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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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组织工作,根据《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国烟人〔2016〕32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省级一类竞赛、省级二类竞赛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举办竞赛须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实施工作,评判委员会具体负责竞赛各项技术工作。
第四条组委会负责竞赛整体安排、组织管理并指导组委会办公室和评判委员会开展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组织、赛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组委会办公室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日常管理工作和赛务工作,包括:竞赛实施计划、竞赛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竞赛组织实施和监督、竞赛总结和统计分析;确定竞赛地点,规划、布置竞赛场所;与竞赛各相关单位的沟通
和协调;竞赛期间的宣传工作;竞赛相关标识的设计、制作、管理和发放;竞赛经费的预算、使用和管理。组委会办公室可下设秘书组、宣传组和保障组等,负责以上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评判委员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竞赛的各项技术支持工作,包括:制定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相关竞赛技术性文件;确定竞赛命题范围、命题方式和命题组卷;参赛选手报名资格审查、赛前培训;裁判员赛前培训;竞赛场地及设备、物品的检验、检测和确认;竞赛各阶段的评判工作;成绩统计、汇总及结果复核。评判委员会可下设专家组、裁判组和考务组等,负责以上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烟草行业国家级二类竞赛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与竞赛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发文组织实施。
第八条烟草行业省级一类竞赛由主办的省级局(公司)或工业公司或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等3家以上单位联合发文(其中1家为牵头单位)组织实施;烟草行业省级二类竞赛由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中国烟草实业发展中心发文组织实施。
第四章竞赛备案
第九条烟草行业举办国家级二类竞赛,按要求向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组织实施;举办省级
一类竞赛,由牵头单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举办省级二类竞赛,由主办单位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备案登记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举办省级一类、二类竞赛,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须在竞赛前4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送竞赛备案材料,国家局鉴定中心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备案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申请备案表(附件1);
(二)竞赛组织实施方案;
(三)竞赛组织机构(附件2);
(四)竞赛所需场地、设备、评定竞赛成绩所需检测手段及安全保障情况;
(五)竞赛经费预算。
第十二条省级一、二类竞赛备案后,如需变更时间、名称、内容、地点等相关事项,由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于竞赛举办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变更申请表》(附件3),办理变更备案;如因故确需取消竞赛的,应于竞赛开展前2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取消。
第十三条举办省级一、二类竞赛,主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局鉴定中心有权取消该次竞赛:
(一)竞赛前未向国家局鉴定中心申请或申请后未经同意,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或竞赛内容的;
(二)竞赛出现泄漏试题或试卷未按评判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判工作,竞赛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赛场有1/3以上选手出现违规行为的,或有50%以上选手答卷异常雷同的;
(四)竞赛组织管理不善,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竞赛组织应选择行业通用性广、技术复杂、从业人员较多且具有职业技能标准二级及以上的职业开展,并与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机结合。
第十五条国家级二类及省级一类、二类竞赛执裁工作,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发文派遣裁判员,代表国家局独立行使竞赛裁判权。
第十六条国家级二类竞赛试卷命制工作由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省级一类、二类竞赛试卷命制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理论知识试卷命制。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于竞赛前15个工作日内填写《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理论知识试卷申请表》(附件4),通过鉴定公文系统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提出申请。国家局鉴定中心收到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组织理论知识试卷命制,竞赛前提供给主办单位鉴定站。
(二)操作技能试卷命制。主办单位组织专家组于竞赛前集中封闭命题并制作纸质样卷。主办单位鉴定站于竞赛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试卷电子版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备案。
(三)试卷印刷、封装和保管。主办单位鉴定站于竞赛开始前1日完成所有试卷印刷工作,试卷按照考场数量和考场人数封装,备用试卷不少于参赛人数的5%。试卷由考务组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竞赛所需场地由竞赛组委会和相关专业专家根据竞赛要求确定,竞赛使用材料及设备由相关专业专家依据竞赛命题需要确定,由竞赛组委会委托承办单位负责配备。
第十八条主办单位在坚持勤俭节约原则下,严格按照国家局有关财务制度要求,落实竞赛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保障竞赛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省级一类、二类竞赛结束20个工作日内,主办单位或牵头单位按照《烟草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送材料清单》(附件5)向国家局鉴定中心报送材料。参赛选手试卷、答题卡(纸)、空白试卷及考场简况表等材料,由主办单位鉴定站密封保管,保管期限3年。
第六章竞赛程序
第二十条竞赛一般包括:开幕式、赛前工作会、选手培训和抽签、竞赛过程、宣传工作、闭幕式等基本内容。
第二十一条开幕式主要包括:唱国歌、主办单位领导致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