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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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冲突规范的类型分类的标准几种类型分类的意义

冲突规范的类型分类的标准几种类型分类的意义
李志祥与苏珊婚姻案
时际法律冲突
3、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的情况,表 现在: (1)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2)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 更。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时际法律冲突问题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
——解决的一般原则:
1、按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的规定确定 应适用的法律,即按“时际私法”解决。
3、选择型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 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 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不分先 后顺序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有主次 先后之分
“夫妻财产契约之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 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 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妻各自之本国 法,均为有效。”
5、几种冲突规范的特点与比较: (1)单边与多边 (2)多边与选择型、重叠型 (3)选择型与重叠型 (4)无条件选择型与有条件选择型 6、为什么要在学科研究中给冲突规范分类?
类型不同,反映的立法政策不同
冲突规范法发展趋势
一、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1.主观性、主客观结合的连结点大量使用。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二、分割法的采用 1.对同一类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分割 2.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分割。 三、三类冲突规范普遍采用 1.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应用 2.重叠性冲突规范的应用 3.保护性冲突规范的应用
2、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
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 (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 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 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 还是适用外国法。(可能……也可能……)

法律之间冲突产生的后果(3篇)

法律之间冲突产生的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的复杂性,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还会对社会秩序、公民权益、国家利益产生一系列负面后果。

一、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1. 立法冲突:指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如同一事项在两部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抉择。

2. 司法冲突:指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或法官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或相反的判决。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

3. 执法冲突: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同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或相反的执法行为。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执法混乱,损害政府形象。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后果1. 影响法律权威和实施效果法律冲突会导致法律权威受到质疑,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当人们在面对冲突的法律时,往往难以确定应该遵循哪一部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2. 加剧社会矛盾和纠纷法律冲突会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加剧。

一方面,人们在面临冲突的法律时,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另一方面,不同利益群体可能会利用法律冲突为自己谋取利益,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3. 损害公民权益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

当公民在法律冲突中处于劣势地位时,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法律冲突还可能导致公民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无法获得公正的裁决。

4. 影响国家利益法律冲突会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面,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失去信誉;另一方面,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国家内部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5. 加大执法成本法律冲突会导致执法成本加大。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执法部门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调和解决,从而增加执法成本。

6. 增加司法不公的风险法律冲突会增加司法不公的风险。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法官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利益的压力,导致判决不公。

中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2篇)

中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领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相互矛盾或相互抵触的现象。

在中国,由于法律体系庞杂,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正确处理法律冲突,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1. 国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1)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3)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2. 国际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1)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2)国际惯例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3)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1. 首先适用国内法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2. 突破适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可以突破国内法,适用国际法。

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2)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普遍适用性;(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3. 确定优先适用法律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都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优先适用法律:(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新法优先于旧法;(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四、法律冲突的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直接引用某一法律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

在适用直接适用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法律规范的解释;(3)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

2. 比较法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异同,来确定优先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在比较法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法律规范的内容;(3)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所谓准据法是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 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与义 务的、某一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思考题
1、下列选项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 A.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C.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D、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
4、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 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公法的冲突只是 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到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到外国法的 适用。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Fra bibliotek和特点(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
商事法律地位 2、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
2)(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法律体 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和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 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国家内 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级以及教徒的法律 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2、 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 突规范必须与它所援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 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作用。
3、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他由“范围”和“系 属”两大部分构成,而实体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 裁三部分构成。三者分别为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 法律规范的条件部分、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部 分,以及违反该法律规范将招致何种后果的部分。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单边冲突规范很容易判断,只要“系属”中出现立法国家的具体国名,就肯定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的作用有二:一是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二是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力。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我国目前没有这类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同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在不同的事实情况下,可能导向适用内国法,也可能导向适用外国法,所以称这类规范为双边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种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除了上述第144条以外,其他像第145、147—149条也都是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型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我国有两个重叠型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同时,在第2款中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对当事人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则我国法院必须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中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则不得按侵权行为处理。

我国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的规定。

依据《收养法》第20条和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导致对该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包括冲突的识别、解决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法律冲突的识别1. 纵向冲突纵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必须遵循宪法。

如果某个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冲突,就属于纵向冲突。

2. 横向冲突横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或者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两个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横向冲突。

3. 国际冲突国际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在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国际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1. 尊重主权原则在国际冲突中,各国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应尊重各国主权,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避免因法律冲突而损害国家利益。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关系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3. 合理平衡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力求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 短期适用法短期适用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短期补充适用法短期补充适用法是指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

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冲突是人类社会中普遍存在的现象,无论是在个人生活中还是组织、社会层面,冲突都不可避免。

为了维护和谐稳定的人际关系,有效解决冲突至关重要。

在冲突处理过程中,不同的冲突类型需要采取相应的规范。

本文将介绍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分别是竞争型、合作型、回避型和妥协型。

一、竞争型竞争型冲突规范是指当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时,彼此间产生的冲突。

在这种类型的冲突中,常常存在零和游戏的思维方式,即一方的得利必然导致他方的损失。

竞争型冲突的解决常常通过争夺资源、权力和地位来实现。

例如,在企业中职位晋升的竞争,个人目标的冲突等。

这种类型的冲突规范一般要求各方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并通过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来解决冲突。

二、合作型合作型冲突规范强调的是冲突各方通过积极合作和协商解决问题,达到双赢的目标。

在合作型冲突中,各方通过共同探讨和寻求解决方案,共同分享信息和资源来解决问题。

这种类型的冲突规范强调彼此的倾听、尊重和信任,通过相互合作,促进问题的解决和关系的改善。

例如,在团队中合作开展项目时,成员之间可能会出现意见不合的情况,这时候可以通过合作型冲突规范来共同解决问题。

三、回避型回避型冲突规范指的是当冲突发生时,各方采取回避、逃避的态度来规避冲突。

回避型冲突规范可能是由于对冲突的恐惧、无法面对冲突带来的压力等原因所导致的。

这种类型的冲突规范常常会造成问题的积累和激化,导致冲突的扩大和不可调和。

因此,在回避型冲突发生时,及时主动面对,积极寻求解决方法是必要的。

四、妥协型妥协型冲突规范是指各方在冲突中都做出一定让步,以实现一种相对平衡的结果。

在冲突解决过程中,双方都要有所妥协,以达到双方接受的结果。

妥协型冲突规范要求各方克服固执己见,主动寻求折中的解决方案,同时考虑到各方的利益和需求。

例如,在企业中,当不同部门对资源的分配产生冲突时,双方可以通过妥协来达成公平的分配结果。

总结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分别是竞争型、合作型、回避型和妥协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不一致、相互矛盾或无法同时适用的情况。

这种冲突可能会引起法律不确定性、混乱和争议。

在法律体系中,通常会有一些方法和原则来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以下是四种常见的类型:1.直接冲突直接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同一问题上存在明显的相互矛盾。

例如,一国的宪法规定言论自由,但另一部法律规定言论审查。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直接冲突。

2.间接冲突间接冲突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通过中间环节而不是直接的对立关系产生的。

例如,一个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拘留疑犯,而另一部法律规定在同样的情况下不得拘留。

这种情况下,两个法律规范之间并没有直接矛盾,但在实践中很难确定如何进行操作。

3.时序冲突时序冲突是指两个或多个法律规范在时间上产生冲突。

例如,一个法律规定在一些日期生效,而另一部法律规定在同样的日期废止。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因为它们在同一个日期上具有不同的效力。

4.权威冲突权威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的制定机构、颁布机关、法律等级或其他权威性方面的冲突。

例如,一部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而另一部法律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权威冲突,因为它们的制定机构或权威性不同。

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通常是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问题。

解决冲突的方法和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特别法优先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特别的法律规定将优先适用于一般的法律规定。

例如,如果宪法规定了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另一部法律规定了对言论的限制,则宪法规定将优先适用。

2.后行法排除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两个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后行的法律规范将排除先行的法律规范。

这个原则通常适用于法律修订、修改或更新的情况。

3.解释调和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应该通过解释和调和来消除。

法律解释者可以采用推理、比较、分析等方法,来找到最合理的解释和调和方案。

我国法律冲突的类型分析

我国法律冲突的类型分析

我国法律冲突的类型分析作为无法回避的法律现象,法律冲突表现形式错综复杂、“多彩多姿”。

为了得以全面、系统、规范、深入地描述和分析我国法律冲突的现状和全貌,辨明各种形式法律冲突之异同,仅靠澄清法律冲突的内涵与外延显然难以达致,概念本身的模糊与多变性也需要通过类型化的方法来弥补概念性思维的不足。

阐释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管窥法律冲突的全貌,类型化的研究进路可以通过开放式的思维模式,得以为法律冲突的解决提供一种全新的尝试性思路。

虽然本文并非直接关注法律冲突解决机制本身,但是通过对法律冲突类型化的研究进路,无疑将会对法律冲突的预防、排除及其消解具有“对症下药”式的基础性意义。

一、关于法律冲突之界定尽管法律冲突是与国际私法相伴而生的,早期法学界对于“法律冲突”现象的研究更多地局限在国际私法学的视野之内,但法律冲突作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已经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它不仅存在于国家之间,而且存在于国家的内部;不仅发生在私法领域,而且发生在公法领域。

法律冲突早已超越国际私法的疆域成为法学研究--无论是国际法学还是国内部门法学都无法回避的议题。

国际私法视野下对法律冲突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涉外民商事领域中不同国家间所发生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同时,随着我国“一国两制”制度的确立,内陆与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之间所形成的区际法律冲突(也被称为国内不同法域间的冲突)也已经进入国际私法学研究的视阈,而国内法律冲突研究目的则在于维护法治社会的法制统一,并为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问题提供协调和规制的途径。

鉴于此,本文旨在关注我国国内同一法域下的法律冲突类型化问题,区别于法理学从微观抽象视角研究法律冲突,鉴于行政法视野下法律冲突现象的普遍性和复杂性:内容不同、性质各异、形式多样、纵横交错,行政法律规范冲突已经占据了我国法律冲突的绝大多数,即行政法律冲突极具代表性和典型性,故本文以行政法律规范为视角,通过对行政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证分析得以令我国国内法律冲突之类型“一览无余”。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

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二)转致甲→乙→丙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

法律规范方案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方案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方案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首先,实质性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方案之间在实质性内容上存在不一致或相互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出现在法律条文的解释、权力分配、责任追究等方面,导致不同方案的执行产生争议。

例如,在环保法方案中规定对污染企业进行罚款,而税收法方案中却规定对污染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政策,这就产生了实质性冲突。

其次,机会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方案在时间或场合上产生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是因为不同规范方案的生效日期、执行时机或适用范围存在交叉或矛盾,导致执行时的困扰和混乱。

例如,法律A规定项政策自2024年生效,而法律B规定同一政策自2024年底才生效,这就产生了机会冲突。

第三,部分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方案在一些细节方面存在冲突,而在其他方面则保持一致。

这种冲突可能是因为不同方案对于同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存在差异,使得一些细节方面的规定无法统一执行。

例如,法律A 和法律B对于同一犯罪行为的刑罚幅度存在不同规定,导致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部分冲突。

最后,倾向性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方案在目标、原则或政策导向上存在冲突。

这种冲突可能是因为不同方案的立法目的、立法动机或立法理念存在差异,导致规范方向的不统一、例如,一方案以保护环境为主要目标,而另一方案则以促进经济发展为主导,这就产生了倾向性冲突。

为解决法律规范方案之间的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首先,加强立法前的协商和沟通。

在制定法律规范方案之前,有关部门可以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明确各方的立法意图和政策导向,尽量避免冲突的产生。

其次,建立冲突解决机制。

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统一协调不同法律规范方案之间的冲突。

该机构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寻求共识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三,加强立法监督和审查。

立法过程中应加强对法律规范方案的审查和监督,避免出现冲突或矛盾的情况。

同时,完善立法评估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已经存在的冲突问题。

最后,采用权威解释和调整法律规范。

当不同法律规范方案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权威部门的解释或通过修改、废止规范的方式来解决冲突,以保证统一的法律适用。

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2篇)

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法律冲突现象日益普遍。

在国际交往中,不同国家、地区或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不仅给当事人带来困扰,也考验着各国法律体系的协调与适应能力。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适用何种原则成为关键。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以期为解决法律冲突提供理论参考。

二、法律冲突的概念与类型(一)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或法律事件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

法律冲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国内法律冲突:指同一国家内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 国际法律冲突:指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3. 法律与道德冲突:指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

4. 法律与政策冲突:指法律规范与国家政策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1. 同级法律冲突:指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2. 不同级法律冲突: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3. 民商法冲突:指民商法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4. 涉外法律冲突:指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规范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时的适用原则(一)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优先适用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这一原则主要适用于国内法律冲突。

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宪法优先: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规范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 法律优先:在同一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3. 行政法规优先:在同一法律体系中,行政法规具有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二)同一位阶法律冲突原则同一位阶法律冲突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适用原则。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后法优于前法:当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时,后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 特定法优于一般法:当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中,特定法规定的内容与一般法规定的内容发生冲突时,特定法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

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与出路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救济手段,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权力行使不当行为的一种维权途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于涉及到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多方面的法律规范,往往会出现规范冲突的情况,给案件审理带来困难和复杂性。

然而,如何在规范冲突中找到出路,成为了行政诉讼中的一大难点。

一、行政诉讼中的规范冲突(一)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法律与行政法规往往会产生规范冲突,例如,行政法规与法律产生抵触,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与法律相反或超越了法律的规定,这就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困难。

(二)同级法规之间的规范冲突同级法规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例如两个或多个同级法规对同一个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行政诉讼造成了困难。

(三)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的规范冲突司法解释是由最高法院制定、公布的概括性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也可能存在规范冲突。

由于司法解释通常是根据判案经验或具体案件情况制定的,因此司法解释与法律之间的矛盾也会给行政诉讼带来不便。

二、规范冲突的出路(一)以基本法律原则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我们可以通过考虑基本法律原则,来解决规范冲突。

例如,法律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而行政法规规定:“街头宣传需经政府同意”,两者存在规范冲突。

但如果我们遵循基本法律原则,即优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能够解决该规范冲突。

(二)以特殊法律规范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如果特殊法律规定与普通法律规定发生冲突,通常会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

例如,某地方性法规规定:“游车一族不得进入本市区”,而政府部门则依法扣留一辆游车。

此时,由于特殊法律规定对行政行为具有具体指向性,因此以特殊法律规定为准,扣留该游车是合法的。

(三)以解释性文件为准解决规范冲突在行政诉讼中,解释性文件通常被视为组成法律规范体系的一部分,因此解释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关系被赋予了一定的法律效力。

法律规范冲突处理原则是什么

法律规范冲突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法律规范冲突处理原则是什么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处理原则:1.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下一等级的法律规范自然无效,而无须有权机关作出明确宣布,即“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特别条款与一般条款关系,而两者之间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的规定,即“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同属于特别法、特别规定、特别条款或者一般法、一般规定,一般条款,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即“新法优于旧法”或者“后法优于前法”。

3.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4.不同机关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规范之间的规定不一致的解决机制。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而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同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遇到这一情况时,由最高人民法院报请国务院裁决或者解释。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浅议我国法律规范冲突及其解决方式作者:张旻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2期摘要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法律冲突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

本文简要论述了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解决法律规范冲突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法律规范法律冲突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57-01一、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的概况法律规范冲突,是指由于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在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方面存在不同甚至相反规定而产生的相互冲突。

我国目前法律规范冲突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律与宪法的冲突、行政法规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与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与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与上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之间的冲突。

(二)相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法律之间的冲突、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

(三)其它冲突主要包括以下情况: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的冲突、地方政府规章与部门规章的冲突。

二、法律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在我国,法律规范冲突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原因综合作用产生的结果,笔者认为这些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根本原因——众多立法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立法主体众多,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等众多机构。

在我国目前的生产力条件下,利益的总量是有限的,在这一条件下,立法的最终目的就是对有限的社会利益资源进行分配。

当这些拥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法律时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这一方倾斜时,就难免产生众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是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的根本原因。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

摘要:尽管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并且被选择的法律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

然而,无论从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国际私法的主要目的和中心任务、各国学者关于国际私法范围的认识上来看,还是从冲突规范本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来看,冲突规范无论在过去、现在或者将来,都是国际私法的最重要的规范。

同时,对传统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进行改良也是非常必要的。

所谓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选择规范”、“法律适用规范”,它应该是国际私法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在国际私法中曾经发挥了并且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些年来,关于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引发了比较激烈的争论。

由于冲突规范并不明确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它作为一种间接规范,主要作立法管辖权之选择,被选择的法律往往有时并不符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法院国的政策与利益,因而国内外不少学者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展开了猛烈的批判,甚至出现了一种从根本上否定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倾向。

一、国内外国际私法学者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批判1.国内国际私法学者对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批判以姚壮、任继圣二位教授为代表的国内批判者们或者认为,冲突规范本身存在着一些难以克服的固有缺陷,如它同实体法规范相比,过于简单、原则和概括,“不能构成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不能据而预见行为的后果,“缺乏法律所应有的预见性和明确性”;再加上还有诸如反致、识别、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等一系列与冲突规范相联系的制度,从不同的角度限制了冲突规范的效力,因而极大地削弱了冲突规范的“稳定性”;或者认为,冲突规范所指的实体法大都是各有关国家根据国内政治、经济条件和法律传统制定的,不是专门适用于涉外民法关系的,因而这样制定的法律,往往“缺乏针对性”;在涉外民法关系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而日益趋于频繁与复杂的情况下,冲突规范已难以适应促进这种关系的发展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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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 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 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

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 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 单选)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一) 法律案的提出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

(单选) 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 单选) 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

( 单选) 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 (单选)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 多选)(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 国务院;(5) 中央军事委员会;(6) 最高人民法院;(7) 最高人民检察院;(8)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 委员长会议;(2)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 国务院;(4) 中央军事委员会;(5) 最高人民法院;(6) 最高人民检察院;(7)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 二) 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关键阶段。

(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了解)(1) 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2)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3) 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4) 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 了解)(1) 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2) 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

(3) 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三) 法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

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它决定着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

( 单选)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

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单选)的多数通过。

根据《立法法》第22条和第4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单选)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单选)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

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精简版)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 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我国《宪法》(1982年)第8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最咼立法机关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孟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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