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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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级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第六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细则

1.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申请条件: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需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免申请。

- 适用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

2.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 申请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等,建设单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适用范围:涵盖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3.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 申请条件: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的施工,均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免申请。

-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4.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 申请条件:需根据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一般涉及工程的投资额、建筑面积等因素。

- 特殊规定: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进行网上申报。

以上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活动的合法性。

工程施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工程施工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等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许可管理。

二、施工安全许可申请1. 申请主体: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安全许可证。

2. 申请条件: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安全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 依法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已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施工现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相关施工人员已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三、施工安全许可审批1. 审批机关:发证机关负责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审批工作。

2. 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发证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 发证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四、施工安全许可管理1. 许可期限:施工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施工期限,但不得超过两年。

2. 变更与注销:- 建设单位需变更施工安全许可证内容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 施工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建设单位未申请延续的,视为自动注销。

3. 监督检查: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施工安全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五、法律责任1.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安全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罚款。

2.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安全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

3.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地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地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建筑工地施工管理活动。

二、施工许可管理2.1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2.2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1)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2)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3)施工现场已满足开工条件,包括临时设施、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等;(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3 发证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

2.4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需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三、施工现场管理3.1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2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工程标志,标明工程名称、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3.3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对危险区域进行隔离,确保施工安全。

3.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加强现场管理。

3.5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人员、车辆、材料进出。

3.6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质量安全管理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质量标准。

4.2 施工单位应加强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4.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施工工艺和操作规程。

4.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安全。

4.5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6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

热门城市:来宾律师白银律师河南律师抚州律师北海律师儋州律师南阳律师营口律师泸州律师保定律师▲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对江西省的任意一个建筑单位都很重要,可以这么说,如果不知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的相关细则,那么,任何一个从事建筑的单位将会很快倒闭。

所以说,江西省的所有的建筑单位对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都必须了解并严格按照要求施工。

下面,是为大家整理的江西省建筑工程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级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适当调低。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施工许可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建设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实施V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镇市政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活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工程包括给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道路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依托市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施工许可业务系统,并将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数据同步传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系统。

一 1 一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七条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和本市建设工程分级管理原则,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特定区域管委会(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已办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的承诺书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经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合格.(四)依法已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建筑工程已委托监理.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应当完成信息报送.(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依法应当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并取得经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六)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的30%,并且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不少于建筑工程合同价10%的预付款。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存在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施工许可的适用范围根据四川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有在四川省范围内进行的建筑工程需要取得施工许可,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程序1.施工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图纸、设计说明书、施工组织设计等。

2.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应当发布施工许可证;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和期限。

3.建设主管部门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施工许可证,否则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要求复查的程序。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措施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并维护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审核和管理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2.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持有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至问题解决。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进行检查,如果发现证书过期、证书遗失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补办或重新办理施工许可。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施工范围、施工期限和施工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范围和要求。

5.对违反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情况,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可能暂停或吊销施工许可证。

四、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1.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许可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2.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施工许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3.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开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施工许可的法律责任1.对故意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并可能吊销施工许可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允许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允许管理实施细则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下同);(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规划区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在此范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六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背景和意义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筑施工许可是建筑项目开始前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是建筑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法律法规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管理,明确许可申请程序、条件和要求,保障建筑施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监管的效率和水平,避免施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要素1. 许可申请程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

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筑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等,以便主管部门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和评估。

同时,还应规定许可申请的受理和审批时间,确保申请人能够及时获得许可。

2. 许可条件和要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许可的条件和要求。

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设备设施的符合性等。

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单位和个人才能够获得施工许可,这样可以有效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性。

3. 许可管理机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许可管理的机构和职责。

主管部门应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许可管理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4. 违法违规处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应当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惩罚力度,以保证许可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包括吊销许可证书、罚款、刑事责任追究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实施为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有效实施,以下几个方面应予以重视:1. 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的宣传,使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并遵守细则规定。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1.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 适用范围包括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

-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需向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申请条件包括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并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等。

2.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等都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 工程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施工许可证。

3.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同样旨在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需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对于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4.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该细则旨在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这些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会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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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肢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申请领取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也可以按期分别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标段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八条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分期建设的,或者依法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依法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且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立了完善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措施方案;(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实行其他模式的建设项目到位资金按其合同约定;(九)参与施工劳务的进城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已缴纳;(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通过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具体程序如下:(一)建设单位登陆河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施工许可管理子系统()录入信息,上传所需资料的原件扫描件,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三)发证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屋建筑工程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 《河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6. 招标发包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直接发包的,提供《直接发包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提供备案的施工合同证明和监理合同;7.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8. 开户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附件2)或银行付款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同时须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能够证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9. 缴纳施工劳务人员工资保障金的证明或提供施工劳务人员工资支付担保保函;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政工程类的场站建设按房屋建筑工程提交相关资料,其它道路桥梁、管线等工程提交下列资料: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 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4-9项内容提交;4. 掘路、占道许可手续(涉及掘路、占道的需提供);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2.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共建筑进行二次装修装饰时,房屋产权人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对单独发包的新建公共建筑装修装饰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须出具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和产权人同意装修装饰施工的授权委托书;3. 施工场地、招标发包或直接发包的手续、施工(监理)合同、质量安全监督、资金证明等手续按本条(一)房屋建筑工程5-9项内容提交;4. 有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师专用章的施工设计图纸。

其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或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5. 若涉及建筑物外立面装修改造、在屋顶增加附着物(如钢架、桁架等),或在工程装修装饰时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原规划许可条件的,需要提交规划管理部门审批手续;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可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时由发证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踏勘人员完成现场踏勘工作。

现场踏勘主要查验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附:建筑工程现场踏勘记录表)。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实行违法施工行为登记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工程概况、施工现状、基建手续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应从全省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统一打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及其附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

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六条对于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依法对建设单位处以罚款。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验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施工和监理。

对为无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进行施工和监理的企业,发证机关除依法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外,还应将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动态监管和资质升级考核的依据。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放臵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臵张贴施工许可证或其复印件,公开施工许可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3个月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过90天或者可能超过90天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安全、维护管理措施、工程技术资料保管以及中止施工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等。

发证机关接到报告登记后,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中止施工时间。

”第二十条中止施工的建筑工程在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原发证机关核验,同时提交恢复施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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