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指引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医疗纠纷是指在医疗行为中,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发生的因医疗活动引发的纠纷。
医疗纠纷的发生对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人员都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是十分重要的。
为此,国家发布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进行了规范和指导。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包括:医疗纠纷预防的一般原则、医疗机构的责任、医务人员的责任、患者的权益保障、医疗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下面我将对其中的几个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首先是医疗纠纷的预防。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强调了医务人员应该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纪律,不得故意或者因过失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医疗纠纷的风险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的发生。
患者方面也应当主动参与医疗决策,了解自身疾病情况,提供真实的病史和病情资料,接受医务人员的必要检查和治疗。
其次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指派专人负责医疗纠纷的调解和处理工作。
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诊疗规范和技术要求进行诊断和治疗,严禁虚假宣传和使用偏方,及时、准确地告知患者病情、诊断和治疗方案等信息。
同时,医务人员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对患者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另外,《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还规定了患者的权益保障。
患者有权要求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技术、费用、药品使用等信息。
患者还有权选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权要求医务人员依法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有权知情、选择和决定医疗方案等。
最后是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主要包括接待调解、协商调解和仲裁、诉讼等。
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参与纠纷的调解工作,听取患者的意见和诉求,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协商不成,患者有权要求把医疗纠纷提交仲裁或者诉讼处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22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22版一、引言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过程中,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医疗结果等方面的争议所引起的纠纷。
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国制定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本文将详细解读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22版的相关内容。
二、医疗纠纷预防1. 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包括医疗服务流程、医疗操作规范、医疗记录管理等,并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确保医疗质量的可控和可靠。
2.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医疗机构应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加强医德医风的教育,提升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完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医疗纠纷问题,避免纠纷的发生和扩大。
4. 加强医患沟通和信息披露医务人员应与患者进行充分的沟通,解答患者的疑问,提供必要的医疗知识和信息,确保患者对医疗过程和风险有清晰的了解。
5. 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医疗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医疗纠纷处理1. 商议解决医疗机构应鼓励患者与医务人员进行商议解决医疗纠纷,通过沟通和商议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2. 申请调解当患者与医务人员无法商议解决时,可向医疗机构申请调解。
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
3. 提起诉讼如果商议和调解无法解决医疗纠纷,患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举报投诉患者还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投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促使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医疗纠纷赔偿1. 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承担医疗纠纷的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伤害安抚金等。
2. 赔偿标准医疗纠纷的赔偿标准应根据患者的实际损失和医疗机构的过失程度进行合理确定,确保患者得到公正的赔偿。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
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
摘要:
1.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背景与目的
2.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的具体措施
3.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的实施效果与期望
正文:
一、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背景与目的
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增多,成都市医疗机构在处理纠纷投诉方面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以问题为导向,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相关工作,持续提升我市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不断改善医疗服务,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为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提升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的具体措施
1.建立纠纷投诉计分标准:成都市医疗机构根据纠纷投诉的性质、严重程度等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分标准,以便对投诉进行分类管理。
2.实施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医疗机构按照计分标准,对患者反映的纠纷投诉进行评分,根据评分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整改、反馈等。
3.制定详细的纠纷投诉计分院级、科级管理运用办法:各医疗机构要树立有纠纷投诉必有处理,有处理必有反馈,有反馈必有整改”的理念,制定详细的纠纷投诉计分院级、科级管理运用办法。
三、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的实施效果与期望
自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制实施以来,成都市医疗机构在处理医疗纠纷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通过纠纷投诉计分,医疗机构能够更加准确地掌握纠纷投诉的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纠纷发生率。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指引
医疗纠纷处置序为规范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及时化解医患矛盾,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特制定本医院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指引。
一、医疗纠纷的界定患者或家属对诊疗过程、行为或结果等持有异议,口头或书面对医护人员追究责任,要求赔偿,由此而发生的争议即属医疗纠纷。
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可以是医疗事故、医疗过失、服务态度不好、诊疗行为不当、收费行为不规范,也可以是病人和家属对医疗过程的不理解,或不切实际的要求,甚至无理取闹等。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护士长应及时报告医院有关部门,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医院鼓励科室主动与患方沟通和协商,以求取得谅解,达成共识。
科室应及时将结果上报医务科。
3、科室难以处理的医疗纠纷,由科室向医务科提出书面处理请求,书面请求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情的大致经过;(2)科室认定的直接责任人;(3)间接责任人;(4)要求医院职能部门处理的原因。
4、接到科室报告后,医务科应及时出面协调、处理。
必要时,可在主管院长的主持下,在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有关专家做出初步鉴定,进行责任确认。
5、医务科等职能部门是医院直接受理医疗纠纷的部门,非特殊情况下,由医务科(安全办)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医院出面接待并负责向患方解释、答复及谈判。
医院医疗投诉、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医院设有多个部门接受病人投诉1、医务部(安全办):负责接待住院病人的投诉2、门诊部:负责接待门诊病人的投诉3、护理部:负责接待护理方面的投诉4、纪检、监察:负责接待医疗服务态度及收费方面的投诉三、因医疗差错事故引发的医疗事故、差错的责任认定1、直接责任人:直接诊治造成病人损害的医护人员、及在现场的并应负责任的上级医护人员。
原则上直接责任人认定一人。
2、间接责任人:医疗活动过程中或结束后,未发现其中的差错缺陷,或因非技术原因未查看病人的上级医师;相关科室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会诊,或会诊后未提出会诊意见者;事件发生后隐瞒不报者。
医疗事故案件纠纷举证指引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医疗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如户口本、人口普查表)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如门诊、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
三、证明损害的事实发生的证据
l、医生诊断证明或伤残证明;
2、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报告或相关的医学文献资料、医疗专家意见。
四、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杨进军整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详细解读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
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
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
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
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
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 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释: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 疗意外保险。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 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
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全文)医疗纠纷防范及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服务的行为,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完善医疗服务流程,保障医疗安全。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确保医疗纠纷及时、公正、有效处理,防止医疗纠纷扩大化、恶化化。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实行分级管理制度,依法对医疗纠纷进行处理。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提供医疗服务,不得搞虚假宣传、虚假诊疗、隐瞒病情、滥用药物、降低医疗质量等行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患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隐私保护等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认定和调解第七条医疗纠纷是指医疗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和争议。
第八条医疗纠纷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证据收集、分析和判断,不得一律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过错。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认真听取患者或者其家属的陈述,梳理证据材料,防止证据遗漏或者被故意篡改。
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应当依法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公正、合理,遵循事实、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措施,依法开展调解工作,切实维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患者可以自愿选择参加调解,也可以通过律师代理参加调解。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经调解无法解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医疗纠纷仲裁应当依法进行,仲裁机构应当公正、独立、专业。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诉讼应当依照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关证据材料应当完备,案件应当由专业、公正的法官审理。
第十六条参与医疗纠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尊重诉讼程序、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诉讼机密。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预防医疗纠纷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处理医疗投诉纠纷的技巧与方法总结
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进行充 分沟通,协商解决方案。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可邀请第三方调解机构介入调解。
调查核实
医疗机构应对患者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包 括查阅病历资料、询问相关医务人员等,以明确 事实真相。
依法处置
对于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医疗投诉,医疗机构应 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同时,医 疗机构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采取措 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医疗投诉纠纷分类
根据投诉内容可分为医疗服务质量投 诉、医疗收费投诉、医疗环境投诉等 ;根据投诉方式可分为口头投诉、书 面投诉、网络投诉等。
投诉纠纷原因分析
01
02
03
04
医疗服务质量不高
如医生诊断不准确、治疗不及 时、护士护理不到位等。
医疗收费不透明
如收费项目不清晰、收费标准 不明确、存在乱收费现象等。
清晰表达
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回应 投诉者,避免使用专业术 语或晦涩难懂的词汇。
情绪管理与同理心运用
保持冷静
在面对投诉者的情绪化表 达时,保持冷静和耐心, 不激化矛盾。
同理心回应
站在投诉者的角度思考问 题,表达对他们的理解和 关心,降低对方的防御心 理。
情绪安抚
适时给予投诉者情绪上的 支持和安抚,如安慰、鼓 励等,以缓解紧张氛围。
定期开展医疗机构内部自查工 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
建立医疗纠纷案例分析制度, 对发生的医疗纠纷进行深入分 析,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 问题再次发生。
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联系,及 时了解患者需求和意见反馈, 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流程 。
05
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处理投诉中的运用
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安徽|律师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徽省律师协会阅读提示:本指引由安徽省律协起草,内容周全详实,涵盖法律适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代理过程中的各种具体事项等,共8章89条。
本次推送的为2015年6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
办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制定目的为了提高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质量,指导和规范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并参照律师执业规范和司法审判实践,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2条指导思想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的作用。
第3条律师承办医疗纠纷案件的基本准则3.1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3.2尊重医学理论和医疗常规和规范;3.3坚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3.4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3.5 认真审查和及时收集保存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病历资料等;3.6不得参与医方伪造、篡改、销毁和隐匿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不得参与患方哄抢病历资料、组织“医闹”或暴力伤医等违法活动;3.7尊重医务人员和患者的人格尊严;3.8保护患方的隐私。
第4条基本概念4.1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产生争议而引发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4.2 本操作指引所指“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包括乡村合作医疗、专科诊所等;4.3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损害鉴定,包括医疗过错鉴定、医疗过失鉴定、医疗损害技术鉴定等;4.4人身损害结果,是指在医疗活动过程中或之后,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由于过失而导致患者遭受不良后果,包括延长病程、精神痛苦、功能障碍或丧失、存活期缩短、死亡等;4.5经济损失,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度医疗(检查)对患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患方已发生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必将发生的损失;4.6患者隐私权,是指患者拥有保护自身的隐私部位、病史、身体缺陷、特殊经历、遭遇等隐私,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侵犯的权利。
医疗纠纷处理指南
医疗纠纷处理指南医疗纠纷是指在医患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和纠纷,涉及医生、患者和医疗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保障患者权益,提高医患关系的和谐程度,制定本医疗纠纷处理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我国医疗服务领域。
一、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界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并发症或者其他医疗纠纷,导致患者损害或死亡的事件。
医疗纠纷是指医患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医疗技术纠纷、医疗费用纠纷等。
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1. 患者权益保障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医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行为规范,尊重患者权益和隐私。
2. 医患沟通与调解当医疗纠纷发生时,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与患者进行沟通,并及时启动调解程序。
调解应公正、中立,旨在通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尽量避免进一步的纠纷扩大。
3.专家评估与鉴定涉及医疗事故的纠纷,医疗机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估与鉴定。
专家应独立、公正,根据相关医学知识和实际情况,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评估。
4.调解协议达成与履行调解协议是医患双方自愿达成的纠纷解决方案,应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调解协议的有效执行有助于化解和解决医疗纠纷。
5.诉讼与仲裁在调解无法达成一致时,双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争议。
诉讼和仲裁程序应合法、公正,依法进行,最终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三、医患合作与预防1. 医学风险知情同意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进行充分的医学风险知情告知,确保患者理解医疗行为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2.加强医疗质量控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医疗质量控制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明确纠纷处理的程序和责任,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保障。
4.加强医患沟通与交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交流,尊重患者的意见和需求,增加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
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文章标题:深度解读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在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进行深度解读,以期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理解这一主题。
1. 背景介绍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是指导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投诉工作计分,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考评和激励的一项工作指引。
这一指引的制定旨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增强患者满意度,减少医疗纠纷,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2. 深度解读与分析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工作指引的实施对于医疗机构、患者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该指引涉及的方方面面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分析。
我们需要理解医疗机构的具体管理流程和标准,以便全面评估其实施情况。
我们需要关注患者的反馈和需求,确定指引对患者满意度和权益保障的影响。
我们还需要考虑社会对医疗机构的期待和监督,评估指引在社会层面的影响和作用。
3. 文章总结与观点分享通过对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的深度解读,我们不仅能够全面了解该指引的内容和意义,还能进一步思考如何更好地运用和完善这一管理工具。
在我看来,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需要医疗机构、患者和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取得长期和持续的成效。
只有全面考虑各方需求和利益,才能实现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和医患关系的和谐。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观点分享,我相信读者已经对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也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您对这一主题的个人看法和理解。
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是医疗机构管理和患者权益保障的重要一环,而如何有效地运用和完善这一管理工具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和努力探讨的问题。
在深入解读和分析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运用工作指引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扩展和补充:1. 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流程和标准成都市医疗机构纠纷投诉计分管理涉及的内容包括医疗服务态度、服务技能等方面的投诉工作计分,这需要医疗机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管理流程和标准。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
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纠纷应急处理预案指引(试行)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医疗机构应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专职承担医疗纠纷管理工作(以下统称医院纠纷管理部门),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并安装监控设备。
在重点部门如门急诊、重症监护室、妇产科、儿科等显著位置公示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在医疗纠纷处置场所内悬挂有关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法律、法规和医疗纠纷处置流程、患方权利义务等.二、发生医疗纠纷后,医院纠纷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介入,向患方讲明投诉处理流程和指引,充分告知患方权利和纠纷处理途径.三、医疗纠纷根据其引发事件涉及的人数、范围、性质、危害程度等,分为一般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纠纷,实行分级处理。
四、一般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以来信、来电、来访等各种方式向医院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的行为,医院可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解决,或者经解释引导,患方理性选择合法途径解决的。
一般医疗纠纷处理流程:医院纠纷管理部门接到患方投诉或科室医疗纠纷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场协调解决。
不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在5至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答复.如患方对解决方式或答复不满意,应告知纠纷处理的其他合法途径:一是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二是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上四种途径解决,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五、重大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所提供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不满意,聚集多人或通过暴力手段向医院索赔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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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 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8)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2.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虽患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并无过错的,例如: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
(二)代理医方:
1.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例如:
(1)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2)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3)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4)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5)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6)拒绝支付医疗有关费用的; (7)对猝死或其ຫໍສະໝຸດ 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第九条 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二)律师费收取方式
可以参照 2009 年 7 月 1 日 施行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律师费。考虑到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等风险较大,律师可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三)律师代理事项:医疗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代理合同。
专项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条 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 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 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多学科知识,诉讼环节多、审理时间长,诉讼结果与文检、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相关,因而存在诉讼风险。同时,医疗损害法定赔偿标准较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案情经过、可能结果、意外情况、费用构成等。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第二十条 起诉及应诉
1.责任竞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竞合,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损害赔偿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一般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选择侵权之诉为多。但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案由的选择。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4. 专家提问。
5.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律师必须注意尊重事实和医学规范,有理有节,并避免发生冲突。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五章 案件的诉讼
第十九条 很多基层法院设立了诉前调解程序,并将鉴定纳入诉前调解环节,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说明,由当事人选择是否接受诉前调解。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而没有告知实验性质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12)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医院内感染的。
5.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6.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有适应症、是否具有三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1.代为出具《医疗案件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2.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或实物封存并提出相关鉴定申请;
4.代为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和出席解剖现场;
5.代为参与鉴定(包括提交陈述意见或答辩书、争议要点、选择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等);
6.参与并指导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十七条 鉴定受理后的程序(以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为例,其他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可参照进行)
(一)书写鉴定陈述书和答辩书
1.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对诊疗过程进行描述;
2.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等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或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进行陈述,陈述时注意抓住与损害后果有关的主要矛盾;
(4)无过错输血导致感染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患者病情复杂,少见,罕见,目前临床实践中难以及时判断和诊疗的;
3.按照患方审查项目对医方在诊疗中的过错作出评估。
第十四条 律师经以上全面审核,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案件主要矛盾,确立代理重点。
3.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律师可提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4.当事医院、患者的诊疗医院、与当事医院或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医院或医生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律师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四)鉴定会的召开
1.患方当事人陈述诊疗过程;
2.患方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和规范陈述诊疗过错;
3. 医方及代理律师提出答辩;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 时间:2011-05-18 作者: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一章 前 言
第一条 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3.根据陈述意见,整理一份内容简单、概括性强的争议要点。
(二)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机构受理通知之日起的10天内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病历资料、影像片等)、书面陈述或答辩。
(三)鉴定专家的构成及抽取
1.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
2.如鉴定机构对重要的争议要点所需的专家组未考虑,律师应当提出建议;
7.参与并指导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
8.代理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解决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
第八条 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条 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 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