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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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附件2课题验收材料清单一、验收申请书(参见附1)及申请材料目录;二、自评价报告(参见附2,含科技报告);三、技术报告及摘要(技术研究类课题提交研究报告)(参见附3);四、5000字成果报告;五、查新报告;六、课题研究期内现状调查与评价数据;主要包括:研究区域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现状、生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数据、污染源及源强、遥感和卫星动态监测与评价等电子版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七、成果证明材料及相关数据;主要包括:(一)形成的方案、规划、规章、标准、规范等;(二)示范工程监测评估、产品验证材料: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或权威机构出具的示范工程实施前后的效果对比监测数据评估报告、工程技术参数报告及有效证明,原则上应提供连续稳定运行不少于6个月的监测数据,第三方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定向委托方式确定,原则上应为环保部门所属的市级及以上环境监测中心(站)或者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专业单位和机构,同时提交示范工程图片和视频材料;管理平台与应用示范应由用户出具的不少于6个月应用效果测试数据,并附应用效果评估报告和有效证明;产品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国有化率、产值等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验证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认证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环保产品认证应由省级以上具有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和机构进行认证;特殊检测项目如需委托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和机构进行,原则上应委托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检测机构,并报请国家水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

课题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不得作为该课题监测评估、产品验证的第三方机构。

(三)发表的论著、论文等;(四)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受理文件、技术标准备案文件等;(五)引进培养的人才和建成的基地等;(六)建成的平台和系统等。

八、课题验收技术成果审查意见表(参见附4);八、课题示范工程第三方评估报告和示范工程移交、后续运行方案;九、课题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报告(参见附5,由财务验收管理系统的电子版导出);十、课题结余资金情况说明;十一、财务审计报告。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保证本科技计划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科技计划主要用于资助市属市管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研究和部分基础研究;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水平,促进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加快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为首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服务;第三条本科技计划鼓励多学科综合研究,鼓励同首都经济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鼓励青年教师从事科技创新研究;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在北京地区实施;第四条本科技计划实行依法管理、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以下简称市教委科研处是本科技计划的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工作的需要,市教委科研处可以组织有关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咨询、评审、监督、验收工作,可以授权或委托有关高等学校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部分管理工作;第五条本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点项目、面上项目两类;重点项目主要在国家和北京市优先发展的若干重要科技领域内实施,以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同时列入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计划;面上项目主要用于支持有关高校的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开展科学研究或技术发明活动;第六条重点项目必须有先进、明确的研究目标,体现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内涵,预期成果可以解决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某项重大关键问题,或者具备高新技术产业化前景,或者具有国内公认的领先研究水平并能带动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倡和支持市属市管高校间联合或者与中央在京高校的北京市重点学科、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联合申报重点项目;第七条面上项目应注意与高校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科研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预期成果能够体现国内先进的学术研究水平并且促进相关学科理论发展或学科体系的完善,或者可以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面上项目一般不接受跨校联合申请;第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其研究年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项目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第十条申请本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㈠申请人即项目的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重点项目申请人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已获得博士学位,面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已离退休或项目在研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技人员、申请单位的兼职科技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㈡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所在单位能提供相应的研究条件;㈢申请人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在承担本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一般不得再申请本科技计划的新项目但可同时承担一项重点项目,且一个年度只能申请一项;㈣申请人学风端正,信誉良好,承担的本科技计划在研项目能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应结题的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已按期完成并通过验收;㈤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科技计划的资助范围和有关要求,申报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第十一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三月底以前发布下一年度重点项目指南,确定下一年度重点项目实施的主要领域、资助条件、资助强度、立项控制数和有关要求;同时下达面上项目立项控制数和经费额度;市属市管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可以组织在本校范围内,也可校际联合,在每年一月底以前向市教委科研处提出下一年度重点项目立项建议,提交重点项目立项建议书;第十二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根据重点项目指南和有关申报材料要求,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重点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就重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实质性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合作者所在单位也须在重点项目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将重点项目申请书一式十份,至少有三份为原件及本单位“申请重点项目汇总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10日至5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四条重点项目评审遵循“指南引导、突出重点、公开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审,一般采取分领域组织专家组进行会议评审的形式;所聘请专家须是对每组项目所涉及的科技问题及其应用背景有深入了解并熟悉相关工作的高水平同行专家,并实行回避和保密制度;评审专家组审议重点项目申请书,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答辩,进行民主评议后,提出评议意见,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优先立项顺序;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审结论研究确定批准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五条面上项目申请人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面上项目申请书;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在面上项目申请书上亲自签名,不得代签;第十六条面上项目申请人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本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初选,确定初选项目名单和序次;初选工作要符合市教委科研处下达的控制数额要求,并体现本校学科布局与发展重点的实际需要;通过初选的面上项目,由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就立项的必要性、填报内容的真实性、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工作条件的保障等签署推荐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并负责将面上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均为原件以及本校“申请面上项目汇总排序清单”一式一份统一送交市教委科研处,同时报送含上述内容的计算机软盘;申报期为每年5月21日至5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第十七条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聘请由科技专家、学科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面上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专家组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与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布局和科研实力情况,对各高校申报的面上项目进行评议,提出拟资助各高校面上项目的数量与经费额度的建议方案;市教委科研处根据综合评审结果,确定面上项目立项名单,并在申报当年的9月10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第十八条被批准列入本科技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须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面上项目合同书、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重点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是保障科学研究顺利开展、进行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的主要依据;合同书由项目申请人按照项目申请书有关内容以及市教委科研处审定意见进行编制;合同书经签约各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履行签订手续;由两个以上学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还必须由承担各方签订合作协议,作为合同书的附件;合同书签订工作须在项目承担方接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一个月之内完成,有关材料齐备并由市教委科研处核准后正式生效;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九条在本科技计划的管理中,市教委科研处负责:㈠编制和发布项目计划,制定和发布重点项目指南;㈡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㈢组织重点项目的评审工作,批准重点项目立项计划;㈣组织面上项目的综合评审,批准面上项目立项计划;㈤组织对重点项目进行阶段评估检查,根据需要调整重点项目研究计划;㈥根据需要聘请专家、组建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㈦审定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核定分年度项目拨款,审查重点项目的经费决算;㈧批准重点项目结题,审查项目研究总结报告,建立本科技计划管理档案;㈨解决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㈩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条在实施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受市教委科研处的委托,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主要是:㈠组织面上项目的初选工作,确定初选项目;㈡提出重点项目立项建议,协助做好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㈢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条件,落实配套研究经费,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研究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㈣制定本校实施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办法或工作细则,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监督项目经费开支;㈤审查项目组提出的年度进展报告和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㈥负责面上项目验收以及各类项目的档案管理和保密管理;㈦由两个以上高校联合承担的重点项目,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高校负责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㈧承办市教委科研处委托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二十一条在执行本科技计划的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做到:㈠严格执行合同,领导项目组成员完成研究任务,实现研究目标;㈡掌握项目研究经费,依据有关规定管理经费使用开支;㈢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时提交年度进展报告,负责在项目完成时编制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㈣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㈤按照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负责报告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㈥协助有关管理部门完成项目验收工作;第二十二条建立本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须在每年1月中旬向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进展报告;其中重点项目的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1日前报市教委科研处;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出国、因病、工作调动等一年以上不能参加研究工作,项目所在高校如有能力继续完成项目计划,可事先提交更换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申请,经市教委科研处书面同意后,继续予以资助;否则按撤项处理并收回资助经费;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难以实施或在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合同任务,市教委科研处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合同并追缴资助经费,并暂停有关直接责任人的本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资格二至五年;第二十四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经费主要来自北京市教育专项拨款,鼓励多渠道联合资助,鼓励有关高校给予配套经费;经费预算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市教委财务处核准,由项目所在高校根据“立项通知”将本校的项目研究经费列入下年度“市教委科学研究计划”专项预算并报告市教委财务处;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专款专用;项目所在高校应按照市教委科研处的立项通知,将项目经费列入本校财务收支管理,按项目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截留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第二十六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㈠设备购置费:指项目研究、开发所必需的样品、样机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输、包装、装卸、安装费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样品、样机购置费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㈡能源材料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所需的燃料、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用以及为此发生的运杂包装费用;㈢试验外协费:指研究、开发项目带料外加工或因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协作进行试验、加工、测试、计算等发生的费用;㈣资料、印刷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书刊、资料、计算机软件、制图、复印、印刷的费用;㈤租赁费:指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㈥差旅费:指进行调研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和参加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㈦鉴定验收费:指科技成果在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㈧人员费:指向研究人员支付的加班费和外聘研究人员、技术专家的劳务酬金;㈨管理费:指本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用于组织项目前期论证、评审、过程管理和服务等所发生的费用;㈩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开发直接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第二十七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开支必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在经费安排中既要认可科学研究工作的硬件投入和物质消耗,又要重视肯定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投入;为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的创新精神,在项目经费中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人员费用;在项目完成验收之后发生结余经费时,按有关财务规定,经批准,20%可以用于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80%由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掌握并用于本校科研事业的发展;但用于项目组人员劳务酬金和奖励的经费支出不得高于项目总经费的15%;凡用于个人福利性方面的费用,一律不得在项目经费中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费由项目所在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收取,其比例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第二十九条本科技计划的有关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者有义务接受主管部门或审计部门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均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围绕出成果、出人才、上水平、讲实效的基本要求,体现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项目的整体研究水平、创新成果、应用前景和人才培养业绩的评价,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及对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的总结;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须在合同规定期限之后半年内完成,应遵循下列程序要求:㈠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项目负责人提供的有关报告、资料或实物进行认真审核;对于研究取得重大科技成果、重大创新发现的还须进行专门鉴定或评估;㈢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由学校财务部门形成经费决算报告并经学校审计部门审签;㈣重点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教委科研处批准并组织实施;面上项目验收由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报市教委科研处备案;㈤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方式第三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项目验收时应根据合同书规定提交有关报告、资料及实物,一般包括:㈠项目合同书以及市教委科研处有关批复文件;㈡项目研究总结报告;㈢项目研究所获成果论文、著作、专利等一览表;㈣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㈤项目经费决算报告;㈥项目信息表;对于研制开发类项目还需要提供以下有关资料:㈠科技成果鉴定报告;㈡研制的样机、样品图片及数据;㈢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第三十三条有关管理部门应提前15天将项目验收的时间、地点和程序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及项目承担单位,以便被验收者提前做好相关准备;第三十四条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重点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有关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面上项目验收专家组并主持项目验收工作;验收专家组由熟悉所验收项目专业技术的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的单数构成,参加验收的本校专家人数不得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五分之一;验收专家组的全体成员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全部资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听取相关方面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专家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应维护所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保守其技术秘密;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专家组须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重点项目的验收结论由市教委科研处会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正式下达;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具体情况给予“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㈠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不足80%;㈡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㈢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㈣擅自修改合同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第三十六条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批准验收的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有关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30日内对其进行复议;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之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第三十七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助”;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除合同各方事先约定以外,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用技术及无形资产,由项目所在高校代表国家行使使用权和经营权;项目研究成果及无形资产使用和经营产生的经济效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保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承担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鼓励本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积极申报各级奖励、申请专利以及高新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四十条本管理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教委科研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执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02-5-29。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4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4篇)

2024年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根据国家发展战略和科技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任务目标本办法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的落地,加快科技进步。

三、项目申报1. 项目申报时间:每年定期公布申报时间,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不得晚于规定时间。

2. 项目申报要求:项目申报需按照规定的申报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并附上必要的申报材料。

3. 项目申报范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基础研究项目、应用研究项目、产业化项目等。

4.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会根据项目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指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进行排名和分级。

四、项目资金管理1. 项目资金来源: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拨款、企事业单位自筹、社会资金等。

2. 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科技研发、试验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支出。

3. 资金管理要求:项目资金使用应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管理,做到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五、项目实施1. 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前,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任务、时间、费用等。

2.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及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

3. 项目成果验收:项目实施结束后,需提交相应的成果报告,并进行专家评审和验收,确保项目成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六、项目评估1. 项目评估时间:每年定期进行项目评估,评估时间一般在项目实施结束后进行。

2. 评估内容:项目评估主要包括项目的科学性、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估。

3. 评估结果利用:项目评估结果将用于项目的后续决策和资金安排,以及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七、项目成果转化1. 科技成果转化要求: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应积极转化为产品、技术、服务等,为经济社会发展做贡献。

2. 支持政策:对于科技成果转化较好的项目,将给予一定的支持政策,包括财政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等。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

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六)汇总课题出现的问题,并商讨解决的方案;(七)审核课题年度及季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汇总后报送有关管理部门;(八)协助项目组织单位组织课题验收工作,推动课题成果宣传扩散。

第九条公司各相关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组长由单位主管领导担任,课题(子课题)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加。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AA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进一步觃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管理,客观评价项目的实施敁果,依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西科技计划项目结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绊 AA 市科技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签订项目合同的 AA 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在约定的项目执行期满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觃定进行结题。

第三条项目结题分为验收结题和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验收结题是指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评议和确讣的工作;终止结题是指对丌达到验收结题条件的项目进行终止处理和确讣的工作。

按照项目合同书觃定正常实施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项目验收结题;未能按项目合同书组织实施或无法完成合同仸务目标的项目,按本办法进行终止结题。

第四条项目结题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合同书中的考核指标、绊费使用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幵综合考察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组的项目管理、科研诚信等情况。

第五条项目结题工作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以及鼓励创新、宽容失贤的原则,保证项目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市本级项目结题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或受委托与业机构组织(以下简称与业机构)。

与业机构负责跟踪掌握项目实施进展,管理项目变更审批不备案,及时指导督促承担单位提出结题申请,组织项目验收结题或终止结题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结题的责仸主体,负责按本办法做好项目结题工作。

第二章验收结题第一节验收方式及准备第七条项目验收采取会议验收形式,验收与家组绊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绉、观察演示、质询等程序,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定,与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受理验收申请时,市科技局或与业机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查定。

需要进行现场查定时,由验收组派 3 名以上(单数)技术与家现场考察或查定核实情况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专家库专家使用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管理中的咨询评价作用,深化科技管理改革,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结合实际,参照《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创(2017)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三方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在区内开展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咨询评审、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应当使用专家库,按程序选取专家。

第三条专家库集成区内外科技、产业和经济高层次人才,服务自治区科技创新,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引导区内外专家为科技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实名注册制,专家库建设和管理遵循“广泛征集、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原则。

第五条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制度建设和专家库专家出入库标准制定。

专业管理机构负责专家库整体设计、专家动态管理和评估评价。

自治区科技信息研究所定期对专家库进行更新调整、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支持等。

第二章专家入库第六条入库专家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二)入库专家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精通某一领域业务或对相关科技业务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三)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诚信不良记录,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七条技术专家入库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或研究成果突出、取得社会效应明显的优秀科研人员;(二)作为负责人承担过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获得国家和省部级科技奖励;(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机构等高级技术管理人员。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京科发[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0〕5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2年6月公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

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组织第五条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市科委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

第三条科技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

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委在项目(课题)和专项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第五条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六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七条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对科技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经验、典范,如创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科技研发机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京科条发[2002]27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进一步提高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涉及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课题)经费是指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拨付的市财政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由市科委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四条项目(课题)经费的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

成本补偿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的成本费用进行补偿的资助方式;定额补助式是指对受资助项目(课题)提供固定数额经费的资助方式,如新产品补助、贷款贴息等。

第五条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科学立项、择优支持、公正透明的原则。

项目(课题)经费的申请和使用,应当勤俭节约、专款专用,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效益。

第六条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实行专家论证(中介评估)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相结合的审批机制。

加强经费来源预算的管理,建立健全经费支出预算体系。

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课题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计划管理费和课题研究费。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市财政局是项目(课题)经费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使用原则;2.审核、批复年度项目(课题)经费预算;3.检查、监督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和执行情况;4.考核项目(课题)经费执行的绩效。

第八条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经费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 确定项目(课题)经费的支持方向;2. 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课题)经费预算进行审核、评估;3.编制年度项目(课题)经费的总预算和总决算;4.按任务书的进度拨付项目(课题)经费;5.检查、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XX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 XXXX'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附件2课题验收材料清单⼀、验收申请书(参见附1)及申请材料⽬录;⼆、⾃评价报告(参见附2,含科技报告);三、技术报告及摘要(技术研究类课题提交研究报告)(参见附3);四、5000字成果报告;五、查新报告;六、课题研究期内现状调查与评价数据;主要包括:研究区域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现状、⽣态环境质量调查与监测数据、污染源及源强、遥感和卫星动态监测与评价等电⼦版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七、成果证明材料及相关数据;主要包括:(⼀)形成的⽅案、规划、规章、标准、规范等;(⼆)⽰范⼯程监测评估、产品验证材料:由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范⼯程实施前后的效果对⽐监测数据评估报告、⼯程技术参数报告及有效证明,原则上应提供连续稳定运⾏不少于6个⽉的监测数据,第三⽅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定向委托⽅式确定,原则上应为环保部门所属的市级及以上环境监测中⼼(站)或者具有相应环境监测资质的专业单位和机构,同时提交⽰范⼯程图⽚和视频材料;管理平台与应⽤⽰范应由⽤户出具的不少于6个⽉应⽤效果测试数据,并附应⽤效果评估报告和有效证明;产品设备的市场占有率、国有化率、产值等有效证明材料,产品验证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CMA)资质认证的省级以上检测机构进⾏检测,环保产品认证应由省级以上具有环境保护产品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和机构进⾏认证;特殊检测项⽬如需委托不具备上述资质的单位和机构进⾏,原则上应委托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程中⼼等检测机构,并报请国家⽔专项管理办公室批准。

课题参与单位及合作单位不得作为该课题监测评估、产品验证的第三⽅机构。

(三)发表的论著、论⽂等;(四)取得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受理⽂件、技术标准备案⽂件等;(五)引进培养的⼈才和建成的基地等;(六)建成的平台和系统等。

⼋、课题验收技术成果审查意见表(参见附4);⼋、课题⽰范⼯程第三⽅评估报告和⽰范⼯程移交、后续运⾏⽅案;九、课题财务收⽀执⾏情况报告(参见附5,由财务验收管理系统的电⼦版导出);⼗、课题结余资⾦情况说明;⼗⼀、财务审计报告。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医政医管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市卫生健康服务能力,培育和推广普及医药卫生创新成果,促进健康服务公平可及,助力健康北京建设,保证我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指围绕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健康北京总体要求,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高校院所、企业等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将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用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全市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育孵化、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项开展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市级推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级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级推广项目实行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根据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和需求,编制并定期发布《北京市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二)组织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与管理;(三)研究制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四)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五)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组织编报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批复的预算拨付项目经费。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53611998

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53611998

附件: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有效性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加强北京市科技诚信建设,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专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由市科委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及专项(以下简称“科技计划任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专项受托管理及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

第三条科技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参与科技计划相关任务时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一种评价。

信用管理是指市科委在项目(课题)和专项管理过程中,对相关责任主体从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全过程的科技信用状况进行客观记录和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四条信用管理工作应遵循保护科技创新积极性和相关责任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记录和公正评价,并与项目(课题)及专项管理、科技经费管理等有机结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信用记录内容与评价标准第五条市科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

第六条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和与科技计划任务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类型、名称、主要职责和工作内容、参与方式等。

第七条良好信用的记录内容包括:(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科技计划任务立项、实施到验收(结题)的全过程遵守有关规定,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圆满完成其正式承诺内容的行为。

(二)突出贡献,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其参与科技计划任务的正式承诺内容之外积极开拓创新,并形成对科技界和科技计划管理有益的经验、典范,如创新科技计划组织管理机制、科技研发机制,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客观事实。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XXX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20〕1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XXX 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XXX2020年1月3日附件北京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规范北京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创新和决策咨询中的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按照《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库是北京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专家库建设,充分利用各领域专家资源,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专家参与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

第三条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XXX(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专家库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办理制度。

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家库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等相关事情。

第五条市科委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结题)、评价等环节所需评审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当拔取使用。

其它办理环节所需专家,具体使用方式按照实际需求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专家库建设第六条入库专家的基本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本领,从事相关范畴事情5年以上,熟悉相关范畴或行业的研究发展静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四)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院士等高层次专家,若法定退休年龄大于65周岁的,则从其法定退休年龄;(五)专家科研信用评级应为B级(含)以上,且无学术道德问题,无不良社会信用记录,无违法犯罪记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7- 01- 05【颁布时间】:2016-12-21【实施时间】:2017-01-01【文号】:京财科文〔2016〕2861号【颁布部门】:市财政局、市科委【法规类别】:文件2016年12月,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

本次《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重在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科技领域“放管服”系列改革要求,从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和科研实际需求出发,让经费为人的创造性活动服务,使科研经费既要“好花”,更要“花好”,切实增加科研人员的获得感。

日前,市财政局、市科委从修订背景、改革措施、推进落实三个方面对《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修订背景随着国家和北京市科技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为了切实推进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北京市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措施》)等与经费管理相关的最新举措,结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6〕5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落实的需要,市财政局和市科委联合修订并发布了《经费管理办法》。

《经费管理办法》的修订聚焦于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关心的突出问题,遵循“四个坚持”的原则,着力解决政策执行中的“痛点”、“堵点”和“盲点”,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活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既要“见物”更要“见人”,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规定(2002年6月17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为规范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经费的内部管理程序,明确处室间的职责分工,加强委内管理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项目分为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项目”)和市科委上报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上报项目”)。

上报项目分为经市科委上报且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匹配项目”)和经市科委上报但不匹配科技经费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纯上报项目”)。

市科委管理的科技经费包括正常性经费、项目经费和专项经费。

正常性经费是指有财政预算户头的科研院所和市科委直属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公用经费;项目经费是指市科技项目和匹配项目经费;专项经费是指除正常性经费和项目经费以外的专项设定的经费。

一、市科技项目的征集(一)项目的征集采取定向申报和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定向申报是指专业处结合首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委托相关单位组织起草《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草案;公开征集是指市科委通过发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领域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

(二)《领域指南》的制定与发布1.专业处在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接受社会各界建议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下年度各自领域的《领域指南》起草工作。

2.《领域指南》草案经专业处与发展计划处(以下简称“计划处”)协商、修订后,报主管副主任审核。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4.14•【字号】京科发[2011]200号•【施行日期】201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发〔2011〕20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市科委计划管理费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市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征求北京市财政局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附件: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计划管理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科技计划的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费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市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划管理费是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主持单位和受托机构为组织项目(课题)、开展项目(课题)论证、预算评审、招投标、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等管理性工作所需要的费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市科委负责计划管理费的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1、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和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组织经费自查、经费审计和绩效考评等工作。

3、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局对计划管理费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审核并批复年度预算和决算,并负责经费拨付。

2、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进行财政绩效考评。

第六条计划管理费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计划管理费的具体应用部门,包括:项目主持单位、课题受托管理单位、招投标组织单位以及其他参与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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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结题)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根据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的验收(结题)。

“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后者不涉及与项目相关的管理内容。

第三条验收指市科委依据《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以及《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以下简称《调整申请审批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以下简称《变更备案确认表》),对项目(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组织评议和进行确认的工作,包括专家验收评议和市科委验收确认。

结题指市科委对因被撤销、中止、验收未通过而终止的项目(课题)审核有关文件材料和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四条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客观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准备第五条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两个月左右进行调度,并拟定验收计划。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落实调度安排,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及时进行验收准备。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

课题验收应在任务书规定时间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后一个月内完成,对于个别课题严重拖期(延期六个月以上)但项目任务已完成主要目标的,主持单位可向市科委申请项目先行验收,但主持单位在项目验收后仍对拖期课题负有管理责任。

第六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负责验收准备,并将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查。

项目下设课题的验收材料须报主持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委。

课题经费结题审计应在验收准备阶段完成。

(一)课题验收材料应能充分说明《课题任务书》各项内容完成情况,一般包括:1.课题工作总结报告;2.课题技术研发报告;3.《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总结报告书》(附件1);4.《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总决算表》(附件2)及课题经费结题审计报告;5.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以及用户报告;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以及成果推广应用方案;7.研制样机、样品的实物、图片、相关数据资料等;8.课题专著、论文;9.课题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10.《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年度评议材料;11.《课题任务书》、所属项目的《项目任务通知》、《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课题变更备案确认表》;12.市科委要求课题验收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验收材料应能依据《项目任务通知》说明项目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一般包括:1.项目工作总结(项目实施报告);2.项目技术研发报告;- 3 -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件3);4.项目下设课题的《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专家组验收意见》(附件4-1);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以及用户报告;6.项目下设课题中重要的实物成果;7.项目所获成果、专利一览表;8.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宣传与保存价值的影视资料、照片图片及其他材料;9.项目成果宣传计划及推广应用方案;10.《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年度评议材料;11.《项目任务通知》、下设所有课题的《课题任务书》、《项目调整申请审批单》、《项目变更备案确认表》;12.市科委要求项目验收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市科委审核验收材料,同时采取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形式对项目(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查,确定项目(课题)的验收专家组及验收方案。

验收专家由市科委确定,专家组应根据验收项目(课题)具体情况组建,专家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项目验收专家人数不少于七名,课题不少于五名,并设组长一名,且应明确专家组成员内部的分工。

项目验收专家组可包括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及课题验收专家组组长、项目绩效考评专家等。

验收专家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三章专家验收第八条专家验收内容(一)课题验收内容1、课题目标及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课题研究开发内容完成情况;3、课题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及其应用情况;4、课题经费使用和自筹经费到位情况;5、课题管理和实施情况整体评价。

(二)项目验收内容1、项目目标、考核指标完成情况;2、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完成情况;3、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情况;4、项目匹配经费到位情况;5、项目成果对北京市经济社会的影响;6、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和建议。

第九条项目(课题)专家验收由市科委组织,一般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科技经费总额小于50万的课题,承担单位可申请通讯验收,但须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 5 -必要时市科委可组织专家在会议验收或通讯验收前进行现场检查和测试。

第十条课题验收会要求验收专家组、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承担单位科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由项目负责人介绍项目整体情况,课题负责人做主报告。

项目验收会要求验收专家组、项目负责人、主持单位科技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及承担单位科技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到会,项目负责人做主报告。

验收会一般包括如下程序:(一)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报告1、项目(课题)负责人做工作总结报告、技术研究开发报告;2、相关人员做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3、用户代表做用户报告;4、相关人员做经费使用情况及审计情况报告。

(二)项目(课题)主要成果演示及现场考查(三)验收专家质询(四)验收材料审查1(五)专家评议并形成专家验收意见1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调整申请审批单等文件材料,结合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报告及现场考查,对提供的技术研发报告、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验收材料进行比对、印证、审核,判断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有效性及齐全完整性,说明任务完成的情况。

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的程度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给出项目(课题)验收的专家组意见(附件4-1,附件5-1),明确“建议通过验收”、“建议不通过验收”;同时验收专家给出项目(课题)验收的个人意见(附件4-2,附件5-2)。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对项目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推广提出建议。

(六)验收专家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专家签字表》(附件4-3,附件5-3)上签字。

第十一条通讯验收包括书面信函验收和网络电子验收两种方式,验收专家组一般应由七人以上(含七人)的单数专家组成。

由市科委或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通过书面信函或网络信息系统将项目(课题)验收材料送达验收专家,验收专家审查验收材料(审查时间不少于五天)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反馈个人评价意见(附件4-2,附件5-2),验收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个人评价意见,给出项目(课题)验收的专家组意见(附件4-1,附件5-1),明确“建议通过验收”、“建议不通过验收”。

第四章验收确认第十二条专家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由市科委进行验收确认。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向市科委填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确认表》(附件6),并提交项目(课- 7 -题)验收材料,市科委进行审核确认,对通过验收确认的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附件7)。

项目(课题)完成验收确认后的档案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未通过专家验收或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一)对于确实未能完成任务且短期内无法达到验收标准的,市科委直接确认项目(课题)终止,进入结题程序;(二)对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能够依据专家或市科委意见补充完善并达到验收标准的,由市科委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

第二次验收仍未通过的,即项目(课题)终止,进入结题程序。

第五章结题第十四条终止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向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下达《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终止结题通知》(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终止结题通知》,附件8)。

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须在市科委下达通知之日起即停止项目(课题)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接到《项目(课题)终止结题通知》即进行工作总结及经费清算和审计(经费清算日以下达通知日算起),按结题要求准备有关结题材料,并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向市科委提交结题材料。

项目(课题)结题材料一般包括:1、项目(课题)验收要求提供的材料;2、《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终止结题申请》(依申请终止的项目(课题));3、《项目(课题)终止结题通知》;4、《项目(课题)专家验收意见》(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5、市科委要求项目(课题)结题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市科委对结题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要求返还相应经费后,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附件9)。

项目(课题)完成结题后的档案归档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0年3月5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 9 -附件1:课题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总结报告书附:“课题成果信息表”。

- 11 -附: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成果信息表附件2:课题经费总决算表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经费总决算表- 13 -填表日期:附:课题结题审计报告及整改报告填表说明:1.经费数值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2.如经费已经市科委批准调整,应附《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调整申请审批单》。

- 15 -附件3:项目总结报告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总结报告书附:“项目下设课题完成情况表”- 17 -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下设课题完成情况表附件4:课题专家验收意见附件4-1:课题验收专家组意见- 19 -附件4-2:课题验收专家个人评价意见专家(签字):年月日备注:此表将作为市科委对咨询专家进行信用管理的依据归档。

附件4-3: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验收专家签字表注:1、本表一式两份,市科委、承担单位各一份。

- 21 -附件5:项目专家验收意见附件5-1:项目验收专家组意见附件5-2:项目验收专家个人评价意见专家(签字):年月日备注:此表将作为市科委对咨询专家进行信用管理的依据归档。

- 23 -附件5-3: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签字表注:1、本表一式两份,市科委、主持单位各一份。

附件6:项目(课题)验收确认表附件6-1:项目验收确认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确认表- 25 -附件:1、项目总结报告书2、项目专家验收意见3、项目下设课题验收确认表4、市科委要求的其他验收材料附件6-2:课题验收确认表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验收确认表- 27 -附件:1、课题总结报告书2、课题经费总决算表3、课题专家验收意见4、市科委要求的其他验收材料附件7: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主持单位/承担单位):你单位自至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编号为:,项目编号为:),经验收,你单位完成了项目/课题任务,达到了项目任务通知/课题任务书中规定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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