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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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

论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责任规范和专业行为规范。

下面就这三个方面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进行详细描述。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诚实守信:律师应诚实守信,遵守诺言,维护职业信誉,不得谎报案情、隐瞒证据或提供虚假证言。

2. 忠实义务:律师应忠实地履行委托,坚守法律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不得利用客户委托财产谋取私利。

3. 尊重法治:律师应尊重和维护法治,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散布虚假法律知识。

4. 公正公平:律师应本着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不得曲解事实和法律,不得真伪不分,不得托辞推脱。

5. 保障权益:律师应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和法律保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寻求非法利益或违背法律原则。

1. 协助当事人:律师应尽力协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专业法律咨询和建议,为当事人解决法律问题。

2. 法律义务:律师应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律师职责,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或要求。

3. 专业能力:律师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得超出自己所能承担的工作范围,有义务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4. 诚信行为:律师应诚实守信、言行一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的私利。

5. 职业声誉:律师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不得有严重的职业失误或违法行为,不得损害律师职业的信誉。

1. 代理辩护:律师代理辩护时要坚守法律道义,不得借机捏造事实、篡改证据或故意误导法院。

2. 保密义务:律师应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将客户的重要信息泄露给外界,确保客户的隐私安全。

3. 适当收费:律师应按照合理的标准对客户收取费用,不得损害客户的利益,不得卷钱颠倒。

4. 持续学习:律师应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学习活动,保持与时俱进。

5. 促进公平:律师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不得干涉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2009年12月2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2017年1月8日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七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八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 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 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引言作为律师,合法专业的从业者,我们的行为应当遵守一定的规范和标准。

律师职业道德的遵守不仅是为了确保自身的专业声誉,更是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

本文将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展开论述。

第一节不私自扩大诉讼作为律师,我们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分析案情,明确辩护的方向。

不应为自己的私人利益而过度扩大诉讼范围,以博取声名和利益。

在处理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平正义。

第二节严守职业秘密作为律师,我们与客户之间存在着特殊的信任关系,因此应当严守职业秘密,保护客户的隐私。

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相关信息,即使在法庭上,也要以保护客户权益为出发点,避免不必要的暴露。

第三节公正独立、维护当事人利益律师应该做到公正独立,不受外界干扰,以当事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不得为他人谋取私利。

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和辩护时,要坚守职业道德,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擅自改变当事人的意思。

第四节尊重法庭和其他职业人员律师在法庭上应当恪守庭堂秩序,尊重法官的权威,遵循法庭规则。

在同其他职业人员交往时,我们要尊重他们的专业素养和人格尊严,以和谐的工作氛围推动案件进展。

第五节拒绝不正当的利益输送作为律师,我们应当严守廉洁自律的底线,拒绝任何不正当的利益输送。

不接受贿赂、利益共享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的律师形象,做到勤勉尽责,维护公正和法治。

第六节不发布不真实的信息律师应当在发布信息或代表当事人发言时,不得散播虚假信息,不得误导公众。

我们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客观准确地表述案情和法律观点,维护律师的专业形象和职业信誉。

第七节提供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作为律师,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我们应提供质量高效的法律服务。

要积极参与案件调查和研究,提前做好案件准备工作,不拖延办案进度,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第八节涉案费用公正合理律师应当对涉案费用明确规定,并与当事人达成书面协议,保证费用的公正合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一、概述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形象,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是律师执业的基本准则和规范。

二、律师执业资格1. 律师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律师执业资格,且没有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吊销执照等处罚。

2. 律师应当不受刑事处罚,并未被终身禁止执业。

3. 律师应当接受相关法律职业培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

三、律师职业操守1.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维护法律尊严。

2. 律师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客户保密,并维护客户权益。

3. 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4. 律师应当尊重法律职业操守,不得参与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5. 律师应当团结同行,互相支持,共同促进法治建设,维护律师团体形象。

四、律师执业守则1. 律师应当认真履行执业职责,维护法律权利,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2. 律师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存有歧视行为、偏颇态度等。

3. 律师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受不正当干扰,绝不随意调换主意。

4. 律师应当保护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确保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5. 律师应当勇于捍卫正义,不得出尔反尔,不得违法乱纪。

五、律师职业素养1. 律师应当注重自身修养,提升个人素质和专业素养。

2. 律师应当严格自律,杜绝贪腐行为,坚决抵制腐败现象。

3. 律师应当注重团队合作,不断学习提升,共同进步。

六、律师责任与义务1. 律师应当尊重职业操守,恪尽职守,不得敷衍塞责,懈怠失职。

2. 律师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不断提升社会责任感。

3. 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权益,不得变换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七、结语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不仅是律师的基本准则和规范,也是维护行业形象,提升服务质量,促进法治进程的必要条件。

律师应当严格遵守规范,做到自律自循,为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关键信息项:1、律师的诚信义务如实告知客户案件情况不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2、保密责任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的措施3、利益冲突避免识别和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妥善处理利益冲突情况4、专业能力提升持续学习和培训保持专业知识更新5、公正独立原则不受不当影响维护法律公正6、客户关系维护及时回应客户咨询尊重客户意愿7、收费规范明确收费标准和方式合理收费11 诚信义务律师应当始终秉持诚信原则,在与客户、法庭、其他律师以及公众的交往中保持诚实和正直。

111 如实告知客户案件情况律师必须向客户提供准确、完整和清晰的关于案件的法律分析和可能的结果。

不得隐瞒或歪曲重要事实,以确保客户能够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决策。

112 不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在任何法律事务中,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证据或法律意见。

12 保密责任律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客户机密和隐私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

121 对客户信息严格保密未经客户明确同意,律师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与代理案件有关的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信息、商业秘密、案件细节等。

122 防止信息泄露的措施律师应采取合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防止信息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披露。

13 利益冲突避免律师应当谨慎识别和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情况。

131 识别和披露潜在利益冲突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应充分调查并向客户披露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和公正代理的利益冲突。

132 妥善处理利益冲突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拒绝代理、取得客户的知情同意或者通过其他合法方式解决冲突。

14 专业能力提升律师有责任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141 持续学习和培训律师应积极参加法律培训、研讨会和学术研究活动,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法律实务的发展趋势。

142 保持专业知识更新定期更新自己在特定领域的专业知识,确保能够为客户提供准确和有效的法律建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五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一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为以下行为:(一)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二)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三)参加法律所禁止的机构、组织或者社会团体;(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行业规范及职业道德的行为。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全文律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服务质量,保障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范。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一)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二)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三)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

(四)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不得诋毁、损害其他律师的声誉和形象。

(五)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的章程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和监督。

二、律师的业务推广和宣传(一)律师应当通过正当的方式推广业务,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二)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合法。

(三)律师在业务推广中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夸大自己的业务能力和业绩。

(四)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过程中,应当如实告知当事人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三、律师的接受委托和收费(一)律师应当在接受委托前,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查,确保自己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条件。

(二)律师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收费标准。

(三)律师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不得私自收费、乱收费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四)律师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委托事项或者终止代理。

四、律师的会见和通信(一)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传递物品、信息。

(二)律师与当事人通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利用通信干扰案件的正常办理。

(三)律师在会见和通信中应当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案件的相关信息。

五、律师的调查取证(一)律师应当依法调查取证,不得伪造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

(二)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律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
第一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三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六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七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九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律师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律师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律师从业人员基本行为规范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以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和专业形象。

律师作为法律行业的代表,应该遵守以下行为准则:1. 诚实守信律师应当恪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律师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误导客户,必须在法律事务中保持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沟通。

2. 保守秘密律师应该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披露客户的机密信息,除非得到客户的明确授权或法律另有规定。

律师还应加强数据和信息的保护,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3. 独立行事律师应以独立的态度行事,维护自己的专业独立性,避免接受可能对其独立判断产生不当影响的利益,确保代理客户的决策独立和客观性。

4. 尊重职业道德律师应尊重职业道德,遵循律师职业守则和行为准则。

律师应充分理解自身在司法体系中的角色和责任,遵守法院的规则和程序,严守诚信原则,不得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5. 维护客户利益律师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重,忠实履行代理职责,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和质量上乘的法律服务。

律师在处理案件时,应权衡利弊,确保客户在法律范围内获得最大的利益。

6. 尊重职业竞争律师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职业竞争。

律师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不得进行诋毁、攻击或竞争恶意败坏他人声誉的行为。

7. 持续研究与自我提升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持续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能力。

律师应关注法律法规的更新,及时研究新的法律理论和实务,提升自己在法律行业的竞争力。

以上行为规范是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通过坚守这些规范,律师能够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法律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一、引言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旨在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的公正、公平和尊严。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对于律师的职业行为提供了准则和标准。

鉴于律师在维护法律公正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本规范旨在确保律师的专业道德和行为符合职业要求,并为其提供操守和行为规范。

二、基本原则1. 独立性和诚信:律师应当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公正和客观性。

律师在行使职责时应当遵循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不得违反法律和道德准则。

2. 保密和忠诚:律师应当严守客户的秘密,对于与律师职业相关的信息,不得泄露给无关方。

律师应当以客户的利益为先,忠诚于客户并在合理范围内维护其利益。

3. 尊重和平等:律师应当尊重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法律行政机关的职权。

律师对待当事人和其他律师应当平等和公正,不得歧视或恶意抨击他人。

4. 专业技能和学术研究:律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知识水平,积极参与学术研究,并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制度的发展做出贡献。

三、职业行为准则1. 客户代理:律师应当在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为客户提供公正、全面和专业的法律代理服务。

律师应当遵循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客户的不当需求谋求私利。

2. 诉讼行为:律师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律程序,充分尊重法官、法庭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律师不得滥用诉讼程序,不得提交虚假证据或伪造文件。

3. 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客户的秘密,不得泄露与客户相关的事务。

除非获得客户授权或法律规定,律师不得擅自披露客户的秘密信息。

4. 财务管理: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职业道德规定,妥善管理与客户有关的财务事务,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并保持良好的财务记录。

5. 诚实守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做出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律师应当按照法律和事实提供客观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违规处罚机制对于违反本规范的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在中国,律师是法律服务行业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

律师承载着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

为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中国律师协会制定并发布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本文将对该规范进行详细解读。

一、行为准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首先,律师应坚持法律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妥善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其次,律师应当保守法律专业信息和当事人的隐私,确保保密义务的履行。

此外,律师还应当尊重法庭、检察机关、执法机关的权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二、业务执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循一定的业务执法原则。

首先,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廉洁的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应当遵守专业知识的规则,不得随意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还应当积极参与法律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三、诚信守约作为法律行业的一员,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保持诚信并守约。

律师应当如实提供法律意见,不得误导当事人。

律师还应当妥善保管当事人的资料,妥善处理律师办公用品,做到规范使用、不滥用职权。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循庭堂秩序,尊重法律和法庭的决定。

四、社会责任作为公民的一员,律师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关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还应当促进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国家建设,为社会稳定和谐作出贡献。

结语《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发布,对于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以规范的行为准则为指引,履行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责,为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通过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律师应当如何在执业过程中准确履行职责、守住法律底线。

只有律师们在遵守规范的前提下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维护社会公正,才能更好地促进法治进程的顺利进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活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侵权,根据《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以守法、公正、准确为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律师执业活动应客观、务实,坚持司法秩序,不得故意诋毁法律,煽动不安定思想,或抛出混淆视听的言论。

第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公正、客观、尊重客观事实的原则,合理选择诉讼方式,妥善处理当事人的矛盾,同时要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按照法律规定,保护客户的秘密。

第六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当事人应慎重对待,不得以任何方式伤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有虐待他人、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八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秉持廉洁自律精神,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维护国家的利益。

第九条律师在行使诉讼权利时,对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诉讼请求和文件,应当及时准确答复。

第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因处理客户事务受到当事人信任而可能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律师发现自己由于存在利益关系而不能独立、公正地办理当事人事务的,应当立即撤销办理职务。

第十二条律师从事执业活动的过程中,应按照职业操守道德标准,尊重律师执业行业风俗,尽忠职守,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向律师协会随时上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律师拒不采取合理措施,抑或有恶意拖延当事人事务时,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对不具备独立代理资格的实习生,应当进行有效指导,但不承担代理责任。

第十五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收取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公开透明,不得有收取超出规定范围、隐性收费,以及其他恶意收费之行为。

第十六条律师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我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规定,服从全国律师协会的管理,行使执业职业,公正廉洁从事法律服务活动,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利用、变相介入律师执业活动及其事务,有效地维护律师执业权力,保证律师及其家庭的安全。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是中国律师协会制定并发布的一个重要法规文件,旨在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形象,保障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律师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其职责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以下将详细介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首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基本职责和行为准则。

律师应当忠实、敬业地履行职责,坚守职业操守和道德规范,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恪守法律原则,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律师应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和谐贡献力量。

其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律师的执业行为规范和规范要求。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准则,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涉嫌犯罪行为。

律师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客户的文件和资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客户之机谋取私利或者损害客户利益。

律师应当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司法公正和客户权益,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职业操守。

再次,《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强调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发展。

律师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技能和素养水平,积极参加法律培训和学习,保持职业操守和道德品质。

律师应当崇尚职业精神,尊重职业规范,维护职业形象,做到公正、专业、诚信,赢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和尊重。

律师应当维护职业荣誉和权威,不得有损律师职业的形象和声誉,不得参与与职业无关的活动或者损害职业利益。

最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指导了律师的执业管理和责任追究。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服务质量和效果。

律师执业行为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或者损害客户利益的,律师协会将追究律师的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罚和处理。

律师应当积极配合律师协会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主动接受责任追究和处罚,维护律师职业的威望和尊严。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角色,其执业行为规范是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的关键。

本文将从律师的职业操守、代理行为、诚信守则等方面,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做一详细阐述。

一、律师的职业操守律师作为社会公众眼中的法律代表,应当本着法律服务的精神观念,坚守职业操守。

首先,律师应当保持独立的立场,维护法律的公正与客观性,不受任何私人或集体利益的影响。

其次,律师应当对委托人的隐私和利益负责,并保守与委托人之间的律师-客户关系。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从事非法、不正当的行为。

二、律师的代理行为律师的代理行为是律师行业的核心业务,对其进行规范是确保法律服务品质的重要一环。

律师应当根据法律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专业、全面、高效的法律代理服务。

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保持通信畅通,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并征求委托人的意见。

同时,律师应当按照法律程序提交证据、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并积极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律师的诚信守则作为职业人员,律师的诚信守则是其职业生涯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律师应当遵循诚实、正直、勤勉、守信的原则。

首先,律师应当对法庭、对司法机关提供真实、全面的案件情况和证据,不得隐瞒、篡改或故意夸大事实。

其次,律师在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交流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利用委托人的无知或信任进行欺诈行为。

此外,律师还应当遵循专业的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泄露客户的机密信息。

四、维护律师行业的自律与规范化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化,需要建立健全的自律机制和监督制度。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

同时,律师协会还应当组织律师间的交流合作,鼓励律师共同研究、解决执业中的难题,提升整个行业的整体素质。

此外,律师协会还应当建立投诉机制,对涉嫌违规执业的律师进行处罚和纠正,以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总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一系列规范和准则,以确保公正、诚信和高效的服务。

以下将就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展开阐述。

第一节:律师的职业操守和基本义务律师是法律行业的代表,他们的职业操守将直接影响到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社会的和谐。

因此,律师应该恪守以下基本义务:1. 忠诚和保密:律师要向客户忠诚并为其代言,始终维护客户的利益。

同时,律师应当严守保密责任,不得泄露客户的任何敏感信息。

2. 诚实和正直:律师应当诚实守信,绝不得夸大、隐瞒或歪曲事实。

他们应该遵循道义的标准,不参与任何欺诈、伪造或虚假陈述的行为。

3. 尊重和尊严:律师应当尊重每个人的人权和尊严,无论其在法庭或其他场合中的地位。

他们应当展现出良好的专业素养和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歧视。

4. 独立和独立意见:律师应该行使独立判断,并提供独立的法律建议。

他们不应受到任何不当的施压或影响,始终坚守法律正义。

第二节:律师与客户的关系律师与客户的关系是双方需要建立在信任和合作的基础上。

以下是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行为规范:1. 全面和真实信息:律师应向客户提供全面和真实的法律信息,包括案件的风险和可能的结果。

他们应当保持客户及时了解案件进展的沟通,并尊重客户的决策。

2. 费用透明和公正:律师应当与客户协商确定合理的费用,并在协议书中明确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范围。

不得以不合理或欺诈的方式向客户收取费用。

3. 注意利益冲突:律师应当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并在出现利益冲突时如实告知客户,并寻求适当的解决方案。

第三节:律师与司法机关和其他律师的关系律师与司法机关和其他律师之间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合作、尊重和专业的基础上。

以下是相关规范和准则:1. 尊重司法机关:律师应当尊重和遵守司法机关的决定和程序。

他们应当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以不当方式影响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2. 合法竞争和合作:律师之间应进行合法的竞争,并建立合作的伙伴关系。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新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最新版】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规范执业。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二十六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

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九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按照约定为委托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22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22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222022年,为了树立律师在社会维护正义方面责任心、提高律师的职业操守水平,促进律师行业和法律服务业的发展,我国将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进行修订。

修订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22》共有十四条,依次为:一、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二、律师要求客户守信,拒绝不端行为,维护客户和职业的尊严。

三、律师应遵守法律规定,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援助,必须完全保守客户的秘密。

四、律师应尊重专业精神,勤勉尽心,坚决反对利益冲突,义务性执业,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五、律师应竭尽全力,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法律案件,拒绝不诚实和不道德行为。

六、律师应从严规范执业行为,拒绝与贿赂、赌博、投机有关的行为,拒绝受贿受赂行为。

七、律师不得与当事人发生利益关联,不得以收取可观的费用为由,接受法律案件的执行,或者签订任何不合理的委托合同。

八、律师应当按照受委托的内容,严格执行所接受的委托,不得有任何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

九、律师应当拒绝异常的行为,抵制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严格执行法律要求,提高执业质量。

十、律师应当遵守和实施自律规定,担任任何职务时,要时刻记得职业操守。

十一、律师应重视法制建设,坚持社会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职业独立,充分发挥职业技能。

十二、律师应当树立正确的道德操守,维护公平正义,反对腐败,做到身体健康、心态平和,执业文明、爱岗敬业。

十三、律师应当尊重他人,维护客户和职业尊严,遵守法律,忌霸道欺诈,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和能力水平,为司法公正服务。

最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22》对于律师来说,是一个必须遵守的职业规范,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责任。

因此,律师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职业操守,牢记职业操守的道德素养,以身作则,发挥职业技术,为社会主义和谐发展共同贡献自己的力量。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作为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以保证整个法律行业的正常运作和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介绍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一些重要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客户权益保障、保密义务以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等方面。

一、职业道德作为律师,职业道德是其执业行为的基本准则。

律师应当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徇私枉法等行为。

1. 忠诚和忠实律师应当忠诚于客户,恪守职业操守,真诚对待每一个委托人,保证客户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律师也应当忠实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理念,不得隐瞒、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言。

2. 诚信和正直律师应当诚信守信,遵守纪律规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律师应当以专业和客观的态度对待每个案件,不偏袒一方,不捏造证据。

二、客户权益保障律师以代理客户的利益为己任,因此必须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且尽职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

1. 保密义务律师对客户的信息和案件事实应当严格保密,不得侵犯客户的隐私权。

律师承诺不泄露客户的信息和利益,以及与客户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

2. 平等和公正律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位委托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身份。

律师不得因人废事,保证每一位委托人能够获得公正的法律服务。

三、与其他律师和机构的合作律师的执业往往需要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以提供更专业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相应的规范和原则。

1. 合作义务律师应当与他人合作,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法律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应当保持积极的沟通和合作态度,共同制定合适的策略并达成共识。

2. 诚实和透明律师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时,应当诚实相待,及时提供真实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意见。

律师应当尽量避免利用合作关系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与他人串通欺骗客户。

结语律协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遵守对维护整个法律行业的声誉非常重要。

作为一名律师,遵守职业道德,保障客户权益,与其他律师和机构合作是不可或缺的要求。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

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第六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

第七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第九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第十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倡导律师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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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委托人的授权。

律师执业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律师执业规范的要求,按照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和权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章程》制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范是指导律师执业行为的准则,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处分的依据。

第四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中的所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应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和执行本规范。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二章律师的职业道德第一节基本准则第六条律师必须忠实于宪法、法律。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第七条律师必须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照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八条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以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业内外言行,以影响、加强公众对于法律权威的信服与遵守。

第九条律师必须保守国家机密、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条律师应当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第十一条律师必须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关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三条律师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二节执业职责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视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因涉及专业领域问题而邀请另一律师事务所参与办理,且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与被邀请的律师事务所之间以书面形式约定法律后果由前者承担并告知委托人的,不违背上述的规定。

第十五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

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

第十八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以下行为:(一)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二)欺骗、欺诈的行为;(三)妨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四)明示或暗示具有某种能力,可能不恰当地影响国家司法、行政机关改变既定意见的行为;(五)协助或怂恿司法、行政人员或仲裁人员进行违反法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一条曾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指派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不得为本所非律师人员以律师身份或以其他变相方式提供法律服务提供任何便利。

第三章执业前提第二十三条律师执业必须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律师执业证。

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的唯一凭证。

第二十四条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五条律师应按照当地律师协会的安排进行执业宣誓,执业宣誓誓词是本规范的组成部分,是律师承担职业责任的庄严承诺。

律师执业宣誓誓词:我志愿加入律师队伍,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忠实宪法、法律,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扞卫法律的尊严而努力奋斗。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2)条第四章执业组织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第二十七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所内执业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按期如实交纳事务所律师、其他工作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医疗社保金、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费用。

第三十条律师事务所必须依法纳税。

第三十一条律师事务所按照章程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工作,学习法律和国家政策,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第三十二条律师事务所不得投资兴办公司、直接参与商业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在本所律师受到停业处罚期间,不得允许或默许其以律师名义继续从事律师业务活动。

第三十四条不得采取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专用公文、收费凭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从事违法执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

不得为承揽案件事前和事后给予有关人员任何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

第三十六条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有关国家机关、律师协会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和其他公益法律服务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转所手续。

第三十八条转所后的律师,不得损害原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利益,应当信守对其作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承诺;不得为原所属律师事务所正在提供法律服务的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三十九条接受转所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受转所律师时注意排除不正当竞争因素,不得要求、纵容或协助转所律师从事有损于原所属律师事务所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条律师在承办受托事务时,对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一条律师与委托人发生纠纷的,律师应当接受律师事务所的解决方案。

第四十二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损失的,律师事务所有权向律师追究。

第四十三条律师对受其指派办理事务的辅助人员出现的错误,应当采取制止或者补救措施,并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管理措施,规范自身执业行为并监督律师认真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四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的责任,对律师违规行为负有干预和补救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对律师以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法律实习生、行政人员等辅助人员在律师业务及职业道德方面给予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第四十七条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讨论,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或者取得委托人的确认。

第四十八条律师应当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第一节委托代理的基本要求第四十九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五十条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的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法。

第五十一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第五十二条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业务工作记录。

第五十三条律师应当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保证其不遭灭失。

第五十四条律师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五十五条律师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

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委托人的书面确认。

第五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其辅助人员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隐私,以及通过办理委托人的法律事务所了解的委托人的其他信息。

但是律师认为保密可能会导致无法及时阻止发生人身伤亡等严重犯罪及可能导致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除外。

第五十七条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八条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义务。

第二节接受委托的权限第六十条接受委托后,律师只能在委托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擅自超越委托权限。

第六十一条律师在进行受托的法律事务时,如发现委托人所授权限不能适应需要时,应及时告知委托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或办理有关的授权委托手续之前,律师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二条律师接受委托时必须与委托人明确规定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两方面的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不明确的,律师应主动提示。

第六十三条律师在委托权限内完成了受托的法律事务,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律师与委托人明确解除委托关系后,律师不得再以被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六十四条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律师不得同时接受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委托,为其办理法律事务。

第六十五条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不得无故拒绝辩护或代理。

第三节禁止虚假承诺第六十六条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而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六十七条律师不得为谋取代理或辩护业务而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承诺。

第六十八条律师在接受刑事辩护委托后,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刑事辩护证据不足以否认有罪指控,不得承诺经过辩护必然获得无罪的结果。

第六十九条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后,应向委托人提出预见性、分析性的结论意见,但应当注意避免虚假承诺。

第七十条律师依法辩护、代理案件提出的正确意见未被采纳或因枉法裁判,使律师的预先分析意见没有实现,不能认为律师的意见是虚假承诺。

第七十一条委托人拟委托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时,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予以拒绝。

第四节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七十二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

第七十三条除依照相关规定收取法律服务费用之外,律师不得与委托人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胜诉后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诉讼标的物。

第七十四条律师不得向委托人索取财物,不得获得其他不利于委托人的经济利益。

第七十五条非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运用来自于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时所得到的信息牟取对委托人有损害的利益。

第五节利益冲突和回避第七十六条利益冲突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该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属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

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十八条拟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师已经明知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已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应当予以回避,但双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的除外。

第七十九条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知道诉讼相对方或利益冲突方委聘的律师是自己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将这种关系明确告诉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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