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医院物价管理实施细则最新
一、总则1. 为了规范医院物价管理工作,保障患者合法权益,维护医院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省、市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 医院物价管理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理、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物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2. 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物价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物价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3. 医院各科室设立兼职物价员,负责本科室物价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物价管理内容1.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2)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物价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药品价格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药品价格。
(2)药品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采购价格合理、透明。
3. 医疗耗材价格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耗材价格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医疗耗材价格。
(2)医疗耗材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采购,确保采购价格合理、透明。
四、物价管理流程1. 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疗耗材价格调整,需按规定程序申报,经物价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 医院物价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疗耗材价格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3. 医院各科室兼职物价员负责对本科室物价管理工作进行自查、整改。
五、监督检查与考核1. 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对医院各科室物价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2. 对违反物价管理规定的科室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实施细则由医院物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省、市有关物价管理规定相抵触之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津发改价成[2012]517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成〔2012〕517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天津市物价局发布的《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津价成[2006]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04]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О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附件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规范价格成本监审行为,保证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过程中的定价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本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过程中,在依法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基础上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定价成本,是指全市或选定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生产经营同一种商品或提供同一种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开展医疗服务的科室和诊所。
三、价格制定原则1.公平合理原则:确定价格应当公平合理,不得违反价格法规定,不得损害患者的利益。
2.差异化原则:根据医疗服务的不同特点和成本差异,合理确定不同诊疗项目的价格。
3.透明度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提供明确的价格信息,不得存在虚假、欺诈行为。
4.政府指导原则:医疗价格应当由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社会需求进行指导,确保价格的稳定和合理性。
四、价格管理1.市场调查与定价研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市场调查和定价研究,了解市场行情和价格水平,及时调整价格。
2.价格公示:医疗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及其价格进行公示,确保患者获取充分的价格信息。
3.价格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政府的价格监督检查,确保医疗价格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4.违规处罚:对于价格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价格调整1.价格调整时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适时调整价格。
2.价格调整程序: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价格调整,向相关部门申报并报批。
3.价格调整公告:医疗机构应当在价格调整实施之前,向患者及时公告,并说明调整的原因和幅度。
4.价格调整限制:医疗机构价格调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存在价格垄断和恶意提高价格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对于违反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的相关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惩罚。
七、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我单位所有,如有需要,本制度可进行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制度范文(二)一、目的和任务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确保医疗服务价格的公平合理、透明可控,促进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内部价格管理,确保公司价格体系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产品销售、采购、调拨、报销等价格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价格制定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成本、效益等因素,确保价格公平合理。
(二)公开透明:价格体系应公开透明,便于员工了解和监督。
(三)灵活调整: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价格。
(四)成本控制:严格控制成本,提高成本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价格管理的决策、监督和执行。
第五条价格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经理、市场部经理、采购部经理等组成。
第六条价格管理委员会职责:(一)制定公司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审核、批准公司内部各类价格;(三)监督、检查公司内部价格执行情况;(四)协调各部门之间的价格管理工作。
第三章价格制定第七条产品销售价格:(一)销售价格应参照市场行情、成本、竞争对手价格等因素制定;(二)新产品上市价格应充分考虑市场接受程度和公司品牌形象;(三)公司可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对销售价格进行适时调整。
第八条采购价格:(一)采购价格应参照市场行情、供应商报价、成本等因素制定;(二)采购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应充分比价,确保采购价格合理。
第四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九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第十条公司内部价格执行情况由价格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对违反价格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以下是本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一、销售价格管理1. 销售部门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市场行情、成本、竞争对手价格等因素。
2. 销售价格一经确定,未经价格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3. 销售部门应定期向价格管理委员会报告销售价格执行情况。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规定》第二条中所指“企业”包括:(一)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二)外国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三)港、澳、台在中国大陆境内投资企业。
《规定》第二条中“收取费用的”包括经营性收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条由国家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价格标价;属国家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其标价应严格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放开价格的商品和服务,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定价并公开标价。
第四条监督检查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主管机关是各级物价检查机构。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价格板、价格牌、价格本(簿)、价格单等标价方式(以下简称“标价签或价目表”)。
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细则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检查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物价检查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第六条标价签或价目表应根据行业特点和部门的实际情况以“陈列式”、“摆放式”、“悬挂式”等形式公开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
第七条标价签或价目表由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县级以上物价检查机构核准监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销售和收购商品中不同品名或相同品名的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实行一货一签:(一)产地不同;(二)规格不同;(三)等级不同;(四)材质不同;(五)花色不同;(六)包装不同;(七)商标不同。
第十条标价签或价目表中标明人民币金额必须采用元、角、分为单位,大宗巨额交易的标价签或价目表可用“万元”为单位。
第十一条凡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商品柜、涉外饭店、酒店、宾馆、旅行社等,其标价签或价目表须分别用中、外文标明价格或收费标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7.21•【文号】证监机构字[1999]65号•【施行日期】1999.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36号――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批)(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6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65号)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监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月报表》;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季报表》;3.《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监管季报表》1999年7月21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检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检查制度。
第二条本检查制度适用于所有取得证监会授予业务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第三条本检查制度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
第四条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检查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现场检查可采取以下方式:(一)检查人员到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工作现场进行检查;(二)检查人员通过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咨询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到指定地点说明事实真相及有关情况;(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现场检查的内容有:(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时,是否签订了符合规定的投资咨询服务合同;(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办“工作室”的,其与他人的合作方式、收费办法是否合法;(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举办集会性投资咨询活动时,是否办理报批手续;(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内容、业务方式、业务场所、高级管理人员、有业务资格的投资咨询人员发生变化时,是否按时提出变更报告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有业务资格的投资咨询人员低于法定人数时,是否报告并及时补足;(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与媒体合办栏目或者与电信服务机构合作的,备案手续是否齐备;(六)有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的研究咨询部门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咨询人员是否将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证书放置于营业场所的明显处,以供投资者或客户查验;(八)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否将其向他人提供的咨询服务的资料按规定妥善保存;(九)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公司章程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十)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及其执行情况;(十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是否有下列行为:1.代理他人从事证券买卖;2.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3.与投资人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4.为自己买卖股票及具有股票性质、功能的证券;5.利用咨询服务与他人合谋操纵市场、欺诈投资人或者进行内幕交易。
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办法
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运行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油厂内部市场运作,强化流程管理,不断提升内部市场管控执行力,结合采油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市场准入工作中,把握以下原则: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的原则;2、遵循关联交易的原则;3、先内后外的原则;4、技术领先的原则;5、扶持改制企业、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原则;6、满足采油厂生产经营建设需要的原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采油厂各单位、各职能部门及已在采油厂承揽项目的或拟在采油厂承揽项目的外部队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采油厂成立市场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决策及组织实施。
主任委员:郝继开李长山杨永军陈建华王金铸刘子军杨元亮董臣强委员:李公总王连学孙丰亭张立江刘双全王得顺苏克锋解磊韩文峰王茂君尹太京张宝森王志坚乔明全夏立元王波时林军杨玉良王传雨王其玉董岩傅锐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部,联系人:傅锐,联系电话:8559921。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五条市场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1、审定供应商资质,推荐供应商办理油田、采油厂市场准入及复审工作。
2、审定供应商年度考核排名,负责向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及其他专业委员会提出供应商使用参考意见。
3、负责起草、修订内部市场相关管理制度。
4、负责市场监督、检查、协调等日常工作,定期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5、负责受理相关市场管理投诉,组织专业委员会成员对市场管理有异议的事项进行协调并作出裁决,对重大事项的裁决提出意见报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审批。
6、按照招(议)标程序,组织参与各专业委员会招(议)标。
7、负责对市场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奖惩意见,对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单位与责任人提出考核意见。
8、对违反采油厂市场管理制度,拉拢腐蚀,弄虚作假的供应商,提出处理意见,报采油厂集体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资质审查及准入(复审)程序第六条承包商资质审查及市场准入(复审)流程:1、承包商拟进入采油厂市场,在业务部门指导下填写《新春采油厂市场准入(复审)审批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07•【文号】发改价监[2014]1223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6月7日附件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价格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三)价格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价格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价格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价格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发改价调[2006]975号)各省辖市及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42号令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朝着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方向发展,对于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完善价格决策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动成本监审工作深入开展。
二、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未经成本监审制定价格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通报批评。
对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或者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各级成本调查机构承担。
暂未单独设立成本调查机构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对相关经营者成本进行监审。
四、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仍按《关于印发〈河南省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豫计价调[2003]911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2号令),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
商品定价委员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保证公司的商品或劳务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平、合理,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定价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定价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重要商品或劳务的交易(特别是关联交易)价格的制订、管理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三条定价委员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定价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定价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定价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定价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定价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二)审查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和执行情况;(三)当关联交易的清算价格超出协议约定基准价格±20%但未超过±40%时,审批确定清算价格;当超过±40%时,出具审核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四)审查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交易行为的定价和执行情况;(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定价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十条对需要由定价委员会讨论的交易价格,首先由公司财务部将有关该交易定价的详细资料报定价委员会,定价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后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定价;(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10%的合理利润定交易价格及费率;(五)协议价: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
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城市供水价格的管理与实施,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车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供水企业(包括资质审查合格,经批准向社会供水的自建供水设施单位)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供水价格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城市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组成部分,已批准立项或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按城市供水范围,根据用户使用量计量征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供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与构成第六条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根据使用性质可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商企业用水,宾馆、餐饮服务用水,特种用水等5类:1、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居民住宅中居家用水。
2、行政事业用水是指国家全额拨款的党、政、军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教科文组织、社会团体的用水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用水。
3、工商企业用水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或经营的工矿或商业企业的用水。
4、宾馆、餐饮、服务用水是指为客户提供住宿、饮食、一般性娱乐服务的用水。
5、特种用水是指以水为主要原料的制造业、特种服务业的用水。
第七条城市供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成本和费用按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核定。
(一)城市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电费、原材料费、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直接工资、水质检测和监测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公司价格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价格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制约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真实反映市场动态,供应价格合理稳定,内部物流有序高效。
根据《关于成立××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的通知》(××〔20XX〕144号)及《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办法》(××〔20XX〕17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专项工程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内部多经企业采购与供应价格。
第三条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价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物资价格的政策研究和监督考核,定期发布物资价格信息。
第二章采购价格管理第四条采购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是招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以招标价格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二)公开比价采购的物资,以比价结果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三)没有招标比价的物资,由采购部门公开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采购价。
第五条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没有开发之前,物资公司每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价委会办公室上报物资采购计划。
价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采购价格。
第七条物资公司必须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内控体系,每季定期把物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物资品种规格、采购形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报价委会办公室,接受价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采购供应的单位,市场自购物资要实行公开比价采购,价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其采购物资发票进行检查审核,对发票单价高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的,经落实没有特殊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实行供应商定期报价制度,集团公司逐步实行供应商准入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青发改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发改规〔2023〕4号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各区(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三章机动车停放费第四章其他收费第五章行为规范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青岛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其他服务费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区(市)发展改革部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人;鼓励物业服务人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第六条本细则所称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从事房屋以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公共性服务,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24•【字号】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施行日期】201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闽发改价格〔2019〕267号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7号令)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制定价格,我省定价项目由《福建省定价目录》确定。
二、制定价格应当充分考量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合理成本、行业或区域比价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等因素。
三、制定价格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要求,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公平竞争审查的方式、机构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四、制定价格应经价格主管部门具体业务承办机构集体共同审议。
社会影响重大、可能导致社会反应强烈的定价事项,应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审议。
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录。
五、定价决定执行期限届满但不需要重新制定价格的,由业务承办机构提出定价决定执行情况评估报告,经集体审议后重新向社会发布。
六、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参照本通知执行,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综〔2017〕327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4月24日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年第7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则。
2024年公司价格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公司价格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物资价格管理,建立公开透明、科学合理、监督制约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确保集团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真实反映市场动态,供应价格合理稳定,内部物流有序高效。
根据《____成立____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号)及《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办法》(____〔____〕____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和专项工程的物资采购与供应价格;内部多经企业采购与供应价格。
第三条集团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价委会办公室”)是集团公司价格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集团公司物资价格的政策研究和监督考核,定期发布物资价格信息。
第二章采购价格管理第四条采购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凡是招标采购的物资,原则上以招标价格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二)公开比价采购的物资,以比价结果作为采购的最高限价;(三)没有招标比价的物资,由采购部门公开询价,以询价结果作为采购价。
第五条建立健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积极构建公开透明、监督制衡的物资价格管理体系。
第六条在物资价格信息平台没有开发之前,物资公司每月定期向集团公司价委会办公室上报物资采购计划。
价委会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其采购价格。
第七条物资公司必须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完善价格内控体系,每季定期把物资采购情况,包括采购物资品种规格、采购形式、采购价格、供应商等,报价委会办公室,接受价委会办公室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未实行集中采购供应的单位,市场自购物资要实行公开比价采购,价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对其采购物资____进行检查审核,对____单价高于当时市场平均价格的,经落实没有特殊原因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实行供应商定期报价制度,集团公司逐步实行供应商准入制。
供应商把供应____集团公司的物资,每月定期一次性进行网上报价,作为采购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四篇)
公司价格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价格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树立公司形象,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产品和服务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公司价格管理的目标是合理确定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价格,促进市场竞争,满足消费者需求,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公司价格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价格政策。
第五条公司价格管理应以市场需求、成本、竞争对手价格、品牌价值等因素为基础进行定价。
第六条公司价格管理应与市场营销、产品开发、财务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全面的价格管理体系。
第二章价格定位第七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和消费者需求,制定不同级别的产品定价策略。
第八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和竞争环境,确定相应的价格范围和浮动空间。
第九条公司价格定位应根据产品的质量、品牌、服务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条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态势,及时调整产品价格定位,确保价格的市场适应性。
第三章定价原则第十一条公司定价应根据产品的成本、市场需求、竞争态势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第十二条公司定价应考虑产品的生命周期阶段,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
第十三条公司定价应合理回报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成本,确保公司的利润率。
第十四条公司定价应根据产品的附加值、创新性和差异化程度,合理确定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定价应注重市场反馈和竞争对手的定价策略,及时进行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价格策略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产品的市场定位和竞争状态,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
第十七条公司可以采取折扣、促销等手段,推动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的增长。
第十八条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对手的价格,进行灵活的定价调整。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产品的独特性和品牌价值,采取溢价定价策略。
第二十条公司可以根据不同销售渠道和消费者群体,制定差异化的价格策略。
第五章定价执行第二十一条公司定价应通过内部流程,获得相关部门的确认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公司定价应制定相应的销售政策和措施,确保定价的有效执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12.29•【文号】财债字[1999]27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债字〔1999〕27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对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财务管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各项收支,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保险监督管理业务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监会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核算的原则。
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全部财务活动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三条保监会财务核算应遵循收支实现制原则。
第四条保监会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科学编制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各项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分析、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保监会财务管理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财政、金融法规和财经纪律,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六条预算是指保监会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保监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单位预算(其中包括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报财政部审批。
第七条国家对保监会的预算管理实行“核定收支、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
第八条保监会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保险业务监管费及其他各项收入均为预算外资金,应按规定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22〕142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局、水务局: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现将《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城乡水务局2022年4月29日济南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济南市辖区内制定或者调整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原则上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山东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水价制定和调整第六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
第七条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先核定供水企业供水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为基础分类核定用户用水价格。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国卫财务发〔2019〕64号•【施行日期】2019.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正文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收费行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及《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中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是指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中发生的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和医用耗材等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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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体系文件
CTH/GL-QG-002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2017-04-05发布 2017-06-01试行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
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文件编号: CTH/-QG-001
编制:企管部
审核:
审定:
批准:
分发编号:
目次
前言
本标准由企管部提出。
本标准由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华勇、向宋平。
本标准于2017年4月5日发布,2017年6月1日试行。
价格管理委员会执行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规定了公司价格管理委员在建立健全价格管理体系,统一制定产品销售基准价格,采购大宗物资价格决策,价格信息通报等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报告与记录的一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天华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职责
公司价格管理委员会是本细则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价格管理体系的运行,制定销售产品基准价格和大宗采购产品价格决策。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企管部。
4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4.1 制定销售基准价格
4.1.1 根据市场信息,以及销售公司上报的《价格申报表》所报产品价格,价格管理委员会每月组织召开例会,研究、决定产品销售基准价格。
(市场波动大时,根据需要作调整)4.1.2 因市场变化,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领导认为有必要对部分产品销售基准价格进行调整时,可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讨论,以便对该部分产品的销售基准价格进行适时修订。
(也可根据需要,紧急申报价格)
4.1.3 所有合同均在基准价格之上进行销售,低于基准价格不允许签订合同。
合同签订前可以先紧急申报价格,然后再行签订。
4.1.4凡动用销售费用2%以上作为价格支持的订单,必须报价格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讨论会签,主任同意方可执行。
4.2 大宗物资采购价格决策
4.2.1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备件、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
以外)、50万元以上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价格由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审核后,提交价格
管理委员,由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信息集体讨论决定。
4.2.2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200万元的备件、200万元-500万元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20万元-50万元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由分管销售的公司领导审核后,再交由价格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根据市场信息会签,主任同意后执行。
4.2.3 凡单笔采购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备件、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20万元以下的高值易耗品,其采购价格由采购单位按相关制度执行。
4.2.4 针对于个别特殊情况的采购,分管销售工作的公司领导认为确有必要的,可提请价格管理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召开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4.3 价格信息通报
4.3.1 每周,销售公司要将各类产品价格信息报企管部,同时上报《价格申报表》,由企管部对价格信息分类、汇总,再上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3.2 每周,生产部、销售公司尽量将各类产品国内主要生产企业开停车情况报企管部,由企管部对信息分类、汇总后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3.3 每周,采购部门要将主要生产原料(除天然气、电以外)、高值易耗品等市场价格情况报企管部,由企管部对信息分类、汇总后报价格管理委员会。
4.4 价格体系跟踪管理
4.4.1 企管部对价格体系内相关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收集,并及时上报价格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讨论、研究相应的纠偏或完善措施。
4.4.2 年底,价格管理委员会根据企管部收集的价格体系内相关制度运行情况,对相关制度进行评估、修订,以便价格体系运行更加完善。
5 报告与记录
5.1 《价格管理委员会例会纪要》
5.2 《产品基准价目表》
5.3 《产品价格信息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