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申办、审批、更改法人代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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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申办、审批、更改法人代表程序
一、申办程序
1、申请筹设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单位或个人提交筹办幼儿园的申请书(申请书需说明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幼儿园园址、拟用园名称等)。法人申办幼儿园要盖有法人公章和署有法人代表签字,公民个人申办幼儿园要署有开办人本人的签名与联系方式。
(2)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简历。
若是两个(含两个)法人联办或两个以上(含两个)公民合办,应有合法的联办或合作协议,并说明主要开办单位或主要举办者。
(3)用作幼儿园园舍的房产证及平面图、房产所有权人的身份证、租赁协议或同意借用的证明及房舍使用性质证明。在住宅小区内开办的要提供小区的有关规划文件。
(4)递交办学资金(不少于10万元)验资证明,明确注册资金数量和经费来源;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的来源、数量、使用计划。
教育部门组织考评组进行初步审核(审核报批的各种资料及察看场地),写出考察意见提交县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2、申请正式设立幼儿园,需提交的材料
(1)筹设批复
(2)筹设情况报告
(3)幼儿园的章程。
(4)按要求完善幼儿园园舍建设,领取消防合格证、食堂卫生许可证,校舍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5)幼儿园发展规划
(6)教材选用计划。
(7)园长(身份证、学历证书、园长岗位培训证、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从事学前教育三年以上经历的证明等)、教师(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保健医生(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证等)、财务人员(名单及各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上岗证等)的简历等材料。
(8)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幼儿园的资料及正式设立幼儿园需交材料中的第3、4、5、6、7条。
布点在乡(镇)的幼儿园,须由乡(镇)中心小学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教育局社管办。
教育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二、审批程序
1、举办者提交筹设申请;
2、审批机关审核与签署意见;
3、举办者按设置标准筹备;
4、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5、审批机关对同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幼儿园发放办学许可证→民政局法人登记→公安局刻印章→物价局核价→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法人代码证→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
三、变更(终止)程序
1、应由原法人代表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写明变更的项目、原因及涉及到的人员安置、财务结算、确保安全稳定等情况),填写变更审批表一式3份。
2、申请变更的要提交变更协议,新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新法人代表学历证书、培训证书、户口本复印件、个人简历等材料及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终止的,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政策法规的要求,需提供与申请终止有关的办学许可证的正、副本及印章,注销登记等。
4、幼儿园财务清算资料(由会计事务所整理造册),新旧法人代表办理交接手续。
5、县教育局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说明:1、以上材料能够打印的,一律提供打印件,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上报;
2、以上各类证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相符,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