依赖合同的名称。
如以房抵债,可能名义上是债务重组协议,但实质上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在印花税列名征缴合同范围内,但是该协议本质上是“产权转让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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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是怎么进行规定的呢?非居民企业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的内涵及适用税率是什么样的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企业重组股权转让印花税印花税征管依据的核心法律法规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和《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除此之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2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印花税的征免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细化和明确,可操作性较强。
总的来说,对于企业重组过程中判断是否应该缴纳印花税,除了需要了解印花税的税收特性以外,还要注意两个问题:1、是否缴税的判断标准是合同(经济行为)的性质,而不能仅仅机械地依赖合同的名称。
如以房抵债,可能名义上是债务重组协议,但实质上是有偿转让房地产,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在印花税列名征缴合同范围内,但是该协议本质上是“产权转让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缴范围。
2、一项重组活动本身可能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不等于该运作和印花税没有关系,常常是重组的结果会导致缴纳印花税。
如,企业增资合同(包括债转股等债务重组协议)本身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但是因为增资导致注册资本增加却是需要缴税的。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政策
关于国有产权(资产)无偿划转的税收政策及分析作者:sunyanmin无偿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对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实施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其非市场和无对价以及与有偿转让方式相比可以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等特点,被国有企业广泛使用。
一、无偿划转制度的历史变迁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制度的由来,可以追溯到1979年6月8日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1979年7月6日财政部《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在规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也做了相应规定。
对企业国有资产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在国有企业间流动,是我国特有的也是最具有计划经济色彩的资产整和方式,原指在政府直接干预下,将目标企业无偿划转给收购方的资产转移行为。
在八十年代末,这种无偿划转的做法被广泛采用,主要是政府部门将经营不善、陷入财务困境的国有企业划转给效益比较好的国有企业,且在划转过程中不剥离富余人员、不良债务和企业办社会。
随着时代的发展,无偿划转的模式已经不仅局限于政府部门主导型,企业主动型的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模式也在蓬勃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资产重组过程中被经常采用。
国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以前,关于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1]257号)和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
前者对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实为无偿划转)的行为审批做出了规定,为实体性规范;后者侧重于办理划转手续,为程序性规范。
机构改革后,尤其是随着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建立,上述两个文件的体制基础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对无偿划转事项以行政管理为主,分为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和办理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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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按规定贴花。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
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
的,不再贴花。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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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3〕183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2-08
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
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
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三)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四)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
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
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
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
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企业改制的指示精神,规范企业改制过
程中有关税收政策,现就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
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
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