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及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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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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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近日,《法治中国》在热播,见证着我国法治的进程和发展。

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此有了以下几点感悟:把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当作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大《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

积极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做好《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

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七五”普法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的成效,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依法治理职能等部门积极协调,共同做好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确保《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深入人心。

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调查,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统计数据全过程质量控制体系,强化监督和违法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进一步加强统计调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的理念;切实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布工作,依法依规保管保存统计资料,依照法定权限布统计数据;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努力形成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氛围。

各级主要负责同志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注重发挥统筹推进,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努力形成合力,真正把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公需课试题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公需课试题和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公需课试题和答案单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指导。

(3.0分)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我的答案:C √答对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3.0分)A.2016年8月1日B.2016年10月1日C.2017年8月1日D.2017年10月1日我的答案:C √答对3.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3.0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C.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D.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应计算在审批期限内我的答案:D √答对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3.0分)A.一B.二C.三D.四我的答案:B √答对5.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3.0分)A.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B.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C.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D.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我的答案:D √答对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近‎日,‎《法‎治中‎国》‎在热‎播,‎见证‎着我‎国法‎治的‎进程‎和发‎展。

‎根据‎工作‎要求‎我们‎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此‎有了‎以下‎几点‎感悟‎:‎把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当作‎统计‎工作‎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加大‎《条‎例》‎学习‎宣传‎的力‎度,‎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遵‎守统‎计法‎、执‎行统‎计法‎、关‎心支‎持统‎计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级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和‎依法‎治统‎。

积‎极探‎索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各级‎统计‎机构‎要高‎度重‎视,‎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工作‎,做‎好《‎条例‎》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宣传‎和普‎及工‎作。

‎把学‎习宣‎传《‎条例‎》纳‎入“‎七五‎”普‎法的‎内容‎,进‎一步‎提高‎普法‎宣传‎的成‎效,‎坚持‎分类‎指导‎,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与司‎法行‎政机‎关、‎普法‎依法‎治理‎职能‎等部‎门积‎极协‎调,‎共同‎做好‎统计‎普法‎宣传‎工作‎;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确保‎《条‎例》‎的精‎神实‎质真‎正深‎入人‎心。

‎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履行‎职权‎,切‎实按‎照《‎条例‎》要‎求,‎加强‎管理‎,规‎范调‎查,‎努力‎提升‎依法‎统计‎的能‎力和‎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及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及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八条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审批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和工作经费来源说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

拒绝普查的法律后果(3篇)

拒绝普查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普查是一项重要的国家统计工作,对于国家制定政策、进行宏观调控、了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个人或单位可能会拒绝参与普查。

本文将就拒绝普查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旨在提醒广大个人和单位依法配合普查工作。

一、拒绝普查的法律后果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拒绝普查的个人或单位,相关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如果拒绝普查的行为严重,还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违反规定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在普查过程中,如果个人或单位拒绝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普查资料,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可能因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信息而承担法律责任。

3. 损害国家利益拒绝普查可能导致国家统计数据失真,影响国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损害国家利益。

对于这种情况,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或刑事责任。

4. 损害个人利益拒绝普查可能影响个人或单位在相关领域的权益,如贷款、项目审批等。

同时,个人或单位可能因拒绝普查而失去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法律分析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普查工作的法律依据,规定了普查的目的、范围、方法、组织形式等。

根据该法,拒绝普查的个人或单位将面临法律责任。

2. 法律责任主体拒绝普查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拒绝普查的个人、单位以及统计机构、统计人员。

其中,个人或单位作为普查对象,有义务依法配合普查工作。

3. 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拒绝普查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仔细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事情、新咨询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小编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快来看看吧。

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就实施条例有关咨询题回答了记者的提咨询。

咨询:什么原因要制定实施条例?答:一是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需要。

1987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照1983年制定的统计法制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全面修订后,实施细则的要紧内容与修订后的统计法别一致,需要出台新的实施性规定。

二是贯彻降实党中央、国务院对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进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需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明确要求探究统计规律、健全统计法律法规,完善统计治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办法,有针对性补上统计领域短板,加快健全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动能统计,加强社会领域统计,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国家各项决策部署提供科学支撑,更好服务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进展,在推动统计现代化上迈出更大步伐。

为此,国家统计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向国务院报送了实施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点政府的意见,并经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会同国家统计局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实施条例(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经过后,由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2020年度专技人员继续教育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2020年度专技人员继续教育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A.规定统计资料的保管年限B.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C.统计调查中获得能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依法严格管理D.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C.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D.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应计算在审批期限内A.国家统计局B.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C.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D.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A.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B.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C.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D.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A.1B.2C.3D.4A.一B.二C.三D.四A.2016年8月1日B.2016年10月1日C.2017年8月1日D.2017年10月1日A.20B.15C.10D.7A.两百元B.五百元C.一千元D.两千元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B.部门统计调查项目C.地方统计调查项目D.个人统计调查项目A.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B.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C.公布统计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D.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A.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B.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提出严格要求C.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D.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A.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B.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C.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D.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A.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B.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C.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D.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A.调查目的B.调查内容C.调查方法D.调查表式A.调查表格B.问卷C.行政记录D.大数据A.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处分B.对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处理C.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处理D.统计机构等违法案件查处A.统计工作独立性原则B.统计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职原则C.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原则D.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E.统计资料保密原则A.统计调查项目B.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C.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D.监督检查A.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B.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C.对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公布提出明确要求D.对统计机构和人员的明确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参加统计执法培训,并取得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的统计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3.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施行日期】198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的企业事业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四条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技术的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制度。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七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守国家机密。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
统计法律法规的实践与运用
统计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的意义
01
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
统计法律法规通过规范统计工作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为政府、企业和个人提供决策依据。
02
提升统计工作的效率
通过明确统计工作的职责和权利,保障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提高统计工作的效率。
03
促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1. 案例背景:为了规范某行业的发展,保障数据的真实 性和准确性,制定了相关的统计法规。
3. 制定与实施效果评析:对该行业统计法规的制定和实 施效果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对行业发展的促进、对数 据质量的提升等方面。
详细描述
2. 涉及法律法规:对统计法律法规中关于数据真实性 和准确性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涉及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人员管理、监督检查等多个方面, 为统计工作的每个环节都提供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统计法律法规的重要作用
保障了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维护了统计数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了对统计违 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为统计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未来统计法律法规发展的展望与期待
明确法律责任
明确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具体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刑事责任等,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统计法律法规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加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随着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增加,统计法律法规将更加注重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提高统计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强化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
随着第三方机构在统计工作中的参与度增加,统计法律法规将加 强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工作质量和公正性。
02
统计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统计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9年修订)正文:----------------------------------------------------------------------------------------------------------------------------------------------------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9年11月14日《国家统计局关于修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在国家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对全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管理,指导监督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工作,检查各地方、各部门统计法执行情况,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统计机构和国家调查队应当建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沟通协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7.07.05•【字号】津统〔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天津市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津统〔2017〕30号各有关部门,各区统计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5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扎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全市统计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

日前,国家统计局下发了《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国统字〔2017〕94号),对《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现结合我市统计工作实际,就学习贯彻《条例》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计法》是统计工作根本大法,是依法统计、依法治统的基本依据。

《条例》认真总结《统计法》实施以来的实践经验,将法律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充实完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源头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建立依法统计的制度屏障,夯实统计工作的法治基础,提高统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障《统计法》得以顺利实施。

全市各级统计机构、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条例》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要注重统筹推进,与深入学习贯彻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结合起来,强化学习效果。

同时,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切实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2020公需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2020公需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一、单项选择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据的管理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不包括()。

(3.0分)A.规定统计资料的保管年限B.妥善保管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资料C.统计调查中获得能识别或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依法严格管理D.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

(3.0分)A.20B.15C.10D.73.统计调查项目不包括()。

(3.0分)A.国家统计调查项目B.部门统计调查项目C.地方统计调查项目D.个人统计调查项目4.关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3.0分)A.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B.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C.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D.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项目,报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是()。

(3.0分)A.2016年8月1日B.2016年10月1日C.2017年8月1日D.2017年10月1日6.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3.0分)A.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予以补正C.制定机关申请备案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以公文形式向备案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备案申请表和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D.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应计算在审批期限内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试题及答案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
1、(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决定,()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

A.10,10,5
B.30,30,10
C.20,20,10
D.30,30,20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年。

A.半
B.1
C.3
D.2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

A.试点
B.公开听证。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解读新《统计法》共7章、50条,对现行统计法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七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了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政文责制度,为有效防止行政干预统计数据提供了制度保障;新《统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是进一步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使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真正负起责任,切实提高数据质量;新《统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三是进一步加强对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完善调查项目审批制度,明确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地位;新《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重点法条(节选)……..重点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六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重点法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要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重点法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重点法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重点法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重点法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重点法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

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4.10.29•【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汇报(2004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通知》(常办秘字〔2004〕178号)的要求,我署于今年9月在全国海关系统开展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情况的检查工作。

通过这次检查,全面总结了海关统计工作,发现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明确了海关统计工作的发展方向。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方案要求的7个重点,现将海关系统贯彻实施统计法的情况汇报如下:一、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海关统计是我国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依据,也是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自1980年恢复编制海关统计的20多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海关统计受到中央、国务院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各方面对数据的需求越来越多,我们的压力和责任也越来越重。

为了科学、准确地反映国家对外贸易的运行态势,对进出口情况进行预警监测,我们始终把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时刻不敢放松。

主要做法是:(一)直接从《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采集统计数据《海关统计制度》规定,海关统计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实际监管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报关单是企业进出口货物向海关申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具有客观性、独立性。

2003年全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共计2900万张。

海关统计部门从报关单中提取的统计项目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名、数量、价格、贸易伙伴国(地区)、经营单位、境内目的地和货源地、贸易方式、运输方式及关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

国务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

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政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政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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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解读及政策原文
政策解读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1987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进一步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从源头上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开展统计调查活动既要满足国家宏观决策对统计资料的需求,又要切实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统计调查的有效性和质量。

为兼顾好两方面的利益,条例从五个方面作了规定,包括夯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明确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以及明确国家统计标准的地位等。

二是加强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统计数据生产过程的控制,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条例对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作了专章规定,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报送义务和统计调查组织实施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明确统计资料公布的主体、权限及要求。

包括: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为避免因简单对比统计数据产生误解,规定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四是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条例列举了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具体情形和统计造假行为的典型做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例如,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的,对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政策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应当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拒绝、抵制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

国家有计划地推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和资料开发。

第二章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第七条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并由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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