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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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CTH/GL-QG-002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2017-04-05发布 2017-06-01试行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文件编号: CTH/-QG-001
编制:企管部
审核:
审定:
批准:
分发编号: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由企管部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华勇、向宋平。
本标准于2017年4月5日发布,2017年6月1日试行。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价格管理委员在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体系,统一制定产品销售基准价格,采购大宗物资价格决策,价格信息通报等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的一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职责
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是本细则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价格管理体系的运行,制定销售产品基准价格和大宗采购产品价格决策。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企管部。
4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1 制定销售基准价格
4.1.1 根据市场信息,以及销售公司上报的《价格申报表》所报产品价格,价格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召开例会,研究、决定产品销售基准价格。(市场波动大时,根据需要作调整)4.1.2 因市场变化,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对部分产品销售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时,可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讨论,以便对该部分产品的销售基准价格进行适时修订。(也可根据需要,紧急申报价格)
4.1.3 所有合同均在基准价格之上进行销售,低于基准价格不允许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前可以先紧急申报价格,然后再行签订。
4.1.4凡动用销售费用2%以上作为价格支持的订单,必须报价格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讨论会签,主任同意方可执行。
4.2 大宗物资采购价格决策
4.2.1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备件、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
以外)、50万元以上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价格由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审核后,提交价格
管理委员,由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信息集体讨论决定。
4.2.2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备件、200万元-500万元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20万元-50万元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由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审核后,再交由价格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市场信息会签,主任同意后执行。
4.2.3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备件、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20万元以下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价格由采购单位按相关制度执行。
4.2.4 针对于个别特殊情况的采购,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3 价格信息通报
4.3.1 每周,销售公司要将各类产品价格信息报企管部,同时上报《价格申报表》,由企管部对价格信息分类、汇总,再上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3.2 每周,生产部、销售公司尽量将各类产品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开停车情况报企管部,由企管部对信息分类、汇总后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3.3 每周,采购部门要将主要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高值易耗品等市场价格情况报企管部,由企管部对信息分类、汇总后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4 价格体系跟踪管理
4.4.1 企管部对价格体系内相关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并及时上报价格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讨论、研究相应的纠偏或完善措施。
4.4.2 年底,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企管部收集的价格体系内相关制度运行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评估、修订,以便价格体系运行更加完善。
5 报告与记录
5.1 《价格管理委员会例会纪要》
5.2 《产品基准价目表》
5.3 《产品价格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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