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3.01.13
•【文号】上证函〔2023〕52号
•【施行日期】2023.01.13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
易业务(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上证函〔2023〕5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开展债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4年7月18日发布的《关于关键期限国债开展预发行(试点)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4〕46号)、2015年3月2日发布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接受货币经纪公司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5〕30号)、2018年4月24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上证函〔2018〕422号)、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担保品处置平台业务操作指南》、2022年7月15日发布的《上海证券
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上证函〔2022〕1147号)同时废止。
自发布之日起,请各市场参与人按照修订后的指南办理本所债券交易业务。
修订后的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交易业务(2023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前言首先,该指南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过程,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该指南适用于企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情况。
其中,公开发行是指向社会公众大规模发行债券,而非私募。
三、审核主体四、前期准备在申请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前,发行人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前期准备。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披露、信息公开、财务报告等工作。
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的编写与要求公司债券募集说明是发行人向投资者提供的重要文件,它包括了债券的基本信息、发行目的、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利率与利息支付方式、还本付息安排、债券提前终止条件等内容。
六、审核程序1.提交申请:发行人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
2.初审: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3.公告:发行人在媒体上发布通知,以告知公众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信息,包括发行目的、发行规模等。
4.大会审议:发行人应召开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包括公司债券募集说明等。
5.发行人问题解答:发行人应及时回答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题,并提供相关补充材料。
7.审核意见反馈: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发行人进行审核意见反馈,并告知是否通过审核。
8.上市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通过公告的方式宣布公司债券是否通过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上市。
七、其他事项该指南还包括了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八、附则该指南在执行过程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保留对其进行解释和修订的权利,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
总之,该指南的出台对于规范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有重要的意义,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有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以上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介绍,更多具体细节可以通过查阅该指南文本来获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操作指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南1、发行前准备工作(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改进发行人股票登记结算服务》(国证登字〔2019〕1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规定,申请发行的企业提交《发行申请书》及其相关文件等,依法申请发行和上市。
(2)发行如在尚未发行前申请发行报备,需要提交必要的登记服务文件,包括《发行资料简表》、《发行申请书》、《上市申报事项表》及相关股东信息及其他文件。
(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指引》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上市申报材料,内容包括相关上市登记方面的信息,如股东及其股权结构,拟发行债券的相关信息等2、发行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审核程序:在进行上市申报之前,需要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以确保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报备文件和资料真实可靠。
(2)审核过程:在上市审核进行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相关的财务报表,财务数据,财务分析,发行与上市资料等进行宏观分析,股权结构分析,发行资金实现方案分析等。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通过审核,对经批准发行的债券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证明》,且受理发行申请人申请上市股份。
3、上市股份审核程序(1)上市审核前的登记程序:发行申请人在申报上市之前,需要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人基本信息及股票登记结算申请书,完成股权登记工作,并且与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文件一起审核。
(2)审核过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按照《上市审核指引》及相关规定,对发行上市文件进行审核检查,核对发行申请人提交的股票登记结算材料文件,以确认发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可靠。
(3)申报审核结果: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核结果,决定申报企业是否完成上市,如经批准上市的发行人,将发放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许可文件,支付申报费,上市挂牌实施保护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履行宣传资料及披露义务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改善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而制定的细则,细则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促进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质量持续改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并且在筹资用途、资金使用情况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应当向投资者作出充分、准确和及时的披露和解释。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上市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申请材料时,应当严格遵守挂牌公司实施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的有关规定,提供可靠的保证,履行披露义务,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提高投资者保护水平及市场规范化水平。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还强调了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时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减少投资者风险,加强与投资者
沟通,并且鼓励上市公司在发行上市挂牌过程中优先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业务指南的实施,可以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债券发行上市挂牌服务的质量,为公司债券及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上市挂牌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政策环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作为中国证券所的一部分,上海证券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为了保障公司债券存续期信息安全有效管理,特出此指南,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
上海证券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上海证券所(SSEC)是中国在境内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券的指定市场。
SSEC致力于改善中国公司债券融资环境,为债券发行人提供高质量的存续期管理服务,使各类者有聚积权利和收回本息的可靠保障。
本文将介绍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一、债券发行前准备1、填写发行人资料表2、提交债券发行申请书3、提交债券发行人的发行担保函二、债券发行申报1、提交债券发行通知书2、提交债券申报明细3、提交担保机构合同4、提交法律意见书三、债券审核报告1、审核债券发行申报书内容2、审核法律意见书3、审核担保机构合同四、债券发行审批1、提交由发行人出具的债券发行手续办理保证书2、提交审批后债券发行手续办理报告五、债券发行披露1、提交债券发行人、者信息注册表2、发行人披露债券发行事项3、发行人向者发出发行说明书六、债券发行登记1、提交审核过的债券发行登记表2、提交已登记的债券流通情况表七、债券存续期管理1、维护债券发行人权利义务2、进行债券受益人预约认购登记3、定期进行续期审查本指南提供了SSEC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
SSEC以发行公司债券为基础,建立融资环境,维护者权益,并提供更优质的存续期管理服务。
希望债券发行人及者能够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共同参与和尊重营造良好的证券环境,携手共进、共创未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第一号》:一、总则(一)本指南规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的相关规则。
(二)本指南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中国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机构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的有关债券交易业务。
(三)本指南不可以替代《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投资者资格(一)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的资格,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向投资者发出报价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持有证券经营机构经纪业务资格证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债券专业经纪人资格。
(三)投资者应熟悉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建立中金券商的证券账户时遵守有关服务协议等。
三、交易规则(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行情及报价规则,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及其他规定的相关规定。
(二)债券交易应遵守《关于管理实施国债分类说明及规则》及《国债流通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收益率期货交易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四、客户服务和结算(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负责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工作,投资者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指定的期限内完成债券交易结算。
(二)投资者在结算时可按自己的需求提前赎回债券或者转让债券,且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或期货公司确定的赎回规则完成。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机构定期集中核算投资者债券余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账目情况及结果向投资者进行通知。
五、投资风险防范(一)投资者应了解相关风险,遵守市场规则,正确使用市场交易工具,合理制定交易策略,以便进行合理投资行为。
(二)投资者在开展债券交易时,应遵守中国证券期货投资者保护机构组织实施的《投资者风险警示函》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风险防范机制,审慎配置自身资金。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一、前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是指以公司信用为本金偿付能力来源的有价证券,发行人通过签发债券,以获取资金用于经营活动或其他合法用途。
本指南是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导发行人编制及申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本说明书”),加强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编制要求1. 募集说明书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的要求编制,内容详实、准确、完整,不得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本说明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发行人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等基本情况。
(2) 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项目:详细说明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用于支持的具体项目。
(3)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披露最近三年财务报表、重要会计数据及主要经营情况。
(4) 债券详细信息:包括债券种类、票面利率、债券期限、兑付方式等具体事项。
(5) 发行人风险提示:明确披露可能对投资人产生重大影响的风险因素,并说明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6) 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发展前景:描述发行人的主要业务及市场竞争情况,并展望未来发展前景。
(7) 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风险提示:披露可能对发行人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并说明相应的风险应对办法。
(8) 其他必要的信息: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必要的信息。
三、审核流程1. 发行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申报材料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申请材料。
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发出审核意见,并要求发行人补充或修改相关信息。
3. 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进行修改或补充,并重新递交申请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0.11•【文号】•【施行日期】2010.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指南(商业银行专用)(二〇一〇年十一月)目录一、资格准入流程二、通信线路开通流程三、报盘系统及技术支持四、债券发行、交易业务指引五、规则汇编六、收费标准七、业务联系方式一、资格准入流程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我所债券交易试点资格指南一、基本条件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10]91号)要求;2、有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债券业务;3、有专门的债券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符合本所对技术风险防范提出的各项管理要求;4、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资格申请1、申请上市商业银行申请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需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书(详见附件1);(2)基本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3)金融业务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专职部门及主要管理人员;(5)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受理、审核与反馈上市商业银行或其分行申请文件齐备的,本所会员部予以受理,本所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本所同意上市商业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出具《关于同意XX 银行参与本所债券市场业务的函》。
3、本所会员部专人负责受理联系人:章玲、池铖庭;联系电话:************、68800040;传真:************;电子邮件:**************.cn、*************.cn三、交易开通1、申请数字证书本所业务流程通过本所外部网站采用电子方式实现,上市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流程比照会员,应先向本所申请会员专区用户EKEY。
申请EKEY 时,应向本所会员部提交《“会员公司专区”用户EKEY 及权限申请表》(附件3),上市商业银行应确保至少有两个EKEY专用于相关业务办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一年九月引言 (3)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 (3)(一)原流程变动 (4)(二)新流程概览 (4)(三)“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5)(四)“债券付息”流程详解 (6)(五)“债券评级”流程调整 (7)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流程 (7)(一)新流程概览 (7)(二)“ABS临时报告”流程详解 (8)(三)ABS收益分配公告详解 (9)三、直通车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9)(一)原流程功能关闭 (9)(二)新流程合并上传安排 (9)(三)公告类别登记 (10)1. 公告类别的作用 (10)2. 登记差错的风险 (10)3. 类别设置的原则 (11)4. 公告类别的数量 (11)5. 公告类别的登记方法 (11)6. 公告类别的登记原则 (12)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并在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的部分信息披露业务中实施直通车制度(以下简称直通车改造)。
在此基础上,为了帮助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直通车业务办理人充分理解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做好信息披露文件的电子化报送工作,本所编制本指南。
本业务指南为开放性指南,本所将根据实际情况,对本业务指南进行不定期修订更新并发布更新版本。
本所对本业务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流程目前,直通车改造涉及债券业务管理系统原“债券评级”、“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4个流程,改造后保留“债券评级”流程,新增“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流程,原“债券付息”、“临时公告:其他公告”、“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续信息披露”3个流程通道关闭,相关公告通过新流程“持续信息披露”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1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一、基本情况1. 发行主体基本情况:XX公司是一家注册于中国大陆的XXX公司,经XX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注册资本金XXX万元人民币。
公司主要从事XX业务,具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市场发展前景。
2. 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XX项目的建设。
3. 募集方式:本次公司债券发行采取公开发行方式。
二、发行计划1. 债券种类、面值、票面利率和发行总额(1)债券种类: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共XXX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XXX元,票面利率为X.XX%,约定定期付息。
(2)发行总额: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XXX亿元人民币。
2. 募集期、发行日、计息日和到期日(1)募集期:本次公司债券募集期为X天,具体募集起止日期和截止日期详见本募集说明书附录。
(2)发行日:本次公司债券发行日为X年X月X日。
(3)计息日:本次公司债券自X年X月X日起计息,按照约定时间定期付息。
(4)到期日:本次公司债券到期日为X年X月X日。
三、风险提示1. 信用风险:本公司债券发行存在信用风险,如公司经营状况出现不利变化,可能影响到本次发行的偿付能力。
2. 市场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和利率波动等原因,本公司债券的市场价格会发生变化,发行人无法保证本公司债券价格稳定,并不承担投资风险。
3. 法律风险:本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如发行人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罚款、被责令改正等,可能会影响到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和偿付能力。
四、承销方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由X家证券公司、X家银行作为联合主承销商承销,发行人已与以上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
五、其他事项1. 发行人保证本次公司债券合法有效,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2. 本公司债券发行所涉及的各方应当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可能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
3. 本公司债券的发行、托管、交易等事项请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一、债券简介债券是指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个人以及国际组织作为债权人或承诺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主体,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发行的有固定到期日、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的证券。
债券可以是国债、公司债、金融债等不同种类,广泛应用于企事业单位融资、国家债务管理、金融市场运作等方面。
二、债券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债交所)是中国境内最大的债券交易市场之一,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债交所提供公开市场交易和场外交易两种交易方式,供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
公开市场交易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时间从每个工作日的9:30开始,到下午3:00结束。
三、债券交易业务流程1.开户在进行债券交易之前,投资者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单位开立证券账户,并签订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
开户需要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联系方式等资料。
2.交易委托投资者开户后,可以通过手机、电脑等渠道提交交易委托。
交易委托包括买入委托、卖出委托和撤单委托。
对于买入委托,投资者需要提供买入金额、债券代码等信息。
对于卖出委托,投资者需要提供卖出数量、债券代码等信息。
交易委托提交后,会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撮合交易。
3.撮合交易交易委托提交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撮合交易。
撮合交易是根据买方和卖方的价格要求、数量等条件,优先匹配价格相符、数量相符的买卖方。
交易成功后,投资者可以查看交易确认信息。
4.资金清算交易成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将成交金额划转至卖方的证券账户,并将债券划转至买方的证券账户。
资金清算一般在T+1日完成。
5.利息和现金分红对于固定利率债券,债券到期时会按照预设的利率支付利息给投资者。
对于浮动利率债券,每一期利息支付日都会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利息给投资者。
同时,如果债券发行人有分红计划,也会将现金分红划入投资者的证券账户。
6.提货与兑付债券到期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到证券账户提取实物债券,或者选择兑付,即将债券本金和利息划入投资者的银行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开放,债券市场作为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投资者提供了丰富的债券交易业务。
本文将围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展开详细的阐述,介绍其指南的要求,并对与债券交易相关的主题进行探讨。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化的进程,债券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工具,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支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对于债券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该指南要求债券发行人在发行债券之前需要经过上交所的审核与备案,并明确了债券的发行方式、债券交易的基本流程以及债券发行人的责任等方面的要求。
债券交易作为债券市场的核心业务,其流程和规则的清晰性和透明度对于提高市场的有效性和吸引力至关重要。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明确了债券交易的基本流程,包括债券的上市申请、债券交易的方式和规则、交易的时间与地点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该指南还要求交易所建立健全的交易制度,保证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债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债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等,每个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债券交易中都需要得到充分的保障。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南要求债券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履行债券发行和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同时,该指南还规定了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和风险评估、交易费用的公开等。
中介机构也需要按照指南的要求履行好其在债券交易中的职责,为债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除了债券交易业务指南的要求,我们还需要关注债券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改革,债券市场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例如,绿色债券、可转债等新型债券产品的推出,将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债券市场的互联网化和数字化也将为投资者提供更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全面的信息披露。
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融资渠道多样化,债券市场愈发繁荣起来。
作为企业借款的一种方式,公司债券已成为市场中广受认可的融资工具。
为了保障债券交易的安全和规范,上海成立了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公司债券的登记与结算业务。
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上海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详细流程和要求。
一、公司债券登记业务流程1.提交申请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后,需向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提交债券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发行人信息、债券信息、发行计划和招标情况等。
2.审核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对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的资质、债券信息是否完整等。
3.登记审核通过后,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对公司债券进行登记,并出具登记凭证。
登记凭证是证明债券所有人合法持有公司债券的凭据,具有法律效力。
4.结算公司债券的结算一般分为两种方式,即实物结算和账户结算。
实物结算是指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出具债券的实物证券给债券所有人,由债券所有人自行保管。
而账户结算则是将公司债券登记在债券所有人在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设立的登记账户中。
二、公司债券登记业务要求1.注册登记上海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要求债券发行人必须依法在企业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并持有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材料齐全申请公司债券登记时,需要提供完整的债券信息和发行人信息,包括债券的发行规模、期限、利率等,以及发行人的基本信息、信用状况等。
3.登记费用申请公司债券登记结算需交纳一定金额的登记费用,具体数额由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制定。
4.监督管理上海市债券登记结算中心将对发行人的公司债券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债券发行、登记、交易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债券交易的安全和规范。
5.信息披露公司债券的发行人需按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债务状况、发展计划等进行及时披露。
三、公司债券登记结算的优势1.提高债券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能够提高债券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债券登记凭证具备法律效力,能有效保护债券所有人的权益。
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第一章:概述1.1本指南的目的和适用范围本指南的目的是为了指导上海登记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操作流程和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地区发行的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1.2术语定义1.2.1公司债券:指由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发行的、具有固定利率和期限的债务工具。
1.2.2登记结算:指将公司债券的所有者、数量、面值、利率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通过结算机构进行债券交割、债券付息等相关操作。
1.2.3登记结算机构:指负责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一般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承担。
1.2.4债券持有人:指持有公司债券的投资者或机构。
1.2.5债券承销商:指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承销服务的金融机构。
1.2.6债券付息:指公司债券按约定的利率向持有人支付的利息。
第二章:登记结算业务流程2.1发行准备阶段2.1.1公司债券的发行计划发行人应当编制公司债券的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方式等相关内容。
2.1.2债券承销商的选择发行人应当选择合适的债券承销商,并与其签订承销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
2.2登记结算申请阶段2.2.1发行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登记结算发行人应当向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登记结算申请,包括公司债券的发行文件、发行计划等资料。
2.2.2登记结算机构审查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审核决定。
2.2.3发行人公告发行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司债券的发行信息,包括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等。
2.3登记结算阶段2.3.1公司债券登记发行人应当将公司债券的发行信息提供给登记结算机构,由登记结算机构对公司债券进行登记,并颁发债券持有人证明。
2.3.2债券交割债券持有人可以通过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债券的交割操作,包括债券买入、债券卖出等。
2.3.3债券付息发行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的付息计划,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应付的利息。
第三章: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要求3.1发行人的责任发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发行信息,并履行相关的登记结算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业务办理指南一、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2017年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实施细则》(2017年发布)二、业务涉及主要公告及操作列表三、可转债发行工作流程1、可转债发行申请获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并提交发行计划与发行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核准批文后,如果申请下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发行公告》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则可以免于披露《可转债获准公告》。
此种情形下,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与本所进行充分沟通,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直接进入可转债发行上市阶段。
2、提交可转债发行申请前,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获取证券代码与证券交易简称,并沟通发行证券与上市申请相关事项。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0”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0***”。
如上市公司A股代码前三位为“601”或“603”的,其可转债交易代码为“113***”,其中113000-113499用于“601”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113500-113999用于“603”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
可转债交易代码应按顺序分配,分配之前应在系统中预先核查是否存在重复。
另外,可转债相关业务正股代码与辅助代码对应关系如下:3、可转债发行申请及受理流程如下(T日为可转债网上、网下发行日):(1)T-3日: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通过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提交发行申请材料及相关公告;同时向本所债券业务中心提交关于确认可转换公司债券回购事宜的函(附件3)。
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需提交的发行申请材料及公告包括:①证监会“证监发字”核准批文;②关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上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1);③可转债发行表格(附件2);④《可转债发行公告》;⑤《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摘要及全文;⑥《可转债路演公告》;《可转债发行公告》中应明确可转债的承销方式、中止发行等情况的安排,同时明确可转债的网下发行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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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一、发行指南注: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具体规定如下:起息日为发行首日。
存续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原则为“算头不算尾”,闰年2月29日不计息。
存续期为自然年度的整数倍时,付息日及兑付日与起息日为同月同日,到期日与兑付日同日。
存续期每计息周期利息的债权登记日为付息日前一工作日,到期本息的债权登记日为到期日前六个工作日。
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一)发行方式以确定的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通过交易系统以场内挂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销售(场内挂牌网上发行)(二)发行流程FT日为发行首日,以下日期均为工作日,下同。
FT-15日前若发行人拟在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中明确公司债券上市后可进行新质押式回购,发行人应提前向本所提交申请(附件一)。
本所受理发行人申请后,将及时征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意见,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发行人。
FT-7日前公司债券拟采用网上发行的,发行人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E-KEY使用申请。
FT-5日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附件二),初步确定网上发行与上市代码、发行与上市简称、发行期、网上发行数量、发行价格、主承销商帐号及席位等。
注:网上发行代码按751990—751999十个代码依次循环使用。
FT-4日发行人向本所债券基金部提交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概要、发行公告进行预审。
FT-3日前1.取得证监会债券发行批文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本所债券基金部书面提交证监会批文、募集说明书全文及摘要、发行公告最终稿等,正式确定上述发行要素。
同时,发行人应及时联系本所上市公司部,刊登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告。
2.本所债券基金部对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进行审核。
主承销商自行联系指定报刊,并最晚于FT-2日刊登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
3.发行人在下午三点前将相关公告通过E-KEY传至本所业务系统。
4.本所债券基金部安排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在本所网站的同步上网相关事宜。
若发行人为本所上市公司,则提示网站在“债券基金公告”和“上市公司公告”两处进行公告。
5.发行人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等有关协议。
FT-2日募集说明书概要和发行公告最晚见报日和上网日。
FT-1日前主承销商确定发行利率或利率区间,并于FT日前(含当日)刊登利率确定公告(可与发行公告合并),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所。
FT-1日本所债券基金部在当日13点前将“债券分销额度注册通知”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同时,主承销商将网上发行电子注册数据发本所债券基金部(经技术中心)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注:公司债分销注册数据中主承销商账户应登记本次全部发行数量(包括网上和网下)。
FT日至网上发行截止日1.主承销商于交易时间将网上发行数量以既定的发行价格卖出。
2.网上发行期间,本所通过现有的A股实时成交数据接口将公司债网上发行成交数据发送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3.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末进行清算。
有效认购可于下一工作日日终或认购次二个工作日查询到注册结果。
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
4.网上发行截止日下一工作日日终或次二工作日,主承销商确认网上发行是否有余额。
若有则启动回拨机制。
FT+n日网下发行截止日(2<n<=5)网下发行原则上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网下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工作日。
1.主承销商按要求将网下发行注册数据于发行截止日次日11:00前以书面(盖章)形式报本所债券基金部,并按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文件在当日11:00前发本所债券基金部(经技术中心)转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统一于网下发行截止日次日对网下协议认购数据进行注册。
若注册数据无误,网下协议认购的投资者可通过指定交易的券商于主承销商申报日的下一工作日查询到注册结果。
注册数据的证券代码为本期公司债网上发行的证券代码,而非本期公司债券的上市后的证券代码。
FT+5日至上市日1.发行人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证券登记申请,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发行人出具证券登记证明及持有人名册。
2.网下发行截止日至上市日前一工作日12:00前,若发生网下发行资金划付违约或注册数据错误,可由主承销商取得已注册方书面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上证所申请错误调帐。
上证所审核后,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债券调整业务通知单,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通知办理注册数据错误调整。
3.主承销商按约定将债券款缴付发行人。
发行人出具验资报告交本所债券基金部。
二、上市指南T日为公司债券上市日。
T-4 日前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提交上市申请材料:1.债券上市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2.证监会批准发行的文件;3.发行人同意债券上市的决议;4.债券上市推荐书;5.公司章程;6.公司营业执照;7.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告及发行情况报告;8.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9.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10.上市公告书;11.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人最近3个完整会计年度审计报告;12.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13.发行人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说明;14.债券持有人名册及债券托管情况说明(主要是托管证明);1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16.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可豁免上述第5、第11、第13等项内容。
T-3日1.本所债券基金部对申请材料(主要是上市公告书)进行形式审查。
2.对符合要求的,起草“关于核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
T-2日1.本所债券基金部将“关于核准××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通知”交发行人,同时办理上市公告书T-1日上网程序;发行人联系指定报刊同时刊登上市公告书。
2.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下列材料提交上市公司部:(1)债券上市申请书;(2)债券上市推荐书;(3)债券资信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说明;(4)上市公告书;(5)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与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6)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本所债券基金部制作“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式两份,交发行人盖章。
4.做好上市仪式准备工作(若有。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与本所委托的礼仪公司联系,洽谈有关场地布置、费用等事宜,同时向礼仪公司提供相关背景材料以及来宾名单等)。
T-1日1.发行人刊登上市公告书(报纸);债券基金部将其同时发布到本所网站。
2.债券基金部落实上市仪式有关事宜(若有。
由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礼仪公司负责。
礼仪公司向债券基金部提供有关上市安排的《上市仪式指南》一式5份,债券基金部将《上市仪式指南》报办公室有关人员。
下午15:30后,礼仪公司布置交易大厅会场)。
T日公司债正式上市交易。
1.债券基金部进行仪式现场协调(若有),完成公司债挂牌。
2.将签署的“证券上市协议书”一式两份,分送发行人和本所留底。
三、交易指南(一)公司债券代码和简称公司债券可在本所竞价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竞价系统”)和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交易。
在两个系统同时挂牌交易的,使用相同的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
公司债券现货交易代码段为122000~122499,回购质押券出入库代码段为104000~104499,场内分销代码段为751990~751999。
(二)指定交易公司债券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通过竞价交易系统买卖公司债券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公司债券买卖。
(三)交易时间1、竞价交易系统2、电子平台(四)现货交易申报1、竞价系统1)订单种类:限价委托订单;2)交易单位:手(人民币面值1000元);3)计价单位: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4)申报价格变动单位:0.01元;5)申报数量:1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6)集合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7)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2、电子平台:1)现券交易实行净价申报,申报价格变动单位为0.001元。
2)现券涨跌幅比例为10%。
涨跌幅价格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X(1±10%);其中的前一交易日参考价格,为该日全部交易的加权平均价,该日无成交的为上一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依次类推。
3)报价按每1000手逐一成交。
(五)回购交易申报1、订单:限价委托订单;2、交易单位:手(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3、计价单位:每百元资金到期受益;4、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0.005元;5、申报数量:100手整数倍;不超过1万手;6、集合竞价无价格限制;7、连续竞价价格限制: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8、买卖方向:融资方按“买入”予以申报,融券方按“卖出”予以申报。
(六)竞价系统开盘价与收盘价1、开盘价:当日该债券集合竞价中产生的价格;集合竞价不能产生开盘价的,连续竞价中的第一笔成交价为开盘价;2、收盘价: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成交前一分钟所有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成交)。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七)债券回购1、回购类型:新质押式回购;2、回购日期:交易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
若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3、可作质押式回购的公司债券:由本所在上市通知中予以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中止特定的公司债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4、标准券折算比率:公司债券标准券折算率的计算和发布按照《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企业债标准执行。
5、当日通过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买入的公司债券当日均可通过电子平台进行质押券申报;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业务(需当日进行回购的机构投资者可向本所另行申请)。
6、当日申报转回的质押券,下一交易日可在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卖出。
(八)回转交易1、现券:同一交易系统内公司债现券当日买入当日可卖出;2、回购:当日进行质押申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进行相应的债券回购业务。
(九)跨系统交易1、通过竞价系统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通过电子平台卖出;2、通过电子平台当日买入的公司债券,下一交易日可通过竞价系统卖出。
(十)交易信息1、集合竞价期间,竞价系统披露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2、连续竞价期间,竞价系统披露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3、上市首日,竞价系统和电子平台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