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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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8.27•【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12.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38号)为推进再生铅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制定了《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公告。

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8月27日附件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铝行业规范条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核准,同时落实铝土矿(包括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氧化铝项目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铝行业准入条件

铝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铝行业准入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准入条件。

一、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要求新建或者改建的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加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工作。

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制度。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冶炼发展的总体规划布局,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的要求,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的地区研究确定不同区域的铝冶炼生产规模总量,合理选择铝冶炼企业厂址。

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企业及生产装备。

开采铝土矿资源,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新建铝土矿开采项目,必须规范设计、正规开采。

矿山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公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要求办理,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矿山开发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核准的矿山投资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5年以上。

新建氧化铝项目,必须经过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落实铝土矿、交通运输等外部生产条件,自建铝土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矿山的总体服务年限必须在30年以上;新建氧化铝企业,必须在矿产资源规划允许的范围内按规定首先申请铝土矿采矿权,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铝土矿资源,氧化铝生产企业不得收购无证开采的铝土矿。

氧化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氧化铝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2007年11月16日 14:15 金牛财顺《铝行业准入条件》的出台,是国家促进铝行业健康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并有利于淘汰铝行业的落后产能,这对于我国金属铝行业是一项利好。

对政策的相关解读如下:《铝行业准入条件》明确了准入企业的最低规模(1)新建铝土矿开发项目:总生产建设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2)新建氧化铝项目:利用国内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80万吨及以上;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在60万吨及以上,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3)新建电解铝项目:近期只核准环保改造项目及国家规划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置换项目;(4)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为大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5)新建铝加工项目:产品结构必须以板、带、箔或者挤压管、工业型材为主。

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

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以上。

有色金属行业调控的又一举措这是继对金属钨、稀土、铅、锌行业制定行业准入条件后,又一金属行业制定行业的准入条件,这对于调控我国有色金属行业,促进我国有色金属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思十分深远。

抑制铝行业的产能扩张,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在基本金属牛市中,原铝、氧化铝价格持续在高位运行,这引发了行业的盲目投资扩张,产能持续处于电解铝产能出现严重的过剩。

《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对新建铝行业(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铝加工、再生铝)项目的规模、装备、能耗等条件制定了严格的准入条件,这将抑制小规模、高能耗的落后产能项目建设,限制铝业项目的盲目扩张。

据安泰科预计,新增的电解铝产能预计在2007年四季度投产,2008年以后电解铝产能扩张的速度将有所放缓。

准入条件的出台,将有效的促进我国铝行业的健康发展。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2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10万吨/年以上。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以及直接燃煤或4吨以下反射炉、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

(二)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磁搅拌、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配套建设环境保护、余热综合利用、铝灰渣综合回收、二噁英防控等设备设施。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总回收率98%以上。

(二)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回收率96%以上。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综合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98%以上。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铝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

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姒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减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

《铝行业规范条件》解读一、修定并颁布《规范条件》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为落实《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适应近年来铝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快速发展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业管理,应有关部门、地方政府、金融、行业协会、设计研究单位和广大生产企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开展行业规范管理的呼声和诉求,我部在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地方工业主管部门、重点企业、设计研究单位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会同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督总局等部门,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进行了修订,并将名称修改为《铝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

我国是世界铝生产大国,氧化铝和电解铝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资源保障程度低、电解铝和再生铝产能过剩、氧化铝和电解铝大多数企业未经国家核准、产业竞争力不强等突出问题,2012年铝冶炼行业实现利润仅9.3亿元,2013年1到5月,亏损3.5亿元,众多企业亏损严重。

2012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化解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品种产能过剩矛盾作为结构调整的工作重点,要通过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因此,亟需对《铝行业准入条件(2007)》进行修订,提高准入标准,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对行业发展进行引导和规范。

近年来我国铝行业在技术进步、节能减排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

自主开发的异型阴极槽等铝电解节电技术居世界领先,500千安大型预焙槽等已经得到应用,低温低电压铝电解节能技术取得了突破,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已基本实现产业化。

根据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的要求,铝土矿山已经下放地方核准。

总之,国内铝行业在产业政策、产业规模、工艺技术和装备、资源和能源消耗、环保等指标方面,与2007年相比均发生了巨大变化。

因此,为适应铝工业发展的实际,引导铝行业技术进步,修订原《准入条件》是非常必要的。

铝行业规范条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铝行业规范条件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资源综合利用》
【年(卷),期】2013(000)008
【摘要】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

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总页数】3页(P2-4)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工信部:将尽快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2.工信部公布《铝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3.《铝行业准入条件》与《铝行业规范条件》内容变更对比表
4.2020版《铝行业规范条件》发布
5.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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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铝行业规范条件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0.02.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施行日期】2020.03.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为进一步加快铝产业转型升级,促进铝行业技术进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2020年2月28日附件铝行业规范条件为推进铝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已建成投产的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生产须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环保及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矿业法律法规和政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等要求。

(二)矿山企业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环境、浪费资源。

氧化铝、电解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备案,氧化铝企业应落实铝土矿资源、赤泥堆存等外部条件,电解铝企业应落实氧化铝、电力、水资源长期稳定供应。

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发展。

鼓励再生铝企业靠近废铝资源聚集地区布局。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三)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GB/T19001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铝土矿产品质量应符合《铝土矿石》(GB/T24483),氧化铝产品质量应符合《冶金级氧化铝》(YS/T803),重熔用铝锭产品质量应符合《重熔用铝锭》(GB/T1196),再生铝产品质量应符合《铸造铝合金锭》(GB/T8733)或《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3190)。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准入条件(2013.7.18)

《铝行业规范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准入条件(2013.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文号】公告2013年第36号为进一步加强铝行业管理,遏制铝行业重复建设,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规范现有铝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铝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商有关部门,制定《铝行业规范条件》,现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3年7月18日铝行业规范条件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抑制铝冶炼产能无序扩张,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和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和《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等,制订铝行业规范条件。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铝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能源、环境条件,合理布局建设铝冶炼企业。

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敏感区域附近建设氧化铝、电解铝及再生铝企业,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厂址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铝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新建氧化铝项目年产须80万吨以上

《铝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新建氧化铝项目年产须80万吨以上

《铝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新建氧化铝项目年产须80万吨以上《铝行业规范条件》规定新建氧化铝项目年产须80万吨以上讯:工信部今天出台了《铝行业规范条件》(下称《规范条件》),对铝行业的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质量、工艺和装备、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多方面进行了规范。

其中,对新建氧化铝、电解铝项目都从原材料、资金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在新建氧化铝项目方面,《规范条件》要求建设规模必须在80万吨/年及以上,利用国内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资源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建设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同时,鼓励电解铝企业通过重组实现水电铝、煤电铝或铝电一体化。

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40%。

而现有生产要素缺乏竞争力地区的电解铝企业要逐步转移退出,在规划引导和总量控制下,有序向竞争力强的地区转移,严格控制新增产能,防止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

工信部有关负责人指出,此次出台《规范条件》,主要是为了遏制铝行业重复建设,化解电解铝产能过剩矛盾,规范现有铝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有序发展。

不同于以往新建项目的核准、审批或行政许可,《规范条件》关注布局与规模、产品质量、工艺与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社会责任等企业等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对现有铝工业实施全口径的行业规范。

《规范条件》公布后,现有企业也需要采取措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工信部会通过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引导信贷等社会资源支持符合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发展。

以下是繁体版内容:訊:工信部今天出臺瞭《鋁行業規范條件》(下稱《規范條件》),對鋁行業的企業佈局、規模和外部條件、質量、工藝和裝備、資源消耗及綜合利用、環境保護等多方面進行瞭規范。

《铝工业准入条件》背景下的中国铝工业

《铝工业准入条件》背景下的中国铝工业

《铝工业准入条件》背景下的中国铝工业
郎大展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2008(000)018
【摘要】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在反复修改之后,国家发改委以公告形式公布了《铝工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条件》)。

这是全国铝行业的一件大事,是国家规范投资行为,促进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并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在贯彻执行《条件》过程中,我们的铝行业将接受严厉的考验。

规范投资行为,提高准入门槛是《条件》中重申的重点内容。

《条件》中明确新建或改扩建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土地征用、矿山开采及勘探、环境评价等手续齐全合法。

对建设规模、采用的工艺流程和装备以及具体的技术经济指标都提出十分明确具体的要求。

这对我国铝工业健康可持续地发展既是机遇,也是严峻的考验。

【总页数】3页(P5-7)
【作者】郎大展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F
【相关文献】
1.低碳背景下广西循环生态型铝工业发展的选择 [J], 杨素刚;黄启学
2.细分数据下中国铝工业竞争力探讨 [J], 叶铭
3.细分数据下中国铝工业竞争力探讨 [J], 叶铭;
4.中国电力结构下的铝工业 [J], 宋小浪
5.新政策下中国铝工业的发展 [J], 姜玉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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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实施工作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再生资源与循环经济》
【年(卷),期】2013(006)006
【总页数】1页(P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计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 [J], 无;
2.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水利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及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J],
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 [J],
5.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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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符合铜、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符合铜、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符合铜、铝、铅锌、镁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布日期】2021.01.04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55号
•【施行日期】2021.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0年第55号
根据《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铝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6号)、《铅锌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7号)、《镁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8号),经企业申报、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专家组审核、现场核查、征求部门意见及网上公示等程序,我部确定了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第一批),现予以公告。

附件1.符合《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附件2.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附件3.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附件4.符合《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月4日
附件1
符合《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附件2
符合《铝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附件3
符合《铅锌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附件4
符合《镁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

附件2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和引导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废铝再生利用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保护区域,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周边1公里内,不得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生产能力应在10万吨/年以上。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铝项目,以及直接燃煤或4吨以下反射炉、利用坩埚熔炼再生铝合金的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废铝再生利用生产能力。

(二)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根据废铝资源情况采用蓄热式燃烧、磁搅拌、低温熔炼等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配套建设环境保护、余热综合利用、铝灰渣综合回收、二噁英防控等设备设施。

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综合能耗应低于13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总回收率98%以上。

(二)现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综合能耗应低于150千克标准煤/吨铝,铝的回收率96%以上。

(三)废铝再生利用企业应综合回收铝灰渣,最终废弃铝灰渣中铝含量3%以下,废水循环利用率98%以上。

四、环境保护(一)新建、改扩建废铝再生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并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工信部:将尽快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工信部:将尽快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推动行业有序发展

工信部:将尽快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推动行业有序发展佚名【期刊名称】《《有色冶金节能》》【年(卷),期】2019(035)005【总页数】2页(P1-2)【正文语种】中文近日,工信部答复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157号建议称,将尽快发布《铝行业规范条件》,推动行业有序发展;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巩固淘汰落后产能部门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和法治化长效机制,继续在铝行业开展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节能监察,落实《指导意见》要求,加大落后工艺设备淘汰力度,推动不具备竞争力产能有序退出。

原文如下:1 关于严格控制总量,限制氧化铝增量发展的建议氧化铝行业是铝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氧化铝产业快速发展,2018年产能突破8 000万t,产量达到7 253万t,基本满足了国内电解铝生产需要。

目前,国内电解铝已实行严控产能总量政策,对应的氧化铝市场总体需求有限,在资源供应、环境容量等约束加大的情况下,不宜再通过控制氧化铝产能总量规模、实行产能减量或等量置换等行政手段约束行业发展,应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创造公平市场环境,引导氧化铝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2018年,发展改革委联合我部印发《关于促进氧化铝产业有序发展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8〕165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加强科学谋划、严格项目管理、加快转型升级、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对规范氧化铝产业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采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继续严格执行土地、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并适时对氧化铝建设项目采取函询、调研、抽查等多种形式进行检查,确保《通知》要求落实到位。

2 关于严格行业准入,逐步淘汰落后产能的建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提升氧化铝产业发展质量,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1)规范行业发展。

适应铝行业技术进步的实际,我部启动《铝行业规范条件》修订工作,充分与《通知》有关内容衔接,进一步提高工艺装备、能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环保等要求,完善“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引导企业做优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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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行业准入条件(2012年修订)为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依据《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和《铝工业“十二五”发展专项规划》等规划及法律法规,修订铝行业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包括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和再生铝企业。

一、企业布局、规模和外部条件(一)企业布局铝土矿开采、铝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再生铝)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家铝工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资源、能源合理开发利用,生态功能区划和循环经济产业布局的要求,研究确定铝产业规划总规模,并合理布局铝冶炼企业。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旅游示范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军事设施等重点保护地区,城镇中心区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1公里内,不得布局新建铝冶炼企业。

(二)生产规模及主要外部条件铝土矿:开采铝土矿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遵守矿产资源、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产资源规划及相关政策。

采矿权人应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严禁无证开采、乱采滥挖和破坏浪费资源。

氧化铝:利用国内外铝土矿资源的氧化铝项目起步规模必须是年生产能力80万吨及以上,必须落实铝土矿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

利用国内资源建设的氧化铝项目,配套建设的铝土矿矿山比例应达到85%以上,配套资源的保障年限应在30年以上。

利用进口铝土矿的氧化铝项目,必须有长期可靠的境外铝土矿资源作为原料保障,通过合资合作方式取得5年以上铝土矿长期合同的原料必须达到总需求的60%以上。

利用高铝粉煤灰资源(氧化铝含量不低于40%)生产氧化铝项目必须接近粉煤灰产地,起步规模应达到年生产能力50万吨及以上,并落实高铝粉煤灰资源、水资源和交通运输等外部建设条件,高铝粉煤灰资源保障服务年限应不得低于30年。

电解铝:新建电解铝项目,必须以煤(水)电铝一体化模式或铝电一体化模式建设,同时有氧化铝原料供应保证,并落实交通运输等内外部条件。

鼓励现有电解铝企业通过改造、重组等方式实现煤(水)电铝一体化或铝电一体化。

再生铝: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应在10万吨/年及以上;现有再生铝企业的生产准入规模不小于5万吨/年。

铝土矿山、氧化铝、电解铝、再生铝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35%及以上。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一)质量铝土矿开采和铝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铝土矿石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3-2009、氧化铝产品质量必须符合GB/T24487-2009、重熔用铝锭必须符合GB/T1196-2008等国家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铝土矿:铝土矿山必须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条件的先进采矿方法,尽量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氧化铝:氧化铝项目要根据铝土矿资源情况选择拜耳法、串联法等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排放少、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的生产工艺及装备,并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电解铝:新建及改造电解铝项目,必须采用400kA及以上大型预焙槽工艺。

现有电解铝生产线要达到160kA及以上预焙槽。

禁止采用湿法工艺生产铝用氟化盐。

铝用炭阳极项目采用中、高硫石油焦原料时,必须配备高效脱硫净化技术,并实现达标排放,禁止建设15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阳极项目和2万吨/年以下的独立铝用炭阴极项目。

再生铝:再生铝项目必须按照规模化、环保型的发展模式建设,鼓励采用双室炉、带蓄热式燃烧系统满足废烟气热量回收利用、提高金属回收率等的先进熔炼炉型。

禁止利用直接燃煤反射炉和4吨以下其他反射炉生产再生铝,禁止采用坩埚炉熔炼再生铝合金。

现有再生铝生产系统,应采取有效措施去除原料中含氯物质及切削油等有机物。

三、能源消耗按照1千瓦时电力折0.1229千克标准煤的折标系数,对铝行业能源消耗提出如下准入指标。

铝土矿:铝土矿地下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25千克标准煤/吨矿,露天开采原矿综合能耗要低于13千克标准煤/吨矿。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48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新建利用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19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含副产品),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75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现有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5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综合能耗必须低于800千克标准煤/吨氧化铝。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2750千瓦时/吨铝,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应高于93%。

现有的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350千瓦时/吨铝,综合交流电耗必须低于13900千瓦时/吨铝,电流效率应高于92%。

不符合交流电耗准入条件的现有企业要通过技术改造节能降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和改造企业能耗水平。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有节能措施,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确保符合国家能耗标准。

四、资源消耗及综合利用铝土矿:铝土矿采矿损失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2%、露天开采不超过8%;采矿贫化率地下开采不超过10%、露天开采不超过8%。

禁止建设资源利用率低的铝土矿山及选矿厂。

铝土矿的实际采矿损失率和选矿回收率不得低于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规定的指标及设计标准。

氧化铝:新建拜耳法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80%以上,鼓励增加赤泥综合处理回收技术及流程,进一步提高氧化铝的回收率并降低碱耗;新水消耗应低于3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0.5平方米/吨氧化铝。

新建其他工艺氧化铝生产系统氧化铝综合回收率应达到90%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7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2平方米/吨氧化铝。

新建利用高铝粉煤灰生产氧化铝系统氧化铝回收率应达到85%及以上,新水消耗应低于10吨/吨氧化铝,占地面积应小于1.6平方米/吨氧化铝(不包含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面积),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必须达到96%以上。

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力争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电解铝:新建和改造的电解铝生产能力,氧化铝单耗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5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1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1.5吨/吨铝,占地面积应小于3平方米/吨铝。

现有的电解铝企业,氧化铝单耗应低于1920千克/吨铝,原铝液消耗氟化盐应低于18千克/吨铝,炭阳极净耗应低于420千克/吨铝,新水消耗应低于2吨/吨铝。

现有企业要通过提高技术水平加强管理降低资源消耗,在“十二五”末达到新建企业标准。

再生铝:再生铝生产系统必须配备生产过程中产生热灰的处理设备如热渣压制机、抄灰机、回转式热灰处理设备等,提高金属回收率。

五、环境保护铝土矿、铝冶炼及再生铝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产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

铝土矿:矿山开发要注重土地和环境保护,根据“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保障金制度,编制矿山生态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按照方案进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矿区土地复垦。

铝冶炼:铝冶炼企业污染物排放要符合国家《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5-2010),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氧化铝厂、电解铝厂、再生铝厂要做到工业废水深度处理后循环利用,减少排放。

电解铝项目氟排放量必须低于0.6千克/吨铝,铝电解厂、铝用炭素厂应按环保部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在烟尘净化系统烟囱尾气排放点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定期向社会公告自行监测结果;应对电解车间、焙烧车间天窗等部位定期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测;新建及现有再生铝项目配套生产设备中需配备废铝熔炼烟气、粉尘高效处理装置,做到烟气、粉尘收集过滤后达标排放;同时对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置,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赤泥进行浸出毒性鉴别,如属于危险废物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规定。

申请准入当年及上一年度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所有新建和改造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企业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防治矿山、铝冶炼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

矿山企业要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氧化铝企业赤泥堆场应符合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及技术规程。

七、准入管理(一)铝行业企业准入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铝行业企业准入的申请。

申请准入的企业须编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并按附件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准入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总量控制、满足内需和准入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

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准入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3.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三)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

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不予相关政策支持。

八、附则(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铝土矿山、铝冶炼生产企业。

现有企业指本准入条件发布之日建成的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附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附件:铝行业准入申请报告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铝企业准入公告申请报告大纲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铝土矿、氧化铝、电解铝),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并附表格,格式见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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