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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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加强对项目完成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提高科技计划资金使用的效益,科技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旨在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和监督制度,促进科技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二、项目验收程序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分为前期验收和结题验收两个阶段。

1.前期验收前期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开始实施后,进行预先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

前期验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项目可行性的评估考核项目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进度、资源调配等方面的可行性,要求项目的研究思路明确,研究目标明确、可实现、可达成,资源配备充足,研究团队有合适的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

(2)项目的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团队组建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科技成果及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分析项目的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并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为后续的项目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2.结题验收结题验收是指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实施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专家对项目的成果和效益进行评价和鉴定的工作。

结题验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科技成果的评估对项目所达到的技术水平、研究结果的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水平和优势,并对科技成果的价值、应用前景和推广应用进行分析和评定。

(2)经济效益的评估对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和分析,比较其与同类项目的效益和优势,对项目的投资回报情况进行计算和比较,判断是否达到了项目预期的经济效益目标。

(3)社会效益的评估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取得的社会效益进行评价,例如促进制造业升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贡献,分析科技成果的社会价值和推广效应。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南京市栖霞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保证区科技计划项目的顺利实施,客观评价区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效果,依据《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按照《栖霞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区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以及市科技局委托验收的项目,在预定的计划目标、基本任务完成后,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四条计划项目的验收,由区科技局综合科组织、主持。

第五条计划项目验收以区科技局综合科对计划项目进行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有关重点计划项目区科技局将组建验收专家组参与验收,验收专家组由区科技局聘请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一般为3~7名。

第三章验收时间、程序和内容第六条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应在计划目标、基本任务完成后的半年内进行。

第七条计划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市场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的,按区科技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八条计划项目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区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栖霞区科技计划项目审查验收表》,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区科技局综合科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并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二)在验收工作开始前,将验收工作安排通知被验收单位。

区科技局综合科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和对计划项目的实地考查,提出项目验收意见,经区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核准后做出验收结论。

(三)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区科技局于15个工作日内书面批复验收结果。

第九条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样机、样品等),供验收部门审查:(一)栖霞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书;(二)栖霞区科技计划项目审查验收表;(三)栖霞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栖霞区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四)验收工作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广西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包括课题)的验收管理,依据《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承担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的单位,应当在完成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后按本办法申请验收。

第三条自治区科技厅是项目验收的组织单位,依据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对项目组织验收。

第四条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期限满后3个月内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编制经费总决算,经项目受委托管理单位或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核后,报自治区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

实行牵头承担单位负责制的项目,申请项目验收期限可相应延长1个月。

第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份):(一)项目验收申请表;(二)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三)项目已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供自治区科技厅同意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五)项目实施技术总结报告;(六)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七)项目有自治区财政补助经费且在80万元以上的,应当提供具有行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八)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应当提供审批文件或证书(复印件);(九)项目涉及产品与工艺设计的,应当提供设计与工艺图表;(十)项目涉及产品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供检测报告(或检验报告);(十一)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应当提供现场查定报告;(十二)项目有专利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专利证书或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十三)项目有技术标准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技术标准文本以及批准(或备案)的证明材料;(十四)项目有论文、论著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已发表的论文(复印件)、专著;(十五)项目有经济效益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十六)项目有农业产量考核指标要求的,应当提供农业田间测产报告;(十七)项目研究开发成果已提供用户使用的,应当提供用户使用情况报告;(十八)除上述材料以外,合同书或任务书、协议书中约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实施第四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时间,统一网上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一条每年度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经典模板 (40)《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经典模板 (40)《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一、修订背景2018年11月29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30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根据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我厅修订了《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二、修订依据根据新修订《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修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包括五章27条,具体由“总则”、“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程序”、“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附则”五部分组成。

1、第一章“总则”共4条,明确了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依据、办法适用范围;明确了项目验收工作原则和承诺制。

2、第二章“项目验收的组织”共8条,明确了验收工作主持单位;明确了验收方式与适用对象;明确了会议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并执行“谁主持,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项目验收程序与要求;明确了项目验收专家组职责与专家选取要求。

3、第三章“项目验收程序”共4条,明确了项目验收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

4、第四章“项目验收结论与后续管理”共7条,明确了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明确了对不同的验收结论采取不同的后续支持;明确了项目验收实行资信管理制度;明确了对探索性强的科研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科研人员已经勤勉尽职仍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不列入资信记录;明确了主持验收单位应加强管理,规范验收行为,切实履行有关职责;明确了项目单位应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5、第五章“附则”共4条,明确了验收工作涉及项目经费管理的,按照《福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明确了解释部门和生效时间,原《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闽科计〔2015〕55号)作废。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附件:山东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批准列入省科技发展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项目任务书到期,且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实施第四条项目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实施。

第五条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项页脚内容17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以会议验收为主,也可采取函审方式。

第七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的半年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报告,通过项目主管部门报省科技厅主管业务处、单位批准。

第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市场及技术等原因的影响进行调整的,按省科技厅批准调整后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三章验收申请第九条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1),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对验收申请审核同意后,按照省科技厅规定的时间,统一网上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其验收申请不予批复:1、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或关键创新指标未完成;页脚内容17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3、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5、项目存在经费挪用、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6、超过合同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且事先未经批准的。

第十一条每年度的5月和10月为省科技厅统一受理项目验收申请时间。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准确评价项目实施成果,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依照国家、省级科技计划实施的各类项目的验收工作管理。

三、验收原则(一)科学性。

评价标准需科学合理,能够反映项目实施的技术性和实际效果。

(二)公正性。

评审过程公正公开,避免利益冲突和人事因素干扰。

(三)客观性。

评审结果需要客观反映项目实际情况,尽可能准确地衡量项目绩效。

(四)及时性。

验收需要根据项目实际进展阶段,及时组织验收。

(五)实用性。

验收结果需对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经费使用和成果转化等方面提供指导与借鉴。

四、验收程序(一)准备阶段项目组需要向省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的验收申请,提供项目的工作总结、资金使用情况、技术报告等丰富的材料。

(二)组建专家委员会科技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领域和实际需要,组建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具有相关领域背景、具有决策和评审经验的专家组成。

(三)验收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委员会召开验收会议,必要时还需邀请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人员参与。

(四)验收报告针对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评审专家委员会需要出具验收报告,对项目实施绩效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价,并给出改进建议。

(五)验收结论科技计划管理部门结合专家评审报告,确定项目验收结论。

对于未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需要提交整改意见和时间表等措施,以达到验收标准。

(六)验收结果公示经省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果,需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予以公示,并向主管和承担单位下发通知书。

五、验收标准(一)技术目标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目标需要达到既定的要求,成果需得到论证,可证明其可行性。

(二)产业化科技计划项目的产业化规模、成果转化等方面对产业发展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

(三)开拓性科技计划项目需突破原有技术水平,开拓新领域,具有先进性和创新性。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一、引言科技计划项目是浙江省为促进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而设立的重要支持项目。

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成果,需要建立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范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

二、项目验收的目的和意义项目验收是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查的过程,旨在评价项目的完成情况、达到的效果以及质量,并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进行检验。

通过项目验收,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保证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益,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转化率。

三、项目验收的主体和程序1. 主体项目验收的主体包括项目负责人、验收组织机构和专家组成员。

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和组织,验收组织机构负责协调和管理项目验收的工作,专家组成员是项目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

2. 程序(1)前期准备: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准备项目的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项目实施计划、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

(2)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向验收组织机构提交项目验收申请,包括项目的基本信息、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3)组织专家评审:验收组织机构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项目进行评审和评价。

(4)现场评估:评审团队对项目进行现场评估,包括对项目的设备和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研究成果的实际效果等进行检查和测试。

(5)评审报告:评审团队根据现场评估的情况,撰写评审报告,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达到的效果和质量进行评价和建议。

(6)项目验收决策:验收组织机构根据评审报告和评审团队的建议,对项目进行验收决策,包括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裁定。

四、项目验收的标准和要求1. 标准项目验收的标准主要包括项目的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质量要求等方面。

科技水平反映了项目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反映了项目的应用价值和社会影响力,质量要求主要包括项目的数据和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要求,按时高质量完成项目的各项任务,并做好相关的实验、测试和调试工作。

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科发计〔2017〕146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江苏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厅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注:红色部分需要提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批准列入省级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二条省科技厅按年度对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的验收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按期验收及办理验收证书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价,作为科技计划管理工作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通过验收后的两年内,项目主管部门和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苏科计〔2002〕431号)同时废止。
二、除上述材料外,高技术研究、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中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验收时,还应提供有关材料:
1.项目所获成果、专利的佐证材料;
2.研制样机、样品的图片及数据;
3.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4.建设的中试线、试验基地、示范点一览表、图片及数据;
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部门聘请技术、经济、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鄂科技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和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调整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贯彻落实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当好服务科研人员的“店小二”,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由湖北省境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省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包括省科技计划类别中的自然科学基金、重点研发计划(军民融合类除外)以及科技创新服务及人才专项中的软科学研究类项目,以及签订任务书、具有量化考核指标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均应当按本办法实施项目验收,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合同)书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组织。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负责统筹组织验收工作;省科技厅各业务主管处室按业务领域范围对验收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业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验收材料;验收受托机构或依托单位审查验收材料并实施验收。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

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

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

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谢谢观赏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

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四)项目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验收申请第六条验收申请程序。

项目负责人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提交验收组织单位。

报请省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需由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

省基础公益研究计划项目验收申请程序采取由项目依托单位统一组织、集中上报的方式。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一、引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验收办法是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的,旨在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按照要求和标准完成,并达到预期目标。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过程及规范管理。

二、验收流程1. 项目申请阶段项目申请阶段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起始阶段,包括项目申请书的撰写、提交和初步评审等。

项目申请书应包括项目的背景、目标、研究内容和方法、预期成果等信息。

初步评审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创新性进行评估。

2. 项目执行阶段项目执行阶段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核心阶段,包括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进展和成果产出等过程。

项目执行期间应及时记录项目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按照计划进行。

项目成果应及时报告,并进行专家评审。

3. 项目验收阶段项目验收阶段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最后阶段,主要是对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验收。

项目验收应由专家组组织,包括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

验收包括对项目目标的达成、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管理的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验收标准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标准应根据项目类型和要求进行具体制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科学性项目研究内容应符合科学规范,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应合理、可行,并符合科学原理和实践要求。

2. 创新性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够对相关领域的发展做出贡献。

项目成果应具有一定的科技含量和前瞻性,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进步。

3. 可行性项目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应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完成。

项目的研究计划和预算应合理,并能够得到科研团队的支持和配合。

4. 组织管理项目的组织管理应规范,包括经费使用、人员配备、合作单位等方面。

项目的执行进展应按照计划进行,且能够及时调整和控制。

四、专家评审项目验收应由专家组进行评审,专家组应包括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专家评审应基于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和组织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提交评审报告。

某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某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研究容按期完成目标,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容和基本程序之一,是对项目是否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目标、经费是否合理规使用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中有资金支持的项目在计划任务目标完成后,必须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没有资金支持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效的原则,建立科学的评价制度,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验收组织管理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六条项目验收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组织实施,或委托各县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项目可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三种方式进行验收。

会议验收:属于新产品、新技术研发,技术、经济指标显著,具有一定产业化应用前景的项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考察或演示、测试和答辩,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验收。

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情况介绍、提问质询、核实有关资料,必要时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函审验收:不形成产业规模的技术应用与研究类项目,不需要组织同行专家到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原则上采用函审形式验收。

由3名以上专家组成验收组,通过网络或通信审阅验收资料,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单纯的理论研究与专题探讨的项目,可采用书面审核形式验收。

由市科技局项目主管科室审核验收材料,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规定的各项任务,形成验收意见。

第八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与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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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信评议验收和书面审核验收等三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指通过函审的方式,由验收专家组组长负责,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验收意见
书面审核验收:指由主持验收部门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材料,形成验收意见。

第七条重大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重点项目原则上应当采取会议验收形式进行验收。

有充分理由的,经批准,可申请书面审核验收。

一般项目可以申请通信评议验收或书面审核验收。

申请书面审核验收的,应当提供证明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八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

重大项目、重点项目由综合计划管理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作。

一般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主持验收工作。

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市、县(市、区)属单位承担的,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持验收。

第九条除书面审核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
组。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7人;省拨经费20万元以下的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不少于5人。

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经济、财务专家在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领域的专家主要负责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经济、财务专家主要负责对验收项目中的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科技管理人员主要对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主持验收部门提出申请。

经审核,确有必要的,主持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2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3项目实施工作总结和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6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等。

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评审)的,应当同时提交浙江省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

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复同意调整项目任务或指标的,应提供调整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项目验收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合同书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查。

符合验收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计划管理部门复核,进行登记编号,批准组织验收。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拨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内审机构或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重点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一般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对市、县(市、区)承担的省重点项目,由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科技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省科学技术厅拨款经费、地方及部门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财政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项目验收结论及其应用
第十七条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①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指标未完成的;
②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③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④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
同时提交第十三条第2、3、4、5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

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十九条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实行公示制度。

验收项目名称、承担单位、完成人员、验收意见和验收专家成员名单于验收后10日内在浙江科技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

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无异议的,公示期后正式通过验收。

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

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通过项目验收的,由省科学技术厅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出具项目验收证书。

结题的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厅出具项目结题意见。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行申请项目验收或申请结题。

第二十一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和七月,将省科技项目验收情况和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省科学技术厅综合计划处备案。

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对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部分验收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建立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承担人的科研信用制度。

省科学技术厅将项目验收情况归入省科技项目库,每年分两次在浙江科技网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项目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或经科技主管部门通知后仍不及时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执行负有管理责任,如到期无故不申请验收,须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提供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配套经费不落实、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行申报、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的办法验收。

验收材料一式两份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市、县科技行政部门自行立项并获得地方财政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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