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必读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重点、公基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
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
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分类范文
法律规则的分类范文法律规则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下面是几种常见的法律规则分类方法。
1.按照法律的性质分类:(1)公法和私法:公法是指调整国家与个人或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如民法、商法等。
(2)内容法和程序法:内容法是指调整行为结果和效果的法律规则,如刑法、民法等;程序法是指调整法律程序和诉讼程序的法律规则,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2.按照法律的作用分类:(1)一般法和特殊法:一般法是指适用于所有人类的普遍规则,如刑法、民法等;特殊法是指适用于特定群体或特定领域的法律规则,如劳动法、环境法等。
(2)直接适用法和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为结果,遵循该法律即可,如刑法的规定;间接适用法是指法律并未直接规定行为结果,而是通过一系列条件和程序来实现,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按照法律的范围分类:(1)国际法和国内法:国际法是指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如国际公约、国际习惯法等;国内法是指调整国家内部关系的法律规则,如宪法、行政法等。
(2)地区法和特别法:地区法是指特定地区内适用的法律规则,如国际特赦组织颁布的国际人权法规定;特别法是指特定领域内适用的法律规则,如劳动法、环境法等。
4.按照法律的内容分类:(1)公共法和私法:公共法是指调整国家权力行使和保护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则,如宪法、行政法等;私法是指调整个人权利和建立个人权益关系的法律规则,如民法、合同法等。
(2)经济法和社会法:经济法是指调整经济活动和保护经济利益的法律规则,如公司法、劳动法等;社会法是指调整社会关系和保护社会利益的法律规则,如教育法、环境法等。
(3)立法法和行政法:立法法是指规定立法行为和立法程序的法律规则,如国家立法机构的组织和运行;行政法是指规定行政行为和行政程序的法律规则,如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司法程序等。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类方法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交叉使用。
法律规则七个分类案例(3篇)
第1篇一、宪法类案例案例:某市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将于下个月开始。
该决定是否符合宪法规定?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9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选举产生。
”由此可见,市人大常委会议决定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符合宪法规定。
二、行政法类案例案例:某市环保局对某企业进行环境监测,发现该企业排放的废气超标。
环保局要求企业立即整改,否则将对其进行处罚。
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企业认为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法类案例案例:甲乙双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了租金。
租赁期满后,乙方未搬离房屋。
甲方要求乙方搬离房屋,但乙方拒绝。
甲方起诉至法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出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给承租人。
”本案中,乙方未按约定搬离房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搬离,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刑法类案例案例:甲、乙、丙三人预谋抢劫某银行。
一天,三人携带作案工具,闯入银行,持刀抢劫。
在抢劫过程中,丙失手将乙刺伤。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乙、丙三人犯抢劫罪,但丙因失手刺伤乙,被从轻处罚。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二)抢劫数额巨大的;(三)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手段特别恶劣的。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律规则的分类
1、刑法:以规定犯罪及其刑罚为主,是当代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法律分类;
2、民法:以法律规定的私人关系的正当处理为主的法律分类,主要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以及物权法等;
3、行政法:规定政府和其它国家机构的权力与义务、行政行为规范及行政程序制度,如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方法等;
5、国际法:规定国际关系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国家间的权利和义务、国际关系、国际贸易、国际组织等;
6、税法:规定税收的各种形式、税务管理、税收征收及补偿政策等法律分类;
7、证券法:规定证券买卖及其管理的法律分类,主要有证券发行、证券登记、证券交易等;
8、知识产权法:规定知识产权保护及其管理的法律分类,主要有商标法、版权法、秘密法等;
9、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及其各种政策及管理的法律分类,如劳动法、工伤保险法、社会保险法、企业用工管理等;。
法理学:法律规则
法理学: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的含义法律规则是指具有一定结构形式,并以规定权利义务和相应法律后果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1.假定条件,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关于该法律规则适用情况的部分,包括法在什么地方、什么情况下、对什么人适用。
包含两个方面:(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其内容有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在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生效等。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是指一个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具体行为的部分,是法律规则的核心部分。
行为模式可以分为三种:(1)可为模式(权利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可以如何行为"的模式。
这种行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
(2)应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应当或必须如何行为"的模式。
(3)勿为模式(义务行为模式),指在什么假定条件下,人们"禁止或不得如何行为"的模式。
【注意】可为模式与授权性规则相联系;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与义务性规则相联系。
3.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则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行为人在法律上所得到的评价或应承担的后果。
法律后果可以分为两种:①合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肯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的保护、许可或奖励。
②违法后果,即行为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则关于行为模式的规定,就会得到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具体表现为对行为人行为的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或要求恢复、补偿等。
(三)法律规则与语言1.一切法律规范都是通过语言表达的,具有语言的依赖性;2.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具体案件的时不是适用语句的自身或语句所包含的字和词的本身,而是适用语句所表达的意义;3.语言的意义具有歧义性和模糊性,故法律需要解释,也因为此法律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4.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根据规范语句所运用的助动词不同,可以分为命令句(必须、应该、禁止等次)和允许句(可以)。
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理学作业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5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法的规则---法理
法理学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实施状态程度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其结构:三要素说:有假定、处理、制裁构成二要素说:分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两部分其特色:○1法律规则是普通的行为模式,具有可重复适用性○2可以适用于一定的角色群或适用于一定法域中所有的人,即具有普遍适用性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的特点:○1微观指导性;○2可操作性强;○3确定程度较高分类:○1从内容上看可分为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义务性规则的特征:强制性,必要性,不利性权义复合性规则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权等○2从形式特征看可分为规范性规则和标准性规则规范性规则内容明确、肯定、具体,且可以直接适用标准性规则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的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3从功能上看可分为调整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4从强势性程度上看可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法律原则: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功能:○1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和出发点,对法的制定和理解具有指导意义○2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如美国法中的正当程序原则○3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黑格斯诉帕尔默案----“一个人不能从他的不当行为中得利”原则分类:○1按产生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公理性原则:(宪法)分权原则,人权原则(选举法)普遍、直接、秘密、平等原则(刑法)刑罚法定原则(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行政法)合法性原则(诉讼法)司法独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国际法)国家平等原则○2按覆盖面不同可分为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原则最具体的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难以区分:如回避原则,时效原则○3按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实体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程序性原则:公开原则,回避原则,司法独立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排除非法证据原则跨越实体与程序两界的:平等原则,公平原则适用:特点:○1法律原则的适用存在于法律运作的全过程;○2法律原则的适用有个分量问题,法律原则可以部分的适用,当两用5致的结果,即发生个案不公正的时候其司法适用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1只能适用法律原则,禁止使用道德原则、政治原则等非法律原则○2法律规则优先适用---体现了法律选择时优先适用下位阶法律的要求○3严格说明理由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特征:法定性;求利性;限度性构成:包括利益和权能权利界限:权利人行使权利所能达到的最大限度,超过权利界限被称为权利滥用权利滥用:权利人在权利行使过程中故意超越权利界限,损害他人的行为权力滥用的构成要素:○1主体:正在行使权利的权利人○2客体(被侵害):国家、社会、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3主观方面:全是故意,没有过失○4客观方面:有危害社会哦,和他人的行为出现法律权利冲突:○1立法冲突(措施----紧急避险,正当防卫)○2司法冲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特征:法定性,限制性,从属性构成:作为;不作为;否定性法律后果义务履行的限度:○1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有限;○2时间界限;○3利益界限义务与职责的区别:○1主体不同;○2责任范围不同;○3履行方式不同;○4来源不同权力和义务的分类○1按存在形态可划分为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法理复习笔记2-法的构成(法的价值、原则、规则)
第二讲 法的构成最高位阶:法的价值:自由、公平、正义、秩序、效率 所有法律原则规范都受其支配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每个法律都由法律规则构成,法的概念又构成了法律规则如:法的价值:公平——体现在诉讼法领域,即法律原则:回避原则——具体到法律规则,即审判员在下列。
情况下要回避——在法律规则中又包括了法律概念:诉讼员……一、法的概念(一)“概念”的含义Conception :以符号或语言指称某一类事物(二)分类1、描述性概念:反映客观存在的事实现象,“实然”(本来就有的)2、规范性概念:这种现象不一定在现实社会中出现,但要求人们遵从。
具有约束和规范性质的概念,蕴含了价值要求或价值判断,反映一种“应然”的现象。
(人们规定的) *举例:区分下列概念的性质:同学、学生会、小鲜肉、责任、软妹、自然人、腹黑、代表、城会玩(加粗的是描述性概念)(三)法律概念的特点法律概念以规范性概念为主、具有确定性*举例:哪些属于法律概念?社会主义法(是法律概念,但含义比较模糊,对于‘社会主义’比较模糊)、社会调整(教材上当做法律概念,但孟涛老师认为不是法律概念)、自由(是一个日常概念,有也可以是一个法律概念: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法系、不动产、集体(当成为法律概念时往往具有明确含义,是特指某些机构)、公民、善意(法律概念中的善意是指:不知情)、占有(占有人对动产或不动产实际的占有状态)、五听(中国古代法律概念)、法人、民主集中制、恶逆(中国古代法律概念)、禁治产人、管制、正当防卫、抽象行政行为、故意(四)法律概念的来源1、日常用语2、学说理论(法人、意思表示、想象竞合犯)世界三大法律概念发源地——罗马法、英国法、德国法(五)具体的法律概念一、法律主体(人+机构)概念注意:同一法律概念在不同法律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举例:近亲属1、刑事诉讼法——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民法、民事诉讼法——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大学考试资料】-法学导论重点
《法学导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与法律1、法: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法的表现形态:制度法、观念法、现实法3、法的基本属性:1、法的特殊规范性2、法的国家意志性、3法的明确公开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普遍约束性4、法的本质:一、法律所体现的意志的归属;二、法作为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三、法最终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第二章、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是由一国宪法作主导,由宪法在内的各个法律部门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体。
1、法律体系是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2、法律体系由一国现行法律部门所构成法律部门的划分:1、依据:根本依据:法律所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次要方法和辅助手段:法律调整方法主要的法律部门:宪法部门、民商法部门、行政法部门、经济法部门、社会法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婚姻法部门、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部门、军事法部门法律体系的建构:内容上完备、结构上科学、形式上规范、价值上公正第三章、法律要素法律要素包括法律规范、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技术性规定法律规范:法律规范也被称为法律规则或发的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的细胞,是法律的基本元素。
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条件2、适用主体3、行为模式4、法律后果法律规范的种类:(不同分类方法)一、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指定一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规范义务性规范:规定一定主体应当或者必须做出某种行为的规范禁止性规范:指规定人们不得作出某种行为或者必须抑制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二、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三、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附加:法律要素(1)→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权利义务构成;一、法律规则(1)→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2)→法律规则与语言☆考点:法律规则的表述是否必须有道义助词?(3)→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①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②第一,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数个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二,法律规则的内容分别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第三,一个条文表述不同的法律规则或其要素;第四,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硕考研辅导:法律规则的分类
法硕考研辅导:法律规则的分类一授权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强行性规则与任意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分析】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赋予人们以一定的权利去设立、变更、终止他们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关系,其特点是为权利主体提供一定的选择自由,对于权利主体来说不具有强制性。
授权性规则又可分为鼓励性规则和容许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则。
与授权性规则相比,义务性规则表现为对义务主体的约束。
义务性规则具有强制性、必要性和利他性。
义务性规则又可以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两种。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即禁止人们做一定行为的规则。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是指内容规定具有强制性,不论人们的意愿如何,都必须加以适用的规则。
一般来说,公法类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刑法等,王要涉及公共利益,强行性规则较多。
任意性规则是指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
在民商法等私法类法律中,主要涉及私人利益,任意性规则较多。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的划分是相对的。
公法中也有任意性规则,民商法中也有强行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将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都属于此种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客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法律规定的分类
法律规定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1、授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2、义务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3、禁止性规范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二、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1、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
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三、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1、确定性规范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
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2、委任性规范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3、准用性规范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四、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1、调整性规范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2、构成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
法理学导论 第五章法律规范
❖ 法律原则作为一种规范的独特性质是它要求其所规定的内 容在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可能范围内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 因此,它是最佳化的命令。法律原则具有重量或重要性面 向。
❖ 法律原则是立法者将其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规范化或法律 化,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根 本价值和社会发展趋势。
❖ 《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当法官可能基于某一原则P而欲对某一规则R创设一 个例外规则R’时,对R’的论证就不仅是P与在内容上支持 R的原则R.p之间的衡量而已。P也必须在形式层面与支 持R的原则R.pf作衡量。而所谓有在形式层面支持R之原 则,最重要的就是“由权威机关所设立之规则的确定性”。 要为R创设例外规则R’,不仅P要有强过R.p的强度,P 还必须强过R.pf。或者说,基于某一原则所提供的理由, 其强度必须强到足以排除支持此规则的形式原则,尤其是 确定性和权威性。而且,主张适用法律原则的一方(即主 张例外规则的一方)负有举证(论证)的责任 。
❖3、了解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本章内容
❖第一节 法律规则 ❖第二节 法律原则
第一节 法律规则
❖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 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法律规则和法律 原则。
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
1.法律规则有哪些种类?法律规则的种类,就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或从某一角度对法律规则进行的分类。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是指授予主体可以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利的规则。
授权性规则的作用在于肯定主体为实现其利益所必需的行为自由,并赋予主体一定权利要求他人(包括国家机关)以消极或积极的行为保障实现这种自由。
义务性规则又可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也叫做积极义务规则,是规定主体应当或必须做出一定积极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规定主体消极义务的规则,它禁止主体做出某种行为。
(2)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为社会关系参加者规定了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必须遵守规则的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行协议解决问题,只允许执行法律的规定。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无效的。
一般说来,禁止性规则与义务性规则都是强行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的规定。
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
(3)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按照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是指明确、具体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无须由其他立法、执行或司法者加以具体解释的法律规则。
相对确定性规则是指那些有关权利、义务或法律责任界限的规定并不十分明确、具体,需要以其他立法或由适用法的机关加以具体化的法律规则。
这种规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大量的。
相对确定性规则包括两种不同类型:一种是法律没有直接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指出由哪一个机关加以规定的规则,通常称为委任性规则。
法理学讲义_张文显(第三版)
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讲义第七章法的要素第二节法律概念一、法律概念释义(一)概念: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二)来源:(1)法律人吸纳(2)法律人创设(三)功能:(1)认识功能(2)表达功能(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二、法律概念分类(一)依涉及内容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二)依功能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三)依确定程度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四)依涵盖面大小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第三节法律规则一、法律规则释义(一)概念: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规定。
(二)逻辑结构1、三要素说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三)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四)特点(VS法律原则):(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二、法律规则的分类(一)依内容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二)依形式特征规范性规则:规则内容明确具体,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标准性规则:规则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可适当裁量的规则。
(三)依功能调整性规则:调整已有行为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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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 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物权法》第9 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物权法》第13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物权法》第81 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5 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 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婚姻法》第30 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
《物权法》第56 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
《物权法》第138 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C.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 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
《婚姻法》第36 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 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
”;“养子女和
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物权法》第149
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
B.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
如:《义务教育法》第11 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婚姻法》第39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物权法》第13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
3. 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
A. 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20 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5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B .构成性原则: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32 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
《物权法》第126 条“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
《物权法》第141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
《物权法》第160 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
4.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分:
A. 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包括绝大部分的义务规则和国际强行法规定的。
如:《义务教育法》第14 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婚姻法》第3 条“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
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
《婚姻法》第21 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物权法》第130 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
B.指导性规则:指人们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办事,只具有
指导意义而不具强制性的规则,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9 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婚姻法》第9 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 《物权法》第75 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81 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
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