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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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要求
▪ 实地核查应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局领导 同意,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出 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件。
▪ 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 作底稿》,转入评估处理阶段
▪ 三、法律依据
▪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4、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负责纳税评估软件的 升级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 5、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科和税源管 理部门(以下简称“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 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纳税评估科负责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及重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评估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 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基层国税机关根据当地 税源特征、评估力量分布及评估工作要求等,也 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 评估工作统一交由纳税评估科负责评估。
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
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 (一)纳税评估科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计算机 自动筛选,并综合本规程第十七条所述的其他来 源,汇总拟评估对象名单及疑点,提交审议;
▪ (二)集体审议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纳税人评估 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税源管理要求、评估工作 力量等确定当期评估对象;
▪ (三)征管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确定的当期评估 对象在纳税评估软件中进行选定;
▪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
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
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
人相关涉税信息; ▪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
据等。
▪ 2、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和管 理工作:
▪ 按照以现有软件中纳税人涉税信息导入为主、税 收管理员根据评估需要补充采集为辅的原则,建 立信息统一采集制度,实现一家采集,多家共享。
▪ 确需纳税人申报资料以外信息的,可以由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编制统一的表格,由纳税人随同纳 税申报资料填报;确需第三方信息的,由主管国 税机关指定人员据实采集。
▪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 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 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节 实地核查
▪ 一、概述 ▪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针对约谈举证的疑点问题,
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调查核 实。
▪ 2、经过评估疑点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疑 点问题被查清,证据确凿但不涉及偷、骗税的, 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认定结论书》,报部 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发《税务事 项通知书》。
▪ 3、纳税人对纳税评估处理结论有异议的,应在自 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反 馈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反馈的意见要及 时组织复核。需要变更处理结论的,收回《税务 事项通知书》,按规程重新制发相关文书。
▪ 三、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 是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 额、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等。
▪ 四、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客 观、规范效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 1、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 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和落实纳税评 估工作业务规程、综合性制度办法和反馈 机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考核、总结和交流,组织优秀案例评选, 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评估结果 的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 加强管理的工作建议。
▪ 三、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 (一)纳税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结果;
▪ (二)上级下发的重点评估对象名单;
▪ (三)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或当期税源 管理要求,县(市、区)局认为应评估的 对象。
▪ 四、哪些纳税人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 (一)凡稽查部门已列入专案、专项检查 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不 再进行纳税评估;
▪ (四)纳税评估部门负责人在纳税评估软 件中将本部门评估对象分配至具体评估人 员实施评估。
▪ (五)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 的重点企业、税负持续偏低、连续三个月 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 出口异常增长、纳税信用D级、日常管理和 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列为
▪ 二、处理:
▪ 评估人员完成评估疑点分析工作后应分户填写 《评估疑点分析表》,记录发现的疑点问题并作 出初步的结论,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 评估疑点分析中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发现的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转入评估 处理阶段。
▪ 评估疑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 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纳税人到场解释或进一 步举证确认的,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 省、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税负 预警监控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 企业管理要求,定期下发应重点评估的企 业名单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
▪ 一、概念: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相关 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 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 。
的纳税人;
▪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 8、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纳税人 ▪ 9、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 ▪ 10、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 一、概念: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 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 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 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 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 程。
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第五节 评估处理
▪ 一、概念
▪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约谈 举证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应处 理。
▪ 二、处理
▪ 1、经过评估疑点分析未发现疑点问题的,由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制作电子《纳税评估 认定结论书》结案;经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 疑点问题可消除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 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结案。
▪ 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2010修改稿):运用 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 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 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 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 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 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
纳税申报
第一章 总 则
▪ 一、概念 ▪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 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 二、纳税评估对象
▪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张萍萍
ຫໍສະໝຸດ Baidu 内容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详细) ▪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详细) ▪ 第三节 约谈举证 ▪ 第四节 实地核查 ▪ 第五节 评估处理 ▪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 第六章 附 则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 二、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 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内外部 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
▪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 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 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 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 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 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 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
和有关资料;

(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
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 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
第三节 约谈举证
▪ 一、概念 ▪ 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就评估分析发现
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 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 疑点问题存在与否的过程。 ▪ 税务约谈要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
▪ 二、约谈对象:
▪ 被约谈人主要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 负责人、经授权的人员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相关的人员。
▪ 约谈举证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 员参加,并形成《纳税评估约谈举证记 录》。
▪ 根据约谈举证情况,主管国税机关可以责 成纳税人对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并提交 《纳税人自查报告》及相关举证资料。
▪ 三、法律依据:《征管法》
▪ 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 检查:
▪ (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 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 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二)凡同一纳税人同一性质疑点连续重 复预警的,且第一次预警后经评估排除疑 点的;
▪ (三)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已掌握相关情况,可以排除疑点的。
▪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应对以下纳税人重 点予以关注:
▪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 2、房地产等重点行业; ▪ 3、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 4、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
▪ 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 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 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 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 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 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 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
▪ 3、预警指标体系包括:
▪ (1)辖区内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率、利润 率预警区间;
▪ (2)辖区内重点产品的能耗、物耗、用废 等投入产出模型;
▪ (3)辖区内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力 测算;
▪ (4)其他能据以评价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和 准确性的指标。
▪ 省局税种管理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前完 成对全省重点企业、行业的税负预警指标 体系的测算修订;设区市局税种管理部门 在省局发布的预警区间内,调整辖区内行 业、产品的税负预警区间;县(市、区) 局税种管理部门每年组织辖区内重点企业 的生产(经营)能力测算,并根据预警情 况指导纳税评估部门开展评估。
续:
▪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 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 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 业评估人员实施。
▪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 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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