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
房屋赠与的撤销10篇房屋赠与的撤销1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现就撤销赠与一事达成协议如下:甲方于20__年10月25日以乙方某某名义购买了大连圣岛房地产开发*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大连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4号楼1-6-2号154.03平方米住宅,首付款315840元,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元,已经向银行偿还两期贷款元,均系甲方支出。
甲方在办理购房手续之后,以乙方在甲方开办的某某公司任职尽责为条件将该房产赠与给乙方,并以未完全尽职为条件作为撤销赠与的附条件。
双方虽然未签订赠与协议、也未办理赠与公证,但双方对甲方以附条件可以撤销赠与的约定予以确认。
因甲方承诺的附条件赠与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可以撤销赠与的附条件已经成就,经双方协议,决定由甲方撤销对乙方上述房产的赠与,本撤销协议自双方签字时生效,上述房产产权权利属于甲方,其房产所有权权属有效期限自购买时起有效。
因乙方未在该房产中有任何投资,甲方收回产权,乙方无条件同意。
因全部购房手续和相关文件自购房日起均由甲方保管,甲方有权以乙方名义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在贷款清偿完毕后以乙方名义办理产权登记,并有权以乙方名义出售房产。
乙方须无条件地提供身份证件配合甲方从事上述产权处置行为。
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偿还银行贷款、办理产权登记和出售房产。
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原件,在产权登记和产权出售结束后,甲方将乙方身份证返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律师一份。
甲方:乙方:年月日房屋赠与的撤销2赠与人(甲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受赠人(乙方):身份证号:住所:电话: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住所:电话:甲方是乙方的爷爷,为赠与房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房屋赠与合同:一、赠与标的甲方自愿将坐落在,产籍号:,建筑面积:平方米的私有房屋无偿赠与给乙方。
甲方保证赠与给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二、房屋交接上述赠与房屋交接时间为年月日,赠与房屋交接前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赠与房屋交接后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房地产赠与过户流程大全过户手续如何办理
房地产赠与过户流程大全过户手续如何办理?房地产赠与是指个人或单位将拥有所属权旳房地产转赠给她人旳行为。
个人将房地产转赠给她人,根据受赠人旳不同,需要办理旳手续和赠与流程也不同,一般分为亲属间一般赠与和无亲属关系旳免费赠与两种状况。
二、免费赠与旳房产过户流程:(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房屋赠与旳书面合同,即赠与书。
——房产赠与合同书范本。
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旳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及我市旳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旳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1)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房地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有关税费旳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
这里旳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
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签订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旳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1、赠与房产过户手续流程赠与房产过户行为事实上就是房产所有权旳转移,一般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来实现。
赠送分为两种状况:一种是“一般赠送”,此外一种是“免费赠送”。
一般赠送也被称为“直系亲属”赠送,需要提供双方旳关系证明,接受赠送旳范畴需要是具有赡养关系旳或是继承获得;而免费赠送,是在双方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下旳一种赠送方式,房产交易双方为了规避税费采用旳房产赠送一般都是“免费赠送”旳方式。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房地产赠与必须依法办理签约、申请、审核、登记及产权过户等手续。
具体程序是:一、签约。
房地产赠与人同受赠人就免费赠与签订合同,表白免费赠与是赠与人旳真实意愿,接受赠与是受赠人旳真实意愿。
如受赠人为未成年人,赠与人单方出具旳赠与书亦有法律效力。
二、办理公证。
根据国家司法部和建设部《有关房地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旳联合告知》旳规定,办理房地产赠与公证。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标准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条件【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
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房产赠与合同精选15篇
房产赠与合同精选15篇房产赠与合同1赠与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有效证件号码:受赠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受赠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负责人:职务: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一)赠与人的权利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扶养甲方夫妻);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2)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二)赠与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一)受赠人的权利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二)受赠人的义务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签约时间:房产赠与合同2甲方(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甲方所有的_________(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
其所有权的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
撤销赠与合同判决书篇一: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篇一:赠与合同纠纷案例精选20年,王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以赠与的方式赠与其外孙女袁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在赠与合中,袁某承诺房产中一间房屋由王某某终生使用,袁某负担所有的房屋日常开支以及负有对王某某的赡养义务,袁某支付20万元给王某某的子女。
之后王某某与袁某共同居住生活。
20年,王某某将其外孙女袁某一纸诉状告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起诉称其将房屋赠与给其后,袁某没有尽到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其不孝,要求收回房屋。
案情分析:赵红兵律师接受本案的被告袁某的委托后,认真调阅了原告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据,并深入到被告的所住的社区物业、医院及左邻右舍进行调查取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赵律师认为:一、王某某将诉争房屋赠与袁某系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受欺骗和利诱的情形。
二、袁某已经按照《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的约定履行了附随义务,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于法无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和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被法庭采纳。
四、本案起诉的真实目的,实际上是个别子女为了自身利益而鼓动90多岁的老人诉讼,因而编造出所谓的事实,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起诉。
审判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庭提交了16组证据,用确实充分地证据来支持其要求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的主张,同时在法庭调查中,按照开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诉方案,频频向原告提问,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好的方向上来,自始至终在庭审中掌握着绝对的主动权。
在被告代理人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单薄,而且经不起赵律师慎密的推敲和提问,无言以对,由于本案被告方不同意调解,法庭当庭宣布择日判决。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其二个子女认为不可能败诉,申请作为法定继承人重新参加庭审,经洪山区法院于202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王某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的二审代理人参加庭审,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年3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上诉请求。
房产赠与协议
房产赠与协议房产赠与协议1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民族:汉族,现住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现因为立遗嘱人年事已高,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因此乘现在精神清醒特立以下遗嘱:一、关于本遗嘱1、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本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3、本遗嘱所处分的财产为立遗嘱人的部分财产,是立遗嘱人合法取得的、有处分权的个人财产。
4、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1、立遗嘱人于年月取得了位于房屋产权,房屋建筑面积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2、自愿将该房屋赠与个人。
3、必须对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对本房屋的继承权。
三、其他:_________________1、本遗嘱一式三份,由、公证处各执一份。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_(签字)受益人签字认可本遗嘱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签字)同意按该遗嘱进行继承。
(公证处盖章)时间:_________________房产赠与协议2受赠人:__________________赠与人________将其房屋赠与受赠人,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1条赠与房屋状况房屋坐落:__________________房屋规格:__________________房屋面积:__________________第2条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取得赠与房屋所有权,不得解除与_________的租赁合同,除非_________主动提出终止租赁合同。
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
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原文地址: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例选编作者:郭力律师父母离婚,赠与儿子房屋能否撤销案情回放:1978年5月1日,赵新东与姚美琴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时双方均达22周岁,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属事实婚姻。
1986年2月初,双方生一男孩,取名为赵正斌。
1997年7月,赵新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姚美琴离婚。
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赵新东与姚美琴于1997年9月25日自愿达成协议: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共同财产三层楼房三间,赵新东、姚美琴双方各半所有,双方将应得的份额赠与12岁的儿子赵正斌,产权归赵正斌所有,由赵新东负责保管。
赵新东与姚美琴离婚时,房屋仅以赵新东名义申领了民房建设使用土地许可证及村镇建设工程准建证,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随着时间的推移,儿子赵正斌已长大成人。
赵新东对于把房屋给了儿子心生悔意。
他了解到,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于是,赵新东便认为,自己赠与的承诺并没有经过公证,房屋还在自己的手上,自己应有权撤销赠与。
于是,他决定不再将房屋赠与儿子,并于2005年12月6日,对房屋申请所有权登记,并以自己的名义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房屋所有权人赵新东。
赵正斌多次找父亲理论,希望父亲能履行与母亲签订的离婚协议,将房屋交还自己管理。
可是,赵新东拒绝。
2007年2月7日,赵正斌向法院起诉,以父亲赵新东为被告,母亲姚美琴为第三人,请求法院判令三层楼房归自己所有。
(本版6月8日刊发)财产未交付赠与可撤销□谢丽君笔者认为,赵新东作为赠与人,能够就其拥有的一半产权的份额撤销对其儿子赵正斌的赠与,主要理由如下: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从性质上看是诺成合同,一旦赠与人与被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赠与合同即成立,但同时赠与合同又是可撤销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动产转移占有,不动产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能够在无需征得被赠与人同意的情况下撤销赠与合同,除非赠与合同经过依法公证。
2024年赠与房产协议
第二条 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房屋赠与合同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风险提示: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于年月日购买的房屋;甲方自愿将该房屋产权的50%赠与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房产,此赠与不附加任何条件。
第二条、房产情况:
1、该房产坐落于: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产权证号:。
2、该房屋产权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产权一并赠与;
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均为此赠与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九条:甲方自愿将与( )共有的原甲方份额的家电、家具、首饰和财物无条件全部无条件赠与乙方。
赠与人(签字): 证件号码: 受赠人(签字):
证件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赠与房产协议2
甲方:,男,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乙方:,女,汉族,住:,身份证号码:。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赠与人:xx
受赠人:xx
签订时间:xx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身份证件:联系地址:
乙方:身份证件:联系地址: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2024年赠与房产协议
赠与房产协议1
赠与人: (以下简称甲方) 男 岁 身份证号: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
赠与合同的撤销8篇赠与合同的撤销1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成立之后的一定期限内,赠与人基于自身利益的保护,可以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根据该条的规定,说明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行使撤销赠与行为的权利。
(1)赠与人可以行使赠与撤销权,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受到禁止,即赠与人在这些赠与合同中没有撤销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界限是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之前,即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赠与财产或赠与凭证没有交付之前,或者法定必须办理有关的登记等手续办理之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没有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钱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的影响。
对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因为当事人之间有更深的道义上的情感,如果赠与人任意撤销赠与,则与其原赠与目的相悖,所以在这种情形下,赠与人也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经过公证的赠与,如果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依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
如果股东到期不实施股权激励,你可以要求其交付股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变更应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之上,并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篇一: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赠与房产公证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案例简介】 XX年7月,王某和蒋某夫妻将自己的名下一套房子赠给自己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之后该房屋一直由王某、蒋某夫妻和孙子王某某居住,双方也一直没有到房产部门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后来,王某因病死亡。
王某夫妻有二个子女,儿子王甲、女儿王乙,王某的妻子蒋某和王甲(王某某的父亲)生活一起,现孙子王某某因上学需要办理房屋过户。
但被房产部门告知,不能过户,按照遗产继承权办理,此时王某的女儿王乙认为该套房屋是父亲的遗产,应作为遗产继承。
但王某某认为,该套房屋是爷爷王某和奶奶蒋某赠与他的,赠与合同已经办理了公证,不应当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分析】本案中需要解决两个法律问题:1、本案中涉及的赠与合同是否生效问题;2、房屋赠与办理公证后未过户,赠与人一方死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处理?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经过公证处公证,但是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现赠与人一方死亡,导致赠与合同不能被房产部门采用进行过户,这就涉及到赠与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合同的效力指合同当事人所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案中赠与人王某和蒋某将其房产赠与孙子王某某,双方签订了赠与合同,并办理了公证手续,从法律上讲,是双方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双方订立的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赠与人受赠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2、既然本案中赠与合同已经生效,但是赠与人、受赠人一直未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现在赠与人王某已经死亡,蒋某因孙子王某某上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被告知不能办理,导致了权益不明确,该如何处理,《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
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5篇篇1一、引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一项重要权利。
本文旨在浅析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明晰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指的是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无需理由地撤销赠与。
但是,任意撤销权并非绝对,受到一定限制。
1.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适用于未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的情况下。
2. 赠与合同一旦履行完毕,赠与财产权利转移给受赠人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权。
3. 若赠与合同存在公证、公益性质等特殊情形,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限制或禁止。
1. 赠与人必须亲自向受赠人明确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
2.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
3.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1. 公证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2. 公益赠与:为公益事业目的而订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 道德约束:若受赠人对赠与有重大贡献或处于困境,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道德约束。
1.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后,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2. 赠与人需承担因任意撤销行为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3. 若赠与人滥用任意撤销权,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七、案例分析(此处可引入具体案例,分析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实际应用及法律效果)八、结论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是赠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并非绝对。
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受赠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通过分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限制与禁止以及法律后果,旨在帮助公众更好地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九、建议1. 赠与人应充分了解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及相关法律规定,避免滥用权利。
2. 双方在订立赠与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赠与的财产、权利及义务,以减少纠纷。
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没有过户前可以收回吗?.doc
赠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在没有过户前可以收回吗?赠与合同(赠与)在财产权利发生转移前,是可以撤回的。
即如果赠与的房屋未过户的,赠与人一般都可以撤回赠与。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回;赠与人不交付房屋的,受赠人可以至法院诉讼要求交付。
【案情】2001年,曾某和黄某协议离婚,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两层住房的第二层登记在儿子名下,第一层归黄某所有。
离婚后,曾某仍然住在二楼,黄某多次要求曾某搬出,遭到曾某拒绝。
一天,黄某趁曾某外出,将大门锁和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曾某无法进入房屋。
曾某表示赠与不成立,要求收回二楼住房。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不成立。
曾某虽然在离婚协议中同意将自己应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的儿子,但是儿子并没有在协议中签字。
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接受的合同。
儿子没有表示同意,则赠与合同未成立,房子第二层有一半的产权仍然属于曾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且是不要式合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人的曾某某只要不反对接受赠与,就应当视为赠与合同成立。
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根据《合同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赠与合同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后生效。
此时,曾某可主张撤销赠与,行使完整的所有权。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曾某赠给其子曾某某的房产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生效,曾某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它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所以,只要曾某表示把房子的第二层赠给曾某某,且曾某某也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其次,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意思表达方式比较灵活,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甚至是默示。
本案中,曾某的儿子曾某某才十一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他在父母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字不太现实,就算是口头上答应也不一定能行。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
民事调解书约定房产赠与子女但未过户,能否引起物权变动?案例一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9)苏03民终1627号案由:执行异议之诉裁判日期:2019年05月22日基本案情赵二向原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2.确认赵二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一和韩某原系夫妻,赵二是双方婚生子。
2015年6月12日,原审法院立案受理韩某起诉赵一离婚纠纷案,在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5年7月24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沛民初字第01104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赵一自愿与韩某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沛县房屋归婚生子赵二所有,剩余房贷由韩某负责偿还,韩某、赵一协助赵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费由赵一承担;三、赵一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教育费5万元;四、赵一于2018年2月28日之前给付婚生子赵二生活费5万元。
”于当日将调解书送达韩某、赵一。
2016年12月2日,赵三向原审法院起诉赵一、韩某,要求偿还赵一于2014年1月9日、9月6日分别向其借款10万元、15万元,共计25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赵一所借款项不是共同债务。
因此,韩某对本案借款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遂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6)苏0322民初6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一承担25万还款责任。
该判决发生效力后,根据赵三申请,原审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7)苏0322执4979号。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苏0322执4979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扣划或提取赵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存款或钱款收入50万元,查封被执行人赵一名下的涉案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外人赵二提出异议后,原审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苏0322执异111号执行裁定,驳回赵二的异议请求。
房产赠与协议书参考样本(六篇)
房产赠与协议书参考样本赠与人:_____受赠人:_____甲方自愿将其下所有的不动产赠与乙方。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双方达成赠与协议如下:第一条不动产的坐落位置及其他自然情况本合同所指不动产位置于其他自然情况,如面积、户型、建筑时间等等:第二条赠与人的权利与义务赠与人的权利1、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于乙方前,甲方有权使用该不动产或将其出租给第三人且有权获取因出租该不动产而产生的收益;2、甲方可根据需要要求乙方在合同生效且接受赠与的同时履行一定的义务;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1、按合同约定转移不动产所有权于乙方;2、附义务赠与中,赠与财产有瑕疵的,应在附义务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3、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合同所指不动产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条受赠人的权利与义务受赠人的权利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取得合同项下不动产的所有权。
受赠人的义务1、若赠与合同附义务,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所附义务。
2、甲方依合同约定撤销赠与时,乙方应向甲方返还不动产。
第四条赠与标的登记甲乙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共同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
第五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两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 乙方:_____签约时间:_____房产赠与协议书参考样本(二)赠与人(父)_____简称甲方,受赠人(三女)_____简称乙方兹因甲方产育有四女,长女已成人于妇,次女幼亡,三女长成待婚,四女尚幼以外,并无产生男儿,故曾收养为养子,但不守家教放浪无度自早脱离家庭而不知去向已不能为靠,考虑老后待养将乙方招夫配婿而依靠其抚养起见,甲方愿将所有财产中提出一部分不动产土地及房屋附负担抚养义务赠与乙方,兹将双方订立应遵守条件列记于下:第一条甲方愿将其所有后列标示不动产土地及房屋赠与乙方,而乙方亦愿依约受赠。
第二条本件赠与不动产土地及房屋于契约成立同时,甲方将其所有权及地上物一并移交于乙方为己有(特有财产)而掌管使用收益是实。
关于赠与合同10篇
关于赠与合同10篇赠与合同篇1赠与人能否任意撤销赠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签订了赠与合同后,可能会存在因种种原因不想赠与或赠与给他人后想要回赠与物的情形,那么,赠与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撤销赠与合同要从赠与合同的性质、赠与合同的种类以及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享有撤销权知识来分析。
一、赠与合同的性质所谓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意思表示,经他人接受而生效的协议。
其中,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方的当事人成为赠与人,受领财产的一方当事人成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不要式合同,均无争议。
理论界争议较大的是: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目前占主流的观点认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不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除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和生效。
赠与合同同其他合同一样,经过要约与承诺,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是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赠与合同的种类1、普通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
3、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
有的赠与合同不仅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还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合法有效地的证明。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问题探析作者:张翊雯发布时间:2008-10-282005年3月,承某(男方)与黄某(女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一份离婚协议书,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即登记在承某名下的1831.01平方米房屋及在该房屋上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的处理达成一条款:该个人独资企业归男方,但男方的厂方所有财产归儿子(已成年);2005年3月30日前的所有产权(指房产)由儿子继承;因目前有债权问题,暂时由承某经营;接收时间为2010年1月。
协议签订后,承某与黄某已离婚。
但是承某拒绝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儿子名下。
儿子遂以上述离婚协议为依据,将承某、黄某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1831.01平方米房屋归其所有。
对离婚协议赠与条款的认定前述案件争议的1831.01平方米房屋系承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中约定该房屋归儿子所有,系夫妻双方将房屋处分给儿子的意思表示。
根据整个条款的文义表述和前后逻辑可以确定,这个处分不是遗嘱继承,而是生前赠与,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共同将房屋赠与给儿子。
使用“继承”一词,仅是民间习惯上父母将自己的财产转归子女所有的泛化说法。
至于条款最后约定的“2010年接收”,系因“有债权问题”,暂时由承某经营,2010年交付给儿子的应是房屋的使用权和企业的经营权。
由于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双方约定房屋使用权的交付时间并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条款中明确2005年3月30日前的房产归儿子所有,原告据此可以现在就主张赠与合同的履行,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手续。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儿子所有,此约定设定了儿子对房屋的受赠债权,但是未经登记过户不发生儿子享有房屋所有权的效力。
承某在诉讼中提出儿子不是离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也未在协议中签字,因此儿子不具有诉权。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也即赠与人的意思表示一经对方接受,赠与合同便成立。
赠与合同撤销的期限
赠与合同撤销的期限如何撤销赠与合同,怎样合同可以撤销吗,赠与合同撤销的期限是多久?这⼀系列问题都是困扰⼤家的问题,为了给你解答相关的疑惑,⼩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赠与合同撤销的期限1、赠与⼈与受赠⼈通过协商⼀致的⽅式,撤销赠与合同。
2、在赠与财产权利没有转移前,即动产未实际交付、不动产未过户前,赠与⼈可以随时撤销在赠与合同。
如⼩明向朋友⼩梅赠送⼿机的,在⼿机送给⼩梅之前,⼩明都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不再送⼿机给⼩梅;如男友A准备送给⼥友B⼀套花园⼩区房,在房⼦未过户到⼥友B名下前,男友A是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不再送房的。
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随意撤销。
3、赠与⼈发现受赠⼈有以下情况的,可⾃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年内⾏驶撤销权,要求受赠⼈返还财产;拒不返还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1)严重侵害赠与⼈或者赠与⼈的近亲属。
如受赠⼈误伤赠与⼈致残的,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收回赠与财产。
(2)对赠与⼈有扶养义务⽽不履⾏。
如⼦⼥不赡养⽗母的,⽗母可以收回赠与房屋。
(3)不履⾏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以结婚为⽬的⽽送⼥友婚房,⼥友却要求分⼿的时候,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返还房⼦。
4、赠与⼈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产经营或者家庭⽣活的,可以不再履⾏赠与义务,即实质撤销赠与合同。
如公司⽼总甲准备向贫⼭区捐款的,但其公司突遇资⾦断裂,⾯临破产,甲可以不再履⾏赠与合同向贫困⼭区捐款。
5、因受赠⼈的违法⾏为致使赠与⼈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为能⼒的,赠与⼈的继承⼈或者法定代理⼈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起六个⽉内撤销赠与。
如因受赠⼈车载赠与⼈发⽣车祸,导致赠与⼈死亡的,赠与⼈的亲属可以要求撤销赠与,索回赠与财物。
诉讼时效计算⼀般⽽⾔,赠与⼈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都可以随时撤销赠与,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后,即已经完成赠与⾏为,因发⽣纠纷需要撤销赠与合同的,要注意以下时间。
赠与合同撤销权
赠与合同撤销权对于赠与合同的签订,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有一个相对明确的认识。
如果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那么其可以通过赠与合同的撤销来解决问题。
本文将围绕赠与合同撤销权,深入探讨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规定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第88条规定了当事人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可以行使的撤销权,“当事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在给予财产后,但受赠人还未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时撤销;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可以自财产交付之日起六个月内撤销”。
从中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撤销期限为六个月,而对于没有承诺不得变更的赠与合同,则在受赠人未取得所有权时可以随时撤销。
此外,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如通知受赠人等,否则将会面临法律风险和纠纷,进而损害双方的利益。
赠与合同撤销的实践操作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认真操作和实践。
以下将从相关程序、内容和注意事项这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1. 相关程序赠与合同撤销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赠与方在赠与之后觉得不合适或是被赠与方转手转让等原因,需要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方应当按照规定通知受赠人,要求其确认赠与合同的撤销。
(3)受赠人同意的,应当对赠与合同的财产进行返还。
(4)双方应当签订赠与合同的撤销协议,以便后续的证明和备案。
2. 相关内容赠与合同的撤销应当写明具体的撤销事由、赠与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等具体情况,以及撤销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同时,在撤销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应当保留一份协议副本作为后续可能的备案或证明。
3. 注意事项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赠与合同的撤销若要避免产生法律纠纷,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1)赠与方需要在撤销前权衡利弊,与受赠人充分协商,尽量避免必要的损失;(2)协议内容应当写明详细并双方认可,避免产生后续的争议;(3)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承诺的,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依照六个月期限办理赠与合同的撤销手续;(4)特殊情况下,如精神状况异常、未成年等,赠与方应当考虑赠与合同的撤销是否需要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撤销赠与合同书
篇一:赠与合同撤销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
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
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
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
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
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
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案例二:案例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
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
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房屋赠与合同(合集15篇)
房屋赠与合同(合集15篇)房屋赠与合同1赠与人:受赠人: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第一条:赠与目的赠与人因受赠人无力独自承担购房费用,又因其为赠与人独子,为受赠人今后更好的工作和生活,婚姻能够和睦,更好的对赠与人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及共同生活,赠与人独资购买本房屋,并附义务条款赠与受赠人。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和分割之前有权利撤消赠与。
第二条:受赠人的权利1、赠与人与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权、使用权;2、受赠人及其妻儿对该房屋没有出让权、转卖权,该房屋永远不能作为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3、受赠人无须向赠与人交付任何关于该房屋的费用;4、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该房屋今后的费用全部由赠与人独自承担;5、受赠人对该房屋有自由装修、合理支配的权利;6、受赠人应当自觉履行赡养赠与人的义务;7、如赠与人逝世,该房屋可作为遗产由受赠人独自继承。
第三条:赠与的撤消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有不平等对待、遗弃、辱骂等行为的;3、受赠人不履行本附义务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4、受赠人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将该房屋作为私有财产进行抵押或变卖、分割等现象发生的;5、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住院治疗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6、受赠人拒不承担赠与人的治疗费、赡养费的;第四条:合同的变更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十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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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受赠人可否请求赠与人办理赠与物的过户手续,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不动产赠与合同撤销问题——李某诉于某返还财物案法律问题探析【争议焦点】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2.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3.受赠人对赠与物进行了改造或添附,使其价值增加,返还时,赠与人应否赔偿受赠人为改造赠与物所支出的费用?4.赠与合同撤销权行使是否有期限?一、据以研究的审判案例李某于1995年6月12日将自己的两间私有房屋赠与于某,于某接受赠与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人住。
但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001年,因拆迁,有关部门向于某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2万元。
现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反诉要求原告为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者赔偿装修费用。
受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虽已交付,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因赠与物已不存在,赠与物的补偿款应归赠与人李某。
诉争房屋已被拆迁,于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装修费用,故对装修补偿由法院酌定。
于某的反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返还补偿款12万元;李某向于某支付房屋装修费1万元。
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赠与合同在审判实践中是一类较多引发纠纷的合同,特别是因不动产赠与引发的纠纷更为常见。
在合同法颁布以前,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赠与纠纷,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有关赠与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与合同法的规定有不相一致之处,此案的审理,会遇到对相关问题的理解。
此案受理后,对此案如何处理,法院内部存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以办理所有权登记过户手续为条件,本案诉争房屋虽然已实际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因此,本案原告是在以向法院起诉的形式申请撤销赠与,受诉法院基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原告行使撤销权须以赠与物仍然存在为前提,因为《合同法》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赠与物已不复存在,撤销权的行使已没有根据,因此,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具体说来,本案处理涉及的问题主要有:1.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2.不动产赠与合同的标的物已灭失,撤销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3.受赠人是否可以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4.如果赠与人的撤销权成立,受赠人的装修损失应由何人承担。
(一)不动产赠与合同在未办理过户手续前能否撤销?这一问题的解答,需要对赠与合同的性质有一正确的理解,因为,撤销权是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变更或者消灭合同效力的权利。
撤销权既不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又不是对可撤销行为的支配权,属于形成权。
只有当合同依法成立后,才发生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易言之,撤销权的行使以合同成立为前提条件。
因此,赠与合同何时成立便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
纵观各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有不同的规定。
有的国家规定赠与合同于赠与物交付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为代表;有的国家则规定赠与合同于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成立,此种立法例以德国和日本为典型。
我国立法对赠与合同的成立条件也存有变化。
合同法颁布前,在实务界和理论界,赠与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为通说。
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的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_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
赠与房屋,如果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予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司法解释显然将公民之间的赠与合同定位为实践性合同,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赠与合同成立的要件,但对其他赠与合同的成立未予规定。
合同法对此问题的规定与之不同,《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并不以赠与物的实际交付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就本案言之,本案赠与合同虽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前,但因纠纷发生在合同法颁布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但因此案涉及的是不动产赠与,关于不动产合同赠与的成立,除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尚需满足合同法对不动产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
《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此款为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意思而撤销赠与。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合同法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财产的权利没有转移为条件,而没有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那样,规定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的交付为条件。
合同法作此规定,原因在于,交付仅指实物的实际交付,并归受赠人占有。
并不否认,在多数情况下,赠与物的所有权是在赠与物交付时一并转移的。
但生活中,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赠与物的权利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是存在的,有的是赠与物已为受赠人占有,但其所有权未转移;有的是赠与物未交付,权利已经转移。
本案就属于赠与物的权利已交付者,得就其未交付之部分撤销之。
合同法起草之初,草案第四次审议稿曾规定: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与交付不同时转移的情况,原告已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使用,但双方没有办理赠与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而依据《合同法》第187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赠与房产的,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权属变更登记。
至于登记与否对赠与合同成立有否影响,则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程序只是“备案”性质,那么,虽未履行登记手续,赠与合同也应成立;如果法律规定的进行登记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那么即使未经登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只是合同不生效力;如果法律规定的登记是合l 司成立的必备条件,那么,如使合同成立则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合同不成立。
房地产管理法对登记程序的性质没有规定,在此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的规定,认定此案赠与合同成立,原告有权行使撤销权。
(二)不动产赠与物已经灭失,赠与人能否行使撤销权不论是我国合同法还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均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但是,如果赠与物已毁损、灭失,赠与人是否还可以行使撤销权?各国法律均未规定。
对此,我们认为应分别情况处理:1.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赠与物已被受赠人占有,因受赠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此时,受赠人应赔偿赠与人无法行使撤销权所受到的损失,即赔偿赠与物的价值。
这样处理,基于两方面的理由:其一,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其终极目的有二:一是撤销赠与合同,二是取得赠与物,就后一目的言之,撤销权的行使只不过是取回赠与物的手段,因此,撤销权的行使,以赠与物现实存在为条件,既然赠与物已不复存在,行使撤销权要求返还赠与物已成为事实上的不能。
但是,赠与物返还不能,并不排斥赠与人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的权利的行使,受赠人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实际控制、占有赠与物,其应尽合理的注意义务保管赠与物,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前一目的言之,不论赠与物是否存在,撤销权的行使都可以导致赠与合同的被撤销。
其二,《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作为单务、无偿合同不享有利益的赠与人一方尚需对因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所导致的赠与物毁损、灭失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因受赠获得利益的受赠人一旦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的毁损、灭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2.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前,非因受赠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毁损、灭失的,受赠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受赠人应将赠与物毁损、灭失所获得的利益返还给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
这是因为,此种利益系因赠与物毁损灭失所产生,是对赠与物所有人的补偿。
本案中,诉争赠与物房屋因政府拆迁而灭失,政府对拆迁的房屋进行的补偿,是对赠与物所有人的补偿,[1]在赠与物毁损、灭失受有补偿的情况下,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撤销了赠与合同,赠与物的补偿费系基于赠与物毁损、灭失所得,受赠人占有该笔费用没有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赠与人有权要求其返还。
(三)被告可否请求原告为其办理赠与物的过户手续本案中,于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李某不办理,于某可否起诉,要求办理?这一问题,各国法律均未规定。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中,如果财产已经交付,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又不存在一物数卖情形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
我们认为,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对赠与合同赠与人义务的理解。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将赠与标的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交付给受赠人,并转移其权利于受赠人。
赠与人不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也构成违约行为,但其与其他双务合同不同的是,赠与合同是赠与人负担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不负担任何义务的单务合同,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受赠人履行所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它是一方纯受益合同,合同法在将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合同、以便对赠与人有所约束的同时,为了保护纯负义确的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因此,即使受赠人起诉要求赠与人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履行合同,但对方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而取消赠与合同。
因此,按照现行法律,受赠人的这一请求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但问题是,实践中,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受赠人已经过多年,受赠人要求赠与人办理过户手续,赠与人既不办理过户,又不撤销,法院如何处理此类纠纷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