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纳税评估操作规范(通用)
1.1评估流程评估流程按照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操作规程》要求,(一)任务发起(评估对象来源)纳税评估对象的形成主要有四种来源,即日常预警评估、专项专案评估、提醒转评估、自定义评估。
如图3-2所示:图错误!未指定样式名。
-错误!未指定顺序。
1、日常预警评估任务象清单。
评估对象确定后的任务发起流程与日常预警评估任务流程基本一致。
确定待发起的专项专案评估任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筛选预警信息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另一种是通过筛选所有纳税人确定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
两种途径确定的待发起专项专案评估任务信息,均统一提交省局发起专项在自定义添加任务时,可以通过“添加”、“用电户信息添加”按钮,添加不同类型评估任务。
如图3-3所示:(二)任务审批自定义发起形成的评估任务,要经过本单位评估审批岗(或评估管理审批岗)进行审批确认;日常预警评估任务、专项专案评估任务、提醒转评估任务,这三种类型的评估任务经过省局承接后,系统自动审批。
(三)任务分配税收管理员打开风险应对处理后直接能看到“待办事宜”界面中显示在“审核分析”环节或“实地核实”环节中的评估任务。
如图3-5所示:图错误!未指定样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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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期限为工作时限,从评估实施人员接到评估任务进行“审核分析”开始到出具相关文书提交为止,1.1.2评估实施评估实施是纳税评估工作的核心,包括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实地核查等环节。
(一)审核分析在审核分析环节,系统会根据评估任务的疑点问题自动调用对应的评估方法、模板进行审核分析。
对显示为绿色,未通过的显示为红色。
在弹出“外部数据采集单”页,评估人员可以对未通过数据项进行录入。
数据补录完后需再次执行数据校验。
审核分析和数据校验两个环节可以交互多次操作(外部数据采集单不是必录项,不影响评估任务正常流转)。
所有类型的个案数据采集仅在审核分析环节进行录入,在其他模块审核分析操作页面。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1
第一章 总 则
▪ 一、概念 ▪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 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 二、纳税评估对象
▪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税种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税负 预警监控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 企业管理要求,定期下发应重点评估的企 业名单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
▪ 一、概念: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相关 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 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 。
续:
▪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 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 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 业评估人员实施。
▪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 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据等。
▪ 2、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和管 理工作:
▪ 按照以现有软件中纳税人涉税信息导入为主、税 收管理员根据评估需要补充采集为辅的原则,建 立信息统一采集制度,实现一家采集,多家共享。
▪ 确需纳税人申报资料以外信息的,可以由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编制统一的表格,由纳税人随同纳 税申报资料填报;确需第三方信息的,由主管国 税机关指定人员据实采集。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1.简述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
1.简述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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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以税收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税收收入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依法对纳税人进行评估,确保评估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公平公正原则:对纳税人进行评估时,应公平对待,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
(三)公开透明原则:评估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科学合理原则: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二)协调解决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总结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制度。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其主要职责:(一)制定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工作;(三)收集、整理、分析纳税评估数据;(四)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认定和反馈;(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档案。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小组应设立以下岗位:(一)组长: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全面领导;(二)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三)评估员:负责具体实施纳税评估工作;(四)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估资料。
第三章评估对象与范围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为依法登记的纳税人,包括:(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小规模纳税人;(三)个体工商户;(四)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第十条纳税评估范围包括:(一)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二)纳税人申报的税款缴纳情况;(三)纳税人申报的财务会计信息;(四)纳税人申报的其他相关资料。
北京市纳税评估规程
北京市纳税评估规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北京市的纳税评估规程,以确保纳税活动的公正、透明和有序进行。
纳税评估是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的过程,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纳税能力的依据,对于税务收入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有效运作具有重要意义。
2. 纳税评估的目的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并准确计算应纳税款项。
纳税评估的结果将用于税务部门决定税款的征收方式和税务稽查的对象,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申报的依据。
3. 纳税评估的程序纳税评估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提交纳税申报表。
纳税申报表应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纳税项目的详细情况和相关证明文件等。
3.2 审核与核对税务部门将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和核对,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在审核过程中,税务部门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文件或解释说明。
3.3 抽样调查为了验证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税务部门可以进行抽样调查。
抽样调查是通过对纳税人进行随机抽样,并对其纳税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和核实的方法。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全面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税务稽查可以采取现场核查、资料调阅、询问核实等方式,以获取更多信息并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3.5 纳税评估报告经过以上步骤的审核和核实后,税务部门将会编制纳税评估报告。
纳税评估报告将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评估结果、应纳税款的计算和税款征收方式的决定等内容。
4. 纳税评估的原则纳税评估应遵循以下原则:4.1 公正公平原则纳税评估应公正公平,对所有纳税人一视同仁,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4.2 透明度原则纳税评估的整个过程应透明,纳税人有权了解纳税评估的程序、规则和结果,并可以就自己的纳税情况提出合理质疑或申诉。
4.3 法律依据原则纳税评估应基于法律和相关法规进行,依法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和应纳税款项。
4.4 保密原则纳税评估过程中获取的纳税人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共5篇)第一篇: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纳税评估公司流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参与纳税评估工作的员工,包括评估员、审核员、财务人员等。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评估流程第四条评估准备1. 收集资料:评估员需根据客户需求,收集相关纳税资料,包括财务报表、税务申报表、合同、协议等。
2. 分析评估:评估员对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初步判断纳税情况,确定评估重点。
第五条评估实施1. 评估会议:召开评估会议,评估员向相关人员介绍评估目的、方法、进度等。
2. 现场调查:评估员到客户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资料的真实性,了解纳税情况。
3. 评估报告:评估员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第六条评估审核1. 内部审核: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审核员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确保评估意见的准确性。
2. 客户确认:将评估报告提交客户确认,如客户有异议,评估员应进行补充调查或调整评估意见。
第七条评估结果运用1. 提出改进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向客户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客户优化纳税结构。
2. 形成报告:将评估结果、改进建议等整理成报告,提交公司领导审阅。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实行责任制,评估员、审核员、财务人员等应明确各自职责,确保评估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公司设立评估管理小组,负责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符合公司规定和法律法规。
第十条定期对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不断提高评估质量。
第四章奖惩第十一条对在纳税评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利益受损的员工,给予批评、警告、降职或辞退等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总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法遵从,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降低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申报纳税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评价,综合判断其纳税遵从风险(以下简称“风险”)程度,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服务与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依法实施、专业管理、分工制约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统筹安排纳税评估工作任务,实施一次评估、各税联评,避免多头、重复评估。
评估后发现新线索的,可再次实施纳税评估。
同一年度内,对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实施纳税评估。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充分应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纳税评估工作平台,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制约,实现纳税评估过程控制和任务推送,共享信息资源和评估成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税务机关要建立涉税信息管理制度,加强纳税人、税务机关以及第三方涉税信息的收集、整合和共享,强化数据质量管理,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中已有的信息,税务机关不得再向纳税人重复采集;确需补充采集的,应提出采集计划,实行统一采集、部门共享。
第二章初步审核第八条初步审核是指税务机关运用各类涉税信息,分析识别纳税人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风险,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明确风险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运用纳税人申报纳税信息、生产经营信息、发票使用信息和税务管理信息、第三方涉税信息以及其他媒体披露信息,针对纳税人规模、行业(产品)、税种等风险发生规律,建立纳税评估风险指标体系,制定风险识别参数,建立风险特征库等,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第十条初步审核可采取计算机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分析。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
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第一节初步审核第九条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纳税评估流程
纳税评估流程第一篇:纳税评估流程一、纳税评估的对象及范围纳税评估的对象为各地主管税收征收机关管辖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以及扣缴义务人。
纳税评估的范围涵盖纳税人每一纳税期内申报缴纳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税种(关税除外)以及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应当代扣代缴的税收。
二、纳税评估的时限要求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纳税后进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按月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20日内完成。
如因纳税人较多,按月完成纳税评估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将两个月或三个月的申报纳税情况合并为一次进行审核。
按季或按年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规定的申报纳税期结束后30日内完成。
批准延期申报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临时申报纳税的,纳税评估应在纳税人申报后5日内完成。
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评估应在扣缴义务人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后5日内完成。
三、纳税评估依据的资料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时,依据的资料主要包括:(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及相关的备查资料。
(二)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代收代缴消费税明细表和代购已税消费品明细表。
(三)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料以及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税务审计和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资料。
(四)企业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年度所得税汇算申报表及有关附表。
(五)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六)企业财务报表以及注册会计师的年度审计报告。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附属资料。
(八)税务机关掌握的其他征管资料以及要求企业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纳税评估的内容纳税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纳税申报资料、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资料审核和指标分析审核两大内容。
(一)纳税申报资料审核:1、逻辑关系审核、申报表及附表表间关系审核;2、税种登记内容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种、适用税率、预算科目、预算级次、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等);3、延期申报、延期交纳税款和邮寄申报等批准内容审核(主要核查批准延期、寄出邮戳的时间);4、税款抵扣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前期多缴抵扣税款、异地〈境外〉已税抵扣、所得税亏损抵补、增值税期初库存抵扣和上期留抵税款等);5、《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抵扣的冲减情况);6、预缴税款审核;7、核定应纳税款审核(主要核查应纳税款核定书);8、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内容审核(主要核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9、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购销异常、税负率异常审核;10、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审核;11、减免税情况审核(主要核查减免税批准项目、减免税种、品目、减免期限、减免幅度等);12、其他内容审核。
最新-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精品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一、概述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提高纳税评估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程。
二、纳税评估的目的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旨在:1.准确评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和纳税风险,为税务处理提供科学依据;2.规范税务执法行为,确保税务执法公正、公平,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加强税收信息管理,提升税务运作质量和效率;4.推动税收征管创新和现代化,符合国家税收征管加强的要求。
三、纳税评估的方法国家税务局在纳税评估过程中,会使用以下方法进行评估:1.财务会计分析法:通过利润表、资产负债表以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分析纳税人的财务状况、财务活动情况、经济效益和税收风险;2.经济指标法:通过分析纳税人的营业收入、利润率、资本金利用率、生产效率等指标,综合评估纳税人的经营实力、风险和贡献度;3.跨部门信息比对法:通过比对纳税人的交叉信息,如税务、海关、工商、旅游局等各部门的信息,寻找纳税人潜在的风险,整合信息数据,进行分析;4.审计法:通过查阅纳税人会计账册、银行对账单、发票和其他经济业务凭证,以及纳税人非财务信息,如税源关系、管理风险、合同协议等,对其进行审计,查找潜在的风险;5.实地核查法:通过实地核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资产、存货、设施、基础设施等情况,进行评估。
四、纳税评估的程序国家税务局在进行纳税评估时,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建立纳税人档案:通过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外部信息等进行登记备案,对其信息进行管理;2.评估纳税人风险:通过各种纳税评估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经济、交叉信息等进行分析,评估纳税人的风险状况,并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3.形成评估报告:将纳税评估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载明纳税人的财务、经济状况,以及风险评估结果;4.展开减免、退税、追缴等工作: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减免、退税、追缴等措施,并进行相应处理;5.监督检查:对纳税评估工作进行监控和检查,确保其公正、公平且合法。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大地税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0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优化纳税服务,减少税款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税发〔2005〕40号)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的直属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地税机关)对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缴纳的各种税、费、基金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地税机关运用数据信息比对分析方法,按照规定程序,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综合评估,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由日常评估和专项评估构成。
日常评估是指根据日常评估指标体系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纳税人当期应申报而未申报税款差额进行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专项评估是指根据专项评估指标体系的预警值偏离分析和内外数据信息比对,对特定行业、特定税种的纳税人及特定的管理对象上年和以前年度涉税疑点问题,进行分析核实处理的管理行为。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由评估对象确定、分析调查、评估处理、质量控制等四个环节构成。
第六条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期满之后进行。
同一纳税年度内,已列为稽查对象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列为评估对象。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
纳税评估规程是针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的一套程序和规范。
纳税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根据其纳税情况进行相应的征收。
下面是纳税评估规程的内容:
1. 纳税评估的范围:纳税评估适用于所有纳税人,包括个人纳税人、企业纳税人等。
2. 纳税评估的时机:纳税评估根据纳税人的报税情况和税务机关的监督情况进行,一般在每年的纳税期限之后进行。
3. 纳税评估的步骤:
a. 收集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收集纳税人的报税资料和相关
财务信息,包括纳税申报表、凭证和财务报表等。
b. 审查纳税信息: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报税资料进行审查,核对其完整性和准确性。
c. 进行抽样核算:对于大额纳税人或涉及重要行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抽样核算,通过核算结果来评估纳税人的纳税情况。
d. 发出纳税通知: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的结果,向纳税人
发出纳税通知书,通知其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
e. 纳税人申诉:纳税人如果对纳税评估结果持异议,可以向
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其异议。
f. 处理纳税申诉:税务机关会对纳税人的申诉进行调查和处理,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是否修改纳税评估结果。
4. 纳税评估的监督:税务机关会对纳税评估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5. 纳税评估的纠错措施:对于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错误或失误,税务机关会及时进行纠正,并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纠错教育和培训。
纳税评估规程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纳税人遵守税法和纳税义务,同时也能够增加税收的征收率和征收效益。
通过规范的纳税评估程序,可以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并减少纳税纠纷的发生。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
1 纳税评估工作总流程:2 岗位名称:选样评估岗备注:选样评估岗工作一般由直接负责税费征管的分局的税费服务科人员担任。
2.1岗位概述:选样评估岗是负责设定纳税评估内容、发起纳税评估任务的岗位。
2.2岗位职责( 分):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模板的设置( 分);负责本单位指标模型的计算( 分);负责本单位案头人工选择(选择必须评估的对象、生成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分)。
2.3 事项名称:设定纳税评估内容、发起纳税评估任务2.3.1业务概述:设定评估模板,计算评估指标,生成评估疑点表,选择评估对象,形成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将疑点清册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核岗。
2.3.2工作规程:以下工作规程在《湖北地方税收评估分析决策系统》上进行操作。
评估模板设置:〖纳税评估〗→〖评估设置〗→〖评估模板设置〗→〖新建模板〗。
指标模型计算:〖纳税评估〗→〖评估设置〗→〖指标模型计算〗。
包括:预警值计算、指标计算、提交计算疑点列表。
案头人工选择:〖纳税评估〗→〖评估设置〗→〖案头人工选择〗。
包括:查询疑点列表、选择必评对象、生成评估对象疑点清册。
疑点清册传递:将疑点清册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核岗。
2.3.3工作流程:3 岗位名称:选样评估审核岗备注:选样评估审核岗工作一般由直接负责税费征管的分局的分管税费服务科的副局长担任。
3.1岗位概述:负责对评估对象疑点清册进行审核的岗位。
3.2岗位职责( 分):负责本单位评估对象疑点清册的审核( 分);负责将初审结果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批岗( 分)。
3.3 事项名称:审核评估对象疑点清册3.3.1业务概述:审核评估对象疑点清册,并将审核结果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批岗。
3.3.2工作规程:以下工作规程在《湖北地方税收评估分析决策系统》上进行操作。
审核评估对象疑点清册:〖纳税评估〗→〖评估设置〗→〖评估设置审核〗,打开要处理的评估对象疑点,填写审核意见。
审核结果传递:如果同意评估对象疑点,将审核结果传递给选样评估审批岗;如果不同意评估对象疑点,将评估对象疑点回退给选样评估岗,让选样评估岗重新设定纳税评估内容、重新发起纳税评估任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附件5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制度体系,促进纳税评估质效的提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以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为核心内容,建立并运行“主辅评”团队协作和税务机关上下联动机制实施评估工作。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办事、科学高效、税企互动、优化服务、团队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包括:评估团队的组织、案头审核、调查核实和评定处理等四个环节。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国税系统组织开展的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团队的组织第六条省局征管科技部门根据风险扫描与排序的结果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并派发评估工作任务。
纳税评估任务单通过工作流推送,并附《纳税评估对象清册》。
评估对象清册内容应包括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行业明细、主管国税机关、疑点信息、评估税种、评估所属期等信息。
第七条纳税评估实施部门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册》,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估团队(以下简称评估组)。
评估组应由具备税收业务、会计、计算机应用等专长的人员组成,根据评估对象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评估组人数,一般为3-5人。
第八条评估组的分工采取主辅评工作制,通过评估工作预案(以下简称评估预案)竞争的方式产生主评岗位(以下简称主评)和辅评岗位(以下简称辅评)。
第九条评估实施部门应当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对其开展纳税评估,并注明评估的理由、期间和税种。
同时将《风险识别报告》预警的异常数据及其可能存在的疑点问题一并告知,请纳税人复核疑点数据、作出书面解释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评估组在撰写评估预案前,评估组应进行信息收集、校验和补正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一) 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财务报表、财务制度及会计政策等信息。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基础管理,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申报纳税,提高税收遵从度,加强国税机关对纳税申报的监控力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包括行业评估和个案评估。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国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的纳税评估。
第四条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纳税评估的组织、协调、计划安排、考核等工作,相关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第五条纳税评估属于税务机关日常性税源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在纳税评估中,要将案头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实地核查结合起来,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评估人员可进行实地核查。
第六条纳税评估分为对象确定、评估分析、约谈说明、实地核查、评估处理和评估复核等六个步骤。
纳税评估的结果应并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第七条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应建立与稽查部门的信息交换制度和与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部门配合,减少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第八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的考核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要加强对评估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责任意识的教育,不断提高评估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二章对象确定第九条纳税评估对象确定是指纳税评估业务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的方法,对纳税人进行筛选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方法分为利用资料稽核的结果确定和根据其他信息来源直接确定两种。
第十条资料稽核是市、县级国税机关按设置的参数利用计算机进行分析、筛选,并产生结果的过程。
利用资料稽核结果确定对象是指国税机关利用资料稽核结果按异常程度从高到低确定或按特定要求确定评估对象。
资料稽核参数的设置由省、市、县国税机关根据规定的权限确定和修改。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
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纳税风险评估服务执业行为,明确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标准,根据《涉税服务业务基本准则》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对被评估单位涉税事项及相关信息资料分析论证,筛查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涉税事项,分析由此可能形成的税务违法处罚风险,以及未能及时足额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形成的财务损失风险,并提供风险应对咨询的服务行为。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执行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税务师执业规范要求,依法从业;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及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性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根据相关的信息资料,客观地反映经济事项和涉税业务本质,避免主观臆断。
1(三)相关性原则。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税务师提供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所依据的信息资料,应当能够直接证明涉税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纳税风险评估的目的,是防范涉税事项合法性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第二章业务承接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承接纳税风险评估业务,应当按照《税务师业务承接规则》的规定,对纳税风险评估业务进行初步了解,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了解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了解、掌握纳税风险评估的外部环境;(二)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实施纳税风险评估业务的能力;(三)本税务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风险;(四)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经过初步调查和了解,认为本所具备纳税风险评估业务条件后,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约定条款进行沟通,避免双方对纳税风险评估服务的性质、责任义务划分和风险承担的理解产生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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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各级国税机关要规范纳税评估信息采集和管 理工作:
▪ 按照以现有软件中纳税人涉税信息导入为主、税 收管理员根据评估需要补充采集为辅的原则,建 立信息统一采集制度,实现一家采集,多家共享。
▪ 确需纳税人申报资料以外信息的,可以由纳税人 主管国税机关编制统一的表格,由纳税人随同纳 税申报资料填报;确需第三方信息的,由主管国 税机关指定人员据实采集。
▪ (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 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 情况;
▪ 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 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 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四节 实地核查
▪ 一、概述 ▪ 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针对约谈举证的疑点问题,
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进行调查核 实。
▪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 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 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 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 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 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 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 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 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 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 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 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 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 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 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
▪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
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
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
人相关涉税信息; ▪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
▪ 省、市局税种管理部门可根据行业税负 预警监控信息等税收分析情况和重点税源 企业管理要求,定期下发应重点评估的企 业名单并录入纳税评估软件。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
▪ 一、概念: 纳税评估对象是指国税机关根据相关 涉税信息分析,认为纳税申报可能存在问题并决 定对其实施纳税评估的纳税 。
的纳税人;
▪ 5、有审核审批和后续管理事项的纳税人; ▪ 6、存在关联交易的纳税人; ▪ 7、省、市级所得税重点税源纳税人; ▪ 8、按申报差异综合评分法确定的纳税人 ▪ 9、上级下达的评估任务中涉及的纳税人 ▪ 10、其他需作为重点评估对象的纳税人。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 一、概念:是指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 象的异常涉税信息,结合采集的第三方信 息、日常管理掌握的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 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审核、分析纳税人纳 税申报及其相关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申报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基本评估判断的过 程。
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 第五节 评估处理
▪ 一、概念
▪ 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疑点分析、约谈 举证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确认的问题,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相关问题作出相应处 理。
▪ 二、处理
▪ 1、经过评估疑点分析未发现疑点问题的,由 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软件中制作电子《纳税评估 认定结论书》结案;经过约谈举证、实地核查后 疑点问题可消除的,由评估人员填制《纳税评估 认定结论书》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结案。
▪ (二)凡同一纳税人同一性质疑点连续重 复预警的,且第一次预警后经评估排除疑 点的;
▪ (三)凡税源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工作中 已掌握相关情况,可以排除疑点的。
▪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对象应对以下纳税人重 点予以关注:
▪ 1、连续三年以上亏损的纳税人; ▪ 2、房地产等重点行业; ▪ 3、享受减税、免税且经营规模较大的纳税人; ▪ 4、减免税期满后利润额与减免期相比变化异常
▪ (一)纳税评估科与税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范围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进行计算机 自动筛选,并综合本规程第十七条所述的其他来 源,汇总拟评估对象名单及疑点,提交审议;
▪ (二)集体审议小组召开会议,根据纳税人评估 指标异常偏离度,结合税源管理要求、评估工作 力量等确定当期评估对象;
▪ (三)征管部门负责人根据会议确定的当期评估 对象在纳税评估软件中进行选定;
▪ 二、要求
▪ 实地核查应报经县(市、区)国税局分管局领导 同意,有2名以上(含2名)评估人员参加,并出 示《税务检查通知书》及税务检查证件。
▪ 实地核查结束后应当形成《纳税评估实地核查工 作底稿》,转入评估处理阶段
▪ 三、法律依据
▪ 《征管法》第五十四条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
▪
(一)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一章 总 则
▪ 一、概念 ▪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方法,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 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 出基本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以提 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 二、纳税评估对象
▪ 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账征收的增值 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 得税纳税人。
▪ 4、各级国税机关信息中心负责纳税评估软件的 升级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 5、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科和税源管 理部门(以下简称“纳税评估部门”)负责纳税 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纳税评估科负责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及重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评估工作。 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 企业所得税的评估工作。基层国税机关根据当地 税源特征、评估力量分布及评估工作要求等,也 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中小型企业所得税的 评估工作统一交由纳税评估科负责评估。
▪ 三、纳税评估主要内容
▪ 是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 额、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等。
▪ 四、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依法客 观、规范效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 1、各级国税机关征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 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完善和落实纳税评 估工作业务规程、综合性制度办法和反馈 机制;定期对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 考核、总结和交流,组织优秀案例评选, 推广应用纳税评估软件;加强对评估结果 的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 加强管理的工作建议。
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
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 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
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第三节 约谈举证
▪ 一、概念 ▪ 指由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就评估分析发现
的疑点问题进行充分说明、解释,并提供相 关的材料、账簿、凭证等举证资料,以证实 疑点问题存在与否的过程。 ▪ 税务约谈要事先发出《税务约谈通知书》,
▪ 二、约谈对象:
▪ 被约谈人主要为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财务 负责人、经授权的人员以及其他与生产经 营相关的人员。
▪ (四)纳税评估部门负责人在纳税评估软 件中将本部门评估对象分配至具体评估人 员实施评估。
▪ (五)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 各级国税机关应将重点税源户、特殊行业 的重点企业、税负持续偏低、连续三个月 零(负)申报、销售收入或进项抵扣异常变化、 出口异常增长、纳税信用D级、日常管理和 税务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纳税人列为
续:
▪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 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 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国税机关组织专 业评估人员实施。
▪ 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 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 关实施,对其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分 支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实施。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 三、纳税评估对象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
▪ (一)纳税评估软件预警筛选结果;
▪ (二)上级下发的重点评估对象名单;
▪ (三)根据日常税源管理情况或当期税源 管理要求,县(市、区)局认为应评估的 对象。
▪ 四、哪些纳税人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 (一)凡稽查部门已列入专案、专项检查 的纳税人,对同一所属期纳税申报情况不 再进行纳税评估;
▪ 纳税评估工作的一般程序是(2010修改稿):运用 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分析识别风险,明确风险等 级,安排相应应对措施;对案头审核对象进行深 入审核,查找疑点,明确核实的内容和方式;对 案头审核中发现的疑点分别采取电话、信函、网 络、约谈、实地核查等方式核实疑点;针对调查 核查情况作出评定处理。
纳税申报
▪ 二、处理:
▪ 评估人员完成评估疑点分析工作后应分户填写 《评估疑点分析表》,记录发现的疑点问题并作 出初步的结论,交部门负责人审核。
▪ 评估疑点分析中未发现疑点问题的,或发现的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直接转入评估 处理阶段。
▪ 评估疑点分析中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现有资料 或依据无法明确判定,需纳税人到场解释或进一 步举证确认的,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 二、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
▪ 应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各税种管理要求和内外部 涉税信息,以“人机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