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____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豆制品生产行业,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及其产品进行审查和评估。
第三条能够提供以下材料和信息的企业,方可进行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请:1.公司营业执照;2.生产车间设施图纸;3.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配方及原料清单;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企业资质审查第四条申请企业需具备以下资质条件方可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拥有自有生产厂房,并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3.具备完备的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4.拥有合格的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五条企业应在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前一年内,保持良好的生产和经营状况,并能提供相关财务报表和纳税证明。
第六条对于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进行现场审查,对其生产车间、设备、工艺流程、原料的储存和使用等进行检查,并抽取样品进行检测。
第三章产品质量评估第七条企业申请的豆制品样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八条样品经过符合标准的食品检测后,应对其进行质量评估,包括:产品外观、口感、气味、色泽、营养成分等方面的评估。
第九条对于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进行产品退样审核,以确保所申请的产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相符合。
第四章审查结果与许可证发放第十条审查结果分为通过审查和未通过审查两种。
第十一条审查通过的企业,应颁发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并公示在企业的窗口及主要销售场所。
第十二条审查未通过的企业,应针对审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重新申请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三条对于已获得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四条对于违规生产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应依法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吊销其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对于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出现的其他问题,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规范申请和审查流程,保障豆制品生产的质量与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准备第二条申请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第三条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豆制品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申请报告;(二)豆制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详细说明;(三)豆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四)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购置证明;(五)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和岗位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设备;(七)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
第三章材料的审查第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是否符合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第五条审查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资质;(二)豆制品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安全性和合法性;(三)豆制品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四)检验检测设备和仪器的质量和准确性;(五)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培训情况;(六)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设备是否达到要求;(七)其他相关的审查事项。
第四章审查结果的公示第六条审查结果应当进行公示,确保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七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申请人基本情况;(二)审查结果;(三)公示期限和途径;(四)公示意见的反馈渠道。
第五章审查结果的决策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发放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决策。
第九条决策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申请被接受或被拒绝的理由。
第十条如申请被拒绝,申请人可以提出复议或者申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对持有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豆制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二)豆制品质量和安全的抽检结果;(三)生产设备和工艺的运行情况;(四)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五)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六)其他相关的监督检查事项。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核心提示:为科学地规划和指导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全面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生产加工源头严把食品质量安全关,国家质检总局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对28大类食品中的糕点、豆制品、蜂产品、果冻、挂面、鸡精调味料、酱类食品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为此,总局组织专家对28大类食品分类进行了调整,制定了糕点等食品7个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此为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 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 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一、申请人基本信息审查1. 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联系电话等是否与提供的营业执照信息一致。
2. 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书面材料。
3. 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单位,是否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4. 申请人是否具备豆制品生产所需的场所、设备、人员、技术等条件。
二、生产设备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设备清单是否齐全,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能力等。
2. 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相关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文件、证书。
三、生产工艺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清晰、合理。
2. 生产工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相关工艺方案、操作指南等文件、证书。
四、原辅料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原辅料清单是否完整、准确。
2. 原辅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卫生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原辅料采购合同、验收记录等文件、证书。
五、产品标识审查1. 申请人提供的产品标识样本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产品标识是否清晰、完整、准确反映产品信息。
3. 申请人是否提供产品标识使用的授权文件、证书。
六、质量管理体系审查1. 申请人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体系。
2. 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
3. 申请人是否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验收记录等。
七、卫生条件审查1. 申请人的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2. 生产车间内设施、设备是否按照卫生要求进行布局和清洁。
3. 申请人是否提供卫生条件检测报告、清洁记录等文件、证书。
八、样品检测审查1. 申请人是否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样品。
2. 样品是否经过合格的检测机构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3. 申请人是否提供产品质量监控和抽检措施等文件、证书。
九、环境保护审查1. 申请人的生产过程是否对环境造成污染。
2. 申请人是否履行了环保手续,如申请排污许可证、购买环保设备等。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3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豆制品是我们平时经常吃的的食品,安全这关究竟是怎么过的呢。
下面就一起来看一下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节吧。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____细则内容全文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____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____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关键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煮浆温度和时间。
4.凝固成型。
5.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____变质;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____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是指对豆制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时,所需考察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 企业资质审查:审查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确保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 生产设备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设备完好、安全可靠、符合卫生要求。
3. 生产工艺流程审查:审查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确保生产工艺流程科学合理、卫生安全。
4. 原料采购管理审查:审查企业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认原料的来源是否合法可靠,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5. 产品质量检验及管理审查:审查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制度,确认产品质量检验控制点是否合理、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6. 企业车间环境卫生审查:审查企业的车间环境卫生情况,确保车间环境清洁卫生、无明显异味或污染物。
7. 包装及标签审查:审查企业的产品包装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包装和标签的卫生安全、正确明确。
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审查:审查企业是否建立和实施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有效可行。
9. 废弃物处理及环境保护审查:审查企业的废弃物处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废弃物处理合规、环境保护措施到位。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具体审查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根据地区和具体豆制品生产企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豆制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围与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与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腐乳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
豆豉、纳豆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关于印发糕点等7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8月25 日国质检食监〔2006〕365号)新增申证单元《其他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来自《关于印发食用植物油等26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2006年12月27 日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包括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包括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 煮浆温度和时间。
4. 凝固成型。
5.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造成半成品和成品的腐败变质;2. 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 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4.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所。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企业应有相应的发酵场所。
加工车间必须具备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所应与生活区分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 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年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23年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是指国家对豆制品生产企业进行审查和审核后发放的一种证书,用于监管豆制品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规范豆制品行业的发展,保障食品安全,我国制定了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以下是2023年的具体细则。
一、申请材料1. 申请表格: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豆制品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质量控制计划等内容。
2. 法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3. 生产设备清单:列明企业所拥有的豆制品生产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技术参数等。
4. 工艺流程图:详细描述企业豆制品生产的工艺流程,包括原料采购、加工、包装等环节。
5. 原料供应商信息:提供豆制品生产所使用的原料供应商的相关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6.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详细说明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审查程序1. 受理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受理审查。
2. 现场审核:根据申请材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核查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要求。
3. 抽样检验:对申请企业的豆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查产品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微生物指标等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4. 综合评估:根据现场审核和抽样检验结果,评估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要求。
5. 发放证书:经过综合评估合格的申请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三、审查要求1. 生产设备:豆制品生产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性。
2. 工艺流程:工艺流程应合理,确保豆制品生产过程中各环节的顺利进行。
3. 原料质量:豆制品生产应使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原料,原料供应商应具备合法资质。
4. 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过程中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控制有效执行。
5. 环境卫生:生产场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保持环境清洁、无异味,避免交叉污染。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1. 引言豆制品是我国常见的食品之一,其生产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以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档将介绍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细则,旨在帮助申请者了解和准备相关材料,以顺利获得豆制品生产许可证。
2. 申请材料准备在提交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之前,申请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并确保其完整和准确:•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
•生产厂区的平面布局图和流程图。
•厂房建设与设备配置的相关材料。
•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参数。
•产品配方及原辅材料使用表。
•检验和质控计划。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
3. 审查细则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3.1 厂房环境审查人员将检查豆制品生产厂房的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厂房的通风、排污和照明是否良好。
•厂房内是否存在明显的卫生死角和脏乱现象。
•厂房内是否严格划分了原料储存区、生产区和成品储存区。
3.2 设备设施审核人员将评估豆制品生产设备和设施的质量和适用性。
以下是一些主要关注点:•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设备是否维护良好,是否能够正常运行。
•设备是否有必要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
3.3 生产工艺和控制审核人员将仔细审查豆制品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流程。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细节:•生产过程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原料的选择和采购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是否能够准确控制生产过程中的温度、时间和操作步骤。
3.4 原辅材料审核人员将检查豆制品生产中所使用的原辅材料的来源和质量。
以下是一些需要关注的方面:•原辅材料的采购渠道是否明确,并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是否有必要的原辅材料检验记录和质量证明。
3.5 检验和质量控制审核人员将对豆制品生产中的检验和质量控制流程进行评估。
以下是一些需要注意的方面:•是否有完整的检验记录和质量控制记录。
•是否能够有效掌控产品的关键质量指标。
•是否有合适的纠正措施和持续改进机制。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一、发证产品范畴及申证单元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根据加工工艺的不同分为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两大类。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经发酵制成的豆制食品,涉及腐乳、豆豉、纳豆等产品。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时非发酵性豆制品是指以大豆或其他杂豆为原料制成的豆制食品。
涉及豆腐、干豆腐、腐竹、豆浆等产品。
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豆制品分为2个申证单元,即发酵性豆制品和非发酵性豆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申证单元名称,即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5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核心控制环节(一)基本生产流程。
(二)核心控制环节。
1.选料和清洗。
2.菌种的选择、发酵的温度和时间。
3.煮浆温度和时间。
4.凝固成型。
5.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6.成品日勺贮藏和运送。
(三)容易浮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杂菌的污染,导致半成品和成品/、J腐败变质;2.蛋白质和氨基酸态氮含量过低;3.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畴使用;4.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一)生产场合。
厂房设计合理,应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原料库、加工车间、成品库、包装车间,生产发酵豆制品的公司应有相应的发酵场合。
加工车间必须具有良好的通风,包装车间应密闭有消毒措施,生产场合应与生活辨别开。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原料解决设备(如浸泡罐等);2.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3.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4.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5.发酵设施(如发酵笼、屉等);6.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7.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公司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有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有关设备。
腐乳生产公司必备生产设备为:1、2、4、5、7o豆豉、纳豆生产公司必备生产设备为:1、3、5、7o豆浆、内酯豆腐等生产公司必备生产设备为:1、2、7o豆腐、干豆腐等生产公司必备生产设备为:1、2、4、7。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
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豆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工作,促进豆制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豆制品生产企业的许可证审查。
第三条许可证审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豆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第五条许可证审查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审查结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申请材料的准备第六条豆制品生产企业申请许可证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产品种类等;(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生产设备购置发票及合同;(五)产品标签、包装样品;(六)生产现场照片;(七)卫生管理制度文件;(八)生产工艺流程图;(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合法,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
第八条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应有标志企业身份的证明材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九条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中,应有标注产品信息的材料,如产品标签、包装样品。
第十条申请材料的填写应规范、清晰,不得有涂改、错误等情况。
第三章审查程序第十一条许可证审查程序如下:(一)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二)现场检查:对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三)检验检测:对企业生产的豆制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其合格率,验证企业的生产质量;(四)评估评审: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进行评估评审;(五)许可证发放:根据评估评审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
第十二条审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沟通和交流,听取企业的解释和意见。
第十三条审查过程中,应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受到个人或其他利益的影响。
第十四条审查结果应及时通知企业,明确发放许可证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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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坊豆制品生产市场准入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以大豆或其它杂豆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产品。
在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登记证上应注明市场准入产品名称。
豆制品食品生产小作坊承诺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豆浆生产流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1. 选料和清洗。
2. 煮浆温度和时间。
3. 凝固成型。
4. 生产加工中环境卫生的控制。
5.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的超量和超范围使用;
2. 加工中使用非食品原料。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豆制品生产小作坊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加工部分与生活部分有效隔离,不得与生活设施相混杂。
加工部分应与加工能力相适应,有良好的防蝇、防鼠、防虫、照明、通风等设施,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符合豆制品加工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3、加工场所地面、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或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
4、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
5、锅炉房应与生产车间有效隔离,禁止车间内存放煤堆。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 原料处理设备(如浸泡罐等);
2. 制浆设备(如磨浆机、煮浆罐等);
3. 蒸煮设备(如蒸煮罐等);
4. 成型设备(如切块机、压榨机等);
5. 干燥设施(如干燥机等);
6.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等)。
除以上设备以外,生产企业根据其不同的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具备其相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
如灭菌、油炸等相关设备。
豆浆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7。
豆腐、干豆腐等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
腐竹生产企业必备生产设备为:1、2、4、6。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T 22106-2008 《非发酵豆制品》GB2711-2003《非发酵性豆制品及面筋卫生标准》GB/T 23494-2009 豆腐干GB/T 23782-2009 方便豆腐花(脑) NY 5189-2002 无公害食品豆腐;相关的地方标准、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1、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列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应索取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检验报告单。
2、原辅料储存时,应离墙离地,确保原辅料的质量安全。
盛装容器应保持清洁。
3、原辅料在使用前,应经过检查,确保原料干净卫生,适合加工要求。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及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坚决杜绝使用工业氯化镁代替食品级氯化镁使用。
称量应使用相应精度的称量工具。
5、使用的大豆应符合GB1352的要求
6、食品生产用水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八)检验要求
1、豆制品生产小作坊应建立食品出厂检验制度。
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在销售前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并如实做好原始检验记录,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在首次销售前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依照有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以后每次销售前应记录对食品的标识、感官指标、净含量等自行检验的情况,并每年至少两次委托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2、豆制品生产小作坊自行检验应当具备下列必备的产品出厂检验设备:
1. 干燥箱;
2. 天平(0.1g);
3. 灭菌锅;
4. 微生物培养箱;
5.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6. 生物显微镜。
3、检验项目
豆制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表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
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五、抽样方法
小作坊发证检验抽样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根据企业所申请小作坊生产许可产品的品种,豆制品优先抽取直接入口的产品,有腐竹的加抽一个腐竹产品。
所抽样品应为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基数:产品不得少于20kg。
抽样数量:同一批次的产品不少于2kg(腐竹可适当减少抽样数量),独立包装不少于8个产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