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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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
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
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
(2)研究国家的情况
(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
(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
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
(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
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
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
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
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
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
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
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
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
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
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
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
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
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
七、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解
1.法律是治理学校的最高准则
2.党的政策是治理学校的最高精神纲领与制度先导
3.校园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
4.人文环境与工作机构的建设
5.制度工具的改善与管理模式的转换
八、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依法治校)
1.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
(1)维护办学自主权;
(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精简审批项目;
(3)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各类违法行为
2.加强校园制度建设,加强管理
(1)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事权
(2)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3)正确处理政策、法律与校规校纪的关系
3.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1)明确教师身份,维护教师权益
(2)维护学生权益,避免侵权行为
(3)正确处理校园纠纷,避免伤害事故
4.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养
(1)校园法治氛围的培养与塑造
(2)法治精神与校园文化的融合
5.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
(1)校园突发事件与危机事件
(2)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的构建与运行
九、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十、《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
对未成年学生,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原则
高等院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应当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案例题型):
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制度存在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人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11)对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知道或者发现,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其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2.学生或者未成年人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该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性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它过错的。
3.《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2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不可抗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殊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