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则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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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作业

法律规则的分类,法条分类举例:

1、从法律规则的内容上分:

A.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15 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9 条“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35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物权法》第81 条“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替。”

B. 义务性规则: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如:《义务教育法》第25 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婚姻法》第5 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30 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不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物权法》第56 条“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物权法》第138 条“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C. 权义复合性规则:兼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如:《义务教育法》第28 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婚姻法》第50 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则。”

《婚姻法》第36 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

的权利和义务。”

2.从法律的规则形式特征上分:

A.规范性规则:指规则的内容明确、肯定和具体,且可直接适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5 条“结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婚姻法》第26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子女和

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物权法》第149

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B. 标准性规则:指法律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使用且可适当裁量。

如:《义务教育法》第11 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婚姻法》第39 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物权法》第137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3. 从法律规则的功能上分:

A. 调整性原则:是指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功能在于控制行为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20 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25 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B .构成性原则:指组织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如:《婚姻法》第32 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有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物权法》第126 条“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物权法》第141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支付出让金等费用。”

《物权法》第160 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4. 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分:

A. 强行性规则: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包括绝大部分的义务规则和国际强行法规定的。

如:《义务教育法》第14 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婚姻法》第3 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

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21 条“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物权法》第130 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B.指导性规则:指人们可自己决定是否按照规则办事,只具有

指导意义而不具强制性的规则,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如:《义务教育法》第29 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婚姻法》第9 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婚姻法》第22 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物权法》第75 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81 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

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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