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合集下载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第一章概论第一节:刑事诉讼(一) 刑事诉讼概念(了解)特征(了解)(记住)诉讼程序要受诉讼阶段制约。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了解)P4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掌握)〔七个方面〕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一.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P12页第二段二. 畅叙公正于实体公正并重(掌握)〈1〉刑事案件的程序公正,其具体要求P12〈2〉程序公正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①程序公正保障了实体的公正,结果从程序出来,程序月公正结论就越游可信力。

②程序的价值首先在于保证实体价值的实现,如果程序的设计和实体是公正的那么大多数情况下得出的实体结论是公正的,程序公正既是手段又是目的。

〈3〉宁可牺牲实体公正为代价去维持已生效裁判的稳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4〉程序价值还体现在增加当事人对案件的实体结果的可接受程度。

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掌握)〈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分为:控诉、辩护和审判:这三种职能之间关系:控审分立、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的原则。

〈二〉控审分立概念P18。

第三段、第三句〈三〉控审分离的意义P18。

第四段、第三句〈四〉P18。

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18 最后一段五、诉讼效率(了解)第五节(了解)第二章:历史发展第一节(了解)注意一下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特征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特征P36-37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重点)第一节概述第二节人民法院P60第三段(2)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选择6种)P61倒数第二段第一句P62审判组织(一) 独任庭独任庭是基层法院按简易程序来审判,但不是所有的简易程序都必须采取简易程序。

例如间谍案不适合(二) 合议庭(掌握)①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最基本组织形式②要掌握哪些案件由审判员、哪些由审判员或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③审判员的担任(倒数第三段)P63第三段《刑事诉讼法》第249条这条注意,不能直接院长决定,必须经过合议庭提请P64第一段第一句第一段第五行P65 1、任职条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第三节:人民检察院P66 性质:监督机关P67 倒数第四段第四节:公安机关P69 公安机关地位主要体现1、2、倒数第二段第一句第四章:诉讼参与人(“必考”)P71最后一段《刑诉》第82 条(选择)P72倒数第一段第一、二句倒数第一段第二句当事人共同享有权利:(一) 控告权(二) 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利(三) 申请回避(四) 当事人申请胡必被驳回,有申请复议权利;如果不属于回避原因的没有复议权(五) 参与法院审判权(六) 申诉权P74倒数第二段P75最后一段反诉的条件(1) 只有自诉案件中(2) 不是所有自诉案件中都存在反诉(3) 反诉必须追究其刑事责任(4) 反诉以自诉人为被告(5) 自诉审理完结,不影响反诉第三节:被害人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重点掌握)P78-79(6点)被害人在调查阶段不享有聘请代理人权P78 特有权利(5点)注意:被害人不能针对法院裁定请求检察院抗诉第五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三)无罪推定:P87最后一段第一句。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洪道德第一章概述 (4)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4)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和任务 (5)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6)第一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6)第二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6)第三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8)第四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9)第五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9)第六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9)第七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第八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第九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2)第十节刑事司法协助 (12)第三章刑事诉讼中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2)第一节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3)第二节诉讼参与人 (13)第四章管辖 (15)第一节立案管辖 (15)第二节审判管辖 (18)第五章回避 (20)第一节回避的概念和适用人员 (20)第二节回避的理由 (21)第三节回避的程序 (22)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23)第一节辩护人 (23)第二节辩护的种类 (28)第二节刑事代理 (30)第七章刑事证据 (31)第一节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31)第二节刑事证据的种类 (31)第三节刑事证据的分类 (35)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 (37)第八章强制措施 (38)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 (38)第二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39)第三节拘留 (42)第四节逮捕 (44)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 (45)第一节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45)第二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 (46)第三节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 (48)第十章期间、送达 (51)第一节期间 (52)第二节送达 (54)第十一章立案 (54)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54)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55)第三节立案程序和立案监督 (56)第十二章侦查 (57)第一节概述 (58)第二节侦查行为 (58)第三节侦查终结 (62)第四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 (63)第五节补充侦查 (63)第十三章起诉 (64)第一节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64)第二节提起公诉的程序 (65)第三节提起自诉的程序 (70)第十四章审判概述 (70)第一节审判的概念和任务 (70)第二节审级制度 (71)第三节审判组织 (71)第四节公开审判 (73)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 (73)第一节第一审程序概述 (74)第二节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74)第三节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81)第四节简易程序 (81)第五节判决、裁定或决定 (82)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 (94)第一节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94)第二节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94)第三节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97)第四节扣押、冻结在案财物的处理 (106)第五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107)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 (107)第一节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07)第二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三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108)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 (109)第一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09)第二节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09)第三节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的重新审判 (112)第十九章执行 (113)第一节执行概述 (113)第二节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114)第三节变更的执行程序 (114)第四节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115)第五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115)[名师提示]在讲授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之前,我想先谈点个人想法。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二)第四章管辖第一节管辖概述一、概述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上的权限划分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须要解决的两个问题:(1) 解决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2) 解决人民法院内部受理刑事案件时的权限划分二、管辖的意义:1.通过明确各自职责有助于三机关在受理和审判刑事案件上分工清楚, 责任明确, 其实迅速的解决刑事案件2.有助于发挥三机关的积极积极性,增强责任感3.方便有关群众单位控告检举犯罪事实和犯罪人,调动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防止出现告状无门的现象,同时便于他们参与诉讼并受到法治教育。

三、管辖的原则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和审结案件, 保证办案的质量2.适应三机关职权分工, 充足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3.方便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4.坚持原则和灵活性相结合四、管辖的分类(一) 备案管辖级别普通管辖地区(二)审判管辖指定专门管辖第二节备案管辖一、概念和拟定备案管辖应当考虑的因素1.概念: 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 指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2.因素:(1)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分工(3) 案件的复杂限度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刑事诉讼法18条第一款: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法律另有规定的”:1.实体法规定为犯罪的, 但程序上不需侦查即可直接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2.法律规定由其它国家机关备案侦查的刑事案件:(1) 检察院(刑事诉讼法18条2款)(2) 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备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3) 军队保卫部门依法备案侦查的发生在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4) 监狱中罪犯在监狱中发生的案件由监狱备案侦查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国家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犯罪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1) 非法拘禁(2) 刑讯逼供(3) 报复陷害(4) 非法搜查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职权实行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5.须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的其它重大案件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18条3款: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种类:1.告诉才解决(1) 欺侮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 虐待罪(4) 侵占别人财物罪2.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 故意伤害罪(2) 重婚案(3) 遗弃案(4) 妨害通信自由案(5) 非法侵入别人住宅案(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 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它轻微刑事案件对于上述8类案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证据局限性的, 可由公安机关受理, 或认为对被告人可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应移送公安机关备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

刑诉法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概念第一节刑诉法的概念本节讲了两个大问题,一是刑事诉讼,一是刑事诉讼法。

在两个大问题中分别掌握一个重点,就足够了。

第一个大问题在刑事诉讼的概念中掌握,我国刑事诉讼的定义和特征在教材第一页,定义与特征的关系把定义拆开就是特征,把特征按照中国语言习惯组合起来就是定义。

定义告诉我们的是刑诉有这四个基本特征,之所以是基本特征就意味着只有把这四个特征加在一起才能够把刑事诉讼这种活动与人类的其他活动区别开来。

这四个特征中第一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的活动必然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我们教科书中没有说国家司法机关,而是将司法机关铺开来说,即公检法机关。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有三大三小,三大指公检法机关,三小指我国刑诉法第2条-第225条讲到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这三个机关也参加刑事诉讼活动。

他们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就是在自己的管辖案件的范围内,行使和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也就是说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也是侦察机关,他们同公安机关的区别在于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多而这三个机关管的案件特别少。

刑事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一共加在一起有三大三小,在平时不提三小是因为这是用公安机关来包含的。

我们平时讲公检法机关的时候的“公”指公安机关,而这时候的“公”除了公安机关外还理所当然的包含了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原因在于这三个小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与公安机关处在同一法律地位上,都是我国刑事诉讼当中的侦察机关,区别就在于案件的多少不同。

第一个特征作上述理解,以后如果这个概念拿来考,要注意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机关的活动,更不是团体机关的活动。

大家都知道,国家机关要开展很多活动,也就是说作为刑事诉讼的活动只能是国家机关开展的活动当中的一部分。

那么是哪部分呢?这就是第二个特征了,第二个特征告诉我们刑事诉讼活动必然要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

在教村中散在第三个中,这里放在第二个比较好理解。

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书籍读后感

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书籍读后感

有关刑事诉讼法的书籍读后感最近读了一些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书籍,那感觉就像是在法律的迷宫里探险,又刺激又烧脑。

刚翻开书的时候,我就像个迷路的小羊羔,满眼都是陌生的法律术语和复杂的程序规定。

比如说什么“管辖”,感觉就像是给刑事案件划分地盘一样,这个案子该归哪个法院管,哪个检察院负责,这里面的门道可太多了。

这就好比是一群小朋友分糖果,得按照一定的规则来,不能乱抢。

而且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就像不同口味的糖果,有各自对应的管辖规则。

书中关于证据的部分也特别有意思。

证据啊,就像是破案的拼图碎片。

没有足够的、合格的证据,就想定一个人的罪,那简直就是天方夜谭。

就像你说一个人偷吃了蛋糕,你得拿出证据来,是看到他嘴边有蛋糕屑了,还是发现他手里拿着蛋糕叉站在空盘子旁边?在刑事诉讼里也是这样,证据必须合法取得,要是通过非法手段弄来的证据,就像是偷来的拼图碎片,是不能算数的。

这一点真的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谨性,就像一个超级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都得严丝合缝。

再说说辩护制度。

这就像是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请了一个法律保镖。

这个保镖得精通法律的各种招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哪怕这个人看起来罪大恶极,他也有权利为自己辩护,有权利让律师在法庭上为他说话。

这就好像在一场战斗中,即使是被认为是反派的一方,也有权利拿起武器保护自己,而不是被人单方面吊打。

还有那些庭审程序,简直就是一场超级严肃的法律大戏。

从开庭宣布法庭纪律,到双方举证、质证,再到最后的宣判,每个环节都像是戏剧的一幕,环环相扣。

法官就像是这场戏的导演,掌控着整个庭审的节奏。

律师和检察官就像是主角,你来我往,唇枪舌战,而证人呢,就像是提供关键情节的配角。

读这些关于刑事诉讼法的书,让我认识到法律不仅仅是一些冷冰冰的条文,它背后其实是对公平、正义、人权等价值的追求。

它像是一个大网,把社会中的各种行为都给罩住,好的行为让它自由发展,坏的行为就把它揪出来,通过这个严谨的刑事诉讼程序来进行评判。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一、引言本文旨在总结和梳理刑事诉讼法的研究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以下是对刑事诉讼法研究的一些重要笔记和要素。

二、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取得证据和裁判的过程,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原则: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公正原则:法官、检察官和辩护人要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维护案件的公正性。

3.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公开原则:刑事诉讼程序应公开进行,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4.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速决原则:尽快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5.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主体权利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其进行辩护和申辩的权利。

6.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调查取证相对原则: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应根据舆情导向和有关线索相对地展开调查。

三、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环节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立案:指检察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

2.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侦查:指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调查措施,收集并固定犯罪证据的活动。

3.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审查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4.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开庭审理:指法院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就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和裁判的活动。

刑事诉讼法 笔记

刑事诉讼法 笔记
二者不可分割
五、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区别
(一)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者的共同点
二审终审/回避/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审判公开……
(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区别:
1、行使起诉权主体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多由检察机关行使起诉权(国家干预原则)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则由直接利害关系当事人行使起诉权(当事人处分原则)
受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
(三)其他专门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
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
4、海关走私部门侦查机构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P73
一、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P73
1、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
2、对诉讼进程和诉讼结局有较大影响作用
(二)范围
(4)实行起诉否认程序(类似民诉中的承认)
(5)实行陪审团制度
(6)在案卷材料移送上,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混合式(日本、意大利)
(1)司法独立
(2)控审分离
(3)不告不理
(4)扩大和加强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5)实行公开审判制度,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6)广泛采用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刑事诉讼法》82条:“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为什么没有将公诉机关列入当事人范围?
①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是基于私人利益参与,而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
②公诉人参加刑事诉讼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支持公诉,而且还在于监督司法,执行法律监督职能。
③公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当事人的另一方被告人是不对等的,其诉讼地位应高于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笔记(谢佑平)

刑事诉讼法笔记(谢佑平)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学概述第一节刑事诉讼一、诉讼定义: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参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产生利益纠纷→纠纷的解决纠纷解决的方式*武力方式*文明方式经历了由“私力救助”到“公力救助”的发展过程文明方式仲裁快捷、便利、自主性调解更多适用于民事纠纷的处理,刑事纠纷有时也可以适用调解诉讼:最后、最彻底、最权威的方式,成本高、时间长(一审二审终审)二、刑事诉讼社会冲突的极端形式犯罪:表面上直接侵犯个人利益,本质上侵犯的是社会秩序、大众利益、公共安全刑罚:冲突的解决不是经济上的平等交换可以完成的,要上升到另一个层面来处理对付犯罪的机构警察:找证据证明犯罪检察官:审查证据起诉犯罪法庭:通过公开审理进行裁判、定罪量刑监狱:改造场所、惩罚场所刑诉涉及到的几个概念人权辩护与律师刑事诉讼:证明犯罪、打击犯罪、保障无辜三、刑事诉讼的构造1、控辩平等公正—真象←对抗与辩论←平等2、控审分离司法、行政不分控审合一与司法专横权力制衡与控审分离3、审判中立司法权的属性审判体制与类型中立与权威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狭义与广义狭义的刑事诉讼法,单指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还包括一切对刑事诉讼活动起规范、调整作用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律师法》、《监狱法》,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对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的法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演变1996年3月17日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进步性:司法观念镇压工具→保护机构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与现状①研究刑事诉讼的基础理论②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③研究刑事诉讼实务第四章刑事诉讼法的宗旨和任务一、刑事诉讼法的宗旨①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③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②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1定义: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

2、诉讼的分类与各自定义:按案件的性质不同、内容和形式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的活动。

行政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活动,依法解决主管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所做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和应否予以维护的活动。

3、三种诉讼的共同点:(1)诉讼发生、引起是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某种事实存在。

(2)诉讼有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

诉讼成立是有原告和被告。

原告不一定是受害者本人或代表受害者利益的其他人。

刑事案件开始可能无明确被告人。

但都有追诉者、被追诉者,控告人和被控告人。

(3)诉讼必须有国家司法机关参加、主持进行和对案件作出裁决。

是任何诉讼成立的一个基本条件。

(4)诉讼要有其他参与人参加。

证人、鉴定人不是诉讼成立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司法机关、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是三种诉讼共同点。

4、三种诉讼的区别:解决实体问题和依据实体法、程序不同。

实体问题刑事诉讼犯罪、刑罚被告人刑事责任实体法刑事诉讼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财产、人身关系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调整行政关系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有自诉和公诉之分,民事和行政诉讼无。

总结刑事诉讼:指法院的审判、公诉机关的起诉和侦查机关的侦查等活动的总称(广义),也可单指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活动(狭义)当事人双方、裁判者等条件成立,这些条件具备是在法院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形成:原告、被告、法院三个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是国家的专门活动,不同性质的国家,诉讼性质不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历史类型1、刑事诉讼历史类型概念表面特征、阶级实质两种分法阶级实质;奴隶、封建、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表面特征;弹劾式、纠问式、混合式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第一章概述第一節刑事訴訟一,訴訟诉,告也;讼,争也。

二,刑事訴訟: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三,特点: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四,刑事诉讼的阶段:以“文强案”为例立案(经人举报,初查属实)→侦查→(移交相关部门)审查起诉→一审(文强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最高院)死刑复核→执行(红色字体代表必经环节)第二節刑事訴訟法一,概念:刑事訴訟法指国家制定的规范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法律。

二,性质:1、它是程序法(相对于实体法which规定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司法机关如何追诉、如何量刑。

2、它是公法,调整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它是基本法。

我国的法律按其效力和层次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根本法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基本法是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家重要的法律;一般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由此,不仅可见刑事诉讼法在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地位,更为重要的是彰显了刑诉法对于国家、社会、人民的实质意义,即:严格制约公权力机关,保障人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突显司法文明。

一、严格制约公权力机关,保障人权人权是指人之所以作为人的、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

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全世界普遍开始重视人权,特别是法律和制度层面的人权。

我党一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目前我国已加入包括《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25项国际人权公约。

早在2004年我国就制定了载有“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的宪法。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次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

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明确尊重和保障人权是贯彻和落实我国宪法中人权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立法的进步。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相当多的具体规定中都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的时间提前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上述规定相比现行法律只有在公安机关将案件材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才能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是一种进步。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完整版)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刑事诉讼法在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即其他法律的规定,如《律师法》、《刑法》、《检察官法》等;4、有关司法解释:即《最高法解释》、《高检规则》等;5、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或常委会颁的涉及刑诉法内容的法规;6、国际公约、条约。

(是否有相通之处)刑诉法与刑法的关系:刑法是实体法,刑诉法是程序法;刑诉法可以帮助刑法实现,具有工具价值;刑诉法也有自己的独立价值,即程序正义;刑法更加倾向于惩罚犯罪,刑诉法更加倾向于保障人权。

刑诉法与法治国家的关系:规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力刑诉法的任务:尊重和保障人权普遍人权主体观---人权为最广泛的所有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并重,矛盾时保障人权(保障论)新观点:动态平衡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应并重,但我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做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纠正诉讼效率:当效率与公正发生冲突时,应当首选公正,因为公正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但是,也不能为了公正而过分的牺牲效率,否则遥遥无期的公正也无公正可言刑事诉讼价值:秩序、公正、效益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活动的本身应当是有序的,应当严格依刑事程序法办事;公正价值:是诸价值的核心;效益价值:注意效益与效率的区别。

刑事诉讼具有三种基本职能:控诉、辩护、审判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检察院自侦案件为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剧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
一、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基本原则
1. 刑事诉讼是国家依法保护社会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的一种法律手段。

2.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原则、公正原则、责任原则、程序正义原则等。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和进程
1. 刑事案件的立案分为侦查立案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

2. 侦查立案包括案件受理、立案审查、案件通知等步骤。

3. 审查起诉包括案情证据审查、立案决定、告知被害人诉权等程序。

4. 刑事案件的审判分为一审、二审和再审。

三、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
1. 刑事诉讼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物证、文件等。

2.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经过合法的获取和保全。

四、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和诉讼参与权
1.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可以自行辩护。

2. 被告人有权知悉案件事实、证据和其它相关信息,并提出质证和辩论。

3.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申请。

五、刑事判决的执行和上诉
1. 刑事判决生效后,判决书应当送达被告人并告知被害人。

2. 被告人应当按照刑事判决的规定执行刑罚或采取其它刑事强制措施。

3. 当事人对刑事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六、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和规定
1. 刑事诉讼中,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需依照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殊规定处理。

2. 刑事诉讼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需依照国家秘密法的相应规定处理。

以上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点,请读者仅作参考,具体情况还需参阅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读后感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心里那叫一个忐忑。

密密麻麻的条文,感觉就像一群严肃的小士兵,整齐划一地站在那儿,等着我去检阅,可我当时就像个摸不着头脑的指挥官。

不过呢,随着慢慢深入阅读,就发现这里面可真是个大宝库。

这本书把刑事诉讼法的条文、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啥的都整合到一块儿了。

就好比是做一道超级复杂的菜,它把所有的食材(条文)和调料(司法解释)都给你整齐地摆在厨房(书本)里了,就看你会不会按照菜谱(法律逻辑)来做菜(理解和运用)。

我发现刑事诉讼法真的是一个很严谨的体系。

从立案开始,就像是一场大戏拉开了帷幕。

警察叔叔们开始寻找线索,搜集证据,这个过程就像是侦探在迷雾中寻找真相,每一个步骤都得按照规定来,不然就可能让坏人逃脱或者冤枉好人。

这时候,我就觉得那些条文就像一个个小管家,在旁边不停地念叨:“你得这么做,不能那么做。

”说到证据,那更是重中之重。

在书里,我看到了各种各样关于证据的规定。

什么证据是合法的,什么证据是要被排除的,就像在玩一个筛选游戏。

那些非法取得的证据就像是混进宝藏里的假宝石,必须得被剔除出去。

这让我深刻地认识到,法律要的是公平公正的真相,而不是靠歪门邪道拼凑出来的所谓“事实”。

还有审判环节,那简直就是一场激烈的辩论赛。

公诉方和辩护方你来我往,就像武林高手过招。

而法官就像是那个裁判,得依据刑事诉讼法这个规则手册来判定谁胜谁负。

这个时候,我才真正明白,刑事诉讼法是在保障每一个参与到这个刑事诉讼“游戏”中的人的权利。

被告人有辩护的权利,被害人也有自己的权益需要维护,这些权利的保障都写得清清楚楚,容不得半点马虎。

不过呢,这本书读起来也不是那么轻松愉快的。

有些条文理解起来就像在解一团乱麻,绕来绕去的。

有时候我读着读着就开始走神,心里想着:“这到底是啥意思啊?是我太笨了还是法律故意在跟我捉迷藏?”但是当我好不容易把一个难懂的部分弄明白的时候,那种成就感就像打游戏通关了一样,爽得不得了。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一本通读后感刚翻开这本书的时候,心里有点发怵,感觉刑事诉讼法那可是相当严肃又复杂的东西。

不过读着读着,就像发现了一个神秘宝藏的入口。

这本书把刑事诉讼法那些干巴巴的条文,变得像有生命的小精灵一样,在我眼前蹦跶。

里面那些详细的解释和案例,就像是给我配了个超贴心的导游。

比如说在讲证据这一块的时候,不再是简单地告诉我什么是物证、书证,而是通过一些真实发生的案子,让我一下子就明白,原来物证就像侦探小说里的关键线索,一个小小的指纹或者一块带血的布片,都可能是解开整个谜题的钥匙。

书证呢,就像是古人留下的神秘卷轴,上面记录的信息可能就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

我还特别喜欢这本书的编排方式,它把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股脑儿地整合在一起。

这就好比是把一堆散落的拼图碎片按照图案分类好,让我在找某个具体问题的答案时,不用像没头苍蝇一样到处乱撞。

就像我在探究关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这部分内容时,只要顺着这个主题在书里找,就能轻松找到从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到各种补充解释的一整套信息,简直是太方便了。

而且这本书让我深刻地感受到刑事诉讼法的公平和严谨。

它就像一个超级精密的天平,不管是强大的公诉机关,还是弱小的犯罪嫌疑人,在这个天平面前都得按照规则来。

每一个程序,从立案侦查到审判执行,都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舞蹈,每个参与者都有自己的舞步,谁也不能乱了节奏。

这也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简单地惩罚坏人,而是要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那个微妙的平衡点。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那么好“啃”的。

有些地方确实需要我反复琢磨,就像遇到了一道道特别难的数学题。

有时候一个条文看了好几遍,还得结合后面的案例才能真正理解它的含义。

但是这种反复思考的过程,也像是在和作者进行一场深度的对话,当我终于搞懂的时候,那种成就感就像打游戏通关了一样。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
1、刑事诉讼的价值就是自由、安全、秩序。

2、对刑事案件的侦察、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察、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法院只有建议补充侦查的权利。

3、我国只有6个部门享有侦查权,即:公安、国安、军队、监狱、检察、缉私。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权力机关可以)。

5、我国的法官独立,是指某一个法院独立。

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的关系。

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是指一个系统的独立。

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6、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体现在四个方面:
立案监督(要求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理由不成立的,15日内要求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侦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的监督;补充侦查)
审判监督(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事后监督。

而不是庭上监督;抗诉权)
执行监督(死刑、减刑、假释等)
7、所有提供翻译均是应当。

外国人如放弃法院为其提供反映的权利需要书面声明,费用自担。

8、公诉案件辩护人最早进入诉讼的时间是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自诉案件的辩护人随时可以进入诉讼。

9、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0、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证据不足,可以有两次补充侦查,每次一个月。

第一次补充侦查如仍证据不足,可选择再次补充侦查,也可以不起诉;如二次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则应当不起诉。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用决定),或者不起诉(审查起诉阶段,用决定),或者终止审理(审判阶段,用裁定),或者宣告无罪(审判阶段。

用判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人大常委会作出)免除刑罚的。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侵占),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

审查起诉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作出撤销案件的处理。

13、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公诉人更不是当事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被害人。

14、法定代理人享有与被代理人相同的权利,除了人身侵权和最后陈述权。

15、证人必须是自然人。

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与优先性。

证人享有查阅检验笔录的权利,
如果发现有错误的,可以要求改正。

对于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的一些行为,有控告的权利,出庭作证有要求经济补偿的权利,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的权利。

为证人保密只有侦查阶段的保密与对证人的隐私的保密。

16、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出了人命或严重后果的除外)虐待(致死致残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除外)侵占(绝对的自诉)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第五章(侵犯人身、财产权犯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若没有证据就告诉的,说服其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

若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或被告人有可能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介绍贿赂案;对单位行贿案;行贿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产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滥用职权案;玩忽
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机密案;过失泄露国家机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滥用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职权案;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环境监管失职案;传染病防治失职案;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放纵走私案;商检徇私舞弊案;商检失职案;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动植物检疫失职案;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阻碍解救被拐卖被绑架妇女儿童案;帮助犯罪份子逃避处罚案;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七宗罪”(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暴力取证案、刑讯逼供案、虐待被监管人员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除此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18、税务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管辖竞合时,由主罪决定管辖。

19、外国人犯罪的案件(必须与涉外案件相区别)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涉港澳台的自诉案件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0、刑事诉讼管辖就高不就低,即只要被告人数罪中有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都归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职务犯罪的,由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不违背级别管辖。

21、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有未发现的漏罪的原则上由原审法院管辖,但在服刑地审理更合适的,可以在服刑地法院审理。

在服刑地犯新罪的,由服刑地法院管辖。

从监狱脱逃的犯人
在脱逃期间犯罪的,如在犯罪地抓获,则在犯罪地审理,如被抓回监狱后才发现的或在其他地方被抓获后发现的,则都由服刑地人民法院审理。

22、公安、司法人员以及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和勘验人员都属于回避的对象。

证人不适用回避。

23、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其他程序的审判。

即程序只能参加一次。

24、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监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侦查人员的回避看其所属决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