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渡口区森林防火火源管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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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区森林防火火源管控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及林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火源是指在野外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包括在我区森林防火区(全区所有林区及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内野外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吸烟、火把照明、烧灰积肥等其他用火。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每年1月1日至5月10日,7月10日至10月10日为大渡口区的森林防火期。

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公告提前或者推迟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

在森林防火期内遇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气候,区政府可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春节期间、清明时节、秋收季节等火灾高发时段,区政府可根据森林防火需要,规定森林高火险期。

第四条森林高火险期内,在森林防火区严禁下列行为:

1.烧田坎草、烧灰积肥、违规炼山及其他生产用火和未经批准进行的实弹演习;

2.吸烟、野炊、烤火取暖、使用火把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3.上坟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等风俗习惯用火;

4.在林区周边燃放孔明灯;

5.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

6.其他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政府或市级林业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作业时应当在三级以下风力、森林火险等级三级以下,并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1.开设平均树高1.5倍以上宽度的防火隔离带;

2.确定用火负责人;

3.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并准备好扑火工具;

4.有专人看守用火现场,应急扑火人员进入应急状态;

5.用火后指派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确认安全后,人员方可撤离;

6.落实其他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按照属地管理和部门负责的原则,划分火源管理责任,落实火源管控工作。

区农水局负责对各责任单位开展野外火源管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牵头组织开展森林火灾火源管控责任调查。

区公安分局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林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做好森林火灾案件查处工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大渡口区森林防火宣传工作方案》(渡区委宣〔2013〕18号)会同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森林防火的宣传教育,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森林防火意识。

区教委将森林防火纳入消防知识教育内容,负责组织对全区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

区商委(区旅游局)协助做好对游客的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林区、林区边缘的公墓经营业主加强管理,做好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引导文明祭奠,防止因祭奠用火引发森林火灾。

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区内非法贩卖烟花、爆竹、香烛、纸钱等经营活动的管理和整治。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责任人,建立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制度,开展定期检查;积极协助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在林区范围内,镇与各村和有关单位、村与社、社与林区农户层层签订森林防火目标责任书,并做到林区农户责任书上墙;落实对高危人群的监管职责,对高危人群(精神病人、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落实监护人或监管人,加强监管;在进山主要路口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识;森林防火期内,在入山主要路

口设立森林防火临时检查点,统筹安排管护人员加强巡查;及时按规定上报森林火灾信息,并第一时间组织、控制森林火灾。

区林场在国有林范围内做好防火固定标识建设和管护、落实森林防火责任,防火期内安排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设卡守点巡护森林,实行未登记、未宣传、未清除火种“三不放行”。

林区各村要认真做好本村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落实护林责任、落实护林员,做到包山头、定地块,巡护到位,同时要加大对林区或林缘祭祀扫墓活动的管理和护林员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野外违规用火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铁路、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野外火源管理等工作,并配合区政府做好铁路、公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

通信部门负责林区机站设施设备周边杂草清理工作,防止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引发山火。

在林区内架设高压线路、变压器,埋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油库及炸药库等)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火灾隐患。

林区企业做好本单位职工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做好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野外火源管控工作。

第七条对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区农水局责令改正,没收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区农水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凡违规用火人员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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