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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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

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法律适用婚姻成立的标志是结婚,而结婚是男女双方缔结夫妻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它的合法有效成立,要求当事人必须符合一定的结婚条件。

另外,有关离婚、子女抚养、夫妻之间的扶养等法律关系也应有其相应的成立要件。

在各国对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规定中,由于各国的立法对有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这就必然会引起法律冲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完善,因涉外结婚、离婚、扶养、赡养等引起的纠纷逐年增多,这就给我们的审判带来一个新的课题,即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审理工作。

笔者从我国的审判实践做以浅述,仅供参考。

一、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1983年8月17日民政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发布的《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1983年11月28日外交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问题的若干规定》,1983年12月9日《民政部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和1986年4月12日通过的《民法通则》中,现将其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在我国境内的涉外婚姻。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

中国公民在我国境内同外国人结婚,根据《民法通则》第147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规定,不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一律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即中国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3年《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禁止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人员、国家机关机要人员以及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人员同外国人结婚。

2、外国人之间在我国境内结婚。

目前我国立法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

实践中依据1988年民政部《批复》的规定,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1)相同国籍的外国当事人在我国结婚,根据上述《批复》第3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条约规定或者互惠原则办理领事婚姻,但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

国际私法婚姻家庭
Whether a child is legitimate is determined by the local law of the state which, with respect to the particular issue, has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to the child and the parent under the principles stated in §6.
司法题&思考题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和特点
• 每年1题 • 《法律适用法》 • 分必得
考试内容的分布
• 08年:离婚 • 09年:监护 • 11年:结婚,冲突规范分类 • 12年:收养、结婚 • 13年:夫妻人身、财产关系 • 14年:收养 • 15年:财产关系、离婚
匈牙利、 罗马尼亚
我国有关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
--199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21条第1款: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1993年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实施办法》第3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 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重叠适用]
监护的法律适用
监护的法律适用
• 被监护人的属人法 • 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对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 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0条规定: “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0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Article 17: The exercise of parental responsibility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the children’s habitual residence. If the children’s habitual residence changes, it is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State of the new habitual residence

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

结婚实质要件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兼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

Path Choice of Legislation Applicable to Marriage Essential Requirements- Article 21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ct of PRC
作者: 梅傲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版物刊名: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93-97页
年卷期: 2013年 第4期
主题词: 结婚实质要件 法律适用 伦理密码 婚姻缔结地 属人法
摘要:婚姻家庭关系因不同国家、不同民族的道德要求和伦理标准不同,而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大相径庭。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共同居所地、共同国籍国、婚姻缔结地三个连接点,提高了法律选择的灵活性,能促进婚姻的有效。

但此种规定不适合结婚实质要件特殊的伦理要求,反而会带来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以及法院频繁使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等弊端。

因此,对结婚实质要件应适用当事人的共同属人法;若没有共同属人法,则应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  婚姻家庭关的法律适用
须履行的手续。 1、登记制 2、仪式制 3、普通法婚姻方式。
第一节 结婚
三、中国有关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一)关于婚姻实质要件的规定 1、对涉外婚姻中中方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1)现役军人、外交人员、公安机关、机要 人员和其他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 (2)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 2、对涉外婚姻中外国当事人的禁止性规定
际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适用

第九章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上的家庭问题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国际私法中基本上没有用于调整家庭关
系的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家庭问题主要靠各国 的冲突规范或统一冲突规范来调整。 第二,在处理国际家庭纠纷案件中,法院的管 辖权显得比在处理其他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时 更为重要。 第三,法院援用公共秩序保留和当事人规避法 律的情况较多。
一、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其一,管辖权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取得离婚 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法院地国掌握主动权,积极采用 对其有利的法律,并援用公共秩序保留,转致、反致 等手段拒绝适用其冲突规范援引的对其不利的法律;
其二,在不少国家,涉外离婚的准据法即为法院地法, 在确定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同时实际上确定了离婚案件 的准据法;
其三,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决定了离婚案件的形式要件, 选择适宜的法院地对便利诉讼、减少诉讼费用具有积 极意义;
第四节 离婚
一、概述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法律规定得
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离婚 的形式分为: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第四节 离婚
二、离婚的法律适用 (一)协议离婚的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 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 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 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 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婚姻家庭法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_OK

婚姻家庭法第十三章 民族、涉外、涉侨及中国区际婚姻家庭法律问题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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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离婚的程序
• (1)涉外离婚登记。 • 涉外离婚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上述民政部门确定 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 (2)涉外离婚诉讼。 • 涉外离婚当事人应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 的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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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变通规定的主要内容
• (一)基本原则方面的规定 • 1.关于婚姻自由。
• 各民族自治地方在变通或补充规定中都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并针对本地区的 具体情况作了更为具体的补充规定
• 2.关于一夫一妻制。
• 由于民族习惯和历史原因,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还残存着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 婚姻关系。对此,必须加以改革和从实际出发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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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处理民族婚姻家庭问题的一 般要求
• 根据国家的民族政策,处理民族婚姻家庭法律问题应从总体上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 1.不同民族间的通婚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2.民族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原则 • 3.不同民族通婚所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民族从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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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婚姻法》 的变通规定
• 由于少数民族婚姻的特殊性,修正后的《婚姻法》第50条具体规定:“民族自治地方 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 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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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变通规定的立法原则有二: • 一是必须符合《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 二是必须适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以满足调整民族婚姻家庭关系的需 要。
• 《收养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即民族自治地方可以依据该法第32条的要求制定变通 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涉外婚姻案例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外国的交流日益频繁,涉外婚姻也逐渐增多。

涉外婚姻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法律适用问题尤为关键。

本文将以一个涉外婚姻案例为切入点,探讨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

二、案例背景甲国公民李某与我国公民张某于2010年在我国某地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共同生活在我国。

2016年,李某因工作原因返回甲国,与张某分居。

2018年,李某向甲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张某离婚。

张某得知此事后,也向我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时,李某和张某的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成为焦点。

三、法律适用问题1.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原则涉外婚姻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多个法律领域,包括国际私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在我国,涉外婚姻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得干涉他国内政。

(2)平等互利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互利共赢。

(3)意思自治原则。

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

2. 案例中法律适用分析(1)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涉外婚姻成立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成立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是否成立。

(2)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涉外婚姻效力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婚姻效力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均为甲国国籍,故应适用甲国法律判断婚姻效力。

(3)离婚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顺序:①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离婚适用的法律;②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国籍国的法律;③当事人双方均不具有国籍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

涉外关系适用法

涉外关系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新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我国关于国际私法最重要的法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8日通过,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法的第一章〝一样规定〞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填补了过去在识别、反致、外国法的查明、法律规避等方面的立法空白。

本法创新性地以经常居所为要紧连结点,对民事主体、婚姻家庭、继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方面所作的法律适用具体规定,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涉外民事审判体会,也顺应了当代国际私法的进展潮流。

新的冲突规那么在内容上更为合理、全面和完善。

历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部分一样考查11道题,共15分。

其中,国际私法总论每年考查1~2道题,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每年考查3~5道题。

同时,侵权、涉外离婚、继承等的法律适用均是高频考点。

考查方式大都为案例分析,且一样只针对我国的国内法进行考查。

这些内容在具体规定上因本法的颁行而有了较大的改变,考生必须重点关注。

新法也是司法考试的必考对象,考生须认真把握本法的要紧条款。

另外,应注意本法与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的关系,在商事领域应适用这些法律的专门规定。

一、关于第2条规定: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紧密联系的法律。

【司考解读】本条规定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适用范畴。

应注意:1.〝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属于〝其他法律〞,在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应适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票据法中的专门规定。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及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总结(2篇)

第1篇一、引言国际私法,又称国际民法、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调整具有国际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私法在各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本文将对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进行总结,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国际私法法律适用原则1. 矛盾管辖权原则矛盾管辖权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各国法院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来确定自己的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2)合同签订地原则:合同签订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具有优先管辖权。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合同关系:合同履行地法律;(2)侵权关系:侵权行为发生地法律;(3)婚姻家庭关系:当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4)财产关系:财产所在地法律。

3. 便利原则便利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应当考虑案件审理的便利性来确定管辖权。

具体包括:(1)原告就被告原则;(2)合同签订地原则;(3)被告财产所在地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管辖权的情况下,法院在适用外国法律时,应当考虑维护本国公共秩序。

如果外国法律违反本国公共秩序,法院可以拒绝适用。

三、国际私法法律适用范围1. 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合同关系;(2)侵权关系;(3)财产关系;(4)婚姻家庭关系;(5)知识产权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要包括:(1)国际管辖权;(2)国际司法协助;(3)国际仲裁。

四、国际私法法律适用方法1. 确定准据法确定准据法是国际私法法律适用的核心。

具体方法包括:(1)直接确定法:根据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直接确定适用某国法律;(2)间接确定法: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比较分析,确定适用某国法律。

国际私法七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七涉外婚姻家庭的法律适用

(二)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原则 一些国家在夫妻财产关系上排除适用意思自治
原则,直接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采用的国家有希腊、泰国、约旦和波兰等。 主张夫妻关系由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构成,而 正是由于夫妻人身关系的存在,所以才会在人 身关系的基础上形成财产关系。既然夫妻人身 关系适用属人法,财产关系当然也应适用属人 法。
实行婚姻举行地法
(四)中国关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之间在国外结婚
《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 定》:“严格按照我国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 照顾到他们居住在国外的实际情况,加以妥善 处理”
似乎是以当事人的属人法为主,但也考虑适用 婚姻举行地法。如果不存在当事人故意规避中 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定的情况,只要符 合中国法或居住地法的规定(无条件的选择性 冲突规范),婚姻即为有效。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对于婚姻的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根据 “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世界上很多 国家长期以来都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即 只要结婚的方式符合婚姻举行地法的要 求,即为有效的婚姻。
(二)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
有的国家以婚姻举行地法为主,同时兼采当事 人属人法。即除了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婚 姻举行地法外,还规定本国公民在国外结婚也 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重叠适用的冲突 规范),或者规定在内国结婚的外国人,如果 遵守了他们的本国法对婚姻方式的要求,也属 有效(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这种立法方式, 明显地表现了广泛地承认婚姻效力的倾向。
1. 婚姻举行地法/缔结地法
是一条古老的但目前仍流行的冲突规范 主张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婚姻,否则为无
效婚姻 有关理论支持包括“场所支配行为”、“既得
权”等;有利于维护婚姻举行地的善良风俗, 简便易行 采用的国家有美国的许多州和大多数拉丁美洲 国家 中国也采取这种做法。

对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对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目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民事主体第三章婚姻家庭第四章继承第五章物权第六章债权第七章知识产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22条释评罗芳【摘要】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第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就原有规则作出大幅度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但学界就该两条规则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解释有较大的分歧.对比分析学者的迥异观点,可发现各类观点均缺乏足够的说服力.涉外结婚实际上涉及涉外婚姻的缔结和有效性判定两个层面的问题,应当从不同的层面准确理解第21条、第22条的适用范围.第21条主要指向涉外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第22条则只能用于判定涉外婚姻的形式有效性.就涉外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以及涉外婚姻的实质有效性判定的法律适用问题,则需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予以补充和明确.【期刊名称】《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00)003【总页数】6页(P9-14)【关键词】涉外结婚;涉外婚姻的缔结;涉外婚姻的有效性;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作者】罗芳【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福建漳州3631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7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涉外婚姻极为常见,涉外婚姻家庭纠纷也不断增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适用法》)第三章就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作出专章规定,全面涵盖了涉外结婚、涉外夫妻关系、涉外父母子女关系、涉外离婚、涉外收养等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拟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分析探讨。

《适用法》第21条、22条专门就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

其中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该两条规定大幅度修改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中的原有规定,连结点的选用及立法技术均颇具进步性。

(一)连结点的“灵活化”与“合理化”第一,《适用法》第21条以“属人法”为结婚实质要件的首要准据法,全面颠覆了《民法通则》及《民通意见》所采用的绝对“婚姻缔结地主义”,更符合实践的发展。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

第十七章涉外婚姻与亲权的法律适用本章的重点内容是:结婚、离婚的法律适用以及其他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婚姻有效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包含婚姻当事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关于婚姻的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几种主张: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这是最古老也是最流行的原则。

依此原则,凡婚姻举行地法认为有效的婚姻,在任何地点都有效;凡婚姻缔结地法认为无效的婚姻,在其他地点也无效。

适用这一原则尽管简便易行,而且也尊重了缔结地的风俗适应等公共秩序,而且还能够依“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来说明。

然而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无疑为当事人提供了规避法律的机会,因而会显现大量的“迁徙婚姻”(或称“移住婚姻”)。

适用当事人属人法这要紧是考虑到婚姻属于身份关系,而身份关系通常适用属人法。

婚姻关系适用属人法,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减少“移住婚姻”的现象,但适用属人法也有一些现实的问题无法解决,如是适用夫君的属人法,依旧适用妻子的属人法。

而双方的属人都给予考虑,那么假如双方的属人法不一样如何处理。

一样认为能够适用各自的属人法。

假如当事人一方的国籍或住宅在法院国,有的国家主张能够适用法院地法。

混合制在采纳混合制的国家中,以婚姻举行地、当事人住宅地和国籍作为连结点,或以婚姻举行地为主,兼采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或以当事人住宅地法或本国法为主兼采婚姻举行地法作选择或重叠适用。

这一原则由于较为灵活,因而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而在实践中采纳。

结婚的形式方面,目前要紧存在民事婚姻方式、宗教婚姻方式、民事登记和宗教仪式结合的方式以及不要求任何形式等四种制度。

对其法律适用,要紧有以下的实践:1、适用婚姻举行地法长期以来该原则一直为各国广为同意。

2、适用婚姻当事人本国法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即使本国公民或住宅在本国的人即使在外国结婚,也必须遵守本国法规定的方式。

3、选择适用属人法和行为地法假如一味地强调结婚的形式要件必须依缔结地法(行为地法)方为有效,那么就可能显现当事人在外国依当地的要求缔结的婚姻回到国内反而变得无效,也确实是显现了“跛脚婚姻”的情形。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新练习题(附选择题答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新练习题(附选择题答案)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练习题(补充):选择题答案(下列习题均须按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来答题)一、填充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于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2、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律。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法律。

4、法人的(),为其主营业地。

5、代理适用()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法律。

6、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法律。

二、选择题(不定项)1、下列事项的法律适用问题,可以直接依最密切联系原则予以确认的有哪些?(ACD)A、适用外国法律为多法域国家的准据法的确定B、适用自然人国籍国法律,而自然人存在着国籍积极冲突的情形时的准据法的确定C、合同准据法的确定D、有价证劵准据法的确定2、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除了涉外合同,还有哪些涉外民事事项适用的法律,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选择?(ABCD)A、委托代理B、信托C、动产物权D、不当得利3、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下列哪个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不能由当事人协议选择?( B )A、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B、有价证券C、无因管理D、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4、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我国对反致的态度是什么?( C )A.、既接受反致,也承认转致B、仅限于在民事身份领域,接受外国冲突规范对我国法律的反致C、不采用反致制度D、未有明确规定6、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某外国的法律来处理该争议,而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D )A、适用该国首都所在区域的法律B、必须依该国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C、首先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D、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7、居住在马尔代夫的意大利女子维尼娅向我国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她的前男友中国公民王伟强未经其本人的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她的私人信件中的有关内容,侵犯了她的隐私权,王伟强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

编辑本段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明确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合理解决涉外民事争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

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七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

第八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第九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第十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编辑本段第二章民事主体第十一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二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第十三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四条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

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第十五条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第十六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委托代理适用的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不当得利规则一、本文概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其对于不当得利规则的明确规定,不仅对于维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不当得利规则的内涵、适用范围以及实际应用中的挑战与对策。

文章将首先对不当得利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分析其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特殊性,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对不当得利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进行剖析,最后就如何完善不当得利规则提出建议,以期为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通过对不当得利规则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促进涉外民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不当得利规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的适用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中,不当得利规则的适用原则主要遵循的是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对于不当得利这种跨国民事关系,冲突规范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它确定了在涉及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财产时,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解决不当得利问题。

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时,应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这是指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应优先适用与该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这通常意味着应适用不当得利事实发生地国家的法律。

这样做有助于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合理且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

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时,还应考虑“意思自治原则”。

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通过选择法律来约定解决争议的法律适用。

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明确的法律选择条款,那么应尊重他们的选择,适用他们约定的法律。

这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时,还需要注意“公共秩序保留原则”。

这是指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如果适用外国法律会损害本国社会公共利益或国家主权、安全、公共秩序等,那么可以排除该外国法律的适用。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研究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的法律适用规则——《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研究

A sr c: h ri ea dfmi lt n h a a p l aino oeg iiR lt n n eG nr l b ta t T ema a n a l r ai snT eL w o w A p i t g ye o i fL c o fF rinCvl e i sa dT e ea ao h
关系发展变化 的有限预测 为依 据而制定 的 ,因此 随着社会
收稿 日期 :2 1-21 0 11-5 作者 简介 :刘亚楠 (9 5) 1 8. ,女 ,河北唐 山人 ,硕 士研 究生 ,研 究方 向为民商法 。

1 2 l.
刘亚楠:涉外婚姻 家庭 关系问题 的法律适用规则
关 系的发展变化 ,在一 定地 区施行 的法律也会 随之变化 , 这样 ,新法与 旧法也会 存在差异 ,产 生冲突 。
系 ,即婚姻家庭 关系 的主体 一方或双方 是外国人或者是 无
的大 多数 国家则 实行一夫一妻 制 ;我 国在婚姻缔结 上采用 民事登 记制 ,而众 多伊斯 兰国家则 以宗 教仪式作 为婚姻家 庭关 系成立的必要 条件 ,甚 至在一些 国家中对于结 婚没有
国籍 人 ,引起婚 姻家庭关 系产 生、变更 或者 消灭的法律 事 实发生在 国外。涉外婚姻 家庭 关系属于 国际私法的调整 范 畴 ,我国 国际私法立法经过 多年的探索和推 敲后 ,2 1 0 0年 1 0月 2 8日终于通 过了 《 涉外 民事关系法律适 用法》 新 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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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山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 a g h nTa h r C l g o ra o n sa e c es ol e fT e
21 0 2年 7月
J 1 20 2 u.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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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这些国家在冲突法的立法上也对此进行了相应的规 或地区对同性结合④在实体法上的合法性的确认, 如德国⑥、 瑞士⑦、 奥地利⑧在实体法上对注册伴侣关系进行调整后 , 其冲突法也都对涉外注册伴侣关 定,
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2001 年 4 月 1 日荷兰修订了婚姻法, 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缔 , 结婚姻的国家。 后 来 荷 兰 修 订 了《国 际 私 法 ( 结 婚 与 离 婚 ) 法 》 以顺应同性婚姻对国际私法的需 。不过应该指出的是, 欧洲人权法院在 2010 年 6 月 24 日作出的一项判决中认为, 对于同性婚 ⑨ 姻, 成员国无承认的义务。 求
第 29 卷第 3 期 2011 年 05 月
政法论坛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Vol. 29 , No. 3 May. 201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 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
郭玉军
பைடு நூலகம்
要: 随着跨国人员交流日益频繁, 跨国婚姻家庭争议时有发生, 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 法凸显其重要性。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之前的我国相关立法存在明显的缺陷 , 涉 摘 新增了一些内容, 修改 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有关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规定比较全面 , 比较充分地运用了有利原则, 体现了确定性与灵活性 了原有的规定( 甚至做了较大的变革 ) , 之间保持平衡的立法取向。但毋庸讳言, 该法的一些具体规定在细节上尚有许多可再行斟酌 之处。 关键词: 婚姻家庭; 法律选择规则;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欧盟 婚姻家庭是市民社会的基础,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则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 例如婚姻有效性问题通常是移民 、 婚姻无效、 离婚和司法分居、 社会福利立法、 继承、 婚姻财产甚至重婚 等刑事诉讼程序的先决问题。而随着人员交流的国际化, 跨国婚姻日益增多, 传统的婚姻家庭冲突法的 。 研究凸显其重要性 近年来, 一些国家纷纷制定或修订其冲突法立法, 欧盟委员会也于 2006 年 7 月公布了《修订 EC ( 罗马 III ) 。 但该计划因一 No. 2201 /2003 有关管辖权条例以及制定有关婚姻事项准据法条例的建议 》 2010 年 3 月 24 日欧盟委员 瑞典、 波兰等反对而受挫。 此后在欧盟有关国家的推动下, 些国家如英国、 《有关促进离婚和司法分居准据法领域合作的理事会条例 ( 建议) 》 。2010 年 6 月 16 日欧洲 会又出台了 议会全体会议同意有关成员国增强国际离婚与司法分居领域的合作 , 以简化跨国婚姻配偶的离婚程序 。 ① 2010 年 7 月 12 日, 欧盟 14 国 通过开创性的合作法, 推动旨在简化跨国离婚程序, 减少当事人离婚痛
准据法、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及合作条例 》 第 15 条规定了扶养义务的法律适用。 不过, 该条 务的管辖权、 只是直接规定扶养义务应该适用 2007 年 11 月 23 日海牙《扶养义务准据法议定书 》 的相关规定。 虽然
第3 期
郭玉军: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选择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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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有关实体法①的立法发展, 对上述问题的法律选择规则予以增订 。德国民法施行法 ( 2010 年修订 ) 第 17a 条规定: 德国境内的婚姻住房及位于德国境内的家用器具, 其使用权以及与此相关的禁止进入、 禁 止接近和禁止接触的命令, 依照德国的实体规定。 直到 20 世纪中叶, 许多国家的法律对婚姻的有效性和离婚严加控制 , 冲突法的规定也多采取适用 某一个法律或累积适用双方当事人属人法的做法 。随着 20 世纪末, 实体法上出现了有利于婚姻成立以 及离婚自由的趋势, 有关的法律选择规则也趋于灵活 。 2. 立法专门化 有些国家颁布了单行的婚姻家庭冲突法 , 将有关婚姻家庭冲突法的内容细化, 如芬兰、 瑞典、 荷兰 等。瑞典参加了一些有关婚姻家庭方面的国际公约 , 为将公约国内法化, 其专门制定了有关父母责任、 婚姻方面的冲突法。荷兰有关冲突法方面的法规有 16 个, 涉及有关姓名、 结婚、 离婚和公司等问题。 不 , 《荷兰国际私法建议案 》 过 2009 年底 作为荷兰民法典第 10 册被提交给荷兰议会, 该建议案总计 165
瑠、 瑏 有国家的冲突法立法还规定了法定养老金补偿 婚姻住房和家用器具的法律选择规则 , 如德国顺
[1 ] ( P. 134 )
Rome III - Choice of Law in Divorce: Is the Europeanization of Family Law Going Too Far?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Law, ① Aude Fiorni, Policy and the Family 22 ( 2008 ) ,p. 178. Annex to the proposal for a Council Regulation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2201 /2003. http: / / ②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visited on Oct. 3 , 2010. ec. europa. eu / justice / doc_centre / civil / doc / sec_2006_949_en. pdf, 例如英国在 2010 年 1 月至 4 月间, 即制定或修订了多项有关家庭 ③ 有关婚姻家庭程序法的立法在有的国家也得到相当的重视, http: / / www. familylawweek. co. uk / site. aspx? i = fo7 , 儿童保护的条例、 规则或命令, 访问日期: 2010 - 10 - 03 。 程序、 有的国家允许同性缔结婚姻如比利时 、 西班牙, 有的则只允许登记民事同性伙伴关系或注册伴侣关系如英 ④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 国, 而有的国家允许同性之间的结合可以自己选择采取登记结婚 、 注册或登记同性伴侣关系, 或签订同居协议同居, 也可以不采取任何 2001 年荷兰修改其婚姻法, 如荷兰。1989 年丹麦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注册伴侣法, 通过了世界上第一个允许同性 法律上的手续而同居, The New European Choice - of - Law Revolution: Lessons for the United States? Family 结婚的规定, 成为中性婚姻法。Katharina Boele - Woelki, Law: The Legal Recognition of Same - Sex Relationships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May, 2008 ) 82 Tul. L. Rev. 1949 ,p. 1963. 《同性生活伴侣关系法 》 、 《同性伴侣关系法》 、 《关于经注册的同性 瑞士 2004 年 6 月 18 日 奥地利共和国 ⑤ 德国 2001 年 2 月 16 日 (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 伴侣关系的联邦法律》 《民法典施行法》 ( 2010 年 1 月 2 日修订) 第 17b 条。 ⑥ 德国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 》 ( 2010 年 1 月 1 日修订) 第 65a - d 条。 ⑦ 瑞士 《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 》 ( 2009 年 12 月 30 日修订) 第三章家庭法在婚姻法、 亲子关系法、 监护和保佐外, 专设第 ⑧ 奥地利共和国 四节第 27 a - d 条对注册同性伴侣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 注册同性伴侣的人身效力、 财产制以及解除的要件与效力等方面的法律适用做了 详细规定。 2010 ) , http: / / www. ccfon. org / view. php? id = 1115 ,visited on Oct. 4 , 2010. ⑨ Schalk and Kopf v. Austria ( 24 June, 将离婚后前配偶一方死后, 另一方可否向前配偶所属 瑠 欧共体法院在审理 M v.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案中, 瑏 工作机构主张申请养老金的问题定性为离婚后果问题, 受离婚准据法支配, 从而适用离婚准据法希腊法决定有关事项。2004 ECJ CELEX LEXIS 24 ; 2004 ECR II - 1075.
② 条, 合并了原 16 个有关冲突法的法规。该建议案一旦获得采纳, 即取代原有的国际私法特别法规 。
3. 积极推进统一化 家庭法是欧盟民事司法合作的主要领域 。欧盟国家在管辖权和判决承认与执行领域取得了较好的
③但在法律适用方面 , 统一化成果, 成果并不显著。目前主要的成果是 2008 年 12 月 18 日《有关扶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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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法 论 坛
2011 年
一、 欧盟国家婚姻家庭法律选择立法的特点 ① 而一国有关婚姻立法基 欧洲每年约有 35 万人登记国际结婚, 也有约 17 万人的国际婚姻解体。 于优生、 宗教、 道德、 文化和经济因素等考虑, 常常存在严重分歧, 在跨国婚姻家庭法领域, 法律冲突时有 发生。如对于同性结合, 一些国家不仅从实体法上承认其地位 , 而且在冲突法的立法与实践中也有所反 映。对于离婚和司法分居, 各国也存在明显差异。一些国家至今不允许离婚, 如马尔他, 而在有些国家 离婚不需要任何理由, 如芬兰和瑞典。从欧洲国家的立法看, 关于离婚的理由主要有: 双方同意、 感情确 过错和事实上分居, 但各国采纳的离婚理由的程度不同, 采纳的理由从一种到三种不等。 有的 已破裂、 国家只允许因感情确已破裂离婚 , 如斯洛伐克和斯洛文尼亚, 有的只允许因事实上分居而离婚, 如西班 牙、 爱尔兰, 有的允许以过错和事实上的分居而离婚 , 如塞浦路斯, 有的允许以合意、 过错和分居而离婚, 如比利时、 法国。有关跨国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选择规则同实体法一样也是大相径庭 , 对于离婚有的采用 ② 有的则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离婚诉讼的法院地法, 20 世纪以来, 欧洲大陆国家一向以成文法著称 ,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许多欧洲国家都制定 了单行的国际私法法规, 或在民法典中设专章或在民法典的不同章节中规定国际私法的有关问题 , 婚姻 斯洛伐克、 阿尔巴尼亚、 家庭的法律选择规则毫无疑问是各国冲突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捷克、 波兰、 德国、 奥地利、 匈牙利、 土耳其、 瑞士、 英国、 意大利、 希腊、 荷兰、 西班牙、 芬兰、 法国等均在其立法中 对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选择规则有所规定 。 欧盟国家有关婚姻家庭法律选择的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1. 内容更加丰富广泛, 反映实体法的新发展 ③冲突法立法的内容也日趋丰富 。 例如, 随着婚姻家庭实体法立法内容的日益广泛 , 由于一些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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