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要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1.学位证书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合。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1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扫除文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1. 引言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教育的基础上,为培养具有高级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而进行的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为管理和规范高等教育各项活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本文将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进行整理和概述。
2. 高等教育法规的种类高等教育法规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等。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对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进行规定。
•法律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性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监督和发展进行规范。
•行政法规是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对高等教育的行政管理进行细化和明确。
•学校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机构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等制定学校内部的管理措施和规范。
3.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3.1 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和任务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强调了高等教育的任务和目标,如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高等教育法规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监督进行了规范。
其中包括高等教育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学生的招生与培养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3.3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高等教育法规强调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机制,包括教育质量评估、教师评聘制度、课程设置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规定。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包括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质量、推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规定。
4. 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高等教育法规的执行和保障是高等教育法规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4.1 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高等教育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责和权力,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责任追究。
4.2 信息公开和透明度高等教育法规要求高等教育机构向社会公开教育质量、教学成果、招生与就业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高等教育的透明度。
4.3 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生和教职工的法律援助和维权渠道,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研究国家的情况(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七、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解1.法律是治理学校的最高准则2.党的政策是治理学校的最高精神纲领与制度先导3.校园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4.人文环境与工作机构的建设5.制度工具的改善与管理模式的转换八、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依法治校)1.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1)维护办学自主权;(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精简审批项目;(3)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各类违法行为2.加强校园制度建设,加强管理(1)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事权(2)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正确处理政策、法律与校规校纪的关系3.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1)明确教师身份,维护教师权益(2)维护学生权益,避免侵权行为(3)正确处理校园纠纷,避免伤害事故4.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养(1)校园法治氛围的培养与塑造(2)法治精神与校园文化的融合5.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1)校园突发事件与危机事件(2)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的构建与运行九、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十、《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对未成年学生,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原则高等院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应当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案例题型):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归纳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归纳高等教育是指在普通教育基础上进一步提供研究性、创新性和专门性的教育,培养高度知识化、专门化和应用能力强的人才。
高等教育法是指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文将从高等教育法的概念、基本原则、组织机构、招生录取、教师管理、学术自由、学生权益等方面归纳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知识点。
一、高等教育法的概念高等教育法是指以高等教育为对象,调整和规范高等教育活动的法律法规。
它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政策性文件。
高等教育法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公开,并保护教育主体的权益。
二、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科学、民主、法治、独立和透明。
这些原则是高等教育法的基础和指导思想,旨在保障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三、高等教育法的组织机构高等教育法的组织机构一般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三个层面。
立法机关负责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机关负责具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司法机关负责解决高等教育领域的纠纷和争议。
四、高等教育法的招生录取高等教育法对招生录取工作作出规定,包括招生政策、招生程序、招生计划和录取标准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要求招生工作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高等教育法的教师管理高等教育法对教师管理作出规定,包括教师的任职资格、聘任制度、考核评价、职称晋升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要求教师必须具备相应的学术能力和教育教学能力,同时也保障教师的权益。
六、高等教育法的学术自由高等教育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学术自由。
学术自由是指教师和学生在学术研究、教学和学习中的独立自主权利。
高等教育法要求学校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保护学术自由,促进学术研究的创新和发展。
七、高等教育法的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对学生权益作出规定,包括学费、住宿、助学金、就业等方面。
高等教育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保障和帮助。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doc
《髙等教育法规概论》复习要点近代西方国家对髙等学校的法律干预:政府介入教育的方式必须以法律设定的权限为前提三个领域:(丨)政府管理权限(2)大学自主权范围及行使方式:(3)大学公共贵任高等教育活动中的法律关系:(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2)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3)中.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4)第一性、第二性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三个领域,(1)行政法律贵任(2) K赉法律责任(3)刑赉法律责任商等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律贵任:不列两种情况行政主体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贲任(1)萵等学校没冇履行或者没冇恰当履行行政机关发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了相关义务性的法律条款(2)行政主体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可能侵害了髙等学校的权利髙等学校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法律责任:(1)筮于法律、法规授权获得的行政权,其法律贵仟均由高校法人独立承扪(2)高等学校作为率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民枣责任能力,也具有赔偿能力,因此-般岛等学校法人行使行政权力不当对相对人造成的行政侵权赔偿耑要由法人fl己承担。
髙校活动的特殊民事贵任:(1)髙校法人与教师是雇仙关系,教师在雇仙活动屮致人损害的,雇主负连带贵任(2)学校法人与学生,其关系为特殊权力关系(3)教冇合同(4)学校法人与管理者或其他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吋造成损害,应当由法人承tHK事贵任。
学业证书:经M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参加学习并完成血液的受教育冇颁发的书面凭证。
学历证书(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其他学业证书(专业证书、培训证书及技术等级资格证、写实性学业证书)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受教育这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学术称号。
学士、硕士、博•丄•三个等级,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和医学。
学历是由M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办学资格的高等院校颁发;学位是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院校授予。
高等教育法概论必背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必背知识点高等教育法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在面对复杂的教育环境和快速变化的社会需求时,了解高等教育法的基本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高等教育法概论的必背知识点,以便读者对该领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高等教育法是指以高等教育为对象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包括了各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司法实践等,以保护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
与其他教育法相比,高等教育法有其独特的特点,如高等教育的高度专业性、自主性和学术自由等。
二、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框架高等教育法的法律框架是指系统化的法律规范和机制,旨在保护和规范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这个框架通常包括了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法律文件和学校章程等。
其中,宪法是高等教育法的基础,法律和法规是具体的实施规范,而学校章程则是学校内部的规定。
三、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的目标、任务和原则,学校组织和管理,学生权益保护,教师权益保护等。
其中,教育的目标是指高等教育的整体目标和个别学科目标;任务是指高等教育对于培养人才和推动社会发展的任务;原则则是高等教育制度和实践中的基本原则。
四、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是指一套有序的管理程序和机构设置。
在中国,高等教育法的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了教育主管部门、学校行政组织和教师、学生代表组织等。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政策和管理制度,学校行政组织负责具体的管理和运营,教师、学生代表组织则参与决策和监督。
五、高等教育法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和教育的不断变化,高等教育法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
未来的高等教育法将更加注重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更加注重学生权益、教师权益和学术自由的保护,以满足社会需求和高等教育的发展需要。
六、高等教育法在教育改革中的作用高等教育法在教育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可以引导高等教育的改革方向,完善高等教育的制度和机制,推动高等教育的优质发展。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指的是以大学及其他类似机构教育领域的学术教育为主要特征的教育,是完成更深入、更系统化学习的一种方式。
因此,高等教育也被称为“高等学位教育”。
随着教育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已经了解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从而逐渐增加了高等教育的法规。
高等教育的法规源自国家政策,涵盖了教育政策、招生政策、学术标准、教育体制、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各方面。
为了保证教育质量,各个国家都有自己的高等教育法规,并且越来越注重这些法规的实施。
由于高等教育法规的影响力十分深远,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1、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一个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政策,它涉及教育的经费,教学资金、科研资金的使用,以及教育的总体发展方向等内容。
只有当教育政策明确,才能促进高等教育更加全面、统一、有序地发展。
2、招生政策招生政策是有关学校在招收学生时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定。
它定义了学校在招收学生时,有关学生条件、评审标准、报考要求等内容,这些规定可以帮助学校选拔到合格的学生,从而使社会获得更多的优秀人才。
3、学术标准学术标准是指高等教育学校为确保学生掌握知识和能力,所确定的有关在学习中的要求的规定。
它涉及学生的学习范畴、考试方式、考试成绩,以及在学习中的要求等内容。
只有当学术标准完善,才能确保学生的获得知识的质量。
4、教育体制教育体制是指政府实施教育政策时,所建立的制度,以实现教育政策的目标。
它涉及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机构、学校师资、教育资源等内容,各国都有自己的教育体制,这些教育体制是实施教育政策的重要基础。
此外,教育质量的维护也是高等教育的重要部分,国家为维护教育质量,一般制定了有关教师资格、教师岗位、教学管理、实践教学等方面的规定,以保证高等教育的学术水平。
高等教育法规是一个国家在实施高等教育政策时,必须遵守的规定,它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它们既可以促进高等教育发展,也可以维护高等教育的质量。
进一步强调,高等教育法规也是改善教育质量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遵循高等教育法规,以确保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法概论各章复习要点
第一章绪论一、法律对教育的功能众所周知,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
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已经成为社会最主要的控制手段,所有其他社会控制的手段只能从属于法律而存在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应的权力。
教育作为现代社会的一项重要社会活动,其必然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以保证学校的教育目标、方向的正确以及教育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宪法与教育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它对国家一切其他的法律规章制度均具有指导作用,任何法律不得与其相违背.中国从解放以来一共制订了四部宪法,每一部宪法都对当时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活动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中各部宪法中有关教育的规定请浏览书本第9页至第17页。
三、我国教育立法截至目前,与我们高校教师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章教育法的原理第一节教育管理与教育法制对教育的社会管理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基本功能和活动,是由行使国家权力的主体对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一种组织和管理。
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各国都普遍加强了对教育的管理,世界上国家都必须在全国范围内从物资、人力、内容等方面对教育进行社会管理,以便提高教育效益,更有效地发展和普及教育.教育进入法律调节领域也就成了必然。
教育法制的涵义(见书第50页),就是以一套完整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的,包含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这是一个以行政法为主体,民法相配合,辅之以必要的刑法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适当保障手段的完整的教育法律调控机制。
第二节教育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一、教育法的地位问题按照公私法的划分标准,教育法一般被视为公法。
若将其按法律部门划分,由于从基本和主要方面看,教育法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管理,或统称为国家调控.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应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二、从教育法的调整对象看教育法的特殊性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下述几个方面: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1. 引言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国民素质和促进社会进步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确保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公平,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高等教育法规。
高等教育法规是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依据,旨在保障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益,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高等教育法规的作用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作用如下:2.1 规范高等教育行为高等教育法规通过设定学校的入学标准、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学术研究规范等,对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
它要求学校依法办学,提供高质量的教育和研究环境,确保学生接受到充实的学术知识和培养。
2.2 保障学生权益高等教育法规对学生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学生在就读期间享有公平的待遇、平等的机会和合理的权益。
高等教育法规规定学校必须对学生的学习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并确保学生的权益受到保护,例如学生的就业机会和实习机会。
2.3 维护高等教育的稳定发展高等教育法规为高等教育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了保障。
它规定学校应该遵守教育方针政策,确保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有效性。
高等教育法规还规定了学校的管理要求,包括教师资格认证、学科设置、财务管理等,以确保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
3. 高等教育法规的类型高等教育法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3.1 基本法律法规基本法律法规是国家对高等教育进行整体管理的法律依据。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它们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管理机构和原则。
这些法律法规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管理方式和监督机制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3.2 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是高等教育法规的具体表现形式。
每个高等教育机构都需要制定和执行自己的章程和规章制度,以规范学校的内部管理和运行。
这些章程和规章制度包括学校的组织架构、教学计划、招生政策、质量评估等内容,为学校的管理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3.3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是高等教育法规的补充和细化。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重点
高等教育法规是我国政府制定的大量法规的总称,旨在维护国家教育秩序,促进高等
教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是专门研究高等教育法规,并全面了解高等
教育法规的知识,它是高等教育领域的重要基础知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重点包括:
一是国家教育法规体系的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法规体系由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国际公约等组成,是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是国家高等教育管理的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包括教育组织、教育管理、教育质量监控、教学质量评价等,以确保高等教育的正常开展。
三是国家高等教育制度的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制度包括教育经费、学校管理制度、学位制度、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教师管理、实践教学等,是国家高等教育运
行的基本制度。
四是高等教育法规修订概述。
国家对高等教育法规的修订,既要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又要维护和完善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行,以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以上就是关于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重点的概述,它为了解高等教育法规,促进高等教育发展,提升教育质量提供了重要基础。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总结高等教育是一国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法作为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以及高等教育法的重大意义三个方面进行总结。
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理1. 自主与社会责任的统一原则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教育机构既要保持自主性,确保教学、科研和学术自由,又要履行社会责任,为国家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2. 公平与差异的统一原则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教育机构要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每一个有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同时也要尊重学生的差异,为不同学生提供适应其特点和需求的教育。
3. 紧密结合国情的原则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教育机构要紧密结合国家的发展需求,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适应国家发展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分类、设置和撤销的程序和要求等。
2.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高等教育法要求建立健全的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体系,包括教育质量评估、教师队伍建设、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要求。
3. 学生招生与管理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学生招生与管理的相关制度,包括学生选拔考试、学籍管理、学生资助等方面的要求。
4. 教育教学工作的要求高等教育法要求高等教育机构要开展高质量的教育教学工作,包括教师的培养与管理、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创新创业教育等方面的要求。
5. 学位授予与认证高等教育法规定了学位授予与认证的相关制度,包括学位授予的程序、学位的认证与监管等方面的要求。
三、高等教育法的重大意义高等教育法的实施具有以下重大意义:1. 保障高等教育的公平公正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保障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公平公正,确保每一个有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的学生都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2. 提升高等教育质量高等教育法要求建立健全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动高等教育机构提升教育质量,培养更多高质量的人才,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
高等教育法概论知识点高等教育法是指对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安排进行研究和总结的学科。
它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和保护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一、高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1. 自主性原则:高等教育机构应当保持独立自主,拥有自主管理、自主决策和自主发展的权利。
2. 公平公正原则:高等教育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生、录取和评价,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群体。
3. 质量导向原则:高等教育应该以质量为导向,提高教学水平和科学研究能力,为社会培养优秀人才。
4. 服务社会原则:高等教育机构应该为社会服务,满足社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积极参与社会建设和发展。
5. 政府监管原则:政府应当加强对高等教育的监管,保障高等教育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二、高等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高等教育管理制度: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2. 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包括高等教育评估、认证、监督和学位授权等方面的内容。
3. 高等教育的招生与录取:包括高等教育招生政策、录取标准与程序以及公平竞争的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4. 高等教育的资助与保障:包括高等教育经费的安排、学费与奖学金制度、学生资助政策等方面的内容。
5. 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包括教育教学大纲的制定、课程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的内容。
三、高等教育法的发展与挑战:随着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和变革,高等教育法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
其中,以下几个方面值得重点关注。
首先,教育创新与政策调整的矛盾。
高等教育需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但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制定与调整需要相应跟进,以适应教育发展的需求。
其次,市场化与公益性的平衡问题。
高等教育在市场化的背景下,需要兼顾市场竞争与公益性使命的平衡,确保公正的招生和质量保障。
再次,高等教育的国际化与本土特色的协调。
随着全球教育交流的加深,高等教育法需要在国际化的框架下,兼顾本土教育特色和文化传统。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
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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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条件,保护教师、学生的合法利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7、有与现代化防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
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
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
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教育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尊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
业的;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三、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活着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超过学校规定
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
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活着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1、学生申诉的条件和范伟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申诉必须符合
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徐州工程学院坐落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徐州,是一所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的地方本科院校。
2002年6月,经教育部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彭城职业大学和徐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在合并基础上筹建“徐州工程学院”;2005年3月,学校正式成立;2007年6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徐州教育学院整建制并入。
学校围绕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秉承“格物致知,敬业乐群”的校训精神,树立“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特色兴校、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办学理念,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着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提升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能力,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推进新校区建设,办学水平和综合实力稳步提升。
目前,学校占地面积1990亩,固定资产12亿元,教学仪器设备值1.2亿元;设有14个二级学院和成人教育学院,40个本科专业;现有专任教师1044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343人;面向15个省(市、自治区)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高在校生19300余人。
学校以迎接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为抓手,深入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不断加强教学投入与管理,专业、课程、教材和实践教学建设成效显著。
拥有2个国家级一类特色专业建设点,6个省级特色专业及建设点;已有5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建设点和200多个校外实习基地;拥有1个省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基地,1个省级教学团队,10门省级精品课程,15部省级精品教材;获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一等奖1项,二等奖8项。
学校被教育部遴选为第二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高校”,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进一步凸显。
学校积极实施“青年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工程”、“青年教师学历学位提升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海外培训工程”和“教授培育与激励工程”四大工程,师资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教师教学科研水平不断提升。
有1人被遴选为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委,3人被评为二级教授。
有全国优秀教师1人,“江苏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2人,省“六大人才高峰”培养对象5人,省“333工程”培养对象17人,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
人5人、优秀青年骨干教师27人,徐州市优秀专家、拔尖人才28人
学校大力推进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
成功举办
了“全国农业环境问题学术研讨会”和“中国
徐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高层论坛”等一系列高水平学术交流会议。
2006年以来,学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20项,其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10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4项,教育部规划项目14项;获得省部级成果奖29项。
学校着力加强学科平台建设,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现有3个省级重点建设学科,2个省级高校重点建设实验室,1个省级高校人文社科研究基地、18个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9个市级高技术重点实验室,1个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建有产学研基地110个,实现重要科技成果转化80余个,横向科技合作项目350余个。
学校注重以个性化教育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申报的“大力实施创新创业教育,推动个性化人才培养”项目入选省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被江苏省教育厅遴选为“江苏省大学生创业教育示范校”;徐州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挂靠我校;教育部简报对我校创新创业工作进行了单篇专题报道。
我校学生多次在全国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其中在第七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获银奖2项,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中获一等奖5项,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获特等奖2项。
在全国大学生桥牌锦标赛、力学竞赛、节能减排社会实践与科技竞赛、电子商务“创新、创意及创业”挑战赛等专业技能竞赛中也勇创佳绩。
学校大力实施国际化战略,积极开展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美国、法国、澳大利亚、俄罗斯等15个国家的17所高校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2009年以来,共派出教师、干部海外培训178人,完成中外合作办学项目10个,培养合作项目学生1300余人;有2位外籍教师荣获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
学校被列为“茉莉花留学江苏省政府奖学金”资助高校。
学校新校区位于徐州市新城区,工程建设进展顺利。
新校区占地927余亩,建设总面积40万平方米,建设费用10亿元,已完成27.4万平方米,已入住学生近万名。
学校着力构建和谐、平安、活力校园,多次被省委、省政府授予和谐校园、文明单位、文明学校、文明单位标兵等光荣称号。
展望未来,我校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加强内涵建设,大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一所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地方本科院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