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血站基本标准》实施细则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校对:高光明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人员配置(一)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12-2020-7070-120120-200200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要求1.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6.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建筑面积1.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2.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500以上1000-20001500-30003000-45004500以上(三)辅助设施要求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3.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4.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5.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校对:高光明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人员配置(一)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要求1.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6.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建筑面积1.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2.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 500以上--以上(三)辅助设施要求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3.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4.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5.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加强血站成分科建设 提高成分血质量
3 成分科 仪器 设备 的使 用
血液成分制备工作依赖于仪器设备的使用 ,血液离心 需 要大 容 量冷 冻 离心 机 ,离 心机 容 量 的大 小决 定血 液 离心 效率 ,离心过程 中血 液要保持 在 4~10℃ [2J。红细胞和 冰冻血 浆的制备:1)第 1次离心后将尽可能多的血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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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是我们的质量方针 。 按 照质量 管理体 系要求 开展成分科工作才能保证血 液质 量 ,制 备 出安全 、及时 有效 的血 液 及血 液成分 。
2 成分科环境的建设
按 照 《血站基本标准》实施细则 ,血站成分科环境建 设 应符 合以 下各项 。
(1)成 分科 业务 工作 区域 与办 公区 域应分 开 ; (2)业 务工 作 区域 内非 污 染 区与污 染区分 开 ; (3)成分血制备区域的布局符合工艺流程 ,不交叉、 不逆行 ,做到人流 、物流分开; (4)成分血制备区域应达到:室内地面 、墙面平整, 无缝隙 、霉斑及脱落 凹陷;照明、采暖、降温、通风 良好; 能 防止 动物 、 昆虫进入 ;. (5)成分血制备区域具有 100级净化间 (台)设施。 成 分 血 制备 区 域各 个 工作 分 区划 分 及各 个分 区的 清洁 与消毒:依据相关要求本站 100级净化间属于 I类环境 , 成 分分 离 间属 于 Ⅱ类环境 。各 类环境 室 内 消毒 与 清洁应 做 到 每 日工 作前 后 ,按 规定 的 消毒 与 清洁 方 法对 台面 、地 面 和物品表面进行消毒和清洁 ,空气采用空气消毒机或紫外 线照射方法进行,每次消毒 l-2h。各类环境使用的 消毒 清 洁用具 专 区使 用 ,不得混 用 。 加强血站成分科环境建设 ,对成分制备环境进行清洁 消 毒并 做好 环境温 湿 度控 制 。由质控科 定期 进 行质量 控 制 , 保证 成 分血 制备安 全 ,避 免血 液及血 液 制 品发 生污 染 。
血站基本标准中关于辅助设施要求
血站基本标准中关于辅助设施要求血站作为采集、储存和处理血液及其制品的场所,需要具备一系列辅助设施来保证血液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以下是血站基本标准中关于辅助设施要求的参考内容:1. 门禁与安全控制:血站应设置适当的门禁系统,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入血站区域。
此外,应配备警报系统、紧急处理设备等安全措施,以应对突发事件。
2. 环境控制:血站应确保良好的空气质量、温度和湿度控制,在合适的环境条件下存储和处理血液及其制品。
此外,应保证室内的通风和消毒措施,以减少污染和传染风险。
3. 储存设施:血站需要有专门的储存设施,用于存放血液和血浆。
这些设施应具备恒温功能,能够保持血液在适宜的温度范围内。
同时,应采取适当的标识和分类方法,确保存储的血液不会混淆或交叉感染。
4. 流程控制设施:血站应建立合理的工作流程和设备配置,确保血液采集、测试、加工和储存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此外,应配备适用于血液采集和处理的设备和工具,以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5. 废弃物处理设施:血站必须有合适的废弃物处理设施,以进行血液制品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
这些设施应符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防止废弃物的交叉污染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6. 办公设施:血站必须设有办公区域,用于管理和记录血液相关的信息,包括供应商、采购、库存等等。
办公设施应具备必要的设备和软件,方便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和对血液库存进行追踪和管理。
7. 培训设施:血站应提供培训设施,用于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
培训设施应配备合适的教学设备,例如幻灯片和投影仪等,以帮助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血液采集和处理的技能和知识。
8. 紧急救助设施:血站必须配备紧急救助设施和装备,以应对突发状况。
这些设施包括急救箱、急救设备、AED(自动体外除颤器)等等,可以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紧急医疗服务和救助。
总之,血站的辅助设施是确保血液采集和处理过程的关键因素之一,它们的合理配置和使用将直接影响血液的质量和安全性。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校对:高光明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人员配置(一)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 12-2020-7070-120120-200200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要求1.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6.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二)建筑面积1.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2.业务部门建筑面积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 500以上1000-20001500-30003000-45004500以上(三)辅助设施要求1.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2.具备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3.污水、污物处理及废气排放设施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4.应有与采供血任务相适应的运血车;5.应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血站建设标准-标准全文及条文说明
血站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站的建设,提高血站项目决策与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完善血站服务体系,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血站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血站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其他类型血站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血站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现有血站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五条血站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于广大献血者和患者的原则,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保证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应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环境舒适。
第六条血站的建设,应进行统一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宜一次实施。
第七条血站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八条血站的建设规模应根据血站的职责功能、服务人口数量、采供血数量、临床用血需求、血站服务能力和检测标本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血站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专用设备组成。
房屋建筑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和保障用房等:业务用房包括献血服务和血液采集用房、血液制备用房、血液检测用房、血液贮存和发放用房、质量监测用房等;保障用房包括行政办公用房、会议室、设备机房、库房等。
承担科研和培训任务的血站,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用房和培训用房。
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和停车场等。
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空调设备、电气设备、智能化设备等。
专用设备包括血液采集、检测、制备、储存等设备和采血车、运血车等。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第十条血站的选址与规划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一、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具备较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二、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交通便利,方便献血车辆通行,宜与主要医疗机构就近设置;三、业务用房与保障用房应分区设置。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血站是我国医疗卫生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承担着供应安全血液及其制品的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血站工作的正常运转,保障血液安全和供应,制定并遵守血站基本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质量管理是血站工作的基础,它直接关系到供应的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血站应当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手册、质量管理程序文件、质量记录、内部审核、管理评审等,确保血站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质量控制。
其次,血站应当建立完善的血液采集和储存管理制度。
血液采集是血站工作的基础环节,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同时,血站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包括血液的采集、标本的保存、血袋的贮存、血液制品的配送等,确保血液和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再次,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是血站工作的首要任务,血站应当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血站工作的安全运转。
最后,血站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评价和改进体系。
质量评价和改进是血站工作的持续推动力,血站应当建立起科学合理的质量评价和改进体系,包括内部质量审核、不良事件报告与分析、持续改进计划等,确保血站工作不断提高。
总之,血站基本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血液安全和供应至关重要。
血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血液采集和储存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质量评价和改进体系,确保血站工作的正常运转,保障血液安全和供应。
希望各地的血站能够严格按照基本标准要求,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血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0]448号卫生部关于印发《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部对1993年颁布的《血站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血站基本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抄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输血协会卫生部办公厅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印发校对:高光明附件:血站基本标准一、科室设置应有血源管理,体检、采血,检验,成分血制备,贮血、发血,消毒供应,质量控制等功能,并有相宜的科室设置。
二、人员配置(一)血站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血量参考比例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2000以下2000-1000010000-2000020000-4000040000以上以上(二)人员任职要求1.具有国家认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应占职工总数的75%以上,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比较要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2.血液中心主任应具有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中心血站站长应具有高等学校专科以上学历,基层血站站长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
3.技术岗位人员应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以上学历及初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并按照有关规定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4.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成分血制备等相关业务工作。
三、建筑和设施(一)建筑要求1.血站选址应远离污染源;2.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区域应分开;3.业务工作区域内污染区与非污染区应分开;4.业务科室的结构布局符合工作流程;人流物流分开;符合卫生学要求;5.应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休息场所;6.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卫生部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实施《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的通知(1994年8月22日)近十年来,随着我国血液制品生产量的逐步增加,各地相继设置了大量单采血浆站,采集原料血浆,保证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供应,但也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如,有的地区或单位指导思想不明确,把单采血浆站视为“经济实体”、“三产”竞相争办单采血浆站和血站,违背了“三统一”原则和《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的地区管理不善,供血者一人多个《供血证》,反复交叉供血,有的甚至利用商业促销的办法,发放奖券,鼓励供血者短期频繁供浆;一些单采血浆站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房屋和设备简陋,管理能力差,不具备采集血液的基本条件;有的单采血浆站不按照有关规定对供血者进行体格检查和血液复检;有的单位将采集的丙肝阳性血浆,改换为正常血样,性质恶劣,后果十分严重;有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血浆需求量没有纳入区域医疗用血需求和发展规划,自行选点,自供自销;有的单采血浆站向多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浆,或二十余个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向同一个省要血浆,造成原料血浆供销渠道混乱。
血源管理、单采血浆站设置与管理以及血液质量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严重威胁到供血者身体健康和临床用血安全,也无法保证血液制品质量。
因此,清理整顿单采血浆站、血源队伍和原料血浆供销渠道,加强质量监控,实行严格管理已迫在眉睫。
为贯彻实施《办法》,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特制定《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下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并提出如下要求:一、输血工作与人民群众,特别是供血者和受血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第一篇: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发布《血站基本标准》的通知 1993-2-17 0:0 【大中小】【我要纠错】发文单位:卫生部文号:卫医发[1993]第2号发布日期:1993-2-17执行日期:1993-7-1为贯彻实施《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我部制定了《血站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现下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提高对发展输血事业和加强血站及血液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尤其是在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要充分认识血站是国家专营的非盈利性的医疗卫生单位,其管理内涵、质控特性与其它医疗卫生机构有所不同;要对血站管理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握方向,切实把血站管理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
同时,要搞好血站管理干部的管理培训,学习科学管理知识,强化质量管理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统一标准,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标准》是全国各级血站的基本标准,也是管理血站的长期目标。
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血液是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其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凡质量问题一律严格要求,严格考核,不能降低标准。
2、我国血站发展很不平衡,各地各级血站的条件和历史背景不同,差别大,跨度大,功能和任务亦不完全相同。
在这样一种极不平衡的状态下,采用同一尺度进行血站管理与评审难度较大,因而,既要统一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又要兼顾各地的实际情况,对建筑、设备、人员配备等硬件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
3、由于血站的特殊性、评审考核的对象不同,决定其标准中有大量的目标值是不确定的、模糊的,还有一些不可控指标,要进行综合判断和整体评价,避免可能出现的片面性。
三、突出重点,认真自查,保证质量各级血站要自查、自评,要认真整顿供血队伍,严格筛选,采用统一《供血证》;要逐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把质量管理贯穿于血站工作的各个环节,使之惯性运行,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和措施,定期检查考核。
《血站基本标准》实施细则
67、ABO血型检验须做正反定型、Rho定型。血型定型准确率要求达到100%(亚型除外)。所用定型试剂须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经国家批批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
68、血液检验须每次进行室内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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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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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开展的服务项目
118、血站可提供下列主要品种:
(1)全血;
(2)新鲜冰冻血浆或冰冻血浆;
(3)单采新鲜冰冻血浆;
(4)浓缩红细胞;
(5)浓缩少白红细胞;
(6)悬浮红细胞;
(7)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
(8)洗涤红细胞;
(9)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10)浓缩血小板;
(11)单采血小板;
(12)单采少白细胞血小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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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血袋内血液容量误差在±10%以内;
4
84、血袋热合处无漏血。
4
成分血制备的基本要求
85、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有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6
86、工作人员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不佩带首饰,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II类环境的医护人员手的卫生标准;
87、制备成分血的全血无凝块及溶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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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血液检验项目须参加国家或省级室间质量评估并成绩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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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体检、检验均有完整记录,发出的报告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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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对献血者个人隐私有保密措施,对检验项目异常者应按规定通知献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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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血液检验(复检)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内,血清标本的保存期应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6
血液采集的基本要求: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基本标准
血站是一个负责采集、处理、储存和分发血液及其制品的机构,
为维护公众健康和医疗服务提供关键性支持。
以下是血站基本标准:
1. 地理位置:血站应位于易于到达、交通便捷、安全可靠的区域。
2. 建筑要求:血站必须建设有适合储存和处理血液的设备和空间,同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确保人员健康和安全。
3. 人员要求:血站应配备有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应包括医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4. 采血标准:血站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
业标准制定和执行采血标准,保证采血的质量和安全。
5. 检测标准:血站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
业标准制定和执行血液检测标准,确保向患者提供安全的血液和制品。
6. 包装和存储要求:血站必须对血液和制品进行适当的包装和
存储,保证血液和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7. 分发标准:血站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
业标准制定和执行血液和制品的分发标准,确保向患者提供安全的血
液和制品。
8. 联合配合:血站应积极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合作和配合,以确
保血液和制品的安全和有效性。
以上标准是血站必须遵守和执行的基本要求。
血站应不断加强管
理和技术水平,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血站管理条例
血站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一般血站管理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
其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一般血站评审标准
血站管理评价标准(2010-04-16修改稿)为了加强血站管理,科学、客观、准确地评价血站管理,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确保血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血站管理办法》,遵循《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的基本原则,借鉴国内其他行业评审的实践经验,结合我国血站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管理(一)依法执业1.严格贯彻执行血站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做到依法执业,行为规范。
2.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
3.按照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4.工作人员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上岗工作。
5.血液检测实验室应取得审查合格证书。
(二)领导作用1.法定代表人履行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建立质量体系,授权专人分别主管业务和质量工作。
2.建立与业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
部门设置满足献血宣传和献血者招募,献血服务,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和供应,质量管理等功能需求。
3.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及规章制度健全,各部门和各岗位责任明确,各司其职、落实到位。
4.建立并实施站务公开制度和职代会制度。
(三)社会责任1.法定代表人授权任命安全与卫生负责人,并明确各相关岗位责任。
2.严格落实安全与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做到人人知晓、落实到位。
3.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并按计划开展各种应急演练。
4.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和优质服务活动,为献血者和医院提供良好的服务和条件。
5.开展或参与多种形式的健康咨询、宣传教育等公益活动。
6.执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战略发展(一)战略制定1.根据本地区卫生发展规划、卫生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业务发展远期规划和近期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医疗用血的需求。
2.建立和持续改进质量体系,质量体系覆盖所开展的采供血和相关服务的所有过程。
3.开展有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活动。
4.对科研开发活动进行规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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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血袋内血液容量误差在±10%以内;
4
84、血袋热合处无漏血。
4
成分血制备的基本要求
85、工作人员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有执行情况检查记录;
6
86、工作人员须注意个人卫生,工作时不佩带首饰,并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II类环境的医护人员手的卫生标准;
87、制备成分血的全血无凝块及溶血;
6
血站开展的服务项目
118、血站可提供下列主要品种:
(1)全血;
(2)新鲜冰冻血浆或冰冻血浆;
(3)单采新鲜冰冻血浆;
(4)浓缩红细胞;
(5)浓缩少白红细胞;
(6)悬浮红细胞;
(7)悬浮少白细胞红细胞;
(8)洗涤红细胞;
(9)冰冻解冻去甘油红细胞;
(10)浓缩血小板;
(11)单采血小板;
(12)单采少白细胞血小板;
③血液品种、规格;
④采血日期;
⑤有效期;
⑥血袋编号(或条码);
⑦贮存条件;
7
102、出入库日报当天结清并无差错;
4
103、月报与日报相符,帐、物相符;
4
104、发出的全血、成分血均有完整记录,能追踪到每一位献血者;
4
105、发出的血液收回后不得再次发出;
4
106、贮血发血室24小时值班;
4
107、发血室有专用电话;
6
93、特殊需要开放分离血液成分的,必须在100级洁净间(台)操作;
5
94、成分血制备报表无差错,交库记录与成品数量相符;
5
贮血、发血的基本要求
95、全血和成分血标签齐全,包装合格;
6
96、交库记录无差错;
4
97、血液待检库与合格血库隔离分开;
4
98、贮血冰箱报警装置完好,温度记录完整;
4
99、血液贮存应按品种、规格、血型、采血日期分别存放;
6
21、业务科室的布局符合工艺流程,不交叉、不逆行,做到人流、物流分开;
8
22、各业务科室应有专门的工作室并达到;
(1)室内地面、墙面平整,无缝隙、霉斑及脱落凹陷;
(2)照明、采暖、降温、通风良好;
(3)能防止动物、昆虫进入;
10
23、具有100级洁净间(台)设施;
5
24、献血者休息场所应安全、卫生、便利。
3
7、质量控制:原辅材料、血液及其成分、工艺流程等进行质量监控;
5
8、信息管理:统计、科技档案、图书、情报资料、计算机等。
3
人员
配置
(40分)
人员和采血量的比例
9、卫生技术人员数与年采供血量参考比例:
年采供血量(升)卫生技术人员数(人)
2000以下12-20
2000-10000 20-70
10000-20000 70-120
125、输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4
126、献血不良反应处理制度;
4
127、AIDS登记及报告制度;
3
128、血液标本留样保存管理制度;
4
129、差错登记、报告和处理制度;
4
130、血液包装、贮存、运输、发放制度;
5
131、血液报废制度;
2
132、站内感染监控制度;
3
133、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维护、报废制度;
8
67、ABO血型检验须做正反定型、Rho定型。血型定型准确率要求达到100%(亚型除外)。所用定型试剂须有生产单位名称﹑生产批准文号,经国家批批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4
68、血液检验须每次进行室内质控;
6
69、献血者血液化验初复检不得用同一试剂厂生产的试剂,同一标本的初复检化验不得由同一人进行;
4
100、全血及成分血贮存条件应符合要求:
①血小板贮存在20—24℃,并震荡保存;
②冰冻红细胞贮存在-65℃以下;
③全血及其他红细胞类成分贮放在2--6℃;
④新鲜冰冻血浆贮存在-18℃以下;
⑤冷沉淀贮存在-18℃以下;
5
101、全血及成分血标签应具有如下内容:
①血站名称及其执业许可证号;
②献血者姓名(或条码)、血型;
技术人员上岗要求
14、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
5
15、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5
16、患有经血传播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采血、供血、血液成分制备等相关业务。
6
建筑和设施(100分)
业务部门建筑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参考比例为:
17、年采供血量(升)业务部门建筑面积(m2)
6
库房基本要求
25、有足够的空间;
5
26、有防火、防盗,防尘,防蚊蝇、防鼠设施;
4
27、通风良好,能达到防潮、防霉变;
4
28、原辅材料应在专用库房储存;
3
29、不同品种、规格、批号的物品应分开存放;
5
30、合格、不合格、待检等物品应分别存放并有明显识别标记。
5
辅助设施要求
31、备有双路供电或应急发电设施;
6
32、通讯、给排水、消防等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6
33、具有计算机管理设施。
6
设备(120分)
设备管理要求
34、按《血站基本标准》要求配备仪器设备;
15
35、建立设备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10
36、购置大型、精密设备须经过论证;
4
37、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货有验收制度;
4
38、大型、精密仪器须建立完整档案,包括产品性能说明书、图纸、合格证及零配件;到货安装、调试及性能鉴定记录、使用说明或操作规程;
2000以下500以上
2000~10000 1000~2000
10000~20000 1500~3000
20000~40000 3000~4500
40000以上4500以上
10
卫生学要求
18、血站站址应远离污染源;
5
19、业务工作区域与行政等其他区域分开;
6
20、业务工作区域内非污染区与污染区分开;
5
5
88、制备血小板应在采血后6小时内进行;
5
89、血小板制备温度为22±2℃,(制备后红细胞立即在4-6℃条件下贮存);
5
90、冷沉淀制备温度为0℃;
5
91、其他血液成分在4-10℃条件下离心制备;
5
92、制备新鲜冰冻血浆时,抗凝剂为CPD、CP2D、CPDA-1的血液应在8小时内分离并速冻;抗凝剂为ACD的血液应在6小时内分离并速冻;
6
59、非计划自愿无偿献血达到50%以上;
10
60、制定本地区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采供血预案;
5
61、对下列供血者分别建立特种档案,做到随时可以联系:
①Rh(-)血型供血者;
②用作抗体检查的标准细胞者。
5
体检检验的基本要求
62、献血者体检必须严格执行《献血者健康检查标准》,并认真填写《健康情况征询表》;
8
55、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无偿献血宣传教育活动,有设备,有资料;
6
56、献血后核发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对此证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并设专人管理﹝★﹞
10
57、跨辖区采供血,须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向供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跨辖区采供血;﹝★﹞
6
58、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年、月、周采供血计划,保障医院用血需要;
8
78、采血器材须放置在清洁干燥的环境中,采血前应检查有无漏液、混浊、霉点或异物;
5
79、采血过程中注意轻轻摇血,以保证血液和保养液混合均匀;
4
80、年采血一针率在99%以上;
5
81、采血少量、多量及凝块等废血率控制在1%以下;
4
82、备有献血反应观察床和急救药品,有专职医生负责采血监护,并有献血反应记录;
7
120、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下列工作:
(1)白细胞血型系统的检查;
(2)血小板血型系统的检查;
(3)治疗性单采及置换;
(4)组织器官移植配型;
(5)亲子鉴定;
(6)输血相关科研和教学工作;
6
制度
管理
(120分)
121、职工守则;
3
122、各科室工作制度;
10
123、职工培训及继续教育制度;
4
4
124、工作环节交接制度;
8
44、洁净室或洁净台定期作尘埃计数、菌落计数、风速及噪音测定并有记录。
4
采血车和采血室要求
45、备有与开展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宣传设施;
6
46、采血环境符合规定要求,有清洁卫生和消毒措施;
5
47、有能及时、可靠的与所属血站联络的通讯设备;
4
48、有洗手、照明及供电设备;
5
49、血液的采集和保存符合规定的要求;
3
108、送(取)血途中必须保持各种成分温度要求,并定期做温度监控;
5
109、送血量占总供血量的70%以上;
4
110、供应的全血、成分血均在有效期内;
5
111、报废血液有数量、原因记录。过期报废血率控制在1%以下。
4
112、红细胞分离率要求:血液中心>70%,中心血站>50%,血站>30%。
5
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
6
50、废弃物应装箱(袋)密封,按规定进行处理。
6
计量管理要求:
51、建立计量管理组织,有计量人员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关制度和规定;
6
52、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
53、对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须定期由计量检定部门进行校验,并有校验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