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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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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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整理第一章教育法概述第二章教育法的体系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第四章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第五章高等教育法律制度第六章高校教师与法律责任第七章学校教育赔偿第八章高校教师、学生与法律救济【】内的非课件内容。

考试题型:一、填空题二、名词解释三、简答题四、案例分析整理人:船政交通学院林铖、陈雯第一章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概念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教育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二、教育法的调整对象教育法所调整的是在教育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类权利与义务关系,要紧包含两部分:一是教育的内部关系。

二是教育的外部关系。

【教育法调节的社会关系要紧涉及:学校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学校与教职员工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等等。

这些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根据其特征的不一致能够分为两类,即具有纵向里属性特征的教育行政关系与具有横向平等特征的教育民事关系。

】非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即使有教育机关、学校或者教育者参加,但也非教育法调整的范围。

三、教育法的产生(不考)教育作为人类传递与学习知识技能的一种社会现象,自人类产生以来就存在。

近代教育立法始于义务教育立法。

义务教育立法源自于中世纪后期宗教改革及其倡导的普及教育思想,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与资产阶级革命,各国政府纷纷抛出普及义务教育的方案与法律。

最早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是德国。

1717年,《普鲁士义务教育法》出台,其中规定:凡为父母者须送其4-12岁子女入学,学习宗教、阅读、计算等。

国家从教会手中获得了教育管理权,促使义务教育进一步世俗化。

法国教育在18世纪中叶往常几乎完全被教会操纵。

1789年爆发资产阶级革命。

1791年《法国宪法》与1793年《法国宪法》都强调了受教育权。

英国从1833年通过向初等教育拨款的教育补助金法案起,直到1870年、1876年、1880年与1900年《初等教育法》,基本实现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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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手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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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内容总结)一、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持续状态。

二、法治的具体表现1.立法方面(1)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2)研究国家的情况(3)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4)灵活性与原则性相结合2.国家执法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

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1)守法是法治的关键(2)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三、法制与法治的辨析1.静态的法制与动态的法治2.法治反对人治,法制则可能成为人治的工具3.法制的文本与法治的价值四、法治的基本要素与核心要义1.法治的主体要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国籍的人)2.法治的关键要素:将各项工作纳入法律轨道3.法治的核心要素: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4.法治的目的要素:实现和维护法律的崇高权威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信念和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

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等五个方面。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有机整体,直接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协调统一,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在要求、本质特征和原则之间的辨证关系。

六、法治理念必须面对的问题1.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如拆迁、行政性立法)2.行政行为和措施的合法性(如对欠缴学费的处理)3.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如开除学生前的告知程序等)4.行政救济的合法性(如教育诉权)七、对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理解1.法律是治理学校的最高准则2.党的政策是治理学校的最高精神纲领与制度先导3.校园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塑造4.人文环境与工作机构的建设5.制度工具的改善与管理模式的转换八、法治理念下的和谐校园(依法治校)1.转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行政(1)维护办学自主权;(2)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精简审批项目;(3)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校的各类违法行为2.加强校园制度建设,加强管理(1)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明确事权(2)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3)正确处理政策、法律与校规校纪的关系3.切实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1)明确教师身份,维护教师权益(2)维护学生权益,避免侵权行为(3)正确处理校园纠纷,避免伤害事故4.加强法治教育,提高法律素养(1)校园法治氛围的培养与塑造(2)法治精神与校园文化的融合5.从容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事件(1)校园突发事件与危机事件(2)预警机制与应对机制的构建与运行九、学生伤害事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来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若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行为人主观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双方及双方以上的当事人均没有过错,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或双方以上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十、《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对未成年学生,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对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原则高等院校,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校应当与不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案例题型):1.《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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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安徽大学 程雁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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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学习高等教育法的意义
具备法治素质是时代对大学教师综合素质 的客观要求
依法行使教师权利履行教师职责 法治精神融入大学治理是建立现代大学制
度的重要途径 教师的法治素质对受教育者的影响和熏陶
是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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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末,随着中国高等教育改革 的推进,高等教育领域所发生的深刻变化 改变了原有的各种社会关系,尤其是各种 教育纠纷的出现,使高等教育领域里的法 律问题日渐凸显,大学治理与法律的关系 才真正开始进入高教界与法律界的视野。
与高等教育有关的部门规章50多件 如《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 管理规定》、《独立学院设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辅 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 估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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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一、高等教育法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二、高校的法人地位及其性质 三、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四、大学内部管理体制(大学内部治理结
2. 教育内部结构日益复杂,使原来的调整手段相 形见绌。
3. 教育与社会相互作用的增加以及教育对社会的 全面渗透产生了诸多新的社会关系
4. 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司法对教育的介入,使 教育法律救济功能日益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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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法的功能
保证决策过程的有序化 保证集中的分散和合理张力 保持教学结构的自治(办学自主权) 保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 保持对课程的适当控制 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 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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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自治已成为现代高等教育管理学中的一项基 本原则。它可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高校办学自主; 二是校内 行政管理;三是学术自由。可见,大学 自治对外是针对大学与政府和社会的关系而言的; 对内主要是针对学校与学生、教师等的关系而言 的。在我国,大学自治尽管还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但是其基本内容在现行教育法律中已有体 现和规 定。如《教育法》第28条和《高等教育法》第32 - 38条、第41条规定了我国高校的办学自主权。 学术自由可以从宪法的35条和47条关于公民 有言论自由和公民有进行科学创造自由的规定中 推导出来。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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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法律的概念(P1)广义:与法的含义相同,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称。

狭义: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的概念: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教育活动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教育法律关系(P28):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它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高速的,以人们在教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立法的概念(P57):立法也称“法律的制定”。

广义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法规的活动。

狭义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狭义的法律)的活动。

法律适用的概念(P61):法律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基本方式。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是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

遵守法律的概念(P62):遵守法律是法律实施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去行为,它们的活动都是合法的行为,而不是违法的行为。

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概念(P73):国家对教育进行领导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工作制度的总称。

主要包括教育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各级教育行政机构的隶属关系以及相互之间的职权划分。

高等教育行政行为的概念(P76):高等教育行政行为是指教育行政主体在对高等教育实施行政管理活动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高等教育学制的概念(P94):高等教育学制即高等教育学校教育制度,主要包括各类高等学校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与联系。

高等教育学业证书的概念(P97):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认可的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对在该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正式注册并完成了规定的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的证书。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目录总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目录总结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依法治教第一节依法治教是教育管理的重要手段一、依法治教概述(1)(一)依法治教的含义(1)1. 依法治教的主体(2)2. 依法治教的方式(2)3. 依法治教的依据(2)4. 依法治教的范围(2)(二)法治与法制的概念(2)1. 法治(2)2. 法制(4)(三)依法治教是教育发展的必然要求(5)1. 现代教育要求依据、依靠现代教育法制来规范和调整(6)2. 现代教育运行过程需要相应的教育法规加以规范(6)3. 现代教育管理的有序化、科学化,需要相关法律的帮助(6)二、教育管理法制化(6)(一)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含义(6)(二)教育管理要借助法律(7)三、教育管理的手段(8)(一)行政手段(8)(二)法律手段(9)(三)经济手段(9)(四)思想教育手段(10)第二节国内外教育立法概况(10)一、国外教育立法概况(10)(一)教育立法权限(12)(二)教育法规的种类(13)(三)学校教育制度(13)(四)教师(14)(五)教育经费(15)二、国外高等教育法的有关情况(15)(一)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15)(二)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16)三、中国教育立法的沿革与展望(17)(一)中国古代的教育立法(17)(二)中国近代的教育立法(17)(三)中国现代的教育立法(17)(四)我国教育立法展望(20)第三节依法治校一、依法治校的依据(22)(一)教育立法依据(22)(二)其他立法依据(22)(三)学校内部规章制度(23)二、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23)1. 学校能自觉服从和接受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23)2. 学校能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完善学校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24)3. 学校能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24)4. 学校能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24)5. 学校管理能充分发扬民主,建立相关制度,充分发挥效果会、教代会(24)6. 学校领导及师生员工的法律意识、依法治校意识普遍增强(24)三、高效教师在依法治校中的作用(24)1. 普法宣传员作用(24)2. 守法示范作用(24)3. 依法治校的骨干作用和教育执法监督作用(24)四、高校教师如何实施依法治校(25)1. 学法、懂法(25)2. 遵法、守法(25)3. 普法(25)4. 抵制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25)第二章教育法基础与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第一节教育法概述一、法的概念与分类(一)法的概念(27)1. 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28)2.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28)3. 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28)4. 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29)5. 法是对社会具有普遍效力的社会规范(29)(二)法的分类(29)1.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29)2. 一般法和特别法(29)3. 实体法和程序法(30)4. 公法和私法(30)5. 国内法和国际法(30)二、教育法的概念、特征和作用(30)(一)教育法的概念(30)1.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30)2.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1)3. 教育法调整各级各类教育活动中的教育法律关系(31)(二)教育法的特征(31)1. 国家意志性(31)2. 规范性(31)3. 强制性(31)4. 教育权利和义务的普遍性、明确性(32)(三)教育法的作用(34)1. 指引作用(34)2. 评价作用(35)3. 教育作用(35)4. 保障作用(35)三、教育法的调整对象与方法(35)(一)教育法的调整对象(35)1.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36)2.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36)(二)教育法的调整方法(37)1. 确定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37)2. 确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38)四、教育法的基本原则(38)1. 教育的方向性原则(39)2. 教育的公共性原则(39)3. 教育的平等性原则(40)4.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40)5. 教育的终身性原则(40)第二节教育法的渊源与体系一、教育法的渊源(41)1. 宪法(41)2. 教育法律(42)3. 教育行政法规(43)4. 地方性教育法规(43)5.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43)6. 教育规章(43)7. 教育国际条约与协议(43)二、教育法的体系(43)第三节教育法的规定、实施与监督一、教育法的规定(45)二、教育法的实施(45)(一)教育法的适用(46)1. 教育行政决定(47)2. 教育行政检查(47)3. 教育行政处分(47)4. 教育行政强制执行(47)(二)教育守法(47)三、教育法的监督(49)(一)国家监督(49)1. 权利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49)2. 行政机关的监督(49)3. 司法机关的监督(50)(二)政党的监督(50)1. 中国共产党的教育法律监督体现在两个方面(50)2. 民主党派的监督(50)(三)社会监督(50)1. 人民政协的监督(50)2. 社会团体的监督(50)3. 新闻舆论的监督(50)4. 人民群众的监督(50)第四节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一、学校教育制度(51)(一)学校教育制度的概念(51)(二)我国学校教育制度的构成(51)1. 学前教育(51)2. 初等教育(51)3. 中等教育(51)二、职业教育制度(52)(一)职业教育的概念(52)(二)职业教育体系(53)(三)职业教育的特征(53)1. 职业教育的适应性(53)2. 职业教育的中介性(53)3. 职业教育的产业性(54)三、成人教育制度(54)(一)成人教育的概念(54)(二)成人教育的任务(54)1. 进行基础文化补习教育(54)2. 进行岗位培训(55)3. 进行专业性的中等和高等学历教育(55)4. 进行大学后继续教育(55)5. 进行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55)(三)成人教育的特征(55)1. 成人教育具有社会性(55)2. 成人教育具有多样性(55)3. 成人教育具有实用性(56)4. 成人教育具有职业性(56)5. 成人教育具有速效性(56)6. 成人教育具有终身性(56)四、教育评估制度(56)(一)教育评估的概念和只能(56)(二)教育评估的内容(57)(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57)五、义务教育制度(57)六、扫除文盲制度(57)七、教育督导制度(57)第三章高等教育制度第一节高等教育的性质、任务与原则一、高等教育的性质(60)1. 教育性(60)2. 学术性(61)3. 自治性(61)4. 开放性(61)二、高等教育的任务(62)(一)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创新性人才(61)(二)发展科学技术文化(61)(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61)三、高等教育的原则(63)(一)积极发展高等级教育的原则(63)(二)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效益原则(64)(三)公民受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原则(64)(四)学术自由原则(64)(五)高等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原则(64)(六)鼓励高等学校开展交流与协作原则(65)第二节高等教育制度一、学制(65)(一)高等教育的类型及实施机构(65)(二)高等学历教育的学业标准和基本修业年限(66)1. 专科教育的学业标准(66)2. 本科教育的学业标准(66)3. 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学业标准(66)4.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学业标准(66)(三)高等学历教育的入学条件(66)1. 专科教育或本科教育入学资格(66)2. 硕士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66)3. 博士研究生教育入学资格(66)二、高等教育学业证书制度(66)1. 学历证书(67)2. 非学历性学业证书(67)三、高等教育学位制度(67)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68)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69)第三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一、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概念与分类(71)(一)概念(71)(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分类(71)1. 五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特点(72)2. 五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及基本权限(72)3. 五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动向(73)二、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73)(一)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73)1. 集中统一管理阶段(73)2. 权力下方,分级管理阶段(74)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阶段(74)4. 管理失控阶段(75)(二)改革开放后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与确立(75)1.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的恢复(7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的调整(75)3.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的确立(75)(三)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探索与深化(76)三、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77)(一)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77)(二)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与职责(77)1. 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权利(77)2. 政府对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责(78)第四章高等学校法律制度第一节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82)1. 依据主体的社会角色,可以分为教育内部、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83)2. 依据主体之间的类型,可以分为隶属(纵向)型和平权(横向)型教育法律关系(83)二、高等学校法律关系分析(83)(一)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83)(二)高等学校与社会的关系(85)(三)高等学校与教师的关系(87)1. 合同关系(88)2. 管理关系(88)(四)高等学校与学生的关系(89)1. 合同关系(89)2. 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89)3.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89)4. 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89)5.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89)第二节高等学校的设立一、设立高等学校的基本原则(91)(一)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91)(二)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91)(三)不得以盈利为目的(91)二、设立高等学校的条件(91)(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91)(二)有合格的教师(92)(三)又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92)(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92)三、设立高等学校的审批程序(92)1. 申请(92)2. 审批(92)第三节高等学校法人制度一、法人与高等学校法人资格的取得(94)(一)法人的概念(94)(二)学校法人资格的取得(94)二、建立高校法人制度的必要性与意义(94)(一)建立高效法人制度的必要性(94)(二)确立高校法人地位的意义(94)三、高等学校法人的性质与特征(一)高校法人的性质(94)(二)高校法人的特征(95)1. 法律主体的两重性(95)2. 国有资产的非所有权(95)四、高校法人的权利与义务(96)1. 在民事方面的权利(96)2. 在公法方面的权利(96)第四节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一、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法律规定(98)二、高等学校党委与校长的全职划分(98)1. 高等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的行驶职权(98)2. 高校党委的领导职责(99)3. 高校校长全面负责本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99)三、高等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其他规定(99)1. 高等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99)2. 学术委员会(99)3.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组织形式(99)第五章高校教师法律制度第一节教师的法律概念与地位一、教师的法律概念(102)1. 教师是专业人员(102)2.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103)3. 教师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执教人员(103)4. 教师的使命是教学育人(103)二、教师的地位(103)1. 确定教师节(104)2. 实施《教师法》(104)3. 对教师实行奖励政策(104)第二节教师资格制度一、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范围(106)(一)教师资格的分类(106)(二)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106)二、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106)1. 必须是中国公民(106)2. 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106)3. 具备固定的学历或者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107)4. 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107)三、教师资格的认定(一)认定机构(108)1.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认定(108)2. 高中教师资格认定(108)3.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108)4.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108)(二)认定程序(108)1. 申请(108)2. 受理(108)3. 颁发证书(109)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109)第三节高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一、高校教师的权利(109)(一)教师权利的定义及构成(109)1. 教师能够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110)2. 教师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的权利(110)(二)如何理解教师的权利(111)1. 教育教学权(111)2. 学术研究权(112)3. 学生管理权(112)4. 报酬待遇权(113)5. 参与管理权(114)6. 进修培训权(114)7. 申述权(115)8. 人身权(115)二、高校教师的义务(116)(一)教师义务的定义及形式(116)(二)教师义务的具体内容(116)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116)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 (117)3.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117)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117)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117)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117)(三)教育理解教师的义务(117)1. 遵纪守法义务(117)2. 教育教学义务(118)3. 思想教育义务(119)4. 尊重学校人格义务(119)5. 保护学生权益义务(120)6. 提高水平义务(121)第四节高校教师职务制度一、教师职务制度的含义(121)二、教师职务制度的内容(122)(一)关于教师制度的规定(122)(二)关于教师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的固定(113)1.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职责(123)2. 高等学校教师各级职务的任职条件(124)(三)关于教师职务评审规定(125)第五节高校教师聘任制度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特点及基本原则(125)(一)教师聘任制度的含义(125)(二)教师聘任制度的特点(126)1. 聘任双方地位平等(126)2. 聘任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签订的聘任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应(126)3. 体现民主自愿原则(126)4. 教师聘任制度与教师职务制度、考核制度密切联系(126)5. 实行任期制,并与待遇挂钩(126)(三)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127)1. 按需设岗原则(127)2. 按岗聘任原则(127)3. 公平竞争原则(127)4. 职务职责与利益一致原则(127)5. 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原则(127)6. 促进人才流动原则(127)7. 德才兼备原则(127)二、教师聘任的基本程序和聘任合同(127)(一)教师聘任的基本程序(127)1. 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127)2. 应聘人员申请聘任(128)3. 用人部门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128)4. 用人部门对所有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128)5. 学校有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128)6. 学校校长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任证书(128)(二)聘任合同(128)1. 签订聘任合同的原则(128)2. 聘任合同的内容(128)3. 聘任合同的种类(129)4. 聘任合同的无效、变更与解除(129)三、进一步完善教师聘任制(130)1. 精简机构,合理确定编制(130)2. 科学设岗(130)3. 按岗聘任(130)4. 竞聘上岗(130)5. 按岗定薪,岗变薪变(130)第六节高校制度的培训、考核与奖惩制度一、教师培训制度(131)1.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培训(132)2. 提高学历层次培训(132)3. 外语,计算机水平培训(132)4. 教育教学技能培训(132)5. 转岗位培训(132)二、教师的考核制度(132)(一)考核内容(132)1. 政治思想方面(132)2. 业务水平(132)3. 工作态度(132)4. 工作成绩(132)(二)考核原则,程序于方法(133)1. 考核原则(133)2. 考核程序和方法(133)三、教师的奖励制度(133)第六章高校学生法律制度第一节高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一、入学与注册(135)1. 高考合格,由高校录取(135)2. 按时办理入学手续(136)3. 复查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136)4. 复查身体状况(136)二、学业成绩考核(136)三、休学与退学(137)四、毕业,结业与肄业(138)第二节高校学生的权利一、高校学生权利的有关法律规定(138)(一)作为一般受教育者所享有的权利,是在《教育法》中规定的(138)1. 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适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139)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139)3. 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139)4.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者依法提出诉讼(139)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39)(二)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享有的附加权利(139)1. 申请经济补助权(139)2. 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权(139)3. 组织社团权(139)4. 就业权(139)(三)作为一般公民享有的权利(139)1. 受教育权(139)2. 学术自由权(139)3. 宗教信仰自由权(139)4. 人身自由(139)5. 劳动权(139)6. 监督权(139)二、如何理解高校学生的权利(140)1.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140)2. 获得学金权(140)3. 获得公正评价权(141)4. 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141)5. 申诉起诉权(142)6. 组织社团权(142)7. 勤工助学权(142)8. 就业权(143)第三节高校学生的义务一、高校学生义务的有关法律规定(143)(一)作为一般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143)1. 遵守法律,法规(143)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143)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143)4. 遵守所在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43)(二)作为高等教育受教育者应承担的义务(143)(三)作为一般公民应承担的义务(144)1. 受教育的义务(144)2. 维护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的义务(144)3.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144)4. 依法服兵役的义务(144)二、高校学校义务的归纳和阐述(144)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144)2.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144)3.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145)4. 遵守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145)5. 缴纳学费,返还贷款(146)6. 参加军训(146)7. 社团活动守规(146)第四节高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一、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147)二.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148)三、新型的师生关系(148)四、高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的关系(149)1. 高校教师权利与学生义务的关系(149)2. 高校学生权利与教师义务的关系(151)第五节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与责任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含义(153)1. 事故发生在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153)2. 对受害人已经造成了伤害的后果(153)3. 与学校活动有联系(153)二、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事故(154)三、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156)1. 尽快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156)2. 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全方面的防范体系(156)第七章教育法律责任第一节教育法律责任概述一、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157)1. 法律规定性(158)2. 国家强制性(158)3. 专权追究性(158)4. 规则的特定性(158)二、违法行为的概念(158)三、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159)1.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必须违法(159)2. 有损害事实(159)3. 违法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159)4.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159)四、教育法律责任的分类(一)行政责任(160)(二)民事责任(161)(三)刑事责任(162)(四)经济责任(163)第二节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机关的教育法律责任(164)(一)教育经费核拨、使用不当的法律责任(164)1. 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164)2.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法律责任(165)(二)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法律责任(165)(三)在招生过程中的有关法律责任(166)(四)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67)二、高等学校的教育法律责任(168)(一)违法招收学员的法律责任(168)(二)向学员乱收费的法律责任(170)(三)贩卖文凭的法律责任(171)(四)教育教学设施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171)(五)违反国家财务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172)三、高校教师的教育法律责任(174)(一)违反《教师法》的法律责任1.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法律责任(174)2.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法律责任(176)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法律责任(176)(二)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77)1. 有关学术腐败的法律责任(177)2. 违反教育考试规定的法律责任(178)四、高校学生的教育法律责任(179)(一)考试作弊的法律责任(179)(二)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法律责任(180)(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81)1. 盗窃(181)2. 诈骗(182)3. 敲诈勒索(183)4. 故意伤害、杀人(183)5. 网络违法犯罪(183)五、社会的教育法律责任(183)(一)非法举办学校的法律责任(183)(二)违法颁发证书的法律责任(183)(三)侵扰学校教育活动的法律责任(184)第八章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第一节法律救济概述一、法律救济的概念(185)1. 法律救济行为是由于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的(186)2. 法律救济是和权利联系在一起的(186)3. 法律救济是与纠纷的处理相关联(186)4. 法律救济以补偿受害者的权利为根本目的(186)二、法律救济的特征与基本原则(187)(一)法律救济的特征(187)1. 法律救济具有法定性(187)2. 法律救济具有权利性(187)3. 法律救济具有弥补性(187)4. 法律救济与一定的法律责任相联系(187)(二)法律救济的基本原则(187)1. 事后救济原则(187)2. 主管恒定原则(187)3. 合法程序原则(187)4. 符合救济目的的原则(188)三、法律救济的方式(188)(一)行政救济(188)(二)教师和学生申诉制度(188)(三)司法救济(188)(四)其他救济方式(189)1. 仲裁(189)2. 调解(189)四、法律救济的意义(189)1. 建立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利(189)2. 建立健全的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更好地监督政府依法行政(189)3. 家里健全法律救济制度,能够有效地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依法执教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190)第二节教师与学生申诉制度一、申诉的概念(190)二、教师申诉制度(191)(一)教师申诉制度及其法律依据(191)(二)教师申诉制度的特点(191)1.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具体的法律救济制度(191)2.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特定的专门性的申诉制度(191)3. 教师申诉制度是一项非诉讼申诉制度(192)(三)教师申诉制度的适用范围(192)1. 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提出申诉(192)2. 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192)3.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提出申诉(192)(四)教师申诉的程序(193)1. 申诉的提出(193)2. 申诉的受理(193)3. 申诉的处理(193)三、学生申诉制度(194)(一)学生申诉制度的概念你和特征(194)1. 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法》设定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救济制度(194)2. 学生申述制度是具有特定性的权利救济制度(194)3. 学生申诉制度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申诉制度,而非司法性质的诉讼制度(194)(二)学生申诉的程序(195)1. 提出申诉(195)2. 受理(195)3. 处理(195)(三)学生申诉制度与教师申诉制度的比较(195)第三节行政复议制度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及特征(196)1. 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时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196)2.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二者不能互换(196)3. 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的一种行政活动(196)4. 行政复议审查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196)5. 行政复议具有行政性和司法性两种属性(196)二、高效使用行政复议的范围(197)三、行政复议的程序(197)(一)申请(197)1. 申请复议的条件(197)2. 申请复议的方式(198)3. 复议申请的期限(198)(二)受理(198)(三)审理(198)(四)决定(199)(五)执行(199)第四节司法救济制度一、行政诉讼(200)(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00)1. 行政诉讼起因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0)、2. 行政诉讼是处理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200)3. 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来处理和解决争议的(200)4. 行政诉讼适用独立的行政诉讼程序(200)(二)行政诉讼程序(201)1. 起诉和受理(201)2. 第一审程序(202)3. 第二审程序(202)4. 审判监督程序(202)5. 执行程序(202)二、民事诉讼(203)(一)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与行政诉讼的差别(203)(二)起诉与审理(204)。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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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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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 高等教育法规的主要内容 • 高等教育法规的案例分析 • 高等教育法规的改革与发展 • 高等教育法规的实践与应用
01
CATALOGUE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
高等教育法规: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调整高等教育领域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高等教育法规是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维护高等教育秩序的重要工具 。
高等教育法规具有普遍约束力,是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规 范。
高等教育法规的体系
国家层面的高等教育法规
包括国家宪法、教育基本法、高等教育法等。
地方层面的高等教育法规
包括地方政府制定的高等教育相关法规、条例、规章等。
学生有权获得符合质量标准的教育服 务,有权利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有 权利获得公正的评价和学历学位证书 等。
义务
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 规定的学习任务,按规定缴纳学费等 。
高等教育的质量管理
质量标准
高等教育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包括课程设置、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 面。
质量管理措施
高校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进行教学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教学工 作。
高校应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章程,明 确学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
学校自主权。
B
C
D
强化法律风险防范
高校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 合同管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推进民主管理
高校应加强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 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鼓励师生参与学 校管理。
教师与学生权益的保护
教师权益保护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目录分析
高等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法规: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高等教育国际交流 与合作日益频繁,这部分内容介绍了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的法律基础、政策导向 及实施策略。
目录分析
本书目录内容特点鲜明,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全面性:本书涵盖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各个方面,从概述到具体法规,再到法 律责任与救济,内容全面,无一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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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还深入探讨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实施与监督问题。高等教育法规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高校、 教师、学生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形成有效的执行机制。同时,高等教育法规的监督也是保障法 规实施的重要手段,包括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司法监督等多种方式。 本书最后展望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趋势和未来展望。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高等教育法 规也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未来,高等教育法规将更加注重公平、公正、 公开,更加注重保障学生权益和提高教育质量,同时也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本书的内容摘要主要介绍了高等教育法规的基本概念、特点、主要内容、 实施与监督以及发展趋势与展望。通过阅读本书,读者可以全面了解高等教育法规的框架和要点, 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办学能力,为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我想说的是,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我们不仅要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教学技能, 还要有高度的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教师岗位职 责,为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服务。而《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这本书,正是我 们提高法规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重要工具和参考书。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高等教育 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三篇篇一:高等教育法规概论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教师自身素质,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建立合格教师人才的选拔机制。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是我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身份。

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就不受时间、地域的限制而具有在全国范围内普遍使用的效力,须依法才能丧失和撤销。

学业证书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

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学业证书是颁发给受教育者的表明其受教育程度及其达到知识水平和能力的凭证,通常与国家学制系统相联系。

教师权利法律意义上的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法律意义上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实施学历性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也包括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教师聘任制《教师法》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教师聘任制就是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教师管理制度。

学位制度《教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我国学位分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

教师义务法律意义上的教师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对教师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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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 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宗教与教育分离。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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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政关系的法规的总称2、初等教育:又称小学教育。

其任务:对6-12岁得少年儿童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各方面的教育3、教育法制:是现代社会对教育的一种新型的调控组织形势,是伴随着教育的普及发展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调节领域。

4、义务教育: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适龄儿童和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的、普及的、免费的学校教育。

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小学6岁。

条件不足地区可推迟到7岁。

5、教育制度:广义指根据国家的性质所去人力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包括教育行政管理机构及各类教育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狭义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6、法律责任:指违反法律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结果。

7、教育民事关系: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为行政机关(包括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之间)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8、教育法体系:以一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基础形成的门类齐全,协调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9、法律的实施: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自己的实际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实现。

10、法律体裁: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负法律责任的主题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责任承担的主要方式。

11、法律救济:依据法律对权力冲突的解决。

12、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二、问答题、论述1、现行宪法对教育的规定是什么答:(1)对教育事业的管理方面的规定,明确地规定了举办和管理教育事业的职责以及各级行政管理机构(2)关于教育制度的规定(3)阐明了国家对科学、文化事业的政策和价值取向(4)充分肯定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5)详细阐明了教育事业的任务(6)规定了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7)对残疾人、妇女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受教育权作了特别规定(8)对学校的教育目标作了明确规定(9)规定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的义务(10)规定了宗教与教育分离的原则2、根据我国现行的规律、法规,我国各项教育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答:(1)贯彻、制定、规划党的教育,政策和相关教育或地方行政部门的规率(2)制定教育教学基本文件,指导监督和检查各项各类学校的是政治和教学业务,并提供现代教育手段(3)组织和领导高等学校学生的招考和调配工作(4)负责来华会出国留学生的管理和教育方面的外事工作(5)根据国家财政计划、分配教育经费、检查使用情况3、国外教育法的功能答:(1)保证决策过程有序化(2)保持集中和分散的合理张力(3)保证教学机构的自治(4)保证对教育管理的程序性控制(5)保持对课程的适度控制(6)对教师职业进行规范(7)对教育财政进行法律控制4、我国教育制度的特点答:(1)我国教育基本制度是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发展形成的,是民族传统和国际经验相结合的产物(2)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又是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制度及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3)我国的教育多元化体制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与社会需求相适应(4)我国教育基本制度为我国公民个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现实的保障5、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内容,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特点。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2.其他高等教诲机构:其他高等教诲机构是指"除高等黉舍和经赞成承担研究生教诲义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诲活动的组织"。

3.高等黉舍:高等教诲法所称高等黉舍是指大年夜学、自力设置的黉舍和高等专科黉舍,个中包含高等职业黉舍和成人高等黉舍。

4.教师聘请轨制:聘请两边在平等自愿的差不多上,由黉舍或者教诲行政部分依照教诲教授教化须要设置的工作岗亭,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平易近担负响应教师职务的一项轨制。

5.教师的权力:教师在黉舍教诲教授教化工作中能够或许作出或不作出必定的行动,以及要求他人响应作出或不作出必定行动的许可和保证,并为司法所确认、设定和爱护。

1)学制体系:学制是指一个国度各级各类黉舍的体系,包含他们的性质、义务、入学前提、进修年限及互相关系的总合。

国度实施学前教诲、初等教诲、中等教诲、高等教诲的黉舍教诲轨制。

国度建立科学的学制体系,学制体系内的黉舍和其他教诲机构的设置、教诲情势、求学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诲行政部分规定。

(2)义务教诲轨制:国度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诲轨制。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采取各类方法保证适龄儿童、青年入学。

适龄儿童、青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小我有义务使适龄儿童、青年接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诲。

(3)职业教诲和成人教诲轨制:国度实施职业教诲轨制和成人教诲轨制。

各级人平易近当局、有关行政部分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方法,成长并保证公平易近接收职业黉舍教诲或者各类情势的职业培训。

国度鼓舞成长多种情势的成人教诲,使公平易近接收恰当情势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巧、营业教诲和毕生教诲。

(4)清除文盲轨制:各级人平易近当局、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类方法,开展清除文盲的教诲工作。

按照国度规定具有接收清除文盲才能的公平易近,应当接收清除文盲的教诲。

(5)国度教诲测验轨制:国度实施国度教诲测验轨制。

(法律法规课件)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法律法规课件)高等教育法规概论

1.学位证书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2.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3.高等学校:高等教育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4.教师聘任制度:聘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聘请具有教师资格的公民担任相应教师职务的一项制度。

5.教师的权利: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并为法律所确认、设定和保护。

1)学制系统:学制是指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体系,包括他们的性质、任务、入学条件、学习年限及相互关系的总合。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2)义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以及有关社1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多种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4)扫除文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5)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高校教师培训《高等教育法规概论》课件

REPORT
CATALOG
DATE
ANALYSIS
SUMMAR Y
01
高等教育法规概述
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与特点
高等教育法规的定义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制定和认可的 ,旨在调整高等教育领域中各种社会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高等教育法规的特点
高等教育法规具有法定性、强制性、 普遍性和规范性的特点,是高等教育 领域中最重要的法律规范之一。
科研成果评价与推广
高校对科研成果进行评价,并积极推广应用于社 会经济发展。
AHale Waihona Puke CD科研项目管理高校根据国家科研项目指南,申报和承担各类科 研项目。
科研经费管理
高校对科研经费进行统一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的 合法、合规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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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 Y
04
高等教育法规的实践与 案例分析
高等教育法规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发展趋势
高等教育法规将朝着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方向发展,更加注重保障教育公平 和提高教育质量。
展望
未来高等教育法规将更加注重与国际接轨,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 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时,随着科技的发展,高等教育法规也将更加注重保护
知识产权和网络教育等方面的问题。
详细描述
高校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招生、考试、评价等政策,确保师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平等地位。
公益性原则
总结词
指高等教育法规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确保高等教育的公益性质。
详细描述
高校应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同时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确保 高等教育的公益性。

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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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答案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练习题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教育法规——亦可称教育法、教育法律或教育法律法规,它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在教育方面的意志,通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调整有关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教育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和。

2、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教育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同样也由三个要素构成,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

3、教育法律规范——是由国家颁布并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规则。

一个完整的教育法律规范应当包括法定条件、行为准则和法律后果三要素。

4、教育立法——教育立法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使国家教育权的行政机关,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一定社会的教育秩序,根据其权限和一定的程序,以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制定、修改或废止教育法律规范的活动。

5、教育法律责任——教育法律责任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主要包括三种方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6、教育法规的适用——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适用于具体人和组织的专门活动。

7、教育制度(广义)——根据国家的性质所确立的教育目的、方针和开展教育活动的各种机构的体系和运行规则的总和。

8、狭义的教育制度——指有组织的教育和教学的机构体系及各级教育行政组织机构。

9、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机构,其中既包括学制系统以内,以实施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又包括各种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

10、学位——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性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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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的概念一、教育法的概念和性质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的基本特征: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教育法: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

定义:(一) 教育法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教育的法(教育行政机关是一个管理者,而且也是一个协调者、服务者);(二) 教育法是规定教育管理过程中和实施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不同主体的地位及其权利与义务的法律;(三) 教育法是国内法,它是由各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构成的整体二、教育法的地位和作用:地位:教育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教育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作用: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教育法与党的教育政策的关系:党的教育政策是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教育工作的基本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它是党实现对国家教育工作领导的基本方式。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它们都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

教育法和党的教育政策又有区别。

区别:1、制定主体不同,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教育政策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法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形式表现,内容比较明确、具体;而党的教育政策通常是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口号等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一般比较原则。

3、实施方式不同,教育法更主要的是依靠国家强制力,而党的教育政策为人民群众自觉的行动。

4、调整范围不同,党的教育政策调整教育关系的范围比教育法要广泛。

第二节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一)保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或方向原则。

1、由工人阶级掌握教育的领导权;2、公民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3、宗教与教育分离。

(二)遵循教育发展的客观规律原则。

1、教育与受教育者身心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2、教育与社会发展相互制约的规律;3、教育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体现人的全面发展原则。

即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

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和体系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一)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法律、法规制定的依据,是制定教育法的重要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成了教育法中最高层次的渊源。

1、宪法规定了教育的目的、任务和基本制度;2、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中的德育原则;3、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和从事科研、文艺创作等文化活动的自由;4、宪法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

(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律是教育法的最主要的渊源。

1、教育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定,我国的教育基本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10章84条。

2、教育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教育单行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效力及于全国。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有三种:即条例、规定和办法。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专称。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基常务委员会制定。

(五)教育行政规章1、部门教育规章;2、地方政府教育规章。

(六)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四节 教育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过程中而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人民、民族、国家和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

客体:国家权力、人身和人格、行为、法人、物、精神产品、信息。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教育法律关系就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的法律关系,也称之为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一)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教育的纵向管理关系。

1、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为教育行政机关(行政主体)。

而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则是发生在作为行政主体的教育行政机关与教育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教育行政机关居于支配地位。

2、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3、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具有先定性。

4、教育行政机关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重合性。

5、教育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争议的解决方式具有特定性。

(二)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横向的法律关系。

二、几种基本的教育法律关系(一)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在我国,学校与政府的关系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起来的。

高等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则可分为三种模式:一类为由国家教育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一类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再一类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办和管理的高等学校。

(二)学校与社会的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合同关系(三)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1、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在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

在国家举办的学校,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则是一种区别于劳动管理的具有人事性质的行政法律关系,即领导和服从关系。

2、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第五节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权利:资格说、自由说、利益说、法力说、可能说、规范说。

权利与权力区别:内容、主体、范围、体现的关系性质和利益重点、实现方式和要求。

(1) 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教育权:国家教育权、学校教育权、家庭教育权。

受教育权:法律赋予一定的主体有权享受教育的资格。

人的最基本的权利,影响着人的生存和发展。

(二)公民的受教育权1.公民受教育权的含义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

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2.公民受教育权的内容体系(三)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关系1.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基本特点联系:都是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一定主体所享有的利益;都是教育法所赋予一定主体的一种资格;都是教育法所保障或允许的。

区别:二者的主体不同;二者的来源不同。

2.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相互依托第一,受教育者的存在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的基础。

第二,教育权主体与受教育权主体通过一定的权利与义务使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相互依托第三,教育权的滥用或不合理设定会导致侵害、限制或剥夺一定主体的受教育权。

考试题型1、辨析题,如:(1)教育法没有阶级性(2)教育政策比教育法律调整范围要广 (3)教育权和受教育权都应该平等2、论述题,如:(1)教育法的作用?(2)教育政策与教育法的关系?(3)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第二章 我国教育基本制度第一节 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一、职业教育制度(一)职业教育概念特征职业教育,也称职业技术教育,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的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普通教育基础上,对受教育者进行从事某种职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使受教育者成为社会职业所需要的人才。

特征:职业性、社会性、实践性。

(2) 职业教育体系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

(三)职业教育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职业学校: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职业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职业培训机构: 1.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教师和管理人员;3.有与进行培训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4.有相应的经费。

(四)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现在,我国的职业教育正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特别是职业培训市场需求越来越大:1、与企业合作的培训;2、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培训;3、配合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需要对当前经济建设短缺人才进行培训;4、对农民的培训;5、创业培训;6、由于终身学习日益深入人心,社会对培训的需求不断增大。

二、成人教育制度(二)成人教育体系成人教育体系从培养目标上则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成人学历教育和成人非学历教育。

特点:实用性、职业性、社会性、多样性、终身性。

第二节 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我国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统一入学考试,如中考、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2、学历认证考试,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3、水平考试,如普通中学毕业会考等。

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三节 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一、学业证书制度二、学位制度(二)学位等级 我国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三)学位的门类一共为12个,即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和军事学。

(四)学位的授予 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

第四节 教育督导制度和教育评估制度(一) 教育督导的概念教育督导,也叫教育视导,目前在我国主要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为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所辖地区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的制度。

(二) 教育督导的方式:1、综合督导;2、专项督导;3、经常性检查。

二、教育评估制度(一)教育评估的概念教育评估是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认可的社会组织根据既定的目的,确定相应的目标,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通过系统地收集信息和定性、定量分析,依据客观的价值标准,对教育系统的功效和工作状态作出评议和估价的过程。

(二)教育评估的类型目前我国所进行的教育评估类型主要包括:合格评估、办学水平评估、选优评估。

(三)高等学校教育评估1、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基本类型(2)按评估的衡量因素区分,高等学校教育评估可分为成果评估、过程评估和条件评估三种基本类型。

成果评估,亦称总结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完成任务后所表现出的成果、成绩、贡献、效益的数量与质量方面的评估。

过程评估,亦称形成性评估,是对评估对象在实现目标过程中工作系统所处状态的评估。

条件评估,亦称配置性评估,是对被评对象的工作基础和办学条件的能量判断。

考试题型1、辨析题,如(1)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是实践性p49(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水平考试p59(3)文凭一般是指毕业证书,不包括肄业证书p682、论述题,如:(1)你认为我国的高考制度应该如何改革?p61(2)谈谈你对我国高等学校教育评估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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