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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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标准
一、协商主体合法,代表性强。协商双方主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企业代表组织推选,没有行业企业代表组织的,由区域工商联、企联组织行业内企业民主推选,其中,参加推选协商代表的企业不得少于行业内企业总数的50%。
二、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合法。协商议题确定充分征求行业内企业、职工意见,准确聚焦集中反映的问题;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及时向企业、职工通报协商进程。对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议题的征集、拟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等充分进行了公示。行业内职工对合同的知晓率不低于90%。
三、合同内容详实具体。围绕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基数、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行业内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内容细化量化,能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等标准。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富有实效,通过集体协商,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幅度基本与企业效益增长同步。合同中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条款。
四、通过问卷等方式进行了职工满意度的测评,职工满意度较高。
五、履约到位。行业内企业普遍履行签订的行业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通过成立集体合同履约监督小组、开展职工代表巡视检查、集体协商指导员调查走访、向职代会报告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等形式,确保广大职工能够参与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无关于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劳动争议发生。
六、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广价值,并采取了相应的宣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